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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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

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范文1

我国的建筑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迅猛的拓展和规模的扩大,然而,与此相反的是,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建筑业中,前苏联的建筑质量管理模式曾经引导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稳定,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业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这使得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乱象屡禁不止,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隐患,阻滞了其前行,因而,需要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服务型;标准

在我国的建筑业企业迅猛扩大和发展的过程中,建筑业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中,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将目光聚焦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规范的层面,对于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企业前行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引领建筑行业健康繁荣发展。作为新型的服务型政府要思考如何利用资质标准和规定来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从而指引建筑企业协调稳步地发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沿革阐述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标准,以“服务、高效、公开、公正”为原则,制定符合建筑业行业的相关政策,通过资质审批和管理等服务,推进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之下,各级政府要树立服务意识,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进行服务管理工作,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中,要采用资质管理合理分权的手段,健全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增加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预防建筑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用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保障建筑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分析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为对象,在建筑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应资格及质量等级标准,在2014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简称《新标准》)的法律依据之下,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范管理。其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2.1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秩序

在我国经济建筑行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建筑市场的行业秩序需要加以严格的规范,在异军突起的建筑行业大军中,各种非专业人士混入其中,进行失控状态下的竞争,导致建筑业企业市场秩序出现乱象。而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在《新标准》之下,可以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2有助于监控建筑房地产市场

政府作为建筑市场的服务管理主体,针对各种建筑活动,可以进行市场监管,利用政府的服务职能,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而科学的调配,在政府部门的均衡配置之下,达到资源的有效、节约型利用,可以使建筑行业的活动在政府的可控状态下,有序地推进和发展。

2.3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在我国城市化建筑的进程中,农民工成为了建筑市场的行业主要劳动者,他们成为了施工和技术中的带头人,但是,《新标准》的将重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要求培训合格才能持证上岗,对于注册建造师也加大了考核力度,提高了建筑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保证了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确保了质量安全。

2.4有助于建筑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在科技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时期,建筑行业是我国的基础设施行业,要以《新标准》为基准,突出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中的业绩要求和标准,以彰显出业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从而培育创新的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业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竞争力,促进建筑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3基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探讨

我国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要以《行政许可法》为基本依据,以服务型政府为根本出发点,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部门的职权,按照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进行结构的优化和流程的简化,加强对资质管理与服务,体现出刚柔并济的以企业为本的监控原则,在服务型政府的创建之下,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构建:

3.1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①要考核建筑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状况,尤其是对“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核,更要估价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要考核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行为和管理水平,以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记录为依据,来衡量其管理水平。②要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要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制定权限下放,同时,合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类别,延伸政府部门的服务范围,在科学设置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种类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而高效的资质审批及管理。

3.2构建合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体系

为了完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要以服务型政府为切入点,构建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的组织体系,要架构“三纵四横”的资质管理组织体系,“三纵”即: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行政指导”、上级资质管理处对下级的“业务监管”、上级资质管理专职人员对下级的“工作联系”。“四横”内部管理是指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处于横向联系关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体系。

4结束语

在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伟大复兴梦的社会建设进程中,为了稳步、持续推进我国建筑业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要以《新标准》为指导,以服务型政府为主导,进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管理服务,通过科学合理而优化的资质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杜绝各种违法现象,保障建筑业行业的繁荣健康的发展。

作者:尹苏君 单位:南京市市政管理处

参考文献

[1]魏洋.我国建筑业资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3.

[2]葛佳亮.当今中国资质管理体系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范文2

一、窗口工作:

1、继续做好施工许可工作,严格审核建设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摸索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加快建筑业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实光荣、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3、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推行便民服务,树立窗口良好形象。

二、招投标管理:

1、规范招投标市场各方行为,继续做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投标单位市场行为,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评委评标水平。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结合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修改出台《*县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

2、规范招标机构行为,重点是检查招标机构资质是否与所工程相符合,承接业务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提供服务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进一步促进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三、资质管理:

以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新调整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资质升级,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县建筑业企业专业结构层次,尽可能地满足我县城市建设对各个专业的需求,指导好现有建筑业企业顺利完成企业资质重新就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好我县造价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等中介企业逐步按新标准就位,并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和考核力度。

四、市场管理:

1、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针对施工企业管理体系薄弱、项目部管理混乱的现象,尽早出台我县《关于加强对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强化项目部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彻底扭转今年我县施工安全的被动局面,实现行业管理从全面监管向重点环节监管过渡。

2、加大对违法违规项目和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项目要控制设计这一关。

3、在今年监理市场整顿的基础上,组织“回头看”,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4、加强对外地进盐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

五、安全管理:

1、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列出重点监控项目,布置重点防控内容,杜绝我县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2、加强巡查和处罚力度。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建筑业企业联合工会的作用,大力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业主及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4、规范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管理,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数量配备的管理,并逐步建立考核机制。

六、质量管理:

1、继续深入开展、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的同时,完善考核办法,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现场质量的保证体系,依法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保证工程质量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质量事故隐患的发生。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职工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在分批对施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建筑质量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学习培训的同时做好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的施工技术素质。

3、加强建设工程日常质量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抽、巡查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小、散项目的施工质量水平。

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范文3

关键词: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

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范文4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论述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当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创新发展工作思路来应对新形势挑战的想法,以供同行们商榷。

二、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49 年至 1957 年,当时没有统一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主要由施工单位自行控制;第二阶段从 1958 年至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施工单位逐步建立了自检和互检制度,建设单位参与到工程质量验收中;第三阶段从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今,国务院颁发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形成了工程质量政府强制监督的局面。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0 多年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多重因素相互影响,监管体制中仍存在待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 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一是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二是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还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三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和施工企业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缺乏有效措施,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因此,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时,一是受上位法调节约束的限制,无法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款的要求;二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令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处罚力度不够。《产品质量法》和《办法》对检测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如表 1 所示。

表 1 《产品质量法》和《办法》对检测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的比较

由表 1 可以看出:1)《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更侧重于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为以及检测的结果,而《办法》的处罚,则重点关注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2)《产品质量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分别相当于《办法》的 3~5 倍和 15~20 倍。3)除经济处罚外,《产品质量法》明确,可以撤消检验机构资格;而《办法》则只是责令改正和惩治,监管力度明显不如前者。

(二)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定位不明确

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仅有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造成发现问题时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无威慑力。经走访调查交通、铁道、水利等其他行业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部门,了解其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将调研的情况与建设行业的检测管理方法进行比较(具体如表2所示)。通过调研对建设部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的资质审批和管理进行了比较,具体如表3所示。

表2各行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的

表 3 建设部对各类责任主体资质管理的比较

由表2、3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1、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制度的改革,对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十分必要。

2、合理有效地建立和利用工程检测资源,是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的客观要求。

3、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模式是按行政区划的方式分级设置的,分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如果在推进检测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过于放手和缺位,没有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和引导政策,会使实际市场的运作效果与改革初衷相悖。因此,在现阶段,政府出台的推动检测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首先应保证在现阶段建立一个适合检测市场的基础秩序,应有效地加强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引导检测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促进检测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才能保证整个行业稳步健康的发展。

(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没有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主要采取巡回监督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罚的单一模式。特别是由于信用制度等一些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没有完全建立和运用,造成建设、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缺乏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 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高级职称人员偏少,新进人员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存在专业结构配备不齐,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实现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创新途径

当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针对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积极应对,不断创新和发展,改进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一)建立一套“建设主体自控,经济手段制约,政府加强监管,社会舆论监督”的体制,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1、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和标准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我们执法的依据。当务之急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法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一是加强法制建设,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二是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编制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三是明确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2、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在当前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企业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职能,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才能确保监督机构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3、改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

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还不完善,通过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是更好的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思路有必要进行调整,改变过去单纯用抽查和处罚的办法,更多的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以市场为导向,加以引导。因此,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引导,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制约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

4、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要建设一支善于学习、乐于奉献、廉洁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更好地适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度、监督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努力增强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要提高监督执法能力。二是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严格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三是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过去传统的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5、推行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

要积极推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便于实施工程质量行为全过程的监督。首先,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实现市联网制度,监督任务网上下载,监督档案电脑贮存,整改指令全部联网,规范标准随时查阅,采用网上报监、投诉、备案等办公手段,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加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我们还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位准确、职责明确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质量监督技术是工程技术的一个专业化的内容,是我们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体化。所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实就是一项技术管理,而承担这项下工作的人员就应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切实的履行好工作职责能够自觉、准确的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人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2、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完善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必须按规定严厉查处建立健全质量技术管理控制机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内部控制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水平,要科学把握和遵循工程质景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规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

3、 通过树立技术权威,不断增强执法权威性

我们如何创造权威,只要我们工作职责履行的好,技术权威性高.我们的执法权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强要想树立权威,我们首先要不断的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事物的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认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去把握、去解决。要继续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培训工作,并能够自觉、准确的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人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4、创新技术监管手段

我们要加快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5、提高技术工作质量,确保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检洲报告的真实性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工程检测报告全面记录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全过程,是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使工程质量具有溯源性的重要手段,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人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6、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技术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前进。要采取举办专题讲座,优化治理措施,列入巡点,强化工程监控,召开现场观摩会,采用现代技术,组织技术攻关等措施,通过工程质量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把关等手段,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加强监督档案的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质监事业发展的历史记录.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是质量终生责任制中极其重要的全过程的详实记录.是工程质量优劣与建设、施工、监管单位在建设施工、监管过程和质量监督中间检查、质量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及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逐渐实现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如何做好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需要从这些方面来深入:

(1)工程报建制度以工程报建制度为依据,严格依照程序来办事。无数事例证明,建筑市场管理若要做好,必须要先搞好工程报建制度;否则,建筑工程依然是情况不明、底数不清,久而久之造成管理上的缺陷。

(2)招标制度坚持推行招标制度,始终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招标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开展,充分体现其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有信誉的招标原则。

(3)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针对已经批下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参考文献

[1]宋延涛.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手册[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2]卢铁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

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范文5

[关键词]战略管理;工程监理、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270-01

1 前言

1.1 战略管理的内涵

战略管理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高层管理者明确组织的长期方向,设置特定的目标,通过对内外环境进行分析来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并将战略付诸实践,有效实施战略的过程。战略管理能够促进管理者站在整个战略高度提高对内部与外部环境的结合、对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结合、整体目标与局部目标的结合等,从而调动整个队伍参与战略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率,可以不断促进工程监理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1.2 我国工程监理业现状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已由规划准备阶段、试点与稳步发展阶段发展到现在的全面推广阶段,监理的类型也逐渐由政府监理过渡到社会监理;监理任务的承担者在准备阶段主要由设计、科研、工程咨询等单位以及质量监督站承担,逐渐的发展到由监理公司和监理事务所以及工程科研、设计、工程咨询等单位承担,自1996年至今,则完全由监理公司承担;监理的内容也由过去只对建设市场、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一监理,过渡到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的控制以及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我国工程监理主要体现其服务性、独立性、公证性和科学性,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优化,我国工程监理制度逐渐出现以下特点:政府强制性、浅社会化、半市场性、非独立性、弱服务性、条块分割严重等特点。

2 我国工程监理业存在的问题

2.1 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不规范

根据资料显示,从2007年监理新标准实施以来,我国监理企业连年递增,特别是甲级监理企业增速最快。监理企业的增加势必会造成市场僧多粥少的的现象,大部分的企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造假等恶劣现象,其主要原因主要归结于监理企业资质的准入门槛过低。在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不正当手段去分享市场,结果就会导致市场恶性竞争的逐渐加剧。

2.2 监理取费不规范,阻碍行业发展

随着国家对监理企业的规定不断改革,监理取费也逐渐得到提高,从而提高了监理企业的效益,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但是,与其它工程咨询行业相比,例如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招标等,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和利润空间还是相对偏低的。同时监理市场竞争的不规范,导致监理企业不得不降低取费金额,这种低收费是促使监理服务质量低、人员素质低等现象的主要原因。

2.3 工程监理队伍建设不规范,整体素质较低

监理行业的人才是保证甚至促进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对工程建设做出贡献的人。整体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虽然近几年不断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工程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还不够完善,目前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就是参加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经注册机关注册。但是一些优秀的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人才却要必须经过考试,以及一些年龄偏大的要想通过考试也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不规范,恶性竞争致使监理从业人员的收入过低,社会上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也相对较少,致使大量的优秀监理人才出现转行。

2.4 监理责任定位不规范,界限不清晰

监理行业自创新发展30年来,为我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通过对这几年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综合分析结果来看,监理责任定位缺乏规范性,在很多案例中,监理责任被无限放大,受到了不应当的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些建筑市场中,自身管理和素质太差的承包单位往往使监理人员出力不讨好,甚至还受到自身安全的威胁;同时很多安全风险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按照规定,整个工程下来就要使监理不停的暂停工程或向上级报告,很多工程就无法正常开展。

3 战略管理视角下工程监理业发展策略

3.1 严把资质申批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资质的审批应该从源头抓起,从战略管理视角下对监理企业的总量实施调控,同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不合规定的、弄虚作假的等等一律取消资格。例如,住建部规定要对申报甲级的监理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国家应该逐渐引导行业实行有序竞争、良性竞争,采用摇号、招标等形式对市场进行规范。这样就可以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恶性循环。从2012年底国家开始对上海、山东等省市实行网上申报审批,也有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自己的考察,寻找有实力、有诚信、有保障的监理企业进行工程管理工作,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为公司带来了安全和质量。

3.2 规范监理取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分价钱一分货,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追求利润的权利,只有在合理利润下,企业和个人才能提供优质的服务,没有哪家企业和个人会在没有利润的前提下做出力不讨好又要承担风险的事情,因此只有提高监理取费,规范好监理市场的取费制度,才能提高企业效益、提高监理人才的素质,才能保障为工程建设提高高质量的服务。由于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引起的监理取费低,导致了众多工程质量安全不合格等现象,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也开始逐渐的重视起来,不断的出台相关监理收费标准,另外还对监理的重要性进行广泛的宣传,例如上海市规定,依法实行监理的工程,其监理取费必须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在工程项目专户中设立专门的监理账户,并且监理费不得用于它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1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了其监理投标不能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80%。等等类似的规定逐渐的对监理取费进行规范,这样可以不断的促进监理市场的良性竞争,更有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3.3 规范人才队伍建设,组建与项目适应的监理机构

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监理行业虽然近几年来注册监理工程师逐年递增,但还是不能满足社会建设的需要。监理人才队伍的建设不仅需要国家对监理行业的支持,更需要社会对监理人才的认可和尊重,提供监理人才培训上升的途径和空间,不断促进监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同时由于监理企业注册的相关规定,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却没有从事监理工作的“挂证”人士,他们充数与监理行业,从不为监理行业做出贡献,却每年都从监理企业取得报酬,严重干扰了监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国家在对监理人才资格审查时应该加入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考核内容,才能更好的规范监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人才培养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同层面的人才举行专业对口的岗位培训。从而形成国家考试制度,专门选拔总监理工程师,地市通过培训提升监理人员综合业务水平的梯级考核制度。在监理企业中,监理人才结构要合理,人员组成要有层次感,这样可以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4 明确行业定位,规范监理责任

在众多的工程建设中,监理公司承担了过重的责任,甚至超越了责任范围。其实,监理行业是一项特殊的行业,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企业只是国家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质量而设立的。但随着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不断的增加监理企业的责任范围,让许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才承受“不能承受之重”。严重影响了监理企业、监理市场、监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发展。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规定,给监理行业以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在战略管理视角下规定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定位;出台相关法律,在发生事故后以法律为准则,追究责任,同时更应该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要准确把握监理责任的实质,就要必须坚持责任这一现代法治的归责原则。以法律为准则规范监理责任,从而更好的带动监理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9.

[2] 刘廷彦.关于工程建设监理人才问题的思考[J].建设监理,2013(1).7-11.

[3] 贾福辉,李建军.现阶段监理行业发展的争议热点及政策建议[J].建设监理,2012(10).3-7.

[4] 丁以河.关于监理企业发展方向的探讨[J].建设监理,2012(9).7-9.

建设工程资质新标准范文6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总量控制,依靠发展促调整,通过调整促提高。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水泥工业由大变强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目标:2010年水泥预期产量12.5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由2005年的20万吨提高到40万吨左右,企业户数减少到3500家左右。水泥产量前10位企业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吨以上,生产集中度提高到30%;前50位企业生产集中度提高到5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吨熟料热耗由130kg下降到110kg标准煤,采用余热发电生产线达40%,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工业废渣(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等)年利用量2.5亿吨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由60%提高到80%。

二、加强总量控制,实施分类指导

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好本地区水泥发展专项规划。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继续支持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水泥产能增长过快、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较高的地区,发展速度要予以适度控制;对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凡违背政策规定继续审批此类项目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依法拆除。

三、制定和完善政策,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新标准重新修订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二)制定水泥熟料国家标准,提高水泥熟料强度允许的最低等级,提升水泥质量。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泥实物用量不增或少增,以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

(三)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四)抓紧做好现有生产线2006年7月1日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准备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有关水泥利废税收优惠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进一步建立科学严格的资格认定方法、程序和管理机制,使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落到实处。

(六)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五、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加快提高产业集中度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选择10家国家重点支持和30家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对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上,优先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水泥税收政策,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六、鼓励水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鼓励日产2000吨以上大型水泥设备出口,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银行积极提供必要的出口信贷支持;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国门开展水泥建设工程总承包和直接投资办厂,使我国水泥工业由产品输出向资本、装备、技术、管理、服务等配套输出的国际化经营方向发展。为确保出口水泥质量,维护水泥出口市场秩序,国家将建立出口水泥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七、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统筹考虑资源配置的均衡,鼓励采用先进开采技术,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尾矿资源利用、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方面的政策规定。抓紧研究制定鼓励水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工业、城市垃圾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大型高效粉磨系统、低热值燃料应用、低温余热发电、城市垃圾处理、工业废渣及可燃废弃物的应用、新型绿色水泥基材料等研究,将“可燃废弃物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技术”等研究项目列为国家专项重点研究攻关课题,加大科研及开发投入力度,建设示范线,力争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有所突破。在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标准体系,引导水泥工业科学、合理利用和处理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