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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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

在内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管过程中,申报审批是一项日常工作,其涉及的审核要点多,风险点多,再加上内贸危险品船舶,尤其是小型液货船,特别是未实施安全管理体系(NSM)的小型船舶,船舶整体状况差,船员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在有些方面难以完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较大风险。

?荩内贸危险品船舶申报审批中的风险点

一是船舶申报的时间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部10号令)第二十三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目前基本上所有的内贸危险品船舶都是抵达港口(绝大多数是抵达拟作业的码头)后才办理进出港许可手续,与规定的精神不符。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小型液货船没有,也不具备电子申报、远程申报的能力与手段,即使在不能符合10号令的提前24小时申报要求的情况下,考虑到船舶的实际情况,海事执法人员仍然在为船方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是船舶提交的申报资料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部10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国际170公约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所要求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文件,是化学品生产企业与经营单位,用户之间传递化学品安全信息的重要途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由生产该化学品的企业负责编制,并应及时提供给化学品的使用、经营单位。我国于1996年也正式采用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并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95)国家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载运危险品船舶申报时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是码头单位提供的,也有的是船方提供的,还有生产单位提供的,做法不统一,内容也不统一,填写的数据和资料真实性无法核查,项与项之间的数据有时都会自相矛盾。如果非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说明书不全面或者不准确,导致在办理申报审批很难界定是否存在谎报或瞒报行为,同时也可能导致现场监管差错。

三是船舶自身不符合安全防污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目前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尤其是小型液货船,特别是未实施安全管理体系(NSM)的小型船舶,实际上都不符合上述要求,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挂靠经营,虽然实施NSM,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这些分流船舶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而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着较大隐患,鉴于客观情况,在监管中存在着有标准但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因此也存在执法风险和执法困惑。

四是船舶进出港信息通报制度未得到贯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其释义,装卸、过驳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船舶状况、所载危险货物、潮汐、气象等情况,决定船舶是否可以进出港口,船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才可进出港口,然后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取得港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进行作业。而在实际管理中,海事部门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渠道不畅通,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基本也都习惯性的未及时与港口行政部门进行信息通报,这样就导致了在监管中将船舶进出港许可和作业许可一并纳入管理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管理范围,也承担了更大的管理风险。

五是船舶拟靠泊的码头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江苏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船方在办理为危险货物申报时提供拟进行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事实上目前船方并不提供上述材料,同时由于海事部门实施“一码头一档”或者备案的管理方式,很多码头资料都由海事部门留存,可以概括的说因为我们海事部门保存着上述证明材料而使船方免于提供,此种做法使得一个船方的主动申报行为转换成海事部门的主动提供行为,同时保证上述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责任也由船方转移到海事部门,而在码头单位的“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通常存在过期、未年审等问题,严格意义上讲不符合法定作业资质条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在危险货物申报审批工作中的执法风险。

六是船舶配员情况不符合条件。根据部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年199号文)规定,凡2004年1月1日后沿长江各发证机关对于未参加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考,而是通过参加由沿长江各发证机关自行组织的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初考、升等、升职等考试)取得的适任证书,在换发或发放新版《适任证书》时均应在《适任证书》B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签注有“非长江统考”的《适任证书》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船舶上使用。目前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危险货物申报中,发现签注有“非长江统考”的适任证书是比较常见的,但对于此类证书如何处理,在实际工作中感到比较为难,同时也担心一旦出现由此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则海事部门执法风险陡增。

七是安全防污染措施未得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1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从事散装持久性油类、类油类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同时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应当将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目前,有些海事部门在办理此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时,未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向船方提出围油栏布设等防污染要求,一旦要求船方布设围油栏,则意味着要对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船方实际布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这又与辖区防污染设备设施配备不全等问题互相对应,船方难以落实围油栏布设要求,从而可能出现“只提要求不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执法不规范行为,一旦出现船舶在装卸或过驳油类、类油类物质时出现污染事故,则风险骤增。

?荩具体措施

如何应对上述执法难题,合理规避执法风险,应从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对船员申报技能的培训。当前,船员作为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主要经办人,往往由于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使得申报的质量不高。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让他们了解申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切实承担起申报的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质量。

尽快开通网上申报通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开通网上申报,一方面也可以满足提前24小时申报的要求,一方面还能与港口行政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将海事部门审批的船舶进出港信息及时共享和流转,不但是履行了法定的职责,促进了信息交流,也是合理规避执法风险、分解执法压力的重要途径。将船舶的进出港许可和作业可在各司其职的前提下有机联系起来。同时开通网上申报也是为船方提供了便民服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加强现场执法监督检查,提升执法威慑力。对于海事部门而言,审批后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也是法定的职责之一。对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加强现场核查的意义不仅在于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对于船舶安全靠泊作业,落实有关必要的措施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查处到船舶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坚决给予行政处罚,提升执法威慑力,也是减少船舶申报中的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

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形势如何?面临哪些难点?又该怎么解决?

现状:大环境趋好 监管风险趋大

自新规施行以来,我国港口危货管理的现状如何?“总体上看,我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大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安全与应急中心总工谢天生告诉记者。

他介绍,在新规执行的这两年,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加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初步建立了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了落实,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状况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监管工作可以掉以轻心。”谢天生说,“随着危险货物水上运输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监管职责的移交,我国港口危货监管风险也在加大。”据《全国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编》数据显示,从2003年―2014年我国港口液体散货吞吐量从4.55亿吨增长到9.48亿吨,增长一倍,年均增长率约为10%。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谢天生预测,我国港口液体散货吞吐量还将保持适度增长,但增速将会趋缓。

此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移交了大量储罐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些储罐多分布在大连、天津、宁波、东莞、张家港等地,储运设施布置集中,紧临城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难点:企业主体责任难落实 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新规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职责,增大了其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内容,增加了港口安全监管的风险和难度。原有的管理机制已不再适应新的监管要求,面对大量增加的储运设施,以及监管的内容、方式的较大变化,除了危险品码头、库区的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专项验收等新内容外,增强企业主体意识、人才培养以及进一步完善立法等成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新课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储罐陈旧、安全设施配备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较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谢天生说,“其根本原因就是经营企业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的主体责任。比如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也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但是主观重视程度不够,并没有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来抓。”

监管内容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风险,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知识要求。“企业对责任意识、职业道德、安全文化的培育重视不够,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深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实操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都是制约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瓶颈,也加大了安全监管的难度。”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环保与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耿红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耿红认为,目前我国港口危货管理已有关于港口作业、船舶载运方面的规章,但缺乏一个综合性的,既能衔接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可以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安全监管的规定。

此外,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应急处置能力还需加强。

方向:加强顶层设计 建立长效机制

采访中,耿红和谢天生都认为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法规建设和顶层设计,特别是针对修正后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要求,加快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耿红说。对此,谢天生表示认同,“从安全规划入手,可以建立新的安全监管机制和安全长效机制。”

例如在规章方面,建议制定出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综合性规定,全面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界限,进一步加强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散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以及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加油站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应急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配套规定等。

从区域或流域的高度,开展区域和流域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分期实施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应急能力。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化工产业和港口集装箱运输在快速发展,集装箱运输方式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监督管理已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由于集装箱的封闭形式,使我们不再能够直接弄清箱内装的是何种货物,货物是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就给危险货物瞒报的发生制造了良机,并进而使承运的船舶及船员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2004年9月8日,“东方鹿特丹”轮由上海驶往捷克的途中,船上装载的一个集装箱发生泄露,船上2名船员中毒。该泄露的集装箱在英国南安普顿被强制卸下,经开箱检查,发现箱内货物之一为甲萘胺,系6.1类危险品,UN2077。由于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名称,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性质和危害,导致船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集装箱被不当积载在加热燃油舱上,发生泄露事故。这就是由于危险货物瞒报给我们带来的血的教训。

为了加强对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成为各国立法依据和规范。我国也相继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对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荩我国对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1、法律层面上对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我国相继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SOLAS公约第七章、MAR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IMDG)、《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诸如《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SOLAS公约第七章第5条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中应包括或附有经签署的证书或申报书,以表明已按需要对所交运的货物严格地进行了包装、标记、附加标签或标牌;负责集装箱装箱的装箱员应提供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其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2010年3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效。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2011年2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开箱查验也进行了相类似的规定。这就为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瞒报进行开箱查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空白。

2、现场检查对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主要以开箱检查为主。从外贸、内贸货物实际运输情况来看,外贸出口货由于首先需要海关把关,货物申报较为规范,申报的品名名称、内容与实际情况往往一致。而内贸货由于缺少海关报关这道程序,申报相对较为混乱,申报的品名与实际往往不一致。这也为内贸开箱查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这都不能阻止我们在法律的框架下运用技术通过开箱等方式进行查验。

管理过程中我们常发现以下问题:①托运人在一批货物屡屡被某一港口查处后,有可能从其他港口出运。这就造成了监管上的被动。因此,建议建立一个海事主管机关联动共享平台,将屡次查获的托运人单位公之于众,从而引起其他海事部门的注意。②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未列明货物或货物性质不明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鉴定。这种鉴定也许在其他海事部门查处时已经送检过,这就给相对人增加了鉴定负担。因此,建议建立一个危险品鉴定数据库,并让海事部门共享这个数据库。从而增加查处效率并降低托运人的鉴定成本。

虽然我国对危险品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和现场监管在逐步完善。但是,还是有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谎报瞒报,极大损害了承运人的利益,也增大了海上运输的风险。

?荩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产生的原因

出现危险货物瞒报,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托运人无意进行瞒报。托运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知之甚少,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或者怀疑可能是危险品但自认为不是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这种情况是有的。如笔者曾经查获内贸托运人将“五水硫酸铜”作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的情形。

二是托运人有意进行瞒报。有些托运人故意进行瞒报,这样的情况还比较多。由于集装箱是封闭的,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承运人不清楚,无法了解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实际状况和详细情况;托运人不注明或不提供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承运人很有可能将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承运;海事的监管能力有限,监管技术、设备落后,开箱查验率低,这些瞒报的有利因素都有利于促使托运人铤而走险进行瞒报。像笔者曾经查获的“年年好万能胶”在物品包件显著位置上就贴有危险品标志,而托运人竟将其作为普货申报。

三是费用太高。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的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目前,一个20尺集装箱从上海运到欧洲运费需要1500美金,加30%就是450美金,为了减少费用,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就会铤而走险。

四是某些货物鉴定费用较高,如铅酸蓄电池,一个鉴定做下来需要6000元左右人民币,托运人为了减少这种成本,往往也会产生侥幸心理,进行瞒报。

从上可以看出,托运人由于种种原因都有可能进行瞒报,从而减少成本,赚取最大利润。但事实上往往事与愿违,弄巧成拙,海事部门在查获危险品瞒报后处罚力度也是很大的,对他们来讲这也是得不偿失的。

?荩海事部门解决瞒报现象的对策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内立法,把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视为特殊者,要求所有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强制性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告知义务及处罚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对未列明物质的如何进行送检、鉴定机构资质的认定等等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有待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虽对开箱查验有了相应的规定,但相对比较原则,对开箱过程产生的费用、开箱的场地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加以完善。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不能满足现实监督管理的需要,包括很多名称及规定已经不合适宜,需要修订完善。

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硬件监管措施。传统以来,海事部门都是通过打开集装箱查验。这种查验方式往往需要进行掏箱,效率较低,费时费力。外贸集装箱开箱查验后,新的铅封还需要到海关重新报关,影响到托运人的通关效率。随着科技的进步,可以效仿飞机、火车等的管理部门利用X线检查设备,取代原始检查手段。通过这种“不开箱”检查,对非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产生极大威慑力,让海事监管更加有力有效。

开发监管软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开箱查验水平。目前上海海事局已经开发了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并成功进行应用。EDI系统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电子数据交换与处理技术,以电子报文替代相应的纸面单证,提高了货物申报的效率,实现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申报的无纸化管理。作为主管机关,海事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建立与海关、船公司、货运、场站等单位的联系途径,通过加大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共同打击瞒报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包括对国际危规更新解析,对以往查获案例的讲解,形成经验,提高开箱查验水平。

设立奖励制度,鼓励举报。与港口码头开箱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设立社会监督的举报制度,鼓励向海事部门举报危险货物集装箱瞒报运输行为,制定奖励办法,举报成功的给予一定奖励,让全社会都参与到打击瞒报的行动中来。如上海海事局于2011年制定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力的促进船载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查处,从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设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被屡次查获的托运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公之于众,使其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对其造成一定的困扰,从而增强诚信意识,减少瞒报行为的发生。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查获的危险品货物瞒报案件,海事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让其因为一次瞒报而承担巨大损失,使托运人不敢瞒报最后达到不愿瞒报的效果。

?荩结语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主要部令;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纵观中国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前后历程,行政许可数量这多属中国之最,事无巨细都要设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太多,许可程序太繁,如何找到能够解决我们许可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方法,使得许可以法的形式出现,各个领域的许可程序都以法来加以确定,那么所有涉及到许可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样交通运输业各项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诸多方面的行政许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已施行。道路货物运输中涉及到的行政许可法为货物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审批途径,使行政许可的过程更有效率,更便捷,以法的形式确定行使部门权力的严肃性,以法的形式来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一、交通部令规定的运输业中的行政许可以法的高度出现。以更严肃的态度来调解和规范道路货运市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出台和实施进行了全方位的设定,使审批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推进和保证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突显了执法部门的严肃性,严谨性。更能有效地规范货运市场的秩序,使之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

1.快速增长的交通道路货运量,需要对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严格的规范管理。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运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也取得了进展,但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运输基础设施不足,特别是与公路快运相配套的站点,仓储堆场、通讯、装卸设备等基础设施较差;二是道路货运业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技术的运用水平较低;三是运输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低。加快物流业发展,加强大型物流站场的建设,是当前物流业发展的目标。中国有句古谚,云:人尽其才,物尽其流。这很好地道出了快捷高效的物资流动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大型的物流站场的建设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对货物运输站场从经营申请到行政许可再到货运站场的经营管理,最后到违反许可法规定范围经营的站场处以的责任追究给出了严格的法律的规范。

2.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迅猛增长,以沧州市为例,沧州市地处渤海之滨,南邻胜利油田,北接大港油田,华北油田坐落在辖区腹地,是全国重点化工城市。多年来以石油化工为龙头的支柱产业的崛起,带动了危货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危货运输业户逐年增多,年运量达1600多万吨,全市具有经营资质的危货运输业户160多家,危货运输车辆达7000多辆,占河北省危货车辆总数的1/2。中国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业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容忽视,如此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市场的有序运转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严谨、高效快捷需要法的定义。交通部令中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于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许可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此项规定把保障运输安全作为首要出发点,从严格市场准人、严防违规车辆进入、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引入“车辆损害管制”概念、加强非经营性道路危货运输管理、统一《从业资格证》、完善安全管理规定、明晰法律责任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通过严把市场准人关,坚决杜绝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类管理,要求运管机构根据被许可人的车辆和其他条件,明确其可承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这样更有利于管理和一旦发生危险时可采取相应的施救措施等等,这些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规范,对维护危货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的交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交通部令中的行政许可规定,以法的形式来维护各方利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运输、托运、装卸、仓储等各个环节加以规范,对从业人员做了严格的规定。在审批材料中有一条规定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配备行使记录仪或定位系统。2005年的“3·29”事故也许人们至今还记忆犹新,由于肇事的槽罐车驾驶员逃逸,京沪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氯气泄漏毒倒300人的惨痛事件让人们付出了血的代价。就连附近的庄稼和牲畜都不能幸免于难。现在对从业人员有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对构成犯罪盼,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使得从业人员对自己的一[作定位、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事故发生时会考虑到自己会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承运人责任险为事故发生所带来的财产赔偿给予了一定的风险保障,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如果“3·29”事故中的肇事车辆中装有定位系统,那么在第一时间内相关的人员就会得到报警信息而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减少损失。虽然这些许可规定都是强制性的,但却也是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运输企业和运输者的利益,这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

三、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创新工作理念,宣传到位

执法人员就要注重法制法规素质、业务素质、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执法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在新旧执法程序的更替过程中找到定位标准,要有创新意识,要有服务意识,要把政策的宣传做到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很多新增的强制性的条款,对此执法人员的宣传工作尤为重要,“远行的船只在出航前做好万全的准备,才能抵御暴风雨的侵袭”,规定的最终日的还是为运输者的利益着想.是为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四、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和运输者的法律意识

许可法巾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者违法行为处罚的条条框框将触使他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法律的约束,运输企业和经营肯就会打擦边球;没有法律的制裁,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就会无视法律的存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其风险是很大的,它危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以法的形式对他们进行的强制性的管理和规范,违反规定的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其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提高法律意识。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6

各职能股室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企业车辆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准入条件的审核,把好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对经营固体危险化学品、液体危险化学品、气体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要结合市人民政府政文]138号文件关于“一个市场、多个仓储物流区”的方式进行规划布局。

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管

(一)完善企业资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营许可变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现有的名称、经营地址等与原来不符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促使企业按规定完善备案手续。备案的程序及所需资料,按照道管]52号文件执行。

(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管理。要通过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重点检查车辆及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标志、GPS安装使用情况、罐体检测、承运人责任险、车辆证照等,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三)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经营行为。要加强市场监管,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其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基础工作

(一)认真按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明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及许可条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规范运政管理工作。《道路运输证》内容填写应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四节的要求规范填写。《道路运输证》经营栏内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印章。

(二)要加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员(安全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等)配备,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三)要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档案管理。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存入业户档案材料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等18项内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存入业户档案材料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等19项内容。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等20项内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等22项内容。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有关档案资料应按道管]52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相关职能股室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等9项资料(具体内容参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