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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鉴定意见范文1
一、自贸区可营造进出口增长的良好环境
迄今为止,我国已对外签署了8个自贸协定,涉及16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和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上述协定涵盖我2008年对外贸易总额的五分之一。这些国家和地区作为自贸伙伴,有望成为我国新的重要外部市场,从而使我国进出口环境得到改善。
首先,自贸区将通过改善市场准入推动我国进出口增长。在自贸协定中,参与各方应将90%以上的产品关税逐步削减到零,其减负、增益的效果是相当可观的。作为进口方的企业,可以凭借我国向自贸伙伴提供的零关税或优惠关税待遇,获得新的进口渠道和更为价廉物美的进口产品;作为出口方的企业,可以凭借自贸伙伴向我国提供的零关税或优惠关税待遇,使其出口产品打入新的市场或扩大原有的市场份额。这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处在微利、无利甚至亏损状态的众多我国企业来说,是难得的“利好”消息。
其次,自贸区将为我国进出口增长提供制度性保障。自贸协定是参与各方经贸关系达到高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自贸协定中,参与各方共同就彼此之间的经贸发展做出了全方位、系统性的安排,包括为贸易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建立合理的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机制。这可使彼此间未来的贸易变得稳定、可预见,可避免出现不正常的贸易波动。
还有,自贸区将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和话语权。目前,许多国家通过发展自贸区,组建区域经济集团,在国际贸易谈判中集体争取利益。建设自贸区,同样会促使我与有关国家强化利益纽带,从而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相互协调,相互支持,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二、自贸区可打造新的进出口增长点
自贸区可以降低出口成本,增强出口竞争力,提高出口利润,从而成为出口新的增长点。目前,我国播下的自贸区“种子”,已经开始“生根发芽”,而且“长势喜人”。这是我国出口开始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灰色背景下的一道亮光。
第一,我国对自贸伙伴出口总量明显扩大。2008年全年,我国对协定已经生效实施的5个自贸伙伴(不包括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出口占同期出口总额的9%,约1 288亿美元,同比增长20.9%,出口增速高于同期17.2%平均出口增速。
第二,我国对自贸伙伴双边出口额显著增长。以中国―智利自贸区为例,自2006年10月开始实施,2007年,我对智出口增幅为42%,2008年出口同比增幅为39.3%,实施两年来,我对智出口增速两倍于我同期总体出口增速。
第三,我国对自贸伙伴出口结构不断优化。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实施头两年,我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额分别同比增长57%和53%;计算机与通信技术出口额分别同比增长72%和34%;机械设备出口额分别同比增长50%和40%;小轿车在实现零突破的基础上,出口量分别为1 950辆和12 025辆,长城、奇瑞和哈飞汽车等8个自主品牌的汽车进入智利市场。
第四,我国企业已从自贸区中逐步受益。2008年以来,中兴通讯公司出口到智利和越南的3 300多万美元通讯产品,凭借120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获得了进口国1 150多万元人民币的关税减免。大连中远船务公司凭借《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促使全球最大、总货值超过7 815万美元的举力浮船坞顺利出口韩国,仅一单货物就少缴关税195.39万美元,合人民币1 300多万元。
三、自贸区有助于减少贸易争端和规避技术壁垒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衰退,失业上升,导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在减少和缓解贸易争端以及规避技术壁垒方面,自贸区也可发挥一定的作用。
(一)自贸伙伴都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东盟10国、南非、智利、新西兰、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秘鲁、冰岛、哥斯达黎加等自贸伙伴都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出口创造了相对公平的贸易环境。
社区鉴定意见范文2
各盟市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培育房地产交易市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精神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交易手续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和交易手续等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凡经过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预售)、租赁、抵押、典当、析产、交换(换房)、赠与、继承、兼并房屋等房地产交易手续的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按评估价格总额的2%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实行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按评估价格的1%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商品房,按房屋预销售价格0.7%交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按价格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其中卖方负担部分,在办理预销售许可手续时交纳。
3.租赁
(1)住宅,按租赁合同期租金总额的1%收取,出租人负担应收费的三分之二,承租人负担应收费的三分之一,在租赁期限内按年收取,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据实一次性征收。
(2)非住宅(包括以出租柜台、住宿铺位等分割出租或联营及其它变相出租的房屋),按租赁合同期租金总额的2%收取,出租、承租双方各负担一半,在租赁期限内按年收取,租赁期不足一年,据实一次性征收。
4.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按1‰收取;抵押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收取;收费最低起点额为50元,由抵押人负担。
5.典当,按典当价的0.1%-1%收取,由出、承典方各负担应收费的一半。
6.析产,按房屋评估价格的0.5%-1%收取,由参加析产人按所得面积比例负担。
7.交换(换房),按评估价格的0.1%-1%收取,交换双方各负担一半。
8.赠与、继承,按评估价格的1%交纳,由受赠人、继承人负担。
9.为体现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只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0.5%收取。
10.委托评估,凡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地产等级、质量、价格进行评估,按内价费字〔1996〕7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其中,商品房预售条件评估,根据申请预售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的评估价格总额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收取。
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售价审定评估,根据审定价格总额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凡按上述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不准再收服务费。
三、对不进入市场进行的私下非法交易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办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四、收费管理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收费,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旗、县、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每年从收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总额,额中提取10%交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留成60%用于盟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其余上缴自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社区鉴定意见范文3
【关键词】 IP协议; IPv6; IPv4
物联网的本质是网络间交互作用,但是,互联互通是物联网交互作用的前提条件。由于物理世界中物件数量难以计数,物的形态与性质又是千变万化、千差万别,如何通过网络把这些千奇百怪的物件不但能够联系起来,保持各自的性质与状态,而且将来能够在网络智能控制下交互作用,这就是物联网建设中必须考虑与建设的标准问题。但是,随着近30年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特别是物联网的发展开始受到网络IP地址的限制。有资料显示全球IPv4地址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即将消耗殆尽,地址空间的不足必将影响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网络IP地址不足,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及其他国家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
基于这个背景,论文主要介绍企业在建设物联网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IP协议的相关问题,特别是IPv6对IPv4取代的必然性以及企业物联网建设中应用IPv6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因特网协议IP(Internet Protocol,IP)的发展历程
互联网建设的终极目标是:网络是中立和无控制的,任何人都没有决定权;网络的应用是无关的,网络的任务就是如何更好地传输数据报。因此,要建立一个可以无缝链接到其他网络的系统和如何设计一个面向未来的网络,就需要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网络协议。这个协议就叫因特网协议,也叫IP协议产生的前提条件,也是IP协议的重要作用。
IP协议最早形成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项目局资助的工程所开发的协议(叫1822协议),在1970年为网络控制协议(Network Control Protocol,NCP)所取代,NCP协议的目的是通过接口消息处理机(Interface Message Processor,IMP),现在也称为智能物件的路由器,把网络上的各个站点联起来。Vint Cerf和Robert Kahn后来设计网络传输控制协议TCP(Transport Control Protocol,TCP)来取代网络控制协议NCP,由于两者没有分开,就统称TCP/IP。在因特网协议(也叫IP协议)里,使用最为广泛的两个协议是传输协议TCP和用户数据报协议UDP(User Datagram Protocol,UDP)。传输协议位于IP协议之上,为应用提供一种无须直接与IP层交互的通信机制。应用程序并不直接使用IP,而是通过传输协议相互通信。由于下层IP网络尽最大可能传递数据报,但无法保证数据报一定可以到达目的地,也无法保证数据报的交付顺序和发送时的顺序相同,因此,用户数据报协议UDP在IP层之上提供了一个附加层来解决前面的问题。IP使用地址标识因特网中的主机,UDP使用端口标识主机的每一个进程。端口是一个16bit的数值,用来区分每个端点不同的发送者和接收者。用户数据报协议UDP提供一种尽力而为的传送服务。
IPv4(TCP第4版)是在1982年设计,广泛并成功地部署到全世界大量公用网络和私有网络中的数以亿计的主机和路由器上。IPv6(TCP第6版)的发展是从1992年开始的,由IETF设计的下一代互联网协议,目的是取代现有的互联网协议第四版(IPV4)。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IPv6的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完善,在这个过程中,IPv6逐步优化了协议体系结构,为业务发展创造了机会。
随着物联网建设的发展,许多客观世界中的物要通过智能物件经过网络联系并能够交互起来。这就需要IP协议能够唯一识别并有效地把智能物件联系起来。因此,一下子扩充了的网络地址及其网络操作发展中互通性、可扩展性、架构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IPv6对IPv4取代:物联网发展的必然
IPv4协议已经使用了30多年,不可否认,IPv4在因特网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今天的因特网中绝大多数仍是使用IPv4协议。但是,随着计算机及路由器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物联网的快速发展,IPv4的弊端日益明显,IP6取代IP4成为物联网发展的必需,具体如下:
(一)IPv6对IPv4的取代能够解决物联网发展过程中网络地址的不足
当前,IPv4地址资源有限。从理论上讲,编址1 600万个网络、大约43亿个电脑可以联到Internet上。但采用A、B、C三类编址方式后,可用的网络地址和主机地址的数目大打折扣,以致目前的IP地址近乎枯竭。最近美国ARIN报告,A类地址已分配完;62%B类地址已分配;37%C类地址已分配,IPv4的地址空间将面临耗尽的危险。IPv6产生的初衷主要是针对IPv4地址短缺问题,即从IPv4的32bit地址,扩展到了IPv6的128bit地址,充分解决了地址匮乏问题。同时,IPv6网络中一个接口可以有一个或多个IPV6地址(包括单传波地址、任播地址和多播地址),这也进一步增加了地址应用的扩展性。
(二)IPv6对IPv4的取代能够解决物联网发展过程中互通性、可扩展性、架构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的需要
1.IPv6取代IPv4,更能够适应物联网网络传输控制的发展
网络能够互联互通是网络在任何数据改善之前,两个端口之间必须建立一个链接。链接由端点的IP地址和TCP端口之间唯一确定。TCP在尽力而为的IP层之上提供一个可靠的字节流来传输服务,它通过缓冲数据并结合主动确认和重传机制,实现传输可靠性;同时,TCP还提供包括建立和拆除链接的可靠方式。总之,TCP以更大的报头和更为复杂的传输层协议的逻辑为代价降低了应用的复杂程度。
在物联网环境下,智能物件有芯片内存低、信息吞吐量低等特点。同时,用于物联网环境下的UDP协议存在两个缺点:UDP不为传输过程中丢失的数据报提供任何恢复机制,丢失的数据报由应用来恢复;同时,UDP不为应用提供任何机制来将数据割成大小适合网络传输的数据块。因此,必须计算出适合网络传送的分组数据大小,并相应地调整数据报。而这些功能TCP不但提供传输可靠性,还提供了一种自适应分组传送报文大小的机制。这些功能就要求TCP的地址能够把数量巨大的智能物件按唯一的身份联系起来。因此,IPv6取代IPv4,更能够适应物联网网络传输控制的发展。
2.IPv6取代IPv4更能够适应物联网发展过程中互通性、可扩展性、架构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的需要
随着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虽然智能物件具有一定的智能,但是,它们毕竟是没有智慧的物体,不能够像人那样熟悉直接操作网络。因此,相对人来说,智能物件对物联网中的网络协议有更多的特殊要求,比如:可扩展性、互通性、架构稳定性和普遍性等。
智能物件对IP协议的可扩展性需求是指IP协议能够内在支持智能物件的发展而具有可持续开发的机制;智能物件对IP协议的互通性需求是指IP协议能够支持智能物件之间以及智能物件和网络基础设施之间可持续的互通性,这就要求IP协议提供网络、应用和协议在网络中不同链路层内和层间的互通性;智能物件对IP协议的架构稳定性和普遍性的需求是指虽然IP协议的可扩展很重要,但是IP协议的架构稳定性和普遍性对智能物件在生命周期内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IPv4近20年的空前成功,已经证明了IPv4协议设计的基本思想、构架是值得肯定的。IPv6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网络协议标准,没有完全IPv4的所有思路和结构,它总结IPv4近20年来运营所获得的丰富经验和教训,继承IPv4协议运行的主要优点,最后进行了大幅修改和功能扩充。例如:针对物联网的发展需要,除了具有庞大的地址空间外,IPv6对IPv4功能上进行了发展,简易灵活的头部格式、网络资源可进行预分配、更高的安全性、支持即插即用和移动性。由于这些特性技术含量较高,这里不进行具体介绍。智能物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对物联网的IP协议具有特殊的要求,新一代的IPv6能够为物联网的应用和服务提供可横跨多种通信技术的互通、可扩展、稳定和普遍的网络架构协议,为互联网换上一个简捷、高效的引擎,这样不仅可以解决IPv4目前的地址短缺难题,而且可以使物联网摆脱日益复杂、难以管理和控制的局面,变得更加稳定、可靠、高效和安全。
三、企业应用IPv6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
随着3G通讯业务、智能手机等多种个人智能终端、超高速家庭网络的发展,针对网络地址不足等问题,我国已经起动IPv6取代IPv4的工程。这对物联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正如每一个新生事物一样,IPv6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企业在物联网建设中应用IPv6除了进行详尽的规划与设计外,还应该主要注意过渡性问题与安全问题。
(一)过渡性问题
虽然IPv4有上述缺陷以及IPv6协议标准的成熟具有取代IPv4位置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取代的过程必然会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同时,尽管IETF在设计IPv6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了和IPv4的兼容性,但是这两个版本不是完全兼容的。因此,企业在物联网建设中必须考虑由IPv4向IPv6过渡的问题。首先是处理好IPv4向IPv6迁移时应该考虑的地方:Ipv4与Ipv6的主机必须可互操作;Ipv6主机和路由器的使用必须简单,逐渐地分布普及到整个Internet,不能有太多的相互依赖性;网络管理员和最终用户必须认为这种迁移容易理解和执行。其次是注意过渡技术的选择,即双协议栈技术、隧道技术和网络地址转换技术。
(二)安全性问题
引入IPv6出现的安全问题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IPv6本身的缺陷所引发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IPv6的过渡技术引发的安全问题。由IPv6本身的缺陷引发的安全问题有:IPv6现在遇到的安全威胁主要包括地址扫描、非法访问、分片、路由协议的认证、蠕虫攻击、对ICMPv6的攻击、对邻居发现的攻击以及对无状态地址自动配置的攻击等;过渡技术引发的问题有:双栈技术的安全问题、隧道技术的安全问题、地址翻译技术的安全问题等。
四、结论与启示
物联网建设需要把数以亿计的物件“互联互通”并且“相互作用”,企业在建设物联网过程中应该选择IPv6对IPv4取代的IP协议的标准是:不仅要有充足的地址资源,更需要IPv6能够在网络操作发展中有更好的互通性、可扩展性、架构的稳定性和普遍性。
IPv6对IPv4是一个不能够相互兼容的IP协议。物联网建设从IPv4向IPv6迁移产生不少的过渡困难。这给大家的启示便是能够有统一的标准,不仅是技术标准,也包括管理标准。如果说IPv4向IPv6迁移中技术问题比重较大的话,那么,基于物联网会计云计算建设中就会克服更多的需要统一的管理标准。如:当前,由于没有统一的云计算标准,Google、Amazon、微软、IBM等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云计算平台和云计算的实务标准。这就导致了不同厂商的服务出现兼容性问题。如何通过沟通协作,把这些实务标准变成统一标准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社区鉴定意见范文4
患者张某因“同房后出血1个月余”,于2011年2月15日就诊于遵义某医院,入院诊断:宫颈鳞状细胞癌Ⅱb期、慢性胆囊炎。入院完善检查,肝肾功能正常。经治疗后患者未诉特殊不适,于3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宫颈鳞状细胞癌Ⅱb期。
2010年3月29日,患者张某因“宫颈癌介入术后返院治疗”,入住遵义某医院,入院诊断:宫颈鳞癌(ⅡA期)。入院后于3月30日的肝肾功检查正常,4月5日静脉肾盂造影提示:双泌尿系统未见异常。于4月12日行广泛子宫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4月14日病理诊断为宫颈鳞癌Ⅱ期,后进行针灸治疗和化疗,6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宫颈鳞癌。
2010年9月19日-2014年2月6日,患者因“尿不尽感6个月余”、“双肾积水”等症状7次入住遵义某医院住院治疗,病情逐步发展为慢性肾衰竭,双侧输尿管狭窄并双肾重度积水。在2014年1月的治疗中行双侧肾造瘘,医嘱每月至院更换双侧肾造瘘管,每周更换引流袋,定期检测肾功能及电解质,必要时透析,面对这样的治疗结果和巨额的医疗费用,患者认为这都是遵义某医院造成的,双方发生纠纷,并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讼,并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过错鉴定中患方提出医院篡改、伪造病历,井申请对其中2页病历进行文书鉴定。经文书鉴定后鉴定意见为:①病历档案多处的书写字迹是在“1”书写字迹的基础上修改后形成。②病历档案卷页序号97,出院诊断栏鹊摹1.宫颈鳞癌;2.胆囊结石;3.双肾积水”书写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由同一支笔一次性形成,诊断栏内的“2.胆囊结石;3.双肾积水”书写笔迹是后添加。
因遵义医院提供的病历有修改,张某要求该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承担过错责任。遵义某医院申请对其诊疗行为进行过错鉴定,经双方协商选择重庆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过错、残疾等级、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12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说明,遵义某医院在张某的诊疗过程申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患者双肾功能损害的主要原因,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张某于2010年3月29日-6月15日在遵义某医院处就诊后进行手术,因院方提供的病历有修改,一审法院推定医院有过错,但医方申请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证明病理诊断有差异,医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是造成患者肾功能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虽然双方均对过错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双方提出的辩论理由也不充分,故本案之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成立,医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确认患者的损失为142万余元,按医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医院承担80%即11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医患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医方提交的用于鉴定的病历经笔迹鉴定存在部分篡改的情况,检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故重庆医学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基于病历等检材作出的关于医方对张某的医疗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某142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导致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疑,人民法院最终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规定,并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巨额赔偿的典型案例,各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小医院及社区医院应引以为戒,类似事件千万不能重演,否则对于各中小医院或社区医院来讲,将是毁灭性的灾难。为此作为专业处理医疗纠纷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尽量做到“治病救人”与“病历书写”同时兼顾
治病救人与病历书写到底孰轻孰重,对于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来讲确实是一个矛盾的伪命题。可能99%的回答都是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对于医院和医生来说,治病救人是天职。但病历书写同等重要。因此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提高自身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应注重病案质量管理,抓好病历书写制作及考核评价工作,尽量做到“治病救人”与“病历书写”兼顾,两手都抓好。
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修改病历
医护人员是人而不是神,由于已经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上,有些医生连续24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坚守在手术台上,导致没有更多的时间来书写病历,所以在书写病历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错误在所难免,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医护人员修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7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缕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司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以本案视之,如果医护人员在修改病历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修改,划双线、保留原记录,注明修改时间,那么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定为“篡改”,当然也就不可能因此被推定过错。
重视各类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的制作与签署
各类告知书及知情同意书是医方对患者进行治疗及疾病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的书面文件,是医院对患者进行相应治疗的基本依据,在整个病历书写制作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机构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医院不重视上述文书的管理,患方很可能会因为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等方面的问题将医院诉至法院。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医院对患者进行治疗,并没有让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或者虽有知情同意书,但签字并不是患者或患者家属所签.而是医院人员代签患者或家属的名字。上述行为一经确认。医方便很有可能因告知不全或伪造病历等承担败诉的责任。
做好复印封存病历的管理工作
复印封存病历是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的应尽的义务,在患方提出复印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将法律法规允许的病历复印给患方,医院无权拒绝。实践中,因医院将部分病历复印给患方后未将病历进行封存,或医院在病历审查过程中发现复印给患方的病历存在一定的问题,就自己在原有病历上进行修改,最终承担败诉苦果的案例屡见不鲜。
社区鉴定意见范文5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1号)和《**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劳社文[**]149号)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切身利益,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达到养老年龄后的基本生活待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本意见所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年1月1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且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费的。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人平被征地1亩以上的,首缴时市财政对参保人员按缴费比例的4%进行补贴;以家庭为单位,人平被征地1亩以下的,首缴时市财政参照上述标准对参保人员按比例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补贴年限在15年以内的据实补贴,超过15年的按15年补贴。
三、参保人员人平占有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市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给予过渡性生活补助。从被征地开始,5年内未就业期间(在劳动年龄内)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四、参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五、参保人员在未被安置或自谋职业前,符合条件的可向居住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批后,按户口性质分别享受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参保人员有培训愿望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提供培训服务,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㈠对首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参保人员,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创业培训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技能培训补贴。
七、参保人员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初级工鉴定费(240元/人)免收、中级工鉴定费(300元/人)减半收取。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对鉴定机构给予补贴。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社会用工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优先推荐符合用工条件的参保人员就业,用人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就业。市财政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给予150元/人的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参保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补贴。
九、参保人员已在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农村户口的也可根据个人自愿参加原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十、参保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十一、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落户。
社区鉴定意见范文6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