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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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城乡结合部 居民 法律意识

一 、引言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初步形成。然而,公民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培养居民法治观念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城乡结合部居民由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组成。关于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尚无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是指城乡结合部居民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农民是农村社会法治化的主导力量,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重要的精神因素。由于深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现状的冲击,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偏低。尤其是处于城市规划区域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融合,社会治安混乱,法律意识较差等等,一般被认为管理难度大,所以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显著意义。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样态也逐渐凸显,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的提高,但是在面临问题时候,“厌讼”思想还是明显的表露出来了。一方面政府在努力推动普法使之被动接受,另一方面居民的自主学习意识较差,法律没有成为他们心中的信仰,畏法,对法律有较大的心理距离;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略高,所以在这个融合地带居民的法律意识没有同步。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为代表的城乡结合部,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和乡村融合的部分,其中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稍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弱。二者的融合使得这一主体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特殊性,可将其视为山西省城乡结合部的一个缩影。此课题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方式完成,发放3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60份,男性比例在56%,女性比例占到44%。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问题

调查走访中非常容易发现农民与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但是也有共性,比如这些居民不知道具体法律的调整范围,不熟悉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观上对法律的排斥,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具体列举如下:

1.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薄弱。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正当有效行使体现了国民参政意识强烈的程度。在接近3000份调查问卷中,“行使选举权以前会去主动了解候选代表并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吗”这一问题,积极了解候选代表,作出自己独立判断仅占到38%,而不会主动去了解,选择会受别人影响竟然高达40%,其中又有小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选谁的结果都一样,了解也没用,并且认为选举权的积极行使不是很重要,这种消极的态势体现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很弱,母法所保障的人权最直接体现——选举权,在他们眼里没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因为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居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当问及上兰村居民对于当地政府有无了解时候,50%受访者表示不知情,他们茫然的表现更加凸显他们对政府的不关注,这种不关注也是受到长期小农经济影响的,农民自给自足,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现如今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倡导公民作为主力推动这种建设的发展,而居民对政治法律的不关注态度会极大阻碍进程的推进。

2.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居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中等,行使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水平偏低,“知”与“行”产生脱节。城镇居民对于法律权利意识的模糊将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导致遇到纠纷时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化解矛盾。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又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呢,除消费者权利为百姓熟知,其余许多重要人身财产权利并不知晓,所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还是想着私了或是上访寻解决。问卷调查涉及到各个年龄段,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46%的人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解决;一部分人选择私了或者自认倒霉;小部分会考虑通过社会舆论施加压力,例如发微博广而告之。问及原因,居民认为没有私人关系法律不会公正解决,诉讼成本又比较昂贵,所以基本不会考虑诉讼。城镇居民尽管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长期以来受到诸如“三纲五常”等传统思想影响,在生活中真的出现了纠纷时,往往又不愿意去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件很严重的事情还丢面子。而且现实中基层法律服务稀缺,诉讼资源的短缺致使维权成本昂贵,所以当遇到纠纷时候致使居民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常提要做个守法好公民,但是否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守法前提是要知法,不知法,何守法。在淡漠的法律意识下,要求严格守法有些困难。我们与上兰村派出所民警交谈了解到本区治安状况较好,偶尔会有违法情况的发生,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对于百姓的约束力还是较强的,一个人行为的底线会受到他内心潜意识里良心的质问,但是法律在不知法的百姓眼里,反倒是一种高高在上严酷规则的形象,非常有距离感,所以在基层行为约束靠道德,小部分原因也是基于居民对法律的恐惧,这是一种比较悲哀的情况,法兼具法理和清理,地位崇高自不待言,情理的一面彰显了法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可爱,但却不为百姓熟知。

3.城乡结合部地区领导队伍法律信仰偏低。法律信任出现危机,基层居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③。目前法律在我国基层百姓心中的地位并不崇高,在居民眼中,政府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快捷,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去监督和制约权力,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在调查走访中,我们非常容易发现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对法律兴趣不浓,同时他们也直接地和我们聊起来他们眼中的法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所以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司法腐败现象猖獗,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正威严形象在这些居民心中只是个美丽的中国梦。当地领导法律素质偏低,许多干部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遇到问题也没有运用法律解决的意识,以权压民,此情况也是基层法制建设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高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的繁荣,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作为前提,所以提升文化教育具有关键意义。加强对农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只有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提高,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农民才能更好理解法律、主动利用法律、充分相信法律。而对于文化基础稍好的城市居民我们要拓宽教育模式,尝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此次调研机会,我们联系了太原市几家书店开展义务捐书活动,为上兰村捐赠1300多套法律书籍和百余份法制类报纸期刊,送达居民手中,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当初步具有了法律意识后,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身法律权利,每位公民都以主人翁心态自居,那么这个社会氛围会更加生气活力。尖草坪区政府以上兰村为基点,定期开展法律学习交流活动,培养居民法律学习热情,有的居民被周边人称赞为“法律达人”,相信将这种活动接续开展,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的建设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 大力开展基层法律服务

如今基层非常缺少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以增加基层法律人员对于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帮助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广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围绕居民关心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中结合法理与情理,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建立覆盖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送法下乡”的活动,以讲座、家访等方式持续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结合他们在生活中的实例来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价值观,这样的方法往往更能为百姓所接受,也会是百姓更加愿意主动去学习法律常识。我们应该尝试多种普法教育模式,比如在城乡结合部文艺汇演时穿插法制节目,或单独组织法治表演专项演出,使居民乐在其中,近距离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在政府工作宣传栏中单独划出一片区域用于法治宣传教育,选取物权,债与合同,婚姻继承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使之学习起来更加方便。现今,城乡地带家庭网络也逐渐普及了,多向百姓介绍普法网站,法制节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

(三)加强基层领导法律素养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完满落幕,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党员干部是征程的带领者,所以整顿基层执法队伍,树立法律权威,要求领导模范带头守法具有重要意义。现实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来源于执法者的高效公正运作,人们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才会对法律产生信赖。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所在。试想若政府都视法律为儿戏,法律在老百姓眼中还会有什么地位,又怎会以法律为信仰?因此,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仅针对百姓,还应该大幅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包括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法律意识,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定期开展针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讲座,督导党员干部自主学习法律知识是培育他们法律素养的基础,而后在工作中慢慢树立法律意识,最终产生法律信仰。当基层的领导干部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之时,相信基层法治文化一片繁荣不再是一纸空谈。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文2

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方面,星甸镇司法所开展“农民教育工程”活动,送法到农户,带动了农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盘城镇开展“党的政策、法律、科普知识、文明民谣”四入户活动,并成立专门队伍,走村入户进行宣传教育,解决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镇党委、政府将此项活动列入年终目标考核。永宁镇开展“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由镇司法所出卷,发给中小学生,利用暑假期间,由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沿江镇对弱势群体宣传法律,提供法律服务。永丰乡举办机关干部、村干部、党员培训班,学习有关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律法规。珠江、永宁、石桥等镇开展“送法进教堂”活动,对教徒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在安置帮教方面,顶山镇设立“安置帮教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适当的帮助。泰山镇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联系,为生活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浦口街道推行“三个一点”,即政府拨一点、单位支持一点、家庭补贴一点,对有残疾或生活无着落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经济救济补偿。桥林镇为无房居住的“两劳”释放人员建房并联系安置工作。沿江镇同南钢、扬子等企业联系,为“两劳”释放人员设立过渡性安置基地。乌江镇每年召开二次帮教对象座谈会,五年来,该镇没有发生重新犯罪现象。

在基层调解方面,珠江、泰山两镇坚持每月一次调解主任例会,一次纠纷排查,共同讨论疑难纠纷,对重大纠纷做到及时上报,及时调处,利用调解室采用模拟调解庭方式调解纠纷。盘城镇以村、组干部组成“四员”即宣传员、调解员、安全员、信息员,定期定时开展活动,维护本镇的安全和稳定。浦口街道将辖区48个单位、9个社区的调解组织划分为三个片,分片管理,定期召开片长会议,分析社情,讨论调解案件。顶山镇规定重大疑难纠纷必须在基层调委会调处,如有上交,年终考核将对调委会扣分。

司法所紧紧围绕乡、镇、街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在开展法制宣传,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帮教安置“两劳”回归人员,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上半年共宣讲法律47场次,受教育45985人次,直接调解纠纷86件,协助调委会调解纠纷6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4件,502人。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1件,全部得到党委政府的采纳,安置“两劳”释放人数53人,安置率89%。司法所工作得到了乡、镇、街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得到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办公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桥林镇陆镇长用“四围绕、四抓”,即围绕目标抓措施落实;围绕中心抓职能发挥;围绕教育抓疏导防范;围绕自身抓素质提高,对司法所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这也是其他乡、镇、街党委、政府对司法所的评价。

通过调研、检查,也发现司法所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目前农村正处在一个发展转折时期,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安置帮教、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特别是依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发挥都明显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工作显得被动应付。2、工作的深入还不够。有的司法所工作只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扎实深入下去,村(居)委会包括单位、学校的基础工作没有做好;有些纠纷调解、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台帐不健全,明显反映出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更谈不上工作的创新。3、工作信息还不够畅通。司法所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很多特色和亮点,但没有及时总结交流,使整体司法行政工作难以活跃,有声有色。4、司法所长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所长负有带领、发挥一个乡、镇、街范围内的普法、治理、调解、“两劳”、法律服务组织队伍职能的职责,要更好地履行职责,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应着力加强以下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疏导,为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把依法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一个切入点,采取联合调解、调解庭调解或者依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应及时排查发现的问题苗头,预防矛盾发生特别是对重大恶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定期排查,依靠党政组织超前预防,及时处理。必须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及特点,把握矛盾的动态信息,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准确建议,及时开展治理,通过以上工作为党委、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版权所有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文3

龙湾区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多年平均气温18.04℃,平均日照时数1793h,平均降水量1746mm,降水量空间分布差异较大,山区大于平原,最大值2030mm,最小值930mm,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主要集中在4~6月(梅雨期)和7~10月(台汛期),占全年总量的78%左右。该区防洪排涝安全基本得到保障,但排涝标准有待提高。农田灌溉灌排设施老化,农田水利设施数量多、维修养护不能全面贯彻到位,此外,由于市政建设和土地开发打乱了本地区的水利体系,导致一些地区灌溉灌不上水,大部分农田的灌排设施需要重新进行改造。

2龙湾农村水利未来的发展趋势

1)加快水利信息自动化化建设。加快龙湾区水利建设,以节水型社会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支撑,提升水利管理水平。

2)合理配置龙湾灌区水资源。以水调整产业结构、决定产业结构。用工业化的思维计划农业发展,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所承受的能力确定不同地区各自的发展方向以及功能定位,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从而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加快促进发展节水型农业。

3)多管齐下,加大节水管理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做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农业节水综合技术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提高节水抗旱能力。大力推广田间节水技术,坚持常规节水与高新节水两者的相互结合,沿山灌区在抓好骨干工程更新改造的同时,改革原有的灌溉技术,加强井灌区的滴灌、喷灌等高新技术;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改善自然条件,保护生态环境。

4)强化领导,落实各级责任。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水利必须为现代化建设做好基础工作和提供基础保障,各级水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下功夫,认真贯彻水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水平,把水利管理的重点真正转移到管理上来,向管理要发展,向管理要效益。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感,建立责任到人,分工明确的运行机制,为水利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5)依法治水,确保水利事业健康发展。认真落实《水法》,加强重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要充分发挥各级水政监察等执法队伍的作用,及时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侵害水利工程安全、盗窃和强抢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对一些重点典型案件,全力侦破,并进行公开审理,坚决刹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和整治侵占河道、破坏水资源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等不法行为,维护良好水利运行秩序。

3对龙湾农村水利未来发展的建议

1)在体制机制上大胆创新。面对当前的形势和任务,龙湾地区必须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努力在机制和体制上实现新的突破。例如,在资金补助上实行差别化政策,在河道整治中实行“先做后补、多做多补、择优奖励”。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文4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 流转 法律制度

完善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法治机制

(一)完善承包土地产权界定的法律规定

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首先应该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归属。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关键,这意味着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所有权、清晰界定土地产权。其次,进一步发展土地经营制度创新,降低流转的交易成本,促进产权的流动性。具体应该做好以下立法工作:

第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法律体系。产权的完善离不开国家立法的规范。国家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为行为主体的竞争、合作博弈提供基本的框架规则。任何一项产权制度的界定、保护与实施都离不开政府的宏观作为,因为这一切都要靠国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和运转。而乡村集体代表国家掌握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有权对土地进行处分。这种所有权、处分权与占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已成为土地流转的制度,也成为一些乡村基层组织借地牟利,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依据。对此,要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主体,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对此建议在今后的土地立法中应予以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第二,厘清土地产权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土地产权的权利边界。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与客体范围,通过改革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土地生产经营的实体单位而逐步弱化其基层行政单位性质。明确界定土地产权利益各方的责、权、利。在明确界定土地产权权利体系及权利边界的同时,以法规和条例的方式细化土地产权利益各方责、权、利的范围,约束、规范土地产权利益各方的博弈行为,使各方的博弈行为趋向合理、经济。建立多样化的土地使用制度,探索新型经营模式。在明确界定土地产权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要肯定我国目前土地使用制度的多样化。

(二)完善《物权法》中关于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颁布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等一起构成了我国土地不动产物权的主体部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原理登记确权的问题无法再回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主体。《土地管理法》第 10 条实际上把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三级制,即“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先解决农村集体所有权虚位的问题,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的时间阶段,由谁申请登记更为合适。只有厘清相关阶段,哪些主体更适合申请权利登记,才能有效解决登记主体不明的现状。在村民以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期,有农村集体组织代表或村民个人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都是可以的。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该有流出方和流进方双方去土地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比较混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的规定比较特殊: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采取意思生效主义,而无需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大部分人主张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但是《物权法》却规定了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这虽然更接近我国当前社会的现状,但却与整个《物权法》的内在逻辑相违背。所以,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还是应该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事关承包经营权人的重大利益,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另外,登记生效主义能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果不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就可能有众多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土地档案。有用地需求的人想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信息,可能就无从下手,即使有办法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费用也可能过高,获取信息的可靠性也无法保证,这样就会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机关体系。《物权法》中虽然提出了统一登记机关,但并未详细指出统一于谁?因此,学者的观点也有所不同,有的学者主张有司法机关对土地流转进行登记,而有的学者主张有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不论那种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也不宜在一般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外另搞一套登记制度,而应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统一的土地登记之中,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进行统一登记。因此,现阶段建立一个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不动产登记混乱局面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一直由国土部门进行登记,建议在我国统一的登记机关应该为国土资源部门。

构建地方性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一)构建新型的流转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应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具体应包括:转让、转包、入股、抵押、租赁、继承等,同时包括外部流转(征收)的形式。法律不仅应对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予以确认、规范,使之有章可循,并且在未来土地立法中应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规定一些弹性条款,使法律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

(二)构建流转的中介机制

因土地的特殊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区别很大,其运作程序较复杂,需要相应的服务机构。但是,我国农村土地一切服务工作都由集体经济组织越俎代庖,免不了干涉交易主体合法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有必要建立独立于集体和土地使用者之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初步设想中介服务机构主要由三类组成:第一类是土地交易所;第二类是土地评估事务所;第三类是土地银行或土地融资机构。这都可以先试点再铺开。

(三)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

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所有权行使职能从法律上明确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代表和承包地农户的土地使用产权代表地位,他们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农用土地的流转职能。如能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则会产生正规的交易场所。该市场应按以下两部分设立和运行,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市场。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都迫切的要求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而现行的相关法律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成了制约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瓶颈。所以,必须改革这种现状,加快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未来的土地立法能准确、及时、有效地调整、规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让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配套制度

(一)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宏观调控

以国家基层政府的政治体制改革为推动。应该说,导致当前各类土地流转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政府职能的错位,而政府职能的错位直接导致了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成为了具有土地流转利益的一个集团。导致地方政府土地流转利益需求不断膨胀的原因有三:一是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赋予了地方政府过大的利益空间;二是赋予了地方政府土地流转宏观决策的权力;三是土地流转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能力不足无法抑制地方政府对利益的不合理要求。因此,要使政府的职能得到彻底转换,除必须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培育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加强监督外,必须加快司法独立的进程并将土地流转的宏观决策权赋予独立的立法机构。

(二)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建立市场服务体系

无论是发展现代农业还是新农村建设,实践证明对广大农民而言,典型示范作用都是最有说服力的,也是现阶段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我们应该从土地流转的配套政策、制度建设、中介服务、土地评估体系、监督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和实践,形成一套操作性强、规范完善、保障有力、典型引路、高效推进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模式。

第一,扶植农村专业户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扶植农村专业户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提高农民素质,启动实施农业劳动者再教育工程,并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工作加以贯彻落实。教育的主体内容以农业技术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为主,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就必须要让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从事二、三产业,但是他们往往面临着缺乏基本职业技能的窘境。因此,政府应积极组织、指导和引导,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力量,加强对这些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职业需求和职业技能方面信息的定期工作,以引导农民的学习。当这些农民掌握了一定的职业技能,能够长期安定于非农产业的时候,他们才会彻底离开土地,成为非农业人口,从而推动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

第二,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培育较有规模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一方面可以借助培育起来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对目前较为混乱的土地流转市场信息进行梳理,促进土地流转市场有效信息的流动,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积累技术和经验,以促进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并填补当前土地流转市场主体构成上中介组织的空白。

第三,建立土地流转金融市场。为构建土地流转市场的金融机制,增加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投资来源,必须尽快构建我国的土地流转金融市场,目前首要的任务是建立专门的农村土地金融机构,进行专门的土地流转资金运作,只有建立了这样的统一机构,才能保证土地流转市场上金融产品供给,土地金融市场才可能形成,市场利率才可能发挥作用。

(三)寻求土地流转新模式

近年来,有的地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催生出了一种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土地信托制。我国可以根据现今的实际情况,加大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而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完善信托机构。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农村土地信托,银行从前也未做过相关的业务,没有成熟的经验。因此,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充当受托人,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建立土地流转的监测预警机制

我国应该建立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机制,防止因为土地的流转导致耕地面积的减少。农户在土地流转后,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都不约而同地倾向于“非粮化”经营。尤其是农户与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之间的流转多数主要用于经营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特色瓜果、花卉苗圃等。土地“非粮化”虽然能够取得眼前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上看,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因此,在具体试行的过程中,应该要对土地转包方的农户进行相关的资格认证以及对他们经营活动的项目进行严格评估,这将使得农户在土地流转后获得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必须采取有力举措,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避免土地“非农化”和土地“非粮化”等问题的进一步蔓延,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框架下促进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土地朝着粮食生产的方向发展。因此,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必须迎头赶上,规范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进行管理和调控,从而有利于解决流转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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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文6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发展现状;改革措施;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61-03

引言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农业也不例外。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尤其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的支持作用越来越显著。1996年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中国农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发展,以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国农村金融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与中国农村经济之间的矛盾也不断激化,如,贫富、城乡的双重二元金融格局,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不到位,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弱化,大量农村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市场,农村劳动力、土地和资金等所谓的三要素大量外流等等,这突出的就是农村金融生态问题。所谓农村金融生态是指农村金融与农村环境之间一切关系(社会、经济与生态相结合,起促进或制约作用)的总和,是各种农村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其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1]。这个系统的问题和矛盾盘根错节,日益突出,可以说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所以这种缺乏生态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没有真正解决三农问题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村资金也没有真正支持农村金融的生态发展。因此如果继续目前这种农村金融体系,不仅农村金融体系将无法可持续发展,而且将严重制约新农村建设,阻碍城乡一体化进程。基于此背景,本文在分析中国农村金融生态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化解中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的改革措施,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金融生态体系,推动对中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村金融生态发展现状及问题

1.农村金融业务单一,服务网点少,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多层次全方位各县域的金融需求。在农村金融机构中,金融业务长期以来主要局限于存款和贷款这两类传统的金融业务,而诸如保险、信托、租赁、信用担保、咨询、有价证券发行与买卖、资本运营、外汇等金融产品的发展却严重滞后[2],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中多层次和全方位的金融需求。其次,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本来就很少,又加上很多金融机构在商业化改革下撤离农村,致使服务网点不断地减少。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 811个,全国有2 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出现了金融服务的真空,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 [3],这导致很多农村根本无法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

2.农村资金外流,农村金融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功能很弱。一方面,由于农业投资风险大、成本高、收益少、资金周转慢的特点以及农村资金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金融机构的趋利性等原因,使得贷款的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大量分散小农和小企业,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面临着较高的运营成本。所以,很多农村金融机构离开了农村,或者只存不贷,造成了农村金融并不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加剧了农村信贷资金不足,或者这从根本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由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畸形发展,不仅农村资金不能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需求,而且宝贵的有限的农村资金仍呈“抽血”倒流之势,致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向其非农村行业转移。从国家统计局2001―2008年的数据来看,在农村金融合作机构人民币货款中用于农业货款只占40%左右;截至2009年6月末,县域金融机构的存差为377.5亿元,比2000年末增加321.6亿元;2009年6月末县域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仅为54.6%。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的贷款规模远远小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尤其是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贷款等方面的支持远远不够。

3.农村金融机构机制不完善,管理服务水平低下,缺乏活力。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从农村撤离,每个县域所拥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缩减,很多县域成了一两个农村金融机构“独占市场”的局势,竞争不充分,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弱化,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距甚远,让农民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1)农村金融机构的结算渠道还拘泥在一些小额分散的小客户,仍以传统结算工具为主,现金、汇兑结算占主导地位,没有实行信用卡、通存通兑、银证通等支付结算工具,给一些交易活跃、资金流量大的客户结算带来诸多不便;(2)农村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步伐缓慢,科技含量不高,大部分业务操作还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方式,办理业务存在时间长、效率低、灵活性差、差错率高;(3)由于历史、经济效益等原因,农村信用社普遍员工素质较低,不少员工无业务基础,也无必要的法律意识,职工经营意识、业务能力、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不适应,难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对农户的信息、技术、市场等服务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4)贷款难为民间借贷生存提供了土壤和发展空间 [5]。

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劣。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支持经济的效果。然而,当前中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常恶劣,如,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担保体系不健全,金融债权缺乏保护;农村信用管理滞后,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失真,银企关系变异;经济金融错位,诱发金融风险;贷款操作程序不规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缺乏;农村保险市场不发达,贷款监管方法失效;行政力量介入普遍,影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反映了中国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进入了一种缺乏自我管理与自我发展机制的生态环境管理困境,这种困境不仅客观地决定了追求成本的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投放动力不足,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相差甚远 [3],同时造成一直以来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局势,影响中国农村金融系统有序健康可持续运行,据人民银行统计,2007年末,全部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占比13.4%,远高于同期全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8.4%的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 [2]。因此,中国农村无法实现农村金融机构交易规模的扩张,进而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逐渐下降,农村资金不断外流等现象 [5]。

5.农业经济主体面临多重投资矛盾,难以实现风险、收益、成本的最优组合。作为“经济人”来说,经济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然则农业经济主体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决定了其投资的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低市场化,所以农业经济主体有区别于其他经济主体而面临的高风险与低收益之间的矛盾、高成本与低收益之间的矛盾,这两种矛盾使得农业经济主体在农村实现风险、收益、成本的最优化组合的可能性减小,又加上农村金融机构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制定了许多发放贷款的限制条件,因此农业经济主体还要面临高风险与拒绝风险的矛盾。多重投资的矛盾,使得农业经济主体难以实现风险、收益、成本的最优组合 [4]。

二、中国农村金融生态优化的改革措施

从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生态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来看,既有来自主观的原因,也有来自客观的原因,既有政府行为造成的,也有金融机构带来的,还有农业本身弱质性决定的。所以要改变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生态现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要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因素着手,系统全面地考虑,立法机构、地方政府、银行、企业、个人等多方参与,坚持增量改革方向、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生态体系和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坚持存量改革方向、努力构建运行健康的农村金融机构和资金充裕的农村金融市场,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促进农业及农村保险和农村信贷市场的共同发展等多种改革战略共同实行,逐步达到中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全面优化的目标。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1.系统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多元竞争性农村金融生态体系。以需求为导向的多元竞争性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是破解当前农村金融生态困局的关键,但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深化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改革,提高其服务农村的深度和广度 [8]。对任何一个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既要有其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又应赋予其服务农村的责任和义务,可要求其按农村存储量的一定比例投资农村。但只有多元化主体的金融参与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内生农村金融组织的参与是关键,在农村民间资金准入和利率市场化前提下,实现农村民间资金资本化基础上的多模式组合。尤其是适合农村特点的微小型合作金融组织与商业金融组织。其次,基于农村多样化需求开发多元化金融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深化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营思路和经营作风,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重点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全方位的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如启动并适度创新保险、信托、租赁、外汇、信用担保、资本运营、有价证券发行与买卖等服务,也要大力培育农村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农业发展资金。

2.以制度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信用环境。创新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动力,也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现代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关系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中最普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农村金融信用缺失、信用危机直接危及农村金融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农村金融生态信用环境通过制度创新来培育:一是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促进银企融资良性循环。通过不断完善和规范信用等级评审,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信用企业”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不同等级给予不同的政策,对评为信用用户的提供包括贷款、银行卡、结算汇兑等一揽子金融服务便利及费用优惠政策;对金融信用等级度差的,在信贷支持上实行疏远政策,甚至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予以制裁 [7],这样吸引更多的用户诚实守信。二是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要由粗放型监管向制度化、法律化监管转变,建立和完善风险性监管指标和评价体系,有效发挥农村金融监管的作用。由封闭型监管向开放透明型监管转变,加强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三是推动农村企业加快市场化改革,协助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规范企业改制破产行为。四是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人员的素质,及时掌握并向农民宣传准确实用的农业经济、科技信息,确保支农资金发挥其效益,收回容易。五是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六是建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3.健全农村金融法制政策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完善的法律政策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体系健康有序运行的有力保障和行为准则,必须大力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健全法制与政策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方面要制定相关的农村金融法制和政策调整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职能定位,提高其综合功能和规模效益,缓减“瓶颈”制约,为农业加快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和先决条件,同时保障农民以及相关农村经济主体真正享受农村金融机构带来的利益,改变贷款难或只存不贷或限制性贷款等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不准的现状,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的农村金融法制和政策保障农村金融机构的权益,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减少不良资产,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债、赖债、废债、骗债、恶意欠息等失信行为。

4.完善农村保险体系和运行机制,创新农业保险种类,降低农业生产投资风险。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弱质产业,为了降低农业生产中的风险,必须完善农村保险体系和运行机制,创新农业保险种类,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给农业发展提供保障。如可以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辅的组织体系,以帮助农民减少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又如通过对农业提供保险补贴,增强农业抗风险的能力,支持农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也可以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 [6]。同时,还要加快农村担保机构的组建,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方式,切实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研究推出多种担保办法,如实行动产抵押、权益质押、应收货款质押或农地等担保形式,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农户与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取得发展资金提供便利。

结语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目前,在中国城乡差距比较大、二元经济结构仍然存在的现实情况下,农村金融由于历史局限性和现实发展水平的制约依然处于中国金融发展的弱势地位,不仅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没有起到应有的支持作用,而且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产生了不少的矛盾,且日益加剧,这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本意相违背,也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背离,所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全面改革和创新是目前金融体系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和迫切任务。建立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生态体系,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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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Eco-development Status and Reform Measures in Rural Finance

FU Wen-ye

(Tian-tian publishing company,Beijing 100027,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