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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评估报告范文1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税务机关;程序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业务。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自《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涵义及作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而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可以看出,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性质、评估主体、评估依据、评估的法律效力、评估收费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首先应根据对纳税人的初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正式确定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双方要依法签订《纳税评估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针对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配合和提供资料的事项等情况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
(二)制定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之前,要按照《纳税评估协议书》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跟据评估目的和程序,制定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包括综合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范围及策略、重点评估问题、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人员分工、风险评估及其他。具体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目标、具体步骤、评估人员及时间、工作底稿及索引。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深入了解企业情况
注册税务师在签订协议后,必须依纳税评估计划,深入了解以下情况:(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组织结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2)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构成;(3)企业的各项资产构成、使用等情况;(4)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产品结构;(5)企业的员工构成、工资规模和结构;(6)企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是采集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现场实地采集的纳税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有关纳税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对收集的信息要经过筛选、评价及必要的核实,并建立适合纳税评估应用的工作底稿或数据库。
(五)确定评估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根据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和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要初步评估本次委托项目的各项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针对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重点降低可控风险,使总体纳税评估项目风险降低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成本——收益——风险原则开展纳税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设置,主要是指涉税财务指标,包括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经营绩效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包括各税种)、成本利润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经营绩效指标包括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绩效指标、同行业经营绩效基本指标、上级下达的经营绩效计划指标等。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纳税评估参照系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一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二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一是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二是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取“分税种分项目” 逐一分析方法进行。目前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费)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比、核查、分析、计算等方法,利用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评估手段、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评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政策执行等税务管理各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中遇到的与税法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涉税风险较高的问题,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谨慎的执业原则进行重点评估,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具有鉴证、保护和预防作用。评估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标题、纳税人名称、评估范围、评估意见、重点问题说明、意见或建议、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相关附件等,报告的具体格式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解决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服务属于涉税鉴证性质的服务。首先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种行为;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指定评估”、“强制评估”等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身必须注意控制纳税评估风险,严格依据税法和执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
无论是采集纳税评估信息,还是实施纳税评估程序,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就会误导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甚至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验证,经过整合筛选后再利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2
“新公共管理”是上世纪70年代至今西方政府行政改革中的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来提高政府绩效,又被称为“企业化政府”。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为理论基础,不强调利用集权、监督以及加强责任制的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而是主张在政府管理中采纳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来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来改善行政绩效。
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第一,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以公民为顾客,强调顾客的价值,政府为服务组织,向顾客提供最佳服务,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第二,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改变过去只关心投入而不关心产出的做法,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政策、规划、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第三,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第四,强调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取消行政服务供给的垄断性。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积极借鉴公共管理理念,作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有益参照,并取得初步成效,如建设“服务型政府”、“问责型政府”、“企业型政府”、“学习型机关”等都是发源于新公共管理相关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确立和传播对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完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调动人力,减少成本,优化服务”的基本方针,建立服务理念和制度、服务精神和形式高度统一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谐互动的,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趋于完善的,税务机关服务和中介机构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有着重要意义。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两个方面转变:
1.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利意识,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征管工作始终,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2.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从税收管理实践看,以往强调“刚性”管理,而忽视“柔性”服务,应站在管理者的立场,改变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诚信的履行纳税义务,将服务基点从对纳税人的不信任转变到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思想,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来预防涉税犯罪,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优化了税收秩序,提高了征管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与效能的服务体系
税收工作应把“经济、效率、效能”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整合税务信息资源,提供涉税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实现全天候的“一站服务”或“无站服务”,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环节,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实现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纳税服务。
2.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开展结果导向的管理,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使程序运作现代化,解决办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现象。
3.加强过程控制,把优化服务渗透到税收征管的每项工作、个岗位、每道环节,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4.纳税服务更多的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税务机关虽然是纳税服务的核心主体,但并不是唯一的主体,在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多种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纳税服务体系,将具体的纳税服务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民间非赢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
(三)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建设
绩效评估机制的设计要以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为基础,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并以此制定出客观可衡量的绩效指标,避免管理者盲目管理、工作人员失去工作方向。税务机关的绩效评估可分为组织绩效评估和个人绩效评估两套机制。组织绩效评估机制要设计定量指标,引入外部力量进行评估,定期根据综合效能考核指标对内部部门进行综合效能考核;个人绩效评估机制不宜采用定量指标,部门内部根据岗责指标考核到人,由直接上司和部门负责人来评估下属的绩效。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估应该有五个阶段,即制定绩效目标、指标实施考核评估评估对象对评估报告的反馈公布评估报告绩效改进反馈,目前的税务绩效考核中后三项比较缺乏。
(四)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3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进有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分摊应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
(二)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三、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两种形式;从捐赠的内容划分,有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非货币性资产,又分捐赠“流动资产”(不是全部流动资产,是财务会计中的各类存货,即税法中所称的“货物”)和“长期资产”(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捐赠内容的税收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各类货物(存货)和不动产要视同销售(不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即要计算、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而其余的捐赠,目前并未明确计税。因此,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无形资产”。既然捐赠时不计税,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要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捐出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可见,同样是捐赠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纳税人较为有利。
(二)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4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剔除取得股权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额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股权当作一种特殊的“商品”,只是流动性相对比较差,个人股东持有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增值所得需要向税务机关纳税,很多问题就比较容易理解。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在企业面临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遇到各种特殊情况时适用的税法条例是不同的,远没有想象中简单,根据企业的不同背景情况下的个人股权转让解析相对应的税法规定。
企业成立或者个人初始投资某企业阶段,自然人投资通常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如实足额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过程简易不涉及转让所得也就不存在涉税问题;但当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以后向企业投资,试问以评估以后的增值价值取得股权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答案是肯定的。通过案例来做分析:张某2006年年末将一套自有产权房屋评估后作价入股甲公司,由于公司经营需要,2012年年初张某追加另一套自有产权房屋评估后作价入股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时税务机关却要张某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张某到税务机关咨询为什么同样的投资方式,第二套房产投资入股为什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相关税法依据是什么?得到的答复是:按照国税函【2005】第319号规定:“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2006年年末第一套房屋评估后进行投资时,按照当时税法规定暂时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已明确规定废止此文。2012年年初张某追加另一套自有产权房屋进行投资,根据国税发【2008】第115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后作价入股则应视作转让获利,对评估增值部分(评估值-资产原值)需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到自然人投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纳税义务,不同的投资方式会使个人承担产生不同的结果;在相同的实务操作中随着不同时期的税法变化而变化,税法存在一定的时效性,所以在股权转让前应了解所处期间的最新相关税法政策,事先做好税务筹划以避免旁生枝节导致事情未按预期发展而耽误时机。
在企业生命周期处于创立阶段,由于面对未来经营状况较大的不确定性,自然人股东(创立人)通常会做出两个决定:吸收风险投资者进行融资;其次通过股权转让给企业核心竞争人才实现共同经营。由于股权转让中两种截然不同的操作方式导致税务风险问题接踵而来。首先了解自然人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风险投资者的方式,其中也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通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股东按照高于所处期间企业账面净资产价值计算的价格转让给风险投资机构,这时企业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转让方股东及时完税的情形下使得转让双方都不存在税务风险;第二种情形风险投资机构以增资方式直接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取得双方约定的股权数额,在整个过程中原始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不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况,当然也就不存在涉税问题。接下来,在为留住核心竞争人才时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股东往往会存在一些主观的想法,以低价进行股权转让即以低于所处期间企业账面净资产价值计算的价格转让给相关人才,转让方股东考虑到如果采用此方式一方面既避免了受让人(核心竞争人才)因资金不足无法购买股份而能够低价取得股权,另一方面也因自己在转让中无增值获利情况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殊不知转让双方已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根据国税【2014】6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另外还规定了转让方在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般首选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也可结合选用其他方法。在进行低价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股东认为自己没有涉税行为,导致不及时申报照成了后续复杂局面,如受让方后来继续按照不公允价格转让给他人,待到企业IPO过程中发现以往的股权转让均存在涉税问题。最终的结果是回过头来重新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以往每笔应纳税费及产生的滞纳金,并且为弥补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良影响采取一系列措施。很多事情总在在某个时间节点会发现原点的错误,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并不是个人行为那么简单,应予以重视。除此之外,为留住核心竞争人才时进行股权转让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财税字【1999】45号规定,以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形式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求在办理工商手续时必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评估报告和确认书等资料,换言之,如不能提供有效相关资料,也无法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相似的股权转让中也应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而变化,了解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实际情况能够达到优惠政策条件事先做好税务筹划那么会使转让双方都能够收益良多,切忌在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下硬套税法规定或者曲解税法条例而采用侥幸的短期避税行为。
随着企业不断成长,销售规模快速增长,经营风险不断降低,为扩大规模效应及增强影响力很多企业这时会选择上市,在IPO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对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会将账面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故个人股东面临涉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资本公积根据形成的原因应做不同的处理,如果由股份溢价注入的资本金而形成的金额转增股东股数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其他形式的资本公积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则不允许转增资本。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属于股息、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这个环节中由于股份制改造股东的前后股数及涉税的金额较大,部分纳税人会根据一些地方性鼓励政策,获得一些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材料,此操作不构成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障碍,与当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充分的沟通是很有必要的,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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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企业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纳税意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自身的纳税意识较强,那么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要通过进行筹划理财来降低自身的涉税费用以及风险,实现合理化的纳税。但是在实际中一些企业中的纳税意识不足,认为进行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的减少纳税或是不进行纳税,甚至是一些人员还会唆使筹划人通过不正常的手段来实现偷税漏税等,这样也就造成了筹划事项风险较高。
(二)政策改变造成的风险
对于税收政策来说,是由国家制定的,对税收分配活动以及处理税收分配之间关系的原则与方针。所以也可以说税收法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且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税收法律有着不同的形式与内容,如果企业中的税收人员没有及时了解全新的法律法规,就很容易出现税务法规错用等现象的发生,这样也就加大了企业中的税收风险。
(三)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相关法律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加之各级部门之间在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关工作,这样也就造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增大。现如今,我国的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上存在着多元的现象,其中也就包括了财政、国税以及地税等众多部门,但是在各个部门的执法上却存在着重叠的现象,加之执法部门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且受到了人员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使得执法不规范现象经常发生,这样也就使得一些企业中出现了该缴税的没有缴,不该进行缴税的反而需要缴的现象,这样也就增大了企业中的税收风险。
(四)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上的影响
企业在日常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对税收法规存在着掌握不准确以及理解不透彻的现象,虽然从主观上来讲没有进行偷税的愿望,但是在实际纳税的行为上来说,则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实际操作,或是虽然在表面上满足了相关法规的要求,但是从实质上来说却并没有根据有关税收法来进行操作,这样也就出现了偷税漏税等现象,从而加大了企业中的税务风险问题。
二、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积极树立起税务风险的安全防范意识
在当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税务风险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所以在实际中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就要积极树立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应当要坚持做好依法纳税,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关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出完善的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实现高效的经济活动。此外还要保证税金、税款的准确,以此来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去。其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还要对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调查,避免出现转嫁税务风险现象的发生,并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避免出现分歧与误解,尽可能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想要防范好企业税务风险,就要保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可以满足实际的要求。因此,在实际中企业就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从多个层面上出发来扩展渠道,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还要组织工作人员参与到学习中去,及时掌握好最新的税务知识,以此来提高企业自身的权益,规避好企业的实际税务风险能力,同时还可以为降低企业中的税务风险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管理层中的决策工作
对于防范企业税务风险来说,企业中管理层占据着一定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进行税务风险的防范工作是一项细致性较强的工作,所以也就需要做好各方面的配合工作。管理人员在对方案进行决策的过程中,也要针对方案的成本以及代价等方面来进行计算,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来降低税收上的损失,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的减少税务风险对企业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影响,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建立出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想要实现长远的发展就要坚持将税务风险纳入到日常的工作中去,同时还要针对实际情况建立出完善的管理系统,其中还要包含对税务风险进行甄别的系统,以此来实现对经济活动进行判断,对可能造成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完善风险的预警系统等,通过建立出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实现对风险的规避与准仪,同时还可以对风险的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提出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报告。所以说,完善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中就应当要可以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全面的管理。
(五)制定出完善的防范风险对策
对于一些涉税业务来说,企业要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此来实现利益上的增长。或是可以聘请一些专家来进行风险评估,以此来保证防范措施的专业性。同时还要选择出科学的防范风险税种,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在实际中想要确保企业可以实现正常纳税,就要求企业要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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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评估;深化
一、我国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区别于税务稽查,更侧重于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审计、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在业务上具有单一性和专业性。同时,纳税评估又与税务稽查互有联系。第一,纳税评估是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结合点。依靠纳税评估,征管部门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业务环节进行经常性、一般性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时再运用税务稽查手段去解决。第二,纳税评估是高效率税务稽查的基础,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状况的评价,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
(二)我国纳税评估发展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国税发[1998]72号),首次引入了审核评税这一新的个税收征管方式,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正式开始。2001年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我国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200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至此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的征管情况,开始制定详细的纳税评估实施办法;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全面展开。
到目前为止,纳税评估制度作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手段已经在税务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第一,各地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评估机构,并明确了各个相关机构的职责。同时纳税评估指标确定及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分别由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并规定纳税评估的流程分为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等五个工作步骤。第二,各级税务机关推动纳税评估由“泛查泛评”转变为“行业评估”或“税种评估”。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评估指标,并对房地产等重点行业进行了纳税评估。
二、我国纳税评估存在问题
(一)纳税评估相关法律依据尚不健全
目前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法可依。虽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获得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往往需要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进行对比综合分析,需要国地税、工商、银行以及政府经济部门的配合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取得纳税信息的原则、内容和要求,还未建立起评估信息的提供机制。
(二)纳税评估人才尚不齐备
纳税评估业务性和综合性强,要求评估人员掌握税收、财务、法律、计算机等知识,同时还要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约谈的技能,能够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而现阶段我国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中期监督作用。
(三)纳税评估方法尚不系统
纳税评估的科技支撑系统还未建立。纳税评估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数据运算和统计分析,需要依靠统一完善的纳税评估分析软件来完成,但是目前存在税收征管软件以及数据库尚未统一的问题,导致数据的口径不一致,对纳税人的数据资料不能进行综合分析和监控。
(四)纳税评估信息尚不全面准确
企业内部信息方面存在问题有四:第一,企业基础信息不全面,只依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的相关指标;第二,纳税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较差,影响纳税评估质量;第三,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和掌握的偏差会导致申报数据的不准确,进而影响纳税评估;第四,涉税数据和资料传递不充分和不及时,影响纳税评估质量。
企业外部信息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信息共享的社会网络,各部门的涉税数据和资料来源缺乏,数据准确度和饱和度不足,影响纳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横向比较各发达国家与我国纳税评估
(一)各国纳税评估制度简述
目前各国采用的纳税评估制度有专门纳税评估制度、项目纳税评估制度和风险纳税评估制度三种。
专门纳税评估制度以新加坡为代表,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新加坡税务局的税评估部门包括税务处理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细致的分工。
项目纳税评估制度则以美国为代表,由西弗吉尼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分类,筛选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估算其税款。通过对其计分标准的模型及参数频繁调整,遏制纳税人弄虚作假,进而保证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风险纳税评估制度则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将纳税人信息全部录入到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进行分析,自动生成评估报告。评估人员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结论,做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处理。
(二)各国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比较
从纳税评估开展时间来看,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我国2001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从对纳税评估定位来看,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我国的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在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方面未得到有力的保证,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数仍然不多。
从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上看,国外的纳税评估都有相应的法规作为依托,以保证在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的过程中,评估人员能够获取与评估有关的企业信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我国目前尚未将纳税评估列入税收征管法中,纳税评估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从开展纳税评估的手段和方式来看,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实现了多渠道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我国的纳税评估信息共享性较差,而且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纳税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受到一定影响。
四、深化纳税评估水平的建议
(一)健全纳税评估法律
要将纳税评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并赋予纳税评估人员获取资料和信息的权限,划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界限。此外,还要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建设相应的外部环境,逐步取缔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并建立融合企业银行结算资金信息、海关进出口货物和资金信息以及工商、技术监督等各个部门的相关信息的企业信用体制。
(二)健全纳税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首先,细化评估岗位,将专业评估人员划分为案头审核和使用软件操作的“数据分析岗”、实施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日常检查岗”等,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估人员评价体系。其次,鉴于税收管理员的精力与能力,只能就纳税申报的数据勾稽关系的疑点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建议配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改革,明确定位税收管理员的岗位为“税务管理信息员”。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健全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方法程序
实行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灵活多样的评估方法,将定性、定量、定时评估有机结合,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实践中,将数据采集、评估项目确定、指标计算以及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处理反馈等工作环节分为资料汇集、确定对象、审核分析、调查落实、鉴定处理五个程序,明确各程序的工作职责。
(四)健全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制度
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加大信息采集的力度,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计不同的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
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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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树林.借鉴国外税务审计经验,完善我国税务审计制度[J].涉外税务,2007年第12期.
[3]韩喜平、刘立新.纳税评估:概念与意义[J].税务与经济,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