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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文1
【关键词】金融市场 金融消费者 弱势地位 权益保障
金融市场的主体毫无疑问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相对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反映出金融体系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多数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产品。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均出台了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措施,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数量逊于美国,但是保护效果和保护力度并不落后于美国。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每个国家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完全独善其身,脱离于世界,如何保护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就显得格外重要,毕竟金融消费者才是市场的主体,对其权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金融市场。
一 “金融消费者”概念
1.“金融消费者”是特殊的“消费者”
目前,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无非是消费者的一种,仅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没有必要单独规定“金融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业,金融相对人接受金融服务。不可否认,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但是金融消费者赖以交易的市场和接受特殊的服务导致产生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特性:一是交易对象的特定性。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对象较明确,通常是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在金融创新大行其道的今天,可以贷款预支未来资金,可以进行风险管理,可以转让资金的使用权形成未来的现金流入等。三是金融消费的不确定性。这是与普通消费者最大的区别。金融市场的产品基本上都带着神秘的面纱,与这些产品紧密相关的信息是隐蔽的,需要消费者去判断。为维护市场稳定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现实所需。
2.金融消费者主体范畴的界定
第一,金融消费者是否等于“金融客户”。根据消费模式,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金融消费者(Consumer)”和“金融客户(Customer)”相区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体目的是为了消费;“金融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是指与金融机构有不间断业务关系的对象,可以是企业投机家。所以,金融消费者的外延不等于金融客户。金融消费者包括现在与金融机构没有业务往来或者解除了相关金融业务,但是在金融机构留有个人基本信息和曾经相关业务资料的个体。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部分人是真实存在的,仍然应当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而不能将他们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成为金融市场中的边缘人。
第二,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投资者”。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提出了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或者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产品等特殊种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者。而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刘晓星认为金融消费者仅指与金融机构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自然人,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目的出发,是为保障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容易掉入金融市场陷阱的个体。因此,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涵盖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是各种法人投机家,他们在金融市场中与金融机构相比较并不必然处于劣势,只要他们不盲目贪婪地追逐利益,凭他们的实力和判断力,完全可以捍卫自身的利益,所以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列。
通过上述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消费目的或者个人投资,而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附加特别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
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又称资本市场。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新兴借贷方式风靡,各种理财产品问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也频繁发生,金融领域的矛盾一触即发。笔者认为以下四点原因的出现,暗示着金融消费者紧迫需要附加特别保护:一是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太高。金融市场不像普通实体市场,产品和服务可见,大部分的不可见市场对于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瞎子走迷宫”。二是大部分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奥巴马政府认为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匮乏,无法识别形形金融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一般理性的投资家能够区别适当时机,赚取差价,将亏损转嫁给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三是金融消费者“救济无门”。当下中国,金融机构占绝对的主导地位,金融消费者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面对格式条款,不享有自主决定权和自由选择权。最可悲的是中国连一个明确承担和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的监管机构都没有。四是金融市场又可以成为信用市场,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导致金融市场信用和规则的崩溃。
三 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1.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比较早,相对来说法律体系发展得较其他国家完善。20世纪60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法律体系和联邦监管体系。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提交国会的咨文中就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69年开始,美国国会还颁布了一系列立法,如《城市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房地产披露法》等。总的来说,美国联邦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绝大多数金融领域的服务活动,包括贷款、收费、房屋抵押、信用卡、按揭以及无担保信贷等。
目前,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等七家机构组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美国联邦监管体系,其核心任务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如此完善的金融体制下,次贷危机还是发生了,这是因为监管漏洞不到位,因为实践中往往以金融稳定、秩序和创新为监管目标,而导致消费者保护沦为形式。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对保护消费者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欧盟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欧盟作为国家群,并没有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却历史悠久。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共体就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目前,欧盟基本上形成了以条约为基础法律、各业务领域的指令为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首次正式统一了欧盟国家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欧盟派生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例主要是《并购条例》和《对冲基金条例》,为落实到实践中,出台了相关的具体指令,更加细化、全面。在次金融危机后,欧盟正式开始采取并实施《存款担保计划指令》(DDGS)的最新修改意见,简化存款保护程序、快速赔付程序和改善担保计划融资,目的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随之,欧盟建立了宏观和微观层面双管齐下的监管体系,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形成了宏观层面监管,欧洲银行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局(ESMA)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的监管局形成了微观层面监管。通过一系列改革使得欧洲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到切实的保障。
3.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日本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采取的是“立法先行,逐步完善”的方式。日本一直非常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在1996年便开始研究制定金融法规,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概念首次在2000年5月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一部分的法人主体。2008年次贷危机后,日本无论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都强调披露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标准,增加透明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刑期和罚金数额;此外,在一些事项中,日本政府采取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
四 立足国际经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探讨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许多国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在这次危机中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在G20峰会上各国达成共识:建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正面临落实问题。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案件屡发不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情况,监管机制又匮乏,所以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
1.法律规范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确立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俗话说“特别情况特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一般机构,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无口厚非是处于弱势地位。针对金融机构的绝对强势地位,法律的核心理念应当加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某些方面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范围等,通过这些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第二,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可否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普通领域的消费者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金融消费者却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有必要延伸保护金融消费者,并且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修订和完善各类金融业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其保护对象由存款人扩大到银行消费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目标往往只注重保护银行业的稳定,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到监管目标中。
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全面的监管格局
第一,设立专门机构。虽然我国存在一行三会,但是从来都没有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任务授予给某个特定的机构。笔者设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专业领域,一般的监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或者理解金融领域的操作流程和运行规则。当出现纠纷时,也无法辨别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所以有必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权授予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扩大“一行三会”的职责。在我国,一行三会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一行三会应当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置于监管目标中,对违反该监管原则的机构处以相应的惩罚。实践中,当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其他目标相冲突时,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以牺牲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第三,落实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从银行业协会的工作章程、协会的各类文件以及银行业协会近些年的运作情况来看,都是偏重于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则没有过多规定和关注。作为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贯彻落实其职责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所以其职责不仅仅限于保护行业的正常运行,还要重视行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使得行业经营者和行业消费者和谐相处,促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
3.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第一,构建新型、便利的诉讼救济模式。在中国的生活实践中,诉讼成为了最具信服力、最有保护力度和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不能仅将其作为简单的民事诉讼,需要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笔者认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制度下,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要求很高,而且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适格原告等制度。但是我的金融机构就像铜墙铁壁一样坚不可摧,令人畏惧,笔者认为可以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资格、在某些程序中举证责任倒置、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等制度,使得弱势的消费者可以对抗强大的金融机构。
第二,构建多元化的非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方式注重于追求社会效益,方便民众是其重要意图之一,所以其必须廉价便捷,易于双方协商,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但又具有专业性。诉讼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是程序复杂,取证艰难,所以没必要事无巨细都采取诉讼方式,只要能够解决纠纷,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我国的非诉讼方式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免费投诉方式,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的难题,最终落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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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文2
论文关键词 金融法 金融消费者 法律保护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应当坚守的一个基本方向。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问题凸显,金融企业客户的保护不仅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成为影响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焦点。
一、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金融企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称谓是否能够成立?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所面对的一个提前问题,目前在金融界和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根据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应当纳入到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之内,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范围也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所具备的特征应包括:(1)主体须是自然人;(2)行为构成上属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进行生活性消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与我国消费者主体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首先,金融消费者属于自然人当无异议;其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的关系实质是消费者购买金融类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过程。现代社会,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已经发生重要转变,倾向于以银行卡或者信用卡进行交易。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除了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外,还要办理商业保险或者抵押等业务。最后,从目的来看,自然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费是生活消费组成部分的观念,社会公众进行存款、购买保险、基金以及股票都已成为在金融市场消费的一部分, “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出现的” 。将其视为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顺理成章。综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个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属于金融消费者。
在金融服务领域中,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个体势力的单薄而处于弱者地位,应同样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各国规定看,扩大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保护对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商业银行顺应时代潮流,开始重视个人金融服务的开发。目前,各种数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发展起来,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却相当滞后。现在除了《储蓄管理条例》外,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期。
因此,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费者信用权的行使基本没有法律依据,申领信用卡的消费者在信用卡挂失后常常面临着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难有效进行对抗和维权。
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失也会造成消费者受到国外金融机构的侵权。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根据我国入世的特定承诺,允许国外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行业。在我国对金融业规定差别明显的情况下,国外金融机构从法律健全的国家进入到缺失金融立法的中国,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在进行金融服务的时候不排除双重标准的产生。
三、金融消费者容易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源于现代社会产生的消费者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强大经济势力的大企业,大财团等经济组织,控制着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处在生产链条中阶段完全不同的两个主题,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基本上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天然倾向。基于以下原因,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比普通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一)金融服务具有专业性
从金融消费的特点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市场买卖关系,金融消费者很难以直接的感观来判断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金融机构所使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以及专业化的业务术语,也使得作为普通公众的消费者难以理解交易的程序及所发生的风险。另外,由于金融领域内的信用依赖性,金融服务关系持续很久,当消费者发现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时,往往已经经过了比较长的期间。
(二)信息不充分问题的存在
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其所获得的信息,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及时性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单个的消费者,他们散落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缺乏信息来源渠道。由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更难具备准确判断市场行情变化及预测金融风险的能力。为避免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有意隐瞒或过于简略地公开,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公开信息并做详细阐述的义务。“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安定。”
(三)分业监管造成金融消费者维权壁垒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依照金融业市场理念,在市场领域内,尽管具体的金融业务类别存在差异,但存在应遵守普遍认可的一些交易规则。在我国由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每个行业都制定了自身领域内的交易规则。这样不仅会造成金融立法的重复、冲突,而且会模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市场主体意识
从中国金融业特殊性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金融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民营金融企业很难进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不高。这种垄断性金融市场结构必然导致现有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单一,竞争观念缺乏,服务水平不高,更难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金融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服务理念中受损似乎不可避免。虽然改革开放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向市场,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立足于市场,但在定位上和服务理念上还残存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者的思想,缺乏向消费者服务的基本市场意识。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路径还在于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具有现实意义。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口号宣传或者零散出台的金融政策是不行的,必须将政策之治转变为法律之治,以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明确制约。为此,必须处理好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服务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惟如此,方能落实金融领域保护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合法利权益的立法目的。
四、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转轨期,这一时期极其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被打上了明显 “国家主义”的烙印,中国金融系统仍属于公有制经济控制的范围之内,政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初始条件使的金融体制的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特征——中央政府许多政治功能赋予金融系统,国家也就特别偏重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经常处于被忽视甚至牺牲的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一)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改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使国有金融机构转变角色定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采取措施打破金融领域垄断经营的局面,不断加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放开民间资本的进入端口,使金融业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让金融机构在不断争取客户、争夺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增强和改进自身的服务意识,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我国征信系统建设
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的信息具有真实性、权威性、查询的便利性等特征。征信系统的建设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成立征信服务机构定期核查并如实记录该企业的征信信息,不仅能够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消费金融服务产品时的合法权益,而且对金融机构自身竞争力的提高、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监管领域的协调
我国目前实行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制度,分业监管适用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以分开,并且在领域上不存在交叉重叠的可能。但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品种,每一种产品都涉及到不同的金融领域,每个领域内对金融消者权利的保护原则及具体做法都作出了不同规定。在目前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的现行制度下,应加强领域内不同行业间的政策协调,逐步实现对不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权益的统一保护。
(四)注重金融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应负担起的共同责任。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也不可缺少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积极参与。
1.消费者自我教育意识的培养
在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消费服务中,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不足,金融维权意识弱,同样是消费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所以,作为投资者的社会公众也应该不断增加自身的金融知识与维权意识,保护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文3
传统的汽车金融业务主要是解决汽车产业链上经销商对资金的部分需求和汽车消费信贷,但是汽车产业链很长,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的拉动,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了切入的机会,而且例如融资租赁这种新模式,除了资金能力以外,还需要有行业经验,这就将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与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放到了同一起跑线,从零开始进行人才储备。
同时,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立相对较晚,这些公司对于互联网的接受程度高,普遍开设网站,有网络获客的渠道,所以传统汽车金融公司与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的区别并不明显,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发达,线上的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很快,促进了汽车金融零售信贷的互联网化。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消费金融、P2P 网贷、众筹和互联网保险四种。
如果以汽车产业链作为划分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场景,可以看出,目前在汽车的销售和售后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覆盖较多,而在上游汽车生产环节还鲜有涉及,但是存在业务开展的可能性。
首先,在汽车销售环节,对于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经销商的流动资金周转和扩建融资、进口车融资等多个方面,都有互联网金融业态切入,如P2P网贷、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其次,在汽车售后环节,互联网保险大放异彩。2013年11月,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随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获批成立。目前,众安保险和平安保险已经联合了国内首款专业互联网车险品牌――“保T车险”。因为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得UBI(根据使用付费)、“一人一车一价”的先进保险理念得以成型,反过来也提高了人们对信用的价值认同,促进了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另外,在车商贷款、二手车众筹等诸多汽车售后市场领域,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最后,在汽车生产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的业务不多。一方面是汽车生产需要大量资金,一般会从传统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来借款,如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另一方面,现阶段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客户。
不过,以P2P网贷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在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上有了尝试,其发展更多的是对传统汽车金融的补充。但是,正如先进生产力将引导行业的变革,所谓的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也已经意识到了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的价值,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下,汽车金融服务有望在更广阔的场景下得到应用。
多方参与竞争格局
汽车与P2P网贷
目前,P2P 网贷平台提供的汽车金融产品,主要面向车主(企业或个人)和车商,包含新车和二手车的金融服务,借款用途包括资金周转、购车垫资款、购车分期贷款等等,多数以车辆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作为风控措施。可以说汽车金融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同时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盈灿咨询数据统计发现,车贷业务在大多数平台的业务发展中占据着一席之地,这主要由于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以车辆抵押贷款为首的抵押贷款发展更为容易、风控把握相对简单,占据着P2P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要地位。
汽车与消费金融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节中,为方便消费者提前购车提供贷款服务。除了银行传统车贷业务和新型信用卡分期之外,在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层面,包括了汽车金融公司线上分期贷款、互联网金融公司汽车消费分期贷款、二手车电商金融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这种互联网分期模式具有速度快,手续办理简单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当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也加入了其中,促进了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多样化。
此外,汽车后市场争夺战日趋激烈,靠免费洗车、上门保养、发红包等引流方式已经不再吸引用户,汽车后市场服务平台逐渐开始融合金融产品,让车主在生活场景中享受消费折扣、理财、增值等金融服务,达到优化车主资金安排,让车主享受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汽车与众筹
目前,汽车众筹市场份额95%以上为二手车众筹,在开展业务方面所实施的经营模式:众筹平台会与二手车商合作,二手车商在平台发起众筹,由平台审核车辆信息,再由投资人自行判断项目车辆的价值,并据此决定是否出资,成功募集到目标金额的资金后,二手车的所有权由平台代为持有,接着平台会根据意向客户的报价由所有投资人投票通过后将其销售出去,赚取到的差价根据投资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有的投资人也兼有合伙人的角色。最后再将本金和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汽车众筹平台已累计成功筹资30.32亿元;汽车众筹行业累计投资人数达19.54万人,人均投资额达1.55万元。
风险和投资是相随相生的,针对二手车众筹项目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道德风险、二手车筛选及销售风险,以及由于监管方面没有对众筹行业的信息披露有具体规定,因此可能存在的平台信息披露风险。
汽车与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的快速便捷性、自由开放性和以APP为主的应用服务的互动共享性大大提升了保险的无纸化和智能化运作,突破了营业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有效的加快了受理速度和理赔过程。因此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开辟了保险的移动互联渠道,通过借助第三方平台或自身开发线上直销、移动APP应用等多途径试水移动互联网保险,这就推动了汽车与互联网保险的结合,在汽车市场上的玩家们开始从各个切入口尝试进入传统车险行业。
据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超过60家,有以下几种业务类型:1、车险智能推荐、比价;2、协助理赔服务;3、自主定制类车险服务; 4、UBI 车险服务;5、其他业务服务,如交强险比价和车险消费分期、保养美容、理赔、违章、年审上门代办等增值服务。
现实中的不完美
随着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迅速发展,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不断的涌现,但互联网汽车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仍然处于摸索的阶段,在发展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汽车产业链金融服务开拓不足,服务模式单一。我国汽车产业链较长,因此汽车金融领域也比较广泛。从汽车生产阶段开始,到汽车的流通销售、消费和使用、维修养护、二手车交易和租赁等环节,都有大量金融服务需求。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对汽车零售市场以及汽车后市场的金融服务拓展速度较慢。虽然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模式日益丰富多样,但大部分的业务都是围绕汽车销售环节开展,如汽车消费借款、汽车分期消费、汽车融资租赁等业务,模式较为单一。有些业务模式仅仅是将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但其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拓展领域以及业务模式的雷同,也导致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
其次,监管不完善,存在政策风险。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于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项监管办法也并没有涉及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目前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仅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业态中P2P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参与者,P2P 网贷、互联网保险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监管细则,但是众筹平台的监管细则尚没有出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再次,我国征信体系并不完善。我国征信机构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较多,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较少,并且服务机构的规模偏小,提供的信用服务也比较单一。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多以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银行房贷、车贷等信息为主,对于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尚没有达成,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对自己掌握的信息采用垄断保护,个人征信信息整合存在一定的困难。同国外相比,中国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尚未完善,可能导致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的真正信用水平,贷款用途以及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判断,从而导致信贷坏账率的提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不利于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信用消费业务的开展。
最后,行业面临来自金融和互联网的双重风险。相对于传统的汽车金融行业,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本身不但面临汽车金融领域的风险,还面临来自互联网的风险。互联网相关的密钥管理、加密技术、TCP/IP协议安全性等技术都直接关系到用户资金的安全,互联网开放式的特点更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互联网汽车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因此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服机构还要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风险。例如,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者是无力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汽车抵押业务来说,如果抵押物无法及时变现,则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冲击。
竞争与成长相伴相生
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增速放缓,市场参与者纷纷布局二手车金融市场、融资租赁市场、汽车金融保险市场等利润较高的汽车金融产业。随着互联网和汽车金融的不断融合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生态将日益丰富,竞争也会更加的激烈。
首先,互联网汽车金融将成为未来汽车产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较低,相比成熟的汽车金融市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上升空间很大。目前80后、90后已经成为新的汽车消费主体,他们更能接受汽车金融的消费理念,对互联网的依赖度也更高,汽车金融的互联网化不但迎合了他们的消费习惯,对加快汽车产业转型以及刺激汽车消费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根据盈灿咨询测算,到2018年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85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高达1.2万亿元,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前景广阔。
与此同时,我国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汽车消费增速仍然以中高速增长,未来后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对汽车维修、美容,二手车金融等需求将增多,后市场服务提供商也将增多,为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涵盖了消费者买车后所需要的一切金融服务,包括为二手车金融、融资租赁、汽车保险、汽车维修及零配件、汽车装潢美容、汽车运动等产业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领域的渗透并不高,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二手车市场以及融资租赁市场。汽车后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市场集中度比较分散,但整体发展速度较快。
此外,随着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出现显著的提高。2015年以来,财政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出台,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在银监会的《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产品的投放和创新力度。我国农村汽车金融市场比较广阔,未来可能是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占领的新高地。农村市场汽车金融服务将成为未来最大蓝海。
再加上市场进入者增多,跨界合作将成为常态。除了互联网公司、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保险公司外,汽车电商平台、租车公司等汽车相关业态也开始涉足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厂商、经销商等传统的汽车企业凭借其原有的业务优势,与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新进入者合作将形成优势互补。汽车厂商可以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消费者在厂商的官网上就可以申请贷款。租车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用户提供在线保险服务。众筹平台可以与二手车电商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理财服务。采用跨界合作的方式进入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不但能防范金融、技术、市场等风险,还能更好的开拓市场,因此未来市场参与者之间跨界合作将成为常态。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文4
大势所趋:差异化发展迫在眉睫
从宏观看,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将从高速转向中速,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转向消费推动,固定资产投资从超常规转向稳健,高科技、新能源等产业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过去银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将难以维系。从微观看,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元素。因此,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中小企业、农村经济及特色产业的迅速崛起将成为未来银行业务发展的“蓝海”。
(一)客户需求多元化逼迫银行业差异化发展。一是客户需求多样化。经济转型升级使客户对银行业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个人客户的财富保值增值、财富保险、财富传承等都成为新的需求方向,企业客户也从简单的结算和资金需求方面向规避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跨境资金管理、企业综合理财等多方面转变。二是客户需求综合化。随着消费的转型升级,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从过去的单笔交易或某些产品向结算、理财、规划、顾问等一揽子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和全流程的金融支持转变。三是客户需求个性化。当前,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已经不再满足于标准化的服务模式,不同金融消费者对融资、结算、支付、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需求有强烈的个性化要求。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也将逼迫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寻求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二)同业竞争日趋充分逼迫银行业差异化发展。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深入推进,未来存款理财化、融资直接化、支付网络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银行业传统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步消失,赖以生存的存贷汇业务正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非银行金融等各方面强大挑战,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充分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细分,银行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已从资产数量延伸到客户数量,从物理网点延伸到虚拟网点,从公共服务延伸到个。在这种形势下,银行业唯有加快服务和产品创新,打造专业性业务品牌,培育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路径选择:银行业应主动作为
“变则兴,不变则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必须突破同质性发展瓶颈,实施差异化战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一是找准定位,实现战略发展差异化。面对金融市场化深入发展的大趋势,银行业只有主动调整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才能抢占先机。大型银行应凭借其庞大的资产负债规模、巨大的客户资源和全方位的渠道,通过跨境、跨业、跨市场的综合化经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打造综合化、多元化、国际化的银行。中型银行应发挥灵活的经营管理机制,力争在消费金融、城镇化金融、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做出特色,努力打造精品银行、特色银行。小型银行要面向小微企业,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三农”,对接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打造社区银行。
二是突出特色,实现核心品牌差异化。核心品牌的培育是提升银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经。在美国,富国银行一直致力于服务小微、服务社区,当下已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纽约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居全球第一;运通银行专心从事银行卡业务,“运通”品牌成为全球最著名的金融服务品牌之一。在我国,各家银行正试图寻求体制性突破,寻找差异化发展之路,如招商银行的零售银行战略、民生银行的小微金融战略等。打造核心业务品牌能够增强客户黏性,增强银行的市场渗透力。因此,银行业应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核心业务品牌,创造经营特色、产品特色和服务特色,以品牌营销带动产品营销和客户营销,建立基于各自差异化特质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是大力创新,实现产品服务差异化。银行产品创新是基于客户需求变化和追求差异化的结果。在未来,银行业的发展将从重视资产的规模经营,逐渐转向重视客户需求和客户体验。银行更加关注的对象将是服务客户群体的多少和大小,客户群体范围的扩大将为银行带来更好的效益和更广阔的发展。因此,银行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必须从客户的角度来审视自身的业务和产品,开发的产品不仅要能给银行自身带来利润,也要能为客户创造价值。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提高产品与客户的关联性,真正地做到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实体经济,要从生产链到供应链再到消费链,全方位提供适应市场变化的各类产品。特别是针对未来发展潜力巨大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要打造 “消费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及“民生金融”等专业品种,并以此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实现差异化竞争和错位发展。
政策引导:监管部门需运筹帷幄
银行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不仅需要银行机构适应市场自觉转变,而且需要监管部门强化引导,不断增强银行市场前瞻意识,提前进行战略布局。
一是实施监管政策差别化。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差别化监管政策,引领各类银行明确自身战略定位,实施机制再造和战略转型,确立差异化竞争模式。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牌照分类管理制度,降低同质化竞争带来的风险共振。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文5
论文摘要 金融行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消费者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客户关系,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新的环境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加重视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权益。本文根据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金融 消费者 权益保护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是一项核心内容,属于一个具有先导性特点的行业。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金融行业的发展还不是非常充分。为了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提高社会经济水平,需要重视对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不断适应新时期中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改革的过程是渐进的过程,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说,不仅是不同信息数据和指标发生了改变,更重要的是资本构成、市场规模、业务种类和行业结构等方面也发生了相关的转变。而且,我国金融行业中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这种转变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二)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主要是指,作为一种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需要,与相关的金融结构,例如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机构建立一定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些自然人包括不同的类型,例如为了实现日常支付而在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货期存款账户的自然人、为了保证固定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产生的风险所购买保险的自然人等。金融消费者是在消费者这一概念上,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三)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益,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和允许,具体的内容包括:(1)金融消费的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应用金融消费产品的时候,或者在接受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时候,享有财产和人身不会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权利;(2)金融信息获悉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的过程中,具有信息获悉权,可以在知悉消费产品的相关信息之后进行购买。同时,金融消费者在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相关金融服务的时候,具有可以知晓真实情况的权利;(3)金融消费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在实际的消费过程中,有权选择消费方式、时间和地方的权利,不会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干预;(4)金融消费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或者故意等因素,而遭受到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时候,具有求偿权,即可以向金融经营者提供请求赔偿的权利;(5)金融消费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可以享受任何关于金融产品特征和种类等知识的权利,同时具有可享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6)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受尊重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等受到尊敬的权利。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发现,采取应用的措施解决,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较低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比较低,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首先,普通的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金融消费产品或者金融服务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消费者不能实现对其的全面认识。而且,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如果金融财产的金额比较小的时候,发生纠纷都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从客观角度说,这种行为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效性不利,容易被弱化。其次,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对新业务的开拓和竞争交易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甚至会泄露消费者的信息,做出隐瞒事实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应用的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管理实现。如果不同金融机构中的产品业务出现交叉现象,应用行业监管不能实现对各个金融机构利益冲突的约束,会产生一定的漏洞,不能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管理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考虑不足。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制体系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等。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是针对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针对金融消费者来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具体型,不能实际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根据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及时解决,才能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实现,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教育工作
金融机构在实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教育工作。首先金融机构应该高度重视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保证对待消费者的公平性。一方面来说,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工作人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让工作人员可以对自身所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为金融消费者普及相关的权益保护知识,以增加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发展的了解,帮助社会公众更加准确、全面的了解我国相关的金融改革措施和政策,向社会公众表明金融机关机构对当前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所作出的判断和政策取向,适时向社会公众提示金融行业中所存在的潜在行业风险、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公众和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行为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以保证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市场安全。
(二)健全行业间自律机制
我国金融机构的运行过程中,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会造成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漏洞,不利于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服务行业发展的统一标准,实现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对不同金融机构中的服务等级进行评定。而且,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在“一行三会”的管理机制基础上,实现对监管体系的完善,利用行业协会之间的力量,对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进行合理规避,避免金融机构运行管理中出现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根据上述可知,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时候,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机制。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立专门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并且在实际的工作流程、人员组成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以通过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实现对金融市场稳定的维护,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同时,该项部门还可以负责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了解,对金融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等。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还具备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可对金融机构运行管理过程中,对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提升金融机构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程序和政策。
(四)构建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在诉讼的时候比较困难的现象,需要我国金融机构管理部门构建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专门为金融消费者设计独特的诉讼程序和举证规则,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条件。新型消费者诉讼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积极性,创造了良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外部环境。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文6
一、 终端整体消费力减弱,酒业增长趋势减缓。据网络资料:泸州市白酒行业2008年1—11月白酒产量小幅增长,但增长趋势继续放缓。全市白酒产业累计完成产量58.56万千升,较去年同期净增13.53万千升,同比增长30%,增幅较上年同期水平下降27.8个百分点。老窖、郎酒两大龙头企业产量增速分别为19.1%和15.1%,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29.1和59.6个百分点。虽然笔者手头没有全国酒业整体形势数据,但窥一斑而见全豹,从泸州市白酒行业的发展趋势也可以看出全国整体的形势。
二、 国外需求降低,出口形势不利,国内市场信赖性压力更大。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消费需求的明显降低,使本就非常脆弱的中国高档白酒、啤酒、葡萄酒的出口量锐减,致使信赖出口增长带动企业效益增长的信任受到打击,企业在盈利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对国内市场的信赖性更大,面对竞争激烈的国内市场,面临巨大的压力。
三、 高端产品市场需求不旺,使高端品牌高处不胜寒。近年来白酒业出现高端酒类品牌迅速发展的现象,水井坊、国窖1573、洋河蓝色经典等品牌在高端酒市场风生水起,但一些白酒企业在高端品牌上盲目发展,由于品牌沉积不够,品牌力不强,在当前金融危机大环境下,将来受到较大的冲击。同时公款消费支出下降也导致高端酒消费市场趋于疲软,正如河南省酒业协会会长熊玉亮表示:“金融危机影响了政商务消费的支出,高端白酒的销售也必然受到影响。”
四、 餐饮业的整体下滑,对酒类产品即饮终端市场消费产生不利影响。素有“市场经济晴雨表”之称的餐饮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可谓立竿见影。当前,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全国餐饮业经营形势直线下滑。据网络资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餐馆生意转淡、营业额跌约两成。据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的一项监控数据显示,过去1个月间,20家主力餐饮店的销售额下滑了近30%。已有个别酒店因生意冷清挂出了转让招牌。餐饮业的不景气,将直接导致酒水的滞销,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将出现酒类市场供求结构失衡,供大于求状况将进一步加剧。
金融危机下的中国酒业如何突围
一、 树立信心,逆向思维,危中找机。危机危机,危中有机。在当前的形势下,酒类企业不应是抱怨和等待,而是应以积极的心态,知难而进,树立信心,换位思考,从危机中寻找机会。就白酒和葡萄酒市场来说,其实金融危机对高端品牌的影响是相对的,一方面部分私人消费的高消费群体对危机的敏感性并不强,金融危机并不能严重影响他们对高端产品的追求。另一方面象茅台、五粮液、张裕、长城等具有强大品牌影响力的高端品牌拥有强大而忠诚的消费群体,金融危机对他们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剑南春集团董事长乔天明在接受香港媒体访问时也表示,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肯定会带来影响,亦会影响中国的消费,包括白酒的销售。但他也指出,从目前的市况看来,剑南春由于品牌知名度高、消费认可度高、价格适宜,所受影响暂时不大。而对于以普通大众为主要消费群体的啤酒、黄酒品牌一方面受国际市场的影响有限,另一方面大众消费群体把啤酒和黄酒当成犹如柴米油盐一样的生活必须品,消费需求不会受到明显影响。申银万国分析师童驯认为,国内葡萄酒行业处于成长阶段,葡萄酒行业受到金融危机负面影响有限;啤酒行业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减速的影响程度要低于高档葡萄酒,因此啤酒行业受到的负面影响小于葡萄酒。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美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酒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对国内国外酒类品牌进口商和销售商来说却是一个绝佳的机会,笔者有一个做进出口贸易的朋友,在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他加强进口产品的市场拓展,他进口的一款品质很好的意大利葡萄酒产品离岸价格才一欧元,除去运费和关税,到岸价格还不到20元,他稍加价转手给国内经销商,在春节前大赚了一笔,他一次酒后半开玩笑地狂叫一声:让金融风暴来的更猛烈一些吧。
二、 用好“成本、现金流和客户价值”三大法宝。机会只属于有所准备的人,所以酒类企业应在这一时刻更加重视三手抓:一手抓管理苦练内功,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绩效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团队素质;一手抓财务管理,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减少坏账损失,加强资金流动率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一手抓市场,优化营销渠道结构,实现渠道的扁平化和管理重心下移,同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高营销服务质量,加强人文关怀,帮助经销商提升运营能力和风险规避能力,从而提升厂商客情关系和忠诚度,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