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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法实施条例范文1
招投标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对规范招投标市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文结合单位实管理的问题对招投标实施条例的作用与意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 招投标 问题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11年底被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条例》针对于当前我国在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针对于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违规招标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针对于在实践操作中易发现问题的细节问题进行了细化,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与完善,进一步保障招投标领域的公开公平公正,以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实施条例》的,对于进一步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细化。对于相关行业在招投标工作中应把握的工作重点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防控环节,以防范法律风险。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风险防范”的意识人也逐渐加强,这是人们所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对于规范中国的招投标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工作中的设备采购量较大,因此公司内部拟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了管理。《实施条例》的对于公司招投标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公司为此对于《实施条例》进行了研究解读。
1.关于工程定义的细化
《实施条例》对于工程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在《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提供的各种货物与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为了工程建设所必须的组成部分,包括工程进程中所要求的设备材料等。
2.招标文件禁设最低投标限价
《实施条例》在招标的细节上做了很多的细化并增补了很多的规定,如在第23条的招标规定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如有必要,可根据招标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但为了保证最高限价设定的公平性与可衡量性,要在设定最高限价时明确计算的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够帮助投标人在统一的计算方法与口径下来进行计算,以确保所有计算口径与项目是在同一标下进行的,数据有一定的参考性。对于招标人来说,可以根据需要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但在操作中不可规定最低限价,以保证招标人的利益。同时新增了关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明确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费用、提交时间,并明确了如果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何时提出,以及投标的有效期限及投标保证金等相关的明文规定。
3.实施条例不允许下属单位投标
《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原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外,增加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投标人回避制度等。在第34条规定,投标人如果与招标人可能存在着利害关系,对于招标活动的公正性有一定的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人个不得参加投标。同时,如果是一家法人或企业单位的不同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单位的人或属于投一机构控股管理的单位不能同时参加一个项目或者同一标段的投标活动,以免对于招标工作产生影响 。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背景下的企业招标管理问题探讨
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实施条例》实施的背景下,对于企业的招投标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中的控制要点切实地解决好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操作中应围绕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1.加强招投标管理,不设定最低招标价格
在招投标工作中,要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及《实施条例》相关文件规定来制招标书,不可在标书中设定最低招标价格。
2.加强合同管理,做到合同内容的严密性、规范化
在要招标工作中加强对于招标合同的管理,要做到合同内容的严密性、规范化。一是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合同的条款内空,要与招标是的公司、内容与条款内容都相一致,确保严谨、合理的按招投标内容来进行。
3.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目的是对投标人进行把关,设立准入标准,根据公司招标项目的情况来选择与指标内容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确保中标人能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招标项目的进度,这对于工程能够顺利完工影响重大,因此,要进行资格预审,调查投标人的情况,必要时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确保招标工作的效果。
4.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评标
招标的目的即为用最适宜的价格获得最高品质的服务,为实现为企业节省资金并获得最佳的供应商的服务,在评标过程中要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进行评审,以选出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而且价格最适宜的有实力的企业来做为供应商提供服务与产品。在评标的过程中,不能单纯以价格做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要综合供应商的实力与技术服务能力,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进行。
5.合理划分标段
在划分标段时,要注重标段划分的合理性,不能把标段划分的过小,在管理中的管理成本较高,管理效果也难保证,也不可划分的过大,一次性发包,这样对于招标企业来说有一定的管控风险。要以利于施工企业独立施工为原则,本着即有利于竞争,又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
参考文献:
[1]叶义仁.建设工程发包(施工)[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2]顾祖惠.上海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务[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招投法实施条例范文2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