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股权投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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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股权投资

如何股权投资范文1

1、最好用闲钱来投资。最好就是用自己的闲钱来投资,闲钱假如稍微亏损,还能够不痛不痒,假如是救命钱,那就不一样了。

2、作为副业可以,主业最好就不要。当做副业就好了,主业还是不要,副业可以当做是自己的兴趣,一种理财,主业还是要找一个正经的工作。

3、选择平台很重要。一个好的平台,回报就比较的稳定,收益不收益的先不说,稳定的安全的平台才是重点,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多考察些股权投资平台了。

4、多了解股权平台,前期以熟悉平台为主。了解股权的这个平台,多了解,了解好了后,掌握一定的规律后,就可以慢慢的加大后期的闲钱投资。

(来源:文章屋网 )

如何股权投资范文2

在构建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要有法律严谨性。国家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控制相对较严格,股权投资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还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如国有资产产权备案等,因此流程的构建要符合国家和企业关于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要求,使流程具有法律严谨性;二要具备科学性。股权投资的系统性、复杂性决定了在流程构建过程中要全方位考虑各方面因素,按照股权投资操作过程科学地设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高效融合各方资源,以提高股权投资操作效率。三要实用性。流程要符合国有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使股权投资参与人员及部门能够清晰、明确自身在投资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和责任,保证操作过程合理、流畅,使流程对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操作具有切实可行的指引作用。

二、某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的构建

某国有企业将股权投资项目全过程操作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论证决策、实施、日常运营、后评价、清退六个阶段,各阶段都要设计严格、合理的操作流程,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简图见图1,各阶段具体流程内容浅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项目的立项

企业选择的股权投资项目必须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出发,选择有前瞻性、超前性,能够掌握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进行投资,从源头确保股权投资项目高质量。因此股权项目提出要从建立全方位信息收集渠道开始,设计严格的项目甄别管控程序,对于有意向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调研有助于企业决策机构对项目作出初步决策,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础。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决策

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的论证、决策,对股权投资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股权投资控制的重要阶段。一个股权投资若出现前期论证决策失误,则不管后期建设实施阶段运营管理如何努力,也无法弥补其损失。因此,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就应该组建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应包括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技术部门等,重大投资项目还需聘请外部专家、权威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投资论证由项目工作组组织完成。论证工作主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编制完成后交由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只有审批后的投资项目才可予以实施。

(三)投资项目的实施阶段

对于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工作组应着手草拟投资合同(协议)和章程,其中境外并购、投资项目的合同还需聘请权威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一般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要载明,只有取得企业决策机构对股权投资项目批准,及按规定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备案后,合同或协议方可生效。如果是合资合作项目,根据草拟的投资合同(协议)和章程,与合作方进行商定,双方达成一致后,投资合同(协议)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合同生效后,进行资本金投入,货币资本投入要做好财务审批流程,非货币资本投入首先要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后,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移交、过户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工作组应安排专人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四)股权投资日常运营管理

企业股权投资形成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如何管控,是实现预期投资目标的关键。在股权投资完成后移交日常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衔接好,企业管理部门要在投资过程中参与进来,对子企业的管理架构预先设定好,在后期移交后,能够顺利将投资目的贯彻到日常运营管控中。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某国有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特性不同,分别构建了不同日常运营管控模式,企业股权投资完成后,根据被投资企业特性,直接划入与之相适应的日常管控模式,其中主要的管控模式有:境内全资、控股子企业管控体系,境内参股企业管控体系,境外全资、控股企业管控体系,境外参股企业管控体系。

(五)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

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承担了重要的项目总结及评价工作。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执行效果如何、效果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所进行的总结和评价,并通过信息反馈,指导股权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达到提高股权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股权投项目后评价一般进行一整个会计年度后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评价,二是对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效果后评价,三是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影响评价,四是对股权投资项目的综合后评价。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终止、清算和处置

如何股权投资范文3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股权投资越来越广泛,又因税法也在不断修订中,假如遇到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该如何正确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了明确规范。

对股权损失处理新旧有别

新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其实权益性投资损失应当一次性扣除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是完全可以得出结论的,其后的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也继续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原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相关处理要求(限额扣除),本次公告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原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五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

差异:股权转让所得不能再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股权投资损失界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分五类: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持有股权投资期间,符合所规定的五项条件之一时,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项条件分别为: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如清算期超过三年以上,即使未完成清算,也可确认为资产损失;4、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三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在新税法下仍然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取消了13号令要求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的规定,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价值的5%。

如:A企业2009年度以货币资金500万元入股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度,由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导致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当地法院破产清算后,实际收回投资200万元,则其投资亏损300万元,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减值准备不得扣除。除上述五类情形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核算的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凡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如:B企业2009年初,以自有无形资产作价1000万元投资入股某上市公司。当年底,由于被投资公司市价持续下跌及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丙企业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丙企业据此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此项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已提取减值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0 0 ] 1 1 8 号 )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 [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发生在关联方直接比较常见,价格不公允也很普通,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企业报批时最好准备报损所需的资料,包括: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等。

如何股权投资范文4

甲公司于2004年1月1日以1000万元购买乙公司40%的普通股,对乙公司有重大影响,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投资时,乙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0万元。乙公司2004年4月1日宣告分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152万元(未超过本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除权日为4月11日。2004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80.5万元,甲公司会计利润为600万元。甲公司2005年4月1日以1100万元转让持有的乙公司的所有股份。2005年度,甲公司会计利润为650万元。甲公司采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度、2005年度均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预计可以转回。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4%.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4年1月1日,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为2000×40%=800(万元),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为1000-800=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000000.

2004年4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应收股利为152×40%=60.8(万元):

借:应收股利

60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608000.

2004年4月11日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借:银行存款608000贷:应收股利608000.

2004年末,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为180.5×40%=72.2(万元),摊销股权投资差额:200÷1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722000

贷:投资收益722000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00000.

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资产时才确认投资收益,2004年4月收到的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2004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时不确认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摊销额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0+608000÷(1-24%)+200000-722000=6278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6278000×33%-608000÷(1-24%)×24%=1879740(元),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为200000×33%=66000(元),2004年所得税费用为1879740-66000=1813740(元),甲公司的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181374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79740.

2005年4月1日甲公司转让乙公司股份时,摊销股权投资差额:200÷10÷12×3=5(万元),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应转销,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200)+(200-20-5)+72.2=1047.2(万元),投资收益为1100-1047.2=52.8(万元),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5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8000000(股权投资差额)1750000(损益调整)722000投资收益528000.

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1100-1000=1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00-52.8=47.2(万元),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6500000+472000)×33%=2300760(元),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为200-175-5=20(万元),所得税影响金额为20×33%=6.6(万元)(递延税款贷方),2004年所得税费用为2300760+66000=2366760(元)。甲公司的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2366760

如何股权投资范文5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及其指南,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用公式表示: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二,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非上市公司,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三,在会计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增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会计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计入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同时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

    从性质上说,合并价差的范围要比股权投资差额大。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消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并价差。但从层面上说,股权投资差额的范围要比合并价差大,因为在不纳入合并的情况下的那些股权投资差额是不能称为合并价差。这就是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购前利润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问题解答》中明确了股权购买的确认标准,即:(1)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2)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3)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4)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显然,由此界定的股权购买日必定迟于收购资产评估基准日。有关文件还规定,收购企业对收购日前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不能并计自身利润。但是,对被收购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形成的老股东不再享有的损益(以下简称购前损益),收购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此,实务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是收购企业从收购业务中获取的额外收入,应单独结算,收到这部分利润,作营业外收入;也有的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更多的同志认为应作股权投资差额。我们倾向第三种观点。

如何股权投资范文6

关键词:管理层薪酬;企业成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A630098);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09YS232)。

作者简介:吴继忠(1971―),男,河南开封人,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与企业战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2)02―0086―04

收稿日期:2011―06―10

一、文献回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向被投资企业既输入资金,又参与公司治理的集合资金管理模式,因其长期的隐蔽性,国外学术界对其研究时间也不长。随着洲际私募股权投资协会的完善和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附属机构上市,对它的研究才逐步成为一个热点。

从国外研究来看,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或称组合公司)的相关研究主要采取多样本的实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不仅对组合公司管理层实施激励性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公司治理的较高水准,而且他们也持有较大的股份,并且在董事会中具有较强的地位,这有利于他们更紧密地监督和治理他们投资的公司。

在我国,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保险资金可以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的推出,特别是国外巨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凯雷投资收购徐工机械一案,2007年以来国内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并成为一个热点。但在2009年之前,研究主要采取描述性和理论性的分析,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必要性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降低交易成本、分散投资风险、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效率。从现实看,目前国内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非常必要,而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国内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薪酬与股权分配机制的研究尚是一个空白,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支持企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我国创新型社会的快速推进,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必要,而且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