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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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文1

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暗箱操作”等等现象也比

比皆是,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的探讨招投标工作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严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采购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2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 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和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4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5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5.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文2

一、对当事人的交易缔约行为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文3

]工作中

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三方合同;系统研究;

前言:我国在工程合同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长期以来采用平行发包,因此国内的工程合同绝大部分属于较为简单的双方合同。但随着现代工程项目有许多特殊的融资方式、承发包方式和管理模式,不仅使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且使合同的形式多样化,内容越来越复杂化。其中出现的产物就是三方合同。本文拟对三方合同进行较为系统的剖析,明确其概念和本质,为三方合同的理解、实践和管理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1 三方合同的基本概念

根据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1]出于合同简单化的原因,或者长期以来国内采用平行发包模式或者便于划分责权利,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投资额巨大,所面临的项目环境也日益复杂,而且项目的建设是一个超企业的行为,出于联盟、制约或风险分担等的目的,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目前,对三方合同进行讨论和研究的文献较少,而且没有对三方合同进行比较准确的、区别与双方合同的定义。作者分析了在工程中较常出现的几种三方合同,如三方待建合同、三方联营合同、三方担保合同等,试图抽象出其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三方合同散布于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各个阶段,表现形式不一,其共性较难把握。作者认为,三方合同可以定义如下:“存在三个合同主体,且合同标的必须在三方循环中才能达到平衡的合同。”如图所示:

2 三方合同的常见类型

(1)三方代建合同。为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在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中采用了三方代建模式,即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2)三方联营承包合同。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为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 签订联营承包合同,组成联营体,联合投标,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对外只有一个承包合同。其合同关系如图所示:

(3)三方工程担保合同。工程担保作为化解工程建设信用风险的有效工具、作为以经济手段管理建设市场的有效制度,开始受到国家和人们的重视。在众多担保模式中,保证担保是以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其在工程的实际应用形成的合同就是三方工程担保合同。

3 三方合同的特征

(1)存在三个事实上的合同主体。在国内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于监督的目的或者长期以来国内行业习惯,业主作为鉴定方经常会出现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但在这种合同当中,业主其实是不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即此类型的三方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双方合同。而在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都是事实上的合同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力。

(2)合同关系三方连环。在三方合同中,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平衡。不能简单的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会失去三方合同的本意,因为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是一个整体。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难以对三方关系进行全局的把握和理解,从而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难。

(3)部分合同关系超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般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都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三方合同较为特殊,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3]。

4 三方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

(1)需要对三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系统研究。对三方合同的系统研究,不仅仅需要提出更加合理准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三方合同的基本内容、文本结构、风险分担及操作流程进行分析,以期形成完整的三方合同理论体系,明确与传统双方合同的区别,便于三方合同概念的普及和推广,便于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水平。

(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相对应于某些三方合同的法律法规是滞后的。如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争议在于代建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或是行政委托关系,直接导致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制度。

(3)统一合同文本。三方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千差万别,对所有的三方合同进行文本统一工作是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针对某一种类型的三方合同,统一其合同文本是非常有意义的,如可以对三方代建合同进行标准化。工程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是项目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方面。标准合同条件规定了工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经济责权利关系,规定了工程过程中―些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方法。它作为―定范围内(行业或地区)的工程惯例,能够使工程合同管理,以至整个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显然,我们在三方合同标准化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4

[2] 梁慧星.“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 [J].中国招标,2006,(Z1).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4]周世玲.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情况研究[J].建筑经济,2006,(5).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文4

论文摘要:从人工费的管理、材料费的管理、机械费的管理及其他费用的管理等几方面,探讨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提出新的思路。本文着重介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实施各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法。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工程造价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S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一)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32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二)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转贴于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字,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说明。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二)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结 语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适应市场需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新的工程技术知识。学习国外造价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需求的造价工作者。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下,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参考文献

[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O500-2003[s]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文5

关键字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作用;目的;效用

中图分类号:TU72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1.1工程造价的概念

顾名思义,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产品的建造价格,属于价格范畴。工程造价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从投资者或业主的角度出发,是指某—工程项目的预期或实际开支的用到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金的投入的总和;其二是从承包商、供应商、规划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来定义的,即工程价格,是对某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在土地、设备、技术、劳务、承包等市场交易上形成的工程承包合同价与建设工程总价格。总的来说,工程造价可以反映一个工程项目的自身的总体效益及其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是一项综合指标。

1.2 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

工程造价管理对象并不是工程造价而是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的确定及对其的控制。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是指在对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中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或确定,一般在施工之前完成。工程造价的确定须对整个施工过程从由宏观到微观、从粗到细预先定价并做到从上到下的层层控制以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并提高投资效益。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指根据工程估价值并按动态控制原理在工程进行中控制各阶段的实际工程造价,是为实现最终达到预期目标而服务的。

1.3 工程造价管理的意义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合理制定工程造价,并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是优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我国每年在各项工程项目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要想利用好这笔资金、降低工程成本并充分发挥出投资效益就必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2.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与目的

2.1工程造价的职能与作用

工程造价属价格范畴而具有商品价格的一般的职能,但其自身又具体有与普通商品不同的性质与特点,因而工程造价也具有与其特性相对应几个特殊的职能,它们是:预测、控制、评价以及调控职能。

预测职能是投资者与承包商会在做决策时会参考事前预算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的控制职能主要从投资控制和成本控制两方面来体现的,而评价职能是指工程造价对总工程项目及其分项投资上的合理性、效益的评价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评价工程项目的偿贷与获利能、总体效益、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其经营成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很多建设工程项目关系到国家或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重要资源的分配、大头资金流向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问题,工程造价由此可发挥到其调控职能时常起到经济杠杆作用。综上所述,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项目在制定投资计划与决策以及投资控制与资金筹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它也是工程利益分配以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参照依据,对投资经济效果的评价具有指示作用。

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与职能,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可概括为:工程造价管理可使企业各主管部门对同类建设工程进行控制时有决策的依据,也是项目主管部门对统筹建设进行资金决策的依据;工程造价管理也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进行方案选择时有了比较的依据;另外,工程造价管理为编制招标工程提供参考标准以便制定标底。

2.2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

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职能与作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和实际工程造价管理的情况,总结出工程造价管理要达到的几个主要目的,如下:

第一、在对拟建工程项目科学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投资来源以及工程造价构成准确地对投资进行估算,确保估算指标能够在工程建设单中起到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第二、对工程的概算、预算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总费用的构成严格按照相关编制办法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正确合理地编制,使得最后的终的结果能让估算控制概算,而概算可控制预算,预算决定到投资最后决算的目的。第三、工程造价管理能够将建设工程的投资费用合理、均衡地分配到工程的各分项中去。第四、工程造价管理需要同时考虑到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与工程项目的具体功能要求,并且能尽可能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在投资中的效益的最大化。第五、工程造价管理需要考虑工程总成本费用以及工程项目回收期、纯收益期的长短。第六、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包含其基本的工作内容,还应在优化设计、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决算指标以及各项费用、设备、材料以及劳务价格进行规范合理的制定与整理以编制出公平、合理符合市场的工程招标标底。

3.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措施

3.1加强各级机构的职能作用的发挥

工程造价管理常常会涉及到与其相关各个企业、市场领域以及企业各个部门,而在管理过程中会涉及施工的各个环节,因而工程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根据工程造价管理的流程,其主要涉及到计划、建设主管、审计等部门,也包括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个单位,因而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不但须在各个环节中的各个层次的员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意识,即少投入、多产出,以大局为重发挥出各自的职能作用,也要通过领导对各个部门严格监督与管理,并以身作则,起到带头作用,才更好更有效地也发挥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与职能,达到其目的。

3.2完善管理的基础工作

通常情况下,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是完善与工程造价相关各类配套的标准与工程造价的定额,其中定额是实行核算投资包干的依据,决定造价的高低。对工程项目进行统一划分并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以促进施工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适应招标承包制;并通过简化预算的编制将预算定额进行综合扩大。应建立好设备、材料的价格信息系统以即时提供其价格信息各它们的工程造价指数,以适应价格浮动,便于对工程造价预测与调整。

3.3工程造价资料档案化管理

工程造价的历史资料是其重要的工作经验积累,也是以后工程造价管理重要参考依据,因而将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合理的收集与整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将工程造价资料档案化是指将各建设项目的各项分散的资料厚待集中整理存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这些资料可为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决算、结算等提供参考,并且能提高其工作效率。

3.4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监管制度

工作造价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从工程造价的审批以及招、投标的制度制定与实行等方面入手。我国对工程造价的审批是在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执行;而对于施工图预算则须在开工之前编制完成由建设单位审批。对于工程造价的招投标制度的完善,指对工程承包和勘察招标行为的规范,从而建立起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我国的工程造价的价格机制以市场价格机制形成的价格为主,但也会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影响,而物价的变动、市场供求变化等都从在不同程度上对工程的质量、项目的工期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与参与其中各个主体的负责部如:主管、监督部门实行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4.总结

工程造价管理关乎工程整体进度和工程的质量控制,可谓是工程财务管理的核心。从总体上来看,唯有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相关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实现工程造价控制。在此过程中,除了要重视造价管理的一般原则之外,还应当着重重视人力因素的影响,综合主客观因素,才能实现该项管理机能的创造性升华。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文6

关键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概念;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理;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办法

Abstract: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is the main mode of work valuation, is the main basis of project bidding activities. To ensure that the mode of valuation go in bidding process, must grasp the whole bill valuation of basic concepts and process.

Key words: the quantities bill; The concept of the list of quantities;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是由建设产品的买方和卖方在建设市场上根据供求状况、信息状况进行自由竞争,从而最终能够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向建设市场的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平台,是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重要基础。

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及基本原理

1.1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表格,是一套注有拟建工程各实物工程名称、性质、特征、单位、数量及措施项目、税费等相关表格组成的文件。

1.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主要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

1.3工程量计算的项目设置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规则是为了统一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而制定的,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必须包含:项目编码、项自名称、项目特点、计量单位、工程内容这个几个要素。

1.4 工程数量的计算

工程数量的计算主要通过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定。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1.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财务、管理、设备等能力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根据具体的评标细则进行优选,这种计价方式是市场定价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1.5.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方法与程序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过程可以描述为: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根据具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再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计算得到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利用工程量清单来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在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结合企业定额编制得出的。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X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X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其中措施项目包括通用项目、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安装工程措施项目和市政工程措施项目,每项措施项目费均为合价,其构成与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构成类似。

(3)其他项目费=招标人部分金额+投标人部分金额

(4)单位工程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5)单项工程报价=∑单位工程报价

(6)建设项目总报价=∑单项工程报价

1.5.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操作过程

就我国目前的实践而言,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其使用主要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操作过程可以从招标、投标、评标三个阶段来阐述。

1、工程招标阶

招标单位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或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即可委托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单位)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再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计算并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附有有关的施工内容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各投标单位。

2、投标单位作标书阶段

投标单位接到招标文件后,首先要对招标文件进行透彻的分析研究,对图纸进行仔细的理解。其次,要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审核中要视招标单位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内所列的工程量误差进行调整决定审核办法。

3.评标阶段

在评标时可以对投标单位的最终总报价以及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分。在评标时仍然可以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或者采用两阶段评标的办法,这样既可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又有利于业主选择一个合理的、报价较低的单位中标。

2.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1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和办理工程结算等。

1)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2)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3)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

2.2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3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标准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由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成:

(1)封面。封面由投标人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2)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后填写。

(11)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后填写。

(12)主要材料表。

3.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技巧及方法

工程量清单投标中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工作的核心,投标报价的高低决定着企业能否中标,合理的报价是工程中标的关键。

1)、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是指投标报价在总体上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的各个子目单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或工程款的收取上达到经济效益。

2).多方案报价法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显失公正的,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

3 ).突然降价法 投标报价中,报价时可以采用迷惑对手的方法。即故意泄露报价的一些情况,初步的报价清单比常规的标准编的较高或较低,让对手知道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突然降价投标,给对手一个措手不及,为最后中标打下基础。

4)、开口升级法:此法主要用于一些工期紧、施工难度大、竞争对手少、或有特殊要求的议标工程,把工程中某项造价高的特殊工作内容从报价中减掉,使报价成为竞争对手无法相比的低价,以此来吸引发包人,取得与发包人进一步商谈的机会,在日后商谈过程中逐步提高价格以达到目的。

5)、许诺优惠条件:此种方法主要用于一些造价高的大型设施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在投标报价时附带一些优惠条件,以吸引发包人,但需注意不要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

6).无利润报价法

无利润报价也叫先亏后赢报价法.一般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在报价中根本不考虑利润去夺标。对于一些大型分期工程或一些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分期工程,可将一期的总价报低一些,以期中标,然后利用一期施工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信誉以及施工经验可以在二期的报价中适当提高.

7).暂定工程量的报价 在有些工程中甲方通常会有给定暂定工程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业主规定了暂定工程数量,由施工企业按将来发生的可能性及变动大小进行报价,计入总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