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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意见范文1
招聘专员--
1、架构维护及人员招聘需求收集与审核;
2、联系学校、职介所、劳动局、劳动力市场等渠道,了解人才渠道信息,拓展与维护招聘渠道;
3、招聘信息,搜集人才信息;
4、利用多种手段进行人才测评与筛选;
5、根据公司薪酬体系初步审核各岗位薪酬定位的合理性;
6、统计每月的招聘结果、人员需求、招聘计划、进行招聘分析;
7、与离职员工做离职面谈,了解与分析离职原因,作相关统计,并据此搜集公司改进意见,对可挽留的员工进行挽留,办理离职手续;
8、上递录用人员资料,电话通知录用者,跟进审批进程,办理入职手续;
9、接大量应聘者咨询电话、部门间沟通、处理上司临时安排的事务。
考勤专员--
1、数据的收集与入录;
2、临时工离职办理;
3、办理入职人员的IC卡;
4、核算离职人员考勤;
5、有时帮助签订劳动合同;
6、出月报表;
7、接电话、部门间沟通、处理上司临时安排的事务。
劳资专员--
1、审核与办理各类人事处理单,包括奖罚单、晋升单、调动单、调薪单等;
2、签订、与续签劳动合同;
3、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4、开出离职者的退保证明;
5、工伤与医疗事件的跟进与处理;
6、接电话、部门间沟通、处理上司临时安排的事务。
劳资专员--
1、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所有在职员工/临时工入职者、离职者资料、奖罚、晋升、调动、调薪、培训记录等单据的人事系统录入归档、出档;
2、制作每月人事月报表;
3、各部门间沟通、处理上司临时安排的事务。
招聘和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偏重质量。
考勤和劳资工作的重点是偏重数量。
二、目前一些劳资工作的衔接情况:
1、入职工作衔接情况:
⑴()电话通知入职,登记、填写、交待办理程序与相关福利待遇情况--
⑵()办IC卡、工卡--
⑶()签合同、办社保--
⑷()入人事系统、五大中心,对每一份入职资料进行整理,制作员工档案明细目录。
2、离职工作衔接情况:
⑴()面谈(填《离职调查问卷》、《离职面谈记录表》、登记《离职人员名单》),给《离职审批表》--
⑵()收面谈问卷和离职表,登记,开退保证明,上递审批--
⑶()收退保证明和离职表,给离职者《工作移交表》,办理离职--
⑷()核算考勤--
⑸()离职入系统,原始资料抽出归档。
目前的分工情况,没有清晰的思路,导致了衔接多,内部沟通时间损耗多。衔接越多,效率越低,出错率越高。这是部门工作的一个性质。
三、人事部人员工作内容调整建议
调整思路:招聘、培训工作做专,以提高质量;劳资、考勤工作分清,以提高效率。
具体调整建议:
1、劳资专员一--在职人员劳资关系处理
⑴审核与办理各类人事处理单,包括奖罚单、晋升单、调动单、调薪单等;
⑵人事档案管理,包括入职者、离职者资料、奖罚、晋升、调动、调薪、培训记录等单据的归档、出档;
⑶协助临时工、保安的招聘工作。
2、劳资专员二--入、离职人员劳资关系处理
⑴办理入职与转正;
⑵合同的签订与续签;
⑶办理社保与公积金;
⑷离职与退/转社保和公积金关系。
⑸工伤与医疗事件的跟进与处理。
工作衔接与工作量分析:
㈠入职工作(33分钟)
⑴接收招聘专员给予的可确认入职的职位申请表--
⑵通知入职事项--(3分钟)
⑶填相关表、交待办理流程--(10分钟)
⑷办理与发放工牌、IC卡--(15分钟)
⑸签订合同--(5分钟)
⑹交档案管理者
㈡转正工作(20分钟)
转正人员跟进,向部门递交转正单,办理转正
㈢社保、公积金办理与转移(3天)
㈣离职工作(11分钟)
⑴接收面谈者递来的面谈问卷及用人部门递来的离职审批表,上递审批--(1分钟)
⑵离职流程交待与办理--(10分钟)
⑶交考勤专员结算考勤--
⑷考勤专员交离职档案给档案管理者
办理一个人的入、离职、转正手续约耗时64分钟。
假设每月有100人办入、离职、转正手续,每天用6小时办理(另有1小时接电话,1小时会议、部门沟通、休息),每月实际工作日为24天,则:
3天+64*100/60分钟/6小时=20天
20/24=83%,根据80%饱和工作量原则,此种安排的工作量适宜。
根据此岗设计的工作内容,要求胜任者办事严谨、仔细,灵活性要求不高,同时有一定的对外活动能力。其中的转正若跟进不及时,根据新劳动法,容易引起劳动纠纷,所以对"严谨"的要求最高。
以上分工方式能最低限度的减少内部工作衔接,减少多余的内部时间损耗,提高工作效率。预计此种分工方式能使部门内部劳动时间节约10%左右。
根据目前人员状况,阿蓉更熟悉公司历史与运作,结合目前她的工作内容,接手在职人员劳资关系处理会相对比较适合;
工作认真、仔细、上进、好学,建议接手入、离职人员劳资关系处理。接手新工作内容,会进一步带动她的工作积极性。
3、目前有、负责招聘工作,如果需要把职业态度培训、情商培训、压力管理训练、职业心理训练、职业生涯心理辅导、拓展训练等课程开发并独立讲解,则需招聘一名有资历的培训专员。
四、入职签批流程调整建议
目前的入职签批要求是:
A、通知来面试时要求带齐照片、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部分岗位必须要简历)(实际操作中,经常有人带部全或忘记带,而且很多服务员和保安应聘者是不约而来,更不能保证其能带齐证件过来);
B、录用后,通知被录用者准备好照片、证件复印件,办理体检表或健康证(本地的过来交,外地的传真过来),然后上递由蔡总审批;
C、审批下来后,通知过来办入职手续。
从录用通知,到交健康证,最短需要2、3天;从上递吴总审批,到通知来办入职手续,需要的时间不确定,最短也要2天。为办入职,很多人往人事部跑两次。
调整建议:
人事意见范文2
1、进一步提高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想认识。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深刻认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率先崛起的重大意义,切实担负起人事部门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想民营经济之所想,帮民营经济之所需,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要,消除人事人才管理体制和政策方面的障碍,为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人事人才服务。
2、把为民营经济服务作为人事人才工作服务重点之一。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拓展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内容,在人才引进和培养、人事、职称评审、信息服务等各个方面,切实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3、积极探索人事人才工作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人才工作为民营经济服务的运行机制,着力在价值取向、政策导向、工作机制和环境营造上下功夫,使人事人才工作为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智力
4、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人才需求情况,定期举办人才招聘会,积极帮助民营企业招聘急需的专业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
5、各级人事部门每年要组织民营企业到各类大中专院校宣传、推介企业人才政策和环境,招聘优秀应届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
6、民营企业在重点项目和产品研发上需外国专家帮助的,各级人事部门要通过柔性流动的办法,为其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大民营企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
7、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省内外著名高校、人才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养合作制度,开展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每年培训1-2期。
8、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牵头,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研修班,开展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水平。
9、加大民营企业优秀人才选拔力度,使民营企业优秀人才进入我市“311重点人才工程”等不同层次的数量逐年增加,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科技水平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
10、在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定范围的基础上,在民营企业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有关部门均一视同仁予以受理。
11、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考试,可由代管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12、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应聘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13、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由市职称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职称可实行认定制。
五、努力做好其他人事人才服务保障工作
14、凡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资料、手续齐全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做到随到随办,热情服务。
15、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服务,并协助做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对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人事费减半收取。
16、积极通过**人事人才网、**人才在线等媒体,及时促进和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人事人才政策、招聘需求、中介服务和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
17、建立与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市人事部门将确定30家重点民营企业作为主要联系对象,有关文件直接发至重点联系点,适时召开重点民营企业人才工作座谈会,并实行定期上门走访服务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政策指导,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18、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各级人事部门在接到民营企业有关人事人才服务方面的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19、设立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热线电话,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咨询、疑难问题解答、人才举荐等服务。市人事部门设立的热线电话号码为(**)**。
人事意见范文3
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指基本制度、基础资料、基本功训练和信息化建设,即“三基一化”。
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持政策和工作连续性、确保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推进的实际需要;是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力措施;是促进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人事人才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区各单位高度重视人事基础工作建设,把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基本制度建设、基础资料积累、基本功训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我们当前的基础工作还有一些差距。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基础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事基础工作的目标
1、基本制度健全,要做到工作职责清晰,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具体,工作运转规范有序。
2、基础资料完整,要做到重要工作及时建档,历史资料有据可查,辅助材料相对齐全,基础数据全面准确。
3、基本功扎实,要做到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全面,相关法规政策熟悉,基本技能熟练,具有较强的办文、办事、办会能力。
4、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要逐步实现业务工作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二)加强人事基础工作的主要任务
1、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使机关日常工作有章可循、高效有序。加强制度的清理和完善,及时进行补充修订,确保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已建立的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基础资料积累。坚持“谁办谁建、随调随有”,对本单位下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等各类文稿资料,以及文字、音像、实物等,进行整理保存。对各项主要业务工作的历史沿革、现实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等资料,注意及时收集、研究、整理。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基本情况,要做到全面采集、定期更新。
3、加强基本功训练。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着力提高人事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学习能力,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完成涉及本职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料,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计算机操作、公文写作、普通话、硬笔书法等基本技能的训练,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4、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办公局域网,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依托**政务网,建成智能化的办公应用平台,不断提高人事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依托人事局办公网站,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数据库建设,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干部、工资管理、人才市场等人事人才工作基础数据库建设,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三、加强基础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人事基础工作检查。各单位可根据“三基一化”的要求,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自查,找出差距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区人事局每年年底进行人事基础工作检查,促进各单位人事基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检查的内容包括:基本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准确,工作人员基本功是否扎实,是否能较好地适应本职岗位的要求,办公自动化和数据库建设是否适应推进工作任务的要求等。
(二)加大人事干部培训教育力度。各单位要注重人事干部的培养,有计划的安排人事干部参加区人事局组织的各类培训。区人事局定期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重点培训人事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区人事局还将采取召开座谈会、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形式,加强人事干部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人事干部公道正派,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继续组织开展人事干部业务达标考核活动,将单位人事基础工作建设情况作为考核人事干部的重点,纳入考核的内容。不断提高人事干部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业务精、素质高、风气正的人事干部队伍。
(三)加快人事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区人事局办公网站,及时公布人事政策、人事信息、办事程序、办理结果等政务公开内容。依托“**区政务网”,完善全区统一的工资管理数据库和数据网上传输系统,在市内六区率先实现全区范围内的工资网上管理,实现全区各级各类人才数据库的互联、互通,人才数据的网上采集和分析。
四、加强基础工作的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单位要把加强人事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单位实际,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开展工作。
人事意见范文4
(一)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要根据本市人事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围绕与人才和用人单位关系密切、社会关注的工作和事项实施。开发与应用并举,成熟一项,应用一项,通过应用促进人事系统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
(二)统一规划,共同建设。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必须按照国家和人事部标准,统一规划,共同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推进。
(三)资源共享,安全保密。本市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信息化建设要求,从全局出发,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实现共建共享。要严格遵守国家、人事部及我市有关保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的安全。
二、目标与任务本市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以“三网、两库”为基本内容的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框架,逐步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主要任务是:
(一)大力加强网络建设1、优化改造外网,提高网络性能。开发完善由市人事局主办、各级人事部门合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人事人才服务,并与国际互联网联接的门户网站一一“中国天津人事信息网站”(外网)。20*年基本完成现有外网网络的优化改造和设备增容扩容,进一步提高运行速度;完成中国天津人事信息网网站主页改版升级工作,完善和丰富服务功能,并实现人机查询。
2、建设专网,实现人事系统内部互联。利用二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以天津人事信息网站为中心,市人事局与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联接的、适应人事人才工作业务需要的“人事系统业务资源网”(专网)。专网采用Internet技术搭建高速网络平台,用户使用专用电话采取拨号形式上网,专网与外网实行物理隔绝。
3、建设局域网,实现机关内部互联。20*年完成市人事局机关内部“业务办公网”(局域网)建设,以天津人事信息网站为中心节点,联接局内各处室,形成市人事局机关各部门之间互联的局域网络。各区县人事局也要努力创造条件,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推进本单位局域网建设。
(二)建立和完善人才、人事信息资源库1、完善人才信息资源库。从20*年下半年开始,对现有全市人才数据库进行全面更新升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家、“131工程”人选、留学回国人员及人才市场存档人员等人才信息子库。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库的更新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人才信息资源库的指标体系,使各项信息更为及时准确,为加快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和完善人事信息资源库。加快建立以人事人才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人事信息资源库,将本市已出台的人事人才政法规进行分类建库,并不断进行充实,为各类人才、用人单位了解和使用提供良好服务。
人才、人事信息资源库建成后,要做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确保库内各项数据和信息准确,方便使用。
(三)加快推进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实现人事人才工作信息化,核心是要加快推进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各级人事部门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结合实际,搞好系统硬件建设,配置必要的设备,保证系统运行要加快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市人事局年内将推出集信息采集、存储、输入、为一体,并可处理相关人事业务的“人事管理系统软件(TJPMIS)”,20*年逐步在全市推广。要认真做好各类人事人才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不断丰富系统的服务内容,为人事人才工作的各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要加强系统的应用,市人事局将对能在网上的各类信息都进行网上,对能在网上办理的各项业务逐步实现网上办理。20*年底前市人事局将在专网上实现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申请、工资统发、人才引进的网上预审,并在局域网上启动网络办公系统处理日常行政事务,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在中国天津人事信息门户网站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二级网站或主页,开发人事人才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是人事管理工作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提高人事管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市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
人事意见范文5
一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的人事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在教学科研学术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学院利益的工作。
二企业编制人员管理企业编制人员系指人事部门认定的在职在岗企业编制人员。
工程训练中心实行经费全额包干原则,其各项收入一部分用于支付其教学生产开发等费用,另一部分用于支付其人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包括各种保险公积金等)。各项支出应控制在其收入限额内,不得超支。
其他企业编制人员经费,每年年初参照科研编制人员的定编费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学院账户,用于支付本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公积金等)。逾期不能划拨经费的,停发其工资和奖金等,并视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
企业编制人员应与学院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参加相应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考核,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拒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做出进一步处理。
三自筹工资编制人员管理自筹工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学院,暂无固定工作岗位或岗位落聘的自筹工资人员(简称自筹人员)。
对院聘自筹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其各项经济待遇。
自筹人员应与学院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参加相应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考核,并按规定享受学院有关待遇。拒不接受管理的,学院有权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除名。
对长期脱岗的自筹人员应尽快办理调离手续,并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各种福利保险等费用,对不同意调离又拒不返还相应费用的,学院可上报学校人事部门,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未经学院同意,在外工作或出行期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人身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
四其他人员管理(包括停薪留职流动编制等人员)在不违反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其数量。
人事意见范文6
一、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
(一)完善《*市就业援助证》申领范围。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领《*市就业援助证》:(1)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人员)。(2)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人员)。(3)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人员)。(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经认定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原持有的《*市就业援助证》自行失效。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以每人每月6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2)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3)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助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四)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2)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编外用工公益性岗位,由主管单位负责,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执行,由主管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安排。(3)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人员就业。(4)物业服务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加强《*市就业援助证》申领及使用管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健全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完善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和协查系统,严格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加强《*市就业援助证》原件的核实和审查,并及时在《*市就业援助证》原件上进行标注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在*市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申请享受除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待遇。
(六)加强新老城镇就业政策衔接工作。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政策按本政策意见规定执行。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继续享受,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完善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帮扶制度
(七)加强新增劳动力就业的公共服务。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建立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协作机制,完善新增劳动力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为新增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劳动事务等免费服务。
(八)落实大学生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新增劳动力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社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就业。加强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提高创业能力,实施小额贷款、相关费用免除等优惠政策。办好大学生创业园,积极发挥其孵化作用。强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创业导师每结对一名大学生或一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给予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每指导大学生在工商注册开业1家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绩效奖励。创业导师提供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开展的专项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0元的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对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作用,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九)深入实施大学生实训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新增劳动力就业见习和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和创业实训。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和高校主导、专业机构服务”的模式,建立市级大学生实训基地,各区、县(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提高新增劳动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区生源毕业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见习和企业实训基地见习、实训的,给予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对见习和企业实训基地,按见习、实训人数给予训练费补贴。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规模作用。
(十)鼓励新增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生源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在杭就业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用50%的补贴,最高每人20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市紧缺职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生源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创业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其中*生源的学生取得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或SYB培训、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市区户籍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培训期间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
(十一)加强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的政策扶持。对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完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引导我市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申领《*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4*0人员、部队复员转业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畴。
(十三)引导和帮扶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对免费成功介绍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市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招用主城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4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对招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和户籍所在区、县(市)分别承担50%(其中,属*市“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市级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全额承担)。鼓励和引导各地投资开发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有关优惠政策。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农村低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十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生活就业工作。加强农民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市和各区、县(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农民工工作网络,为集中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在杭生产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八个有”目标,努力营造“新*人”在*就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创造城乡劳动者公平就业环境,采取更为优惠的举措,加大“新*人”就业服务和培训力度,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户籍人员同等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农民工培训、就业一体化。
四、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制度
(十五)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一条龙”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特别是加强对创业主体在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十六)实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扶持政策。(1)对符合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2)登记失业人员个人提供劳务或创办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最高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4)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其他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5)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园建设。各地要加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放宽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鼓励创建创业园区,为进园创业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提高创业稳定率。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按规模每年给予主办方5—1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完善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基地和专家援助服务的长效机制。
(十八)创新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以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上浮增加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按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的标准据实给予贴息;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据实给予50%的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展期不贴息。
(十九)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扶持奖励力度。(1)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创业。(2)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3)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对上述人员在营业证照有效期满1年时已带动3名及以上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五、完善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
(二十)切实加大职业培训力度。研究制定*市职业培训行动计划,鼓励劳动者和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和其他新增劳动力、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以创业培训带动就业,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以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构建办学条件好、工种覆盖全、培训质量高、就业渠道畅的定点培训机构网络,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支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鼓励开展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新工种的培训业务,拓展培训面。按照《*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培训消费券作用,促进困难企业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杭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转移到*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学历提升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并为企业储备技能人才。
(二十一)完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办法。(1)适应性培训补贴。每人补贴50元。(2)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培训后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其他行业规定的证书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在杭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杭就业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费50%的补贴,最高每人13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市紧缺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3)创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补贴。(4)定向和订单培训补贴。参加定向、订单培训,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项目在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范围之内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规定范围以外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5)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年一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十二)完善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奖励办法。健全培训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实行培训鉴定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对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技能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按每班次培训补贴总额的10%的奖励;培训后就业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的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对经批准开展的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奖励标准再提高10个百分点。同一个培训机构当年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为10万元。
六、完善就业保障制度与措施
(二十三)完善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要健全完善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地应把统筹城乡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各级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把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五)完善就业再就业经费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经费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资金满足实际需要。要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质量,简化政策操作手续及资料,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及用人单位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要积极推广“就业货币”制度,创新扶持办法。
(二十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负责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向劳动者免费发放浙江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七)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结合“春风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完善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十八)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大学生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计,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应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引导,对不裁员、不减薪和增加就业岗位较多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