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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 刑诉法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
作者简介:刘琳玲,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据相关调查研究发现,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与、环境污染并列成为“世界三大公害”。在所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呈现出以下特点: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以及团伙化等。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状相当严峻,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监督管理工作。目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旋律,而未成年犯罪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并对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威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问题,全社会都给予了普遍的关注,我国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伴随着未成年人检查工作二十年的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同样因为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已经不足以满足时代的需求,暴露出的不足逐渐增多。最近几年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给国家司法部门和相关司法工作者带来了严峻的任务和挑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成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必须要面对的重大课题。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多年实践探索中,近年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下称“新诉讼法”),内容条例中用特殊章11个条文形式,对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这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来说是一项空前的机遇,同时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新时代赋予了新的历史人物,对我们日后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因为未成年人因为心理状态不够稳定,各方面的是非判断能力不够成熟,缺少足够的自我控制能力,过于偏激,而且当代的未成年又大多数为独生子女,习惯以自我为中心,种种原因使得近年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年龄不断提前。调查结果显示:在年满14周岁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在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数量逐年递增趋势,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的增大。
(二)犯罪的团伙化、多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伴随其年龄的不断增长,独立性意识日益增强,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和同龄人之间的交往,容易被煽动和利用,存在不信任长辈和家长的叛逆心理。由于个人单独行动会存在恐惧的心理,加之自身缺少足够的智力和经验等因素,所以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会以团伙的形式进行。多人行动,会弥补个人智力经验上的欠缺,同时也不会有过多的恐惧感,减少了犯罪过程中的阻力,增大了作案的成功率。目前查处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团体当中,很大部分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雏形,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三)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中,绝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呈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大部分仅仅只是初中文化或者小学文化,还有一部分甚至是文盲,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没有清楚的认识,同时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够的是非辨别能力和诱惑的抵制能力,从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激情犯罪、无复杂原因
未成年时期是处在一个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也是最严重的一个阶段,不服管教,逞强好胜,哥们义气,做事只图一时刺激不考虑后果,通常就是因为一点小事就会导致其情绪激化,致使犯罪的发生。
(五)犯罪种类多元化与罪名集中化并存
未成年人处在一个身体、心理、生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各方面都极不稳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计后果,具有一定的疯狂性。近年,因为受到大量不良刊物书籍和影视作品的影响,造成青少年性生理趋于早熟,而其心理成长却相对滞后,在这种矛盾在在且外界又存在诱惑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青少年犯罪。
二、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设计缺陷
1. 立法缺乏系统化。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尽管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设,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相关的一些内容及规定只能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内容比较分散,规定内容也不够具体,这对司法检察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对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定的弥补作用,但规定内容都是比较原则而不具体,导致法律条文间缺少联系,依然未能形成系统、专门、独立的法律体系。
2. 缺乏配套工作机制。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但是这些规定程序都严重缺乏与之相对应的细则规定和具体的工作流程,操作起来也极难统一。检查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对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很高,完善司法监察工作制度,细化部门工作流程,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未形成制度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要实现对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及帮扶教育,是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的。但目前,检查工作缺乏系统化制度的支持,导致现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呈现责任主体不明、执行主题不清等一系列不明确的问题,也造成了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重重困难,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成效不佳。
三、新《刑事诉论法》下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不容乐观,在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弥补单一方力量的不足,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具体原因,深入分析,充分依靠各界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的犯罪的发生。
(一)完善立法
完善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是预防并减少未成年犯罪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国存在的一系列针对未成年法律法规,都是比较笼统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未成年犯罪活动又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低龄化,团伙化,诱因简单,类型多元化及罪名集中化等,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的需求,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活动又面临了新的挑战。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到这个新《刑事诉讼法》颁行的这个机遇,进一步展开完善立法工作,制定及实施相关的防范未成年犯罪的政策和措施,真正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二)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要大力度加强
未成年的司法保护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未成年法律法规进行司法活动,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切实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对未成年人传统的司法保护制度是分散式的司法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结构上具有分散性,保护方向又缺少重点,具体时间的处理手段又过于单一,显然这种司法保护模式已经不足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所以在新《刑事诉论法》体系下,我们构建出了一种全新的保护模式――即司法保护一站式机制。一站式模式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查批捕、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各环节,进行特殊审理的标准样式。在此模式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整个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工作中的主导机关地位,以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各个环节的审理的内容和方式。
(三)改革教育体制,使我国未成年文化程度普遍提高
(四)重视家庭预防作用
(五)铲除社会不良诱因,精华社会风气
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调试收入;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差异协调
一、收入概念差异概述
收入或所得在会计和税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划分。如:1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可见,税法上收入总额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的所有经济利益收入。
二、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虽然也能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不能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此按照会计相关规定不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人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同时,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取得试运转收入而发生的购进材料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产品销售后取得价款234000元(含税),生产该批产品实际发生的原材料及其他支出共200000元(包括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发生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 18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00
取得试运行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三、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税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在调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生产该部分产品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上例中,调试运行收入200000元、为调试发生的成本183000元,在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其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额17000元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调整增加纳税所得17000元。
如果调试收入不足以抵减其相应成本,在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如发电企业机组建设完成取得的机组调试运行收入,由于调试电价低于上网电价,造成调试收入不足以扣减相应的成本,尤其是火电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四、差异分析
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认为在建工程即使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也不一定达到了可使用状态,比如某些需要试运行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试运行成功,因此,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处于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试运行收入不作为收入,而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不考虑企业经营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在建工程是否能达到可使用状态,只要产生收入,就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还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差异协调
协调是通过一些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使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所得税会计正是基于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在会计与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出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对于差异的处理,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例中,假设调试收入是在12月份产生的,现就调试收入及成本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差异作处理。假定在建工程达到调试条件时发生的总成本为2000000元,那么形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983000元(2000000+183000-200000),计税基础为2000000元,由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983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2000000元,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2000000-1983000),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4250元(17000*25%),记入所得税费用。
12月31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
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3
一、在建工程增值税政策的新旧变化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有关在建工程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如下:
旧《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新《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增值税新旧政策对比中,在建工程相关政策的重要变化包括:(1)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2)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有变化,新增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而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以外的(动产)在建工程所需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允许抵扣,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但是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核算企业的基建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发生的支出。不论是基建期间还是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都会涉及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存货的领用。企业的在建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在建工程,一类是其他在建工程。新《细则》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在建工程的分类,结合存货的来源分情况进行讨论。
其一,在建工程领用外购材料。根据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新《细则》的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如果购进存货用于机器、设备等需要安装的在建工程,这类在建工程显然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故领用购进存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进项转出处理。按照领用存货的购进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转出处理。按照领用材料的购进成本和相应的进项税额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贷方金额之和借记 “在建工程”。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购进一台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外购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进价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安装设备领用外购材料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000
贷:原材料5000
[例2]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建造一座厂房,在建造过程中领用外购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进价8000元,增值税税额1360元。厂房建造领用外购材料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9360
贷:原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8000×17%)
其二,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根据新《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的范围中包含“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并且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需要安装的在建工程不包括在内。亦即如果将自制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等需要安装的在建工程,不属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范围,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核算处理按照自制产品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不确认收入。
[例3]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购进一台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自制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对外售价为4000元,成本3200元。安装设备领用自制产品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200
贷:库存商品3200
如果自制产品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按照自制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自制产品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贷方金额之和借记 “在建工程”。
[例4]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装修产品展厅,在装修过程中领用自制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对外售价20000元,成本15000元。装修产品展厅领用自制产品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84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20000×17%)
值得注意的是,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中均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三)综合案例分析。
[例5]长江设备生产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设备及其配件。2011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购进一台大型生产机器,在安装机器的过程中领用外购钢材一批和自制配件若干,该批钢材的购进价格为6万元,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该批自制配件的成本为4万元,对外售价5万元;装修产品展厅领用外购钢材,该批钢材的购进价格为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领用自制配件一批,该批配件的成本3万元、对外售价3.75万元。
增值税账务处理:
购进大型生产设备领用外购钢材和自制配件时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贷:原材料 60000
库存商品40000
装修产品展厅领用外购钢材和自制配件时
借:在建工程 4680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40000×17%)
借:在建工程 36375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75(37500×17%)
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4
(一)抵扣主体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的,显然“进项税额”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只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不允许抵扣。
(二)抵扣时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时间界限是“2009年1月1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点:一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二是以开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准。
(三)抵扣范围 《增值税例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使用目的和种类两方面来确定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因此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可抵扣;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因此可将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确定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包括专用的和混用)。而会计上所认定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非生产经营用动产以及购置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应征消费税的动产等固定资产,税法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抵扣依据与扣税时限 扣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据以抵扣的原始凭证。具体包括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此之外的原始单据不可作为抵税的依据。抵扣时限则是指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时期。如专用发票,税法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认证,该认证应在当月进行申报抵扣,超过抵扣时限,就不能进行进税额的抵扣。
二、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生产经营用动产,如机器、设备等,支付的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取得正规运输发票的运输费用,可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具体的会计处理是:按取得时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账户,根据认证并申报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如有支付运费,且取得货运发票,也可一并抵扣),同时按价税款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二)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 为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而购入的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但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则不需转出,领用自产产品也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只需直接将领用材料和领用自产产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即可。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人通过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其会计处理为:按照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如为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性设备,则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如为接受捐赠的生产性设备,则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生产性设备的,贷记“应收账款”等有关账户,由此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固定资产不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5
“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企业不会产生经济利益总流入,不符合收入定义,不作为销售处理。同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其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仍归企业,也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库存商品,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的概念:集体福利,并不是直接由个人消费,而是共同的开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比如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食堂、医院、浴室。职工福利,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个人消费;个人消费具体指的是员工或者其他个人消费,比如:将自产货物发给职工、奖励给员工个人。
(2)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中,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应按产品成本进行结转。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广告、样品、管理部门等;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转移,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领用本企业库存商品,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贷记库存商品。”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
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企业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如将产品发放给职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从所得税法的角度看也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将自产货物作为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计量。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同时也表现为企业负责减少,是一种间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义。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经济增加值 资本成本 绩效评价
从19世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出现以来,企业目标经历了利润最大化、效益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三个阶段。在利润最大化阶段,投资者普遍追求利润的绝对值,税后利润额作为对所属企业绩效评价的基本指标形成已久。对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企业,往往使用相同的考核目标,难以体现贡献的对称性。虽然实务中,已将一些辅助考核指标加入利润目标考核体系中,但仍未能和所有者权益联系,均未考虑股权资本的成本。经济增加值指标(以下简称EVA)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指标考虑了企业的资本成本因素,企业盈利只有在高于其资本成本,包括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创造价值。
一、经济增加值目标考核体系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
经济增加值等于息前税后利润减去资本的成本即机会成本,包括债权和股权资本。计算公式为:EVA=息前税后利润-资本成本=息前税后利润-资本占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其中,息前税后利润指财务报表中的税后净利润加上债务利息支出,主要基于利息的抵税作用,用收入减去除利息支出以外的包含所得税的全部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净值,即财务管理中的息前税后利润的概念。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债务资本成本率×债务占总资本比例)×(1-所得税率)+(权益资本成本率×权益占资本比例)。资本占用即资本总额,指包含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投入公司经营的全部资金的账面价值,包括债务和权益资本。加权资本成本率,指公司债权资本和权益资本的加权资本成本率。
(二)案例分析
丙公司 2011年所有者权益资金650万元,负债融资500万元,融资成本率为6.8%,当年实现净利润15万元。在考核制定经济增加值指标时,权益资本的成本率参照国资委2010年初首次提出的资本成本率的概念,所确定的资本成本率定于5.5%。计算EVA的过程如下:
资本占用总额=负债融资+权益资金=500+650=1 150(万元);
资本成本=负债融资成本+权益资金成本=500×6.8%+650×5.5%=69.75(万元);
加权资本成本率=资本成本/资本占用总额=69.75/1 150=6.07%;
息前税后利润=净利润+利息×(1-所得税率)=15+500×6.8%×(1-25%)=40.5(万元);
经济增加值=息前税后利润-资本成本=40.5-69.75=-29.25(万元)。
通过计算可得出结论,丙公司的净利润为15万元,但其经济增加值为-29.25万元,出现截然相反的不同业绩评价结果。
(三)对经济增加值的理解
1.EVA是对传统会计利润指标的挑战。通过对丙公司2011年EVA的计算,其与净利润的差额为15-(-29.25)=44.25(万元),当年的净利润表现为盈利状态,在企业考虑债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以往以目标利润指标考核的体系,经营者依旧能够得到奖励,表面上是为所有者创造了利润。本案例中如不考虑权益成本,将会认为经营者为企业获取了15万元的利润。在目前的企业中,尤其是国有企业,基本上没有资本成本的概念,大多数人将国有资本视为一种“免费资本”,可以无节制、无条件的利用,而根本不需偿还。从EVA和传统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也足以说明。
2.EVA的核心是资本成本的引入和定义。资本成本指经营所用资本的成本,是为补偿公司投资者、债权人所必要的最低收益。资本成本反映了资本市场对公司未来获利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预期,其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负债,其成本可按其贷款利率计算;二是企业的自有资本,或所有者投入的权益资本。其中的债务资本按照我国税法,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因此实际债务成本要扣除所得税因素,在上例中,净利润与经济增加值的差额为44.25万元,而所有者的权益资本为35.75万元(650×5.5%),相差8.5万元,即为债务成本34万元(500×6.8%)的抵税因素(34×25%)。可见,债务的实际成本低于贷款利率。企业经营的回报率只有高于资本成本率,所有者投入资本获得的回报才能超过资本的机会成本,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才真正有利可图,企业才有生存的价值。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的建立
(一)明确经济增加值计算的权益资本成本率
由于债务资本可以依据取得债务时所需支付的债务成本,从而能够明确债务资本的成本率。但权益资本的成本率对于企业而言较难确定,确定合理的权益资本成本率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就目前而言,对于权益资本的成本率仍难以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相持较久,许多企业在踌躇中徘徊,企业负责人对此持不同见解。由于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体系的源动力来自于国资委,国资委在2010年初首次提出资本成本率的概念,并将这一成本率定于5.5%,为很多企业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提供了指导。
(二)考虑了经济增加值计算中的诸多调整因素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许多调整因素,在实际计算经济增加值时需要对利润和资本等项目进行调整。
1.在计算息税前利润时,应加回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的支出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其受益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本应属于长期投资。但是,现行的会计准则将这些支出作为发生当期的期间费用一次性予以核销,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其是净利润的税前抵扣项,因此,所加回的研发费应为税后研究开发费用。
2.在计算息税前利润时,扣减非经常性收益。非经常性损益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具有偶发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在经济增加值指标计算时,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3.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减去平均无息流动负债。企业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个部分。在企业的流动负债中,有一部分债务并非企业主动融资的结果,而是随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所自然形成的,例如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这部分债务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不计算无息流动负债的资本成本是合理的。
3.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减去平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指企业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是企业拥有的长期资产,并且在建工程占用的资本确实存在机会成本,理论上应将在建工程计算在资本成本范围内。但由于工程尚未完工,固定资产没有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的投资在当期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因此要进行扣减。
(三)实例分析
表1为某国有企业所属4家二级企业2011年度各项基础指标,表2为该企业2011年度4家二级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计算。其中,息前税后利润=净利润+负债资本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经济增加值=调整后的息前税后利润-调整后的资本成本。
经济增加值的计算结果显示,第一,丙公司的净利润指标为正,但经济增加值出现了负数,说明权益所需的收益率未能实现;第二,甲公司的净利润指标小于丙公司,但由于在净利润中列支了研发费用,调整息前税后利润之后,其经济增加值大于丙公司;第三,乙公司的净利润小于丁公司,但存在调整资本总额的在建工程项目,扣减该部分的资本成本后,经济增加值在四个企业中最高;第四,对经营者的奖励按照所创造的经济增加值的10%比例计算奖惩金额。乙公司经营者奖励最多,而经济增加值为负数的丙公司经营者将被扣减工资近3万元。
三、建立经济增加值考核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进行价值诊断,实现企业的长期价值和持续发展,为战略规划设计和选择提供判断标准。所有者权益最大化是战略规划和企业发展的原则,能够使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根本一致,使经营权和所有权二者关系进一步合理协调,使经营者、委托者保持同一立场,保持思维、行动和利益一致。EVA机制下,鼓励企业追求更高的经济增加值,只要投资回报率高于资金机会成本,就能给经营者和所有者带来经济附加值。
第二,强化财务风险管理。EVA本质上仍是会计指标,虽然EVA的管理理念与会计利润不同,但EVA终究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计算的结果。要使EVA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必须治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为EVA的计算提供真实的基础。经济增加值管理方法提醒管理者,任何资本的使用都是有成本的,避免管理者为了片面追求股本收益率而采取高财务杠杆的经营手段,促使经营者在负债和利润追求上找到平衡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企业财务风险。
第三,企业文化和EVA。企业文化是一种力量,是一种凝聚力和激励力。企业内部要统一思想,进行适当的培训,使EVA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可,深入认识EVA管理方法,以保证其顺利实施。应实现人人关心EVA,共同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资本运营能力,这种作用对企业来说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第四,要将EVA与企业激励制度相结合。如果经济增加值业绩考核不与激励制度联系起来,经济增加值管理指标将很难实现。激励制度可以有效地将管理层和员工获得的报酬与他们为所有者创造的财富紧密结合,避免传统激励制度下所出现的过度关注短期目标的行为,实现以激励长期价值创造为核心的激励制度。
第五,有利于规范投资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EVA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国有资产不是无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当局应综合考虑收益与风险,规范投资行为,谨慎投资,避免风险投资的盲目性,从而维护国家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规定只有管理层付出一定的努力才能得到认可并可获得高额奖金,否则就要承担离职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EVA作为绩效评估工具有很多优点,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对于长期的现金流量缺乏考虑;二是传统的会计利润指标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EVA指标不能完全取代会计利润指标;三是有关资本成本的预测和参数的取得有一定的难度等。但是这些并不影响将EVA作为企业绩效评估有效工具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EVA指标仍不失为一个蕴含着先进价值理念的管理工具,是对现行会计实务利润概念的有益补充,也是对传统经营业绩评价结果的进一步修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实施,从而使其有利于引导企业真正建立投入产出机制,更加关注价值创造,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增长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