招投实施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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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实施条例

招投实施条例范文1

下面,就参加全省召开的学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讲几点切身的体会。

一:规范了投标方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范畴。

资格审查是最容易派生腐败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控制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方式,增加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确定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规定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招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严格规定的方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归纳了招投标实战中的既往经验,更加规范了项目切实公开的范筹。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司法解释不系统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只要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重要地位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情形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皆应公开招标。其别规定了只要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包范围的工程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的地方和原则性的东西更加深入了。而且对招标投标的方式方法更加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规范,限制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主导权。

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虚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合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和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内定的投标人中标的目的。针对这一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的任何条件,不能用虚假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经验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重要方式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商量好的投标人串通一汽,协助其中标,为防止此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

四、加强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骗标行为的规定。

针对 投标方串通投标,以行贿方式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产生了极恶略的影响,应当依法、坚决制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强调了相关的法律后果,规定发现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投实施条例范文2

关键词:招标投标 废标条款 适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214-02

随着招投标制度在采购领域的广泛使用,针对不同规模、类型项目的废标条款适用问题越来越多的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所关注。通过对近年来诸多问题项目的招标程序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适当的废标条款设置会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方产生损失,合理的选择废标条款的适用有助于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与公平。

该文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国家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废标条款入手,通过对比废标条款设立的本质意图及实践应用中的效果分析,证明审慎的对待废标条款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这一结论。

就招标投标领域所适用的法规而言,从国务院到中央部委再到各省市甚至到县一级的主管机构均有设置,为保证本文的适用性,我们仅以国家法所规定的废标条款设置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余部门及地方法规不在讨论之列。

下面文章将按照招标投标法中条款的自然顺序逐一分析废标条款及其适用。

1 关于投标文件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该条款大致是说潜在投标人如决定参与投标竞争,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机构(以下简称“”)。该条款含义是十分容易理解的。但是,该条款中所规定的“送”和“达”这两个动词还是值得探讨一下的。

第一个问题是“谁送”。投标文件作为响应邀约邀请的邀约是应该由投标人送出的。为了证明递交投标文件这一行为投标人自主意愿,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递交。所以伴随投标文件递交的应该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加盖公章)或委托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加盖公章)。如此才能落实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是谁送出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达哪”。我们知道,招标人或是收受投标文件的主体。但如何才能证明“达”呢?在这里借鉴一下《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送达回证”才是投标文件“达”的有力证明。同时,鉴于招投标法关于不少于三家投标人的规定,送达回证上应列明顺序编号。

反观我们日常的招投标实践,投标文件的“送”和“达”往往仅限于由“投标人代表”填写《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这样做既不能证明投标文件的真实出处也不能证明招标人或确实收到。

对于公开开标并进行开标信息网上公示的招标项目而言,在一般情况下日常的操作方法由于受到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监督不易作弊。但对于不公开开标和开标信息不公示的招标项目,不严格的投标文件送达程序可能为诸如假借他人名义投标、围标或刻意废标等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提供便利。作为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商事行为,投标文件的送达程序应当细化。

2 关于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认定

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均明确了联合体的概念。关于联合体的资质认定问题,由于对于法规的理解不同,在招投标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操作差异。

首先我们来对比一下,招标法和采购法关于联合体资质问题的规定。招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通过对于招标法和采购法关于联合体资质规定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法中该款有一个“资质从低”的规定。我们在这里举例说明,例如某建筑工程总包招标要求企业具有房屋建筑类资质一级且具有机电安装资质一级。A企业具有房屋建筑类资质一级及机电安装资质二级。B企业具有房屋建筑类资质二级且具有机电安装资质一级。为了满足招标人的要求A企业与B企业组成联合体AB参与投标。按照“资质从低”的原则,AB联合体的资质认定为房屋建筑类二级、机电安装资质二级。AB联合体将无法通过资格预审或后审。同样是该工程招标,如A企业仅具有房屋建筑类一级资质,B企业仅具有机电安装一级资质,同样是按照“资质从低”原则,则AB联合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这里我们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资质多的AB联合体反而不如资质少的AB联合体。

通过对比招标法及采购法,我们还可以看到两个法均有“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提法。如此,我们便对“资质从低”有了新的解读。我们同样还是举例说明,如联合体协议中明确,A企业和B企业均参与房建工程和/或机电安装工程则采用“资质从低”原则,AB联合体房建及机电安装资质均评定为二级。如联合体体协议明确A企业实施房建工程而B企业实施机电安装工程,则无论A企业或B企业是否另外具有房建或机电安装资质AB联合体的资质均应评定为一级。

联合体的资质认定由于至今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往往成为困扰评标委员会评判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成为了质疑的主要方面。因“资质从低”而导致优秀企业投标被拒的案例在业内也是屡见不鲜。

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执行效果,关于“资质从低”原则的适用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3 关于成本价的认定

招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我们知道,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并结合自身实力、资源等所报出的用于参与竞争的价格,即投标报价为企业自身成本价和利润的代数和。由此可见,投标人的成本为个别成本。为了实现公开招标,在现行的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或机构往往设置基准价(施工图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报价的最低价和最高价,偏离该范围的投标报价将作废标处理。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成本价的认定困难、评标专家经验有限、评标时间不足等多重因素。评标过程中对成本价的评审不足。这就为公示的顺利通过和合同的严格执行埋下了隐患。也就造成了该废标条款被简单判断甚至忽视。决算价格大于投标价格成为了项目实施的常态。那么如何使用基准价(理论最低成本价)控制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基准价的设立过程。基准价是依据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市场行情及拟建工程条件水平等情况综合得出的。一般工料的消耗量执行地区统一的定额,工料单价则由该地区的平均市场行情得出。基准价有地区行业平均成本的属性,其不能代表企业个别成本。

基准价既然仅具有参考性那么将其作为投标报价的下线指标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基准价是作为一般合理价格的准绳出现的。其对于低价抢标、不平衡报价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要使基准价起作用,则要对基准价的构成作分部分析。现行的招标法或标准招标文件仅简单的将投标报价分为可竞争费和不可竞争费两个部分。其中可竞争费包含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等等,不可竞争费一般包含规费、税金和暂列金。这种划分不能体现企业的个别实力。根据工程招标实践,工程投标报价可细分为三个部分,即不可竞争费、有限竞争费和完全竞争费。不可竞争费主要指规费、税金、暂列金、强制检验、劳保和保险等。该部分费用属于规定费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计取。在评标过程中如出现该部分费用编制偏离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实际情况将投标报价核增或核减,当调整后报价超过报价范围时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招标文件必须事先规定。有限竞争费主要包含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分项工程材料费、构件费、周转材料摊销、施工机械安拆、维修、运输费用、措施费、临建费和现场保护等。该部分费用属于可允许企业合理降低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如低于基准价则,可要求投标人以近期合同、材料购置单据等证明材料证明其合理性。完全竞争费用则包括现场制作材料、培训费、奖金、机械大修、折旧费和利润等。该部分由于可投标企业存在差异,在成本项目不遗漏的情况下,应可以允许企业报价低于基准价。部分费用按零计取也是合理的。

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前提进行分析,投标人的报价一定不低于预算价且一定不高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的预算或期望值则不必多说。而预算价的制定是否会造成招标人损失、企业竞争不充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则难以体现。

综上所述,“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应该是指合理的报价。所谓对合理报价的评判,应该是对偏离的不可竞争费和无法证明的有限竞争费进行修正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总价进行评标加价、废标等处理。而对于完全竞争费,在不缺项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则应完全允许投标企业降价。这样按照项目实际制定的可向下“浮动”的预算价对实现公平效率将起到重要作用。这也是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合理评判。

招标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这也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规范的法律条文和文本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但如果仅仅照本宣科的使用法条则很可能会造成误读或错读。招标投标作为严肃的商事活动,应尽量做到让各利益相关方明确规则并按规则办事。对于废标条款则应从设立目的出发,按照不同项目区别对待。审慎的对待废标条款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关键。本文仅涉及了部分招标法中可供商榷的部分。对于招标投标实务中基本不存在定义不明或解释不清的条款暂未列入讨论之列。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招投实施条例范文3

关键词:信息网络;电子化;招投标

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适当兼顾前瞻性,创新设计招投标新制度,拓展招标采购市场空间。《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一次在招标投标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为推进电子招投标奠定了法律基础。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水利水电等多个行业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 如何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在招投标领域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成为关注的重点。与此同时, 伴随着电子通讯、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的招投标网络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电子招投标应运而生。

一、实施招投标电子化的作用

电子招投标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对招投标业务进行重新梳理,优化重组工作流程,在网络上执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监督监察等一系列业务操作,最终实现高效、专业、规范、安全、低成本的招投标管理。

1、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相比传统的纸质招投标,招投电子化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采取了现代计算机信息网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的广泛应用,把项目的信息公告、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等过程放在信息网络上进行,基本上实现了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化方式。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电子招标平台在打破物理时空屏障的同时,增强了信息透明度,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参加招投标活动。电子招标采购能够缩短招标项目采购周期,节约采购活动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2、降低招标投标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012年4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由于招投标的相关业务都将在电子平台上进行,便于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的约束了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另一面,在电子招投标中,所有的公告、公示及变更都在网上共同的平台上,这样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四川绵阳灾后重建通过招投标电子化,实现“信息全公开、评标全封闭、过程全监控”,增强了监督合力。

3、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

招投标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从竞争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客观上要求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市场。电子招标平台通过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不会因地域、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对投标人有歧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地方、各部门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和行政干预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的现状

1、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缓慢

技术准备、思想观念、法律法规等多方面都制约着着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电子化操作仅限于信息、报名、公示等等,关键环节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传统招投标模式依然沿用于大部分的招投标业务活动中,电子化招投标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

2、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标准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招投标采购领域里的法律法规众多,不同行业、不同标的物的招投标操作流程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由此造成招投标业务流程系统标准化程度不高,同时对于新兴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情况都给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安全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迅猛,目前虽已有网上招投标功能的电子招投标系统( 如金润科技,筑龙等),由于仅凭单一服务器完成,存在诸多系统漏洞和结构患,可靠性较差。招标投标运用电子信息还会产生的一系列特定问题的操作处理,例如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资料存档等既无权威机构鉴定认证,更缺乏相关配套的直接依据和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现有的一系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均存在潜在的风险。而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运用缺乏统一的协调、指导、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这些都给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三、我国电子化招投标的发展

1、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在招标投标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有了法律基础。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已经开始试行,不久的将来必定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直到正式出台实施。政府也将启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通过推动建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加快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开放。

2、继续完善、推广和统一电子招投标系统

完善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应该是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

一、网络安全可靠、适用易用,能够完成从项目招标申请、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电子档案保存,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并应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招标机构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诚信体系系统、政府政务管理及监察系统、合同管理及在线支付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关乎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关键就是系统,目前系统开发没有统一规范化,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统一规划、组织,委托专业信息技术公司进行设计(主要是招投标电子流程设计、功能模块设计和数据库设计及其安全设计),将整个电子招投标系统统一化、规范化,以确保安全和稳定性。

综上,招投标电子化已经在我国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开始广泛运用,为国家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弊病开拓了新的道路。招投标电子化在实行中也会滋生出很多新问题和不足,比如信息的安全与真实性、评标软件的适用性等,这些不足的出现还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法律法规、管理手段和配套软硬件设施的逐步改善和改善。相信通过有步骤的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对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

2、许俊平,浅谈电子招投标[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0年,(31):51-53

招投实施条例范文4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制度是国际上工程项目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承发包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经过我国几十年的探索,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管理模式还有很多问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合理的投招标管理模式以及社会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才能保证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规范合理的运行。

一、招投标管理现状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进行改革深化以后,实现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从议标到竞标的重大转变,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随着近些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已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招投标制度管理模式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管理模式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陪标现象普遍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经常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串通,然后利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排挤竞争对手,并从中谋取特定中标。这是招投标主体缺乏诚信,投机倒把的行为,其目的就是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我国在必须进行招投的项目中,出现的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一般表现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等方面。其采取的主要手段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通过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并制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条件;再就是通过某一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约定,以恶意的抬高报价或拉低报价来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中标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这些现象都表明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投招标制度的管理模式,需要建立一套长效的管理体系。

二、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保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环节的常规性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解释和说明,但是对于一些非常规性的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合同履约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编制和与工程量清单预算制度的配套没有明确,存在一些人为可调控的因素,如利用不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控评标结果和控制中标单位,利用合同履约中相关不合理条款以及预算价的编制签定“阴阳合同”、任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同时在我国建筑行业挂靠现象也比较普遍,施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挂靠,使得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2、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建设项目投招标管理制度不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的需求。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规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市场准入机制和清出机制不健全,还没有界定出清晰的招投标范围,对一些不合理的行为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这就造成了不同规模和等级的企业缺乏比较公平的竞争,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混乱。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形象工程、特殊工程为由,随意简化招投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缺乏统一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程序留于形式,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等现象。

3、招标机构的行为缺乏相关指导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接受招人的委托,在其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活动的机构,其目的是为招标人提供服务。但是我国对招标机构的管理缺乏政策法规指导,导致招标机构一方面长期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管理措施、行业规范操作程序;另一方面因自身利益驱使要受到招标人的不良意志的控制和支配,再加上监管乏力,资质认证多部门审批,致使目前的招投标中介市场基本处于自由发展、无序竞争、行为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招投标管理的解决对策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对从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尤其是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严格区分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投资工程的不同监管模式,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与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及时清退建筑市场。

2、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工程建设项目中违反规则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政府首先应该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指导协调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立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招标公告、投标资质条件设置及招标文件的审核,严把审核关,确保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开评标纪律,监管招投标主体场内交易活动。实行标后信用评价制度,切实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促进招标人、中标人更好的履行招标合同。真正做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的进行。

3、严格招标机构市场准入,完善工程招标制度

进一步加大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招标机构管理考核办法。通过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机构信用意识,建立考核成绩与业务承接关联的管理办法,形成招标行为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对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接受投标单位委托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坚决清理。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制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如招投标体系相关配套及监督机制不健全、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暗箱操作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本出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招投标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卫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市政技术》.2009,(2).

招投实施条例范文5

县教育发展专题调研报告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5月9日至16日,**县组织由常务副县长周大曙,分管教育副县长马志列挂帅的教育发展专题调研组,对全县的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查。调查采取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了县一中、二中、生源学校、西竺山中学等,召集部分公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教师、学生家长、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县辖30个乡镇(园),人口78万,总面积2034平方公里,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全县现有各级各类公办学校356所,其中县属学校7所,乡镇中学20所,中心小学21所,村小224所,教学点73个,九年一贯制学校11所,民办学校6所。在校学生99648人,其中小学生50728人,初中学生35082人,普高学生11616人,职高学生2222人。共有教职工8260人,其中在职教职员工6426人,退(离)休教职工1834人。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教育投入,教育发展水平稳步提升。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1.教育投入不断加大。20xx-20xx年的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分别为13595万元、13563万元、16620万元,人均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1194元、1260元、1420元。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三年分别为8820万元、9137万元、10199万元,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占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分别为65、67、63,分别比上年增长3、4、8,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占财政总支出分别为36、32、29。

2、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县共有教职工8260人,其中在职教职员工6426人(含在岗教师5791人、未聘分流教师635人),退(离)休教职工1834人;在岗教职员工中,高中教师601人,初中教师2136人,小学教师2635人,行管及工勤人员349人,局机关干部70人。研究生学历4人、本科学历1148人,大专学历2512人,中师学历1708人。在职教师中35岁以下的1757人,36岁-45岁的1920人,46岁以上的1695人。中学高级职称230人,中级职称2623人,初级职称2519人。

3、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地区办学改革的成功经验,我县先后对县五中、城关五小(现生源学校)、县二中、县职业中专实行“国有民办、校长领办”办学体制改革。实行“校长领办”以来,几所改制学校抓住发展机遇,大胆改革,锐意创新,强化管理,内活机制,均取得了较好的办学成绩。一是学校规模不断扩大。民办生源学校由原来仅100多学生的小学发展到有小学、初中、高中近1600人的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县二中投入1000多万元,三年学校净增资产600多万元,学生由改制前的20xx多人增加到现在的3000多人;县五中筹资近500万元投入学校建设,学生由改制前的800多人增加到现在3000多人。二是教师待遇不断增加。几所改制学校均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教师积极性,在确保教师基本工资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教师的福利待遇。三是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县二中高考成绩三年三大步,上线人数逐年增加,去年本二以上上线为113人。县五中去年达到了40多人。

4、教育收费不断规范。坚持“标准不涨、范围不超、项目不增、程序不减”的“四不原则”。每期开学前,县电视台均要公布学校收费标准,同时各校悬挂永久性公示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的教育收费纪律,得到社会一致好评。

5、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我县坚持把创建特色学校作为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一条主要途径。目前,我县有“省示范性学校”1所,“省园林单位”6所,“省绿色学校”2所、“市名优学校”2所,“市级示范性学校”32所、“市绿色学校”21所,“市园林单位”15所,“市特色学校”7所,县级绿色、园林、科普、体育、艺术、养成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特色学校32所。

6、教育质量不断提高。20xx年高考录取898人,其中本科录取508人。20xx年高考录取1346人,其中本科录取590人。20xx年高考录取1620人,录取率列全市第三名。20xx年高考本一本二上线572人,上线率在全市九区县中列第三,理科平均成绩全市第一。

二、当前教育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城乡教育得到一定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必将阻碍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

1、教育投入不足。一是县城区办学条件的改善明显滞后。**县城区小学场地狭小,学生多、班额大,学位不足问题十分突出。调查中发现,城区小学班额大部分在70人以上,部分班级达到了90人,在这样大班额的条件下教学,教育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县一中建设滞后,在校高中学生2080人,校园仅占地131亩,规模明显偏小。二 是我县农村学校寄宿条件差。主要是在“两基”达标时,重视主体工程的建设,忽视了配套工程建设。三是农村村级小学教师配套用房及基本生活设施条件较差。以上问题均牵涉到教育投入,但经过“两基”达标后,凭县里有限的财力,根本无法改变这种滞后状况。学校本身公用经费严重不足,平时运转尚且捉襟见肘,维修和改造更是无能为力。

2.学校负债严重。为了迎接“两基”验收,我县在学校建设上超前投入,办学条件得到了一定改善,但也因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截止到20xx年底,全县中小学校负债高达7258.5万元。全县7所县属学校、29个乡镇中心学校不同程度存在教育负债,其中,县属学校负债3031万元,乡镇中小学负债4227万元,负债面达100。全县负债200万以上的学校有5个,负债100万元以上的学校有12个,负债80万元以上的学校有7个。在我县乡镇教育债务构成中欠基建包工头2102.9万元,欠教师和社会个人2882.3万元。“两基”达标时,县委、县政府计划用往后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偿还因“两基”投入的资金缺口,但从1998年开始农村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债务偿还失去来源。尽管我县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县教育事业的若干意见》(汉发[20xx]10号文件)中对“两基”负债作了明确规定:凡因“两基”建设形成的债务按有关政策从学校剥离,纳入县、乡消赤减债整体规划。7000多万元的债务,由县、乡政府和村级组织负担,但从实际情况看,县、乡财政目前仍无良好的解决途径。学校债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教育发展,有的校长反映,一年到头校长大部分精力就是忙着筹集运转资金。近几年大部分学校的资金只能用于还债,无力投入建设,这也是学校发展跟不上时代步伐的原因;部分学校由于欠债多,债主(包工头)经常到校讨债,有的还封堵校门,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教师队伍失衡。一是我县小学教师队伍出现年龄老化现象,社会流传“爷爷奶奶教小学,叔叔伯伯教初中,哥哥姐姐教高中”的说法。全县2635名小学教师中,46岁以上的教师有1179人,35岁以下的教师只有502人,而这35岁以下的502名教师中,分布在县城的有128人、农村集镇320人,在农村村小很难找到年轻教师。以我县大南湖乡中心学校为例,全乡67名教师,30岁以下的教师不到10人,村小教师基本是40岁-50岁的教师。这部分年龄偏大的教师基本上是以前转正的民办教师,他们在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教学方法等方面显得很吃力,很难适应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部分学科教师紧缺。我县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物理、化学等科目教师严重不足,部分学校甚至没有一个师范院校毕业的英语等学科教师。每年到外面也很难招聘到这些学科的教师,很多学校不得不采取教师“中途改行”、“赶鸭子上架”等办法来解决专职教师不专的问题。目前,全县初中英语教师欠缺23人左右、物理教师欠缺14人左右,化学教师欠缺13人左右;全县小学英语教师欠缺25人左右,音乐教师欠缺10人左右,美术教师欠缺12人左右。三是师德水平难以适应素质教育发展要求。受市场经济大潮等因素的影响,极少数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敬业、不爱岗,只讲报酬,不讲奉献;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打牌赌博等现象也严重影响教师的整体形象。

4.职业教育发展滞后。目前,我县职业教育与当前市场需求间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师资配备上。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县职业教师专业水平不高,很难有效对学生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教育。想改善职业教师队伍结构,但苦于县财力有限,无法保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教师。二是办学方向上。目前,我县职业教育大体方向还基本停留在学历教育阶段,适应不了形势发展需求,不能满足“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的方向”的要求。唯一出路是调整专业设置,办学方向对准市场。而解决这一问题,根本是师资,关键是资金。三是基础设施上。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如果没有先进的设备设施,学生就无法接受到与社会和市场衔接的先进技术教育。近几年,我县职业技术教育的基础设备设施虽有更新,但由于资金投入上有限,远远跟不上发展需要。另外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也很缺乏,学生如果局限于关门学习,不多参加社会实践,也很难掌握到适应市场需要的专业技能。

5.外部环境欠优。尽管我县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县教育事业的若干意见》(汉发[20xx]1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未经党委、政府分管教育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否则视为“三乱”行为。”但收效不明显,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同时学校周边环境整治也还存在一定问题。

三、加快教育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市“教育20条”精神,促进城乡教育健康发展,特建议:

1、加大对农村教育转移支付的力度。重点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县(市)教育投入力度,解决农村学校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缩小与发达地区教育发展的差距。同时继续落实财政保教师工资、转移支付保危房改造、杂费保运转的“三保政策”。

2、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化解教育债务的办法。农村教育债务不能无限期由学校承载下去,债务剥离不能停留在文件和口头上,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是否可以考虑采取“国家投一点、地方拿一点、群众集一点”的办法加以解决。

3、加大教育发展的规划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教育发展进行深入调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教育的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学校布局调整上,要摸清生源情况,宏观统筹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农村教育与城镇教育的协调发展。

4、理顺教师队伍管理机制。建议教师的招聘、职评、档案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责。在教师招聘上,要以满足教育发展的正常需要为根本,及时足额补充的师资充实教师队伍;在教师培养上,与地方高等院校采取“订单培养”做法,解决优秀师资招不进来的问题;在教师培训上,解决教师培训经费不足,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编制部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专门用于教师培训提高。

5、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坚持把师德教育放在首位,着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教师队伍。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鼓励教师自学,并出台一定奖励措施,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为教师成长提供一个坚实平台。同时,加强农村边远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在职称评聘、工作待遇上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制度,逐步解决教师布局不均的问题。

6、鼓励民办教育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投资办学,加强对民办教育指导与交流,逐步建立公民办师资合理流动机制,做大做强民办学校。同时,着力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强化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质量,形成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