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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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范文1

摘要:我国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是公共人事管理的重大创新,意味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但《条例》总体较为简略,部分条款容易引起分歧。文章从初次就业及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岗位三个方面对《条例》第13条进行探讨,以期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 条款 探讨

我国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14年4月25日颁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10章44条,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方面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在国家法律层面作了规定。《条例》实施已有半年多的时间,就目前来看,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在实践操作中也有因为《条例》规定不太细致导致人事工作人员理解不一致的现象。比如,《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本文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第13条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关于初次就业的探讨

现在,普遍认同的就业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在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就业,可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就业、自我雇佣就业,还可以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总体来说就业可以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收获保障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关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规范,而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从业人员职业特征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障角度看,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为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如何认定“初次就业”,各地方规定不一致。实践中,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还有的单位根据进入事业单位后工资审核时对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初次就业。在各种判断方式中,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所以进入事业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都被视为“初次就业”。正规就业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时,也会因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传统人事制度规定被视为“初次就业”。比如:

例1:小李,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也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2:小张,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3:小王,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还在2年的派遣期内,因此办理改派的手续。

例4:小赵,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办理的是调动手续。

以上4人在进入事业单位前都实现了就业,因此进入事业单位时,不是应该是初次就业。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张初次就业的形式是非正规就业,例1中的小李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证明材料,例2的小张自己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进入事业单位后,小李、小张都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3、例4中的小王、小赵初次就业都是正规就业,但是进入事业单位时,手续不一样,对初次就业的认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王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办理的是改派的手续,进入事业单位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按照改派后的时间认定,这样小王也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4中的小赵手续符合人事制度要求,进入事业单位后,不认为是初次就业。

由于“初次就业”不好把握,有的单位实行凡是新进人员都是试用期1年;有的单位除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有约定试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面都体现不出试用期,因此在《条例》中使用“初次就业”这个词语,不利于人事工作的开展。

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都是国家的劳动者,也都实现了就业,其劳动也都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是没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在于他们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也就是他们的雇主不同。笔者以为,应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将“初次就业”限定为“初次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就业”,这样既体现了对其过去的劳动关系的承认和延续,又不用过多的考虑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的因素,因为这两个因素可以在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时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探讨

《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结合《条例》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为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试用期12个月。那么,试用期为12个月是否合适呢?另外,初次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事业单位是否有试用期呢?如果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又该多长呢?这个在《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执行时间不一致。

事业单位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应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发。事业单位既有其作为组织存在的服务社会经济的共性,又有其围绕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首先这是一种平等的聘用关系,这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劳动关系;其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相关。

一般劳动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共服务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结合前面对“初次就业”的讨论,笔者建议: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可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长短,约定试用期长短,或者由国家直接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3个月或者6个月。

三、关于试用期岗位的探讨

《条例》规定了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内的岗位没有做出规定。有的省份专门出台文件,规定试用期满确定岗位,并对不同学历、学位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确定的岗位等级做出规定。比如,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确定岗位等级;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七级职员确定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笔者以为,试用期是对进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试用,而不是进入事业单位的试用;试用期岗位应为公开招聘岗位,受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应聘的是什么岗位在试用期就应该是什么岗位,而不是试用期满确定岗位。试用期满考核以应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如果试用期内没有具体岗位类别和等级,那么试用期结束后以什么标准为考核受聘人员,来判断受聘人员是否称职呢?当然,也要允许有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关资格,而不是在上岗前就取得相关资格。比如:

例5:小刘,博士研究生毕业,应聘高校讲师职位,此岗位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注明属于技术十级岗位,2014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报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业,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015年1月取得高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

例5中,小刘是初次就业,试用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试用期内岗位技术十级岗位,而不应该是试用期满确定为技术十级岗位。试用期内取得作为从业资格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应该是小刘适应岗位要求的一种表现。如果小刘在试用期内未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至少说明小刘并不是完全符合岗位要求的。

试用期的意义重要的在于,聘用单位和受聘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相互了解,同时可以更灵活的处理劳动关系,就像《劳动合同法》中对在试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正是《条例》所缺乏的。

上述仅为个人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的一点浅显认识,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同行们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再思考、再讨论,以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点微小的积极作用。我们深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力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事业单位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参考文献

[1] 李建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点热点问题解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0):55-58

[2] 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J].管理世界,2001(2):69-78

[3] 劳动合同法

[4] 国家人社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Z].人社部发[2011]62号文件,2011-05-25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范文2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BFX115 和北京联合大学人才强校BPHR2014B02 项目、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我国的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公务员法》等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以[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规定试行聘用制。

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将一些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劳动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采取自收自支的管理形式即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适用哪个部门法调整,2002年至2007年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适用。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解决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该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法律的模式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人事部办公厅《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指出:35号文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按照法律规定,条例未作规定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但是据人社部官员公开的发言,35号文还是有效的,条例有新规定,适用条例;条例没有规定,适用35号文,适用劳动合同法似乎还不可能。

令人困惑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权保护力度和水平,远远赶不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更全面保护劳动者的长期雇佣权

无论在企业还是在事业单位工作,劳动者都希望法律保护其就业的稳定性,尽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只规定了一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签订至退休的合同的几率大大减少。

二、在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更全面

1.预告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条件的对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法律强调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则只简单规定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没有给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以胜任工作的机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保护再一次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2.限制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条件的对比。《劳动合同法》特别关照了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比较大,再次就业非常困难的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问题。其42条规定: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错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假如一个56岁的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由于精力、体力的限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该劳动者自然可以要求企业续签至退休的劳动合同。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则没有关注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比较大,再次就业非常困难的工作人员就业稳定性问题。再假如同样是一个56岁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于精力、体力的限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就有可能被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事业单位也可以终止其聘用合同。他失业之后,56岁的年龄再次到新单位就业的可能性很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保护又一次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择业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不利于其合理流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生活中事业单位往往会和工作人员约定“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6个月通知”,显然这个约定是有效的。而同样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排除了双方对影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保护更充分。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限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还规定了等额递减原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工作人员可能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形及数额没有做任何限制。实务中没有经过单位任何培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也被要求交纳数额不菲的违约金,而法院支持这种诉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择业自主权因此受到较大的限制。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救济范围更窄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而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仅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认为自己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受到侵害是无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得到解决的。

上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受到种种不平等对待,立法或行政主管机关很难给人以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样的法律适用模式引发了新的社会现实问题。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很多工作人员,在寻求法律对自己劳动权保护时,往往感到求助无力。特别是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一直没有定论。有多起案例,因为事业单位没有与其编外人员签订任何合同,这些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主张双倍工资,或因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要求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等诉求,因为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35号文的不同,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仲裁机构或法院出现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有观点认为:编制内的员工和编制外的员工,无论在工资、福利待遇、保险、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编制内的员工与事业单位之间是人事关系,而编制外员工,其与事业单位之间不管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与普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并无实质上不同,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则可直接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予以解决。但是还有相反观点:只有当事业单位与其编外人员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后按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签订聘用合同,都按人事争议处理,排除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巨大的分歧,适用不同法律导致的巨大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争议,在不同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驶,导致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致使争议双方当事人感觉无所适从,严重影响执法的严肃性以及法律的尊严。

笔者认为:虽然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决定聘用合同应有自己的特色,劳动、人事管理体制长期分割,一体化困难重重,但是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有本质的共同性,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聘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都有隶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也相同。聘用制度的普遍推行,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有了解除、不续订聘用合同等重要管理权利,对于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来讲,实际上雇主已经悄悄地从国家被置换为一个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拥有了用人自主权的同时也有了侵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可能。所以《劳动合同法》应把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劳动者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使他们的劳动权益能够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王向前.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贯彻劳动合同法[C].新法下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疑难问题解析,2009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改进措施

我国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一直是实行企业与机关事业两种不同的模式,导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而不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但严重损害了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随着当前我国各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实施通知的下发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完善也提上了日程。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这一课题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相关阐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①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与在工作的场所内,由于工作的原因所受到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②职工在工作时间的前后在工作的场所内,由于从事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③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以及工作的场所内,由于从事工作而受到暴力等意外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④职工因为工作而外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如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城市轨道交通等。但是职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要求不负主要责任,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①。

二、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徐宏杰是通河中学数学教师,2000年7月从华东师大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任教高三年级,2004年8月任学校数学教研组组长。2005年6月3日中午,因心脏病突发,在工作岗位上不幸去世,年仅27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顺应了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种需要首先就体现在法制化的需要,当前《工伤保险条例》制度的完善以及各省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的下发,充分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保障。比如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有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能有法可依。其次是化解风险的需要,由于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处于一个不断改革的阶段,实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就能有效地对改革的风险进行规避。同时,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施也是社会化管理的需要。以福建省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例,其对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保险措施就能使这部分人员享受到社会化的服务②。

2.全面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当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下发全面启动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工作,进而切实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以本单位所发生的工伤保险事故为例,2009年11月20日下午与往常一样本单位职工江某骑电动车上班,14点20分驶进单位大院大门时,左后方驶来一辆来本院训练的省消防总队救火车,消防车超越电动车右拐准备进入停车场时没有注意到右后方的电动车,江某被卷入轮下当场死亡。当时听到噩耗我们都不敢相信,她还那么年轻才刚刚过完35岁生日,以前我们总是觉得工伤险不重要,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利益,很重要。但是,遇到诸如这种类似的事件,我们就会认识到工伤保险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权益的重要性。

三、当前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即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推进对事业单位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管理相关通知的下发与相关条例的完善对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与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费率设置的不合理

费率的合理设置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保障具有

关键性的意义。虽然当前我国许多省市都对不同标准工伤的待遇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属于同一费率档次的现状,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是实行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的结合,这样单位还需要对工伤承担一定的费用,导致《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没有实质性的成效③。

2.制度衔接的不完善

工伤管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是当前发展背景下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更改,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前后存在着一些差别④。而在具体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中,对于适用原来工伤保障的员工如何进行保障以及正在进行新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的保障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这种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不利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进。

3.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最为根本的问题。首先从工伤管理实施的各个环节的角度上来说,当前工伤管理保险的体制框架导致了其管理的权限过于分散,最终引起了事业单位工伤事故处理的效率;其次,在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上,当前我国还缺乏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事故的预防体系;最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仍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还非常严重,最终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⑤。

四、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现状以及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现状,再结合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协调、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以及费率设置的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来说,当前背景下,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编制关系只是事业单位财政保障的依据,而实行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促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一方面维护了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地位的公平,另外一方面还可以保障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合法、合理地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⑥。

2.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

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管理主体、针对不同的管理现状进行衔接方法的科学制定。主要来说,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包括:a.对单位原先的老员工要采用原有的工伤管理制度,而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开始之日起,针对新的工伤员工就应该要使用新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比如说,福建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专题讲座就明确规定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对老工伤人员的界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的纳入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b.实施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来“买断”伤残抚恤金。比如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就对伤残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待遇的伤残等级以及补助金的待遇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c.对现行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范围进行重新认定、统一规划,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⑦。

3.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需要对工伤保险管理的环节和机构进行相应的整顿。首先,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工伤保险事务的决策,其次,由工会、司法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来进行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监督,最后再由各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来进行具体的保险事宜的实施,通过管理部门职能的明确来改善工伤保险管理职能的交叉,另外一方面,也能改善工伤保险管理管理权限的过度集中,最后提高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制运行的效率⑧。

4.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

由于事业单位属于一项对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当前事业单位政策的完善以及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需要相关的人员加大宣传与培训工作。首先,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作指的是各省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下发、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讲座等媒体来宣传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实施的必要性和意义,进一步加深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要注重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障自身利益的意识。其次,培训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相关的部门要加大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使其能以优质的服务来高效完成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指的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法制观念,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熟悉工伤保险的相关流程,进而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⑨。

5.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准备工作

做好事业单位相关的工伤保险准备工作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来说,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积极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内容;及时地向省政府进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宜的报告,以争取领导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支持;要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做好事先的摸底工作,熟悉掌握本事业单位的具体职工人数、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数、以往因公伤亡的人数等等,接下来再协调相关的部门,实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案⑩。

由以上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作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有:费率设置的不合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笔者认为,只要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能切实做好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就一定能切实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最终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引文注释

①李岩.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555万人[J].劳动保障世界,2011(09).

②王淑梅,杨良初.铸好晚年“铁饭碗”[J].新理财(政府理财),2009(Z1).

③胡大洋,顾忠贤,吴伯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风险特点与防范对策[J].中国医疗保险,2011(08).

④向春华.数据分析给力工伤保险[J].中国社会保障,2011(06).

⑤张文君.一次收费三步衔接五路并轨淄博市破解“老工伤”纳入难题[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06).

⑥吴卫,曹卫.老工伤权益保障要平衡[J].中国社会保障,2011(07).

⑦余玲.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华章,2011(18).

⑧崔惠琴,张运富.厅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现状与对策[J].河南水利,2011(03).

⑨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04).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范文4

[中图分类号]: 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6--01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事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的加快,特别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中, 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大的调整。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对个人的成长经历、学习信息、道德品行以及工作能力等信息的记录,它是在事业单位中选择人才时重要的参考依据,也是国家选举人才的首要工具,因此,人事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发展。

2、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人事档案管理不仅是一个具有一定机密性的工作,也是一个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管理工作。在事业单位中的人事管理部门需要对人事档案管理进行高度的重视,加强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对人事档案管理汇总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解决,从而保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人事档案作为人才信息的主要载体,管理好人事档案对人才的选择有着中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特别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中,要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人事档案记录了每个人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对一个人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机关,都可以通过对人事档案进行分析,根据人事档案的记录对单位中所拥有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地选择和调整,使人力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还可以通过对人事档案进行分析,可以对单位的人员综合素质进行分析从而根据单位发展,对员工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便更好地为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3、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缺少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

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跟其他工作不一样,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在短时间内也不容易取得有显著的成绩。长期以来,因人事档案管理是属于幕后工作类型,有些人员以及领导都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就是一些资料的抄写以及保管工作,并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因此,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未被重视,大部分时间都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只停留在口头上说说,使得人事档案的管理处于表面形式,等到使用档案资料时才发现人事档案的管理的重要性,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选择有着较大的影响。

3.2档案管理水平较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事管理制度也在进行的改革,人员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变动,有些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不是很熟悉,向信息的收集、档案的归类以及资料的整理等。也有一些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并不是专职人员,而是兼职的,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意识比较淡薄,缺乏相关的管理知识,在进行资料管理的时候,只将相关资料装进袋子,并没有按照严格的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很容易造成资料的丢失。还有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大多数档案管理工作都是利用手工来操作,不但费时也很费力,工作效率也比较低。

4、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措施

4.1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意识

要想做好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首先就是需要提高事业单位领导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要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放入日常工作中来,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小组,定期对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相应的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的解决。还可以制定相关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从而提高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

4.2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比较琐碎繁杂的工作,如果没有相关的管理条例来制约,就会导致管理工作比较杂乱,没有章法可循。所以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并进行落实。从而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特别是引进现代化的设备结合相关管理制度来辅助人事档案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虚假信息进入档案中。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对资料进行收集和录入,从而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为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原先许多事业单位在管理工作上行政性质浓厚,但都逐渐向现在的企业管理模式贴近,在这种大环境下,用工形式由原先的“金饭碗”向聘用制转化,随之而来的是系统化并且有效的管理形式,还要求从之前的简单的只管人事向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迈进。不过,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毕竟是新生的事物,使得我国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还面临诸多的不足和挑战,存在着各种问题,绩效管理的实际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制约了。完善目前的绩效管理体系,迎接这些挑战,并且寻求问题解决之道,提高绩效管理的实效,将成为深化事业单位绩效管理改革的重中之重。

二、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主要还是参考西方企业的绩效评估的主要研究结果,重点对国外成熟理论的本土化。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在充分结合了西方先进的管理思想和广泛借鉴和吸纳国外研究的基础上,还在实践和探索中前进,构建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国务院公布了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指出,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制定相应的合理的职责任务,要在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的情况下,重点考核其工作的绩效,同时还要听取组织的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评价,而这个考核结果将作为组织工作人员调岗、工资的涨调以及是否续签聘用合同的参考依据。《条例》还第一次提到,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中保证激励的同时也要提高其约束的效果,工资分配这方面,也应该注重不同组织自身的特点,要在工资中体现出每个工作人员的实际贡献。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将会走上正常增长的道路,将和国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相适应。

三、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全面的理解,认识不够深刻。在现在的管理过程中,人们对绩效考核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完全的清楚的认识。许多事业单位现在仍然是以事为中心,而不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现在,很多组织领导者总是忙碌于处理一些琐碎的事务,而缺乏从宏观上注重组织文化的建设和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调动。事业单位对于每一个工作的定位都应该清晰,如果因为定位模糊不清将带来工作选择上的模棱两可与左右摇摆,有些时候甚至还存在一些非常片面的理解,这必然会影响到一些工作的开展。更甚者经常是应付了事,导致绩效管理工作太过于形式化,这样不仅导致绩效管理的实际作用根本无法被发挥出来,还会导致整个组织工作效率低下,这与实行绩效管理的最初的目的产生了相反的作用。

2.指标体系欠科学,系统性不强。事业单位在改制时,绩效管理缺乏完整的管理,缺乏清晰的绩效目标,缺乏完整的管理层次,缺乏有效的有效的评估和管理指标,员工开展工作也难以实施,因此导致完整的绩效管理体系还没有在事业单位中形成,从而使得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的实际效用大大减弱。一方面考核指标非常笼统,缺乏制定绩效标准的工作分析和岗位工作说明书,因此缺少具体的、可量化的指标;另一方面,岗位差异性不突出单位人员考核的标准没有和企业文化结合起来,指标过于刚性,缺乏创新,对于不同类型工作岗位的员工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在专业技术型和管理型岗位之间的横向区分界限模糊,没有充分体现不同岗位的差异性。因此,在指标体系的考核与评价时弹性极大、过于粗放,等级区分不明显,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主观性较强。

3.缺乏系统培训,实际操作性不强。对于评价来讲,虽然评价系统本身的科学性以及可靠性能够严重影响其评价的质量,但是评价者的评价能力对其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现在,许多事业单位缺乏绩效考核管理培训和咨询,不会对员工,尤其是对于员工中的管理者,很少实际去参与绩效管理知识的培训,并且,现在参与绩效考评的管理人员,如人事部门人员及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基本上都不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出身,也没有进行工作后的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进修,对绩效管理的相关知识也只是略懂皮毛,并没有全面的认识,这样就容易产生绩效考评过程中的错误。造成在考核过程中由于管理者的误差以及对标准和指标的认知不清晰、定位不明确而影响了评价的准确性。

4.反馈渠道不畅通,缺乏必要的沟通。反馈和沟通本应该是绩效管理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贯穿于整个绩效管理的全过程。但是我国很多事业单位重视不够,甚至忽视了这一点。往往被许多人误解为绩效考核完成后绩效管理也相应的结束,因此没有做好后一阶段的绩效反馈与面谈,绩效指标确定过程缺乏充分的参与,执行过程缺乏有效反馈机制。绩效反馈的最终目的是使组织内部成员认识到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并重新制定发展规划,从而提高成员的工作效率,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缺少这一阶段,前期的企业战略分解,绩效考核将成为一句空话,所做的工作也将没有效果。

5.结果应用不全面,激励效果不明显。在进行绩效考核完成之后,为了让表现优秀的员工奖励,同时也给表现不好的员工起到激励的作用,绩效工资就应该跟员工的绩效的结果挂钩,以达到促进所有员工都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组织发展的目的。绩效的结果对组织问题的揭示和员工工作效率的提升等方面作用不大,绩效考核的作用一般只用于年度评选精神上的表彰人物和晋升等方面,这样使得一些没有晋升想法的员工对此完全没有积极性。同时,缺少员工对于绩效考核的反馈面谈,很多员工并没有意识到绩效管理在工作中的重要性,不仅如此,很多员工还不了解其他员工及领导对自己的评价,也找不到改进绩效的方法。

作者:廖凯莉 王柯懿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陆学艺,顾秀林.中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范文6

现将区人事局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一、狠抓三个环节,着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力度

坚持把人才工作作为人事局工作的重中之重,紧紧围绕区委经济工作大局,抓住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三个环节,着力打造一支能为“两个率先”建功立业的人才队伍。

一是抓引进。先后组织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万家福商城等家用人单位,多次参加省、市组织的人才交流大会,并会同卫生局等有关单位深入到中国医科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等名校直接洽谈引进优秀人才。全年共引进各类人才名,其中为公有制企业引进名,本科以上的名。

二是抓培养。开展针对性培训,与区科技局联合开设了*期计算机培训班,人参加了培训;组织全区名机关干部分*批进行了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组织人参加了市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培训。组织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及省相关考试,其中:全国经济类中、初级资格考试人,省中、高级计算机考试人、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人及省中、高级职称外语考试人。做好职称评审工作,向省、市、区各系列评委会推荐工程、卫生等六个专业职称评审材料份,其中高级*份、中级份、初级份;为人办理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及证书,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初聘人。

三是抓服务。我们坚持把服务人才作为用好人才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积极拓展人事服务范围和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全年,共为人新办档案、组织关系等人事项目。同时,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的勾通协调,积极为人才提供养老保险、户籍登记管理等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在广陵建功立业。

二、推进三项改革,着力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年,我们继续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精神,努力进行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探索和实践,重点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分配、产权三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推行全员聘用制,巩固和扩大聘用制改革成果,目前,我区事业单位已基本实行了全员聘用制;继续推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以“有能则上,无绩则让”为原则,在乡镇、街道以及教育、民政等有条件的单位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采取直接聘用、选举聘用、业绩考核聘用等多种形式确定中层干部;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职称工作的业务范围,积极推进个体、私营、合资、独资等非公经济组织的职称工作。

二是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了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权限,指导各单位制定科学合理、自主灵活的内部分配制度。在有效调控津贴总量的前提下,按照劳酬相符、岗薪一致的总体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的客观实际,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和内部分配权限相分离,职工实际收入与档案工资相分离。在伊斯兰幼儿园、东花园幼儿园、广陵中医院等*家单位进行了试点,指导他们初步建立起了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灵活自主的分配机制,拉开了分配档次。

三是推进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实体”的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思路。今年上半年陆续召集各乡镇街道、各系统主要负责人座谈,要求各事业单位要相应地建立起改革工作班子,组织学习有关改革的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并进行调查摸底,汇总有关人员结构、思想状况、效益情况、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基本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改革方案。选择了区文化系统的大众影剧院、卫生系统的广陵中医院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就明晰产权关系和投资主体,依法确定责权,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实现行政管理向行业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转变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目前这两家单位已改制到位。

三、落实三套制度,着力强化人事计划和机构编制管理

公务员教育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和人事计划管理制度是人事部门的主要办事依据,全年,我们紧紧围绕这三项制度,狠抓落实,使公务员教育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计划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是落实公务员教育管理制度。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为契机,深入宣传公务员制度。结合《条例》颁布十周年纪念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知识竞赛活动,发放问卷份,回收率,合格率。深入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活动,*名同志分别被授予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被市委市政府记“二等功”、被推荐为“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候选人。举办了*期初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名初级公务员参加了任职培训并通过考试。加大了年度考核的力度,较好地完成了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区级机关人、事业单位*人参加了考核。

二是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按照机构编制权限,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已初始登记单位的上报材料进行了拉网式整理。制发了《关于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对条件成熟、符合规定的,优先登记;条件不成熟,不符合规定的,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全年共完成了家法人事业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年检率和年检合格率均为。同时,主动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审计、民政、土地、验资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等方面沟通协调,为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对家法人事业单位进行了初始登记。

三是落实人事计划管理制度。工龄管理是人事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针对机构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部分系统和单位放宽工龄计算口径和自行更改工龄的现象,今年,我们集中精力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进行了清理。制发了《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的通知》,采取先“自查”后“整查”的方法,下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情况登记表》,由各系统和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进行自查,并将结果上报,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专门力量对上报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目前,我们已对初步核查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