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市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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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市场

农村土地市场范文1

关键字: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因素;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U492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rural land use right is the core part of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rural land contract right is derived from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s system arrangement. The transfer of rural land is the product of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the inevitable tren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China, motivation, mode is analyzed, and the problem of hindering factors is put forward from the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novation,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regulate the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market, perfecting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tc,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use right; The circulation; Factors;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概述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

土地流转是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土地产权涵盖多项权能,土地流转主要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是单向的,即只能通过征用的方式转为国有;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更多地表现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背景和动因

近年来,一方面农业外部环境恶化,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的全面过剩和价值连续低迷,以及土地的税赋过重,致使种地的农民无利可图,伤害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土地抛荒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农村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如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它们在农业的投资、种植、营销及对土地的需求等方面与传统的小农截然不同,尤其这种经营需要土地的连片和规模化。因此,这些年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动因,来自予农业外部环境和农业内部的积极因素推动。首先,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结构调整和非农产业发展,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以及农业劳动力转移,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更大范围的推进提供了前提。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制约因素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从总体看,农村土地使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但最近几年,农地使用权流转在一些地方规模有所扩大,速度有所加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流动,加上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阶段性变化,以土地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使土地经营对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有所下降。非农产业高收入产生的“拉力”和土地经营低收入产生的“推力”使农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有所加快,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最多的是浙江省,流转的土地占总面积的13.5%,涉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5%。由此看来,土地流转在经济发达利流转数量最多的地区,也只涉及部分土地年农户。大多数农村和农户土地仍处于自我经营或兼业经营,一部分经营效率是低下的。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第一,土地产权制度残缺是阻碍农地流转的根本因素。农户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既是避免短期行为的关键,也是实现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基础。第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迟缓是阻碍农地流转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主要表现为土地市场价格扭曲,土地价值无法实现;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严重滞后,缺少农地评估机构、土地法律咨询机构、农地融资及保险等服务性机构。第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阻碍农地流转的客观因素。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阻碍农地流转的内在因素。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

土地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产权关系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农户之间私下流转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既模糊了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也模糊了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由于缺乏所有者对土地实际利用的有效监督,土地粗放经营、抛荒、撂荒乃至私下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只有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才能使农民承包地有序的流转。

(二)、土地承包使用权交易组织发育滞后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少,场所、机构等都相当缺乏,市场信息无稳定的传递渠道,土地金融信用未能发展,市场资金紧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家正式的市场挂牌运作。但是,土地使用权交易又实实在在存在,有一部分农民想转让承包权或使用权,有一部分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想规模经营,但找不到土地,往往形成“有市无场’’的局面。另一种情况是私下的转让,甚至是土地承包权主体请求其它人耕种,这种交易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遵循,没有任何监督机构保证运作,没有任何市场规则规范,交易缺乏透明度、公平性,社会交易成本高,而且交易局限在本村、本小组狭小的范围内,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性小,纠纷比较多。

四、解决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起点应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此确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阶段性对策。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决不是坚持现行的集体所有制不变,而是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探索农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民不仅应有土地的占有权和狭义的使用权,还应拥有处分土地的使用权和因此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保障农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权。应建立完备的成员权制度。如,集体成员对土地享有平等的决策权,有权选举产生集体土地的管理机构,有权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参与集体财产的管理、决策和监督,在集体土地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必须从立法上保证农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

结论:土地和任何其他要素一样,自由流转总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反过来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对土地交易权的限制则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减少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影响.因此,应允许并鼓励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实现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政府应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不断优化制度环境,发挥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月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04.

[2] 覃美英,程启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困境的成因探析[j].农业经济,2007,(7):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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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土地补偿

一、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的问题

(1)土地补偿标准过低。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且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每亩1000元,补偿标准则不超过3万元,显然这个标准很低。而且并没用考虑到土地的区位和土地供求状况,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更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发展。事实上,政府拍卖征用的土地,价值翻了好多倍,远高于补偿价格。对农民而言,长远的生活保障无从谈起。(2)土地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补偿方式方面,虽然政府规定了多种安置补偿方式,如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等。但是,由于用地单位安置补偿对失地农民的年龄、知识技能有要求,安置的岗位工资待遇比较低,而且安置能力有限,这对失地农民没有吸引力。社会保险安置方式中,由于社保基金少,社保领取标准低,又加上失地农民有些参加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失地农民对这种补偿方式也没有兴趣。留地安置补偿中,一般情况下,留给失地农民的土地比较偏远或交通不便或土质比较贫瘠,采取这种方式使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失去钱,农民更不愿采取这种补偿方式。相比较而言,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货币补偿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土地补偿方式的单一性。这种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虽然有利于政府和开发企业的征地活动,但是从长远看,并不利于失地农民的利益。(3)土地补偿分配不合理。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处于被动地位,参与征地的一般为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事实上农民没有参与权、决策权,甚至有些项目农民连知情权都没有,这一局面导致土地补偿款分配混乱,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寻租现象十分严重。从政府到农民,补偿款时常被随意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现象严重,最终到农民手中的只有一小部分。据有关部门资料调查显示,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为:征地企业占40%,地方政府占30%,村级组织占20%,失地农民仅占10%左右。土地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的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征地企业和地方政府拿走,农民所得补偿费用相当有限。

二、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问题的原因分析

(1)土地管理和征收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法律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明确说明由谁来代表集体行使,只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农民集体所有”,个体农民承包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收益权而不享有处分权,也就不能真正享有所有权。集体土地的交易中农民是被动的,政府垄断了土地市场的购买与销售,个体农民在集体土地的出让中没有定价权,只有被动地接受政府规定的价格,而政府也有自身的效用函数,如把土地收入作为其“第二财政”,只有压低集体土地价格才能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样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价格就不会高,其价值远远低于其在自由市场出售的价格。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2)农民作为社会政治角色的权利被忽视。长期以来,由于农民缺乏自己的组织代表,缺乏利益表达机制,造成了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的政治民、政治平等权、政治参与权和政治监督权被忽视甚至被剥夺了。具体表现在:一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是否可以被征用,农民没有足够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监督权。二是对于土地征用的价格,农民至今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民对于法定属于自己的物品在出售时,价格也完全由政府和买方决定,从而造成对农民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忽视农民作为社会政治角色的权力是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重要原因。

三、完善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政策建议

(1)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国家多项法律法规都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即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个体农民没有支配土地的权利,这样,看上去是规定了集体土地产权的归属,但存在与现实脱节,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是虚置的。总理曾多次说过,要保障农民享有集体土地财产权。但现有制度安排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即农民对集体土地没有处置权,农民无法完全享有集体土地的财产权。那么,由农民土地产权所派生出来的各种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要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切实实的严格、明确的规定集体土地产权。在当前,就是要加强集体土地制度建设,用法律法规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即赋予农民对集体土地的“物权”性质,这就要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利益享有权等权益,这是让失地农民拥有获得合理补偿费的基本前提。(2)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首先,土地补偿不能搞“一刀切”,补偿金的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土地征用前的原有的经济价值,还要考虑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的远近和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对于高产的土地要提高补助标准,对于接近城市的土地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招标,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使征地补偿能够基本体现土地真实的“市场价格”。其次,政府在征地时,应该根据征用目的不同,执行不同补偿办法,要明确公共目的与其他目的征用的区别。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的补偿可以由法律或者政府定价,在缺乏农地买卖市场而没有土地市场价格形成的情况下,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该根据其最高层次和最佳用途进行合理估价,尽可能接近真实的土地价值;对于其他目的的农地征用,特别是用作商业开发的土地,则应该更多地引入竞争机制和谈判机制,从而使得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益权在征用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再次,还要根据当前经济的发展形势、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补偿标准,以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水平,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3)实行多样化补偿方式。在征地补偿方面,目前我国大多地区均采取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失地农民拿到补偿金后,同时就失去了对土地的经营权。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开发企业的征地活动,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2006年国家曾出台相关政策指出,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除了现金补偿外,还包括农民以土地入股、留地安置补偿、替代补偿等。虽然以上几种补偿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但总的原则就是既要解决失地农民眼前的社会保障问题,还要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4)确保征地补偿款透明、及时足额支付。长期以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采取层层下拨的办法,这样做留下了截留、克扣补偿款的机会。因此,要确保征地补偿款透明、及时足额支付。首先,征地补偿标准要对失地农民公开,以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减少中间环节,禁止包干征地的行为,避免层层截留、克扣征地补偿款行为的发生。最后,发放补偿金时,要按照征用土地的失地人数予以补偿,实行实名支付制度,而且支付征地补偿款时,还必须实现补偿款直接送达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手里。

参 考 文 献

[1]陈光荣.长沙市郊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湖南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陈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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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个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进度也逐渐加快。在全国大力推行农村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利用好农村的土地资源,加强农村经济发展是很多地区城镇化过程中探索的重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十分重要。一般来讲,农村土地流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原始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出来,比如一些农民的土地被流转出来,被一些企业占用;另一种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的宅地基流转出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对百姓带来的影响有利有弊,有利的一方面是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价值,使得农民能够从土地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在流转的过程中还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因此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必须要积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

二、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农村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以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使得农村的劳动力出现严重缺乏,劳动力不足,将会导致土地荒废,而农业生产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产业,为了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则可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力度。土地流转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土地流转主要指的是使用权流转,也就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和土地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土地的经营权转让出来,但是依旧保持者承包权,只是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来,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可以使得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农村土地流转一般都是将一些农户用地或者集体土地集中起来,流转给企业,企业通过规模化生产和现代化生产,从而使得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生产效率。因为相对于个人农户而言,企业的生产规模更大,各种农业机械的使用更为频繁,因此可以使得农村土地产生的价值更高,防止出现土地荒废的现象。第二,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来之后,一方面他可以从流转的土地中获得利益,比如一些企业会给农户租金;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一般都将土地用于规模化生产,比如一些农业园区的建设,因此可以为农户提供额外的工作机会,使得农户能够获得其他的收入,最终使得农户的收入水平增加。另外,还有的土地流转模式中,用户可以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到土地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分红收入,因此提高了农户的收入水平。第三,农村土地的流转也有助于将一些住宅基地改为耕地,使得我国的耕地面积不断扩大,而且随着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渐加深,越来越多的农民会迁移到城市,对于缓解我国的耕地紧张的问题也有很大的帮助。

三、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策略

1.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视

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重要基础,能够实现农村经济目标。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水平也要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的价值也必须要提升。在传统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民通过农业种植所获得的效益较低,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能够,也应该要积极加强农业部门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视,逐渐实现生产业的现代化、高效化发展。另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够重视的现象,必须要加强相关部门对这部分工作的重视,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中流转,对农户做好安排。

2.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但纵观我国现在的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可以发现,还缺乏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多数县乡还没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因此使得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很多实际问题得不到统一集中的解决。对此,必须要积极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的建设,第一,要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使得土地流转的各项工作能够得到统一管理。比如要建立和完善县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并且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信息传递给农户和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库,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一些其他的协助服务,比如,评估、协助办理等。第二,加强对土地流转信息网络的建设,可以逐渐完善各个地区的网络通信系统的建设,从而使得供需双方都能够及时地获得各种准确的消息。第三,可以加强对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培育。土地流转中心中介机构相对于各级农业部门而言,其工作的内容和业务相对比较单一,因此对各项工作能够处理得更加细致。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建设,对土地流转的各项事宜进行专业化处理。第四,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和指导机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是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不同的土地,应该要进行定级和评估,从而能够确保农户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在进行评估的时候,应该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价格指导机制,从而能够对各种土地资源进行流转。

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对于整个流转过程必须要加强管理,从而使得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防止出现一些侵害百姓权益的行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是农户之间自发流转,几乎有将近一半是没有签订合同的,这种随意的流转方式使得供需双方的行为都不能收到约束,因此使得双方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创新,制定一些管理规定,对土地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供需双方的权益,同时能按照一些规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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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规模:经济

一、完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机制是实现农村经济快走增长的必经途径

(一)完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才能实现经济快速增长。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不是让农民身份长久不变,永远束缚在土地上,而是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先决条件,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速度,决定着农业现代化进程。今后,如果还按常规抓“三农”,就是没有掌握三中全会精神的真谛。必须把积极稳妥地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突破口、聚焦点和主攻方向,像当年搞和家庭承包那样,广泛发动,积极引导,强力推进,务求实效,不留历史遗憾。今后一个时期,看新农村建设成效、看农业现代化进展、看城乡一体化格局,一个重要方面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情况。

(二)完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很多,各具特色,各有所长,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的模式,并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其中,家庭农场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更具发展潜力和普遍指导意义。家庭农场经营水平高、科技含量大、竞争能力强、产权明晰、便于管理;股份合作经营特别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了生产全过程的统一,农民的收益与土地产出紧密连接,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是深化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提促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减少土地抛荒,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改善农业设施,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根本途径;是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已有一定基础,但与农业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工作推动、政策扶持和服务指导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二、完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机制对于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营,并扩大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范围。

首先,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济发达地区,在农村劳动力已大部分转移到非农产业的背景下,就应不失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尤其城市郊区、乡镇企业发达地区、个体工商业发达地区、常年性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要因势利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村办农场和股份合作制农场等形式。基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做好土地的流转工作。对那些外出务工经商时将土地转交他人耕种的现象,建议由乡镇政府设计统一格式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村委会监督土地移交:委托和被委托)的双方执行并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以便管理。

其次,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要突破单一的种植粮棉的狭隘范围,从种植业扩大到养殖业、畜牧业、林果园艺业,农业综合经营,实现良性循环。近几年来“龙头”企业和龙头市场的兴起,就是这方面的成功例子。这种“龙头”实行“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具有相当的生产、加工、销售规模和较高的组织化程度,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有效的农产品供给。

(二)要从政策上扶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首先,地的流动和转让问题上要实行分类指导。要根据土地用途和功能的作用,明确转让的方法和条件。如耕地,因其不可替代性及其社会效益特点,宜采取承包制和股份制;荒山荒坡荒滩、林果地、水面等,则可选用租赁制;对某些开发周期长、投资大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用股份制办法,组织联合开发,或者实行定期出卖使用权的形式。

其次,把握和处理好行政倡导和群众意愿的关系。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不是自然形成的。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同时,行政倡导和政策引导对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引导扶持力度。

首先,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种田大户兴办家庭农场支持区市、镇(街道)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服务鼓励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具体补助或奖励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区市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

其次,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优先承担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领导。

首先,加强统筹规划。把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相结合,打造优势产业带、产业区,建设高水平的规模农业基地。与发展特色高效农业相结合,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吸引规模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加快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鼓励规模经营主体与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销售渠道,拉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其次,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规模经营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工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加强检查。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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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快速增长

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视角出发,农业合作经济归属于前者的范畴,而劳动力则包含在后者之中,生产力的水平对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起到了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农村经济的所获得的发展也会对生产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充分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和土地的效益,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1.现今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同土地流转的结合情况

近几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与此同时土地流转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合作推进成为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方向。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很大比例的农业经济合作社的建立都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二,土地流转离不开专业的合作组织这一载体,只有借助专业合作经济才能使土地流转效应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然而着眼现实,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结合程度始终偏低,仅有少数地区具备较为强劲的发展势头。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的促进作用分析

2.1完善资本组合

作为土地流转的平台,农村合作经济对于土地流转效率的提升具有重大意义,其能够有效地将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实现再次组织生产经营的目的,故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将农民手中零星的土地集中起来,重新进行优化配置,开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既能大幅度使农业生产的成本下降,又能使农民更好地掌握新型农具的应用方法,并加快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发展及推广,进而使土地的生产效率得到极大程度地提升。打破了传统的零星土地不利于整体规划的弊端,使更多的生产要素。例如,土地、资金、技术以及劳动力等进行重新优化组合,从而使农业更快地实现规模化与专业化生产,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并为土地的利用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使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2.2提高参加土地流转农户的收入

参加土地流转农户的收益提升后,其参与热情也随之高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已经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解除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农户经营模式可以解除很多的弊端,生产规模小、投资大、收割困难、收入低等问题降低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之后,增加农民收入,能有效提高农民的参与热情,既做到将土地集中化,又能逐渐转变为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土地,加快农村土地生产的专业化水平,使土地的收益率、产出率提升。土地集约化生产将更具竞争力,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将有助于降低农民单一生产时的风险性与盲目性。

2.3加强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自主性

相对于一般的公司化和私人承包的方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式的优点在于:农户加入至合作经济中,能依照相关原则体验民办、民享、民管及民收益,同时能以打工者的身份自主参加到被承包的土地项目中,使其获得更多收益。专门的经济合作组织应解决好生产与销售环节,从而提高农民热情。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民,其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在安全和经济最大化的基础上可将土地作为资本,同专业合作组织展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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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 价格运动一般规律 农村土地资源 市场化配置

一、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的主要内容

1.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围绕价值或转形价值波动。马克思认为,由于价格的运动与价值的运动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经济机制,价格运动虽以价值或转形价值为轴心,但他们却不是时时处处都完全相等的。价值通过价格来表现而产生的各种复杂的问题,都是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相对独立于价值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样,价值就表现为市场价值,价格也就表现为市场价格。短期看来,价格总是不直接等于价值的,这是一种不平衡状态;但长期的,总是存在一种自然力(市场条件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价格的运动逆向于不平衡的方向,这一作用过程将把价格与价值间的盈亏拉回一种平衡状态。马克思把这一过程称为“交换”,“交换”过程中,不平衡是必然的,而平衡则属于偶然,这也是符合辩证法的思想范畴的。所以,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价格经常以价值为轴心受市场条件的影响围绕价值或转形价值波动,这也就是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

2.价格运动的作用:调节个人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杠杆。马克思的价格运动理论内涵了价值规律,而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恩格斯指出:“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可见,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商品交换价值也就是商品价格,而也正是价格成为了劳动按比例分配在商品经济社会所借以实现的形式,它调节着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调节着社会生产,发挥着调节个人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杠杆作用。因此,价格就是作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所必然具有的形式,要运用价值规律,也就必须重视价格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无疑,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对土地,包括农村土地,这种资源性的重要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具有指导性作用的。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兼具资源与资产双重性质,其价格机制的研究与完善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然而,这里所提到的具有资源与资产双重性质的土地,就目前而言,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城市土地的范畴,而作为整个社会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在资产意义上的逻辑架构却很少被提及,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村土地价格体系的缺失。

就运行层面而言,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仅处于初级阶段,表现为透明度和可操作极差的隐性市场,问题和矛盾突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规范的农村土地权能体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价格体系与制度供给。

现实中,针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等旧体制所暴露的弊端,为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全国不少地方在农地的配置制度上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如农地的作价入股、出租等形式都是具有新时期市场化意义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运用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推进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其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切实重视农村土地在“资产”意义上的架构。由于长期以来对农村土地“资产”意义上的逻辑架构缺失,造成了农村土地运行的低效率,而此种低效率的运行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合理配置,更牵扯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并且农村土地资源的“资产化”将可能在农村土地配置市场化的进行中进一步凸显出来,这也是需要长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2.切实完善农村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土地价格评估体系。不同的土地权力应对应不同的土地价格,目前农村土地征收、转租、流转中牵涉的土地权力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都应该科学严密地对应不同的土地价格。规范的土地价格应跟上土地权能的规范,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价格是市场化的农村土地配置的必要根基。

3.切实推进符合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模式的制度建设。以成都出现的“乡产权” 开发模式为例。这种“类房地产开发”产生的利益回报,基层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向农民分红,剩余的用于投资乡镇建设,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二元鸿沟。但是,这些组织的层层工作又应该如何监督,目前却还是一个空白。也正是由于相应制度供给上的滞后,才直接造成了如今“小产权”房问题的倍受争议。可见,相应制度的供给是市场化农地配置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