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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论文范文1
“中国梦”为我国体育指明了道路,即“体育强国梦”,体育经济正是体育强国的重要一环。体育经济拥有巨大潜力,但相关人才缺乏的现状严重制约体育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稳定发展,市场上拥有一大批重大影响的名人名家名作。但是体育经济市场缺乏这样的大人物、大作品即熟悉市场经济与体育经营的综合性人才寥寥无几,他必须具备充分了解我国国情,深谙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熟识体育专业知识。对于我国体育经济必须要做到“有路、有魂、有底、有人、有备”,这就为我们的体育经济管理提出了要求。作为行政单位,我们的体育主管部门行政主体突出,优势主要体现在体育管理知识,但在经济领域,特别是重要经济项目的决策能力相对薄弱,制约了体育经济的发展。而对于一般的体育相关的经营者缺乏体育专业知识特别是体育领域的先进理念,从而无法与时俱进。这直接导致对体育热情度不高,不了解国际体育大环境,不熟悉我国体育经济的发展趋势,目光相对短浅,并无法全面的调查市场,更谈不上顺应时代的管理运作,缺乏大局观。从宏观层面、长远角度来看,体育经济要想有长足进步和稳定的发展,体育经济相关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根源。“中国梦”之“体育强国梦”的现实基础就是体育经济的追赶与超越。我国的体育经济期待高素质人才、期待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在实现“体育强国梦”的道路上体育经济正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体育为载体的各项商业活动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这也正契合了“中国梦”的基本路线——群众路线。总的来说,我国目前体育经济对管理人才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深谙中国特色的市场规律,熟识中国体育经济市场规划和监管的高素质人才;二是既精通体育专业知识,又熟悉市场经济运作的经营管理人才。未来的市场发展中,既懂体育运动又掌握经济理论;既懂市场经营管理运作又熟悉国内外体育经济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势必成为社会需求的热点。
2我国体育经济管理人才培养途径
2.1突出各级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合理完善配置体育经济管理是一个宏观的课题,它是需要政府主导的行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处宏观管理职能要与时俱进,不断的得到完善发展。体育行政部门要迅速成立或完善管理体育经济各级机构,专门管理地方体育经济发展工作。贯彻“中国梦”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要求的体育经济协会组织,协调好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的互补作用,利用组织平台、积极吸收和培养优秀人才,以推动我国体育经济的良性发展。
2.1.1高校在体育经济相关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各高校从事体育经济专业的教师可以拓宽渠道,深入体育企业的第一线,了解不同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动态,体会“体育强国梦”具体实践。从实践中总结理论知识,并用理论知识来指导实践。在其间发现最新最实在的问题,并研究出解决方案、充实教学内容。以案例的形式等向学生剖析、传授最新的专业知识。体育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重要的不仅仅是学习好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如何把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去。所以,实习基地可以帮助他们,熟悉体育企业的各个具体运转流程,感受实际运作的氛围,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使学生有针对性的学习新知识、探究新问题。
2.1.2发挥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势为企业员工培训提供平台员工专业的再教育,知识的再更新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管理人员的培养是体育企业成功的重要一环。高校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研究力量,有更为广阔的与国内外交流的平台,有条件为社会体育经济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提供系统培训。高校特有的学习氛围能够激发体育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反思和探索,帮助实践经验丰富的员工通过系统学习和思考,建造“中国梦”实现“体育强国梦”,快速提高管理水平。
2.1.3创新教学思维吸引一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教学工作高校体育经济的专业教师相比社会上的一线经营管理人员,在实践运作上处于劣势,理论与实践无法做到无缝结合。这会直接影响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在步入社会、走上岗位缺乏社会适应性。因此,高校不能固步自封,盲目自大。应当邀请体育企业最前沿的专家参与到体育经济专业的教学中来,为教学带来企业管理、市场管理最前沿的讯息,特别是整个体育经济的生态圈的时代信号。更新体育经济管理的教学内容,切实提高学生面对实际问题如何解决的能力,促进高校教育和市场经营、经济管理的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要把市场的需求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结合的优势,为我国体育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足够的后备力量。
2.2以“中国梦”为契机,更新管理人才的课程体系现行培养体育经济管理人才的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着重理论轻技能、培养与需求不贴切等问题。即单一强调专业知识的灌输,忽视经营管理技能的培养,教育工作与社会、市场的实际需求脱钩等问题。这急需要对我们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进行更新调整。
2.2.1构建完整的课程体系任何一门完整的课程体系都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体育经济管理专业的课程,也必须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两大部分。其中理论课程体系不仅仅包括理论专业知识,更应该体现在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自学能力上;实践课程体系要紧密连接理论课程体系,即在社会实践、体育经济管理技能实习的过程中再学习再提高等等。
2.2.2增设多样的选修课程以期拓宽专业平台体育经济管理不是单一的专业,它必须有多学科知识搭建平台,才能得以支撑。增设多样的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做到有的放矢,从而更好的激发积极性、创造性和个性,并能够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培养学生建立“中国梦”,弘扬“体育强国梦”。
2.3固定时期、固定阶段开展中短期培训充分利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社会体育机构的组织功能和高校的教育优势,固定时期、固定阶段对现有的体育经济管理人才进行强化培训。目的就是为了缓解当前人才短缺、人才培养周期长的困境。这样一是时刻紧握时代脉搏、与时俱进,更好的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体育机构和高校资源整合,短期内培养人才、更新人才结构;二是三部分的合力能够更好的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即学即用。
2.4坚持“中国梦”,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欧美体育强国中,体育管理人才为体育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促进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我们应本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大力开展与西方体育强国体育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找出我们的不足。聘请国外专家名士来指导我们商业运转等,帮助完成体育经济各方面运作。派送我国体育经济管理人员到欧美发达体育强国学习,促进我国与国际体育经济的交流合作,推动我国体育经济的发展。
3结语
中国梦论文范文2
一、中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发展问题
1.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各国经济、技术实力普遍较强,因而欧盟国家是最先意识并研究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的国家,同时也是设置TBT最严重的国家。调查表明TBT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的非关税壁垒。 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欧盟是最早发起对华反倾销的地区,也是外国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案诉讼最多的国家。截止2003年底,欧盟已发动98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申诉。进入2004年,这一势头有增无减,年度立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到9起,涉及产品包括手动叉车、铸铁井盖、碳酸钡、聚酯长纤维面料、三氯异氰尿酸、镁砖、不锈钢紧固件、颗粒状聚四氟乙烯树脂、酒石酸等,这些产品均属中国出口欧盟的重要产品。 取消普惠制待遇。从1995年开始,欧盟分两阶段(19951998年和19982004年)逐渐了削减对中国产品的普惠制待遇。一些产品从2003年11月1日起,在原优惠安排的基础上,削减50%的优惠幅度,并从2004年5月1日起,取消了全部优惠安排。这意味着大量的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关税的大幅度提高,必将影响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影响中国多欧盟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对策
从目前来看,美国、欧洲和日本经济的衰退已成定局,依赖国外经济的出口和投资则会出现滑落,那么扩大内需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首选。首先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网络,让城乡居民拥有同等的养老保障,这样可以将城乡居民的储蓄转化为消费;其次,开拓农村市场,进而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当然这是一个长期收效的过程;最后,加大农村、城镇、小城市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开发西部的力度,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平衡中国地域的经济发展。 提供政府信用担保,协助出口企业融资。
中国梦论文范文3
关键词:欧盟;国际投资条约;ISDM
中图分类号:F831.6文献标识码:A
由于里斯本条约(the Lisbon Treaty)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①,欧盟取代了欧共体,具有单一法人地位,有和成员外的第三方签署和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专属权力。今后欧盟27个成员国将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国缔结投资条约。所谓专属权能,顾名思义,是指只有欧盟可在国际投资领域对外缔结投资条约,而成员国只有在获得欧盟授权或为实施欧盟法令的情况下才可采取此类行动。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6条,逐步取消对国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是欧盟应该致力的目标②。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7(1)条则进一步规定,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贸易自由化措施的统一、知识产权的商业方面、涉及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关税与贸易协定的缔结等在内的共同商业政策应建立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之上,从而明确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了欧盟专属的共同商业政策范围,即《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3(1)(e)条所规定的,欧盟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享有专属权能。由于欧盟各成员国授予了欧盟以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专属缔约权,这不仅会导致各成员国以前独立缔结的投资条约逐渐消失,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欧盟要基于各成员方的意见及现实情况的变化、考虑和斟酌其为缔约方的投资条约的内容,从而会导致以欧盟为缔约方的投资条约在内容上出现调整和变化。欧盟各机构对投资条约中ISDM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投资条约中的ISDM是否保留及如何设计的问题成为一个最有争议、需要欧盟面对的问题。本文根据欧盟各机构对ISDM的态度,国际上关于ISDM的三种不同做法,联系欧盟在这一问题方面进行的初步实践,预期未来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ISDM的表现形态,这种探讨和研究对于中国与欧盟将来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三机构在对外签订投资条约时各自的法定角色里斯本条约分为两部分:《欧洲联盟条约》(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③。欧盟各机构要在两部条约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并依据两部条约所确定的权限、要求和程序行事。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各机构应相互真诚合作④。其中,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和预算职能。欧洲议会还行使两部条约规定的政治监督和咨询职能⑤。欧洲议会由联盟公民的代表组成⑥。理事会还有权根据两部条约行使政策制定和协调功能。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各一名部长组成,他们能够代表其所代表的成员国政府作出决定,并代表该国政府投票⑦。委员会应促进联盟整体利益,并为此提出适当动议,委员会对外代表联盟⑧。由此,欧盟三机构表达的利益诉求可能有所不同。由联盟公民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更可能代表公共利益,而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和代表欧盟整体利益的委员会更可能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的缔约授权,如两部条约有此规定,或者在联盟政策框架下,有必要缔结一项协定以实现两部条约规定的一项目标,或者一项有约束力的联盟法令作出了此种规定,或者缔结协定有可能影响共同规则或改变其范围,联盟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联盟缔结的协定对联盟机构及成员国均有约束力⑨。为此,《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18条对欧盟缔约程序进行了规定,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投资协定同样应按照以下程序谈判和缔结,在对外缔结投资条约时,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洲法院,甚至成员国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相互制衡。其中,委员会主要起行政机构的功能,理事会起立法机构的功能,无疑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欧洲议会大多数情况下是咨询机构,起监督作用,特殊情况下才具有决定权,而欧洲法院无疑具有司法审查和监督的功能。
总第428期高波:论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的ISDM问题····商 业 研 究2012/12二、欧盟三机构对ISDM的态度
(一)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目前,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正在进行谈判,谈判的关键涉及知识产权和公共采购等实体问题,但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这一程序条款也是谈判的关键。欧洲议会对这一协定中ISDM 的态度应该也是欧洲议会对待国际投资条约中ISDM的态度。
2011年6月8日,欧洲议会就欧盟与加拿大的贸易关系(也包括投资关系)通过了一项决议,关于投资争端,原文援引其意见如下:
“11. 欧洲议会不无忧虑,注意到委员会提交给理事会一项修改磋商指令的建议,该修改磋商指令的建议授权委员会与加拿大进行投资磋商,而无需等候议会通过其关于未来欧盟投资总体政策的立场;欧盟议会呼吁委员会在与加拿大进行投资磋商时全面考虑欧洲议会关于这一问题的结论;认为鉴于加拿大和欧盟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及使用当地司法救济是处理投资争端的最适合方式;呼吁委员会确保可能的ISDM不禁止未来在敏感政策领域的立法,诸如环境立法,并纳入议会关于未来欧盟国际投资政策决议中概括的更广泛要求”。
所以,欧洲议会实际上藉此决议阐明了对于未来欧洲国际投资政策的态度,欧洲议会清醒地看到美国和加拿大修改双边投资协定范本(Model BIT)、限制国际仲裁庭的解释范围,以确保更好地保护其规制特权(prerogative)的举措。在此基础上,欧洲议会表明了其对ISDM的关切,而其观点很明显在着力重新主张争端解决的国家间模式,因其明确提出:鉴于加拿大和欧盟高度发达的司法制度,国家和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及使用当地司法救济是更合适的处理投资争端方法。所以,欧洲议会首先主张放弃ISDM,然后再退一步讲,即使接受ISDM,也要限制其适用范围。欧洲议会呼吁委员会要确保一个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不会阻止未来在敏感政策领域的立法,诸如环境立法。因为担心在国家安全、环境、公共健康等方面的规制受到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的干扰,欧洲议会提出了在某些敏感领域对ISDM的保留态度,包括国家安全、环境、公共健康、工人及消费者的权利、产业政策和文化等领域,并呼吁从投资协定中排除文化、教育、国防和公共健康等敏感部门,实际上也就是不受ISDM的制约。
正是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方面,该欧洲议会决议表明未来订立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将保护国家的规制权。其实早些时候欧洲议会还对ISDM提出了更大透明度、上诉机制及法庭之友诉讼摘要等方面的改革建议⑩。欧洲议会的这种姿态无疑会对欧盟与其他第三国将来的投资协定产生重要影响。欧洲议会对待ISDM的态度反映了由联盟公民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另外,欧洲议会也强调了自己对国际投资条约谈判程序和内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理事会(the Council)
由于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各一名部长组成,代表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所以,其观点趋于保守,在2010年10月25日公布的一个文件中,理事会强调,新的欧盟投资政策不应当影响现行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保护,并强调未来欧盟投资协定的支柱应当是传统上包括在成员国现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诸如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保护免于征收及争端解决机制。该文件还进一步指出共同的欧盟投资政策应当增加对欧盟投资者的保护,同时要避免影响根据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所以,理事会对待ISDM的态度正是欧盟各成员国现在对待ISDM的态度。目前,没有一个欧盟成员国主张废除ISDM。
(三)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由于里斯本条约使欧盟将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国缔结投资协定,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7月7日公布了两份文件,开始根据里斯本条约的授权布局欧盟共同投资政策,而此前,有关投资保护的内容则由成员国各自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在欧盟委员会出台的两份文件中,一份是政策性文件,提出如何推进欧盟共同投资政策;另一份则是过渡性安排,规定欧盟成员国缔结的1 200多份双边投资协定在过渡期内依然有效,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但欧盟将逐个审查这些协定是否有与欧盟规定不符的内容,如有将责令成员国重新谈判,予以修改。
对于ISDM,欧盟委员会在其给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区域委员会的通报(communication),即政策性文件中最先提出了其观点。该通报指出除了国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为了确保投资协定的有效执行,投资协定也要给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以显著地位,该机制允许投资者对一国政府直接提出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委员会还指出,ISDM构成了欧盟成员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ISDM是重要的,因为投资涉及与东道国建立长期关系,万一投资产生问题,转移到其他市场并非容易之事。ISDM是投资协定久已确立的特征,以致于没有它就会阻碍投资,使东道国失去对外资的吸引力。因此,包括投资保护在内的未来欧盟投资协定应当包含ISDM。可见,委员会的这一坚决态度与理事会是一致的。
在欧盟国际投资协定中,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责任问题也需要处理,这实际上涉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委员会认为:由委员会所代表的欧盟将为欧盟机制的所有行为进行辩护;鉴于专属性权力,对于有关协定范围内成员国采取的影响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投资的所有措施,欧盟也将是唯一的被告;委员会也将考虑处理金钱补偿问题。这样,万一欧盟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有ISDM这样的仲裁机制,欧盟就可以代替涉嫌违反了欧盟国际投资协定的成员国,独立作为被申诉人。
关于争端解决问题,在委员会的另一份过渡性安排的条例提案中,其第13条要求成员国一旦知道被提起其投资协定范围内的争端解决,就要通知委员会,并就成员国可以根据此协定对第三国发起争端或磋商机制与委员会合作。在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条例中,对此予以细化,其第13(2)条规定,对于所有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协定,对于特定措施与投资协定不符的交涉,有关成员国应当无不合理迟延地通知委员会。成员国一旦知道被提起其投资协定范围内的争端解决,也要立刻通知委员会。成员国与委员会应该充分合作,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有效抗辩,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参加抗辩程序。另一方面,其第13(3)条规定,对于所有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协定,成员国发起协定包含的任何争端解决机制之前,有关成员国应该寻求委员会的同意,如果委员会要求,应该发起此类机制。此类机制应该包括与协定及争端解决的另一方进行磋商。在有关的机制内,成员国与委员会在程序方面应该进行充分合作,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委员会参与相关程序。所以,无论是成员国进行申诉还是被诉,委员会都将深入参与。
总的来说,里斯本条约将对外投资政策统一划入欧盟的职权范围,提出在欧盟层面实行统一的外资政策,不仅将对外直接投资从成员国正式划归为共同商业政策的领域,而且将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条约的磋商和缔结纳入共同商业政策的范畴,欧盟三机构在缔结国际投资条约中各有分工,但是三机构对待ISDM的意见并不完全相同。
三、未来欧盟投资条约中可能的ISDM
关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归纳起来,目前各国主要有三种做法:
一是以澳大利亚和部分拉美国家(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等)为代表的完全否定派。由于在澳大利亚国内的广泛异议,澳大利亚与美国的2004年自由贸易协定中就不包含ISDM。2011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投资议定书更明确废除了投资者与缔约国间的投资条约仲裁,只规定了国家间磋商解决程序。由于澳大利亚的健康和环保政策措施成为外国投资者的打击目标,如受到外国烟草公司的仲裁威胁,所以,澳大利亚决定其不再缔结会给投资者带来广泛法律保护及诉澳大利亚政府能力的投资条约。而对于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澳大利亚政府提醒他们加强海外投资保险,以规避国有化及其他不测。很明显,欧洲议会注意到了澳大利亚的政策声明,所以提倡国家间争端解决模式和当地司法救济。另外,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分别于2007年5月2日和2009年7月6日正式宣布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委内瑞拉和尼加拉瓜也一致同意退出ICSID,虽然至今尚没有正式通知退出ICSID,但它们已经为此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停止和退出包含ISDM的双边投资条约等。实际上,一些拉美国家,如巴西、古巴和多米尼加共和国迄今也没有批准《ICSID公约》,从而不接受ISDM机制。而南美国家联盟 (UNASUR)的成员国正在组建一个区域性仲裁中心以取代ICSID。
二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改革完善派。这些国家仍然接受ISDM,但鉴于现实情况,采取了对其加以限制和完善的措施。包括:(1)鼓励磋商、谈判、调解和调停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例如,2004年加拿大投资条约范本第25条规定,“在投资者提出仲裁请求之前,争端方应(shall)首先进行磋商以图友好解决争端”。(2)排除最惠国待遇条款对ISDM的适用。如2008年加拿大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附件第804.1条规定,最惠国待遇并不包括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协定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例如投资争端解决程序。(3)将特定事项直接排除在ISDM之外。例如,2004年加拿大投资条约范本附件IV将加拿大外资并购审查决定、加拿大执行或强制执行竞争法的决定排除在ISDM之外。(4) 将特定事项排除在投资条约之外,从而排除在ISDM之外。例如,2008年美国与卢旺达投资条约第21条将税收措施排除在条约之外,第20条将金融服务审慎措施排除在条约之外,第18条将重大安全与紧急情势排除在条约之外。(5)考虑建立上诉机制。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28条规定,“如果在一个独立的多边协议中建立了一个上诉机构,旨在审查根据国际贸易或投资协议规定组成的处理投资争端的仲裁庭所做出的裁决,而该多边协议在缔约方生效,那么缔约国双方应尽力就上诉机构将对该多边协议在缔约国双方生效后根据本节第34条(裁决)规定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美国对外双边投资条约实践往往规定,在其双边投资条约生效后3年内,考虑是否建立上诉仲裁机制。
三是以为德国和法国代表的完全推崇派。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法国2006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规定,首先争端方应寻求友好解决,如果6个月内不能友好解决,则应任何一方请求,可将争端提交ICSID,当争端涉及对一缔约方的次实体(subsovereign entities)的行为或不行为的责任时,次实体必须无条件同意利用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对于同样的问题,德国2008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规定,投资者和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应(should)尽可能友好解决。为了帮助达成友好解决,争端方也可选择ICSID的调解程序。如果6个月内不能友好解决,应投资者的要求,应将争端提交仲裁。缔约方毫无保留、并有法律约束力地同意投资者选择的以下争端解决机制之一来解决争端,分别是:根据《ICSID公约》由ICSID仲裁;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由ICSID仲裁;根据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单独仲裁员或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根据ICC(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或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争端解决规则设立的仲裁庭仲裁;以及任何其他争端当事方同意的解决方法。该范本还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允许上诉)和法律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法国2006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只有11条,德国2008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也只有13条,除了税收措施被排除在条约范本之外,没有采取任何美国和加拿大所采取的改良措施。
中国梦论文范文4
[关键词] 韩国;红楼梦;人物形象;语言艺术
Abstract:The artistic achievements ofstudies on [WTBX]A Dream of Red Mansion[WTBZ] in South Korea are mainly about the ambiguity, structure, narration, symbolism, character image, language etc., and have achieved prominent progress. More detailed studies are carried on in the aspects of character images and language arts.
Key words: South Korea; [WTBX]A Dream of Red Mansion[WTBZ]; character images; language arts
鲁迅在《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中说到《红楼梦》的价值,认为“自有《红楼梦》出来以后,传统的思想和写法都打破了”[1],其对《红楼梦》的评价之高,是之前小说所没有的。韩国红学界在《红楼梦》思想艺术方面的探索,主要是在多义性、小说结构、小说的叙事方式、语言艺术美、情感艺术美和人物塑造等方面。下面分别就这些方面加以简要介绍和评论。
一、《红楼梦》的多义性
韩惠京《〈红楼梦〉中对多意研究状况考察》中提到,因为曹雪芹运用了独特的叙事方式和象征手法,所以猜想作家的真实意图很难。当时文字狱盛行,创作文学作品正面对社会进行批判可能很难,因而作者才用含蓄的方式来表现。作家自己已经体验过很大的煎熬,可以推测他在进行小说创作时小心翼翼,不是直接地触动现实,而是运用有多样解释的象征手法,还经过了“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的工作。小说的名称也有很多个,可知这部小说的创作过程十分艰难。《红楼梦》中到处安排暗示和多样的意味,比如: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扩张了情的意味还原到个人的情;用“真”和“假”的假托法让读者自然猜测背后可能有真实状况的存在,是种关联着作品意味体系的创作手法。这些原因造成小说刚出来就带着脂砚斋的批语,之后又出现了很多评点本。在《红楼梦》的考证、索隐等多种研究样相(情况)上,坚持了文学的独立性与文本的周边化倾向。这样的多义性的倾向使得文本具有多重阐释的可能。以后研究家们要努力找到文学的本来的整体性。
韩惠京分析了曹雪芹在创作《红楼梦》时的状况,从理论方面分析表明了《红楼梦》的多义性,阐明了小说具有多义性的原因。《红楼梦》中安排众多的暗示和多义,使得文本阐释具有多义性的可能。韩惠京的研究使我们可以得出《红楼梦》主题的多样化,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
二、《红楼梦》的结构
韩国《红楼梦》结构方面的研究,有秦英燮的硕士论文《〈红楼梦〉的主线结构研究》、韩惠京论文《关于〈红楼梦〉的叙事结构考察——抄点化中心》和高旻喜《〈红楼梦〉构成状况研究》等。
高旻喜《〈红楼梦〉构成状况研究》提出,无论是在思想深度上,还是在艺术技巧上,《红楼梦》都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小说史上的最高峰。他强调分析小说结构是首先应考虑的问题。写出小说的构成原理与因果关系,是为了突出作品的主题和论旨,选择和排列众多的资料(以实际生活资料为主)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是小说的基本结构。小说的结构直接关系到作品的优劣和成败。
高旻喜看到了《红楼梦》在思想内容和艺术成就方面的杰出成就,他强调了小说结构的重要性,小说构成对突出作品主题和论旨的意义,小说结构直接关系到作品的优劣成败等,都是极为重要的观点。
三、《红楼梦》的叙事方式
关于这部分的研究有赵美媛的博士论文《〈红楼梦〉中出现的情的叙事化状况研究》、《〈红楼梦〉前五回中的叙事含义分析》和李治翰的论文《〈红楼梦〉对传统叙事模式的变革考察》。
赵美媛对《红楼梦》的叙事构成通过“情”的叙事化样相上进行分析,分析《红楼梦》中独特的美的特质和叙事的革新。现有的研究是在史实性的美学基础上进行详细的现实描写和反映,或者研究反封建性的侧面;赵美媛的论文着眼于《红楼梦》的主题与构成之间的密切关系的研究,相关地阐述明和明末以后中国的历史、文化的脉络,想突破现有研究的局限。分析了小说构成的三大空间:幻想的空间是预示情的世界;现实的空间是展开情的世界;回归幻想的空间是崩溃情的世界。
李治翰在《〈红楼梦〉对传统叙事模式的变革考察》中,认为《红楼梦》打破了传统古典小说的叙事模式,产生了质的飞跃和创新。白话人情小说《红楼梦》试图摆脱说话体的叙事模式,经过新的形态叙事模式的变化,形成了个人化、个性化的感愤自叙的作品。观赏的对象不是听众,而是读者,或者是潜在读者。《红楼梦》不是依靠已有素材创作的小说,而是具有自叙传记特色的文人独创的作品。
赵美媛通过研究《红楼梦》的叙事,看到了其中的美的特质和叙事的革新,并分析了小说构成的三大空间。通过这些方面的阐述,可以看到赵美媛独特的见解,以及取得的重要成就。李治翰通过《〈红楼梦〉对传统叙事模式的改革考察》一文,看到了《红楼梦》在叙事模式方面的质的飞跃,是为读者或潜在读者而创作的文人独创作品,而不同于传统说话体小说,更不是世代累积型作品。这些都是具有相当价值的阐述,成就突出。
四、《红楼梦》的象征性
相关论文有高旻喜的《〈红楼梦〉中出现的暗示研究》,《〈红楼梦〉的浪漫性小考》,《〈红楼梦〉第五回设定的太虚幻境的意味》,《〈红楼梦〉中红楼与梦的意味》;李星的《〈红楼梦〉中出现的红的含义考》;韩惠京的《〈红楼梦〉的梦与象征性》,赵美媛的《〈红楼梦〉初5回的叙事含义分析》等。
《红楼梦》的文学价值很高,这已为读者和批评家所公认,但到现在为止,《红楼梦》的主题和包括枝叶问题等众多问题尚无定论,相互间的争论也是事实。高旻喜在《〈红楼梦〉中出现的暗示研究》中认为,研究作家通过暗示的方法如何传达小说的构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作家常常把小说里面设置了障碍和雾气,所以读者经常不理解作家的真实目的,但通过作家的暗示才能明白。当时时代背景是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时期,文字狱很严重。由于《红楼梦》是在对当时封建社会有批判见解和人道主义基础上写出来的小说,如果作家把批判和追求写得明白的话,是肯定不容于世的。所以曹雪芹不但要回避文字狱,而且要使作品容易传播,才使用了隐蔽的手法来创作。作家把《红楼梦》的大纲安排在前五回中暗示着叙述很适当,以后的事情是前五回的次第展开,引起读者的兴趣并诱导其深思,才创造了生动的艺术效果。前五回中可见:第一,暗示分布很均衡;第二,暗示内埋伏的每回的内容各个独立;第三,在第一回的暗示作用特别重要,是前五回中的序文;第四,起到复合的作用;第五,通过前五回的暗示能知道小说的主体和中心内容,主题是以现实批判的视角来暗示人生无常,中心内容是以贾宝玉和林黛玉的爱情悲剧的暗示和贾府没落的暗示来分类,主要登场人物的命运的暗示从第六回以后展开。暗示的表现形态是:第一,从相异叙事主体来看,通过作家介入、启示者的设定和局外者的视角等写下来,变化多端;第二,表现手法上,适当插入以小示大、谐音字、真话假说、诗词曲赋等手法,不但有多视角的暗示内容,而且有良好的观感体验。高旻喜认为作家在小说里预设了众多的暗示,是预示红楼梦的悲剧结局。这种悲剧性是封建社会的情况下必然的归结。
韩惠京写的《〈红楼梦〉的梦与象征性》,认为《红楼梦》是以梦幻构图为中心轴展开内容的作品,是把一块石头在人世之间经历的事情写成一部小说。作家用石头的经历来表现一场梦幻的过程,才在小说总体的构成中布满了大大小小的梦,且相互间紧密联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高旻喜通过分析《红楼梦》产生的时代背景是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并有文字狱的频繁发生,所以曹雪芹在《红楼梦》中运用了象征手法。高氏看到了前五回在小说中的重要作用,前五回中第一回又起到重要的象征作用,并且分析了《红楼梦》象征的具体表现手法。韩惠京则分析了梦幻在《红楼梦》中的重要作用。
五、《红楼梦》中的人物形象塑造
崔溶澈的《〈红楼梦〉人物的命名艺术与意味分析》,提出曹雪芹是个语言的魔术师,他运用象征、比喻、对比等魔术艺术的手法,让人叹服。真正进入曹雪芹的艺术世界有几种方法,尤其是登场人物的名字和名字蕴涵的意味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在《红楼梦》里登场的人物大概700多名[2],其中有姓名的人约300多名。曹雪芹一是用传统的命名方式给他们命名,再就是用他自己独特的方式来命名,从而使作品人物相当生动。主要人物的名字在作品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并隐含着人物间的关系,作者安排他们的名字跟主体和内容结合起来了。
蔡禹锡在其博士论文《〈红楼梦〉中王熙凤的形象研究》中认为,在《红楼梦》中,贾宝玉是为爱情悲剧而设,王熙凤的命运与贾府浮沉相关。他分析了王熙凤的聪明幽默的性格,将其专制管理型管家跟民主管理型的贾探春相对照,以其对贾府上下的态度,对嫡庶的想法,重视人治跟聪明贤德的平儿对照等。小说中王熙凤主要为补天意识的形象,但描写是否定的,表示对补天的幻灭的感觉。《红楼梦》最伟大的艺术成就,是作家创造了鲜明的人物形象,通过形象塑造把传统的平面人物发展到立体的人物加以描写了,深度地描写了人物的内心世界。这是继承发展了古代小说人物塑造的成就,使人物形象描摹的艺术水平达到了最高的境界。
蔡禹锡的博士论文另有《〈红楼梦〉中尤三姐形象研究》、《〈红楼梦〉中林黛玉的形象研究》、《〈红楼梦〉中贾探春的形象研究》、《〈红楼梦〉中关于人物描法试论》。其他相关研究有崔炳奎的《〈红楼梦〉人物理解》,《〈红楼梦〉感赏论》,《通过〈红楼梦〉人物看到人生的艺术》等。
六、《红楼梦》的语言艺术
崔炳奎在《〈红楼梦〉的语言艺术美探究》中认为,因为语言是文学的表现道具,所以说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和第一要素。文学使用语言来创造形象、典型和性格,通过想象跟事物的形态反映现实的事件、自然景观和思维的过程,才创造了艺术的形象,给读者以深刻的影响。为了能产生这样的影响必须使小说语言具有形象性、准确性和生动性,才能使文学作品的艺术表现力加强。他认为文学表现的道具——语言,要使用日常生活中活的语言,因为只有用提炼过的口语才会有生活感、生动感和较强的表现力。中国文学的语言艺术比他种语言美的要素要丰富得多。在《红楼梦》中文学语言艺术格外突出,表现的生动性、准确性、趣味性方面,《红楼梦》中都具备了。
关于《红楼梦》的语言艺术研究方面,李治翰有博士论文《〈红楼梦〉之文学言语研究》。他以在120回本《红楼梦》中的文学语言为研究对象,力图以体系化的方式,综合分析人物语言与叙述者语言的形式及功能。李治翰把他的论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红楼梦》人物语言之一——人物对话研究。立足于“对话开始时的对话参与人数”和“对话结束时的对话参与人数”两个基本点,以及“对话断续”的重要因素,来区分《红楼梦》文本里的七种对话类型,分析、说明《红楼梦》文本里对话的发音形式及其功能。
第二章,《红楼梦》人物语言之二——独白与内心独白研究。独白时的情境首先将自言自听的独白分成“有人听”、“没人听”两种类型,并以逼真行为标准分为独白的“生活化”和“舞台化”两种表现方式。而没有说出来的,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的内心独白,按照叙述者的公开与否,分成“第一人称”、“第三人称”两种类型;二是使用方法按照是否连续使用分成“单独使用”、“连接使用”两种类型。论文通过准确的数据分析,说明《红楼梦》文本里独白与内心独白的使用情况,表现独白与内心独白在两个部分的不同特点。
第三章,《红楼梦》的叙述者与叙述者语言研究。叙述者语言在小说中是相对于人物语言来说的,由叙述者发出的语言。他注目《红楼梦》在叙述者与叙述方式上的转化,即“叙述者与作家分离”以及“叙述者多角度复合叙述”来分析具有复合功能的《红楼梦》的叙述者语言,以此证明它确实突破了中国小说的传统叙事模式。他还分析了《红楼梦》叙述者语言中的套语问题。
李治翰另有关于《红楼梦》语言研究的论文《〈红楼梦〉与北京试论》、《〈红楼梦〉中对话类型与发话形式》、《〈红楼梦〉中心理言语考察》等。在《〈红楼梦〉与北京试论》中,提到作家在第一回中:“我想历来野史,皆蹈一辙,莫如我不借此套者,反倒新奇别致。”[3]5是阐明了在小说创作上,不想蹈袭现有的因习。李治翰提出,虽然作家没有使用北京的地名,从第53回中贾府家人的举动来看,读者也能知道[3]724。《红楼梦》中,贾府在北京生活,小说是用北京方言写的,其中俗语使用多,起到很大的艺术作用。
李载胜写的《试论〈红楼梦〉中的俗语运用》中,认为使用多量的俗语提高了作品的艺术效果。他研究关于在《红楼梦》中作家使用俗语的状况。中国现有的俗语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形成的,这里反映了一般大众的生活经验,是有教训、有智慧的语言结晶体。曹雪芹写小说的时候费了许多的心血,花了很长时间,这特殊形式的俗语收集、整理、加工和整炼,产生了语言艺术的升华。李载胜将俗语使用的效果加以分类:第一是塑造人物,描写他们的性格很生动;第二用来在作品中人物的心理描写;第三是起着内容的媒介作用;第四突出呈现作品的主题,还暗示内容开展。
韩国关于《红楼梦》的思想艺术成就,在结构、叙事、象征性、人物塑造和语言等方面广有研究,在各自的方面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作为世界红学的一部分,韩国将来的红学研究将会更加多样和更为光明。
[参考文献]
[1] 鲁 迅.中国小说史略[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1:307.
中国梦论文范文5
关键词:学术规范;课程教学;中国古代文学
近年来,加强大学生学术规范的教育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之所以如此,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近年来抄袭、剽窃等学术不规范行为在学术界频频出现,屡禁不止。与此前各个时期相比,涉及层面广,从研究生到大学教授,从一般科研人员到学术官员,皆有发现;社会影响大,一些学术不规范行为经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传播,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加之相关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各类学术不规范行为形成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些学术不规范行为有些属于明知故犯,但也不可否认,有些则属于无心之失,对学术规范缺乏充分、正确的了解。因此有必要标本兼治,从根上抓起。
二是不少学校的本科学生在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着较为普遍、严重的抄袭行为。因临近毕业、在外实习等原因,学生没有时间做论文,只好胡拼乱凑,甚至原封不动从网上下载。指导老师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加管束,任由学生论文抄袭行为泛滥。这使学术不规范行为在学生中蔓延,造成学生价值观的扭曲。
三是不少大学生毕业后考取研究生,走上学术研究道路,需要了解相关的学术规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的教育还相当缺乏。笔者近年来每年都参加校内外多场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答辩,发现不少学生连参考文献如何分类,如何排序这样简单的问题都解决不了,更不用说其他规范了。如果在大学本科阶段,他们就接受过相关的教育和训练,情况会好很多。
学术规范教育是学术训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学阶段专业教育的一个基础内容,它关乎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优良学风的承续与养成。令人遗憾的是,不少学校侧重专业知识的传授、科研能力的培养,对学术规范的教育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不少学生到了研究生阶段仍不知道学术规范应包括那些内容,应该怎么做。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说对大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教育既是大学教育自身的需要,也有着现实的迫切性。
强调学术规范教育的重要性是有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将其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中。目前通常的做法是由教师专门开设一门学术规范方面的课程,但不可否认,这种做法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因为这类课程通常是公共课,面对的是不同专业的学生。而事实上,学术规范固然有一些共性的内容,但不同学科对学术规范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文理科之间存在差异,即便是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少差异,而了解各个学科对学术规范的具体要求也是很有必要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除了专门开设学术规范方面的课程外,还可以在各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将学术规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与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起码有两点:
一是将学术规范教育与具体专业课程的传授、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将学术规范的教育落到实处,对学生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使他们从本科阶段就养成遵守学术规范的良好科研习惯与学风。
二是对授课教师本人也是一种锻炼和提高,促使他们在遵守学术规范方面成为学生的榜样。如果老师本人都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他是没有资格为学生做表率的,这对教师本人也是一种警示。再者,教师本人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与品德,如果自己都不明白学术规范的内容和方法,对这一问题自然不会引起重视。即便重视,也无法将其很好地贯彻到具体的教学中。
笔者近年来在中国古代文学类课程的讲授中,有意识地进行这方面的教育,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总的来说效果还比较理想。
结合中国古代文学类课程的实际情况来看,学术规范大体上应包含如下几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学术道德层面的,包括尊重别人的研究成果,杜绝抄袭剽窃;不得伪造、篡改史料,与他人进行论争时避免人身攻击等等。以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为例,具体做法是,讲到某一重要学术观点时,要依据丰富、可信的资料指出这一观点是由哪位学人最先提出的,在什么时间、什么著述中提出的,后人又是如何补充发挥或进行反驳的,理清其渊源流变,给学生一个明确、完整的信息。比如《红楼梦》的作者为曹雪芹,这在今天已成为妇孺皆知的文学常识。这一观点虽然不是最早提出的,却是他在《红楼梦考证》一文中经过详细论证才正式确认的[1],并为学术界普遍接受。因此在讲到《红楼梦》的作者问题时,要点明这一点。同样,在讲到《西游记》一书的作者问题时,也要点出鲁迅所做的重要贡献,因为是他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论定了吴承恩的著作权[2],并得到学界的认可。
对学术史上一些涉及学术规范的争论,比如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是否抄袭了日本学人盐谷温的《中国文学概论讲话》,就可以作为一个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众所周知,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是一部具有经典意义的小说史研究著作,是研究者案头必备的重要参考书。但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不断有人质疑该书抄袭了盐谷温的相关著述。对此鲁迅一方面承认自己确曾参考过盐谷温的著述,另一方面则提出自己有个人独立的准备,不存在抄袭行为[3]。这一学术公案涉及不少学术规范问题,比如如何判定抄袭,如何区分借鉴与抄袭等。授课教师可对其来龙去脉进行稍详细的介绍,并组织学生阅读相关资料,进行讨论。通过这种讨论,可以使学生对学术规范有着感性的认识和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是研究方法层面的,包括正确理解文本,避免过度阐释,立论要依据可信、权威的版本,注重论证的逻辑性,要勇于面对反证等。比如对版本的讲究,学习中国古代文学,因不少作品有不同的版本,且不同版本之间内容差异甚大,因此必须了解相关版本知识,这是入门的基础知识,否则学习就难以深入下去。以《红楼梦》为例,不仅要告诉学生脂本与程本的异同,介绍那些较为重要的版本如甲戌本、己卯本、庚辰本等,而且还要告诉学生该如何对待和使用这些版本。学生在撰写作业与论文时,必须注明自己所使用的是哪个版本,而且这个版本必须是可信的,不能随便找一个本子作为立论的依据。因为像《红楼梦》这样的文学名著,现代整理本众多,既有专家整理的,也有胡拼乱凑的,质量良莠不齐,因此必须加以慎重选择,以保证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红楼梦》如此,其他古代文学作品也是如此,在撰写中国古代文学的作业与论文时,要注明所使用版本,这是一个基本的规范。
三是具体技术层面的,主要指论文写作的具体规范,包括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等的处理等。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如不注意,也会影响论文的质量,况且熟练掌握也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需要经过一个时期的训练。以如何引文、出注来说,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一些学生往往不重视,出现不少问题。这表现在: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引用他人的著述,应引用哪类著述,或随便找一个本子摘引,或直接从网上复制剪贴,不注重引文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或引文过长,连篇累牍,或引用别人文字,而没有标示,不出注,不明白凡引文必出注的道理。即便是出注,也往往内容不全、不够规范。这不仅仅是学术规范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问题。因此,教师在课堂讲授时,首先要规范自己的引文、注释,告诉学生什么情况下引用别人的著述,应该怎么引用,引用该如何出注,注释的内容包括哪些等。
当然,课堂上的讲授因课程内容与授课时间有限,不可能将学术规范的所有内容都讲给学生,教师只能根据课程自身内容,选择一部分内容进行讲授。而且可以在讲授时以身作则,给学生做表率。这种专业课程的讲授如能与学术规范的专门课程结合起来,效果会更好。
学术规范的学习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仅靠课堂上的传授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还要结合学生课堂上的讨论、课程作业及论文的写作来进行。老师在批改、审阅学生作业、论文的过程中,要明确指出不符合学术规范之处,让学生修改。经过多次的修改,学生得到实际的训练,将学术规范落实到具体的学习和写作中。
经过这样的传授和实践,学生在本科阶段即受到系统、严格的学术训练,基本掌握学术规范的内容与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将来到读研究生阶段,能很快适应。即便他们不从事学术研究,这种教育和训练对学生从事其他职业的工作也是很有用的,可谓终身受益。
参考文献:
[1] . 红楼梦考证(改定稿)//红楼梦研究论述全编[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中国梦论文范文6
论文的参考文献是体现作者对前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和对学术科学的严谨态度和品德,所以论文参考文献的撰写是非常有必要的,关注学术参考网,随时查看更多优秀的论文参考文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素质教育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欣赏。
素质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1]赵作斌.成功素质教育——大学教育理念与模式的新突破[J].中国高等教育,2006,(2).
[2]郭文安,王道俊.试论有关青少年学生素质的几个问题[J].教育研究,1994,(4).
[3]崔相录.素质教育指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李玉华.大学生素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叶澜.中国教育学科年度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
[6]中国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教育绿皮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素质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1]陈佑清.教育活动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会文集[C].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佟庆伟.秋实.个体素质结构论[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74.
[3]柳斌.柳斌谈素质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4]朱开轩.“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面向21世纪开创基础教育新局面[J].全国中小学素质教育经验交流会.1997.
[5]龚珊珊.“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在课堂教学”观念之辨[J].基础教育研究,2006,(1).
[6]刘海.军校信息素质教育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
[7]于静.高校图书馆开展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的探讨[J],情报探索,2008,(8)
[8]成亚梦.论高校图书馆的信息素质教育[J],素质教育论坛,2008(1O)
素质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1]张玉清.基于素质教育背景下的小学教育管理[J].吉林教育.2015(22)
[2]王雷.浅析小学素质教育推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30)
[3]潘旭,张勇.小学素质教育中的善教育研究[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3(09)
[4]张方明,陈蕾.金融危机下加强高职院校人文素质教育的思考[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25-27.
[5]段丽华.高校文化素质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的融合[J].安顺学院学报,2014,(3):73-74.
[6]林丽萍.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关系辩证[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2):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