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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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1

古人对于黄精这味药早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应用,不一一枚举。目前认为,黄精既有较强的补阴之力,又有一定的补气之能。临床上常用于多种慢性病以气阴两虚为主的症候。对其功效和应用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养肺用于肺阴不足合气阴两虚之证。 肺阴不足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干咳少痰或痰中带血、气短气喘、骨蒸盗汗、日晡潮热、舌红少苔、少眠多梦、脉细数等,每于劳累后症状加重。肺气亏虚主要表现为面色白,容易感冒,自汗,咳喘等,这类病证常见于肺结核、肺部肿瘤、慢性气管炎等患者。这些病证的产生既与患者本身的体质因素有关,又与多种慢性病证的存在相关,同时也涉及到药物因素和饮食因素。对肺阴不足的治疗当以养阴润肺为法,肺气不足当以补益肺气为法,肺之气阴两虚自当补益肺之气阴。黄精归于肺经,性质平和,补阴作用强,既能通过直接补阴以润肺燥,又能通过补气以生津而润肺,因此无论是单纯性的肺阴不足还是肺的气阴两虚均可用黄精,常配伍麦冬、沙参、百合、山药等同用。

二、健脾用于脾气不足、脾胃阴虚的病证。脾主升,喜燥恶湿,以运化为主;胃主降, 喜润恶燥,以受纳腐熟为主。两者升降相宜,润燥相济,共同调节人体的气机和食物的消化吸收,是人出生以后生命活动和健康的保证,故被誉为后天之根本,气血生化之源。如脾气不足则受纳无力,运化失司,出现精神倦怠、少气懒言、不欲饮食、脉象虚软无力的症候;胃阴亏虚则表现出饮食不佳,胃脘隐痛,牙龈肿痛,大便秘结等症。这类病证常见于胃溃疡、胃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消化道肿瘤等患者。因此在治疗上当益气健脾,益胃养阴。黄精归于脾胃经,性用平和,既能补脾气又能养胃阴,非常适用于这类病证的治疗,可配伍白术、党参、茯苓、甘草、石斛等药。

三、补肾用于肾亏之证。肾为人的先天之本,必须充分重视对肾的保养。在中医中素有“肾无实证”之说,换言之,对肾脏病证的治疗当以补肾为主。如临床上出现腰膝酸软、耳鸣头晕、须发早白、牙齿松动、减退等表现时多为肾亏。但必须明确的是,肾亏仅仅是通称,必须明辨是肾阴虚还是肾阳亏,是肾气不足还是肾精虚衰,从而在治疗上或补肾阴,或温肾阳,或益肾气,或填肾精,不可随意补肾。黄精的特点在于性质平和,不热不寒,可广泛用于各种类型的肾虚病证,是临床上常用的补肾药物。可配伍菟丝子、枸杞子、山茱萸、地黄等药。

值得指出的是黄精的益气养阴、补肺脾肾的功用,目前对于糖尿病、肿瘤病人放化疗后的治疗应用广泛。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2

1 材料与方法

1.1 研究设计 采用随机平行对照方法,在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岩中医院肾内科选择门诊患者72例。

1.2 伦理审查 遵照赫尔辛基宣言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方案获得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岩中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全过程跟踪。

1.3 随机分组 纳入病例按病志号抽签方法简单随机分两组。

1.4 纳入标准 ①年龄18~80岁。②知情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1.5 排除标准 ①其他疾病、证候或合并症。②已接受相关治疗并可能影响效应观测指标。③伴有可能影响效应指标观测、判断的其他生理或病理状况。④严重心、肝、肾损害影响药物代谢。⑤特征人群(孕妇、哺乳期、精神病、病情危笃或疾病晚期)。如纳入前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经过洗脱期后符合纳入标准,不视为排除病例。

1.6 退出标准 ①未按规定实施干预措施,无法判定疗效。②资料不全无法判定疗效、安全性。③严重不良反应(纳入不良反映统计)、并发症,特殊生理变化等,难以继续治疗。④使用影响疗效药物。退出/脱落病例按退出/脱落时疗效纳入疗效判定。

1.7 诊断标准

1.7.1 西医诊断 参照《慢性肾脏病进程的监测与防治指南》[1]353。原发性慢性肾病史,或有其它疾病诱发肾病史;尿检、血常规检测、肾功能检测等理化指标异常,持续时间>3个月;GFR30-59mL(min·1.73m2)。

1.7.2 中医诊断 参照《现代中医肾脏病学》[3]。腰膝酸软、倦怠乏力、食少纳呆、气短懒言、恶心呕吐、面色晦暗等症状或脘腹胀满、大便不实、舌苔黄腻脉象细沉、舌质紫暗或有瘀斑、肌肤甲错、口淡不渴。

1.8 治疗方法 两组均连续治疗6个月为1疗程。

1.8.1 对照组 优质低蛋白饮食;监测血压,予低钠饮食、控制血压,低脂饮食,控制甘油三酯、胆固醇,纠正钙、磷代谢紊乱和代谢性酸中毒,维持水、电解质、酸碱代谢平衡,予碳酸钙或维生素D等,限制磷元素摄入。血压保持130/80mmHg左右,降压药物选β受体阻滞剂或钙离子拮抗剂;血脂指标TG≥500mg/dL,LDL≥130mg/dL,非HDL≥130mg/dL时,低脂饮食,控制贝特类、他汀类药[!]物。

1.8.2 治疗组 益肾健脾汤,桂枝10g,肉桂3g,党参、生黄芪、土茯苓各30g,白术15g,金樱子、芡实各20g,菟丝子、桑椹、覆盆子各15g,大黄制6g,柴胡、黄芩、法半夏、生姜各10g;气虚甚加黄芪45~60g;食少纳呆,腹胀甚加木香、砂仁、山药;瘀血加当归、赤芍、丹参、地龙;脾虚便溏甚加扁豆炒、山药;便秘大黄制酌改大黄生3~12g,1剂/d,水煎300mL,早晚口服,150mL/次。西药治疗同对照组。

1.9 观测指标 临床症状、尿素氮(BUN)、肌酐(Scr)、肾小球滤过率(eGFR)、不良反应。

1.10 疗效判定 治疗1疗程(6个月),判定疗效。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4]156-163。痊愈:症状完全消失,疗效百分数能够达到100%。显效:表示症状有较大程度改善,疗效百分数≥60%,Scr下降的幅度超过20%,而Ccr增加的幅度>20%。有效:表示症状有一定程度的改善,疗效百分数不超过60%且≥30%,Scr下降幅度>10%,Ccr增加幅度>10%。无效:症状无改善,甚至加重,Scr增加,Ccr降低。

1.11 统计分析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采用均值±标准差( )表示,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 果

2.1 基线资料 纳入样本72例均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岩中医院2009年3月至2014年9月门诊患者,两组人口学资料及临床特征具有均衡性(P>0.05),见表1。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3

一、目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困惑

一是审批事项多。拟投资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要经过环评审批、节能评价、安全评价、水保方案、项目立项、供地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城市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市政园林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人防工程报建及设计图纸审查、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质量监督手续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不少于19个环节审批程序。这些审批事项仅仅是该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审批项目,如果加上项目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审批的事项则会更多。因此,一个项目从审批启动到开工建设至少一年以上。

二是授权不到位。比如办理土地、规划、环评、安评、人防等审批手续,存在市级审批权限授权不到位问题。高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只是负责接收、初审投资方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而无权对申报事项实施审批。经初审上报的报批资料有时按照市审批部门要求需投资方反复修改完善,反复修改往往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一般而言,投资方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是不纳入市审批部门对外承诺审批时限内的,投资方只有达到市审批部门要求方可正式进入审批程序。授权不到位是制约高新区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是技术审查难以实现市场化。技术审查贯穿在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涉及环评、能评、安评、规划测绘、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等节点。技术审查存在行业垄断或中介机构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项目审批进程,甚至成为审批效率提升的掣肘。这些因素往往是高新区有关职能部门全力协调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

四是高效审批与规范管理的矛盾。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加强,用地、规划、节能、环保、消防、质检、安全等各方面的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流程,采取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或特事特办、后置审批等措施加快了审批效率,但随之而来“高效审批与规范管理”的矛盾,“先批后补”出现脱节,已成为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五是选址变更等其他因素。有些企业既不参加说明会也不愿接受业务指导,对审批手续办理表现出等、靠姿态,甚至在提报资料时能拖则拖,影响了审批进度。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前期工作准备不到位、设计不够细致或由于项目选址更改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时有发生,也是影响审批效率的原因之一。

二、几点建议和对策

1.厘清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应结合淄博市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重新界定审批事项、权限,摸清家底,在落实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上无缝对接,对于高新区权限内的事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该精简的精简,该取消的取消,做到该减的环节减下来,该降的门槛降下来,该压缩的时限压缩下来,最大限度地予以整合或取消,编制高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2.充分授权到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国家级高新区,本应享有与市级相等的审批权限,但是很多项目还需要经由市级部门审批,该授权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授权。目前只有经发局落实了市级审批权限,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的部分审批事项需上报市局审批,制约了高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为此,建议进一步对上争取审批权限,履行好审批职能。在摸底、分类、公开的基础上,对于市属审批事项,尤其是与重点项目开槽建设关系较大的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的审批权,积极对上争取,充分发挥市赋予高新区的审批管理权限。

3.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加快行政服务中心搬迁改造,建好“市民之家”,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切实把各单位审批服务事项统一整合到大厅集中办理,实现审批事项由自由分散向集中规范服务转变,抓好各审批职能部门事项、人员的进驻,确保“人”进中心到岗到位“能办事”,“事”进中心便民利民“办成事”,“权”进中心授权到位“办好事”,从体制上解决群众办事多头跑等问题。进一步改造升级电子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抓好中介服务区进驻和管理,为加快审批效能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4.抓好联审代办。在落实好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淄博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优化流程联合审批试行方案》,并依据《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事项代办服务暂行办法》、《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试行办法》,重视对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培训,抓好“首席代办员”队伍建设,加大对上审批业务协调力度,开展好“联审代办”工作;加强标准化建设,精减、合并审批环节和提报的资料,印制代办服务手册、开通网上申报审批业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5.理顺审批体制。建立起审管分离、权责并重、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审批效率最高、审批成本最低的工作目标。据了解,潍坊高新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三局合一”,已组建成市场监督管理局,仅组织机构代码一项行政审批由过去的承诺时限5天压缩为1天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淄博市各区县也已将工商、食药、质检等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归并到位,文昌湖区也已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高新区作为国家级高新区理应走在全市甚至全省前列,但至今相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无法落实到位,严重制约企业设立审批环节效率的提高。建议组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建议挂包领导、挂包部门、职能部门和项目驻地园区等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让企业全方位了解高新区联审代办、代建、代缴及项目促进等有关政策。制定对重点项目促进考核措施,建议针对“联审代办”、“特事特办”审批事项需要企业提报相关资料而企业在承诺期限内不提报或提报不齐全的,发出督办单并与政策兑现相挂钩。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4

[关键词] 健脾益肾汤联合二甲双胍;多囊卵巢综合征;内分泌

多囊卵巢综合征(Policy ovarian syndrome,PCOS)是妇科内分泌临床中常见的疾病,是由于月经调节机制失调而产生的,以闭经或月经稀发、不孕、肥胖、多毛和卵巢多囊性增大为临床特征的综合症候群。笔者运用自拟健脾益肾汤联合二甲双胍,治疗PCOS合并IR患者42例,取得较好疗效,现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82例病例来自2009年1月~2011年12月的本院妇科门诊患者,均符合PCOS的诊断标准。即采用2003年欧洲人类生殖和胚胎与美国生殖医学会(ESHRE/ASRM)鹿特丹会议制定的诊断标准[1]:(1)临床表现为月经稀发、闭经或无排卵性功血;(2)LH/促卵泡生成素(FSH)>2和(或)血睾酮大于2.6nmol/L;(3)B超检查单侧或双侧卵巢小卵泡(直径2~8mm)数大于或等于10个;(4)INS释放试验:空腹INS>16.15mU/L,餐后1h(服75g葡萄糖)INS>109.8mU/L,餐后2h INS>89.0mU/L。上述4条中符合2条,并且排除了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库欣综合征、分泌雄激素肿瘤。采用IR指数(HOMA-IR)评估IR:HOMA-IR=FINS×空腹血糖(FPG)/22.5。IR的标准:MOMA-IR>3.5。所有不孕者均排除输卵管因素及男性因素不孕,所有受试者肝、肾功能均正常,且进入本研究前2个月内未进行其他治疗。年龄25~40岁,病程4个月~3年。随机分成治疗组42和对照组40例,治疗组平均年龄(22.1±6.25)岁,平均病程(2.98±0.97)年。对照组平均年龄(23.15±9.50)岁;平均病程(3.11±1.13)年。2组患者在年龄、病程、临床情况等方面,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 方法

2.1治疗方法 两组均在自然月经或撤退性出血第2天开始,每天口服二甲双胍(商品名美迪康)250mg,每天3次。治疗组在对照用药基础上,口服自拟健脾益肾汤(组成:仙灵脾15g,仙茅15g,巴戟天12g,知母9g,黄柏9,当归12g,陈皮9g,半夏9g,茯苓12g,甘草3g。湿偏重加青皮9g,白术12g;热偏重加山栀子15g,丹皮9g;痰浊偏重加南星9g,地龙9g;瘀血偏重加桃仁12g,红花9g,气郁偏重柴胡12g,郁金9g。水煎至150ml,早晚各1次口服。2组疗程均为2个月,适量运动,控制饮食。

2.2观察指标及方法 (1)所有患者均于晨8点空腹12h后采静脉血,观察患者治疗前后血清卵泡早期(月经第2~3d采血)LH、FSH、T的水平,并计算LH/FSH比值。(2)治疗前后患者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和胰岛素释放试验:受试者空腹12h后,于次晨9:00服75g葡萄糖,分别于空腹和服糖后2小时抽血,测定血糖和INS浓度。

2.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用(x±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3 结果

3.1两组患者治疗前后激素变化比较 见表1:

治疗后两组患者血清LH、LH/FSH比值、T水平均显著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2两组治疗前后各时相血糖和INS比较见表2:

治疗后两组患者各时相血糖、INS水平显著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4 讨论

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以高雄激素和无排卵为特征的神经内分泌和代谢紊乱性疾病[2],目前西医多采用激素治疗或腹腔镜下对多囊卵泡用电凝或激光技术穿刺打孔、卵巢契形切除等手术治疗,单纯西医治疗流产率高、排卵率及妊娠率低,且会引起卵巢过度刺激症(OHSS)等,故不易被患者接受。PCOS从临床表现上看,属于中医学“月经失调”、“不孕”等范畴,我们认为脾肾亏虚是本病的根本病因病机,肾为先天之本,脾为后天之源,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于调理,如饮食不节,情志失调,劳逸失司,日久脾失健运,气血生化不足,病久及肾,肾精亏虚,肾气不足,最终导致脾肾两亏,这是本病之根本,脾肾两亏,气血运化失常,痰停湿阻,血瘀肝郁,便产生各种临床症状。根据上述理论及临床辨证特点,我们科自拟健脾益肾汤,以二仙汤补肾,二陈汤健脾为主方,其中二仙汤阴阳双补,滋阴温阳,补先天之不足,二陈汤健脾化痰,兼顾痰湿病机,临床加减变化,同时加用INS增敏剂二甲双胍,故临床疗效明显。现代医学研究也表明,二仙汤[3]具有植物雌激素样作用。二陈汤[4]加丹参兼顾痰瘀病机,符合化瘀祛痰是治疗IR的根本之病机。本研究结果显示健脾益肾汤联合二甲双胍能够明显降低PCOS患者的激素、血糖,INS水平,组间治疗后比较,部分指标也有显著性差异,治疗组疗效明显优于单纯西医治疗,说明中药健脾益肾汤对P-COS并IR患者具有明显的疗效。

参考文献:

[1]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2189~2191·

[2]候丽辉,杨新鸣,RistoERKKOLA,等.金芪降糖片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的临床研究[J].中西医结合学报,2006,4(6):579-584.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5

第二条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详见《*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在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规划审核。

第三条户外广告规划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已由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受理章);

2、*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3、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4、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包括

(1)平面位置示意图2份(须反映周边道路、所属建筑及其他相关环境情况);

(2)平、立面图(须标注尺寸、材质)各2份;

(3)彩色效果图2份(在现状照片上制作,两个以上角度,须反映整体环境效果);

(4)剖面图2份(反映设置结构关系)。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1、综合处窗口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设计处(工作时限1天)。

2、设计处经办人初审后报处审(工作时限1天)。

3、设计处负责人审查,签审后报主管局长(工作时限1天)。

4、主管局长审定后批返设计处。设计处经办人整理审核意见,在2份彩色效果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在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中填写规划审核意见(填写后复印1份作存档件),将案卷转综合处。

综合处在已签署审核意见的2份彩色效果图上,和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规划审核意见栏上加盖局规划审查专用章,将部分资料存档,其余资料退窗(工作时限1天)。

存档资料包括:

⑴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复印件1份;

⑵*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⑶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⑷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1份

⑸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审核法定工作周期为4个工作日,须报市政府审定、不符合要求须修改设计、须有关单位会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内。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6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曰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话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目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