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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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1

一、《条例》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条例》细化和规范了招投标各环节的操作,是对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体系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系统提升。自2000年《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方纷纷出台法规和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然而,由于受自身行业和地域的局限性以及规章的实施力度有限的影响,这些法律法规难以起到整体的规范作用。同时招投标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产生了很多新问题,亟需国家在行政法规层面加以指导和规范。此《条例》的出台可谓适逢其时,它系统总结了目前住建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为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招投标的通用做法和最佳实践,加以归纳提炼,从而明确了应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要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比如关于邀请招标的必备条件,《招标投标法》中只有第十一条简单规定了“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如何界定为“不适宜公开招标”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各行业的规章规定也不统一,《勘察设计条例》(发改委等令第2号)规定有三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计委等令第30号)规定有五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令第27号)规定有三条,而本次的实施条例将其总结归纳为两条:“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既涵盖了目前各部门规章中的普遍原则,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与此类似的还有《条例》第九条关于“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的五条规定,第五十一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废标条件”的七条规定,兼顾了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与招标投标法相比,《条例》还单独增设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这一招投标环节的相关细则,构成了完整的流程链条。

2、《条例》总结了招投标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成果和良好实践,积极倡导与国际惯例接轨。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入世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些国际采购的通用做法也逐步在中国得到推广。比如《条例》第三十条的“两阶段招标”,一直是一些复杂项目招标的惯常做法,也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主要招标采购程序之一,效益十分显著,但一直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认可,此次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将为两阶段招标法的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又如第二十七条提到的“最高限价”、第二十九条提到的“暂估价”,结合2008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就能看出国家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尽快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方面的良苦用心。

3、《条例》注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政策方面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比如《条例》中对于“资格预审”环节的规定,不但提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一新概念,而且又明确了“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人应重新招标”,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时间和答复时间等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资格预审环节的重视;又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一环节,《招投标法》未提及,相关的法律文件涉及的也较少且不具有普遍性,此次《条例》第54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对于保障招投标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因故不能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外,除了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候选人外,还可以重新招标。”这就体现了对招标人定标权的尊重,赋予招标人一定的操作灵活性,有利于保证招标人采购目的顺利实现。

4、《条例》针对招投标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和种种不正之风进行了相关细化规定。长期以来,招投标行业逐渐沦为滋生腐败的高危地带,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串标围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行业名誉。此番出台的《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相关规定,其中最有价值的就是将各项规定细化和充实,比如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规定等,最大程度的细化了上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下一步整肃招投标市场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领域种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频发,背后是有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的。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的低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正是由于犯罪成本如此之低,才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此次《条例》第六章花了整整十九条的篇幅对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描述,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这些规定不仅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而且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将对进一步利用法律武器打击招投标市场的违法乱纪现象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从《条例》看中国招投标发展的方向

从本次出台的《条例》来看,国家将进一步加快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增大公开透明的力度,积极营造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招投标环境。在深化招投标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条例》明确提出了招标机构和招标职业资格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将逐步规范市场准入和职业门槛,深化中介市场改革,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国家将大力倡导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将建立完善诚信体系与提升社会的道德伦理相结合,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和实效性。国家还将积极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模式改革和形式创新,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开放性、交互性和普及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设计只是第一步,《条例》的相关规定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同其他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联动,后续配套措施迅速跟上。《条例》出台后,一方面要注意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对相关条文和政策进行宣传和普及,强化法律意识,形成认真学习、主动执行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各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应对涉及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等进行系统的梳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同时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另外,从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的情况来看,继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了第一批指导案例以后,国家已经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准备适时向社会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也将为《条例》的实施以及相关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共同构成完整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四、结束语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国家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法》做出的最直接的诠释,它将《招标投标法》中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招标投标行为明晰化、行政管理统一化、职业资格公开化,必将对中国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精神,将是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中国招投标行业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2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决策水平。一是执行科学决策的调研制度。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年初结合工作实际、对工业三十条实施细则等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相关处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二是完善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坚持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事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和领导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文件的立项论证、跟踪检查等工作机制。三是强化重大决策的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均由法制机构参与研究把关,如能源监察支队对企业的能源监察工作等,较好的兼顾了工作实际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是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报去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委去年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统计。二是实行文件的法核制度。文件签发前均由法规处审核把关,不符合法律或上级规定的退回修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三是加强对原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由经委起草的我市历年以来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及理由。同时,对委发文件也进行清理,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并公开在衢州工业网及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

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的“阳光运行”。一是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一方面以门户网站为依托,专门开设了政务公开专栏,政务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同时,还开通了电子信箱接受市民监督。另一方面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让群众自由选择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二是提高信息公开的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一律实行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三是规范信息公开的制度。建立了信息公开工作的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3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

2、配合县政府,参与我县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工作。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县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初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镇(场)安监站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对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依法监督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尾矿库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监察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纠正、查处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3、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5、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条件。

(五)县经济贸易局。

1、在审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2、负责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县科技教育局,

1、组织制定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上述单位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

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县公安局。

1、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许可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等生产经营单位,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o负责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7、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县总工会。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5、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6、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九)县财政局。

1、负责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专项经费、安全生产考核专项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其他安全生产必要经费的年度财政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2、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3、负责对安全生产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人事局(县编办)。

1、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和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研、建议及工作人员的招录、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

(十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3、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加强各类职业学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应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2、负责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3、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4、加强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三)县建设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2、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落实燃气经营门店、所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4、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四)县交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对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2、组织、指导本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3、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对策,督促落实。

6、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8、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五)县水利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县内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水闸、岸线、堤坝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2、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六)县农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机的检验、检测、年审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农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对上述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剧院、电影院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八)县卫生局。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3、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九)县环境保护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制度(防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监察。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4

关键词:采购招标 廉政制度 廉政条款

高校采购大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多由中介机构完成,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制度机制风险、权力运行风险、思想道德风险”三类廉政风险。制度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权力运行风险包括权力配置不合理、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过于集中三个方面;思想道德风险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它们都取决于制度的顶层设计。

有关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亟待进一步完善,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提高监管力。政府采购主要是采购人和市场的问题,不能期待仅仅通过技术革新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解决。

1 高校廉政制度的内涵

1.1 高校廉政制度的概念分析

所谓高校廉政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制止和惩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师利用其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权限和资源所发生的各类腐败行为,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高等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应用,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或条款。

高校廉政制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专门规定廉政建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廉政文件”),二是嵌入在各职能部门管理办法之中的规范性条款(以下简称“廉政条款”),廉政条款一般由职能部门制定学校统一签发。

1.2 廉政条款:廉政文件的有益补充

如上所述,高校廉政制度包括“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两个方面。廉政文件是指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的反腐倡廉规范性文件;廉政条款是指具体业务工作,根据流程中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设置科学合理的分权机制,对集中的权力事项进行必要的确权、分权、限权等,通过廉政条款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在高校廉政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相关廉政立法探析

2.1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主要来源于国家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行政规章。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2.1.1 国家立法

《政府采购法》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风险防控制约和追究机制;《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2.1.2 国务院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个环节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机构、中标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

2.1.3 部委规章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2.1.4 地方政府规章

以北京为例,对于招标采购的管理,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等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出台相关规定,对专家评审、采购、资格预审、招标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切实防范政府采购运行中的廉政风险,政府层面分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不难看出,采购招标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直接言明廉政因素的“廉政条款”严重匮乏;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立法有待加强。

2.2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缺位与原因

有研究认为,现有高校采购招标“一校一模式、一校多规章”的现象严重,存在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决策结构、管理模式、组织运行、监督体系的多样化和自主性。

2.2.1 廉政制度缺位表现为采购招投标活动不规范行为

采购招标业务流程中的重点环节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目前,高校采购招标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采购申请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各高校负责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基本上是将采购招标工作交由1~2人负责,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专家身份直接参与评标,不相容职务未能有效分离,容易导致标书制作、资格预审、参与评标等重点环节由同一人经手,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采购招标中的标书制作存在技术陷阱。高校招标采购标书中的技术参数和货物品牌往往由使用人提供,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等,虽有监察人员评标现场监督,但由于技术壁垒,监察人员往往很难辨别出招标文件技术上的陷阱。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校方专家按比例组成。评标委员会是通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相对比较公正。招投标文件明文规定评标专家中可以有校方专家代表。校方专家出席评标现场,客观上有利于帮助学校遴选出合适的中标供应商;但由于校方专家对学校情况知情,评标过程中其个人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参与评标也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设备使用人以释疑为由出席招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时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设备使用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哪一个投标人更符合招标要求,到场的设备使用人往往会明确表态,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设备使用人考虑到设备使用需要,确实认为某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更符合要求;另一种可能是招投标程序之外双方已经达成某种默契,直接导致风险发生。

借壳围标现象严重。受财政部门对专款执行的硬性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有些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得不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导致一部分借壳围标现象发生,致使部分高校采购招标流于形式;同时也有一些投标单位通过内部操纵,以借壳围标途径保证中标几率等。

2.2.2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条款”缺位的原因

招标主体多元化。调研发现,当下多数高校没有成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许多高校的招标采购分别由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后勤部门等分块采购,招标主体多元,招标制度各家自成体系。“多头采购、分散管理”问题突出。

招标制度有缝隙。由于高校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没有将廉政风险防控因素嵌入业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条款,导致采购招标制度存在缝隙和漏洞,招标采购各个环节中存在一定廉政风险。

既得利益者自保。健全完善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受众群体的公平、公正,使公共资金用在实处。高校采购招标的廉政条款缺位很大程度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自保,规范详尽的“廉政条款”难免会给既得利益者造成“限权”和“断财”。

3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思考

廉政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制度约束难奏效,需要通盘考虑,从整体进行布局和设计,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打一套“组合拳”。高校廉政制度的位阶表现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位阶,校党委或校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二位阶,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三位阶,学校职能部门各类具体业务管理制度的廉政条款。

3.1 完善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法理思考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高校管理体制实际,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等主要工作;同时又要保证学校用于采购的财政资金合理运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防止腐败。从法理角度看,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顶层设计需要考虑廉政制度框架,做到制度明目齐全。笔者认为:

第一,作为廉政制度第一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由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出台,其适用范围是全校各工作单位、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这类规范性廉政文件包括《××大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办法》《××大学信息公开办法》《××大学道德诚信守则》,理所当然地适用于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的各个环节。

第二,作为廉政制度第二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出台与制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统一学校招标管理体制问题,建议高校应成立统一的招标管理组织机构,由该部门起草制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按照校内行政程序,由学校统一签发,再由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实施,通过制度明确招标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等内容,特别是要明晰采购招标的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之间的权限范围,建立三者之间的权力分离机制,同时学校监察部门要立足监察和纪律监督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大学招投标监督办法》,明确规定高校采购招标需要监督的具体环节,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之后的问责机制等。

3.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条款”立法建议

在高校采购招投标领域,作为廉政制度第三位阶的廉政条款,应由学校统一成立的招标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出台,具体廉政条款的拟定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第一,根据当前高校对招标采购管理的现状,第二位阶的廉政文件《××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下辖制度应包括《××基建工程采购招标实施细则》《××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应由高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细化各管理口径的采购招标行为,完善各个环节的廉政条款。

第二,必须直接将高校采购招标中廉政风险的防控因素直接嵌入具体业务管理条款当中,例如:招投标重点流程中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也可以制定专门性的制度,例如:制定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招标评标专门办法等,对于经常委托招标机构的,还应该制定招标机构委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细化并完善制度的具体条款,特别是要将廉政风险防控的分权、限权、放权、减权等方面的廉政因素写进具体条款,从业务管理制度设计本身健全内控机制,综合考虑权力运行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宏军.科学推进北京高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J].北京教育,2012(2):4-6.

[2] 周燕.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J].北京教育,2011(10):18-20.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5

关键词:加强;招标;采购;监管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招投标活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行为、程序也逐步规范,招标采购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招标采购工作涉及的资金量大,加强招投标监督工作,规范监督的手段和方法,确保招标采购制度的落实,提高招投标活动效果,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招标采购工作可能出现不良行为的主要形式

由于招标采购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各利益主体通过不同方式介入,可能使得原本单纯的经营活动变成成为一处容易滋生、诱发腐败及不正之风的领域,不良行为形式具体表现为:

(一)利用职权干预。利用职权直接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业务虽比以往明显减少,但还未完全杜绝,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在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穿针引线,为投标单位入围或中标暗中帮忙。

(二)规避公开招投标。随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公开抵制招标的现象已很少发生,但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却时有发生: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向领导申请,免除公开招标程序,采用谈判等形式进行采购;二是分解项目规避招标。将一个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使每项都达不到企业所规定的招标数额,从而走零星采购程序。

(三)控制信息。一些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采取控制信息平台、信息时间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如在影响很小的媒体上招标信息,使得一些投标人不能及时获得招标信息而丧失投标机会,进而达到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四)蓄意造假。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一些心术不正的投标人挖空心思搞定招标人或评标专家已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对意向投标单位采用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提问或替投标人做补充应答,对其他投标单位则百般刁难,甚至利用权力为意向投标单位量身制作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或在评标中故意多打分,从而使意向投标单位高价中标。二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达成协议,抬高报价。或由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利益均沾,大家轮流中标。三是有的投标单位分别几家产品,以不同名义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则仅为一家投标单位。

二、严格规范招标采购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我司纪检监察部门从行业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出发,坚持凡是规定要求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应招尽招;凡是能够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公开招标,能招尽招的原则,严把重要关口,不折不扣抓好落实,规范了招标采购工作,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 完善组织机制,推动建章立制

董事会下设的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下,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招标采购廉政监督小组,从决策到执行全过程履行独立监督职责。参加“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年度、半年和不定期会议,对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计划、管理制度、采购方式、成交供应商确定等事项审议决策的过程进行监督。

根据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推动建立完善了招标采购相关的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工作制度,对新建了《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采购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基本建立起了覆盖全面、层级清晰流程规范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二)严把重要关口,规范招标过程

1、认真审核,严把招标文件编制关。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理,关系到招标公正、公平及招标风险的防范。在监察部门的牵头下,我司加强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形成后,由编制部门进行自审,监察、审计、法规、财务等职能部门联合评审,报经“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有效防止了因为招标文件缺陷,造成招标程序与效果“两张皮”等问题。

2、严格评审,严把供应商管理关。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供应商管理作为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推动建立了供应商资质认证和评价制度。分类明确了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采购部门会同“三项工作”管理办公室组建资质认证小组,监察部门牵头的廉政监督小组同步监督,采取现场认证、资料认证、综合认证等方式,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报经“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批,分级建立了合格供应商目录。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公司的供应业务,严把供应商准入关。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参加供应商年度评审会,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供货资格,强化了供应商退出机制,降低了企业招标采购的风险。

(三)强化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推动加强内部监督,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招标采购业务监督体系。在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采购廉政监督小组的组织框架下,按照职责明确、分工有序、合力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法规等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的全程监督和实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文件审核、监督专家抽取、评标现场监督、定期抽查项目、后续问责处理,强化项目程序监督和廉政监督;审计部门通过过程审计、跟踪审计、抽查审计,加强项目审计监督;法规部门紧扣合同审查,加强项目合规合法性监督。

(四)畅通公开渠道,实现阳光操作。

公司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推动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全部列入公开目录,明确了公开内容、方式、范围及流程。形成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构建了面向公司本级、各实体化运行的中心、各直属单位的三级公开体系。立足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搭建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三项工作”网上办公平台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两个平台之间同步对接,招标采购过程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实时到办事公开民主管理专题网页予以公开。拓展公开载体,形成内部网站、公示栏、职代会、座谈会等公开载体。及时的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进一步拓展了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多项措施并举,助力公开招标

公司经过个人申请、部门推荐、集中审查,并吸纳部分有技术专长、责任心强的职工,统一组建了涵盖技术、管理、经济3大类20余个专业的内部采购评委库,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自主公开招标所需部分评委从内部采购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保证了招标评委组成的合规性。同时,统一招标公告渠道和流程,在公司外网开辟了招标公告专栏,在公司外网和地方政府指定的网站同时招标公告,保证了招标信息的公开、合法。纪检监察部门和“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法规讲解、业务座谈、实操培训,提高了招标规范性和评标能力。

(六)签订廉政合同,防止违纪行为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6

一、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2011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增强了政府采购的可操作性、推进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界定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责。目前高校基本上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高校物资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用以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由于政府没有制订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一些制度过于陈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情况;一些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程序约束,存在着漏洞;部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实施有一定难度。同时高校物资采购管理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目标考核及奖惩制度,管好管坏一个样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管理效率。

(二)高校物资采购风险防范意识较弱 高校物质采购风险贯穿于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其包括外因型物资采购风险和内因型物资采购风险两种。外因型风险主要源于高校外部环境因素,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供应商和自身难以避免的风险因素,具体包括价格风险、质量风险、贬值风险、合同欺诈风险。内因型物资采购风险主要是由于高校内部管理不善和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问题和风险,具体包括采购计划风险、采购合同风险、采购验收风险、采购责任风险。高校虽大力推行建设任务项目化管理,不断加大采购环节的监察力度,但在物资采购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高校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困难 高校资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图书采购、药品采购等大宗物资采购,采购预算的编制大多是按学校本年度的招生规模和科研项目来确定的,在执行过程中因教学、科研立项等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高校对于政府拨款以外的各类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国内外捐赠款等)是很难在年初预测相关的结果,经费只有在相关立项公布后才能确认,立项经费金额通常很高,这对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四)高校物资采购价格信息掌握不全面 高校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的,以供应商上次提供的成交价格为依据执行;如价格发生变化的,则按掌握的最新市场价确定。在物资采购价格确定的通常做法下,对市场竞争激烈、供过于求或因技术成熟而改变了独家垄断供货的物资没有调低申报价。此外,还存在着少数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同类物资供应商的情况,这其中不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

(五)高校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有待规范 高校规定限额的物资采购,应签订正式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和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价格效益的流失和经济纠纷的发生。高校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对采购物资的市场调查不够、取得的供货商档案资料不全、供货商的履约能力判断不足等原因,导致有的合同中存在因供应商缺少资源实力,加价将合同转给其他供应商的情况、有的合同中还存在供应单位内部人员从本单位承揽业务,以供应商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这些合同的履行都会损害到学校的利益。

(六)高校物资采购经费方面存在问题 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教育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多,一般规模的高等院校物资采购量每年少则几千万元,多则上亿元。近几年,有关高校物资采购的腐败新闻不时见诸报端。高校应如何规范使用物资采购经费,防范采购腐败现象,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七)高校物资采购管理信息沟通不及时 高校物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方式较多。高校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下,一方面高校采购部门因某些采购项目供应商较少,达不到法定的3家而发愁;另一方面许多供应商因不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错失对高校某些采购项目的投标机会。采购部门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可能做出有缺陷的决策,导致有些厂家不能完全响应投标书的要求,供应的产品不合格。有的商家甚至串标围标,给学校造成损失。

(八)高校物资采购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高校物资采购监督应采用经济监督方法(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法规办法、规章制度等)方法和法律监督方法,对物资采购管理体制、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货款结算和储备管理 8 个环节进行监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高校物资采购的法律对物资采购的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监督,这就使得高校物资采购监督缺乏规范、监督效果较差。

二、加强高校物资管理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完善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环境 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物资采购政策与程序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高校招标采购人员工作管理办法》、《高校招投标管理规定》、《高校招标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高校评标专家聘用及管理办法》、《高校采购人员的工作职责》、《高校实物保管人员职责》等制度文件,用以明确责任,使物资采购工作有制度上的保证。同时高校还要制定一系列规范的采购文本例如《高校招标采购文本》、《高校竞争性谈判文本》、《高校询价采购文本》等,用以规范采购程序。高校还应成立物资采购小组、设立内部的采购组织机构,以形成内部各部门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二)完善高校物资采购风险管理 高校在对物质采购管理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物资采购管理风险的评估机制和物资采购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各种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实施。高校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对物质采购流程的监控,比如审核供应商资质、评估供应商资质和财务状况,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等都是降低物资采购价格风险、质量风险、合同风险、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审核验收单的价格和数量是否与采购单一致、审核付款手续是否健全等都是降低物资采购计划风险、采购合同风险、采购验收风险、采购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强化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控制活动 具体包括:

(1)物资采购计划。高校在每一年度都应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相关管理部门都应按采购计划严格执行,对于年度内具有资金来源的立项追加,要及时调整采购计划。一是高校物资采购计划应在现有实际库存和本年度物资采购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采购计划的技术指标、物资数量和价格应明确,采购计划批准后学校应安排经费予以保障实施。二是高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进行分类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可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者拒绝批准,对于紧急采购情况,应在规定日期内补办相关手续。三是高校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四是高校应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组成供应商评价小组,集体决策选择供货商,并定期调查和复核。

(2)物资采购申报价格。高校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采购计划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价格申报,在物资采购申报价格确定的过程中,即不要高估虚报,也不要因为压价而忽视了物资质量。

(3)物资采购合同。高校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包括采购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合同的执行、采购合同的保管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高校物资采购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前,按“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市场调查,取得供应商完整的档案资料,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确定供应商的签约资格。二是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谈判代表的人数应在2人以上,参予谈判的代表应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供求双方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理由要充分,同时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已发现的将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合同,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三是高校物资采购部门应全面、严格的履行采购合同的内容,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如供应方违约,应及时组织索赔,如本单位违约,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高校应设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来完整的归档和保管物资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的归档内容包括采购合同正本、合同补充协议、技术协议、采购订单、合同评审表及其他合同附件。

(4)物资采购计划执行。高校物资采购计划执行包括采购执行、采购验收、采购资金的结算、采购资金的核算四个部分。一是高校采购部门应按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单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对于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二是高校应设置独立的部门或人员根据货运单、发票和经过批准的采购合同副本、采购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验收。对于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要经过适当批准;对于逾期未交货者,要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对于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对于发票、货运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上载明的价格要与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一致,价格的变动要经过核准;运费应符合确定的价格标准。三是采购付款要符合资金结算制度,财会部门要在对物资采购申请单、验收单、供货商发票等审核无误的基础上,编制记账凭证。办理采购付款要经授权人审批,并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四是在采购资金的核算中,对于预付账款要经过申请、审批的程序付款;收到采购物资后,财务部门要根据供应商发票及时冲减预付账款并定期与供货商对账。对于采购形成的应付账款要定期编制应付账款账龄分析表、物资已收发票未到情况汇总表;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通过比较本期与上期各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余额、相关比率和相关费用账户金额,确定应付账款有无异常变动。

(5)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高校物资采购经费是有效开展物资采购工作的前提,高校财务部门应依据采购预算控制好采购经费的使用,专项采购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对于长期未使用的采购经费,财务部门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供货单位进行对账,核对采购及欠款情况;高校纪检部门对物资采购过程中供应方给予的明示折扣,是否如实入账、涉及物资采购的相关人员是否取得暗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取的回扣收入,一律纳入学校的统一核算与管理。

(四)加强高校物资采购管理信息沟通 高校为达到对物资采购的有效管理,高校内外部之间的物资信息流动应保持通畅。高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浏览物资信息网站例如实验室设备采购网、实验室信息网、现代教育装备网、仪器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慧聪网等,了解厂家的资信、产品技术性能、公开报价等方面的内容,实现高校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技术交流。高校物资采购从基础数据管理开始,建立和完善与采购有关的基本数据库(采购论证、审批、立项数据库、招标流程管理数据库、评审专家数据库、供货厂商信息数据库、合同履行管理数据库等),使用过程中应依据最新资料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定期生成报告并对报告信息与其它信息(如财务信息等)存在的差异及时处理,实现高校内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的大容量、快速传递。

(五)健全高校物资采购管理监督机制 高校物资采购管理监督体系的建设中,要健全物资采购监督的法律体系、明确物资采购经济监督的方法,才能保证高校有效的执行监督。高校应制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高校招标管理规定》、《高校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使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另外高校应对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完善,内审部门不仅要对物资采购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还要对物资部门的采购行为、校内各部门计划的提报(设计、设备、技术、用户)、指定采购等行为监督,通过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物资采购档案、审查物资采购经费收支的会计资料、研究分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对物资采购流程采用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对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