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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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

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范文1

一、《条例》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条例》细化和规范了招投标各环节的操作,是对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体系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系统提升。自2000年《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方纷纷出台法规和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然而,由于受自身行业和地域的局限性以及规章的实施力度有限的影响,这些法律法规难以起到整体的规范作用。同时招投标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产生了很多新问题,亟需国家在行政法规层面加以指导和规范。此《条例》的出台可谓适逢其时,它系统总结了目前住建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为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招投标的通用做法和最佳实践,加以归纳提炼,从而明确了应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要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比如关于邀请招标的必备条件,《招标投标法》中只有第十一条简单规定了“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如何界定为“不适宜公开招标”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各行业的规章规定也不统一,《勘察设计条例》(发改委等令第2号)规定有三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计委等令第30号)规定有五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令第27号)规定有三条,而本次的实施条例将其总结归纳为两条:“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既涵盖了目前各部门规章中的普遍原则,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与此类似的还有《条例》第九条关于“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的五条规定,第五十一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废标条件”的七条规定,兼顾了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与招标投标法相比,《条例》还单独增设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这一招投标环节的相关细则,构成了完整的流程链条。

2、《条例》总结了招投标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成果和良好实践,积极倡导与国际惯例接轨。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入世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些国际采购的通用做法也逐步在中国得到推广。比如《条例》第三十条的“两阶段招标”,一直是一些复杂项目招标的惯常做法,也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主要招标采购程序之一,效益十分显著,但一直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认可,此次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将为两阶段招标法的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又如第二十七条提到的“最高限价”、第二十九条提到的“暂估价”,结合2008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就能看出国家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尽快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方面的良苦用心。

3、《条例》注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政策方面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比如《条例》中对于“资格预审”环节的规定,不但提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一新概念,而且又明确了“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人应重新招标”,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时间和答复时间等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资格预审环节的重视;又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一环节,《招投标法》未提及,相关的法律文件涉及的也较少且不具有普遍性,此次《条例》第54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对于保障招投标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因故不能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外,除了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候选人外,还可以重新招标。”这就体现了对招标人定标权的尊重,赋予招标人一定的操作灵活性,有利于保证招标人采购目的顺利实现。

4、《条例》针对招投标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和种种不正之风进行了相关细化规定。长期以来,招投标行业逐渐沦为滋生腐败的高危地带,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串标围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行业名誉。此番出台的《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相关规定,其中最有价值的就是将各项规定细化和充实,比如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规定等,最大程度的细化了上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下一步整肃招投标市场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领域种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频发,背后是有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的。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的低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正是由于犯罪成本如此之低,才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此次《条例》第六章花了整整十九条的篇幅对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描述,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这些规定不仅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而且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将对进一步利用法律武器打击招投标市场的违法乱纪现象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从《条例》看中国招投标发展的方向

从本次出台的《条例》来看,国家将进一步加快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增大公开透明的力度,积极营造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招投标环境。在深化招投标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条例》明确提出了招标机构和招标职业资格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将逐步规范市场准入和职业门槛,深化中介市场改革,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国家将大力倡导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将建立完善诚信体系与提升社会的道德伦理相结合,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和实效性。国家还将积极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模式改革和形式创新,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开放性、交互性和普及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设计只是第一步,《条例》的相关规定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同其他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联动,后续配套措施迅速跟上。《条例》出台后,一方面要注意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对相关条文和政策进行宣传和普及,强化法律意识,形成认真学习、主动执行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各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应对涉及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等进行系统的梳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同时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另外,从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的情况来看,继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了第一批指导案例以后,国家已经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准备适时向社会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也将为《条例》的实施以及相关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共同构成完整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四、结束语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国家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法》做出的最直接的诠释,它将《招标投标法》中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招标投标行为明晰化、行政管理统一化、职业资格公开化,必将对中国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精神,将是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中国招投标行业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招标文件;模板;高校招标;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0-0212-02

一、问题提出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积极扩大办学规模,各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办学资金投入力度,以求抓住这一历史性发展机遇,加快发展,不断壮大。招标采购因其自身具有的多种优势,已为高校普遍使用,成为高校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采购质量的主要采购方式。现有的高校招标采购主要分为仪器设备、修建改缮工程,但由于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使得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分布在各个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同类型的招标采购工作,内容应该是大相径庭,但实际的高校招标,招标文件内容是五花八门,作为招标部门,需要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不断地进行解释,供应商对招标活动提出更多的质疑,招标文件的规范性模板对招标工作的重要作用亟待解决,真正发挥招标采购方式的优越性对高校招投标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标文件模板作用分析

高校的招标标的金额相对较小,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但一般的高校招标职能部门设置多样化,给招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制定具有统一的招标文件模板必将对高校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主要的作用如下:

(一)提供招投标文件范本套用功能

用户老师在制作招投标文件前,可根据项目类型选择一种范本(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统一制作)。该范本对招投标文件通用格式进行定义,用户只需根据目录结构导入(或直接生成)相应的内容即可,技术部分一般主要由用户老师填入,设备科进行审核,商务部分,由招标办公室依据具体的工作安排填入,这样可以有效的预防应操作原因造成招投标文件缺漏信息问题。提供模版数据生成功能,投标报价、各项规费等常用数据填写在模版数据中后,在标书文件对应位置可自动调用相应数据。

(二)重要内容设置功能

重要内容指的是招标项目中的关键信息或要点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响应并说明的部分,可以是一个也可以生成好几个。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时,都涉及到重要部分的设置。招标办公室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可通过这种设置功能,指定某些章节为重点内容,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指定投标文件中哪些章节响应哪些内容。评标时,系统也会自动将每个投标人的应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对应,方便评标专家评审。从整个招标流程来看,建立具有现成的招标文件模板,无论是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的会审、招标文件的发放,还是开评标过程中,相关表格的制定以及评委对招标的评审,均能提供内容的设置功能,确保整个招标流程的科学性、防止漏项等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三)减轻招标工作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普通高校,除了校外招标,校内招标至少一年有200多项,涉及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经调研,某高校近四年仅仅寒暑假期间共招标项目每年有四十多项,承担着较多的发放招标文件、主持组织开标会议等任务,针对每个项目均进行招标文件现时制作,必然会耗去更多的精力,有了规范的招标文件模板,无论招标办公室,还是具体负责的各个项目管理部门,均可以直接将技术指标进行修订,对于商务部分更是直接填入相关的时间、要求等,有的放矢地开展招标工作,必将会减轻招标工作量,有效地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四)有利于加强招标全过程监督

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为保证招标活动公平、公正、阳光操作,高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集党的纪律检查和校园行政监察于一身,是学校的专业执纪监督部门。从招标制度的设计和投标功能的实现来看,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更有利于激发各参与主体的监督意识,调动监督积极性,促进招标工作健康开展。招标监督可以概括为一种由多部门多人员共同参与、共同配合的整体监督,建立有标准化的招标文件模板,增加监督类的条款,可以有效地防止人为地进行招标条款变更,也能较好地控制招标以后在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三、提高模板质量建议

(一)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的,是向所有投标人表明招标意向和要求的书面法律文件。它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是招标人回复质疑和相关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人验收的依据。招标文件模板的编制,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要坚持科学性及合理性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反映招标人的需求,做到系统、完整、清晰、准确,使投标者一目了然。

(二)模板进行有效的分类

经统计,某高校招标项目包括所有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后勤总公司大宗食品采购、图书教材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依据标的大小分类,2012年标的40万元以下的148个,40万~100万元的35个,100万~200万元的15个,200万元以上的11个。按项目属性分类,基建修缮类74个,设备家具采购类68个,其他项目采购67个。

由以上的统计,可见招标文件的设置依据现有高校的特色进行有效的分类,当前,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类,一是仪器设备采购类,一般能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50%,二是维修改造工程类采购,一般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30%,三是家具及其他采购类,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20%,模板编制中,至少依据这三项建立起相适应的招标文件模板。

(三)各项条款要清晰

一般的招标文件主要涉及的有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两个组成部分,既然是招标模板,作为商务条款要充分考虑到付款条件、质量保证、货物的交货期、工程的工期等,既要照顾到招标人的风险控制,同时也得照顾到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技术条款部分不仅做到技术要求能保证三家以上的竞争性,而且要做到品牌要求的同档次性,对于高于或者等于其档次的产品欢迎其参与投标之类的条款,体现出公平性。

(四)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作为招标模板,要将其每一种评标办法进行罗列,并标示其适合的招标类型,以便于每次制定招标文件时选用最有用的,然后直接删除不用的评标办法。模板中对于每一种评标办法要进行全面的罗列并分析其适用性,要全面收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筛选并审定适合于采购人的有效评标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分评标指标的功能大小,将拟定的评标指标向采购人征求意见。

(五)模板的使用充分体现人性化

招标模板是标准化的内容,而招标过程在不违背招标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灵活操作,对于每一次资质条件可以依据具体项目作出要求,对于每一种招标类型都应该选用不同的评标办法,这点在招标文件模板中应该充分体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味地直接拿来用之,否则将适得其反,发挥不了模板最主要的作用。

招标工作现有阶段仍然处于一个摸索着前进的过程,整个国家范围内除了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实施条例外,各个省份都建立有自己的实施条例及规范性文件,可谓是五花八门,各个高校只是借鉴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地方政府规范,各自开展有高校特色的招标工作,而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招标文件模板,但笔者以上的分析发现,招标文件模板对于高校招标工作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将其列入国家及地方或者高校的相关招标管理规定,必将对于高校工作的发展起到一个质的飞跃作用。

参考文献:

[1]郭磊,陈德帅.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浅析[J].价值工程,2011,(03).

[2]青.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J].中国招标,2010,(15):12~16.

[3]张永清.企业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下半月),2012,(9).

[4]陈招才.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控制之我见[J].中国招标,2006,(32):42~46.

[5]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招标采购专业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依据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真正明确,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森林法》、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征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府厅字[]47号)为依据,从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搞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宣传,大造舆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标语、宣传广告等媒体和宣传手段,在广大城镇和农村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地保护管理法规。同时,要教育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中尽可能节约林地,确需使用林地时,要依法取得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对年8月以来发生的征占用林地进行调查,并对非法征占林地项目逐项登记;对年以来发生的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进行逐起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征占林地的审核和审批。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这次专项整治,使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保护林地和森林资源的意识,增强全民保护林地、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提高基层领导干部保护林地的认识,增强保护林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保护林地,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促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工作,依法共同管理林地,保护林地。

三、组织机构

为使这次整治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使整治卓有成效,县里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钟剑明同志担任。县林业局局长、县土地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副局长、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全县拟进行清查、处理、规范的建设项目,及时提出明确意见,报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以确保整治活动达到支持全县经济建设发展大局、规范依法行政,不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等目的。

四、主要内容和时间

1、内容

㈠对年以来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按“未审未批”、“未审违法批准”、“越权审核”、“少审多占”、“先占后审”分类,逐起调查登记(见附表二)。

㈡对清理出来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未来得及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到林业主管部门补办审核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省政府府发[1996]30号文件规定标准交纳;县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建设项目,按市委市发号文件规定标准交纳。

㈢对农村居民建房,未办理审核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并按市政府市府发号《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及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㈣对清理出来的其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分门别类逐个处理。“未审未批”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联合进行查处。处理后允许继续征占用林地搞建设的,仍要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未审违法批准”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先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取得支持。然后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限期补办审核手续,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越权审核”的,要限期到有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补审。“少审多占”的,多占部分按未审规定处理。

2、时间

按照上级的要求,这次整治工作要在10月中旬结束,时间紧、任务重。要集中在8、9、10近三个月的时间,分阶段完成整治的所有任务。

第一阶段(8月1日至15日):宣传发动阶段。广泛宣传林地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革和保护林地及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大造专项整治非法征占林地的舆论。

第二阶段(8月16日至25日):清查阶段。组织专项整治队伍对各乡(镇)年8月份以来的开发建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属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要逐项进行登记(详见附表二),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详见附表三)。

第三阶段(8月26日至9月25日):处理阶段。对非法征占林地的案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对照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要补手续,该补交费用的要补交,该实施处罚的,要进行处罚,并将查处结果汇总成附表四。对少数典型的非法侵占林地的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从严查处。

第四阶段(9月26日至10月5日):规范阶段。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肩负着保护管理林地的职责。为使我县今后的林地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和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凡是占用林地建房、修路、开采矿藏和其他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有人“未审先批”,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阶段(10月6日至10日):检查总结阶段。各地对这次整治活动要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并附上表二、表三、表四,于10月中旬前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范文4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用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县政府决定,从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逸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查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更加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屈建伟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检查。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镇、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县公安局协助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逸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维护社会秩序;县住建局参与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配合县人社局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总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各镇负责对辖区用人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

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慈善立法;集中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陆中宝,南京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1167

[中图分类号]D92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1-0142-04

面对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慈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之间的落差,慈善立法日益成为众多有识之士讨论和吁求的共同话题。这些话题集中反映在慈善立法的方方面面,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先制定一部慈善基本法,为整个慈善领域的法律规范奠定基石,理顺慈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构筑理想的法律体系;但也有许多学者提出当前制定慈善基本法条件不够成熟,应先制定一些单行法条规制慈善事业,再考虑制定一部慈善基本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不但决定框架下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合理定位,也影响到与慈善组织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

一、慈善立法现有的主要模式

立法模式在不同的部门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我国民事立法中就曾经出现集中立法模式(法典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单行法模式)的争论,在法典模式之下又出现过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争论…。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分散立法模式(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专篇专章模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形式较为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单行立法模式(或称法典模式,采用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所谓慈善立法的模式,是指在慈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一般是指慈善法以何种形态作为其表现方式。借鉴其他部门法学对立法模式的分类,本课题将国际慈善立法的模式在学理上归纳为集中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两类。

(一) 集中立法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又称综合立法模式或统一立法模式,是指国家或地区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慈善法作为慈善基本法,全面规定关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各项制度的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集中在一部法律中综合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各种制度。慈善基本法内容比较全面,一般包括了定义、登记注册制度、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内部治理结构、慈善管理机构、税收优惠、法律责任和罚则等内容。其法律名称一般为“慈善法”、“慈善事业法”、“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慈善与慈善组织法”、“慈善事业和慈善活动法”等。

在慈善基本法之下,还可能存在几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辅助。因为慈善基本法是最近几十年才发展起来的,学术研究和立法技术尚不够成熟,还不可能制定得细致到无需其他法律予以辅助的地步,更何况即使是历经几千年发展而高度全面的民法典也不可能巨细无遗。例如,新西兰除制定有统一的《慈善法》外,还辅以《关于慈善收费、表格及其他事项的管理办法》《慈善法案生效法令2006》《宗教、慈善及教育信托法》《慈善拨款法》《医疗和慈善机构法》《慈善信托法》等;新加坡除制定有统一的《慈善法》外,还辅以《慈善事业收费管理办法》《惠益外国的捐赠管理办法》《募捐申请管理办法》《大型慈善事业管理办法》《慈善机构注册管理办法》等。

(二) 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又称分别立法模式、单项立法模式,是指在多部法律中分别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各方面制度的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没有一部比较全面的法律作为慈善基本法,存在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不同内容的多部法律。每部法律的内容均不够全面,一般一部法律只涉及对慈善法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制度的规定。只有把多部法律的内容综合起来,才能够得到关于慈善法比较全面的制度。分散立法模式下慈善法可以首先分为慈善组织法和税法两大类,慈善组织法和税法又分别由多部法律组成。

相关内容一般被分别规定于或适用于以诸如“社团登记法”、“基金法”、“非营利组织法”、“财团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遗产与赠与税法”、“不动产税法”、“信托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中。

目前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在数量上仍占据优势,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但采取集中立法模式的国家在逐步增长之中。如英国、俄罗斯、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都有自己的慈善基本法。综合性的慈善基本法都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产生的,而且大多数是在2l世纪制定的,这说明集中立法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是一个趋势。

二、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现阶段我国并无慈善领域的统一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特别法和行政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等特别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程序,提出了鼓励公益事业捐赠的有关措施,规范了捐赠、受赠行为和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促进了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毋庸讳言的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仍然滞后于慈善事业的迫切需要,已经成为制约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 慈善事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理想的慈善法律体系必须具备效力等级明确、法律规范协调、配套制度到位等特征。但遗憾的是,目前慈善领域的立法与此尚存在距离。一者,现有的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导致适用法律困难;最为典型的就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间存在冲突。二者,从目前的慈善组织的法律体系的位阶来看,从位阶最高的宪法直接跳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现了法律位阶的空缺,应该有一部基础性法律相衔接,以实现宪法的规定与政府对社团管理之间、立法逻辑与监管逻辑之间的合理安排。三者,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到位。例如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公益事业主管机关等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予以落实。

(二) 《公益事业捐赠法》无法通过修改满足立法需求

在现有与慈善相关的立法中,《公益事业捐赠

法》被视为慈善领域有代表意义的法律。其考量主要在于捐赠环节,关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其他问题尽管稍有涉及,但是毕竟未能毕其功于一役,恐难以适应公益或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

1.《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公益捐赠环节。如果仅仅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依然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如果通过修改将慈善领域目前所欠缺的制度都予以涵盖,那么就必须对此法的调整范围进行调整,而这会使《公益事业捐赠法》名不副实,需要考虑易名问题。

2.公益事业捐赠法中使用“公益事业”的表述并予以明确界定。但是“公益”这一概念无法将政府置身事外,因为“公益”概念是相对于私益而言,政府在公益中要承担有关责任,依然会导致政府在社会事务上的角色错位。换之以“慈善”的表述,凸显慈善的民间职能,将使政府的职能更为明确。

3.《公益事业捐赠法》无法涵盖慈善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基金会等公益或慈善组织的监管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明显超越了“捐赠”的框架。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问题完全应该是组织法的问题,放在“捐赠”的框架下不合逻辑。更进一步的就是,由于无法涵盖组织法的内容,相关支持扶持政策也只能及于捐赠人,而无法惠及受赠的慈善组织。这既不能与现在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挫伤广大慈善组织的积极性。

通过分析,《公益事业捐赠法》存在诸多难以修订为一部覆盖整个慈善或公益事业的基础性法律的问题,因此必须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一部新法一《慈善事业法》。

三、国际慈善立法模式对我国之启示

(一) 制定综合性慈善基本法符合国际慈善立法趋势

德国、日本由于其民法典统领下的民事主体制度相对完善和发达,有关税法对慈善组织、慈善捐助活动的税收优惠措施规定较为具体,能够从慈善活动主体、活动规则、引导措施等方面为慈善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例如,德国慈善立法主要有三部分:涉及慈善机构的组织立法(组织法);涉及慈善机构税收优惠的立法(税法);涉及其他具体问题的立法,如筹款、群众集会、福利组织等。1998年之前的日本慈善立法分为组织法和税法两部分,《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制度和特别法对特别公益法人的专门规定为慈善组织奠定了法律基础;日本的税法则规定了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

但这种传统的非综合慈善立法模式为慈善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是否需要变革,则完全是一个政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到一国的特定经济、文化、政治、历史传统等国情,而非一个纯粹的立法技术判断问题。因而,是否继续保留这一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也有所反思和变革。例如,日本过去没有关于慈善的统一立法,属于分散立法模式,但1998年《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的出台,专门详细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税收优惠等问题,弥补了分散立法模式的不足,使日本慈善立法的模式开始逐步走向综合立法模式。

就英美法系而言,应该说制定综合性慈善法已是一种共识和呼声。从根本上分析,这是因为作为英美法发祥地的英国采用了这一立法模式,而影响到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可以举较多受到儒家文化影响因而更具参考意义的新加坡为例。21世纪之前的新加坡慈善立法,被认为存在立法不足、立法滞后及管理过严,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改革势在必行。但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成文法的地位日渐突出,以《慈善法》为主、配套《惠益外国的捐赠管理办法》(1995年)、《慈善事业收费管理办法》(1996年)、《慈善机构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大型慈善事业管理办法》(2007年)、《募捐申请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等下位法的制定法已成为规制慈善活动的主要法律渊源。

但就当代英美法系的法治强国美国和加拿大而言,其未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则与上述两个联邦制有根本关联,也主要受到了其税法较为发达的立法传统的影响。例如,美国没有专门的和独立的关于慈善事业的联邦制定法,有关慈善的规定和条款散见于税法、公司法、雇佣法等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中,税法对美国慈善的发展至关重要,主要涉及慈善事业的范围、慈善组织的认定、慈善事业的外部激励和监督等。如“慈善”定义是由其《国内税收法典》的第501条来界定的。在加拿大,以《宪法》第92(7)条为依据,形成了各省分别规范各自辖区内慈善活动的格局,未制定联邦层面的专门立法,联邦层面形成了主要以《所得税》法第149条为主,以《公司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等法的相关条款为辅的制定法立法模式。但这种非综合的立法模式也时常受到非议。例如,加拿大著名的慈善法和非营利组织法专家Donald Bour-geois在批评加拿大现行慈善立法时认为:规范慈善和非营利组织的法律非常令人困惑和总体上发展不完全,在许多问题上法律不够清晰,包括有关管理者、官员、成员的法律责任。联邦和州的制定法是过时的,它们已经几十年未被修改,而这不同于商业组织法。

而当下的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未采用大陆法系传统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分类法,因而没有关于财团法人的完整规定。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1989年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1993年的《工会法》(2001年修正)、1993年的《红十字会法》、2006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现行法无法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足够有保障、体系完整统一的主体法律制度,因而无法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对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通过税收制度引导、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是在近年来才逐渐意识觉醒,并付诸立法实践的。我国目前是按税种设置税收制度的,对民间组织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制度,民间组织作为法人实体,与其他法人实体一样,统一适用国家各项税收制度。中国税收制度共设有20个税种,按课税对象不同分为四大类: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其他税种。目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或者发生其他业务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上均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范畴,但一个授权规定和一个例外规定,则给非营利组织的认定以及“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人”是否能够免税带来了很大的弹性空间。除了企业所得税外,非营利组织在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方面都有享受减免税的政

策优惠。但稍加研究我们便可发现,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行为若要适用我国现行税法,减少了类似美国、加拿大税法对慈善定义、慈善组织种类等的基本规定,而使得税法虽有慈善事业适用的可能性但无法与美国、加拿大以税法为主导的慈善制定法法制环境相提并论。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综合性慈善基本法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这一选择将也符合国际慈善立法趋势。

(二) 综合性《慈善事业法》的建议框架

如果采用综合性慈善立法的立法方案,我们可以从俄罗斯、英国托国家现行慈善立法的立法框架中得到一些启示。结合我国过去的立法传统,将来的慈善基本法可以采用如下基本框架。

总则: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慈善、慈善目的的定义;慈善活动的种类;法律原则;慈善事业的基本管理体制等。

慈善委员会:慈善委员会的地位和设立目的;基本职权和职责;组织机构;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议事规则等。

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定义(或判断标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态;设立条件及程序;内部治理机构;议事规则;财产制度、审计等外部监管制度;档案制度;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变更、撤销和终止等

慈善资金募集:公开募集制度(主体资格、公募人的拳路和义务、活动范围、行政许可、审计、监督、信息公开等);私募慈善基金制度;其他慈善捐助制度;实物捐赠制度(价值评估,税收优惠限度)等。

慈善基金运营:慈善基金管理资质制度;慈善基金运营的原则;慈善基金的商业运营限制;慈善基金的特别监督制度;慈善基金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慈善基金会接管特别规定;其他法律适用等。

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任职资格等的特别规定;受托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慈善信托监察;慈善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处分等。

慈善事业扶持:税收优惠措施(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慈善捐款人的税收优惠措施、其他税收优惠措施的原则性规定);政府财政扶持措施;政府购买制度;政府引导和表彰措施;小型慈善活动的辅助措施等。

法律责任。其他规定:生效、实施、授权条款等。

当然,本课题的研究旨在论证何种慈善立法模式符合国际立法趋势,而是否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慈善基本法并非是全然的总结国际经验就可以作出的立法技术性课题,其实它更多地受到立法政策的影响,这种对策结论必须综合评价国内立法的现状和可预见的将来,比如应充分考虑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的关系问题,还必须研究如何与《公司法》协调,以及公司法的修改问题。此外,还应考虑有关税法配套或修改问题,以及拟议中的民法典相关章节的将来的制度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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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范文6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要听取人民的意见,汇集社情民意,不断改进自身工作。行政复议工作的核心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就是听取群众意见、改进政府工作的过程;是依法办案,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通过行政复议,可以有效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进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的多发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加快调整,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基础性工作。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条法制渠道,办理程序少、解决问题快、运作成本低,可以简便快捷地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办理程序中,避免行政争议演化成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实施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制约机制,也是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复议,不断纠正错误行政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强化公务员队伍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市委书记张高丽同志在市第九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今年4月23日,市长戴同志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当前,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要求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合理、高效便捷地解决好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努力把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把握关键环节,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切实服从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归根结底是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行政复议必须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贯穿于工作的始终,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使行政复议的过程,真正成为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坚决做到依法受案、公正办案,不搞官官相护,不办人情案,不当老好人。

(二)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受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要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三)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申请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勘察、质证辩论与协调和解等工作制度,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可以实行开庭审理。积极探索建立案件审理的实地调查、听证等制度。对于政治敏感性高、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集体讨论机制。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技术性、专业性、法律性的难题,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士进行会商。通过审理方式创新,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公平正义。

(四)要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到铁面无私、公开公正,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一定要以周到、严谨、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要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要坚决及时予以纠正,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依法赔偿。要善于从政治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分析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特别是对于复杂的、群体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做到处理一个案件、平息一片争议。针对行政复议反映出的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要向本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断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