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市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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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市场

金融机构与市场范文1

关键词: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重庆市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61-03

货币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的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等。作为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平台和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用及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近年来,中国货币市场发展呈持续加快态势,但货币市场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重庆为例,分析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特点和交易增长加快的原因,并深入探讨了重庆市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重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从市场参与主体看,中小金融机构成为市场主流。截至2009年9月末,重庆市共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六家,均为中小金融机构,分别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二家信托公司和一家证券公司;共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十一家,均为中小金融机构,分别为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二家信托投资公司,一家证券公司,三家基金公司;共有票据贴现市场参与主体十八家,分别为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八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一家外资银行,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十二家。总体上看,中小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积极性较高,是重庆市金融机构中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参与主体。

2.从各项业务发展看,业务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近年来,随着货币市场发展加快,重庆市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交易量逐年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各类交易均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2009年(1-9月,重庆市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交易总额为690.4亿元,同比增长了4.8倍,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14.4倍;债券回购交易总额为12922.2亿元,同比增长了96.2%,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3倍;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为12694.5亿元,同比增长了1.8倍,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2.9倍。

3.从市场结构看,多数业务市场集中度均较高。从同业拆借交易看,2009年1-9月,城市商业银行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99%,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交易量仅占1%;从债券回购交易看,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分别占总交易量的60%和39%,其他金融机构交易量仅占1%;从票据市场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占总发生额的56%和30%,其他金融机构贴现量仅占14%。总体上看,重庆市货币市场业务呈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4.从资金流向看,交易总体表现为资金净融入。2009年1-9月,重庆市金融机构通过货币市场净融入资金3387.0亿元。分业务品种看,信用拆借净融入667.0亿元,债券回购净融入5496.7亿元,票据贴现净融出2776.7亿元。分机构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含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分别净融入1351.7亿元、746.3亿元、7119.6亿元和553.5亿元,城市商业银行净融出6090.0亿元。

二、重庆市金融机构货币市场交易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1.流动性偏紧是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直接动因。随着西部大开发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加快推进,近年来重庆市的融资需求不断加大,但由于直接融资渠道有限,使得各类融资需求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满足,推动重庆市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增长较快。受此影响,2007年末、2008年末和2009年9月末,重庆市金融机构存贷比分别为78%、78.8%和81%,呈持续增长态势,导致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不断增强,尤其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资金来源有限。流动性管理压力则更大。在目前金融机构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货币市场成为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直接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积极性提高。

2.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套利空间的存在是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内在动力。由于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并非完全信息市场,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间。例如,今年以来,受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影响,货币市场资金收益率较低,但资本市场价格增长较快,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套利空间。同时,在货币市场内部也存在一定套利空间,例如在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与票据贴现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间。由于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加之目前对于金融机构从货币市场融入资金的用途上,除规定拆借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外,对其他融资渠道融入资金用途并无明确规定,进一步激发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冲动。

3.融资渠道的规范化进一步增大了金融机构对货币市场融资的依赖性。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加强,金融机构之间融资渠道的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如根据2007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因此原来通过网下备案拆借系统进行交易的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在导致网下拆借市场急剧萎缩的同时,也使得网上拆借交易快速增长。再如,2009年6月份,同业拆借中心关闭了同城隔夜拆借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应急融资渠道减少,促进其利用货币市场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需求进一步上升。

4.金融机构资金运营的集中管理使得地方金融机构成为重庆市货币市场业务的参与主体。随着金融机构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营管理机制的完善,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对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并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参与货币市场交易。在此背景下,各类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逐渐淡出了货币市场交易舞台,由此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成为重庆市金融机构中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

三、重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性商业银行对货币市场业务的集中管理增大了其分支机构开展货币市场业务的难度。一是资金运用的集约化使得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部分权限被上收。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支机构中,仅有一家分行具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但其只能从事

一天期同业拆借业务;仅有两家分行开立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账户。但其交易资格均已被其总行取消。由于交易权限被上收,2009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支机构均未开展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业务。二是票据贴现业务的统一授信管理减少了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供贴现的票源。调查显示,目前重庆市多数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行均对票据贴现业务实行了统一授信管理,按照其总行的要求,上述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行可贴现的票据仅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地方性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和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票据基本不予办理,既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也导致其可供贴现的票源减少。

2.部分货币市场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一是同业拆借与同业存款。随着同业存款利率的放开,从资金往来形式上说,同业存款与同业拆借区别不大,尤其对于一年期以内的资金往来,二者几乎难以区分。由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在拆借限额、资金用途、拆借期限、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严格的规定,而对同业存款资金则无相应规定,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同业拆借存款化现象,既不利于同业拆借业务的规范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积极性,因此亟待理顺二者间的关系。二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与自动质押融资。近年来,债券质押式回购已逐渐成为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但同样通过债券质押实现融资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却因发展定位上的偏差和融资成本的偏高,造成金融机构参与度极低。因此如何理顺二者的关系,明确自动质押融资的定位,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债券回购与现券“代持”交易。近年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中出现了一种所谓的“代持”业务,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委托人以一定的价格将债券交予受托人,再加上若干基点到期后购回。代持业务实质上相当于买断式回购,但却没有利用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买断式回购平台,仅表现为两笔现券买卖交易,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因此需要进一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3.部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信息披露无统一的规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的透明、公平与效率,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加快推进货币市场发展的同时,高度注重市场透明度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确保了货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但总体上看,目前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系统性不强、完整性不足等问题。以同业拆借市场为例,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但目前制定出台的仅有针对证券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缺乏针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导致金融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无章可循。

4.票据市场电子化程度低,制约了交易效率提高。尽管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从规模上看,已成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仍较为落后。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同业拆借市场相比,当前中国的票据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在全国建立集票据交易、托管、查询、清算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化平台,票据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查询、查复等交易环节仍停留在实物票据阶段,极大地严重削弱了票据交易的时效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同时,也易使各种“克隆票”、“盗票”、“失票”在市场上流通,诱发欺诈行为,影响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三、政策建议

1.扩大市场参与主体,丰富市场业务品种。在积极推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进入货币市场的同时,积极推动各商业银行总行将市场参与资格扩大到其分支机构,以扩大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提高货币市场交易效率。在丰富交易品种方面,应在扩大现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规模的同时,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继续丰富和完善货币市场交易品种。

2.理顺各业务品种之间关系,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理顺货币市场各相关业务品种的制度边界,明确各类业务的功能定位,促进货币市场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金融机构与市场范文2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蒋晓全(1976-),男,四川万县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摘要: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在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43-03

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就是需要拥有“监管+发展”的视角,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变革,要求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具体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监管和超级统一监管,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1、 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而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2、强调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交易所和协会等自律机构行使一线风险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

3、注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注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注重同一监管机构下属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金融监管协调。

4、 注重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造成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体制,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的问题。

5、 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国际货币政策趋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准则日益趋同化。银行业监管执行《新巴塞尔协议》,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证券业、保险业国际监管协作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经验的启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应表现为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必须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结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要立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金融协调监管功能,强化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逐步接轨。

二、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上海市银行业、证券与期货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仅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

与国外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不同,我国交易所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监管者的角色,这主要源于我国交易所的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门既充当事实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名义上不是出资人,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又充当监管人,导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分离出来,交易所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另外,虽然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已经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太多话语权。

3、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审批机制管制过严,期货衍生品的品种上市机制比较落后。

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都需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审批才能通过,并且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金融产品创新十分困难。以期货市场为例,国外期货品种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试运行制,而我国实行审批制,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交易所研究审核,然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国家相关部委意见后,最后做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这种落后的品种上市机制,不利于上海争夺石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利于上海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本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最终却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来主导,无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难度,大大抑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完全接轨。

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上海金融市场,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否则,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5、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监管机构都比较缺乏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如果一个部门需要增加3名监管人员的配置,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

6、金融企业税收税率偏高。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和金融资产交易的规模效应,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对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和交易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表1 国内外金融企业主要税收政策对比

注:英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将降为28%,香港降为16.5%。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营业税,而上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虽由8%减为5%,但仍然偏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际上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新加坡和香港的企业所得税远低于上海,而深圳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国外对于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鼓励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1、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监管机构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具体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服务办的领导协调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不仅要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定期举办监管联席会议,还要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管局、财政厅、审计署、上海发改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鼓励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重点扩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将上海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逐步转由交易所承担;第二,发挥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第三,赋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直接调查监管权限;第四,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行政监督,体现在两个层次:①政府对自律规则内容的行政监督;②政府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交易所对政府行政监管的社会监督,当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瑕疵时,交易所应当及时建言献策。

3、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专家充分论证推出新的期货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可以进行1-3年期的试运行检验,市场运行成功则申请正式上市,不成功就从市场退出,从而建立市场化的新产品上市机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实行国际统一监管,并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努力与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推行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具体而言,银行业要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接轨,以原则监管、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导向;证券业要建立有效监管资本框架;保险业要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5、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人才集聚,既要争取赋予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养对金融行业熟悉、了解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途径。

6、实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和0.6%的附加税等,不仅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与深圳对金融企业实行15%优惠的所得税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税收明显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制度,适时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

金融机构与市场范文3

关键词:金融期货 机构投资者 期货投资基金 QFII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步入了金融期货时代。经过几年的努力,与股指期货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股指期货的推出渐行渐近。根据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为了保证我国期货市场在新的形势下能更好地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对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进行优化和调整,培育一批对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起“中流砥柱”作用的机构投资者。

一、投资者机构化是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期货市场由于具有专业性强,风险高等特点,不适合个人投资进行操作,我国期货市场素有个人投资者“九亏一赚”的说法。在美国期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的亏损面也越来越大,1969年的数量是62%,目前已达到80%-95%,这说明个人投资者逐步被现代期货市场所淘汰。所以,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中,90%的个人投资者是委托各类机构进行操作的。在金融期货领域,机构投资者的主导地位更加明显,以股指期货为例,在美国,机构投资者占股指期货市场交易量的80%;在日本股指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量占到交易总量的90%;在股指期货推出较晚的韩国市场,虽然个人投资者的比例相对较高,但个人投资者的交易量却呈现下降的趋势:从2003年的55.1%降为现在的44%,这说明,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投资者机构化将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潮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期货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准。

反观我国期货市场,尽管近几年来发展速度惊人,交易规模年增长率超过50%,大幅领先于国际市场20%的平均增长速度,但是我国期货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散户投资”结构并没有发生大的改观。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上近95%的交易者是中小散户,只有5%的交易者是机构投资者。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客户持仓情况为例,2007年1月份个人客户为217245户,机构客户为10933户,个人客户占全部客户的比重达到95.2%,“散户持仓”特征表现得极为明显(李永明,2008)。机构投资者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从“散户时代”过渡到机构投资者时代,从而促进我国期货市场步入长期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国际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类型

国际上广义上的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主要有三类。一是专业期货投资基金。这类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和期权。国外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募期货基金(Public Funds)、私募期货基金(Private pools)和个人管理账户(Individual managed futures ac-COURTS)。目前全世界从事期货投资基金的资金约1000亿美元,其中2/3集中在美国市场,欧洲、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的期货投资基金也在快速发展之中,期货投资基金已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金融投资领域之一。二是对冲基金。这类机构把期货或期权作为一种投资组合工具运用,实行多样化的投资策略,有限度地进入期货市场。如全球对冲基金。三是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的现货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生产经营与期货品种相关的现货产品,需要通过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来规避原材料、成品的价格风险。

三、培育多元化的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

(一)打造一批大型综合性期货经纪公司

截至2008年1月9日,全国共有登记注册期货经纪公司177家,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以及东北地区。我国期货经纪公司总体实力不强,一半以上的公司刚刚达到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公司数量很少,尚不到总数的1/10。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仅限于经纪业务,加之市场“僧多粥少”,导致整个行业的经营举步维艰。为了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必须对整个行业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培育一批大型的综合性期货经纪公司,并且参照券商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行业中的具有规模优势,风险控制措施完善,经营规范的期货公司可以允许其从事自营业务,从而扩展其生存空间。具体的做法有:

1.培育支持行业中的优势公司上市,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实现规模扩张。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只有一家期货业上市公司(中国中期Sz000996),但是有较多的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上市公司。可以考虑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实现上市公司旗下的期货公司“借壳上市”,此外,一批在行业内经营排名一直靠前的期货公司,如长城伟业、万达、浙江永安等,如果有国家政策的推动,其上市之日也就指日可待了。

2.推进行业内部的兼并和联合。我国期货业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的问题,低水平的价格竞争现象在整个行业非常突出,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已经成为管理层的共识。因此,有必要按照规模经济的要求,由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经营不善的弱质企业进行兼并和联合,实现优势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同时也提高了整个行业的集中度,优化了行业的产业结构。

3.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壮大行业实力。由于股指期货即将推出,期货公司成为金融市场的“香饽饽”,引来了不少的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来参股、控股,甚至收购期货公司,以抢占股指期货这块蛋糕,期货公司的“壳资源”炙手可热。截至2008年1月底,已经有56家券商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参股比例最高的达100%,无论是券商还是上市公司,外部实力强大的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对于增强期货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无疑是十分有利的,所以有条件的期货公司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强自身的实力,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

(二)尽快发展中国的期货投资基金

期货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集资,以专业投资机构为主体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期货投资基金是期货市场发展到成熟阶段后产生的,具有期货交易与投资基金双重特性。在西方发达国家,期货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份额占到整个市场交易额的60%以上,期货投资基金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间接进入期货市场的机会,促使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从中小散户过渡到机构投资者时代,不仅降低期货市场的投资风险,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加强市场的流动性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同时还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对于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宜分阶段进行。为了让

广大的个人投资者对期货投资基金有一个认识和了解的过程,在最初阶段可考虑以现有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以及大型期货公司为试点,发起组建私募期货投资基金,同时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地下期货基金进行引导,将其由地下转为公开,以化解其潜在的风险,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公开透明的运作流程,并定期向股东公布投资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股东监督,待法律完善、监管水平提高后再推出面向大众的公募期货投资基金,最终形成私募期货投资基金和公募期货投资基金并存,共同繁荣发展的格局。

(三)在我国期货市场引入QFII制度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通过QFII制度,引资国可以对外资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利用外资培育本国资本市场,同时防止境外投机资本对本国经济的冲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种制度曾被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资本市场完全开放之前采用,巴西、韩国、印度等国家均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开始实施QFII制度。我国自2003年开始在证券市场引入QFII制度,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正确举措。在期货市场引入QFII制度,不仅有利于扩大市场规模,优化市场投资主体结构,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还能使我国期货投资者和经营机构在“与狼共舞”的过程中得到锻炼,不断走向成熟。当前,我国证券市场QFII的成功运行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同时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也在不断趋向完善,股指期货的推出改变了我国期货市场原有的商品期货市场容量狭小的不足,可以说我国基本上具备推出QFII制度的条件。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修改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QFII制度的引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引导、规范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具有强烈的参与兴趣,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缺乏金融衍生工具,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加上没有做空机制,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场”,股指期货的引入,可以为他们所持有的证券类资产提供一个套期保值,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场所。随之我国期货市场金融期货品种的不断增加,金融机构还可以对他们手中的外汇、国债等进行套期保值。在股指期货导入的初期,为防范风险,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只能开展套保业务,待时机成熟才放开其参加投机业务。

(五)鼓励更多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根据世界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研究报告,世界500强企业中,有92%的公司有效利用衍生品来管理和对冲风险,这些公司涉及的行业极为广泛,从宇航业到电子业。其中包括94%的美国500强企业和91%的日本500强企业。而在国际成熟的金融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的比例也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如在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套期保值者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率,近几年来平均维持在33.3%左右。

近年来,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正日益显现,国内资源压力越发严峻,企业对国外市场的原材料依赖度越来越大。由于美元贬值、世界经济前景不明朗等原因,许多大宗商品的价格不断上扬,商品的金融属性越来越明显。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许多企业的经营受到影响,利润被压缩,一些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锁定了利润,使自己的经营没有受到影响。但还有许多企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对期货市场的功能了解甚少,没有参与套保,损失惨重。因此,积极开发现货企业市场,让更多的现货企业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这不仅对企业有利,而目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使期货市场形成的未来价格更准确,从而更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

金融机构与市场范文4

引言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为经营不佳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离开市场的渠道,对于消弭金融风险,推动金融行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该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可以说,该条规定为中国出台系统完整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但细细考究第134条,终觉其过于原则,属于高度概括的弹性条款,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众多具体问题无力进行规范。基于此,本文拟就以此为起点展开对中国现行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考察,进而提出我国构建金融机构退出法律制度的指导理念、系统构造、机构设置等若干建议,希望能对我国金融法制实践有所助益。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主要由《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组成。

破产清算制度。我国关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基本制度已经建立。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破产法》,共12章136条,详细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另外,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可以适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也略略规范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清算问题。

企业再建制度。企业再建制度主要是指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两者的立法旨在恢复和再建债务人的营业,避免清算倒闭。关于破产和解的制度,我国一直将其置于《企业破产法》之中,并没有进行单独立法,新《破产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和解制度。对于重整而言,新《破产法》第八章,共计3节25条规定了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同时,新《破产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适用和解或重整。

其他制度规范。除法律层面的立法外,我国还有一些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其他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颁布的通知与命令,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但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出台后,明确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和撤销的权利,条例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余地被极大削弱,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工作的制度已经名存实亡。

由于历史与时代所限,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多缺憾。

一方面,设计理念滞后。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其主要经营目的的企业组织,在竞争中产生亏损而破产倒闭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但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高风险性,其倒闭或破产涉及到不特定公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金融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竞争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而我国恰恰没有一套包括破产清算在内的完整而专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规范,没有给金融机构退出竞争提供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实践中常见的解决方式仍是行政化方式大行其道,基本以政府管理层实施注资拯救计划为主,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去除各类金融机构多年积累的沉疴痼疾。

另一方面,立法技术陈旧。即使是已经存在的某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规范,对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术语使用不当,立法的结构也比较简单,某些应有的制度没有确立,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手段还缺乏应有的法律定位。立法的简陋,导致有关部门必然会颁布大量的法律解释、通知、条例、决议等文件来指导实践,造成法律适用混乱。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中没有清晰的法律规范可依,使用的整改手段必然多样,这不仅破坏了金融法律规范的统一,对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退出市场也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碍。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重构

价值理念的重构。

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优胜劣汰,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竞争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市场运行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金融市场的竞争者是合乎法律要求的;市场运行制度为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从而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市场管理制度则通过对金融业务运营的合规性、风险性、资产质量等进行监管,确保其稳健经营;市场退出机制是在金融机构出现法定情况时,依法将其淘汰出金融市场的制度。

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应避免原先一直将市场退出制度,如破产清算,作为企业改制工具的固有思想。若按照企业的改制需要来制定相关制度,将会导致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再次作为一种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工具先制定出来,就会不可避免地成为国家公共权力限制和干预较多的一个领域。而公共权力的介入,容易使个人权利以及作为市场竞争自治实体的金融企业的权利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将阻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法律系统的重构。

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因此,本文建议对市场退出制度采取一种更加宽泛的理解,多种市场退出方式应有机结合,统一构成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整体。

具体而言可以包括:(1)托管。主要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任命一名或多名托管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对问题机构的组织、人事、财产、经营的控制权,以便解决财务困难并恢复企业的经营。(2)撤销。撤销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一般是在金融机构出现了重大违法行为时采用。这种程序必须要求监管机关组建清算组对金融机构进行清算。(3)破产清算。当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应允许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将金融机构的财产在债权人中进行公平分配和概括执行。(4)和解。是指进入破产清算或破产宣告之前,有危机的金融机构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获得债权人的谅解,双方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债务债权的处置。(5)重整。就是对濒临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进行拯救以使其恢复经营能力并获得再生。但重整制度成本巨大,费事耗力,只能适用于有限的场合。(6)其他法律措施,包括贷款、资本注入或股权转让等。目前,鉴于我国存在各类程序和不同手段,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施办法,将前述各类市场退出程序明确进行界定和设计。这不仅有利于法制的统一,而且对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退出市场也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执行程序的重构。

我们可以考虑在各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对本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职能部门,监督任何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但是,在监管机构内设立上述部门可能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之间的关系。此处,有一点必须要明确,即行政手段的定位应当准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采用行政手段仅是司法手段的有益和必要补充,以用来克服司法手段冗长和复杂的弊端。因此,不能再发生以行政清理程序完全压抑或者取代司法清算程序的情形,要避免政府权力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干预和介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执行制度的设计重点应当是构建专门的司法程序,最好能有专门的破产法院或在法院内部设立专业的破产法庭,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组建专门的破产法院还有些遥远。

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应采用一种混合模式,将已有的行政手段与法院监管进行整合。这个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金融机构将申请提交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实施清算、重整等法律手段,还是实施行政接管、重组、政府拯救等行政手段。至于行政手段和司法程序衔接的具体问题,可以考虑赋予相关的破产行政机构尽可能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但立法应同时明确所有的重大决定都得经过法院的批准或确认。这样就实现了法院司法介入的权威性、公正性与行政机关处理问题的简洁性、有效性的完美结合。

小结

金融机构与市场范文5

内容提要: 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前提是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而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又有赖于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金融垄断的现实困局造成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并且与其形成了恶性循环,最终影响了社会公平。破除金融垄断成为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点。通过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完善,引入竞争主体、优化竞争环境、引导竞争活动、规范竞争行为,构建具有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能够完善金融市场结构,为消除贫富差距和实现社会公平提供良好的金融助力。

一、问题的引入:从库兹涅茨效应迷思说起

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开始向纵深推进以及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提出,社会公平尤其是收入分配问题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在金融领域,各国学者开始突破传统上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逐步延伸并深化到研究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中去。Greenwood和Jovanovic开创性地提出:在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发展将会扩大收入差距,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收入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成熟,更多的人开始进入金融市场,收入差距会逐渐缩小,直至收敛到平等水平,即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关系服从“库兹涅茨效应”的倒U型的轨迹。[1]但是我国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令人诧异的结论,即金融发展只是拉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库兹涅茨效应在中国金融发展中并不成立。[2]显然,学者对于库兹涅茨效应的正确性是存在争议的。在此之前,已有学者更倾向于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是线性的,其关键在于金融市场是否完善。在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未必会使收入差距缩小,完善的金融市场才是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导致收入差距缩小的前提。[3]此外,还有学者通过全球数据验证了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互动关系,并指出金融发展对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取决于经济结构。[4]而所谓经济结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程度。

笔者无意对上述研究结论加以评述,但是真理总是愈辩愈明,我们可以从以上争论中找出一个共识,即金融发展推动社会公平的前提是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若要实现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效果,就必须保证金融市场结构的完善。但是,在中国语境下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以促进社会公平,法律制度应该有何作为?结合我国金融垄断的现状,从反垄断视角来探究法律——市场——公平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切入点。

二、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现状检视:资源配置失衡下的金融垄断

(一)垄断是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必定是有效率的,并且能够实现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纳什均衡,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如果金融市场存在垄断问题,则金融市场发展会受到严重压抑,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市场竞争力难以提高,很难称其为完善的金融市场。

尽管我国已经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调节机制已基本建立,但是在金融领域仍然具有很强的垄断色彩。尽管金融机构数量较多,但大型金融机构几乎都属国有;尽管立法开放了金融机构的设立,但严格且保守的金融管制几乎将民间资本完全排除在竞争之外。经济学理论中通过金融勒纳指数来分析市场结构,度量金融垄断程度。有学者通过系统分析我国金融市场的勒纳指数,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金融市场仍然是垄断市场,垄断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5]

我国金融市场的垄断不仅存在,而且是以极为复杂的复合型垄断形式表现出来的。首先,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垄断。国有金融机构占据了绝大部分金融市场,并且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的许可权也掌握在政府手中。除了民生银行等寥寥可数的数家民营大型金融机构获批设立,鲜有民间资本参与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即使是当前政府鼓励并扶持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也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并未有多大的实际行动。行政权力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其次,国有金融机构间的默契极易形成隐秘的垄断协议。尽管不能因国家持股而认定国有金融机构间的关联关系,但国有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一种难以名状的默契,这种默契使得它们无需实际磋商即可统一行动。前不久出现的几大中资银行集体上调手续费就是典型例证。[6]再次,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机构极易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许多地区金融机构数量极少,只有数家甚至一家,在农业银行退出部分农村市场后,有的农村地区只剩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姑且不论这些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单就民营企业或个人贷款难以实现及部分金融机构只存不贷的现象来看,这种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寻租行为给借款人造成了更高的信贷成本。

(二)我国金融垄断与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恶性循环

我国金融市场垄断的形成,与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密不可分。所谓金融资源,是指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构成金融市场体系和影响金融市场运转的要素的总称。[7]金融资源配置,是指通过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对金融资源的分布和调配进行合理的安排。由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金融资源未能在“城与乡”、“官与民”、“大与小”之间实现有效配置,城市、国有资本和大型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积聚并垄断了大量的金融资源且巩固了显著优势地位,我国金融垄断的局面就此形成。

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影响。首先,我国固有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二元经济结构直接导致了在金融发展上也呈现出了二元结构的特征,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且农村金融逐步萎缩。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不足,且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撤并。农村市场逐渐被商业银行所抛弃,且鲜为资本市场涉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稀少也造成了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其次,我国金融特许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资源配置的失衡。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我国监管机构一直奉行从严监管的理念,因此对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保持了谨慎态度。但是在实践中,对于金融机构准入的特许制度却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限制金融市场竞争的作用。民营资本基本上被排除在了大型金融机构之外,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也受到了诸多限制。民营金融机构与有国有背景的大型金融机构相比显得势单力薄,更不必说与其同台竞争。民间金融等非正规金融因不被监管当局认可而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国有金融机构和大型金融机构由于鲜有民间金融机构和中小型金融机构与之竞争而取得了市场优势地位从而形成垄断。

同时,金融垄断又加剧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在金融垄断形成后,占据了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或者选择交易对象,或者垄断定价,导致了金融服务的需求者不能获得金融服务或者必须支付更高的成本。同时,这些金融机构还会基于逐利动机抛弃一些利润低的地区,导致该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这些情况都会导致金融资源不能由不同主体平等享有,加剧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

(三)金融垄断对社会公平的负外部性考量

如前所述,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前提是合理的金融市场结构。一旦金融市场出现垄断,其对于社会公平的作用将是负面的。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现状,我们不难截取其中若干个富有典型性的断面,来验证金融垄断对社会公平的负面作用。

首先,国有银行的垄断造成了储户利益的损失。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球最赚钱的银行,除了高盛名列第三外,冠军和亚军都由中国国有银行折桂。中国工商银行以245亿美元盈利荣登全球银行业获利榜首,中国建设银行以203亿美元盈利位列第二。在全球前1000家大银行中,中国有84家,比一年前多了32家。更令人惊叹的是,这84家银行资本额只占1000家银行的9%,但获利却占25%,这表明,中国这84家银行的盈利能力远高于世界优秀银行的平均水准。[8]但是,当我们深究我国国有银行的利润来源之后就会发现这些银行盈利能力强却不被认为是国际一流的银行的原因。以工商银行为例,财报显示,2010年上半年工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817.08亿元,利息收入为1497.22亿元,非利息收入只有383.96亿元,不过,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增幅较大,达到33%。通过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窥见国有银行高盈利的秘密,即一方面来源于高利差,另一方面是来源于高收费,而这些盈利点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就是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由于国有银行的特殊所有制属性,其行动往往存在协同性。在其垄断性地位的基础上,实际存贷款利差不断扩大,扣除通货膨胀率因素后,甚至出现了负利率。并且,国有银行不断协同上调手续费,提高金融服务的价格成本。在市场缺乏有力竞争者的背景下,国有银行可以肆意利用其垄断地位剥夺储户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国有银行的高盈利实际上是借助其垄断地位而将本应属于储户的利益据为己有。这种情况正是分配上的不公平。

其次,农村金融机构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公平。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许多金融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纷纷撤离农村地区,当地只剩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数量极少的金融机构处于独占或寡占的市场地位。这些金融机构一方面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另一方面基于逐利动机更倾向于向城市地区发放贷款而不愿意经营农业贷款项目,在农村地区信贷投放数量不足,从而导致了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地区的资金供应地,农村地区失血严重。由于没有其他竞争者,这些金融机构更加有恃无恐地扮演着“抽水机”的角色。与此同时,农村的金融功能弱化,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很少,农村保险业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的覆盖范围很窄。金融的二元结构,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当城市的金融网点越来越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越来越多,市民的金融福利水平越来越高时,许多农村地区却成为被金融遗忘的角落,包括农民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感受不到金融对自身发展的支持,享受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带来的利益,无法拥有与城市经济主体平等的融资机会。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归咎于市场上金融机构数量少,竞争程度不够高。假如金融市场处于充分的竞争状态,就会有金融机构抢占农村这一缺乏竞争的市场领地。

再次,大型金融机构垄断市场阻碍了中小资金需求者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经营金融批发业务的大型金融机构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政府声称鼓励和扶持中小金融机构但收效甚微,中小金融机构的力量依然虚弱。以银行业为例,大型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极不合理,都选择大企业和大机构为贷款对象,对农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的比例极低并呈下降趋势。由于金融特许权的存在和较难跨越的市场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极少,并且更多的以非正规的民间金融的形式出现。大型金融机构的这种垄断地位造成了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的尴尬境地,他们为了寻求贷款可能需要向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支付一定的寻租成本,或者接受非正规金融向其转嫁的规避监管和承担风险的成本,进而提高了贷款所需支付的实际成本。由于更高的资金成本这个沉重的枷锁,中小企业和个人在与大企业和机构进行竞争的过程中处于先天的劣势,除了发展难度加大之外,其利润和收入还要拿出很大一部分用来支付融资成本。这样,中小资金需求者在资金取得和收入分配上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很难正常地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

(四)破除垄断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点

通过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前提是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而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有赖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合理与优化,但当前囿于金融垄断的现实困局,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必须打破金融垄断。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受到政府管制的程度较深,金融资源配置模式的行政主导色彩浓厚,导致了金融市场机制的僵化与失灵。因此,从制度层面矫正我国金融市场的固有缺陷,逐步减少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培育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对于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推动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探寻金融发展推动社会公平的路径,破除金融垄断乃是重中之重。首先,破除金融垄断是矫正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前提。金融垄断一方面根源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另一方面又加剧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两者在互动中形成的恶性循环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市场机制。只有破除金融垄断,矫正资源配置的失衡现状,恢复金融市场均衡状态,才能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正常作用。其次,破除金融垄断是完善金融市场结构的基础。垄断性的金融机构已经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市场结构失衡的状态已经固定,如果不打破其垄断局面,垄断性金融机构只会依托其垄断地位攫取更多的垄断利益,其垄断地位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巩固和扩大,市场结构失衡会更加恶化。只有破除金融垄断,借助制度性规范和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才能遏制其垄断力量,恢复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再次,破除金融垄断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垄断性金融机构依托其垄断地位,掠夺了本应属于金融服务需求者的利益,并且限制了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和通过金融服务增加收入的机会。只有破除金融垄断,通过充分的竞争限制金融机构从事有违公平的行为,才能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

三、破除金融垄断的制度路径:以竞争性金融市场为核心

金融垄断的局面业已形成,已获得垄断地位的机构和阶层不会轻易放弃其垄断利益,反而会依托其垄断地位寻求更大的利益。寄望于市场自我调节使金融垄断自我消亡只能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幻想。同时,金融资源配置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不宜随意滥用行政手段干涉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否则将容易陷入金融资源配置更严重的不均衡。因此,要破除金融垄断的局面,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以法律的强制力矫正市场的畸形发展,引入并强化竞争机制,使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能够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得到有效发挥,进而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衡量一个金融市场是否具有竞争性,不仅要看市场上金融机构的数量,还要看金融机构之间能否形成有效的竞争,完善的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要求包括受限的特许权价值、合理的资源配置、适度有效的监管等各方面的要素。[9]因此,加强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破除金融垄断,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寻求制度上的突破:

(一)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引入金融市场竞争主体

有限的金融机构资源供给和巨大的金融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孕育和催生了民间金融这一非正规金融形态。由于金融特许制度的存在,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存在着巨大的制度障碍。中小型金融机构设立门槛高,审批难度大,导致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大量的非正规金融一方面直接参与着金融市场活动,另一方面却因为没有合法地位而始终处于金融市场的灰色地带。为了规避交易风险和政府监管,非正规金融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非正规金融始终无法与正规金融同台竞争,这就导致了正规金融垄断地位的确立与巩固。

完善的金融市场必定是充分竞争的市场,而竞争主体是竞争市场的基本要素。破除金融垄断,需要引入一定数量的金融市场竞争主体。将非正规金融排斥在体制之外,是无视非正规金融已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的实际作用,通过限制其合法主体地位而限制竞争的行为。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使其成为合法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并作为竞争者引入到正规金融市场中,不仅可以便利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还可以促使正规金融主体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最为重要的是,这些转型为合法中小型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可以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再“嫌贫爱富”地选择交易对象,使得社会上的主体不论贫富差异和规模大小,均能便利地获得金融服务,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二)放松金融管制,优化金融市场竞争环境

金融监管当局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对金融市场进行着严格的管制。严格的金融管制一方面限制了金融市场主体参与金融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约束了金融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下的正常经营。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造成了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缺乏,金融与经济之间产生了相互制约的恶性循环,此即麦金农所提出的“金融抑制”现象。[10]这种严格金融管制下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但占垄断地位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经营和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不发达,储蓄者与投资者相互隔绝,资金融通机制受到严重阻碍。最根本的是在严格管制的行政干预下,金融资源难以得到最优组合,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干预和严格管制是金融抑制产生的重要原因,并且政府过度的管制所形成的行政强力成为了金融垄断的直接肇因。

竞争是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要求,竞争性的提高首先要求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国金融监管应当转变思路,超越传统的金融管制,充分尊重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强调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规范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应该把握好行政行为的边界,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即既要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又不能对金融市场实施过度的管制。政府应该对金融市场实施法制管理,而非业务管理;政府只能对金融市场实施间接调控,而不能直接干预。[11]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应该放宽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推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放松对于金融业务实施的严格管制,使得各类主体均可在政府的适度监管下从事相关的金融业务,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优化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

(三)合理利用政策工具,引导金融市场竞争活动

由于趋利动机的影响,许多金融机构不愿进入或者干脆退出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市场,当地金融服务的需求者无法选择交易对象,只能被动选择当地的信用合作社或者未撤离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因此消极地取得了垄断地位,并且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损害金融服务需求者的利益。因此,政府应当利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实施间接调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入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首先,可以放宽中小型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限制。比如我国当前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为商业银行充当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是否有兴趣充当发起人姑且不论,自然人持股比例过低显然会降低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的意愿。这一限制成为了民间资本设立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障碍,极大地减损了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如果适当放宽这一限制,可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正规金融市场,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竞争格局。

其次,可以在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实行差别准备金率。[12]鉴于农村金融机构规模较小,且盈利能力可能有限,可以考虑降低其准备金要求,从而降低其资金成本。这种低于一般性金融机构准备金要求的差别准备金率是农村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活动的补偿,但其适用必须以该金融机构实际参与了农村全面的金融活动,发放了相当比例的农业贷款为前提,而不能是简单地吸纳农村的资金后将其投放于城市的信贷市场。这种准备金率的优惠带来的低成本可以吸引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积极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从而活跃农村金融市场,避免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与僵化。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适用了差别准备金率,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普遍适用。

(四)构建金融反垄断制度,规范金融市场竞争行为

破除金融垄断,完善竞争性金融市场,必须建立有效的金融反垄断制度。从制度根源而言,我国缺乏以金融反垄断规范为基础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更缺乏高效执行金融反垄断规范的机构来监督金融市场,以威慑强大的金融力量。

就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其对于金融垄断的规制存在着制度缺失。《反垄断法》第31条只对外资垄断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外资金融垄断,有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但是该法第7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之规定显然错误地解读了金融的产品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豁免了所有权形式以国有为主的金融机构的垄断行为。[13]在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当前规制金融垄断的法律存在严重的缺位。破除金融垄断,需要建立规制金融垄断的制度体系,通过法律保障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就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实践来看,我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亦存在缺失。就我国现有反垄断执法体系来看,囿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掣肘,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这传统反垄断执法三驾马车在金融反垄断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规制金融垄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应充分考虑该执法机构的技术性和权威性,形成作为特例的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作为常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力配合的制度运行框架。此举,一方面可避免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金融领域行动迟缓,而丧失打击金融垄断行为并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能有效协调金融反垄断规范与经济金融政策,在提升金融竞争力和规范金融竞争行为的同时,兼顾维护金融稳健运行并促进经济持续发展。[14]如美联储便承担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垄断监管职能,荷兰和意大利等国也由中央银行负责规制金融垄断。为了防止金融反垄断缺位或者缺乏效果,我国宜将金融反垄断执法权交由金融监管部门行使。

四、结语

在调整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强烈要求的背景下,从制度层面探寻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互动中,法律制度应该而且事实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以金融垄断的规制为代表的金融法制的变革,将规范和引导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而这正是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通过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完善,引入竞争主体、优化竞争环境、引导竞争活动、规范竞争行为,构建具有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为消除贫富差距和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助力。当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样的进路,从反垄断的视角切入只是一个可行的方案,而这个问题的全貌有赖于学界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注释:

[1]See Greenwood,Jeremy and Boyan Jovanovic,“Financial Development,Growth,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8,No.5,pp.1076-1107,1990.

[2]参见章奇等:《中国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载《中国金融学》2004年第1期。该文运用银行信贷占GDP比例衡量金融发展水平,并利用各省1978-1998年的数据,分析中国各省的银行信贷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其结果显示:以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信贷水平所衡量的金融中介发展显著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而且,金融机构在向农村和农业配置资金方面缺乏效率。

[3]See Galor,Oded and Joseph Zeira,“Income Distribution and Macroeconomic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Vol.60,No.1,pp.35-52,1993;Banerjee,Abhijit V.and Andrew F.Newman,“Occupational Choice and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1,No.2,pp.274-298,1993.

[4]Clarke,George,Lixin Colin Xu,Hengfu Zou,“Finance and Income Inequality:Test of Alternative Theories”,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No.2984,March,2003.

[5]曹源芳:《我国各省市金融垄断程度判断——基于金融勒纳指数的分析》,载《财经研究》2009年第4期。

[6]参见http://topic.eastmoney.com/Shouxufei/,访问日期:2011年1月24日。

[7]参见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7页;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8]参见http://news.163.com/10/0701/13/6AGTFUDE0001124J.html,访问日期:2011年1月25日。

[9]See Stijn Claessens,Daniela Klingebie,l“Competition and Scope of Activities in Financial Services”,The 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Vol.16,No.1,pp.19-40,2001.

[10]参见[美]R·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5-48页。

[11]史恩义:《中国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载《经济评论》2009年第1期。

[12]参见冉光和等:《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183页。

金融机构与市场范文6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营销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也在不断的升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也愈加的繁荣,在争夺农村金融市场份额的时候,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非常的激烈。而想要在农村金融市场份额中占有一席之地,便必须解决存在的问题,帮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好的进行市场营销。

一、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市场营销的时候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定位观念欠缺

在市场营销中,明确目标市场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战略性的调整了农村金融市场,农村的中小金融机构已经逐步的将以往国有商业银行退出所留下的空白填满,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中小金融机构的作用也愈加的重要。但是由于中小金融机构本身不具备市场定位观念,在开拓市场的时候比较盲目,经营规模的扩大也让其经营更加粗放,并没有全面系统的对业务重点以及竞争战略进行规划,也没有明确选择开拓新兴的业务领域,业务开展的重点过于模糊。

(二)金融产品的开展和客户消费的实际需要不相符

对于进入产品而言,其生命便是创新,若是没有进行创新,便很难更好的发展。但是若是过度的重视金融创新,没有将创新和客户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仅仅是为了创新而进行创新,金融产品的创新很容易误入歧途。信息化的发展,也很好的推动了现代金融市场的进步,农村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也开始不断的进行各种金融产品的推出,但是其在推出的时候,往往是在人较多的地方进行宣传单的发放,设置咨询点,没有将多媒体的作用运用进去,没有协调金融产品创新和促销,这也会给客户消费以及产品推广造成很大的影响,新产品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导致开费的出现。

(三)不够重视金融服务营销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离开来之后,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不断的收缩,农村信用社面对的竞争也比较少,现在农村信用社等一系列的中小金融机构已经基本将农村市场垄断,而垄断的出现导致这些金融机构工作的时候也比较懒惰,效率低下,其发展的过程中不需要面对生存危机,其和市场接触要比其他重心是城市的银行少很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服务以及产品营销方面不够主动,甚至认为市场营销便是进行产品的营销。在和客户交流的时候,还是居高临下,长此以往必然会被市场淘汰。

(四)重视营销存款,对组合营销不够重视

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过度的重视存款,其在经营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存款的组织。甚至有些职工甚至是管理人员,认为市场营销便是存款营销。这也导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场营销很难有效的进行,市场营销发展也比较畸形。

(五)没有正确的理解关系营销

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场营销而言,进行关系营销是非常重要的,关系营销会和竞争者、客户以及政府机构等营销对象互相作用,所以在营销的时候,应该重视良好关系的建立,实现各方的目标。但是有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关系营销的理解存在偏差,甚至认为市场营销便是简单的吃喝和拉关系,认为自己和客户的关系是互相利用。这种营销也导致了这些中线金融机构很难进行稳定客户群的建立,只会浪费大量的资源,提高业务风险,给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导致社会腐败之风的滋长。

(六)没有落实以人为本,忽视了内部营销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想要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行内部营销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策略。由于长期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等级也比较分明,普通员工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往往被忽略,工作的时候,员工也仅仅根据上级的命令进行,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关系淡漠,团队精神也被忽略,员工主观能动性也很难真正的发挥出来。特别是80后和90后的员工个性比较鲜明,对事物看法具有自己的主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若是还是不重视内部营销,上下级很容易出现碰撞,从而给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威胁。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做好市场营销的策略

(一)转变观念,进行现代市场营销理念的树立

在进行市场营销的时候,必须做到下面几点。首先,需要认识到市场营销过程中客户是其中心。想要更好的发展便必须进行客户中心理念的树立。其次,将市场作为市场营销的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想要更好的进行市场的开拓,便必须将市场作为导向,进行市场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其规律,只有掌握了市场规律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最后,必须认识到市场营销目标是效益。市场营销的深化,最重要的便是提高经济效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客户、效益、市场的现代市场营销理念树立,重视客户忠诚度的提高,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

(二)根据实际需要来定位市场

金融企业在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前,需要细分市场来找到合适的机会。所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需要科学的进行市场定位,重点经营自己擅长的领域,从而更好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就整体而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规模比较小,产品也比较单一,其地位是市场补缺者。但是其还是具有很好的发展前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选择科学的市场策略,扬长避短,更好的参与到竞争中去。

(三)进行服务营销,让客户满意

首先需要重视金融产品的挖掘,对客户的消费进行引导,开发客户喜欢的产品,并且还应该根据客户心理方面的需要来进行产品的开发,提高金融产品本身的广度和深度。其次,需要做好全面服务质量管理,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服务质量管理的引进,做好各个环节的控制。最后,需要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引入进来,全面的对客户资源进行观察,进行客户价值以及潜在需求的挖掘。

(四)重视部门设施和流程优化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也愈加的激烈,现在农村金融市场也已经逐步转变成为了买方市场,若是中小金融机构还不转变观念,那么和客户之间关系会更加疏远,无法获得更多优质客户。所以,需要根据客户群体的需要来进行金融产品的设计,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在进行流程银行建设的时候,需要根据高效和精简的原则进行,优化部门设置,巩固和客户的关系。

(五)做好关系营销

首先需要重视和客户关系营销,在关系营销的时候,可以选择阶梯式价值让度方式进行,对长期问题客户给予更多的价值让度,这样能够更好的巩固客户。其次,需要重视和同业合作关系的发展。竞争对手不可能被完全消灭,所以,需要重视共赢和合作,互帮互助。最后,需要重视和政府关系的处理。金融机构想要更好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支持,所以,金融机构需要在推动地方经济更好发展的前提下协调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良好外部环境的营造。

(六)落实以人为本

首先,金融机构必须善待员工,处理好和员工的关系,这样员工才能够产生归属感。其次,还需要将内部关系理论,进行客户观念树立,明确分工,完善考核制度,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

三、结语

在新的时代,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想要更好的发展,便必须从市场出发,认识到市场的实际需要,落实服务理念,不断的根据客户需要来进行产品的创新,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只有这样才可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作者:蔡幼吉 单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淄博办事处

参考文献:

[1]李佳璇.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场营销策略的思考[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6:109-110.

[2]代莹莹.互联网金融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策略[J].商业经济,2016,09:10-11+14.

[3]江涌.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营销策略研究[J].西部金融,2010,01:32-33.

[4]傅昌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场结构与绩效研究的分析框架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4,36:4-5.

[5]申巧莲.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面对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策略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15,0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