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核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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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核查报告

年度核查报告范文1

省林业厅: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xx年xx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综合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组织人员对全市xx年xx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我市xx年xx承担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是栖霞市优质核桃示范基地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经现场察看和审查资料,认为该项目档案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已全额完成投资计划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年年8月,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要求,聘请山东省林业监测规划院编制《栖霞市优质核桃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xx年年6月,省林业局、财政厅下发《关于下达xx年xx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批复该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20.0万元;地方配套财政6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配套54.0万元,市级财政6.0万元;企业自筹180.0万元。项目规划建设核桃基地1000亩,栽植优良核桃5.6万株,修整道路3.5km、灌渠2km等。xx年年8月,省林业厅下发《关于栖霞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优质核桃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该项目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二、方案实施情况

1、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项目立项申报,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完善齐全。项目获得批复后,项目单位立即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组建项目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技术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项目苗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为项目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项目实施及计划完成情况。因项目建设所在地基层政府换届影响了项目区租赁土地的调整,该项目直至xx年年3月正式开始建设,4月底完成计划任务,栽植优质核桃1000亩。配套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设护林房2座24㎡;建设生产道路

5千米;建设泵房一座,并安装必要供水设施,铺设输水管道3618米,建出水口60个;架设输电设备1套,输电线路1000千米;建项目标志标识牌1座;购置小型农机具5套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该项目各级财政资金180万元全部到位,企业自筹资金180万元也全部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按照

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原则,设立资金专户,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责任单位按工程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依据监理公司出具工程质量鉴定证明等有关资料,对款项进行审核和拨付。

四、项目制度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栖霞市林业局制定了《栖霞市林业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档案管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施工监理制,切实确保项目扎实开展。xx年年3月1日,项目招标公告。3月21日开标,经评标专家评审,项目由烟台凯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3月28日,栖霞市林业局与烟台凯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合同。由于栖霞市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监理单位由市财政统一组织,最终确定烟台建特水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并于3月28日签订监理合同。

五、项目建成后期情况

1、严格落实责任。项目建成后,栖霞市林业局技术人员多次深入现场,与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对照设计图、施工图逐项检查施工情况,对不完全按照施工图施工的部分,提出意见并督促其补充完善竣工图纸;对没有设立标示牌的,督促其尽快设立标识牌,确保项目按规划方案进行。

年度核查报告范文2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是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监督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碳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碳排放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公布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六条 鼓励投资和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探索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和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学研究,引导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排。

第七条 结合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以及闽台深度融合发展,探索海峡两岸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碳金融跨区域合作的机制。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结合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碳排放配额具体分配方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发放。

碳排放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初期采取免费分配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取得的收益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本省减少碳排放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省级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的配额,用于市场调节、改(扩)建重大建设项目等。

第十四条 新建重大建设项目的企业所需配额,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予以核定并免费发放。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属无形资产,其权属通过省级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者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配额进行重新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提交所属履约年对应运营期内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与履约运营期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当在完成分立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未按照规定申请配额转移登记的,原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应当在完成合并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原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本省鼓励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等。

第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对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并与注册登记系统等信息平网。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交易机构不得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交易参与方参与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四章 报告、核查与清缴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或者认可的标准,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碳排放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监测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加强动态管理,通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进行第三方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干扰或者阻挠。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报告,并履行保密义务。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核查、抽查费用从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或者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后作出结论,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抽查结果,确认各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对由于重点排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其碳排放量无法确认的,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测算其碳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上年度经确认的碳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足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条 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经确认的碳排放量,也可以使用除林业碳汇外其他领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具体抵消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

(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

(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标准以及名单;

(四)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

(五)碳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的规则;

(六)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

(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名录库;

(八)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已履行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优先申报国家或者本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交易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并执行交易规则;

(二)未公布交易信息;

(三)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四)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或者拒绝、干扰、阻挠第三方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提交相关材料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方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泄露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以清缴截止日前一年配额市场均价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进行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年度核查报告范文3

一、补贴对象

全镇种粮(小麦)农民。

二、补贴依据

以2016年各村核定的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发放。

三、补贴标准

按照125元/亩的标准发放。

四、补贴发放

通过齐鲁惠民“一本通”直接补贴到户。

五、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原则和范围

(一)核定原则。2016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遵循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核定范围。2016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范围是,2015年11月30日前出苗的农户折实小麦种植面积。

1.占用基本农田植树、林间种植小麦和林粮间作的,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核定范围。

2.占用军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种植小麦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3.滩涂、(蓄)行洪区、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小麦的,是否纳入核定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4.违规占用村集体公益用地种植小麦,不纳入核定范围。

六、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办法与统计上报程序

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程序包括:种粮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村委会核实、汇总上报、公示确定,镇政府汇总上报。

(一)自报。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5日。为确保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这一基础工作准确、有效,包村干部和村委会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同种植模式分别规定折实比例,指导农民认真折实。

(二)核实。村委会核实采取直接丈量核实和参照核实的办法。直接丈量核实是指通过统一组织对每户实际种植小麦的面积逐一丈量予以核实。参照核实是指以2015年核定小麦面积为依据,加减2016年度小麦种植增减部分。上年度群众等对小麦核实面积有异议的及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农户,必须采用丈量核实的办法。村委会核实和上报工作于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

年度核查报告范文4

1. 股权问题: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股权问题上通常存在股权单一,股本较小、股本结构不理想。

2. 资产问题:资产规模偏小,资产结构不合理,有形资产较小,无形资产较多,流动资产不足。也就是我们通称的“轻资产”。

3. 财务问题:规范与监督,这是我们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比较棘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缺乏合格的财务人员;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财务内控不健全。应重点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厘定净资产以及利润的真实性。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完整的揭示,避免风险。

4. 团队建设:创业团队单薄,骨干队伍不稳定,员工激励机制未形成,企业文化建设空白。

5. 市场营销模式:缺乏大量的合格的营销人员,缺乏健全的市场销售网络,宣传和市场推广策略不清晰,营销模式问题,销售和货款回笼不畅。

6. 今后发展目标定位问题:缺乏明确的长远的发展目标,缺乏明确细分的企业定位。

二、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总结

1. 综合来看,尽职调查是一个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运用到财务分析、审计等知识,需要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和对于细节的关注。

2.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不同,它侧重在调查企业前3年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情况,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根据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查企业的历史沿革、改制与设立、重大股权变动和主要股东、生产销售、研发、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财务比率分析、盈利预测等情况。

3. 其中对财务与会计的调查,应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慎性核查。核查时不仅需关注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否相匹配,还需关注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匹配。

4. 计算调查单位的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分析其各年度盈利能力及变动情况,分析利润结构和来源,判断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5. 计算各年度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企业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变动情况,判断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

6. 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结合现金流量状况、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企业各年度偿债能力及变动情况,判断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通过以上比率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指标比较,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判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问题。

7. 对财务各个科目的调查,销售收入通过查阅银行存款、应收帐款、销售收入等相关科目等方法,了解实际核算中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核查发行人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分析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是否与销售收入变化情况相符,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真正流入企业。

8. 关注期末存货中在产品是否存在余额巨大等异常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成本的情况。计算利润率指标,分析其变化并判断未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是否正常,存在重大异常的应进行多因素分析并进行重点核查。

年度核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 碳排放配额; 碳市场; 无形资产; 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8-0017-03

我国已于2011年在七省市开展了碳排放交易试点,据统计,七个试点省市首次配额分配量共计12.0亿吨。从配额规模看,我国碳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欧盟碳市场(EU ETS)。2014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确保实现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问题的提出

碳会计(Carbon Accounting)是环境会计中的一个前沿话题,围绕碳排放与碳固的物质量与价值量的核算、碳成本与碳资产的管理等而展开,既包括碳财务会计,也包括碳管理会计;既包括国家层面的碳宏观会计,也包括企业层面的碳微观会计[1]。可见,碳会计的外延较广,也存在碳排放与碳固会计、碳排放会计等其他类似的说法,但是关于其具体的内涵尚无定论。

笔者认为,就企业层面而言,碳排放量的确定属于企业内部环境保护事业部的职能,关于碳排放与碳固物质量的核算虽然是碳会计计量的基础,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财务会计的范畴。碳财务会计应主要着眼于反映企业发生的碳排放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和财务影响,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对象――碳排放配额在企业层面的核算。

二、碳排放配额及分配

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碳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以下简称“碳配额”)作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许可单位,代表的是各控排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碳排放权利,是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如目前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有SZA2013、SZA2014、SZA2015。

从配额的分配来看,采取免费分配或有偿分配的方式,其中有偿分配采取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方式,而拍卖也被认为是最有利于价格发现的分配方法。从配额的构成来看,各交易试点多将配额分为三类:企业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配额与政府预留配额。如深圳将配额分为预分配配额、调整分配的配额、新进入者储备配额、拍卖的配额、价格平抑储备配额。无偿分配的配额包括预分配配额、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调整分配的配额。湖北的碳排放配额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从配额的确定来看,多采用历史排放法或基准法,其中历史排放法是以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过去一定年度的碳排放数据为主要依据,确定其未来年度的排放配额,基准法是以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效率基准为主要依据,确定其未来年度碳排放配额。

排放单位的年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就要纳入配额管理,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并经第三方机构核查,按最终审定的年度排放量,于规定日期前提交上年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如上海规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据核查报告,结合碳排放报告,审定年度碳排放量,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额,履行清缴义务。本单位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三、企业碳排放配额的确认:基于碳排放配额的本质

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通过免费分配或有偿分配方式获得的碳排放配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资产加以入账?取得方式不同,其入账金额是否也不同?伴随着企业的实际排放,是否产生排放负债?此处,较为直接的结论是通过拍卖或以固定价格购买等方式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那么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是否应予以确认?

从碳排放配额的本质来看,代表的是一种合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企业获得的初始分配额,多为无偿分配,企业并未为此付出代价;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时,通过交易获得的配额多为有偿取得,企业发生了代价支付。但是不论哪种方式,都获得了一种合法的排放权利,因此,都应将取得的排放配额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2]。

四、企业碳排放配额的计量:基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市场数据

碳排放配额在计量时究竟应该选择何种计量属性取决于市场的活跃程度。查阅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站,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湖北、重庆及全国的成交价和成交量均可以查到。可见,碳交易量逐渐活跃,交易价格逐渐稳定,因此碳排放配额的定价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尤其是在区域市场扩大到全国市场之后,活跃市场的报价将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碳会计中的使用提供条件。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并将公允价值的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是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或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等;第三层次是依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采用一定的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其中,第一层次输入值为直接可观察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

可见,逐渐活跃的碳交易以及我国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为公允价值在碳配额核算中的使用提供了条件。以下将从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期末计量三个方面分别阐述。

(一)初始计量

初始取得碳配额时,按照碳配额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将无偿取得的碳配额视为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后续购入额外的碳配额时,按照购买价(即购入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借记“无形资产――碳配额”,贷记“银行存款”。

(二)后续计量

企业取得的碳配额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否进行摊销?按照我国现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要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从我国碳配额的现状来看,政府发放碳配额通常都是按年来进行,每年重新核定,因此碳配额都具有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需进行清缴。笔者认为碳配额需要进行摊销。但是由于碳配额的特殊性,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因此无需分期摊销,只需要在次年清缴时进行一次性摊销。

此外,初始无偿取得碳配额时形成的递延收益,需要进行分期摊销。由于受益年度为获得碳配额的当年,因此,应在无偿取得碳配额的年度内分月进行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期末计量

企业持有的碳配额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视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重估利得或损失(Revaluation Gain or Loss),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具体而言,若碳配额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无形资产――碳配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若碳配额公允价值下降,则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贷记“无形资产――碳配额”。

五、企业碳排放配额核算举例

福林有限公司地处北京,是北京“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的参与者。2014年1月3日,福林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监管机构的24 000份配额(无成本),每份配额允许福林公司在2014年度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这一分配方案低于该公司上年度同期水平及其最近关于2014年的内部排放量预测。额外的份额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

2014年,特定日期的BEA(北京碳配额)的市场价格如下:

1月3日 50.00

3月31日 55.72

6月30日 66.72

12月31日 54.19

2014年业务活动超出预期,福林公司的实际排放量为28 000吨。公司于3月31日和6月30日分别购买了1 000份额外的配额,年底又购入2 000份额外的配额。

2014年1月3日免费取得碳配额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碳配额 1 200 000 (50×24 000)

贷:递延收益 1 200 000

2014年3月31日反映碳配额的市价变动,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碳配额 137 280

贷:其他综合收益137 280[(55.72-50)×24 000]

2014年3月31日购入1 000份配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碳配额 55 720(55.72×1 000)

贷:银行存款 55 720

2014年6月30日反映碳配额的市价变动,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碳配额 275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275 000

公允价值变动金额=66.72×25 000-(1 200 000

+137 280+55 720)=275 000

2014年6月30日购入1 000份配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碳配额 66 720(66.72×1 000)

贷:银行存款 66 720

2014年12月31日反映碳配额的市价变动,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综合收益 325 780

贷:无形资产――碳配额 325 780

公允价值变动金额=54.19×26 000-(1 200 000

+137 280+55 720+275 000+66 720)=-325 780

2014年12月31日购入2 000份碳配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碳配额 108 380(54.19×2 000)

贷:银行存款 108 380

此外,2014年1―12月每月应摊销递延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收益 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000(1 200 000/12)

六、企业碳排放配额的披露

企业披露碳信息的主动性和透明度日益提高[3],碳信息披露是企业的理性选择[4]。随着碳排放交易的逐渐开展,碳排放配额的信息将构成企业披露碳信息的重要内容。

表内而言,资产负债表中,碳配额列在无形资产项目下,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列示。综合收益表中,碳配额的公允价值变动列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现金流量表中,企业通过交易方式取得的碳配额属于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列示在“取得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此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碳配额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应列示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构成所有者权益的一个变动项目。

表外附注中,应该披露初始碳配额的取得方式和补充碳配额(初始碳配额不足时)的取得方式及交易价格,以及每年碳配额的清缴情况。

以例中的数据,福林公司2014年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下应列示碳配额1 517 320元,利润表中应列示“营业外收入”1 200 000元、“其他综合收益”86 500元。现金流量表中应将企业因购入碳配额而支付的款项230 820元列示在“取得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此外,附注中应披露碳配额的取得方式、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差额。

【参考文献】

[1] 徐爱玲.企业碳会计研究述评[J].当代财经,2014(8): 111-120.

[2] 张薇,伍中信,王蜜,等.产权保护导向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4(3):8-94.

年度核查报告范文6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一是对全市国税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我们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及地方党政、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查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是否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的问题。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查询年以来全部已发公文,经查阅年以来的收文登记薄,未发现有违规制订涉税文件的情况存在。

二是对文件会签、报备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文件会签、报备登记簿与公文处理系统的发文登记比对,对年以来文件会签、备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两份文件未上报市局备案,目前已补报。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对成品油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检查成品油消费税企业共1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年1-3月缴纳消费税0.38亿元,年4-12月缴纳消费税1.24亿元,2009年1-10月缴纳消费税1.34亿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3号)文件,该企业生产的属于新增子目的石脑油和燃料油均按照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减按30%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税款征收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共检查酒类企业5户(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九龙春酒业有限公司、庆阳市长庆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肃蓝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吉良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审核;查看了企业原材料购进环节有无建立规范的库存材料明细帐,是否按月进行了汇总;检查其产成品出库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开具有统一的酒类企业产品出库单。随机抽取10份销售发票进行检查,抽查了企业2009年10月全部帐簿、凭证,并同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对。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进行了检查。我们从财产损失证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几个方面着手,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4县(区)局的税务事项审批台账进行了抽查,调阅了3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烟草公司西峰区烟草营销部、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市公司)审批资料、会议记录、企业内部文件、人民法院裁定书、工商管理部门文件、中介机构签证报告、拍卖公司拍卖报告、人民法院证明材料等财产损失主要证据及相关审批资料。

四是对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4户。通过对照[94]财税字001号、国税函发[]206号、财税[]001号、国函发[2009]147号和国税发[]103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以上4户新办企业的减免税均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全市抽查工效挂钩企业3户。通过对企业报备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符合“两个低于”标准,依据上级下达的工资基数对照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审核,3户企业中有2户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未超过上级下达基数标准,1户企业(肃庆阳长庆昌源油田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超过下达基数,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万元。

六是对西部大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共5户,减免税资格报经肃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存在越权审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抽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4户。查看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质量资格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法资质,审查其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帐务情况进行了解和查实;实地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检查主营业务构成。通过检查4户企业资质齐全,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均占总收入的70%以上,产品符合产业目录项目及占比标准。

七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对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征管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税务资料并到企业实地查看,该企业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调取了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办税厅代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三)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了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经抽查税收缴款书,各类税款、滞纳金、行政性收费都能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全市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了五户企业年以来的37份税票,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延期纳税进行了检查。根据省局提供的年--2009年3季度延期纳税户名单,全市国税系统对审批企业延期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年-2009年3季度审批的7户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情况。以上延期缴纳税款均按规定逐级审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每户企业所缓缴税款均在规定期限内入库。

三是对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进行了检查。通过随机抽取年以来核定和变更定额的个体户征管档案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并重点检查了核定税款基础资料,抽查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等均一致。

四是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了抽查。随机抽取了年以来20户税务稽查案卷,通过检查,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均足额入库,罚款比例适当,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检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年以来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截止2009年9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10户。逐户进行了核查。

六是对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相关业务部门“三专五防”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并检查了相关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签订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台账情况,开票人员是否具有开票员资格等。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检查、协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缺联运输发票,比对不符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的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相关工作底稿,调阅了县局向市局填报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八是检查了国地税协作情况。抽查了《肃省国家税务局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120号)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内部资料,会议纪要,协作制度,征管部门按季度传递税务登记信息统计表;纳税户数核对表;计划统计部门按季度入数据传递表等对国地税协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

(1)文件会签备案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个别县(区)局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备案,年底未向市局报送备案目录。

(2)税收审批文书资料不全。

个别企业减免税审批资料中无县局核查报告;分局核查报告未盖公章;分局核查报告出具的时间滞后于其在减免税审批中加注初审意见的时间,减免税审批表项目填写不全(无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政策依据的文号)。

个别执法单位税收征管资料项目不齐全。《典型调查表》中有调查数,无核定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机关未加盖公章。《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无送达回证。

(3)稽查文书使用不够规范。个别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代收人签字不规范,没有在代收人栏签字,个别稽查案卷中没有下达税务稽查帐务调整通知书。

(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1)个别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未按照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根据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以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个别企业还存在6月1日后所开具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3)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13份缺联运输发票未核查1份。清分下发的4份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未及时核查3份。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6份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未及时核查2份。2009年1-10月,省局清分下发的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共1份,未及时进行核查。

(三)税收征管方面

(1)个别企业报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附报的资料上报市局后相应县局未留存。

(2)个别企业未严格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专五防”六制度。未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上墙,企业的开票ic卡、纸质专用发票均未分别存放。

(3)个别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未说明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县局未留存。

(四)税款征收方面

(1)经检查庆阳长庆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缴纳税款的12份通用缴款书,8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8份)。

2、经检查宁县电力局2009年1-9月缴纳税款的8份通用缴款书,3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1份,税务部门延压税款2份)

(五)国地税协作方面:个别县(区)局国、地税联系会议不能按时、定期召开,年以来没有定期交换数据,没有开展国、地税联合税务检查。

三、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