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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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条例

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五条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

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九条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基金;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

(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

(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

(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

(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第十条利用贷款、集资修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经批准开征的各项高速公路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年度使用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由省计划部门汇总下达。高速公路的各种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章建设与养护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规范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标准规范进行,由各路段经营企业具体负责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养护作业时,施工、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施工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须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路路政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九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埋设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道、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高速公路需扩建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所建相关设施迁移。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三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不得随意停车。如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第二十四条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对不宜停止行驶的车辆,可在处理期间暂扣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及时疏导交通。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路产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并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高速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公告实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限制标准通行时,须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应当组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路段的经营管理,包括:路面养护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高速公路电脑收费系统和监控、通信设施的管理、维修及高速公路的路障清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明显;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予以修复,使车辆畅通。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的车辆拯救业务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车辆拯救费用由被拯救车辆当事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在一定距离内,设立休息区和服务区。在服务区内经营加油站、旅业、餐饮、停车场和车辆拯救维修等业务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经营期限届满,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经营企业所移交的高速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并可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通行费的三倍。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的车辆受损坏,人员受伤害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106-02

1 引 言

我国自1984年开始修建高速公路,到1988年终于建成了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结束了我国大陆没有高速公路的历史。从此之后,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发展,到2010年年底,中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7.4万公里,居于全球第二。随着高速公路的迅猛发展,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于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设定问题,目前在实践中还是直接采用一般工商企业的“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不符合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客观情况,以此为指导可能给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日常财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本文从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特点分析出发,帮助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寻求一个既符合其特点,又能兼顾财务利益的目标,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的指导。

2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特点

(1)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核心资产是承担高速运输重任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是支持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高速公路行车速度快,通行能力大,能够方便沿线地区的交通来往,带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速公路的重要性决定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不能单纯地将高速公路作为谋利的工具,其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具有明确的社会职责。

(2)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属于特许经营。作为国家重要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它在体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公益、国防效益和民族亲和力上,因此我国高速公路必须走特许制之路。这也决定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企业,不能单纯以谋利作为目标。

(3)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同样具有自身经济利益。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依然是企业性质,有其收入与支出,并且要筹划收入与支出而实现赢利。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收入主要是通过收费站(点)收取形成的通行费收入,一般均为现金收入。而支出主要为养护支出、征收业务支出以及财务支出。这一特点决定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具有一般企业的性质,能够实现赢利,是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实体。

(4)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经营受到特许经营期的限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时,其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30年,这一特点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一般工商企业区分开来,即持续经营假设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上的实用性受到挑战。

3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确定

3.1 一般工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财务管理工作纷繁复杂,日常业务众多,这些业务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统领才能理顺企业的脉络,引领企业快速、协调地发展。然而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认识并不从来都是正确的,而是经历了不断地批判与改进的过程。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曾经采用“总产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这一目标只讲产值,不讲效益;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只抓生产,不抓销售;只重投入,不重挖潜,严重抑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结束后,“利润最大化”被广泛用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然而经过实践,人们发现“利润最大化”存在着严重的缺点:第一,它没有考虑利润的取得时间;第二,没有考虑所获利润和投入资本额的关系;第三,没有考虑获取利润和所承担的风险的关系。当前,一般工商企业普遍采用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运营,为股东带来最多的财富。现代财务管理理论认为“股东财富最大化”有效地克服了其他目标的缺点,考虑了风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也比较容易量化。因此,“股东财富最大化”受到了普遍认可。

3.2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同样也是企业,但又有其特殊之处,因此不能单纯地以一般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作为自身的目标。首先,高速公路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如果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单纯地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很可能根本不会参与这样的项目,而转入其他行业。其次,高速公路是特许经营,真正的股东是国家,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并不是为了实现“财富最大化”,而是从公益的角度出发,提高国内运输速度和运输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最后,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必须保证高速公路功能的实现,遵守相关规定,在政府限定的范围内经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自,不能将高速公路单纯地作为谋利的工具。因此,简单的“股东财富最大化”不适合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根据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自身的种种特点,参考一般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应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定为:在特许经营期内,保证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自身自,通过财务上的合理运营,尽可能多地为企业创造财富。

4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途径

(1)实现目标首先必须保证高速公路正常运行。这是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运作最大的前提。高速公路的养护成本非常高,大约占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全部成本的五分之一。然而这项成本是必需的支出,不能削减。高速公路运行速度快,要求质量水平高,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必须十分谨慎,无论成本多高都要正常支出,以保证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

(2)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经营有严格的规范,例如《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由各省制定,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很多具体规定,例如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等。很多规定都涉及一定的支出,这是不可避免的。此外,在财务方面,也有很多约束条文,例如《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这些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

(3)积极发挥自主性,增加公司收入。目前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车辆通行费收入,但是这一项收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几乎无法控制,因为通行费不能任意设定,而高速公路的车流量由实际运输需要和公路连接地段的交通情况决定。因此,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很难自主增加此项收入。除了车辆通行费收入之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收入来源还有服务区收入和经营开发收入。服务区收入主要来源是加油站和便利店、洗车、修车等收入;经营开发收入的形式有:沿线土地开发收入、广告开发收入、物流中心和贸易市场开发收入、旅游开发收入以及其他相关开发收入等。这两项收入对于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来说有更高的自。在服务区收入方面,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丰富便利店商品、提高洗车修车技术水平以及改进服务态度等争取更多的顾客,并促进顾客再次消费。在经营开发收入方面,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有着广阔的自主空间,是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增加收入的重要领域。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应积极开发沿线土地,广泛进行广告招商增加广告收入,并根据公路沿线具体条件考虑建设物流中心和贸易市场。总之,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收入仍然有很大的开发空间,公司应根据高速公路的自然条件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增加公司收入。

(4)科学控制成本,节约开支。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于成本也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科学管理、控制成本为企业创造价值。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应该以成本控制为重点,建立科学严谨的管理机制,可以借鉴作业成本法的思想,详细分析各项消耗资源的作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经营状况,准确地将各种数据纳入成本计算,将所有成本、费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中,分类进行计算编制,按各职能部门、站、所,定岗定员定费用,将成本项目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全方位的成本管理与控制。

5 结 论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有着显著的自身特点,表现为很强的公益性。其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应该考虑经营上的特殊之处,参照一般工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设定。本文提出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综合考虑了其公益性和赢利性的特点,切实可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恪守原则,并充分发挥主动性,提高理财意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应把握时机,利用各种方式,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杨永华,俸芳,冯利荣.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创新问题研究[J].交通财会,2006(3):42-50.

[2]刘闯.高速公路运营收入预测模型与方法[J].中外公路,2005(6):125-127.

[3]秘慧琴.高速公路运营成本及控制[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8(5):125-126.

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3

安全是当前高速公路建设中应首要考虑的问题,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可以有效降低公路施工中的安全事故,提高公路施工质量,确保从本质上提高高速公路路面安全施工的效益,对我国高速公路施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路面施工质量对公路企业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公路验收的核心因素,路面施工质量不仅确保了公路的寿命,还减少了养护工作中的不必要的步骤,大大降低了养护成本。加强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提高高速路施工质量,减少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对公路质量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路面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健全的管理条例

对于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整体管理体系的管理效益较为薄弱。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部分施工管理部门也对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细致规划,但是在整体的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当前的法律只是对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大体框架进行规整,但整体力度不够,造成许多企业单位钻空子。例如当前没有相关的管理条例对标志牌标准进行明确,部分单位偷工减料,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不合标准的标志牌。

2.2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没有将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将安全管理贯彻到方方面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安全管理效益降低。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严格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存在重效益、轻管理的思想,导致施工人员在进行路面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的风险大幅上升。除此之外,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意识较差,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施工标准,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安全施工的发展。

2.3安全基础设备投入不足

机械设备是当前公路建设中技术要求的核心。借助不同的机械设备达到公路安全管理的要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路的质量。但是,在当前的高速公路路面施工中,部分单位项目资金紧缺或为了自身利益,对安全基础设备使用较少,片面降低公路路面的工程造价,导致公路路面质量很难达到施工的要求。施工安全基础投入直接影响到公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效益,已经成为制约当前我国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效益的关键。

3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对安全问题进行全方面了解和分析,确保从本质上实现安全管理的效果,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要将安全管理落实到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管理的方方面面,加强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效益。

3.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施工环境和施工实际出发,建立安全有效的施工管理机制。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我国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及要求标准,对高速公路路面施工进行细化,将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中。要积极对施工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防范,降低施工风险,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效果。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管理要求进行分层管理,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落实到基层施工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确保相关人员对管理问题积极负责,实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施工单位要对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确保出现安全问题后有章可循、有责可追,全面贯彻落实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除此之外,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操作流程,确保管理有据可依。

3.2完善施工安全基础设施

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路面进行深入分析,对施工环境综合要素进行全方面考虑,绘制安全管理方案示意图,对必要的施工安全注意点进行标出。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会议,对施工规范及现场操作安全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将安全施工管理方案落实到全部施工流程中。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准,对上游过渡区、缓冲区、警告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进行安全标志设置,提供全面安全保护。

3.3路面施工安全信息

施工单位要及时路面施工信息,避免往来车辆出现拥挤或碰撞事故,降低高速公路路面的杂乱现象。施工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堆放物及时进行处理和警示,防止出现高速公路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首先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台或高速公路上的电子情报板等对公路路面施工信息进行,对过往公路车辆进行警告,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的过程中可以适当采取分流车辆的方式,减少公路路面压力,提高路面的施工质量,保证高速公路路面施工顺利完成,确保过往车辆的交通安全。

3.4做好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做好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意识

施工安全管理意识包括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认识、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和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等。通过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这样才能提高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的安全管理效果。

(2)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作为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引起施工人员的重视。因此,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施工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对高速公路施工要求的认识程度,使其规范地完成施工过程,并且应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只有通过这个过程才能选取高素质、高技术的施工人员,提高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效果,及时解决路面施工中的突发问题。

4结语

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4

一、完善制度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有力保障

要确保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稳步开展,必须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紧跟时代步伐,树立创新意识。要清楚的认识到管理不仅仅是管理公路,更多的是整合资源,协调联动,调动一切力量和资源为通行者提供安全、畅通、优质、和谐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紧跟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形势,这是高速公路管理的最终目的。而制度建设是确保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各省份面对高速公路新的发展形势,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保护条例》,《路政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养护施工作业规程》等等。这些规章制度对于做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规章制度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依据、准绳,确保了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使高速公路管理做到了行为规范化,管理数据化。随着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各项规章制度也应遵循发展规律,通过实践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完善,最大程度的符合当前实际,以确保管理制度发挥作用。

二、提升服务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永恒主题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作为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交通行业的形象,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该不断强化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竭诚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服务,从而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

收费站作为高速公路的窗口,每天都要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这个窗口所展现出的服务直接影响着社会对高速公路的评价。为了树立“窗口”形象,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首先要在制度上确定服务承诺的落实,其次要从文明用语和仪表仪态入手,对收费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辅以考核进行约束,规范收费人员行为,杜绝贪污舞弊、服务差等不良行为,让过往司乘人员w会到高速公路热情、真情的服务,从而提高高速公路经济和社会效益。

高速公路服务区也是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的“封闭性”一方面保证了通行能力;另一方面也阻隔了过往司乘同外界的联系。这样一来,服务区的的重要位置就凸显出来。因此,发挥好服务区的功能和优势,做好服务区品牌的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和内容,加强运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也是高速公路经济效益一个不可忽视的增长点。要实现这一目的,应该努力提高服务区的自身管理水平,完善设施,提升服务,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整洁舒适的休息环境。同时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经济走廊”优势,实现高速公路与沿线区域经济互动发展,加强与周边城镇的沟通,带动沿线各项产业发展,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在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经济效益。

三、精简高效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有效手段

精简机构,合理利用各项资源,对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是相当重要的。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投资或管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导致运营管理工作缺乏统一,机构重复设置,设备重复购置,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为实现统一、高效的运营管理,需明确一方管理主体,对所辖高速公路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精简管理机构,能合并的合并,避免管理职责重复。其次对运营管理人员,要进行精简,只保留工作所需的人员配置,对于一岗多人,吃空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把岗位、人员精简下来,突出以人为本这个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运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职工,发挥潜能,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将养护、服务区等推向市场化,引入外部资金和力量,加强行业竞争,做到养路不养人。通过以上多种措施,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最大化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5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

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

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

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

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

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

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

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

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

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 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 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 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

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

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

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

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

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

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 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

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 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

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

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建

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

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

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

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无隔离栅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的功能公路运输具有门到门直达运输的灵活性,尤其适宜于客运和鲜货、集装箱的零担运输。这种功能,高速公路更为突出。有些发达国家在较长运距的运输中,公路比铁路的效率高、运量大、成本低。据统计,1970~1972年有19个发达国家的公路与铁路客、货运输周转量年平均值之比分别为9.2:1和2.9:1。

高速公路在运输速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如日本名神高速公路建成后比原有公路节约旅程时间约75%。高速公路比其他公路肇事率和死亡率也低得多。各国高速公路里程一般只占公路总里程的1~2%,但其所担负的运输量占公路总运输量的20~25%。 高速公路造价高,用地多;但行车速度高,通行能力大,交通事故率小,故其投资费用一般只要7~20xx年即可由于其所节约的行车费用(包括燃料消耗、轮胎磨耗、汽车修理和养路费支出等)和运行时间以及所减少的行车事故而得到回偿。

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6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社会效益;策略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6-0180-01

一、提高高速公路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意义

1.提高高速公路经济的意义分析

高速公路经济效益的提升利于缓解紧张的交通运输状况,在提高运输效率的同时,也使得运输的结构和法师发生了转变。高速公路经济效益的提升利于其建设原料行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建筑行业和机械行业的进步与革新,大大增加了就业需求;高速公路经济效益的提升利于高速公路网的日趋形成和逐步完善,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对于社会经济经济的发展制约因素得到基本上的解除,对于我国当前的市场分布格局和投资环境有着很好的改善作用,促进了我国市场的完善,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者,从而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和改革的进程;高速公路经济效益的提升利于高速公路经济带的形成,进而带动周边经济及第三产业的经济发展,进而实现我国整体经济的增长。

2.提高高速公路社会效益的意义分析

高速公路社会效益的提升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促进了高速公路产业的升级,促进了交通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了完善交通运输结构,形成多样、高水平的运输法师,促进运输领域的拓展和运输结构的完善;其次,促进了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形成了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聚集,对于高速公路自身的纵向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对于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和现代物流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高速公路社会效益的提升加快了其一体化运输的进程,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外出的机动性和选择性。

二、提高高速公路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策略分析

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增强其运营效率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是一个新型的行业,在这个行业里,一方面要设置健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另一方面,还要根据其不同特征性,制定与之相匹配的规范而科学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速公路组织机构的科学性、严密性和权威性。作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如果可以在制度上创新,那么则可以使得运营组织的管理充满活力,并且保证工作可以按照规范顺利进行,以此来保证高速公路的社会化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目前,随着高速公路营运事业在我国的发展,相关的高速公路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如《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收费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这些有关高速公路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对高速公路的管理更加的有效。作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再制定具体的适合自己区域的相关制度办法和条例。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高速公路的运营可以有章可循,使工作可以更加科学而有条不紊地开展。如果各地根据高速公路运营准则做出了相应的细则规范,可以使各部门的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其管理有理有据,使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按规章制度办事。这种方式的管理,既可以避免漏收的现象,也可以防止工作人员私放车辆的行为发生。

2.深化服务质量,展示“窗口”风采

高速公路属于一个新型的服务性行业,它是直接面向社会的,主要是为居民的出行提供服务,对高速公路营运的管理,主要是满足广大群众的安全、舒适的乘车要求,从而实现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要树立起高速公路的优质服务形象,就需要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定期开展道德培训和业务培训的课程,要求从业人员在道德培训中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主人公意识;第二,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时适当地开展有关“文明工程”的活动;第三,按照高速公路服务总则要求,制定符合各部门的细节化要求以及标准化措施。作为基层而言,其收费站接触最多的就是群众,因而要积极建立文明窗口,使群众满意其服务,作为“文明窗口”的管理人员则要严格要求,从基本的仪态到语态都要进行认真培训,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使他们即使面对乘车人员的咨询也能做到微笑服务,使得接受服务的大众可以感觉到温暖。只有将这些细节要求渗透到每一步的工作中,才可以使工作人员从观念到实践都完全有一种“为人民服务”的热情,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筹。

3.从营运管理成本着手,实现增效高速公路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可以从营运管理的成本入手,通过挖潜增效、精简机构等形式来降低其成本。在实际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运用合理的人力资源,开源节流,开发潜能,并尽可能选用一专多能的新型人才,这些要点的实施对于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成本的降低进而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高速公路企业中机构的简化,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避免工作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出现。第二,对于人员的精选,应注重对多方面人才的使用,使工作人员能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掌握的技术技能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从而发挥其工作的主动性,为本单位作出更大的贡献。人员的精选和机构的精简从不同程度上对高速公路企业的经济起到了很好的缓和作用,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4.从服务入手,提高经济效益

优质的服务质量,往往能带来好的服务形象,从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高速公路的服务不仅仅是为了人们出行的方便,也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要求。因而,当前营运管理的服务质量是否优良,直接关系着交通行业的整个形象。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当对乘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创造出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环境,以在广大的服务人群中树立起良好的口碑,从而实现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实际的管理工作当中,管理部门应进行各项文明工程的开展,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做到服务的标准化和服务内容的详细化,且做到奖罚得体。从而实现高速公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稳步提升。

5.从通行效率着手,提效节支

当前,高速公路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相比于以往的的高速公路投入了更多的内容。而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为其注入了新的活力,一种联网收费的方式已经成为高速公路发展的必然趋势。所谓联网收费,指的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达到管理水平提升、运营管理现代化和交通通畅安全的目的。这种方式的应用能够最大限度地缩减收费站的数量,对收费行为加以规范,且一些贪污作弊的漏洞得到了很好的完善,成本降低的同时,人流和物流效率都得到了提升。人们的出行方便了,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进一步提高啦。在实际的联网收费当中,应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结算、统一发卡的原则,对一些收费站进行撤销,来降低高速公路的营运管理成本。

三、结束语

当前,高速公路已经成为重要的交通出行方式,其带有公益性色彩的建设方式仍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且其大量的资金消耗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更好的发展。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认识其重要性,从成本和盈利的角度出发,制定出合理的措施,并积极地实施,以取得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实现高速公路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奕.高速公路经济适应性理论与评价方法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09;(06).

[2] 徐学松.论述高速公路经济现代化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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