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评审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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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评审意见

标准评审意见范文1

关键词:电力工程 设计评审 文档管理 信息平台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省经研院评审的项目范围及评审深度不断扩大,涉及的单位类型多样化,在评审效率、管理质量上面临挑战。这对工程的管理效率、管控深度和预控风险能力,特别是对提高工程建设评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过对评审平台的建设与研究,笔者认为一个较为完善的评审平台应实现如下功能:

评审流程处理网络化;评审资料电子化管理,实现无纸化评审;项目评审意见自动汇总,提高工程设计评审和出文效率,解决目前评审意见耗费巨大工作量的问题;建立工程造价统计分析系统,对比分析工程设计评审与结算评审成果,提取近期工程各阶段平均造价;梳理评审业务要点,通过与评审业务标准的联动查询,编制智能化评审手册;组织市公司、经研所、设计院召开评审会议,实现可研、初设成果资料的一体化审查、评审、汇总等电子化管理工作;远程可视化评审;评审资料的电子存档,和重要规划设计指标存储,以全面、深入的电子档案积累,形成经研院的评审核心数据库,推动评审工作质量提升。

2 评审平台功能模块简介

2.1信息公告管理

通过滚动条、跑马灯等功能,可实现通知、公告信息制定、、接收、告警提示、通知公告历史信息查询等功能。

2.2可视化视频评审管理

通过视频软交换实现远程评审功能,实现声音、影像及文件资料互传,实现即时且互动的沟通,具备多方音视频交互、电子白板、动态PPT演示、文件共享、协同浏览、媒体播放、桌面共享、文字交流、会议控制、会议管理等功能。

2.3待办任务管理

评审计划消息提醒和评审意见消息提醒。显示当前登录用户待处理的工作事项并提供快速链接到工作页面。

待办任务分层分级提示:根据登录用户工作的轻重缓急,实现用户待办工作的分层分级提示。对于按计划要求快到完成期限的工作以黄牌提前给予提示;对于未按时完成的工作以红牌警示;对于普通工作实现绿色信息提示。同时区分工作类型是重要、紧急,还是一般性工作。

评审计划信息查看:为确保评审工作有条不稳的进行,保障每个用户(参会人员)及时掌握评审工作,待办任务中显示评审计划工作的详细信息,如:被评审工程、所处阶段、评审时间,被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组成等信息。

2.4评审计划管理

创建评审工作计划,实现评审计划的信息,由评审计划生成相关人员工作流程与待办任务。实现评审计划历史信息查询。

创建评审工作计划:录入工作计划标题、内容、项目信息(项目单位、工程名称、评审阶段等)、评审形式、地点、评审时间、备注等信息。

添加评审工作内容:添加主管总工、项目经理、经理助理、汇总人、评审专家、各中心业务评审人等信息。添加评审工作任务提示时间、评审工作流等信息。

评审计划:评审工作计划信息维护完成后,向各中心、业务相关人员评审计划信息。实现评审计划前的增、删、改(调整)、查、生效、失效等功能。评审计划后生成相关人员工作流程与待办任务信息。

2.5工作流程监控管理

通过评审意见流程管理,实现可研评审意见、初设预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初设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的流程监控管理;提供在线编辑评审意见功能,同时对评审意见的合规性、完成性进行校验, 不符合校验规则的将进行提示;在意见上报后,系统记录校核和审核所修改的内容,方便用户对比进行查看;通过意见跟踪与工作可视化监控,即时了解到评审意见的进度。

评审意见自动生成:自动添加评审意见相关内容,生成评审意见书。实现评审意见书下载及在线查看等功能。

意见跟踪:完成整个评审意见管理流程的项目可以在意见跟踪中查到该项目的情况。用户可以通过“意见跟踪”,查找到该项目,点预览整体的评审意见并可以下载并可以了解到评审意见整理流转情况。

可视化动态监控:通过工作流程图、动态图表报表、Flas等展现工具,实现工作可视化监控、监测管理。

工程评审:工程评审会议由项目法人单位主持,一般包括大会设计介绍、分组专业讨论、评审会议纪要讨论、大会通过评审会议纪要等阶段。

2.6评审知识库管理

研究建立电力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知识库管理平台,实现审核案例、政策法规、指标、材料价格、专家储备、文档管理、标准体系、评审理论与技术等知识体系管理。实现评审业务管理及相关的专家管理、政策法规管理、审核案例管理、材料价格管理、指标管理、评审数据智能分析等工作。

2.7评审意见自动汇总分析

制定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意见与批复标准化模板,根据评审情况,系统自动生成评审意见与批复的初稿,实现评审意见草稿的汇总、编辑、下载、上载等功能,对评审意见、批复意见等进行统一管理。依据电子化评审过程各节点记录的各种工程专业规范的评审意见,由系统自动汇总各项数据,为评审管理考核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统计分析主要有:工程资料欠时统计、评审资料修改率统计、评审按计划完成统计和评审意见按期完成统计等。

2.8系统接入信息管理

实现造价信息的接入。通过与造价计算等专业分析技术工具与平台无缝连接,实现核量工具与审价工具数据互通,且可借助于材料价格、指标管理系统快速完成评审工作。实现多角度的统计,为评审决策提供依据。

2.9电子档案信息管理

实现立项、分派、计划、审核、复核、报告、归档等评审过程图纸、说明书、材料清册、概算书等电子档案信息管理功能,文档关键信息自动识别、纠错。

工程电子档案:建立地市公司级工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统一的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不仅能够不断积淀电网建设数据信息,而且可实现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应用等强大功能,这将为电网建设发展规划提供丰富的基础数据;为电网建设的标准化设计提供决策支持;为控制电网建设的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供现实依据;为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地区电网安全预警分析和快速反应提供坚实基础。

工程设计标准管理:设计标准管理功能与国家电网公司工程设计评审平台中相关模块功能保持一致。在工程设计评审中开放相关权限并对部分功能做调整,地市公司用户直接登录平台进行数据及信息的查看,不做过多扩展应用。

3 结论

标准评审意见范文2

关键词评审;咨询;重要性;质量保证

中图分类号 U412.36+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6708(2009)05-0029-02

0引言

在大量土木结构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人们逐渐关注到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但很少有人会关注评审对土木结构的贡献。

评审,对于设计来说,是指为了确定设计结果是否达到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有组织地、系统地、全面地、有效地评议审查活动,对设计文件的评审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手段。

1评审设计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般来说,评审专家组主要由若干未参与设计的同行专家组成,同行专家一般有多年实际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由这样的一组理论水平高、实际工程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对工程设计的评审,会使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难题得到有效解决,对于一些可能被忽视的环节和实际操作起来比较棘手的环节,能够引起设计方的重视,解决问题的效率会大大的提高。

同时,由于设计的评审工作是由多人参与、多人研讨、集思广益,因此可以有效的避免因为一时疏忽、考虑欠佳的情况发生。

2存在的若干问题

2.1评审时机的选择要合理

GB/T1 9001―2000标准这样规定:在适宜的阶段,对设计进行系统的评审。适宜的阶段是进行设计评审的重点。按照一般的做法,设计的评审活动是在设计基本完成的时候进行的。这样做是因为那时各方面的资料比较完全,方便评审人员对整个设计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便于提出合理的、充分的意见和建议。但是这样做带来的风险是一旦业主催设计进度,减短设计时间,这会使得设计评审的时间很靠后,修改的时间就更短,结果就是设计人员没有完全按照评审意见修改,或是留到下一个设计阶段再修改,造成评审效果打折扣,达不到预期结果。如果在早期也进行设计评审,效果会大不一样。现在有些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就进行设计评审。这样评审人员就只需要对某一个方案进行研究探讨,大大提高了评审的效率。

2.2对待评审的态度要端正

现在目前仍有些领导对设计评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尤其对于那些小项目或是简单项目,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设计评审。其实小项目和大项目都需要评审,只是侧重点不同。对于项目比较大、科研成分较多或是涉及机密的项目,有些设计人员担心与会专家或各方代表会泄露技术秘密,降低单位的竞争力,对设计评审存在排斥心理。在设计评审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评审人员责权不明的情况,严重影响评审时的积极性,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引起重视的。

2.3评审的目的要明确

设计评审是指为了确定设计结果是否达到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有组织地、系统地、全面地以及有效地评议审查活动。如何进行有效地评审,就需要评审人员对评审的目的有个明确的了解。每条公路具体情况不一样,每条公路每段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在不同的设计阶段,侧重点也不一样,因而不可一概而论。这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选择评审专家,提前通知评审专家此次评审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到达到何种目的,同时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要很熟悉,针对不同的评审项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

2.4评审的准备工作要完善

为了使评审工作发挥其功效,就要求设计方把预审、正式评审和评审结果的处理落实到具体事项,尤其是正式评审,一定要做好其准备工作。在进行正式评审前,设计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编写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做好技术报告、原始资料、路线、计算方法和数据结果的审查和复核,上报设计部门领导审批。技术报告和相关资料都要提前递交给评审人员,并针对不同评审人员提出的所需不同文件做具体递送安排。

2.5评审的工作要注重整体和个别的结合

所谓整体性,是指对整个工程、每个阶段都应进行设计的评审,对设计成果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护社会功能和寿命等进行评价,尽量做到无一遗漏。个别性是指对其中某个项目需进行特别的重视,例如某些重点项目,采用新技术或是技术攻关项目,社会影响重大的项目等。

2.6对评审的控制要科学

科学的控制设计评审,是保证设计评审切实有效的有效途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评审组成员的业绩考察。特别是那些把设计评审流于形式的单位,更需要对评审成员的业绩考察。

2.7评审意见的落实要彻底

彻底的落实评审意见,是保证评审效果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如何有效的落实评审意见是现阶段评审管理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种种原因,评审意见往往出现不被重视或是拒不执行的情况。对此,控制的重点是利用逐项说明,跟踪检查的方法来解决。如遇不予执行的意见,应有足够的理由,并书写成文,由原评审专家复查同意。

3实例分析

一次成功的设计评审,对设计的指导意义是重大的。对整个工程来说,意义是长久的,也将带来可喜的经济效益和明显的社会效益。

长沙至重庆公路通道湖南省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起于吉首市乾州,接在建的常德至吉首高速公路,止于花垣县茶洞花垣河(湘渝界),接在建的洪安至酉阳高速公路,主线全长64.629km,桥梁18 909.7m/50座、隧道4 448m/11座、互通式立体交叉4处、分离式上跨桥421m/8座、下穿3座、天桥9座、服务区1处(茶洞)、停车区2处、收费站4个、观景平台2处。全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80km/h,路基宽度24.5m,行车道宽度2×7.5m,桥面净宽2×11.05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为公路-I级。

本次评审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评审,评审由评审团和施工公司工作人员组成。参加评审的一共15人,其中专家9名,包括2位教授、1位教授级高工、6位高工。施工公司工作人员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以及省直有关领导也出席了此次评审。本次评审专家均有着多年的实际工程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几位专家均性格耿直,要求严格,对待工程一丝不苟,在业内受到普遍好评。

几位专家在评审前7天就接到了项目的相关资料,经过专家独立及集中审查后,提出了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其中部分意见如下:

评审认为,施工图设计平纵面采用的技术指标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技术指标运用基本恰当,适应沿线复杂地形、地物的变化,平面顺适,纵面均衡,平纵组合良好。

但是,树耳1号隧道(K8+855~K9+185)进出口段存在一段为明挖,边坡无钻孔控制资料,也未进行稳定性分析评价。该隧道存在偏压问题,勘察报告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评价,提出了处理措施建议,并在施工时应进一步跟踪和完善治理方法。

在意见落实的时候,成立了专门的意见复核小组。经调查复核,设计单位大部分做到了贯彻执行专家意见,对于没有执行专家意见的地方,设计单位给出了充足的理由,并形成了相关文本,递交给了上级部门。此次专家意见大小一共194条,专家同意设计单位的修改方案一共135处,按专家意见修改一共47处,按专家意见补充的设计文件11处,根据重新实地勘察资料,专家修改意见1处。

通过本次评审,解决了设计中存在的一些疑难点,使施工图设计更合理,可靠性和经济性等指标更高。同时专家意见复核小组的成立,更加保证了专家意见的落实,实现了设计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4结论

本文通过对设计文件评审的分析讨论,从侧面论证了设计评审对于设计的重要性,使设计文件更合理、结构更安全、更环保、降低了造价等,并结合实际的工程进一步的论证了设计评审对于优化设计的重要作用,对工程设计评审和咨询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标准评审意见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800吨标准煤以上(含28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45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8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至2800吨标准煤(不含28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45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350至8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40至8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参照国家节能中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的附件要求内容的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或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填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复核。

(二)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专家组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洛发改能评”编号,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形式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洛发改能评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3)。

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的工程咨询资质,熟悉国家、省及我市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标准评审意见范文4

产品要求和顾客沟通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明确顾客需求,确定并评审与产品有关的各项要求,建立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以确保满足顾客的各项要求,达到并增进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确定并评审产品要求,与顾客沟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2引用标准

GB/T19000-20__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__)

GB/T19001-20__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__)

Q/SHYG01.01Z-20__质量手册

Q/SHYG02.02T-20__记录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__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销售公司负责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归口管理,负责确定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负责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负责建立与顾客的沟通渠道,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实施售后服务。

4.2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确定、评审产品要求和与顾客沟通等活动。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产品要求的确定

5.1.1销售公司应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向顾客介绍本公司产品的供货范围及技术性能、并通过招标、询价、洽谈等各种渠道收集并确定顾客对本公司产品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5.1.2应确定的产品要求包括:

a)顾客书面规定的产品要求,包括有关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性能、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期和交付方式,及交付后的技术服务、提供配件、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做出书面规定,但产品的规定用途/已知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如重型机械设备制造行业要求、电气设备安全性能要求、重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场所和环境对产品的特殊要求等;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d)本公司确定的各项附加要求,如内控标准、价格水平等。

5.2产品要求的评审

5.2.1产品要求的评审应在向顾客做出承诺前进行。销售公司应在投标、接受合同或订单、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之前,对每一份标书、合同或订单(包括口头订单、委托单)进行评审。

5.2.2在评审时,应将标书、合同或订单、报价单等连同本公司确定的其他产品要求一同实施评审。

5.2.3产品要求的评审应确保:

a)产品要求得到书面规定,合同草案的各项要求应逐项详细填写,标书、合同内容明确、无双关语和含义不清之处。标书、合同应字迹工整、清晰。

b)在顾客没有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如顾客通过电话或口头订货时,销售人员对顾客提出的要求应予以记录,并在接受订单前对产品能否满足顾客的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c)在同顾客的沟通过程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产品要求已经明确,存在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d)本公司有能力满足规定的各项产品要求

5.2.4产品要求评审的实施

5.2.4.1授权人员评审

a)对于顾客口头订货的常规产品,销售人员应予以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要求进行确认后,由销售公司经理进行评审,并在记录上签字。

b)对于顾客订购价格100万元以下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经理在合同上进行评审,并签字。

5.2.4.2会签评审

a)对于顾客订货数量较大、交货期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b)对于非常规产品、顾客带图加工的产品,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并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同送交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总经理批准。

5.2.4.3会议评审

a)对于需要设计和开发的新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产品,应当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b)销售公司负责组织会议评审,根据需要由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评审。

c)会议评审后,销售公司应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记录评审内容,评审人员应签署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应经过总经理审批。

5.2.4.4产品要求评审的协调

a)在评审中出现不一致意见时,部门经理应组织协调、解决不一致意见,提出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

b)在评审中提出标书、合同或订单中有不明确或无法接受的要求时,销售公司应与顾客沟通意见,修订标书、合同或订单中的要求,或拒绝接受合同或订单。

5.2.4.5产品要求评审的记录

产品要求的评审、评审后的协调、评审所引起的后续措施、及与顾客的沟通等信息均应进行记录,并按Q/SHYG02.02T-20__《记录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进行控制。

5.2.5产品要求的修订

5.2.5.1当合同/订单等内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以及其他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销售公司应确保将变更内容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5.2.5.2因产品要求的变更需要修改合同等文件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明确修订内容并形成文件;

c)对确定的产品要求的修订内容重新进行评审。

5.2.5.3合同修订后,销售公司应将合同修订内容填写在合同修订通知单上,并及时传递给有关管理人员。

5.2.5.4有关管理人员应掌握产品要求变更的内容,确保相关的技术、采购、检验等文件得到修订。

5.3与顾客的沟通

5.3.1销售公司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保持与顾客的接触,建立走访、通讯等相互交流信息的适当的沟通渠道,并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采用适当的方式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5.3.2销售公司应针对以下方面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a)交换有关产品要求的各类信息,准确而充分地了解顾客的要求,以便确定顾客要求并予以满足;

b)在售前、售中和售后交流各类相互问询,包括有关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及对合同的修改,及时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以增进顾客满意;

c)接受顾客反馈信

息,包括顾客的抱怨和投诉,准确而充分地掌握顾客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满意程度有关的信息。5.3.3销售公司应在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安排售后服务活动,处理顾客提出的意见。

5.3.4销售公司及售后服务人员在实施售后服务后,应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记录售后服务的内容及顾客评价意见和验证的结果。

5.3.5销售公司应每月将顾客反馈信息和对信息评审、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给主管经理,并传递到相关部门。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标书、合同、订单

6.2口头合同记录评审单

6.3产品要求评审单

6.4产品要求修订文件

6.5合同修订通知单

6.6产品要求评审会议记录取

6.7与顾客沟通的记录

6.8顾客反馈信息处理登记表

6.9顾客反馈信息月报表

标准评审意见范文5

关键词 建设工程,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ADR),ADR程序规则,争议评审机制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ADR)在解决建设工程争议时具有多种优势,但争议解决过程是通过具体的程序规则的规定和操作实现的,该优势在实践中的发挥需要配套的程序规则予以保证。国际上很多高水平的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为ADR的运用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但我国尚不具备由各类建设工程ADR组成的争议解决体系,在程序规则的制定方面还有待发展。

一、国际上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特点分析

国际上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的来源分为国际工程合同范本和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两类,其特点和具体规定可以为实践中程序规则的制定提供丰富的借鉴材料。很多文章对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的ADR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编制的通用或专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ADR程序规则,在多年的实践应用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两类来源的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中均体现出一些贯穿始终的特点,但侧重有所不同。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的调解规则充分体现出争议双方的自主选择权,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决定程序中的大多数事项,且其决定均具有最高的效力,程序规则中的具体内容只是推荐性的表述或是在争议双方无法协商时采用。而裁决规则中机构的参与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体现在中间方的指定、程序进展的决定、争议双方的联络,以及争议解决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文档管理等,通过机构的管理保证争议解决的效率。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的ADR程序规则更加关注具体的程序进展和细节规定,可能由于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自主决定权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有所体现,更关注细节可以更有利于争议产生后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建设工程ADR的发展与争议评审机制

建设工程ADR存在多种类型,各种类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因而一个国家发展多元化的ADR类型对于该国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我国长期以来的建设工程ADR类型比较单一,需要在ADR类型多元化的方面予以尝试和努力。

(一)我国建设工程ADR的演变

在各类建设工程ADR类型中,调解是唯一在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方式,因而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式传统上是由工程师来对争议进行调解。国内大部分部委的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都是按照传统方式规定的。

一些国内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些推荐适用的建设工程ADR类型。其中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中规定设立“争议调解组”解决争议。而2008年5月1日开始推行的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标准文件”)中规定了由“争议评审组”来处理合同双方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

通过上述演变可以看出,我国建设工程ADR类型长期以调解为主,2000年以后逐渐尝试了争议调解组、争议评审组等方式。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的规定为我国建设工程ADR的实践提供了最具针对性的指导,而这些范本多是以FIDIC合同范本为蓝本编制的。其中调解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而争议评审组也参考了1999版FIDIC合同范本的DAB形式。我国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选用并推荐的争议调解组、争议评审组与FIDIC合同范本中的DRB/DAB在总体框架和流程上是基本相似的,下文将其统称为争议评审机制。

(二)在我国推行争议评审机制的基础

常用建设工程ADR类型并无优劣之分。除了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具体特点进行选择外,每个国家在法律和国内的合同范本中对于建设工程ADR类型的选择和推行,是决定该ADR类型在某一国家内是否流行、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例如英国的裁决、香港的调解和裁决、美国的调解等,均有其国家相应法律和合同范本的背后支持。此外,各类建设工程ADR类型具有相融合的特点,因而与分析哪种ADR类型更加适用于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践相比,在我国现有建设工程ADR的体系和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更具实际意义。

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调解程序规则和法律支持,但由中间方做出具有临时约束力决定的ADR类型能够更加提高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效率。建立此种ADR类型能够为建设工程参与方在争议解决方式方面提供更多的选择,是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研究发展的趋势,在各国实践中也发挥出了良好的效果。

FIDIC合同范本推荐的DAB具有良好的争议解决效果。而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践界在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对于FIDIC合同范本的研究和普及程度也最为深入。我国合同范本在编制中已经引入了其推荐的争议评审机制,且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DRB的应用也为我国争议评审机制的推广提供了经验的积累。因而,由于具备了图1中所述的条件,将标准文件中的争议评审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是我国现阶段促进建设工程ADR的发展较为恰当的方式。

三、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程序规则的完善原则

我国标准文件中第24条提到将争议评审机制作为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但与FIDIC合同范本中的规定相比,争议评审机制的现有规定存在很多有待讨论和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的推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争议评审机制在标准文件中只是推荐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通过程序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出此ADR类型的优势,就能够促使争议双方更多的对其选择适用,有利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效率的提高。综合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以及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的特点,在争议评审机制程序规则的制定中要注意以下三项原则的体现。

(一)充分发挥争议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争议评审机制在我国不具备法定性,国内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在推广程度上也远不如FIDIC合同范本广泛,该机制选择与否

主要取决于争议双方的协商,因而在程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要特别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评审组的组成方式以及大部分具体操作程序,争议双方的自主约定具有优先的效力,细化的内容只是推荐性的做法。程序规则体现出争议双方的参与性和平等选择权,使得争议双方对于争议解决的进程具有较大程度的控制力,能够提高其选用该机制的意愿。

程序规则可纳入标准文件中未采用的国际上较为常用的建设工程ADR程序,并注明其优势,鼓励争议双方通过自主约定的方式予以采用。

(二)建立高水平的争议评审专家库

争议评审机制不具有强制性,中间方做出决定后,争议双方选择是否进行后续争议解决程序。为了提高争议双方对于中间方决定的接受程度,中间方的中立性及能力十分关键。应建立相应的各类争议评审专家库,以保证评审专家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争议评审专家库可由相关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独自或与相应的行业协会共同组建,也可由相应的部委或授权的行业协会组建。如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参与选择的争议评审专家同时是仲裁员,则可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同意,专家既可以选人争议评审组,又可以争议在需要提交仲裁时担任仲裁员。如此将争议评审机制与仲裁相结合,也可一定程度上提高争议解决的效果。

建立专家库需要对评审专家的资质制定全面的评判标准:既要包含学历、通用及专业知识面、工程实践及处理争议的经验,又要精通合同管理且有能力理解和解释合同条款,同时要考虑诚信、公正、可靠度、权威性,公平中立的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在选择时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及争议的特点,对上述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并需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监督和效果反馈。

(三)注重民间争议解决机构的管理和支持

争议评审机制的程序规则须由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予以制定和推行。我国建设工程ADR的整体水平不如国外成熟。建设工程参与方对于各种ADR类型多数只存在一个感性上的认识,缺少实践经验及应用的能力,因而民间争议解决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争议评审机制推行的初期,保证争议双方协议优先的前提下,机构的参与程度可以适当增强。机构在程序进行过程中提供文档管理、通知联络、时间地点确定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争议评审机制的顺利进行。争议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例如评审组成员的选择,也需要机构的参与来提高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率。此外,机构可以对所有的争议评审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综合其多年来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积累的经验,在不违反保密性的前提下为今后的争议评审机制的完善提供建议。而对于争议评审机制的推广、宣传、专家库的评定和建立等事项,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机构均是最好的执行者。

上述三项原则的关系如图2所示,高水平专家组成的中间方的中立性与争议双方的平等的自主选择权相互制约相互保证,民间争议解决机构对争议解决过程进行全面的推动和管理。一份反应出此关系的争议评审程序规则既符合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的现状,也可以使建设工程参与方切身体会到争议评审机制的优势所在,有利于该机制最大程度的推广。

四、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程序规则的完善策略

我国标准文件中的争议评审机制以FIDIC合同范本中DAB的程序规则为基础,也保留了一些调解方式的特点。下面综合国际工程合同范本和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的规定,逐条对标准文件中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进行分析,为争议评审机制程序规则的完善提出具体的策略建议。

(一)评审组的组成与选任

第24.3.1款:争议双方在开工日后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在争议评审组的组成上。本款包含了常任和临时两种方式,但未提及成员人数以及成员的选任方式。程序规则中可推荐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采用在争议的解决和预防方面更加有效的常任三人争议评审组形式。由于我国的专家库不如国外成熟,在专家的组成上,推荐采用工程领域专家和律师等法律专家结合的方式,更能促进对争议的全面评审及争议双方对评审组的信服程度。而小型或较常规的项目出于成本的考虑可采用临时或一人评审组形式。

对于评审组的选任方式,由于对中间方的认可程度是争议评审机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在人员的选任上要尽量采用国际上常用的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选定的方式。机构可制定推荐的专家库名单为争议双方提供参考,无法协商一致时机构在考虑争议双方的否定性意见和选择建议的基础上,在备选名单中予以指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出于效率考虑才由机构全权负责指定。

(二)评审程序的启动

第24.3.2款: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抄送被申请人。

本款规定了争议评审程序的启动,为了进一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可参考FIDIC合同范本中的规定,在程序规则中加入申请报告应当在争议发生后的一段时限内提出,逾期视为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可以减少争议的拖延。

(三)评审具体程序

第24.3.3-24.3.4款: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报告后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双方报告后14天内,举行调查会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

此两款与FIDIC合同范本中的规定相同,但没有相应争议双方可协商对时限进行修改的规定。程序规则可采用多数建设工程ADR的规定,由争议双方在评审程序启动前约定适用的程序规则,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给予争议双方对于ADR类型的选择权。而在评审程序启动后,不规定具体时限,由争议评审组在考虑争议双方意愿的基础上,确定评审方式和程序时间表,这样即不与标准文件中的规定矛盾,又兼顾了争议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和评审程序的效力。此外此部分程序规则中要包含专家的资质要求,以及评审程序的保密性规定。

(四)评审意见效力及与仲裁的衔接

第24.3.5-24.3.7款:调查会结束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独立公正做出书面评审意见。争议双方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拟定执行协议,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争议双方不接受评审意见的,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发出仲裁或意向书,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当暂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该部分对于评审意见的效力保证有所欠缺。标准文件中的评审意见不具有临时约束力,如争议双方不接受,仍需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争议评审机制的有效性打了折扣。程序规则中应参考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推荐采用评审意见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评审意见的效力,程序规则可采纳争议评审组在评审意见做出后一定时间内可以对意见中的错误和歧异部分予以修改的规定。同时,争议双方可以对评审意见进行部分接受,或者可以协商改动后接受,只对完全无法接受部分提交后续争议解决程序。

在与仲裁结合的部分,2008版FIDIC DBO合同条件的该部分内容是很好的借鉴材料,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程序规则中可添加任一方在同意评审意见后却不加以履行,另一方可对不履行行为直接提交仲裁的规定。而在约定评审意见具有临时约束力的情况下,即使未发出不满意通知,对任一方的不履行行为也可提交仲裁裁决。

(五)其他规定

程序规则中评审程序终止、费用分担等规定,出于程序完整的角度,应按照国际上的常用做法予以添加,即评审程序在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评审决定做出或任一方认为该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终止,并明确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等。

标准评审意见范文6

一、申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

1.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3.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4.10个基本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6.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

7.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8.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和逐步完善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工作包括暗访、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报告后,首先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暗访。暗访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当年推荐2个(含2个)以上城市的省份,初次暗访有2个(含2个)以上城市没有通过的,停止该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资格1年。

暗访的重点是抽查核实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

(二)技术评估

对于基本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没有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再次组织暗访。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按前款规定组织技术评估;没有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停止申报资格1年,并对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批评。

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考核鉴定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考核鉴定。

对于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暂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视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技术评估。

考核鉴定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考核鉴定意见。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

1.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有关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对本省、自治区所辖城市的评审。

3.已参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对该市的考核鉴定。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城市每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上半年组织复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累计作为复审意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