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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保障制度范文1
论文摘要:高师音乐教师教育质量,既不单纯地指向于从事音乐教育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成,也不单纯地指向于从事音乐教育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能的娴熟,而是主要体现在教育机构所培养的人才综合素质的高低及其可能显现的程度。在社会监控和高校自律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构建完善的教师教育质量的制度保障体系,是教师教育质量获得根本保证的必由之路。
目前,高师音乐教师教育质量面临生源状况不尽如人意和师资水平不高的双重危机。音乐教师教育质量面临的困境与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因此,提高音乐教师教育质量,需要稳步地进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提升音乐教师教育质量需要有制度做保障
教师教育质量是教师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而音乐教师教育质量既不单纯地指向于从事音乐教育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体系的完善,也不单纯地指向于从事音乐教育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能的娴熟。虽然目前对音乐教师教育质量还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但是,从音乐教育的现实需要上看,音乐教师教育质量主要体现在所培养的人才综合素质的高低及其可能显现的程度。目前,人们对音乐教师教育质量的要求,包括对专业知识的特定要求,对专业技能的特定要求,对从事音乐教育职业的基本道德、职业意识要求,对职业理想、职业追求的要求,对促使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和谐转化为育人、娱人活动的特定能力要求。而实践表明,音乐教师教育质量的诸多要求,在传统的封闭式的教育制度框架内,实现提高的空间十分狭小。
面对现实的严峻挑战,洛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对音乐师范生培养制度进行了创新,鼓励教师打破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做”的封闭式课堂教学模式。在新制度的激励下,我院建立了研究型学习环境、实践研究性学习制度。建立研究型互动式学习模式,旨在体现其教学主体与教学目的的不同,其独特之处是学习的小组模式和互动模式。小组模式即以小组为学习的单元组织;互动模式即教学活动采取有利于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小组之间交流互动的方式。通过采取小组模式和互动模式,最大限度地优化教学环境。实践表明,建立研究型学习环境,有利于学生提高音乐教学实践能力,使学生加深对音乐的内涵把握以及对本专业职业价值的理解。
在传统音乐教师教育制度下,经过数年的职前教育,仍有一批音乐师范毕业生难以适应基础音乐教育水平迅速提升和不断变革的需要。为培养服务基础音乐教育的合格音乐教师,我院制定了教学开放性制度,即根据基础音乐教育的需要和现代音乐教师教育的新理念,对课程进行改革。其改革的主要举措有:一是压缩与基础音乐教育关联较少的课程的课时数,同时,大量开设新课程。要求学生加强自主学习时间,再配合教师指导下的实践教学活动,使学习时间得到充分保障,以此优化音乐专业知识教育、音乐教师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三大板块的整体结构。二是拓展并优化音乐教育学的课程结构,构建内容更加宽泛的音乐教育学学科群。如开设“钢琴伴奏”“教育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省级优秀中学音乐教师示范课”等课程。三是加强学生阶段性学习效果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期中专业会演和“周周练”班级艺术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发现问题并汇总上报,从而引发学生对现存教育问题的思考,促进教育活动的改善和提高,形成了教师教育质量的良性发展制度。
实践表明,激励性、开放性的教学制度,有利于激发教师教改的积极性,有利于强化教师对音乐教师教育制度创新的认识。由此可知,提升音乐教师教育质量需要有制度做保障。当然,制度包括外部的制度和内部的制度。在目前的办学条件下,外部制度是提高音乐专业教师教育质量的基础,内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程度是教师教育质量提高的根本保障。
二、提升音乐教师教育质量的制度保障
影响音乐教师教育质量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生源状况和师资水平。因此,提升音乐教师教育质量制度体系的完善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构建优质生源保障的制度体系。优质的生源依赖于制度的保障。没有制度的保证,就没有可预见的、有秩序的行动。可以说,进行音乐教师教育制度创新,是师范音乐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客观要求。教师教育制度是否健全,对能否实现教师教育质量提升起着重要的作用。
生源的优质化得益于正确的办学理念与制度的创新,为此,我院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在众多高校音乐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时,我院仍坚持适度的招生规模,强化质量第一的办学理念,以吸引优秀生源为要务。第二,建立“教育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吸纳校内外专家和来自社会一线的管理人员参与我院诸如招生计划、专业设置、课程开设等决策过程,实现了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的对接,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三,就外部制度而言,优质的生源,依赖于国家和社会完善发展教师教育的战略。优先发展,不仅体现为办学条件的优先,还体现为实行师范生教育制度的优先。应该说,教师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是吸引优秀生源的重要保证。就内部制度而言,应该通过实行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的“合理流动”,鼓励一些非师范专业的优秀学生,调整到师范专业学习。同时,也允许一些缺乏教师特长的师范学生进入自己喜欢的非师范专业学习。
此外,我院还重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学生对课堂教育实践科目的学习和教育教学的实践成绩,加强教师专业的实践技能训练,着力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为基础教育输送高质量应用型的合格教师。注重根据学生不同的性格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实践方式,加强视频案例、课例研究、角色扮演、现场教学、综合示范能力等教学环节的训练,加强对学生教育实践设计的评估与指导。不断规范对学生的教师入职培训和考试,完善其教师入职教育的质量保障机制。确保学生在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之前,修满规定的实践性学分,完成教育教学技能的各项训练,达到入职从教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教师保障制度范文2
关键词 住房 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住房保障的做法及教训
美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主要包括直接建设公共住房、政府资助开发出租房及政府提供租房补贴。
(一)政府建设公共住房。
美国公共住房项目起步于1937年,是迄今为止美国最大的住房补助项目。公共住房由美国政府投资建设,由租户支付运营费用。地方政府为工程建设发行债券,债券的本息则由联邦政府支付,运营及维修更新费用则由房租支付。公共住房项目的开展,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合适的住房,缓解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经济低迷时间,大规模的公共住房投资也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自身的缺陷,公共住房最终走向衰落。
1、贫困集中。
公共住房最初的目标对象是低收入工薪家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住房居民变得越来越贫困。一方面项目规定当租户收入超过公共住房允许的最高收入时,将不能继续留在期内,必须搬出。另一方面,由于联邦住房管理局的房贷保险使大部分工薪家庭能够通过贷款购买价格合适的住房。如此,公共住房居民平均收入持续下跌,导致公共住房逐渐演化为“贫民窟”,贫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贫困集中常常伴随着种族隔离、暴力犯罪、吸毒贩毒等现象,甚至会对周边社区产生影响。
2、管理不善。
市场经济早已证明,公共部门永远赶不上私营资本的运行效率,这一点即使是崇尚自由市场精神的美国也不能幸免。公共住房的管理在许多方面遭到公众和学者的诟病,这主要表现在:
(1)资源分配不公。由于审查申请人的租住资格特别是审查对比不同申请人的资格时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因此在某些城市,决定谁有资格入住时,更多的是根据申请人的私人和政治关系,而不是申请人的现实状况,这种腐败现象也不只一次地出现于国内许多城市。
(2)管理水平低下。公共住房由联邦政府统一建设和管理,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将公共住房与其他房地产市场割裂开来,这使其在吸收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实践经验方面步履缓慢。由于场地管理人员责任和权力有限,导致租户的反映和投诉很少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处理。
(3)体制积弊难克。公共住房的体制是公有国营,其弊病中国人早已熟悉。管理方缺乏管理的积极性,承租方更缺乏日常维护的自觉性,因此公共住房衰败的速度要比其他类型的住房要快的多。
3、资金困境。
在房屋寿命前期,公共住房的运营费用问题并不突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和房屋老化造成维修费、建筑系统更新等运营支出上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公共住房居民变得越来越贫困,房租支付能力下降,导致运营费用最终超过了房租收入,政府不得不贴补费用以维持其运转,然而即便富如美国,仍然无法承受如此沉重的财政负担。根据1990-2003年资料显示,美国政府拨付的运营补助和设施维修资金从来就没有满足需要。
4、资源浪费。
由于上述原因,一些管理不善的公共住房逐渐走向衰败,有条件的居民纷纷搬离,另外,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家庭的购买力增强,无力独自购房的家庭相对减少,这些因素导致部分公共住房闲置,不得不提前拆毁或挪作他用,造成资源浪费。
(二)政府资助私人机构开发出租房。
美国政府资助私有资本开发的出租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补贴,二是抵押贷款补贴,三是补贴出租方。
1、低收入住房税收补贴。
尽管建设公共住房提供给居民的做法更直接、更明显,但实际上在美国,对低收入住房的补贴主要来自于税收补贴。1986年实施的《税制改革法》设立了低收入住房税收抵扣(Low-income housing tax credit,LIHTC)条款,刺激了对低收入租赁住房的投资热情。根据该条款,投资者可以连续10年得到税收补贴,即投资者可从所得税中减免相应于补贴的数额,条件是投资者开发的出租房必须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15年。补贴的数额取决于工程直接成本,地理位置和项目中低收入住房的比例,通常为工程直接成本的4~9%。该条款消除了投资者对低收入住房低利润的顾虑,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热情。根据HUD2009年的数据,截至2006年,低收入税收抵扣计划已经惠及2.9万个项目超过160万套住房,超过了公共住房项目。
但低收入住房税收抵扣计划缺点也很明显。首先, 税收补贴资助的住房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不能随租房者的收入变化而适时调整。当租房者的收入下降时,其支付的租金占其收入的比例就可能上升并超过其承受能力。其次,该计划易导致贫困集中,因为税收优惠直接面向低收入住房,因此投资者为了得到最高优惠(9%),往往只开发纯低收入住房小区,容易导致住房隔离现象,形成贫民窟。第三,该计划无法提供连续性的税收优惠。一些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当15年期满后转变为市场利率租赁房时将会面临风险。最后,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更是放大了该计划的其他弱点,由于投资商在金融危机中损失巨大,或者破产或者被政府接管,因此他们对税收优惠的需求破灭了。以加州圣何塞市为例,许多投资者退出了投资税收优惠证的市场,低收入住房项目已经难以吸引到私人资本投资。根据该市政府的数据,2009年的投资额已经从2006年的90亿美元下降到45亿美元。投资商将不得不寻求其他形式的补贴或者被迫提高租金。
2、抵押贷款补贴。
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政府通过不同形式,为开发商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降低住房开发成本,从而使房屋所有者可以征收低于市场水平的房租,以满足部分“夹心层”家庭(不符合公共住房规定,但无力在市场上获得住房的家庭)的住房需求。但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导致运营费用超出了租金收入,使许多工程陷入困境,导致无数项目贷款违规,而且同税收补贴一样,贷款补贴也导致固定房租,而不考虑租户的实际收入变化。
3、出租方补贴。
为改善税收补贴和贷款补贴的局限性,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采用新的补贴方法,直接为出租户提供补贴。该计划向房东支付租房者收入25%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因此,租房者的房租和政府补贴都可随市场租金的变动而调整。但由于市场租金不仅包含了贷款偿还和运营支出,还包含投资者利润,这使开发商缺乏控制成本的动力,导致项目开发和运营成本居高不下,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三)政府向租房者提供补贴。
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帮助他们获取私人住房市场上的现有住房。其基本做法是设立一个标准租金,标准租金与低收入家庭收入30%的差值部分由政府以租房券的形式补贴,低收入家庭持租房券自由选择市场上的房屋。与其他保障方式比较,租金补贴花费较小,管理成本较低,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选择较灵活,因而受到不少学者的推崇。
但租金补贴的形式也存在其先天不足,拥有租房券不能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够使用它。首先,当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房价飞速上涨时,使用租房券不一定能租到价位合适的房子,因为一个相对静态的补贴标准难以跟上动态上涨的租金,其次,当房市升温时,房东未必愿意接受租房券持有者,因为在众多持币待租者的等待下,谁都不愿找麻烦去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核程序。第三,在这种情况下,持租房券者只能选择较差地段的社区,从而逐渐形成贫民窟现象。
二、美国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启示
美国保障性住房百年来的发展告诉我们,建立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时代特征,顺应时势,逐步演化而成。与美国不同,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城市人口中70%以上中、低收入家庭,因此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老人、残疾人等承租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夹心层”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房(或称经济租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发展建设保障性住房关系国计民生,我们需要在借鉴他国经验和吸取他国教训的基础上,使我国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走上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
(一)政府主导低收入住房的供给。
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是为了实现低收入者的居住权,强调的是住房的生活资料属性,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政府而不是开发商应承担提供低收入住房的责任。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非营利的低收入住房建设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物美价廉的住房。
(二)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
美国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教训说明,完全依靠政府投资发展低收入住房注定会因资金困境而走进死胡同,我国经济条件与美国无法相比,而低收入住房覆盖面更大,更应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低收入住房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体建议如下:
1、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确保提供“经济适用地”。尽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政府划拨,但其成本仍然包含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因此,政府在供地时,应提前测算,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划拨供应“零价地”或“低价地”。
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单一,基本上由自由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也规定应包含贷款利息,若用地方政府债券替代银行贷款,具备成本优势。一是地方债券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有利于降低成本;二是地方债券利率高于国债利率,且有政府信用担保,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即拓宽了居民投资渠道,又解决了建设资金问题;三是地方债券本息可计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通过销售回收,不用政府负担。
2、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开发和运营资金。
美国的教训告诉我们,租赁房建设难,后期运营更难,难点在资金,因此必须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建议资金来源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利润。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可取3%的利润,但若由政府非营利机构建设,则利润部分可作为租赁房资金。
(2)对商品住房设立低收入住房发展基金。当前,开发商的高利润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以青岛某项目为例,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楼面地价为1790元/m2,2011年房价已飙升至20000元/m2,利润可见一斑。因此,建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房可按时段、区域或土地级别依据该区域统计均价设置标准价,超出标准价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的征收低收入住房发展基金,此举有利于合理控制房价。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虽然美国的低收入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备受争议,仍然不失为一种可以借鉴的融资手段。政府可向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房的发展,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
(4)公有资金。当上述资金不足时,可动用土地收益,公积金收益等公有资金弥补租赁住房资金的不足。
3、科学设置限价商品住房运作模式。
当前,限价商品住房的运作模式是限房价,竞地价,双向挤压开发商的利润空间,甚至会出现亏本的情况,这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使房屋品质得不到保障。因此,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在保证开发商一定利润的情况下(例如6-8%),测算土地出让金的最高价,然后通过招标,在最高价范围内实行价高者得的出让方式。如此,才能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的健康发展。
4、科学规划,重视城市可持续发展。
教师保障制度范文3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落实公民权利、提升国民福祉、确保社会和谐、为国民提供可预期未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各国的经验表明,构建这项制度并实施落实,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尤其是实施和落实好坏,直接影响这项制度的效用和可持续发展。一项好的社会制度如果难以实施和落实,或者没有实施和落实好,就显现不出其“好”,甚至有可能会走向方面,违背制定者和构建者的初衷。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就我们对中国社会保障的了解而言,其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设置不足,又有实施和落实不好问题,乃至两者相互影响。在实施和落实层面,主要是社会治理问题,其对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目前而言,从社会治理角度去探讨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的研究相当不够,本文希望就此做些探索。
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入社会治理阶段
回溯过去,中国社会保障建设更多地停留在制度变迁和建构上,从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双轨”,到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体制转轨时期“残缺型”,再到本世纪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代的“底线普惠”。城乡双轨表现为农村居民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更确切地说是单位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残缺型”与“双轨”不同的是,有一些原来在城镇体制内享受到单位福利的人因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而被抛出体制,成为体制外的人员,其享受的保障减少了;与此同时,一大批进城的农村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到城镇的社会保障。之所以这是一个残缺型阶段,是因为单位保障制度开始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真正开启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是,参保对象存在着明显的户籍、所有制和区域差异,不少人没有被覆盖。只有进入21世纪,国家才意识到过去那种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体制内外差别、所有制差别等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于是开始“广覆盖、保基本”的“底线普惠”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中国已经有了一个基本涵盖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国民义务教育制度等已经建立;但是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只限于非农领域;住房保障仅限于城镇居民人口,仅仅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政府开展了乡村危旧房改造。显然,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还在进行之中,其中人口“全覆盖”的问题更为突出。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115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9774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704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0621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703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另据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10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907万人(1036.2万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5209.5人(2916.4万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达到84222万人,占2014年末全国总人口136782万人的61.54%,还有38.46%没有被覆盖住。其中,全国720万左右公务员和35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属于单位养老保险,当然他们享受的养老金水平远高于其他许多人群。如果将他们纳入统计,那么当前中国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约达到88500万人,占总人口的64.7%左右,还有35.3%的人没有参与到养老保险之中(其中不少是未成年者)。从参保人数来看,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无疑是最多的,即便这个最多的保险覆盖面还有一定的缺口,可想而知,其他社会保险的缺口就更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7116.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2%,可以说已经对困难人群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和“应保尽保”。
然而,社会保障制度与实际数据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至少呈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没有全覆盖的问题;二是一些制度虽然实现了全覆盖,但并不是所有国民都能享受到全覆盖。这两种情况分别又说明了什么呢?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还没有到成型的状态;另一方面说明即使有了制度,但要惠及全民,还需要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由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来支撑。
这从社会保障建设要实现的目标变化上也可以看出:在过去的30多年中,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从扩面开始,由于存在着双轨和残缺的问题,因此,将原先更多的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的人们纳入到体制内,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扩面,也需要治理跟上,但是相对而言,政府会更偏重于制度修改、改革和创新。在最近10多年中,从理论上看,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具有“全覆盖”的特性,但是不同人群还是有着很不相同的待遇,而且还有一些人没有在实践上真正被覆盖,因此,均等化就成了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目标。但是均等化并不是一躇而蹴的,尤其涉及到社会各主体的参与和合作,就需要社会服务的配套,这些都关系社会治理的问题。没有有效的社会治理,社会保障可能难以辐射到许多更需要保障的边缘人群,难以体现社会公正和透明。因此,均等化与社会服务、社会治理便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如果说,迄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还处于制度完善和健全阶段,那么从现在开始,社会治理则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关键要求,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入了社会治理新阶段。
以社会治理视角拓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社会治理在国外社会保障实践中是很重要的内容和机制。一方面,社会保障需要靠社会治理来落实,另一方面它又是为服务后者而生的。社会保障大大提升了人们应对疾病、失业、贫困、老龄化等风险的能力,但是这背后需要相应的机制、条件来支持。比如,养老保障确实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经济能力,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养老服务体系,那么提高了的经济能力就无法转化为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满足(比如照料护理需求)。拿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来看,它不仅仅是一个保险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丰富的社会治理内容,或者说,它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日语中,“介护”是综合“身体照护”和“家务服务”的双重概念,可视为介于“照顾”与“护理”之间的工作,包括身体清洁、协助饮食起居以及家务服务等,而“介护保险”就是通过保险运作的方式,为老年人口提供生活服务常规化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与年金制从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的目标不同,“介护保险”的目标是通过相应的生活服务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介护保险”更多与护理和生活照顾相联系。介护保险的实施不仅需要一套规则、标准,还需要一系列的机构,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介护是有级别认定标准的,需要认定的机构和专家,所以产生了“care manager”这样的职业,认定之后,由具体的人和机构提供相应的介护服务。这就是一个社会治理过程。
不仅在养老保障方面,在所有其他保障方面,都牵涉到社会治理。医疗保障离不开社会治理。比如,什么样的缴费和报销规定更能吸引人们的参与。不同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影响人们的就医行为,从而决定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反过来,医疗保障的报销规定直接影响人们的就医行为,也会左右医院的行为。在实践中,医疗保障牵扯到医院、病人、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报销管理部门等多方的关系,反过来建构出相应的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格局。在住房保障上,不同的制度设置也会影响住房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凯梅尼研究发现,不同的住房租赁政策会引发不同的住房需求和购房行为,从而对政府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在他看来,租赁市场分两类,一类是营利型市场,另一类是社会型市场,认为“营利型租赁市场无法为一般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而国家不愿意采取一种使国营成本型租赁住房填补这个角色的政策,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了家庭对于住房的选择……剩下的可能性只有两种:一种是租住租金高昂、居住权没有保障的营利型租赁;另一种是购买自己的住房,从而制造出越来越多的购买住房的需求。可见,营利型市场策略具有强烈地提高私有住房需求的效用”[2]。不同的理念决定了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政策塑造了不同的市场,由此产生不同的政府和居民(或住户)行为,构筑市场、政策、政府、社会、居民的互动性治理关系。
社会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物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具体地说,社会治理有多层涵义:第一,参与者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包括个人、制度、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等;第二,它们针对的是共同事务,社会保障就是这样的共同事务;第三,在管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需要许多方法,有了这些方法,不同社会主体就可以就不同的看法和利益进行折可、谈判、妥协和调适,最终达成合作;第四,社会治理是一个不断的持续过程;第五,在治理过程中会有一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这些制度有可能是事先的安排,也可能是治理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因此它们既是社会治理的依据又是社会治理的产物。就此而言,社会保障从制度建构到落实,显然是离不开社会治理的:社会保障“广覆盖”,是牵涉到千家万户、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共同事务,在管理这个共同事务中不同社会主体有着不同的想法、利益和需求,如果没有一系列综合的方法和制度安排,或者这些方法和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地统合各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和需求,那么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就不能形成合作行动;当然,在冲突中也许会找到合作的方法和制度。
由此,我们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着重于制度―行动的关系问题:行动是否按制度规定的路径进行?行动在多大程度上会导致制度的演变?一个理想的制度就是让行动按照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能有效地反映和满足行动者的需求;是值得信赖和可预期的,即制度性信任和确定性;有着严格的、透明的、合理的规定和标准;有强大的技术、经费和组织支持体系。但是在现实中,行动经常会出现偏离制度的现象和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导致,因为其他因素有可能比制度本身更具有吸引力和影响力。制度与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基于此,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实施、运行轨迹,找出完善和发展方向。
制度―行动的张力: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核心治理问题
中国已经构筑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和劳动保障等确保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因此笔者拟以其为重点剖析对象,从制度和行动两个维度来探讨中国社会保障的运行轨迹。从制度到行动,是一个社会运行和社会治理过程。虽然我们建构了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就如愿了,就能确保社会“共享发展成果”了。我们既要拷问这个制度是否合理,又要分析制度是否落到行动上。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式确立。这个法律从价值、基本原则到缴费、支付、基金运作、监管和惩处等,都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作了规定。但是,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个法律所构筑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影响到实际运行。
1.一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抽象,难以操作和实施,或者不利于操作和实施
《社会保险》总则确立的社会保险价值是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是,怎样才算是共享发展成果?在多大程度上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呢?法律对此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也没有在后面的具体条文中给予科学的规定和解答。又比如,总则规定个人监督单位缴费、社会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但是,个人怎样才能真正地监督单位缴费呢?社会怎样监管基金呢?社会又是谁呢?社会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机制监管呢?抽象的、笼统的规定表现为,执行主体不明确、具体执行过程不清晰、具体标准缺乏等,由此给社会保险运行制造了许多麻烦。当前,对中国社会保险费负担是否太重问题,社会有很多的讨论,这自然牵涉到如何共享发展成果问题。而这是一个在法律上甚至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企业普遍觉得,现在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太高,企业负担太重,要求减负;而作为社会保险经费管理者,政府又觉得要维持社会保险经费的可持续性,缴费比例不能太低。目前,中国社会保险费用基本上是由单位或雇主和员工或雇员缴纳,五项保险缴费占据了工资的35%左右,而最近几年工资收入增长快,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负担,想方设法不跟一些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员工的社会权利,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2013年国家卫计委对全国流动人口的调查显示,“流动人口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均不到其人口总量的1/4”,其中养老保险只有22.7%,医疗保险为23.6%,工伤保险达到24.8%,住房公积金为8.7%。[4]我们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数字,比如北京的不少理发店都没有给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瞒报员工数量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法之规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是有权监督的,而现实是政府的权力尽管是清晰的,政府却没有精力和能力对所有企业实施监督;个人和社会的权力则缺乏实施机制,根本没法对企业进行监督,因为法律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目前,“举报、查询”是个人和社会的主要监督手段,员工个人做此事面临许多障碍乃至代价,得不偿失。比如,“举报”得不到回应,员工有可能会被企业解雇,甚至会被以各种理由减扣应得的工资,乃至面临人身报复; “查询”也得不到社保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社会”的形式比较虚,没有相应的载体,也缺乏社会组织帮助员工实施监督的案例。所以,个人和社会监督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起不了实质作用。当然,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与一些临时性、流动性员工对参与社会保险不感兴趣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他们不感兴趣并不等于他们不需要,只是他们发现,自己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流动到其他地方,或者回到家乡,他们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繁琐,部分社会统筹被扣留;于是,选择宁可不参加,不想去面对这些麻烦。
2.技术性问题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
任何制度都有一整套技术来支撑,没有技术支撑的制度是无法运作起来的。同样,《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许多的技术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本身存在技术性问题,反过来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统筹账户是按照单位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的,技术性问题就出现了:职工人数怎么确认?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工资总额的比例又是如何确立?正如上文指出的,一些企业或单位为了减轻社保负担,就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因而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这种瞒报的背后原因不仅在于没有统计手段,更关键的是缺乏组织技术,也就是说,职工不能独立组织起来参与监督、管理和表达,这就是严重的社会治理问题。所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尽可能地利用这些技术性问题,降低给职工缴费的比例。同样,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缴费和养老金待遇上的技术性问题,是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选择100元缴费档的主要原因,而且有不少中青年农民头一年缴费让老人享受到基本养老金后第二年就不缴费、不参保了,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设计让他们感受不到早缴费、早参保的好处。而且,他们更意识到缴纳100元在收益上是最好的,但是100元档对于养老的作用是非常小的。
当下,不仅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不能激发人们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存在让参保人员吃亏的问题。有网民揭发城镇职工养老金有若干猫腻,如缴费15年拿不回成本,60%的替代率只是平均数等;推迟离退休年龄,增大对老百姓养老金的剥夺等。而不管揭秘科学与否,不管农民选择社保档次甚至不连续投保的行为是否理性,如果一个制度无法有效调动人们的行动,我们首先需要质疑的就是这个制度。比如,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国家推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旧农保),但是由于采用商业保险模式,激发不起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次新农保增大了国家的投入,比如基本养老金由国家承担,有效地激发起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在设计缴费档次和享受水平上仍不能给予农民长期收益的稳定预期,从而降低了他们投保的热情。如果一个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为人们提供长期的可预期获益和信任,这样的制度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支持,就有趋向衰败的危险。
在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制度建构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而不是相反,那么其完善只能是在自下而上的博弈中进行的。与制度产生张力的行动,有助于推动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但前提是需要一套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它们能反映和表达对象的需求,向上传递真实的信息和压力,倒逼政府作出合理的调整和改革创新。目前制度与行动的缺陷在于:最了解信息的基层政府没有动力向上传递全面信息,更不能反映民众的需求和不满;广大民众有表达、上传的强大愿望,但缺乏相应的途径。上级决策部门往往在没有强有力的依据,或者说局部依据的前提下,建构所谓合理的政策和制度,其中不免夹带着部门的“私利”,由此出现上级决策部门认为政策和制度非常合理,基层政府一味地去完成任务而缺乏修正的权力和动力,于是政策到了民众那里只能是被动接受或者消极抵抗。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实施就是这样一种状况:为了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将老人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权利与子女参保行为挂钩,一些中青年农民为了父母享受基本养老金,不得不选择了参保,但是他们对缴费参保能为其未来养老带来好处并不看好,因此他们选择了100元档。基层的社保协官员也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性的。还有一些农民由于没有持续缴费的动力,随时断缴的行为经常发生。对于一个制度运行来说,出现这样的一些行为,是很大的威胁,但是基层政府并没有将这些信息及时向上传递,当然,也许它们认为即使反映了,也未必获得重视。而民众更没有机制去反映他们的想法和需求,这就难以有效地促进一项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这实际上反映的正是社会治理的缺位问题。
不仅养老保险制度如此,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一项保障制度从抽象的原则规定到具体的技术路径设计乃至实施,都会影响到参加者的行为,而参加者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制度的反思性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其利益和需求的体现。由此制度与行为就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张力,合理的逻辑是社会治理走上了前台。广义地看,在任何国家,社会治理应该贯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技术路径的设计和具体实施这样的全过程,从而有可能解决各种失灵和张力问题。正如有学者所强调“普世公共福利的散布和社会民主与劳工运动的兴起之间的相应关系”[5]。尽管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似乎与此关系不大,社会问题的倒逼无疑是不可忽视的,但是被动的、缺乏积极的建构性。
由此可见,只有以社会治理的视角去观照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才可能更好地解释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即构建强有力的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与社会保障的积极建构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英国等欧洲福利国家出现反对国家主导福利供给的声浪,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由此被引入社会福利供给领域,出现分权和为使用者赋权的参与式服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英国和德国在福利上将中央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即所谓分权;与此同时,政府也认识到扩大使用者的权利的重要性:“如何确保使用者有发言权,不仅是坐下来开开会而已,而是表达他们的需求,决定哪种水平的服务最符合他们的那些需求,并选定服务应该如何供给,又是由谁来提供?让使用者涉入决策过程、服务供给,甚至设施和服务的管理,所有这些全都需要仔细思量。”[6]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碎片化特点,地方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目前正处于不断向上级政府集中的过程,这里也存在如何分权和集权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比英国、法国、德国的分权更为复杂,中国的权责更不明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规划上地方政府没有什么权力,都是归于中央;但是,在落实中地方政府要承担职责。由于中国政府层级过多,即使在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权责不明,因此经常出现有权的地方政府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权的地方政府(主要是基层政府)则要承担责任的现象。结果是,不承担责任而有权的政府,往往不顾具体情况出台与现实不相吻合的政策和制度规定,给无权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制造了“落实难题”。而为了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权的地方政府往往会采用一切手段去运作,以至于经常损害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比如有的地方政府把社会保险缴费与其他政策捆绑使用,扭曲了自愿参保原则和精神;反过来,参保者也会采用一些手段去规避甚至对抗地方政府。这使得一个本来为民造福的制度,却演变为民众负担、官民摩擦,损害社会互信和秩序。因此,如果说欧洲国家的议题是分权的话,那么中国目前在社会保障建设上面临的主要是责权明晰问题。只有责权明晰的不同级政府,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有效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发展。
如果说分权、权责明晰旨在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那么,为使用者赋权的参与式服务则是厘清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在如何处理好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上,中国比欧洲国家更急迫。从社会治理角度去看,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虽然也确认多方责任、社会和个人监督参与等,但是在技术落实上缺乏路径、机制,尤其是缺乏权利和需求表达机制,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社会治理几乎缺席。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共识不够、信任不足、合作缺乏、团结意识差、投机心理强等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持续发展的问题;反过来,也说明社会治理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重大瓶颈。从制度―行动来看,社会治理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社会保障建设和实践:
1.在制度改革上引入社会参与、协商讨论(乃至辩论)机制
当前在中国,有两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具争议、最缺乏社会共识:一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另一项是延迟退休年龄。这两项改革之所以引发那么大争议,关键在于它们触动了原有的利益格局,特别是作为现有制度受益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心改革会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利益。而延迟退休年龄则引发另外三种担忧:一是国家把养老问题转嫁给民众;二是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有权者)利用退休年龄延迟而更长时间地占据岗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增大年轻人就业困难。当然,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退休年龄延迟都会引发争议,问题不在于争议,而在于争议解决机制,即让不同意见者有表达、交流和达成妥协的机制。
首先,政府要向社会充分地释放改革意图,增加社会的了解。其次,政府应鼓励社会提出不同的改革方案,让不同方案进行辩论、比较,相互取长补短;媒体、民众皆可通过各种平台参与讨论,使得方案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想法和需求。再次,经过全社会辩论而形成的改革方案,还需要经由人大进行辩论,以立法形式确立。“各色各样的服务使用团体,让这个议题变成福利辩论中不曾稍歇的焦点。”[7]也就是说,辩论是赋权使用者的重要机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涵和表现形式之一。要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获得更大的社会共识,各种改革方案的比较、辩论以及社会参与等势难避免,如此才可能化解制度与行动之间的张力。这应该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新常态,也是中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2.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上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有利无权无责、无权无责也无利的问题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是责权利不清的充分体现。由于责权利不清,在社会保障的实际治理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摩擦问题,比如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中,有关管理部门只想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给转移接续设置了重重难题;而农村流动人口无处申诉,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又得不到有效的制裁。这反过来大大地降低了农村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保的积极性,也降低了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制度上“去地方化”、行动上“地方化”。所谓制度上“去地方化”,是指不要以县区、市为社会保障统筹单位,应建立全国性基本社会保障统筹和以省域为补充社会保障统筹的双层制度,从而减少政府责任主体,强化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责任,达成责权清晰、合理匹配。所谓行动上“地方化”,即中央和省级政府将运作权力和责任应委托给县市区,服务下沉到乡镇、街道乃至村社,各种费用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一部分转移支付,特别针对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部分用于向基层政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签订合约,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责任机制。
3.社会保障建设离不开社会、民众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虽然《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社会保障政策都将民众、社会组织纳入到治理和运作中,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在实际治理和运行中,社会治理和民众参与缺乏有效的技术路径和机制,现有的企业三方谈判机制和基层社会自治机制,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促进社会保障建设的作用。国家需要专门就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开展专题研究,将协商民主辩论、互惠共赢机制引进来,真正为民众赋权,不仅让他们成为社会保障的消费者和使用者,而且让他们参与改进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增强社会保障与民众需求的连接。人口流动、社区和村委会行政化、社会组织发育不良、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了民众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不能有效地表达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并监督、评估社会保障,使他们成为被动的使用者和消费者。一开始不少人对参加社会保障并不积极,尤其在农村和农民工群体当中,不少人对社会保障依然不信任。因此,在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与民众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并在基层社会构筑社会保障协会,让民众参与协会,以协会的形式实施对社会保障运行(比如缴费、报销等)的有效监督,使他们意识到社会保障确实能实现社会共济、济困解难、共享利益、改善生活质量,才会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
教师保障制度范文4
关键词:教育改革与发展;教育公平;民办教育;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6―053―03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阐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可谓立场鲜明、态度坚定,与时俱进、统筹规划、振奋人心。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教育政策法律制度架构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消针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性政策,给予其更多的扶持性优惠待遇,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救济体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推动实现民办学校和教师与公办学校和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待遇,保证《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推进民办教育大发展、大繁荣之愿景,努力推动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崭新格局。
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以教育公平为视角
制定并且完善教育政策法律制度是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保障教育公平最为有力的举措。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辩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关于法律地位的含义却十分丰富,可谓见仁见智,在理论界尚无定论。但通常认为,“法律地位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就能较容易地理解民办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民办学校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它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属性;它的存在是不是可有可无;国家应该如何对待民办教育及民办学校;国家应该如何通过政策安排、制度设计、立法建制,统筹好、协调好、权衡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的关系;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中如何体现教育公平;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属性是什么;他们可否与同级同层次公办学校教师享有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继续教育、交流培训、换岗锻炼、职称晋升等条件和机会;如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何通过现有的教育政策法律制度得到救济等问题,都是本文所要初步探讨的。
(二)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新期待
实现民办学校和教师与公办学校和教师法律地位平等的困境,主要在于人们对民办教育存在与发展之否定和漠视。值得我们民办教育工作者庆幸的是,这样的错误认识再一次被《教育规划纲要》所更正。《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这不仅仅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的简单重申,更是体现出国家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立场和态度。
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最主要的载体。面对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即“穷国办大教育”,国家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办全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广泛吸收民间资金参与支持办教育,创立民办学校,对于加快落实好“教育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以及“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是极其必要的。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教师平等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尽管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和执行,民办学校和教师还是经常被不公平对待,尤其是关于他们的法律地位,社会上否定、漠视的评价仍然居主要方面。针对这样的生存境况,适时出台的《教育规划纲要》无疑是回应这一难题的治本良策。我们期望她能有所作为,能够真正给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工作者带来美好的希望与憧憬。
二、同样承担传承文明职责的民办学校
(一)民办学校的生存困境
实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正确定位民办学校身份的逻辑前提。教育公平不仅指受教育者的入学、接受教育、教育评价、政府公共财政投人、教育资源配置的形式公平,还应包括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竞争环境的同一性、身份的平行性和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即实质公乎。毋庸置疑,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传统观念巨大惯势的影响和民办学校自身发展的状况,民办学校不被人们认为是教育的“主流”队伍或者教育领域“正规军”。所以,在社会地位上,民办学校天然地就比公办学校“矮半截”。也由于社会对民办学校在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上的争论不休,存在对民办学校社会身份的否定性评价就不足为奇了。民办学校自诞生以来,就一时一刻也没有放弃争取公平对待和乎等地位的努力,虽然有时声嘶力竭,黯然无助,但毕竟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发,对民办学校来说,在争取“正当名分”上就有了更多的自信和底气。国家明确承认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政府应努力营造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平等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环境,促进民办学校茁壮成长,做不到这一点,就是政府的失职!民办学校没有一个“正当的名分”,处境就十分尴尬,最终难逃被公办学校“挤压”倒闭的命运。
(二)民办学校法律地位的制度保障
1 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取得“正当名分”后,还需要政府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也就是要给民办学校“松绑”。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其实并不很难,只要教育管理者敢于下定决心,善于统筹思考,肯于真抓实干,这个困在民办学校头上的“魔咒”是很容易被“解锁”的。对待民办学校应该像对待公办学校一样,在公共财政投入上、教育资源配置上、师资调配上、科研立项审批上和参与社会活动上等,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差别待遇。同时在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由于它先天的“底子薄”,师资力量不够强、教学科研资源不够足、软硬件教学设施不够先进等因素会阻碍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政府应出台一些专门针对民办学校的特殊优惠政策,以此弥补民办学校先天的“营养不良”,推动民办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2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也是公平对待民办学校的重要体现。民办学校实现科学发展既需要政策法律的引导规范,更需要宽松、自由、民主的空间来施展手脚。民办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订立、教师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政府应做好引导、监督,而不能越俎代庖地去干涉,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更不能以“不听政府指挥”名义,随意给民办学校“扣帽子”、“打棍子”、“摘牌子”。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政府的权威被维护了,但老百姓对教育多样化需求的选择权却被政府侵犯了,得不偿失。
3 民办学校应自强自立,坚持走特色兴校、质量强校之路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公益性原则,要积极践履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自强自立、不等不靠,珍惜自己的荣誉,践行时代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注重内涵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坚持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发展成长中避免与其他同级学校“同质化”。坚持特色兴校、质量强校,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注重品牌建设,诚信办学、依法治校,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受教育者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唯有如此,民办学校在争取“正当名分”和平等法律地位时,才腰杆硬、底气足、有力量!
三、同样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民办学校教师
(一)民办学校教师的生存困境
实现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平等的困境主要是,人们对民办学校教师类别及身份的认识还缺乏客观性。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是否是人才,社会上曾有不同的评论,但前不久国家的(中国的人才资源状况白皮书》对这一评论一锤定音。《白皮书》指出:“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我国《教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具备专业理论知识,通过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传道、授业、解惑,为社会建设培养人才,为国家发展作出了贡献。从这个角度来看,教师应该被视为人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8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该法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3条又细化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从这些法律规范中不难看出,民办学校的教师应该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备同样任职资格条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同等福利待遇。民办学校教师是人才,人才的成长不仅需要表面化的嘘寒问暖,更期待深层次制度的支持与保障。
(二)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制度保障
1 民办学校教师的成长需要制度支持
民办学校教师的成长亟待相关政策法律制度的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民办学校教师经常是有不同等待遇的,笔者就亲身经历过。在一次省委教育工委组织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业务培训时,当时给公办学校的名额是五人,而给民办高校的名额只有一个,后来经过我们努力争取,才又多分了一个名额。在培训时,我们民办学校教师被单独分成一组,不能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的讨论,当时我们很有意见,强烈要求“共享”公办学校教师的教学理论成果资源,经过我们的“呼吁”,会务组才允许我们旁听。类似的差别待遇不仅仅是这些,在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岗位交流、轮训等活动中,总感觉很没有地位、不入主流、不符正统,有时处境很尴尬。所以,民办学校教师的成长需要制度支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坚持用法制保障人才,推进人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权利要实现真正的平等,除了立场态度和出台相关政策法律措施,还应该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只有监督检查才会使政策法律措施落到实处。对那些歧视民办学校教师权利的现象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增强全社会和教育管理者对政策法律的敬畏之感,依法严肃惩处违反教育政策法律行为,对相关政府官员要问责,无论案件涉及谁,绝不能包庇迁就、姑息纵容,加大违反教育政策法律制度的成本。
无救济就无权利。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体系,完善救济制度,成立权利救济组织机构,创设一套公平、公正、公开、民主、高效的救济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保证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在实践中应积极探索新方法、新举措,以强化救济制度的救济功能。例如,在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作出关涉教师重大利益的决定前,可尝试通过引入听证程序来规范教师管理行为,维护教师的基本参与权、合理申诉权、正当知情权与合法诉讼权。
2 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积极发挥教育工会组织的作用
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是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利的前提。民办学校与教师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增进教师与民办学校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蠃。教育工会组织应积极履行维权职责,帮助指导教师与民办学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代表教师与民办学校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组织教师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为教师提供法律服务,督促民办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的人文关怀、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的人文关怀,是促进民办学校教师成长的根本要素。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完善教师诉求表达机制,建立教师交流互助平台,开展教师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社会应努力帮助民办学校教师解决生活、工作中实际的困难,多做雪中送炭的暖人心工作,为教师的成长提供平台和机会。通过调解、仲裁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使教师与民办学校的争议纠纷得以公正及时的解决,各自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维护,避免劳动纠纷久拖不决、随意处理。
4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保证政策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是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成长的“防火墙”。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积极宣传教学科研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接受并依法查处教师投诉举报案件,并主动对民办学校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涉及民办学校教师权利义务的政策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四、结论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增强教育事业发展活力的必然选择,所以支持、鼓励和保障民办教育就应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关键在教师,教师队伍建设是促进民办学校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有鉴于此,民办学校和教师能否与公办学校和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决定民办教育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这不仅考验着教育管理者的智慧和勇气,更深刻追问着他们对民办教育的求真态度与务实精神。
参考文献:
[1]郭彩琴,教育公平论:西方教育公平理论的哲学思考[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4:11
[2]陈晓琴,教育公平之我见――公平的教育解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1):21―23
教师保障制度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创新;适度科技
中图分类号:D632.1;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1-0133-05
建设创新型国家,除考虑科学技术创新外,同时还必须考虑非技术方面的创新,包括不可忽视的人文社会环境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基础地位。人文社会环境基础是一个包括组织、制度、文化等多个层面创新的系统工程。任何创新型国家活动都是在一定人文社会基础上运行,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下的人文社会环境,对国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愈加明显。
一、创新型国家人文社会基础的核心――社会保障制度
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和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的总系统。社会保障制度广泛且深刻地作用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道德等社会基本方面。在空间上,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人文社会基础的核心位置;在时间上,社会保障制度是久远的福利制度安排,其“刚性”、“长期性”决定了是国家战略的基础。可以说,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创新型国家中重要的、基本的社会条件、社会基础及社会动力。
自1884年德国的《工伤保险法》的出现,到上世纪70年代末,以养老保障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已成型。社会保障从最初针对少数人的反贫困方案扩展到全民的教育、医疗保健、住房、就业、养老和收入保障等关系人们生活安全和生活质量等诸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上,并逐步推延至一些更为广泛的领域,如义务教育、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服务等方面,这些方面又可以划分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三个层次。社会保障是为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占据着人文社会基础的核心地位,其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涵盖了全民医疗、住房、就业、养老和收入保障等,事关人们的生活安全、生存状态、生活质量、行为预期等诸多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最广泛的基本社会制度。
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牵涉到大规模的收入转移。收入转移已成为现代工业化社会一个十分重要和普遍的财政现象。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国防和外交的支出,成为政府第一大支出项目。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一般占到政府总开支的40%甚至超过50%,占GDP的10%以上甚至超过20%。世界军事开支最大的美国,联邦政府在各类社会保障项目方面(不含医疗保健和住房福利)的支出也高达30%,远远超过国防和安全方面的开支(20.65%)和一般性公共开支(12.75%)。大规模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已改变了现代国家的财政模式。提供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服务无疑成为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后,不仅加强了国家原有的对社会管理与社会控制的目的,且逐步丰富和转变了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手段、途径及理念。使得政府向公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四是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已经和政治制度融为一体,成为国内政治的主要内容,并改变了政党政治的活动方式。比如众多国家的政党竞选纲领中,社会保障问题就占了一半以上的内容。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创新型国家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者创新的作用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指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指与其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再生产、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等逐步社会化,劳动力再生产中遇到的生、老、病、死,物质资料再生产中遇到的水灾、旱灾、雪灾等各种自然风险,生产关系再生产中遇到的失业、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的社会风险,已成为个人和企业自身无法根本解决,需要国家建立规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来预防,当风险发生时给个人和企业以收入补偿。同时,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社会保障的存在是社会稳定、社会福利增加的客观要求,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收入转移。一是通过收费(税)的形式把财富从高收入转向低收入者,社会福利直接增加;二是对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提供必要帮助,减少社会成员的风险,起到社会“稳定器”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表现为社会资金的巨大投入而且也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表1中的国家是公认的创新型国家,几十年的实践证实了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时间几乎都是在二战后期或二战结束后开始建立,是典型的社会保障模式)。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创新型国家的直接作用
1.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对创新型人才而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产生明显的激励作用,为劳动者参与创新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创新同其他多数社会活动一样,人们从事创新活动主要也是基于从中能够获取足够经济收益的动机驱使。但是创新也意味着风险,创新的收益和成本都面临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创新活动既有获得超额收益的机会,也有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人们对于风险的感受和预期会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社会保障制度能最大程度地解决了创新带来的风险。因此,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完善程度越高,社会成员越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向上流动的预期,他们就越会积极主动地从事那些有利于实现这种预期的活动,人力资源流动越充分、自由,创新活动的频率和效率(以创新的总体产出比总体资源来衡量)也将更高。
纵观世界上创新型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虽然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一个基本的标准就是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即限制个人自由流动的制度基本上已被消除,地理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自由而活跃。如欧盟社会保险中的“名义账户”和美国的社会保障号等,都保证和实现了人才的自由流动,保障了人身的自由迁移权。与之相对的是不发达的国家共同特点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其明显特点为,社会保障是部分特殊群体(人)的福利,限制了其他阶层、群体的进入,劳动力的自由配置受到限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障项目的碎片化(分人群、分行业、分地域),尽管2010年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的规定,但是,由于深层的原因(如统筹层次不高、转轨成本仍旧存在等)没有解决,劳动
力的自由流动仍旧受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所制约,影响人才的合理配置。
2.完善的社会保障保证了对人力资源及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对社会劳动者的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降低劳动阶层之间的对立。一般情况下,科研人才在经济待遇方面已远远超出普通劳动者,若仅仅继续优惠科研人才,势必造成两者差距的拉大。如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没有像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合同法》执行难就说明普通职工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没有根本上解决。在此基础上继续优惠科研人员,必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对劳动者物质激励并非与劳动者的创造性高度正相关,在物质待遇达到一定程度后,人的创造性更多取决于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比如,创业的条件、子女的受教育状况、社会人文精神等社会基础。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这些社会环境、条件的改善、提升。
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直接保障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如美国的401k计划。401K条款(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养老金计划,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section 401K)的规定。该条款适用于私人公司,其目的是为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存款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它对美国的企业创新发挥了直接的作用。
反观我国2004年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正式确立。但到目前只有6%的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其中大部分是国企,众多的外资企业和一些新兴中小民企很少建立。与中国22 000万(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0万)人参加基本养老金人数相比,企业年金的1300万只占5%~6%。这种不广泛的激励制度不利于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3.社会保障制度对金融业的作用。社会保障对金融体系直接的影响是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为国家创新提供了资金支持;间接的影响是社会保障改变人们的预期,影响其储蓄行为,进而影响货币市场的供给。
一个竞争力强的国家,其市场机制一定发达和完善的,尤其是金融市场的发达。目前,各国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为资本市场提供了资金的来源,如2004年联邦社保基金的收入为6 580亿美元,总资产达到16 870亿美元;人口近400万左右的新加坡2005年公积金总额超过了千亿美元。2008年在国际上的养老金有5万亿美元,是国际上资本市场来源的1/4t。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等社保基金积累额近2.5万亿元),商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再加上年金,预计2011年达到7万亿以上。同时,社保基金正在进行多元化投资尝试,包括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工商企业直接投资、基础设施以及能源投资等等巨额的基金。可见,社保基金为企业、国家、社会提供了可能的资金源泉,若能利用好这个资金源泉,将会有力地弥补金融系统中间接融资与科技创新不能有效结合的制度缺陷。
4.拉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造成了“增长性贫困”陷阱。拉美地区20世纪80年代人均GDP增速为1%,上世纪90年代为1.9%,2001―2006年大约平均2.6%左右。经济呈增长态势(尽管表现很差),贫困率却居高不下,不断攀升:1980年贫困率为40.5%,上世纪90年代平均上升为43%作用。拉美增长性贫困的几个重要特征是,拉美现代化进程与城市贫困化同步进行,随着农民转化为市民,农村贫困不断转化为城市贫困化,城市“极度贫困化”表现显得异常突出,形成了一边是财富增长一边是绝对贫困恶化的奇特现象。一个城市,两个世界,贫富悬殊天壤之别,由此导致出现了暴力频繁和犯罪不断的特有“城市病”,成为世界上最不安全的地区之一。拉美增长性贫困的第二个特征是收入不公,导致两极分化。在世界上7组国家的基尼系数中,拉美地区为最高,是57.12,东亚与亚太地区43.14,OECD国家34.00t。这些国家出现的“增长性贫困”给了我们启示:国家实现现代化它不仅涉及一国之增长结构与可持续发展,还关乎一国之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及社会保障理念的选择问题。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发展和有效防止增长性贫困陷阱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
三、创新型成功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化了创新型国家的社会基础
一般认为,把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基本战略的国家称之为创新型国家。按照创新投入的单项指标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R&D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2%的国家共有6个,日本、美国、韩国、芬兰分别位居前四位。2009年世界经济论坛(WEF)发表的《全球竞争力报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Report),美国、新加坡、瑞典、丹麦、芬兰、日本、分别占据着前8位,虽然,因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时间,这几个的国家排名略有变化。但是,从众多的排名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创新型国家具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成功的创新型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包含范围极其广泛的社会保障尽管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导致了其社会保障的政策取向、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方面的存在差异。但上述几个成功创新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又代表了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的3种典型类型: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要求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专项基金,国家给予免税优惠或财政补贴,通过大规模的统筹互济分散经济风险;“福利型国家”,即为全民提供保障,资金来源于国家一般税收;新加坡、韩国社会保障则具有很强的收入关联性质,是一种强制储蓄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社会保障模式与整体社会经济水平基本上表现出巨大的适应性(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是局部的)。既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稳定的经济发展又强化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1.“福利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芬兰为例。芬兰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依据。芬兰1937年颁布了国家养老金法,1961年颁布了职工养老金法,1970年出台了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法、农场主养老金法,在医疗保健方面,芬兰1972年建立了基本卫生保健法等,每一项法律法规,内容都十分具体,不仅规定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权力,也规定了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基础的支持下,从20世纪70年代,芬兰选择发展通信产业,一举实现了国家的战略转型和经济腾飞,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飞速增长,在全球竞争力排名中跃居前列。高福利的芬兰基础保障促使社会发展进入了“免费教育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下一代教育……的良性
循环中。可见,在一个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中形成的高福利模式,对政府来说便不会成为一种负担,而会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和持续创新的基础和动力。
2.“自保公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美国为例,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的诞生,标志着美国社会保障的建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对电子、信息与通讯、制药和生物技术进行了巨额的投资,美国政府的这种作用深刻地改变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性质,这也是美国在信息革命中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特色是明显的。美国实行自由保险式的社会保障模式,国家给公民是否投保及投保种类方面的自由选择权;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范围很广,但保障的程度较低;最为保守和最强调市场经济的效率和节省准则。即最为谨慎、最有实力和最为保守的美国社会保障体制是其主要的特点。
3.强制储蓄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为例。1955年7月,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结合自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与伦理道德,探索形成的迥异于福利国家模式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其50多年的运作过程中日趋成熟、完善,成功解决了新加坡国民养老、住房、医疗等社会难题,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认为是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制度成功运行的典范。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新加坡的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支持。
(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标志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以成功的创新型国家为参照,1991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分别为4_4.2%、48.3%、68.6%、67.6%、66.9;同期占GNP分别为11.18%、18.45%、29.98%、21.97%、29.57%。
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与创新型国家社会基础有很大的差距。据社科院“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的蓝皮书报道: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同期的GDP分别为2.07%、2.18%、2.26%;占同期的财政支出分别为10.79%、10.94%、10.87%。并据此认为:当前诸多社会矛盾问题的症结在于社会结构的变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滞后时间约15年),一方面,资源配置机制的不合理导致社会结构变动与经济结构演变脱节,社会成员的发展差距扩大;另一方面,相当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发展的资源和机会的难度加大,导致社会结构调整滞后。同时,全国的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占全国总人口的75%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3%,而占总人口的25%的城镇居民却只占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87%。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而美国财政税收占GDP的比重为18%,如果加上国有资产收益与土地收益,我国政府的相对收入大大高于美国,而在民生支出占GDP的比重,几乎逼近世界倒数第一,除了柬埔寨、津巴布韦等国外。
四、国家创新型战略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中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但社会发展成本却非常巨大。其中很大的因素就是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应该由政府来提供,或者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的资源,在我国比较缺乏或者稀少。
(一)创新型国家下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不足
从本世纪开始,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了迅速的进步,取得了巨大成就。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已初步成型,但是,整体上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表现出巨大的不完善。
1.社会保障水平整体滞后于我国经济水平。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一国发展水平的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呈现逐步上升趋势。特别是人均GDP在3 000美元至10 000美元阶段,随着居民消费逐步由耐用品消费向服务消费升级,公共服务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将显著提升。虽然,我国近年来持续加大投入,但总体仍然不足,如2007我国社会保障(我国人均GDP已达3 000美元,处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与人均GDP3 000美元以下国家和人均GDP3 000―6 000美元国家相比,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分别低9.9和18.3个百分点。在主要经济体中仅略高于印度的水平。我国城乡间、行业间、人群间收入差距大,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仍旧比较突出。
2.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不足。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先立法后实施是这一制度的内在要求。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是消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和不确定风险而给人以安全感与安全预期的,这一制度的公平性、强制性与可靠性只有通过上升到法律规范才能得到根本保证。只有完善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现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靠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行政规章推行。社会保障各项目标进展情况差异较大,有的比较成熟,有的尚在探索阶段。
3.社会保险问题突出。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占据着核心地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的从属地位开始渐进式道路发展的,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现象严重,导致了各个部分的相互攀比,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困难重重;二是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限。比如我国2007年已经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到2008年底,全国覆盖2 334万城市居民和4 291万农村居民外心,部分居民仍游离于制度之外;我国社会保障项目针对的对象目前主要仍旧是有稳定的工作的职工,对流动性较强的劳动者特别是约占劳动者1/4左右的农民工还未覆盖;三是社会保险基金困难,即表现在筹资困难。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其中,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对一些新生的企业而言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转轨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现实。拒缴率或欠缴率逐年上升。另外基金的增值保值问题严重,基金的安全受到威胁,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创新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与社会经济整体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既是前提条件也是必要构成要素。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丰富的历史实践以及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没有一个适度的社会保障,一个国家很难步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形式多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没有绝对的“好坏”或“高下”之分。研究国外创新型成功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既要了解他们现行的模式、政策、方法,更要深入了解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有取有舍、为我所用,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立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多的是制度设计的理念问题。制度的基本定位决定了其发展的情况。因此,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坚实基础和成功保证,建设与社会经济水平相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保证所有居民的最基本需要,即最广泛的保障。其次,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要妥善解决好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的发展问题,明确国家鼓励并支持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的发展。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教师保障制度范文6
应对金融危机,澳大利亚政府保障职业教育质量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第一,通过立法、协议等方式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协调与沟通机制,确保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随着金融危机下职业教育发展优先权的提出,澳大利亚近年相继出台三项新协议,用来协调联邦与各州及领地之间的职业教育经费问题,分别是:《国家技术劳动发展协议》《促进年轻人就业的国家合作协议》《生产实习岗位计划的国家合作协议》。
第二,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追求质量保障的优秀标准。2011年5月,澳大利亚技能署了对于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在过去20年发展的综合性评估报告《为了繁荣的技能——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路线图》。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建议包括:对那些学习证书Ⅲ以下或基本技能课程的人给予全额公共资助,对于学习证书Ⅳ及以上,给予部分公共资助,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培训成本,还可以为学习者提供依据收入的贷款。
这些改革的举措与建议,为澳大利亚不断完善培训机构,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不断追求优秀的职业教育保障标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改革、更新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课程标准,保证质量的稳定性。培训包是澳大利亚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中重要的官方文件和教学法规。培训包按专业大类划分,全国通用。2009年,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与国家质量委员会委托相关机构对当前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进行评估,重点检查培训包的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实施情况。
我国未来教育的发展将以质量为重点。金融危机下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可从以下方面为我国提供参考。
首先,划定分担责任,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有效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保障制度。职业教育办学设施简陋,教学和实训设备缺乏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澳大利亚在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时,首先落实经费的投入问题。例如,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8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提出了“把握未来:技能化的维多利亚”一揽子改革计划,分四年共投入3.61亿澳元,加强TAFE学院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帮助学员取得TAFE学院或私人注册培训机构的资助等。受此启发,我国应区别对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生均经费标准,推动省级政府分类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划定举办者和学校分担经费的责任,争取增加更多的财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