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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工作报告范文1
供应情况:1月去库存化明显加快。除青岛、上海库存增加外,其他城市库存均减少。深圳商品住宅可售面积直降68.38万平方米,北京紧随其后,单月下降62.26万平方米,广州、南京、宁波库存去化都超过10万平方米水平。青岛、上海则分别增加25.5万平方米和21.8万平方米。
市场需求:CREIS中指数据库监测显示,本月监测的43个城市中,超九成城市成交量环比下跌,其中蚌埠下跌幅度最大,为56.78%,其次是大连,环比下跌53.11%。成交量上涨的城市中,厦门涨幅最大,为1919.78%,其次是南昌,环比上涨473.82%。本月监测的10个重点城市环比均出现下降,其中深圳降幅最明显,为44.4%,其次是北京,环比下跌36.8%。总体而言,2014年1月受到春节的影响,大多数城市成交较上月回落。
成交价格:本月43个监测城市半数成交价格环比微涨,其中温州涨幅最大,为16.89%,泸州环比跌幅最大,为9.02%。10个重点城市中,除南京、武汉、天津、杭州价格环比微降外其余全部上涨,其中成都涨幅最大,上涨11.91%,杭州、南京、武汉、天津价格环比分别下降4.57%、2.39%、2.19%和1.3%。总体而言,本月成交均价表现出一二线城市价格稳中有涨,三四线城市价格稳中微降的趋势。
加强土地调控力度,加速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1月11,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于会上表明,今后将逐步调减中国东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严防死守保护耕地,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切实保障民生用地。对2014年中央确定的7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快速审批,应保尽保。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会上表示,国土资源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各地两会陆续召开,聚焦城市群建设及户籍制度改革截止1月底,已有19个省市陆续召开两会,根据各地的政府工作报告,合理开展城市群建设将成为今年各地城镇化工作的重点。宁夏明确提出将把沿黄城市带及黄河金岸、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作为新型城镇化的主战场;福建指出将强化海峡西岸城市群主体形态;广东则提出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推进城镇化。同时,落实户籍改革成为各地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北京表示要加强人口规模调控。强化以房管人,做好流动人口基础登记办证工作,推行居住证政策;广东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河北地区的改革目标颇为具体,提出将合理确定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4个市区人口超100万城市的落户条件,有序放开其他7个设区市市区的落户限制。
不动产工作报告范文2
关键词 营改增 旅行社 税负 对策等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3-000-01
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决定全面实施“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性减税并非“普惠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表现会有所不同,本文从“营改增”后对旅行社税负的影响为视角,分析影响税负增减的决定性因素并提出相关对策,旨在为旅行社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营改增”后旅行社税负的决定因素
“营改增”实施前,旅行社应纳的基本税种为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二)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可见,旅行社税负的决定因素主要是营业额、代付费用和营业税率。
“营改增”实施后,旅行社应纳的基本税种为增值税,税负的决定因素主要是营业额、成本、增值税率、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购置、进项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等,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影响旅行社企业税负的因素有所增加。具体如下:
(一)成本因素
旅行社成本构成中能够取得进项税抵扣的比例越高,降低税负的效果越明显。旅行社的成本构成一般包括内部人工成本、外购服务、外购资产等,人工成本等内部成本无法取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人工成本等内部成本所占比例越小、外购服务和资产所占比例越大,“营改增”后税负越低。
(二)增值税率
“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将直接影响税负。一般情况下,增值税规定的销项税率越低,可抵扣的进项税率越高,“营改增”后降低税负的效果越显著。
(三)企业规模
目前,旅行社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现行的增值税计征方式,一种是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17%,13%,11%,6%),一种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从税率上分析,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降低的效果更明显。
(四)进项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旅行社业务中涉及的进项票据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签证费、飞机和火车等,完全取得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在营业税差额征收中作为成本抵扣的项目,如果在“营改增”后由于无法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将会增加旅行社的税负。
二、应对“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对策
根据“营改增”后旅行社税负的决定因素,可以分析出除增值税率的确定这一政策因素外,其他因素都可以通过旅行社企业调整自身经营管理从这次税制改革中降低企业税负,针对影响税负的不同因素,需要采取不同对策。
(一)降低旅行社内部人力成本
旅行社企业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人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较高,一般要占40%左右。从税收角度来看,企业自身的人力成本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降低内部人力成本,推进服务外包,既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又可以有效降低税负。目前,我国旅行社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并且人员需求在一年中的不同时间段是不均衡的,如果招聘大量人员既增加了招聘成本,也增加了人员管理成本。“营改增”后如果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既可以减少人员招聘和管理成本,也可以通过获得进项税抵扣的方式降低税负。
(二)选择最优的固定资产购入时间
2016年拟出台的“营改增”方案中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但此项政策尚未对不动产具体包括的内容进行说明,具体条款中是否存在旅行社不适用的范围目前无从判断,因此,旅行社在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上应该进行判断。有购入固定资产计划的旅行社应等到相关政策明确后,严格按照企业所涉及的不动产形态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对政策的模糊地带要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最大限度的获得降低税负的有利效果。
(三)选择提供增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旅行社业务中涉及的费用较为零散,取得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营改增”后对于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的旅行社应该对供应商库进行重新整理,选择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供应商,淘汰不具资质的供应商,并开发新的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对供应商的重新调整势必会淘汰小规模的供应商,留下具有一定规模的供应商,很可能会造成税负下降的同时导致购置成本的增加,建议旅行社通过洽谈和合同的形式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便获得购置价格的优惠。
不动产工作报告范文3
[关键词]财产税;税源替代;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制度
一、引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提出了“两个最严格的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事实上,随着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提速和耕地的快速消失,中央政府早在“十一五”规划中已将2010年耕地保有量18亿亩定为必须实现的约束性指标,基本农田要保16亿亩;而且,总理在2007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重申农业耕地18亿亩的底线不能突破。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实施的效果远不理想,农地的非农化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实际上,目前全国在册的基本农田面积只有15.89亿亩,已经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16.28亿亩的底线,人均耕地面积由2002年的1.47亩减少到2003年的1.43亩和2004年的1.41亩。
其实,这其中的奥妙就在于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的保护者,又是土地的违法者。在耕地的保护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目标发生了偏离现象。中央政府在宏观上承担着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和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责任;而地方政府则囿于局部利益,把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在目前中国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下,要使耕地得到有效地保护,必须使地方政府的发展目标与中央政府的发展目标严格保持一致,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政府在土地保护上的违法行为。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利益结构上加以调整,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征用的激励行为。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结构来看,实施财产税对土地财政的有效替代是一种可行之策。
二、我国农地非农化的利益扭曲
国家在农地非农化的运作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标控制在农地保护上采取控制基本农田数量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上,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实施。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压力和财政困惑的窘迫下,往往使其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呈现出严重的利益冲突的角色,其结果自然是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不断得到满足,而中央政府土地保护的责任则听之任之。农村集体农民虽然是土地的使用者,但由于农业产业与非农产业比较利益恶化严重,加之农地产权的部分缺失使其维权困难,因而在不考虑未来利益的情况下,也缺乏农地保护的最终激励。由此可见,虽然中央政府农地保护的政策十分明显,但由于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利益扭曲,地方政府和农民对农地的保护却轻描淡写。
农地非农化的利益扭曲主要表现在:(1)中央政府从“准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农地实行严格的保护,但并没有给予被保护的农地任何代价性补偿,如农地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并未真正用于农地保护,农地保护的公共成本私人化。(2)地方政府在“上收财权,下放事权”的同时,没有给予相应的财税来源,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深化的压力下,不断地靠捕获农地非农化的“租金”收益来加以支撑。(3)农村集体农民对农地非农化的权益诉求被剥夺,不能获得公正、充足的补偿,在可能的条件下不断地通过土地的非法开发进行抗争,其结果造成农地非农化整体租金价值的缩水。
我国农地过速非农化可能会造成“中央政府上收财权――地方政府以农地非农化弥补财政困境――农地非农化导致失地农民补偿不足――失地农民成为社会问题――中央政府最后负责解决”这样一个不良的城市化过程,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土地价值的开发不完全是由经济发展带来的,所以,要解开农地非农化的利益扭结,真正遏制农地的过速非农化必须做到这样两点:第一,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把财富置于土地存量的基础上,而不是土地增量的基础上,保持财富的可持续性;第二,国家、地方政府和集体农民对农地非农化的开发价值应进行恰当的分割,消除或遏制地方政府对土地征用的利益诱导。而财产税的全面实施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
三、土地财政及其问题
所谓土地财政,是指在目前财政分税制的体制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严重地依赖土地的外延扩张的财政行为。主要通过如下几种途径来实现:(1)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直接出让土地获取预算外收入;(2)扶持本地房地产开发,通过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来增加本地预算内财政收入;(3)将土地作为廉价的资源诱使境外资金的流入,增加本地的投资和GDP产值,从而分取25%的增值税收入,或者说,粗放化地做大本地GDP产值来获取预算内财政收入;(4)通过土地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融资。表1和下图显示了1998--2004年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情况。尽管2007年1月1日之后中央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内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土地预算外收入的追逐进行有效的遏制,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对土地财政依赖的制度基础,所以,也不可能从根源上彻底斩断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当然,土地财政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制度背景和基础:非农用地的国有化成为土地财政的前提条件,农地非农化的政府垄断和对失地农民的低成本补偿是其获取土地财政的基础,而分税制财政改革所导致的地方财政的困境则成为地方政府谋求土地财政的根本动因,并为土地财政的全力追求提供了“口实”。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一种不彻底的财政改革,中央政府在上收财权、下放事权的同时,没有给地方政府自主的税收权利,而只是默认地方政府一定的非正式税收权利,比如各种非正式税收的收费权和以控制诸如土地之类稀缺资源获取租金的隐性抽税权,这就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性条件。专门研究中国财政问题的美籍教授黄佩华女士认为,由于地方政府几乎无法控制其税基,他们自然集中精力筹集预算外资金。事实上,各级政府(下至区和乡镇政府)都具有从当地纳税人抽取资金的能力。因为,地方政府对大量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如土地、企业,有时还包括自然资源等等。1996年中期进行的一次全国范围的审计中,发现预算外资金规模超过3840亿元人民币,占当年中国GDP的6%。而当年预算内收入仅为11.3%(1997为12%,1998年为12.5%)。这意味着预算外资金的规模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50%以上,占政府可用财力的比重略高于1/3(黄佩华,2001)。而土地批租(出让)直接和间接收入占据了预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在许多情况下,来自土地储备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可能等于甚至超过地方政府的总预算收入(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2006)。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土地批
租制度,如香港;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则采用了另一种方式,即以财产税为财政杠杆的土地管理制度(徐箐等,2004)。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不能买卖,所以我国在土地管理制度上也采用土地批租制度。尽管土地批租收入弥补了地方政府财政的部分缺口,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但是,土地批租制度具有严重的缺陷。
首先,导致农地的过速非农化,造成土地的粗放化利用,不利于农地的有力保护。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是靠土地的增量来实现的,只有不断地将农村集体土地通过政府征用转变为非农用地,然后再通过政府供给出让给工商企业和开发商,才能实现土地批租的财政收入。而同时,由于可以人为地低成本地(被征土地原有用途价值简单的倍数补偿)从农村获得土地,从而也刺激了政府对土地圈占的欲望,因此,各个城市都在强调城市的外延扩张,而不是对现有城市空间进行更有效地利用。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农地非农化的压力,导致了农地的过速非农化和城市土地的粗放利用。例如,本来用于解决城市土地存量合理化利用的土地储备制度体系,现在却成为农地非农化的重要助推器(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2006),导致地方政府大量、突击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这些土地却因为缺乏有效的需求而大量闲置。
其次,更为根本的是,通过土地批租实现的土地财政收入是不可持续的,隐藏并积累了城市公共财政风险。因为仅仅通过土地批租实现的收入,意味着政府提前支取了城市土地未来50年或70年的收益。虽然能够暂时缓解现有的财政难题,但却没有真正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并使大量的城市土地资产沉淀下去,造成城市土地资产的极大浪费。不仅如此,因为土地批租制度提前透支了城市未来的财政收入,因此,在“寅吃卯粮”的同时隐藏并积累了城市财政风险。
四、财产税与耕地保护
财产税是指对居民和法人的财产所课征的税收,财产一般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于对动产的税收具有不稳定性,所以一般所指的财产税是指不动产税,又称之为房地产税,在我国也称之为物业税。房地产税收有三个部分:一是对保有环节的征收;二是对转让不动产的交易行为的征收;三是对转让不动产的收益征收。分别称之为不动产保有税、不动产取得税、不动产所得税。按照一般的规则,财产课税是对财富存量的课税,所得课税则是对财富的流量课税,所以,通常意义上的财产税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纵观各国的税收制度,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作为地方税,不动产取得税(遗产和赠与税、购置税、印花税)作为中央税或省级政府税收,不动产所得税作为中央税。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州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消费税,而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财产税,财产税96%归基层政府。虽然我国对房地产业也有税收调节,但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的流转环节,且对居民不动产的保有环节的税收免征。这种“重流转,轻保有”的税制设计,一方面助长了对房地产的过度、过热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土地财富的极大沉淀,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严重漏损(参见表2),所以,从实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财产税制度。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情况来看,根据OECD组织1994年的资料,财产税在地方政府税收中,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占75.8%,加拿大占82.6%,澳大利亚占99.6%。在单一制国家中,如英国占95.6%,荷兰占66.9%,法国占26%(林家彬、乌兰,2006)。这为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表2表明我国在土地税收上的设置虽然不少,但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却很低,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实施包括居民住宅在内的全面的财产税。实施财产税不仅为地方政府找到了税收稳定的、合理的来源,有利于地方政府减低谋求预算外收入的动机,而且也有助于地方政府从“投资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两方面都有助于减少农地非农化的压力。房地产的增值有三个主要的源泉:私人投资、政府公共产品提供和城市化。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资通过资本化提高了房地产的价值,城市化带来住房需求的增加,进而提高房地产价值。所以,房地产增值不是私人行为带来的房地产价格的升值,是一种正外部效应的结果,房地产税可以承担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房地产价值的溢价回收(丁成日,2006)。反过来,政府要想通过财产税提高地方政府收入,就必须很好地提供城市公共产品以提高房地产价值,而不再盲目地投资于制造业。这样既能做到税收“来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政府服务,又能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工业化、城市化是农地非农化的客观需求,保护耕地也不是要完全限制农地的非农化。这里的关键是要对非农化的土地进行集约化利用,消除由于制度因素带来的主观上的过速扩张。财产税的实施是一个很好的工具,既增加土地使用者或占有者的持有成本,又为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消除了地方政府对土地征用的客观动因。政府要想获取更多的收入,必须加大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做大房地产税基,集约化地开发土地,并由此带动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粗放化地利用土地,靠不断的土地非农化来维持财政收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的外延发展和过度扩张使得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非常低下,土地浪费十分惊人(张良悦等,2008)。统计表明,2005年我国地级以上城市居民人均用地面积已经达到133平方米,比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最高限额超出33平方米,我国城市的容积率只有0.33,而国外的一些城市则达到和超过了2.0(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007)。
不动产工作报告范文4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决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轻企业的负担。从5月1日起将扩大试点范围,将不动产纳入扣除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企业,都可以把增加的不动产作为扣除的依据,“营改增”对相当一部分企业而言是一项减税政策,降低重复纳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推进社会实现更好的良性循环是其目的所在。
能源企业长期被中央、地方政府重视,现行营业税体制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只要从事营业活动就缴纳营业税,此税制造成了企业税负非常重,特别是较大国有能源一体化企业,如上下游产业链较为完整的石油公司、煤电企业、电信企业等,重复纳税比重非常大,市场一旦波动剧烈,此类企业必将向政府寻求援助。如7年前的2008年,因中国经济形势及各方压力,国家压缩了国内成品油调价幅度,由于中国石化按照营业税承担税负,造成了较大亏损,因此当年获得了503亿元的政府补助。而通过笔者了解地方性石油企业,特别是山东等地区的民营炼油厂,由于采取合理避税手段或获得返税支持,当年却普遍保持盈利。因此,国家对于国有垄断能源企业的补贴,饱受诟病,也没有使国有能源企业真正提高竞争力和生产效率。
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对增值的部分征税,但我国在设计增值税时,是按产品和服务设计增值税,并没有考虑企业整体发展情况,这就使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也不敢扩大规模,因为那样将会使增值税的负担增加。如我国成品油的赋税,根据目前的情况,国五标准的92#汽油零售限价为5.54元/升,其中税价2.67元,裸价2.87元,各环节加成税负占比达到48.25%。
此次国务院的改革方案最大特点就在于,企业增值税可用新增加的不动产等扣除,这样做在客观上鼓励企业加大投入,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建设新的厂房和流水线,制造业升级,发展高端服务业等。
“营改增”以后,首先能源企业对地方和中央的税收贡献发生变化,将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存在矛盾。营业税是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部门征管。“营改增”后,削弱了地方财政收入即地方的调控能力下降,地税收入大幅降低会加剧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以国家将原本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后继续归地方所有,但是地税部门不再征收营业税导致原本管理这一项目的部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不同程度上也会产生矛盾。因此,中央和地方税权问题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与否关系密切,要适时地采取合理的方法均衡中央和地方的税权,避免因中央税收多但征管范围小且履行职能少,地方税收少但征管范围大且履行职能多,引起的税务管控负担。
其二,我国能源企业由于长期处于基础产业顶端,垄断程度较高,改革推荐缓慢,但随着世界大宗商品价格陡降,需求放缓,能源企业被动转型,目前正在推进从制造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因此,增值税改革为此次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在原有的营业税体制下,就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造成了重复征税、税制效率低下等问题,相比之下,增值税是针对货物、劳务及服务中的“增值部分”而非营业额全额征税,只对最终用户产生影响,相较营业税体制,增值税体制更有利于促进能源产业服务支持领域的发展,促进提升能源服务水平的升级换代。对于能源企业营改增意味着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范围进一步扩大,譬如可以就房租、地租抵扣进项税;而对于新纳入增值税税制的服务业企业来说,未来可以就发生的相关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抵扣进项税,包括营改增后新购买的IT系统和固定资产等,从此将改变盈利结构,通过流通环节节省了大量成本,有利于应对过低油价、过高油价时期的困境。营改增后,企业必须设置相应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价税分离。
不动产工作报告范文5
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xx年调研起草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杜德印表示,20xx年北京市人大会共召开8次会会议,审议了77项议题,作出了8项决定,任免了681人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了30人次宪法宣誓。
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市政府在出台降低小客车使用强度、推进网约出租车管理等决策前,向市人大会作了报告。 办理大力推进公共治理,科学防治大气污染议案。市政府办理议案并高度重视会的意见,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8400余蒸吨,农村地区实施了663个村散煤改清洁能源。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拟延迟立法 杜德印称,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拟从坚持公交优先、保障绿色出行、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出行停车成本、固化现有限行措施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征收拥堵费问题,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公众意愿,市人大会已安排办公厅协同专业调查机构在城六区及通州区、昌平区进行专业调查,街头拦问和电话随机调查共2200人,获得了比较准确的数据。
鉴于这项法规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其中有的问题社会共识程度不高,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会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延迟了立法工作进程,暂未安排审议。
20xx年会拟安排审议3项法规草案,继续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和《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为治理规范停车秩序,制定《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
此外,市人大会拟对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进行调研起草。对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展立项论证。
今年拟安排2个执法检查,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政协委员毛大庆建言副中心建设 优惠长租房税率毛大庆曾在万科、凯德任职,深度参与了北京市地产开发。这次他提交的《关于以宜居宜业为目标,高标准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了对城市副中心规划开发、功能定位的7条意见。
毛大庆认为,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规划设计标准应把握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突出副中心的功能属性;开发纵深,避免过度开发对未来造成不可逆的资源和环境伤害;在开发过程中要与配套政策并行并轨的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应该有一个总的基调宜居宜业,宜居的指标就是环保低碳智能化水平,宜业的指标就是创新创业的力度。
毛大庆提出,在具体建设中,通州区应与上、下游区域协同治理、跨区合作,推进潮白河、凉水河等主要水域的生态治理,为城市副中心提供一个高标准的生态环境;应以通州区为中心,实现串联北京两座机场、三座火车站、四大行政片区(北京主城区、大兴区、顺义区、廊坊北三县);应适度将主城区的重点科研项目、研发中心或机构向副中心迁移或设立分支机构,让服务于双创产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向副中心扩散,并鼓励推进大企业到副中心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等;城市副中心的教育资源应充分与主城区实现对接,实现名校资源全覆盖。相关资源可适度向廊坊北三县倾斜,保持通州与北三县的合理人口密度,避免因教育资源集中而引发的人口迁移和房产价值倾斜。
在《关于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把租房住作为实现住有所居重要手段的建议》的提案中,毛大庆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不动产工作报告范文6
在国外,常常有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我们在对此敬慕的同时应当知晓,是强有力的立法在督促他们成为“好好先生”和“慈善大家”,即使他们不这么用钱去挣美名,法律也会采取措施对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财富越多的留给后人的份额将越少。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呢? 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内基(a · garnegie,1835—1919)一语破天机,他在世时曾强烈呼吁对遗产课以重税。他当时的看法: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给社会;除亲生子女可以从遗产中得到适当的补贴外,其余财产应由政府通过课征累进率极高的遗产税的方式交由政府处置;继承人应当自立自强,而不应依赖祖先的庇荫;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但不是一种幸福,反可能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累进遗产税不至于挫伤人们的奋斗精神。卡内基为自己的言论付诸了行动,他在遗嘱上对于15亿美元的巨额遗产,仅留下几千万美元给妻子做赡养费,其余全部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
今天,当有识之士为开征遗产税鼓与呼时,其实理由和卡内基所说如出一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佐说,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用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同时完善税制。中南政法学院从事多年财税法教学的黎江虹女士接受采访时说,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有了较坚实的立法依据:首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已在具体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运用;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征税对象;其次,社会转型时期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不同,收入悬殊越来越大。遗产留给后代,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状态,与社会主义“勤劳致富”的观念相违背。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们不劳而获的可能性,教育人们要通过自己的奋斗取得成果;同时,征收的税款可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扶持低收入者,以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还可鼓励高收入者生前多捐钱多做好事,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 但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如一石击水
卡内基的言传身教使现实和未来社会更趋公平。据悉,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使这个产生在古埃及、 古罗马时代的古老税种焕发了生机。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究遗产税,随后,遗产税被写进了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目前,遗产税法已被纳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预计今年底将浮出水面。
遗产税法还未出台,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绝大部分国民的关注。讨论的焦点是,遗产税要向何人征收?税率是多少?采用什么样的税制模式?遗产税是否会形同虚设……
遗产税的起征点如何规定,已令许多老百姓惴惴不安起来,其实普通的工薪阶层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遗产税是一种“富人税”,是仅对很富有的人征收的一种税。被人喻称为“拿富人的身后款济世扶贫”。专家分析说,从国外的情况看,遗产税的征收对象约占死亡人口的2 %至5%,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富人少,穷人多, 最终要交纳遗产税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这种比例只会触及到那些位于社会收入金字塔塔顶的人群,普通工薪阶层的人不但不用交税,而且还受益匪浅。据透露,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起征点不会低于100万元; 不同的观点还认为,遗产税的起征点会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及其它大环境的影响和公众总体经济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会因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千变万变不离其宗的是,只有那些有别墅、豪华车、货币资产上百万的富有者才是遗产税的征收对象。
遗产税应该怎样征收
据刘佐介绍,遗产税的税率会实行累进制,会随着遗产值的增加而递增。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七十不等,我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财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当然,50%的最高税率只会对那些遗产可能达到亿元以上的“大富豪”们适用。
在税制模式采用方面,黎江虹分析说,目前存在着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税制三种模式。所谓“总遗产税制”,是先税后分,由继承人交纳遗产税,征管简便,但不顾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而“分遗产税制”,是先分后税,由被继承人交纳遗产税,虽顾及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但容易偷漏税;由“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组合而成的“混合税制”,是重复两次征税,即继承人交纳遗产税后进行遗产分割,被继承人还要交纳一次遗产税。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可能会采取“分遗产税制”。因为“混合税制”税赋过重,必定会弃之不用;而“总遗产税制”对继承人大量的不动产无法监控,比如继承人的住房、私车是否作为遗产而上税,只能依靠继承人的“良心发现”了。而“分遗产税制”却非常容易监控,被继承人要合法得到继承人的不动产,在变更时必须要先过“税”关。
遗产税山雨欲来的气势容易让人保持乐观,刘佐介绍说,1999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为10000亿元左右,若遗产税能占1%,便达到100亿元,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目前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为10余亿元)和牧业税(为2亿余元)等小税收的税收收入。
开征遗产税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吗?反思几年前开征的宴席税,一时间也被炒作得沸沸扬扬,但由于其在征收环节的漏洞,时至今日这有名无实的税种已被人渐渐忘却了。
所以,对遗产税的开征乐观背后保持几分小心翼翼的担心并非多余。否则,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遗产税也可能如宴席税一样昙花一现,形同虚设。
开征遗产税须端掉几座“暗堡”
专家强调说,遗产税要顺利开征,必须要先端掉几座拦路的“暗堡”。
首先,监控好个人财产。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蔽的。“私房钱”、“小金库”连夫妻间都弄不清对方究竟有几分财力。要使隐蔽的个人财产明朗化,关键是要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要及时登记,对没有规定申报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财产,要视为非法财产。同时,财产的登记制度要建立在实名制的基础之上,只有实行了实名制,才能准确界定个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从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历史来看,不实行实名制,遗产税的征收将会落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日前宣布,将在今年底实行“储蓄实名制”,这为遗产税的顺利开征无疑奠定了基础。还应关注的好消息是,为了防止开征遗产税后引起资本外逃,我国已和62个国家签订了防止重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随着电子货币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现金流量也会大大减少。这些情况都为开征遗产税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其次,建立对个人财产的评估机制。在国外,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都成立了专门性的具有较高权威和公正性的机构对不动产定期进行价值评估。我国目前不仅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缺乏,资料不全,而且评估制度和法规也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因此刘佐强烈呼吁,要开征遗产税,必须尽快建立财产评估中介机构,而且要定期对个人财产进行科学的动态评估。
再次,同时开征赠与税。在西方税制体系中,赠与税与遗产税统称为财产转让税。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而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实质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的遗产课税,而不对其生前对外馈赠的财产课税,则极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在生前将财产事先赠送他人之途径来逃避缴纳遗产税。因此,凡课征遗产税的国家,大多同时课征赠与税,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并用的税制。当然,开征赠与税时还会打开一个“缺口”:捐赠公益慈善事业的财产不仅不用交税,还要“千古流芳”。赠与税开征的税率如何与遗产税相协调也是立法者待解的难题之一。
“一个巴掌拍不响”,遗产税的开征不仅仅是人大立法、税务部门执行的事,同时需要房产局、银行、土地管理等部门协助做好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