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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条例范文1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等4个省级部门立法情况汇报基础上,先后赴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11个设区的市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电网是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电力管理体制经历重大改革,电力发展和电力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变化的情况下,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电量增速持续在两位数以上,2012年我省全社会用电量高达3210.55亿千瓦时。电网供电能力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助于加强电网设施建设保护,维护好供用电秩序,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对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做了相关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认为,条例草案加强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规定是必要的,但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属专项规划,除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外,还要与交通、水利、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对这方面规定没有涉及,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狭小,各种管网建设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应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将造成电网设施建设与其它管网建设的权益冲突,也不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电网经营企业为电源企业提供电网配套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了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发展,电网经营企业应优先考虑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当前,我省新能源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2012年,全省累计建成新能源装机802万千瓦,占全省电力装机比重的12.8%。在加快电网配套设施建设时,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充分考虑我省新能源发电的并网问题,解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电力的发送问题。建议对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作进一步调研,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三、关于电网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电网设施保护作了规定。对此,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反映,电网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当电网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条例草案缺乏电网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方面的规定。建议增设有关应急预案条款。
四、关于供用电双方权益的保护。调研中,一些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对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存在不对等,有的条款部门痕迹较重,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植物或者砍伐林木,但对所有人的事后告知和补偿等未作规定,没有体现电网经营企业与其它民事主体平等、公平的原则,可能引发矛盾。条例草案第四章在设定义务时,对电力用户的规定条款较多,而对电网经营企业的义务提的比较原则。我们认为,供用电双方的立法诉求都应予以支持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同时,鉴于电力用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要注意加大电力用户权益保护的力度,对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补偿作出相应规定。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安全用电条例范文2
在编制立法计划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决策部署,立足省情,体现特色,突出重点,把关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作为立法的重点,着力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本年度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8件一类法规项目分别是: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我省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贸易结算领域的计量行为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科技、社会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我省计量管理领域已经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法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界定问题,民生计量的强化问题,强制检定的范围及其实施问题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施行近30年,对该部法律的修订工作进展缓慢,预计短期内难以完成。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10年就开始对该条例进行立法调研,条例草案已征求省有关部门和本系统的意见。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2003年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对加强水文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仅我省和上海市、重庆市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全国其他各省均实行垂直统一管理的体制,导致水文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相应的监管法律依据。
此外,水文站点的建设规划监管问题、水文监测技术的标准问题、水文信息共享问题等都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强化和明确。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若干规定》
近年来,我省拆违力度不断加大,但仍然存在违法建筑存量大、增速快、防控难等问题,侵犯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利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拆违行为,创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良好环境,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执法主体、拆除对象、的具体程序、风险评估和控制、无房户安置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从而为我省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支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改)
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促进血源招募、规范采血供血、保障血液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浙江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十一五”期间,我省两次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省”,临床用血连续9年100%来自自愿无偿。
随着时间推移,社会经济结构、公民公益意识、医疗机构技术水准等主客观因素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办法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作相应的修订完善。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近年来,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每年“两会”期间,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尽快制定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提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当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具有操作性和更强有力的具体监管措施。
《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价格调控、政府定价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也由过去的调价、定价为主向“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转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
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以遏制恶意囤积、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电网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输配电是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的前提。近年来,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加强浙江省电力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省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在维护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省能源匮乏,电网供电能力已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必须采取有序用电的管理措施。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不强也导致电网和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必须加强电网设施保护。
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保障我省电网实施有序用电,加强电网设施保护,并协调电网建设的有关问题,促进电网发展,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的生存权。
安全用电条例范文3
一、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全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
(二)总体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格局。
二、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及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以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动态;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调研和督查;负责处理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
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⒊人民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⒎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
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⒐水利部门。负责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⒑林业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⒒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承办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⒗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大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范围与内容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十一)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十四)禁止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五)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四、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主要措施
(十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活动。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十八)建立办理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协作机制。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电力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研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通报信息资料;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办案水平。
(十九)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予以清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提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自防能力。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户业扩工程依法不予办理报装用电。
(二十一)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奖励制度。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给予奖励。
安全用电条例范文4
论文关键词:供用电;合同;法律手段;电网;安全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力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与各类电力用户签供用电合同文本最常见的有六种: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农电系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转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和被转供电三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基建工地等短期、临时用电用户签订的合同)。以上五种合同为标准格式文本。第六种是居民用电须知(供电企业告之居民用户有关供用电相互责任义务的背书式合同)。
此外,还有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非供电企业所属电厂供用电合同(与电力系统外的地方小水电、小火电厂签订的合同)、《电费交纳协议》及《调度管理协议》等。
二、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十几年前,即20世纪最后两年,金州供电分公司在营销科设立了专职供用电合同管理员,负责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电检查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这些年来,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工作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从难到易,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90.6%。2005年以来新建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100%,2006年以来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100%。这些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分公司与占用电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双方依法经营,用法律规范电力市场,为安全可靠供用电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重点保证重要用户安全供电
电力用户按照负荷性质可划分为三类,保证一、二类用户的供电安全是供电企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9年对重要用户加强管理的基础上,2010年对重要用户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从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就对重要用户的重要性加以约定,在双方谈合同条款时,对于用电方放弃重要用户条款的,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没有约定重要用户,但在管理上一样按照重要用户对待。除此之外,金州供电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户档案,实行跟踪管理,用电检查员在巡视过程中也能做到重点巡视,重点管理。在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专线供电;用电方自备发电机或自备发电机组;用电方自备非电措施。除此之外还约定:必须自备紧急保安电源。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给供用电双方在安全供用电上都提出了约束条款,分公司为更好地保证重要用户供电方式与供用电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为止可以保证所有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和供电回路。
通过几年来对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宣传、培训及召开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会签会,使生产、计划、调度运行多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个重要用户,对双方在安全供电上都有什么样的保证措施,供电企业如何履行供用电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做好重要用户供电安全。
四、走访建材、冶金行业,对其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大连金州区有建材、冶金等生产企业110户,66千伏用户3户;另外还有其他行业的小企业107户。
3户66千伏建材、冶金生产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约定的是一类重要用户,107户小企业虽算不上重要用户,保证安全供电也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近年来分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每年都要对这3家66千伏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走访,另外安排有关部门对其他行业的107户小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分别采取措施。
3户66千伏企业在受电电源上存在着没有保安电源,受电线路自维,并有一塔双回线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达到3户企业。另外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发现分公司存在双回线同母线供电的情况,及时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在分公司领导的安排下调度室和继电室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不同母线的双电源供电。
107户小企业中10千伏供电的88户,供电总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户;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户,380V供电的19户,设备总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电的88户小企业中有66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2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因长期停产无人。19户380伏供电的小企业全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都约定了由用户自备发电机,保证在系统突然停电时解决井下供电问题。同时对调查了解到的安全隐患向局领导汇报,分公司做出了对一些线路保证供电安全的措施。同时将88户小企业的用电情况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五、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保证安全供电
金州区几家大的医院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出医用CT在电网系统事故重合闸时,造成设备烧损,修复费用昂贵。而系统事故重合成功是电力系统的一项重要指标,不能因为几家医院就改变继电保护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供用电合同特别约定中,要求用电方对医用CT加装失电压延时装置,如不采用失电压延时装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方负责。这样在经济上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证了对其他企业的连续供电。
高次谐波、冲击电流、非对称负荷对电力系统的危害十分严重,我们称之为谐波污染。近年来轧钢、铸钢企业用电猛增,这些企业向系统输送高次谐波的机率极大。针对这个问题及时与省、市公司主管部门沟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用电方的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有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时,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的内容。
六、把住新装签订关安全供电有保障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除对原有用户的合同进行补签工作以外,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是做好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关键。为了把住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关,我们制定了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通知单》。
对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用电手续的新装用户,在办理手续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用电手续,这样有90%的新装用户都在送电前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隐患在送电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对不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手续的新装用户,每月从营业信息系统中调取新装用户的户名、数量,对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进行考核。基本上做到新装用户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安全用电条例范文5
《浙江省消防条例》自2010年颁布施行以来,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面临新的问题。为切实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2016年5月底,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单位负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在一些地方,单位的路面和室内消防通道堵塞,室内消防栓破损、上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每一个隐患背后,都藏匿着毁灭一切的火魔,随时可以夺走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幸福生活。
“单位全面负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牛鼻子”抓不抓得住,抓得紧不紧,要看主体责任能否落地。此次条例修订充分贯彻和体现了这一原则。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职责规定。其中,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与此同时,强调评估结果的运用,规定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条例在修订时依据国务院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规定,将其纳入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对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明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职责
2013年12月11日凌晨,深圳市光明新区一个农批市场突发火灾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从火灾发生到蔓延再到救火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一开始着火的只有两三家店铺,最后过火面积达1000平方米,消防设施关键时刻“掉链子”是重要因素。现场消防设施本来就少,消防通道又被其他车辆占用,消防车无法近距离救援。最要命的是,市场内消防栓竟然没水,消防车不得不从远处补水,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对此,条例规定,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器材。
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条例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同时,对于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出租房屋、历史建筑进行特别规定
2015年初,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南诏镇拱辰楼发生火灾,仅仅2小时,拥有600多年历史的云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楼就化为废墟,仅剩几根焦黑的木梁和断壁残垣。文物和历史建筑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一旦因火灾等原因灭失便不可复原。因其材质、外观等各方面特殊性,有些建筑和场所又不适合增设新型的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只能由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制定特别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条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严格用火管理,落实电气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是特殊人员的密集场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了新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实施之前,还有大量已建的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没有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火灾隐患较大;但如果一律要求其整改到符合新的消防技术标准,难度又很大。对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已建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器材。
出租房屋,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安全问题毋庸置疑摆在首位。在条例审议和调研的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基层单位都提出要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为此,条例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并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调研过程中,有些地方提出,近年来由电瓶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为此,条例对电瓶车停放、充电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车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消防工作也要向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灭火自救能力
火灾事故常起于“细微”,一个小小的烟头就能将整个居民楼吞噬,一丝电火花可能就会引燃整个商场。离家之前,随手关掉燃气阀门、将电器插头拔下来,就可能避免一场火灾事故。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现阶段很多人的火灾自救常识少得可怜。比如,很多人不知道火灾中多数失去生命的人并非因为熊熊大火,而是因为吸入致命的烟雾。
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其中,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今后,大家就可以在这样的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接受免费培训了。
安全用电条例范文6
[关键词]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运行维护 问题 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P2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330-01
前言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管理、相关信息、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建设电力营销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是为了建设全覆盖、全采集、全预付费的用户用电信息系统。目前,我国各大电网公司正在积极建设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覆盖率逐步提高,但是系统技术尚显稚嫩,不够稳定,再加上管理不到位,导致该系统在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不够完善,难以提高抄收成功率,因此我们需要针对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维护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管理对策展开分析。
一、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概况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由营销业务应用、负控管理、营销稽查监控、供电电压自动采集、关口电能量管理、线损分析、计量中心生产调度平台和用户互动服务平台这八个部分组成。多元化的信息采集系统为用户提供了全面、优质的服务,同时加强了电力公司的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有不同的层次,其功能也是不一样的。主站层是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其主要功能在于传输、处理和应用相关数据,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此外,主站层可以和其他系统交换、集成数据;通信层连接主站层和设备层,一般情况下,通信层采用运程传输和本地数据采集两种通信方式,其功能是维持通信,实现终端通信;电能表、采集终端和集中器属于设备层,集中器接受电能表传输的信息,利用通信层将信息传送给主站层。
二、当前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维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研究以及结合笔者实践来看,当前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维护上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1. 技术不成熟
结合实践来看,我国各省市的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在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方面存在很多差异,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各地区之间无法实现信息互通。此外,同一地区的不同通信方案,导致建设方案和供电过程难以实现兼容。例如,当改革电费缴费方案处于试运行阶段时,城市和农村电费缴费标准不一样,那么对于城市的用电监控和农村的用电监控是存在区别的,而且两者的用电信息难以实现互通,电网公司只能将城市和农村的用电情况分开处理,那么这对于日后的管理和维护是非常不利的。
2. 运行维护不到位导致机器故障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在完成安装和调度后,就进入了实际运行状态,运行的关键在于维持其稳定性,日常维护是保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首先,维护要选择恰当的试点位置,从小范围扩大到更广的范围,试点成功才能推广;其次,需要做好对电能表的轮换和现场维护工作,电能表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量的电能表需要更换,但是不少电网公司没有投入相关人员和精力解决电能表更换的问题;最后,维护之前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预测,导致大量设备和线路遭受破坏甚至被盗。运行维护工作没做好直接导致机器无法正常运行,长期如此,机器故障事故发生率不断上升。在用户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中电能表、集中器、RS485总表以及主站总会出现故障问题。电能表方面的问题为表计黑屏、显示负数电量但表计没有断电、表计无法正常记录数据、插卡无效等;集中器的常见问题为指示灯不显示、无法连接网络、无法连接主站、信号强度不稳定;RS485总表的常见问题为上送负荷数据无效、无法与总表通信;主站的常见问题为无法与集中器保持正常通信、无法接发数据、无法导出报表、终端数据入不了数据库等。
3. 缺乏严格的工作条例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涉及电网公司、业主、承包商等不同单位组织,各方均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没有遵守相关工作条例,导致工作中意见不统一,拖慢了建设的进度,甚至无法保证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电力信息采集本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维护管理对策
电力信息采集系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关乎电网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名誉,因此,面对一系列的问题,电网公司需要做好管理工作,早日解决上述问题。
1.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电力信息采集系统属于专业的电力行业,无论是建设,还是运维,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完成全部工作,还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方可保证该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首先,选择专业人员参与建设工作,在建设前进行专业考核,选出最优秀、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执行建设任务;其次,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该及时与其他专业人员沟通,寻求最专业的解决方法,从建设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水平;最后,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加强交流,实施专业的管理方案,督促建设人员。
2. 建立完善的运维队伍,强化运维管理
电力信息采集是一个非常复杂、技术性强、难运维的系统,需要专业的运维队伍,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首先,选择专业、负责、细心的运维人员进行日常的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其次,制定合理、全面的运维管理条例,对工作人员的运维工作起到监督和约
束作用;最后,管理过程中建立适当的奖励制度,运维工作是枯燥、专业、高强度的,适当的奖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机器故障通常是由于机器在运行中出现不合理的操作和缺乏定期、有效的维护,因此,建立完善的运维队伍可以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行,提高机器的运行质量。
3. 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平衡各方利益
电力信息采集系统建设涉及多个单位,各个单位之间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忽视了系统质量。为了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需要各方以大局为重,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协调利益关系。首先,系统建设之前制定工作条例,划分各方的工作内容,如施工方要勘察现场、业主要提出合理的建设要求等;其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不应该互相推诿,逃避责任,而是根据相关条例,按照相关规定,各方解决自身问题,对于建设中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各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协商解决;最后,系统建设完毕后,
电网公司要进行抽检和试点,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建设管理单位要做好验收工作,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单位需要核对工程量,核查现场。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为电网公司的营销、管理提供保障。尽管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在建设、运行和维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会不断总结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更多更好的对策,逐渐提高该系统的工作效率,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此外,希望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条例和专业的技术队伍,为用户提供全面化的服务,推进电网系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一佳. 试论加强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维护及管理对策分析[J]. 科技风, 2014(20):265-265.
[2]夏蕾. 简议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中的维护管理措施[J]. 移动信息, 2015(12):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