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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范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
(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
(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购买商品房所载明的能耗设计指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能耗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节能的意义建筑节能是关系到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想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完成各项指标,我们需要认真规划、强力推进,踏踏实实地从细节抓起。
建筑节能工作复杂而艰巨,它涉及政府、企业和普通市民,涉及许多行业和企业,涉及新建筑和老建筑,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在建筑节能的初期推进过程中,我们定要付出精力、成本和代价。从这几年的实践效果看,仅靠出台一些简单的要求、措施和办法,完成建筑节能任务和指标很有难度,这就需要我们再思考,进行比较充分、细致、深层次的研究,找出其症结所在。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2
【关键词】节能条件;高层办公室建筑;设计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是现展的社会生产力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人们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在高层办公室设计中采用节能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一、节能条件下高层办公室建筑空调的设计
(一)中国中央空调使用情况及高耗能的主要因素
一个建筑中的中央空调不单单是一个空调外机和内机,而是一个系统,它的基本组成也很多,包括:冷源、冷冻水系统、空调末端及其冷凝水排放系统等。按照世界通用标准,建筑能耗就是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开始购买空调,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空调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中央空调也不知不觉的进入的大型商场和超市里,建筑里的电力消耗逐年倍增,建筑内的电力消耗占总能耗的45%,空调的电力消耗占建筑消耗的65%。节能建筑孕育而生,成为现代建筑领域新的研究方向。目前我国空调单位面积能耗远远高于美国、日本等国家标准,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消耗也是不断增加,尤其是中央空调的电力消耗更是惊人。
(二)节能条件下高层办公室建筑空调的节能设计
1、高层办公室建筑理念的提出
这种建筑理念的提出将有效减低人们对电力资源的过度依赖,对周围环境起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保温材料,优化的通风方案,隔热涂料的出现为高层办公室建筑理念插上了飞翔的翅膀。高层办公室建筑将是以后建筑发展的趋势,建立起一套长效制度,有效规范高层办公室建筑的建设用材、设计方案等,高层办公室建筑具有社会意义,国家要出台一定的扶持政策,有效推广该项理念技术的发展。
2、智能化建筑理念中体现节能思想
智能化建筑是由人们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和对环境更高的要求而产生的,智能化建筑涉及了大量的自动控制技术和网络电脑技术,进一步降低的能源的消耗,在设计智能化建筑的过程中,多考虑节能减排的资源低消耗理念。例如,自动检测室内有无人员,对于没有人的房间,考虑自动控制关闭中央空调;还例如,有人在会议室开会时,检测室内人员多少,自动给出适合的温度,并控制空调;再例如,智能化建筑系统设定好上下班时间,上班前十分钟自动控制中央空调启动,下班前十分钟自动控制中央空调关闭。
3、有序推广被动式和主动式节能技术
这项技术能够为智能建筑提供包括自然通风、太阳能利用、设备智能监控、能量回收、天然采光、资源再利用等多种节能方案,中央空调的主动式节能之处有热量回收、冰水存储技术等。
4、中央空调系统内的节能技术有效推广
明确空调制冷负荷,合理优化冷热水机组,选择经济适合的主机;对于谁输送系统来说,空调水泵、阀门、过滤装置的节能是关键;机组和末端设备中,末端装置风量控制器可能是人们常常忽略的节能装置,还有就是冷却塔也是减能的重要装置,合理使用冷却塔,将有效降低能源流失。
二、节能条件下高层办公室建筑的照明控制系统设计
建筑照明节能控制系统的基本设计思路为,各个设计模块接收中断信息和调取各段分指令程序来实现各种任务。例如,阳光光线较好的白天里,传感装置中的光敏传感器密切关注阳光的强度,遇到阴雨天是,光敏传感器将发出光线不好的信号数据,反馈为系统,系统调取预想设计好的程序,加以执行,控制楼房里的照明电源开启。再如,白天晚上的区分依靠的是系统中的时钟模块,到了晚上6点钟系统中的始终模块调取程序,发出指令定时开启楼房的照明电源,夏季天黑的晚,冬季天黑的早,晴天天黑的晚,阴雨天天黑的早这些也是要考虑在时钟模块的设计之中的。
在高层办公室建筑中,电气照明是十分重要的,照明系统不仅仅能够方便人们的生活,同时也能够起到美化环境的效果,在高层办公室建筑中,照明所消耗的电量是非常大的,仅仅次于空调使用的耗电量,所以,在照明系统的设计时,要将不同用途的光源进行设置,从而能够起到节能的作用。
(一)高层办公室建筑中照明系统的概念
照明系统是由照明的主要的装置和电路设施构成的,照明所使用的装置主要指的是灯具,照明的电路设备指的是线路和照明开关等,照明设备监控系统的主要任务是能够确保高层办公室建筑中所有的照明设备都能够得到控制,而且能够起到节能的效果,运用声控的方式,当人们不需要运用照明设备时,照明设备就不启用。
(二)高层办公室建筑中照明监控系统的控制方法
在高层办公室建筑中,照明系统可以运用波动开关进行控制,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控制方法,能够根据人们的要求进行设计,在房间内的不同的出入口都可以设置开关,在楼梯处可以设置多控的开关,但是,这种控制方式比较复杂,需要设计很多线路。
在高层办公室建筑中,可以采用断路器进行照明系统的控制,这种控制方法主要适用于对整体的灯具的控制,这种控制方法比较简单,而且不会耗费大量的资金,但是,在控制灯具的时候,是实现一组灯具的控制,所以,在进行照明系统控制的时候,一组灯具是同时开关的,这样不能起到良好的节能效果,因此,这种方法在高层办公室建筑中不是很实用。
在高层办公室建筑中,可以采用定时控制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通过定时的方法,对灯具的开关进行控制,通过运用BAS接口,从而实现对灯具的定时,让灯具按照定时开和关,这样能够避免灯具长时间的开启耗费大量的电能。
(三)照明智能控制的优点
在高层办公室建筑中运用照明控制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照明的质量,能够美化环境,通过柔和的光线,使室内更加舒适,照明控制系统实现了对照明系统的不同方式的控制,能够对照明系统进行集中的监控,当照明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及时报警,排除故障,保障人们的生活,照明控制系统实现了对照明系统的自动化控制,能够节省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照明控制系统,能够保护灯具,当灯具出现问题时可以自动的断电,从而能够延长灯具的使用年限。
(四)高层办公室照明控制系统的监控内容
照明控制系统能够实现全面地控制,主要能实现对以下场所照明系统的控制。
1、照明控制系统能够实现对走廊、楼梯照明系统的控制
在走廊和楼梯处的照明系统,一般在晚上关闭,这时可以启用声控系统,实现自动的开关。
2、一般照明的监控
在进行一般照明监控的时候,一般是实现对办公室照明系统的监控,根据天气的不同,照明控制系统可以实现不同的监控,在晴天和阴天,自然光线肯定是不同的,在晴天,照明控制系统可以将照明系统的光线调的暗一些,室内的照明主要采用自然光,在阴天的时候,由于自然光线比较暗,因此,要将照明系统的光线调得强一些。
结 语
在高层办公室的设计中,应该充分利用节能理念,促进建筑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对高耗能电气的节能,从而能够使高层办公室设计朝着环保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暖通空调;节能设计
Abstract: for human survival,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prosperity of the history of human civilization. In to enjoy nature at the same time, in fact every one of us also has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crease of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and hvac system energy saving accounts for the main part of the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we should design and system itself to complete energy saving measures state,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aving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Hvac; Energy saving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暖通空调已经普遍应用于我国建筑中,在我国大部分的地区夏天比较炎热,中央空调被普遍的应用,建筑的空调能耗正快速的增长。空调能耗已经占到了整个建筑能耗的一半以上,大约是占据着整个社会能耗的五分之一。能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尖锐,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降耗一定要得到充分的重视,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担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1 暖通空调的意义
在建筑能耗里.暖通空调的能耗在逐年上升,这将造成能源供求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使得地球资源日益匮乏,同时也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物、烟尘等的排放增加,酸雨现象频繁发生,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
1.1暖通空调的作用
在暖通空调系统中考虑节能意义重大。人们安装暖通空调是为了让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更加舒适。它的作用包含了调节空气的温度与湿度,以及气流的速度和洁净度等内容。当人们能够处在较好的空调环境中时,可以把人体的热量维持在一个平衡状态而产生舒适和享受,而恒温恒湿和具有极高的洁净性的空调环境,主要是用来为满足高标准的生产工艺要求的。
1.2暖通空调给人体所造成的影响
因为随着建筑的密封性在渐渐提高,装修的水平也在相应的提高,直接造成室内的污染物的量的增加和停留时间的增长。比如那些烟雾和病菌以及其它家装材料所挥发出来的各种有毒化学物质,还因为通风量明显不够,直接导致室内空气水平的严重下降。怎样才可以使室内的空气品质提升到更好的水准,已经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运用通风换气来向室内输送大量的优质空气,是一种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途径。可是这也必然增添了新的通风压力。运用提高新风量和排风来产生热交换的方式可以克服这个问题,进而降低空调的工作耗电量。
2 暖通空调遇到的问题
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对空调系统的节能有着重要的影响。人们在对房屋进行建筑热工设计的时候,为了房间里可以产生舒适的环境,会一定程度利用房屋的围护结构来实现抵御室外气候变化的目的。此外,还有规划设计和太阳辐射以及空气温湿度等需要考虑的内容。
2.1 它设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设计部门和设计人员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加之工程设计周期普遍较短,以及一些技术性问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等原因。一些设计单位只求数量,忽视质量,使得按设计施工完的系统不仅投资大,运行能耗也相当惊人,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甚至有的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能耗占建筑总能耗达60%。
2.2 解决的措施
围护结构的意义围护结构分为护结构与内围护结构。护结构具体由屋面外墙和窗户等组成;内围护结构有室内的地面和天棚以及内隔墙等。在我国北方的采暖建筑之中,围护结构所造成的传热损耗占到总热损耗的比例非常大。因此可以看出,改善围护结构的性能会有效的促使空调能耗降低。
3 暖通空调的节能设计
节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节能的就是环保。空调的节能设计一定要考虑到实施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将空调运行工作的整个季节时期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帮助空调能够在不同状况下都可以节能环保的健康工作。
3.1使用正确的冷热源
在系统设计过程中选定合理的组成设备是关系到空调能够降低能耗的重要因素,而使用正确的冷热源直接关系到空调系统能否节约能源。中央空调系统经常用到的冷热源分配结构有水冷冷水机组加锅炉,热泵型机组以及澳化铿吸收式机组。例如:浪化铿机组的能效相对较低,省电可是并不节约能源,比较适合那些有余热和废热的地点,比如在热电厂等周边。
3.2使用变频应用系统
变频技术的使用是现代空调系统改良的一个必然选项,不但可以对空调系统的改造起到积极作用,还可以较大的节约系统工作费用和大大的减少能耗使用量。运用这个技术的主要原由有:1、设计者在对设备进行选定的时候,一般会留下一定的运行空间,很少情况下设备会满负荷工作的,更有可能的情况是设备从来不需要满负荷的工作运行。2、建筑物因为工作功能的变化,它的空调系统的工作负荷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3、建筑物暖通空调系统的实际工作负荷会因为室外的空气温度条件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在通常的状况下,空调设备只会根据设备的额定功率来工作运行。可是当工作负荷降低的情况出现时,设备如果依然按照原来的额定工作功率来满负荷工作的话,会导致严重的能量浪费。可是一旦使用了变频技术,就可以使空调设备的工作功率随着负荷实际增减的情况来工作运行,这样就实现了节能降耗的目的。依据空调系统的负荷情况,更改风量或者水流量可以切实的达到节能的目的。运用变风量来补充室内负荷的变化,通过室内的送风量来保持室温的恒定。变水量系统是利用水量的调节来控制温度的。运用控制水量和风量以及主机设备变频的变化,可以达到负荷的按需匹配的目标,实现节能环保的目的。
3.3运用蓄冷的系统
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一致的,也存在着各自电负荷相差巨大的实际情况,会出现用电高峰时电力不够用,而在用电相对比较低的时候供电量又过大而浪费的状况。在采用电力峰谷电价的区域,就可以在低电价时使用冰蓄冷系统把水做成冰来保存冷量,而在高电价时再把冷量输送出去,这将很好的平衡整个电力的负荷,并且也会创造很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4热回收技术
通过把空调机组所释放出的热量进行回收,防止排放系统把空调房里的空气直接的释放到户外,导致能量的浪费。这样的技术可以切实的降低热污染,把热量回收再重新利用,也达到了废物再利用的目的。
3.5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技术
通过在地板下埋置热水管来实现对地板的加热,用地面产生的热量来对室内的空气进行加热。用这样一种方式,通过热水这样的媒介,温度扩散体的表面温度不要超过45度。在低温地板采暖的过程中,热量是通过对流的方式来实现向上的传递的,造成室内的温度明显是下面要高于上面,让人们的脚暖而头部却很凉快,这样的感受会令人很舒适。地板辐射采暖,地板供热的方式不但可以保持舒适感与私密感,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减短辐射热量的距离,更好的节约了空间,有利于计量和改造,从多个方面降低了维护的费用。
4各种新能源的利用对于暖通空调的影响
4.1 使用天然气来作为空调设备的供应能源,天然气是世界第三的常规能源,排在煤炭和石油之后,使用它可以切实的降低和减少各种有害的排放量,进而降低环境污染,使人类所受到的危害降低。以天然气为能源的制冷设备市场是非常有发展前途的。
4.2使用多种的可再生资源,例如像地热,太阳能,海洋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自然资源。地源热泵空调,就是通过吸收土壤和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等自然资源的能量,向建筑物输送热能,在夏季则通过自然资源来释放掉能量,是一个为建筑物制冷的节能空调系统。多被用在居民的住宅区,学校和商业建筑上。太阳能空调系统运用太阳光的辐射来实现对能源的制冷目的。它的应用,有效的补充了供电不足,从而缓释了电力部门的供电压力,同时也相当环保,不会因此而产生原有电空调的使用而形成的热岛效应,而且现在太阳能空调的使用中并不会用到氟利昂,也就不会因此形成有害物质而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绝对是真正意义上的环保绿色空调。我们的国家地大物博,目前所发现的地热主要是中低温的,而这些规模可观的低温热水型资源是比较适合被开发利用的。并且在,云南和台湾的高温地热资源可以用来当作高温热泵,而沿海一些地区的海水源热泵发展前景也是非常被看好的。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5
1、2015年进一步巩固了“禁实限粘”成果,加强在建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督稽查力度,逐步向“禁粘”推进。
2、按照__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文精神要求,粘土实心砖的产量每年按10%的比例逐年递减,对全县10个粘土实心砖厂下达了限产指标,并签订了限产承诺书。
3、加强专项基金征缴工作管理,确保应缴尽缴,不得随意减免,杜绝挤占、挪用专项基金,严格执行冀财综[2008]22号文件精神,上半年共征缴新墙材专项基金520280元。按照《__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9021.8元。
4、严格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按国家规定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工作中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程序”,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办理开工和节能专项验收手续。
5、2015年上半年建筑节能稽查工程建筑面积计28万平方米。施工过程中我办对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进行不定期的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深入工地,对不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地限期整改,违反国家节能政策、标准、规范要求的,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隐患。
6、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工程做到一个正确、公正、公平、合理的评价。认真审查了建筑节能竣工验收资料,上半年对1个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7、对建筑节能材料严格把关,对不合格、不符合国家产品目录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建材,严禁用于工程。
8、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开发商充分利用浅层地热和太阳能一体化,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和供热计量应用技术,验收工程安装率100%。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6
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交流座谈会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这里召开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交流座谈会,充分体现了朔州市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抓好节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按照会议流程,下面由我代表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就朔州经济开发区近年来建筑节能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机构设施
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节能办(原名建筑节能监管中心)是单位最早成立的内设科室之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负责开发区建筑节能执法监管工作。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开发区建设管理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初步建立起了闭合式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建筑施工质量稳步提升。截至目前,我区建筑节能已全面实施于商品住宅、公建工程、安置房工程以及各类民生工程,已竣工工程中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基本达到100%。
二、工作履职
我们采取集中学习、座谈研讨、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区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全面领会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知识,将建筑节能工作自觉地落实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去,不断提升全市建筑节能管理水平。
一是把节能监管的关口前移到规划阶段。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方案必须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我单位局要对规划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
二是严格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进行审查的同时,要审查外墙保温装饰、屋面保温等设计内容,凡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达不到节能设计深度要求的,不予通过设计审查。
三是加强节能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必须使用经省建设厅认证并在市墙改节能办备案的节能技术产品,使用时要在监理人员见证下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监理单位对关键部位、工序实施旁站式监理,质安科加强对关键部位节能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凡材料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同时,不断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巡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行为。
四是严格节能建筑验收和项目备案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和节能建筑认定制度。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前必须实行建筑节能分项验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办理建筑节能认定证,凡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定证的工程项目,质安科不得办理综合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项目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三、二〇一九年建筑节能工作成效
2019年,朔州经济开发区新增民用建筑27.7万平方米,全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目前开发区工程中所采用的外墙保温技术基本上都是建设部、建设厅推广应用的成熟的技术体系,一些新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在工程上不断得到推广应用。。节能办、质安科将建筑节能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严要求,从严把关。监理单位按要求对节能施工技术、进场材料、隐蔽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理。技术依托单位派人现场指导,试验示范,对施工工人进行培训,确保了我区建筑节能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四、目前开发区在建筑节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建筑节能意识不强,部分建筑的设计、施工未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有关规范标准。
2、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不够。
五、下一步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打算
1、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配套政策。
2、加大对区内建筑企业和在建项目宣传培训力度。全面开展全员的节能培训工作,深入普及建筑节能知识,转变人们的节能意识。
3、强化行业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质量验收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杜绝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投入使用,确保交付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规定。
4、加快推进朔州经济开发区2019年建筑能效提升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切实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