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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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调查报告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1

【一年间网民因网络安全损失915亿元】

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冒充公安、社保等部门进行诈骗和社交软件上进行诈骗的情况有增长趋势,37%的网民因网络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从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人均损失133元,比去年增加9元。

【网民最反感骚扰电话超半数】

报告指出,经济损失是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以垃圾信息为例,据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统计,2016年上半年,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骚扰电话21.3个,其中骚扰电话是网民最为反感的骚扰来源,电脑广告弹窗和APP推送紧随其后。

在诈骗信息方面,调查发现,76%的网民遇到过“冒充银行”、互联网公司、电视台等进行中奖诈骗的网站,排在诈骗信息第一位;其次是冒充10086、95533等伪基站信息,有66%的网民曾收到过;55%的网民收到过“冒充公安、卫生局、社保局等部门进行电话诈骗”的诈骗信息;收到过“冒充苹果、腾讯等公司进行钓鱼、盗取账号的电子邮件”的网民占51%。

报告同时指出,“诱导用户点击”是侵犯网民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主要现象,其次是“预装软件无法卸载”。“APP获取个人信息、用户并不知情”排在第三位。

【网民最担心密码泄露】

据介绍,在调查中,网民认为最重要的个人信息是“网络账号和密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

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民的“网购记录”、“位置信息”“IP地址”“网站注册记录”、“网站浏览痕迹”、“软件使用痕迹”也是很重要的个人信息,应值得网民重视。

报告显示,72%的网民认为“个人身份信息”泄露情况最为严重,包括网民姓名、手机号、电子邮件、学历、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网民应谨慎网银操作】

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骗子会在自己的电脑或手机上用受害者的网银账号进行转账操作或开启快捷支付,之后通过木马钓鱼等手段,骗取用户手机上的短信验证码,进而盗刷受害者的网银。

专家提醒,网民在各类网站或机构留存身份信息时应提高警惕,尽量避免在互联网上透露过多个人信息;预设各类密码时,尽量避开生日等容易被破解的信息;下载手机APP一定要在正规应用商店,认清名单标示后再下载,切勿随意从网络下载来历不明的软件。

【保护网民权益须协同】

面对如此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负责人提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保护网民权益,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网络举报,使用网络举报,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享网络家园的浓厚氛围。

【新闻观察:网民权益保护】

今天的新闻观察员是许晓露。中国网民权益保护问题,事关数亿人之众,真还不是小问题。那么保护网民权益的对策又在哪里呢?

正是因为没有得当的对策,所以中国网民权益保护变得那么艰难。

【网民权益损失惨重 平均一年逾千亿】

《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从2014年起,已经连续了三年。我搜索了一下相关信息,2014年调查数据显示,当年网民因各类侵权遭受的损失合计达1434亿元。2015年,统计数据显示,网民遭受的损失所有减少,总体损失约805亿元。可是,2016的报告中,网民遭受的经济损失总计高达915亿元,又增长了。这说明,目前我国网民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依然十分严峻,网民权益保护的现状与网民的普遍预期还有很大的差距。

【法律保障、维权渠道尚不完善】

报告中显示,近两年,网民遭受经济损失大多是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前段时间,我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五月份,厦门市公安局特勤大队抓获了一批非法倒卖、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上百万条。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职业等个人基本情况,还包括银行贷款记录,信用卡信息等,这些详细信息足以让一个人变得完全“透明”。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渠道,从“同行”手中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每条信息最贵不过三毛钱。有了这些信息,网络诈骗变得轻而易举。

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网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一方面,互联网技术自身的特性,导致治理困难;另一方面,《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已经连续了三年了,报告中的数据让网民陷入无尽的担忧,但是三年来,我们还是没有等到一个全面、系统、专门的法律体系和维权渠道,来堵上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来保障网民的权益。究竟有没有把网民权益真正当回事?!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实践成效

作者简介:刘晓辉、陈丽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和未检部;高清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教育培训科。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旨在以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为依托,对检察机关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践成效

2012年新刑诉法在八个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以下为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刑诉法特殊程序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一)社会调查制度化

社会调查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 从该项制度实施起至今,我处共对42名未成年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我们对当事人本人及家庭情况进行实地了解,从而有效解决“表格调查”、“电话调查”的局限性。

(二)附条件不起诉完善化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专门的、特殊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不起诉制度,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这样一个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这一制度的确立也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我院已有两案两人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犯罪记录封存强制化

从2012年实施该项制度至今,我处共对69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有效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我处制作了第一例《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送达了区公安分局,要求其对有关犯罪记录档案资料贴示“犯罪记录封存”字条,并将犯罪事实记录从对外公开提供的资料中予以清除,该做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合适成年人法定化

二、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我院从2011年就已经探索、推行相关特殊程序的运行,以下几点为我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在上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社会调查制度

在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运行亟待规范。一是部分社会调查报告调查范围狭小,质量不高,且不能按时完成 。二是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查主体的衔接工作不明确。三是调查报告的效力并不明确。

(二)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是我院还没有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办法,办案中如何区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如何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悔罪表现?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操作性问题,需要细化新刑诉法的规定,增强承办人办案的可操作性。二是缺少健全的考察帮教机制。

(三)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未明确规定有权查询未成年犯罪记录的主体。二是相关配套制度缺乏,各部门之间难以联动配合。三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能与某些法律条款相冲突,使执法者在法律位阶的选择上产生困惑。

(四)关于被害人保护制度

目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对于刑事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过多地将关注点落在了涉罪未成年人身上,而忽视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与救济。一是有关刑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济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二是救济渠道匮乏、救济种类稀少,未遭受物质损失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无权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一是规定社会调查程序是必经程序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应该进行法律修订,变“可以”为“必须”、“应该”进行社会调查,重视社会调查报告程序的必要性。 此外,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认可其证据作用,真正发挥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查主体的衔接工作。笔者认为,明确检察机关的“委托、审查主体”定位,且以社会工作者为主,其他主体参与为辅的模式;另一方面通过由政府财政拨款购买专项服务,由专业社团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解决公检法人员、经费紧张的局面,也符合未成年人预防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三是检察机关要与司法局加强沟通。督促其按期完成社会调查工作,避免造成办案期限的拖延。并要求其扩大调查范围,提高社会调查质量。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考察帮教机制。考察帮教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情况的被考察对象采取因人而异的考察帮教方式。对于外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为其创设帮教条件和环境,选择适当的单位进行帮助和矫治。对于外地户籍的非在校生应当以社会团体和企业帮教基地为主,按照16岁的年龄划分安排进入特殊、专业学校学习或者进入企业帮教基地,并且一般是不支付报酬的,如果企业认为表现突出,可以给与一定物质奖励。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实现异地帮教考察的信息沟通。

(三)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及时修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保障体系中的统一。笔者认为,除司法机关因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对其他单位的查询应当做严格限制。这需要我国部分其他法律在这方面作出相应修改,解决其中的法律冲突,为涉案未成年人重拾自我、回归社会提供良性的平台。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是可能接触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事实及记录的单位,都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主体。检察机关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并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查询,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消除影响。

(四)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3

社交网络陷阱重重

2011年,社交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最受网民青睐,同时也是网络犯罪最猖獗的领域。赛门铁克诺顿的调查显示,与2010年相比,2011年有更多成年网民曾经遭受过新型网络犯罪例如社交网络或移动设备网络犯罪的侵害,42% 的中国社交网络用户曾经成为社交网络犯罪的受害者,23% 的社交网络用户表示,有人曾侵入他们的个人档案,并冒用他们的身份。这些迹象表明,网络犯罪开始将精力重点放在这些快速普及的平台上。

“社交网络具有关联性、传播快和用户分享等特性,使其成为网络骗局的非常好的载体。”赛门铁克高级诺顿产品专家王鹏表示,“中国网民使用社交网络的频率高,在线时间长,社交网络本身又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导致社交网络具有非常多的网络漏洞,安全形势严峻。”王鹏介绍说, 社交网络犯罪形式多样,包括认同劫持、点击劫持、调查骗局和恶意程序等。

尽管70% 的受访者认识到社交网络已经成为网络罪犯的目标,但是实际使用安全解决方案来防范社交网络威胁的人却只有 63%,使用隐私设置来控制共享信息权限的用户仅占46%。此外,45% 的网民并不使用复杂的密码或并不经常更改密码,人们在输入银行账户名和密码等敏感信息前,也很少意识到要检查浏览器中是否有安全认证符号。

“事实上,大多数互联网用户都只采取了基本的防护措施,如删除可疑电子邮件,在网上慎重地处理个人详细信息等。而对于社交网络日新月异的变化,非专业的网民很难及时更新知识,对网络变化的了解并不够。”王鹏认为, 弥补这一缺陷,保护个人终端和财产安全,是安全软件不可推卸的责任。

要安全更要易用

在保护个人消费者的上网安全上,赛门铁克诺顿的经验可谓丰富。近日,它了最新版的核心安全产品——诺顿360全能特警、诺顿网络安全特警和诺顿防病毒软件。这些产品集合了五层专利防护,能够提供更强大的社交网络防御、防诈骗和改进的云安全等服务。

谈到诺顿新品的防护功能,王鹏的骄傲之情溢于言表:“诺顿新品系列包括五层防护:网络层面上,赛门铁克诺顿将企业级的入侵防护技术应用到个人产品中,支持协议的IPS入侵防护和浏览器主动防护系统,在恶意软件通过网络传输并尝试入侵操作系统之前加以阻止;将诺顿云安全从文件安全扩展到网站上,建立网站、文件、IP 地址的信誉库 ;更新到第五代的SONAR主动行为防护系统的行为特征库中样本数量大大提升,从以前的200多个提升到1360个,通过观察正在执行的进程,判断系统中是否存在恶意软件;防病毒引擎和自动防护系统能够搜索和删除已经侵占系统的恶意软件;在底层防护上,诺顿全系列新产品具备能清除顽固感染的主动工具。”

过去,恶意软件和病毒对电脑造成的破坏显而易见,一旦中招,电脑可能会出现蓝屏或发生崩溃。但是,如今网络罪犯的手段日趋高明,他们希望使恶意程序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避开检测。今年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一半的网民认为,除非他们的电脑崩溃或出现故障,否则他们不能百分百地确定自己是否已成为网络攻击的受害者。此外,对于信息安全领域的零日漏洞、APT攻击以及移动终端的各类后门等热点话题,普通网民并不关心,也难以理解防护手段和原理。这就要求个人终端安全产品不仅要与时俱进地提供更强大的防护性能,还必须在产品设计上更简单易用,减轻用户的使用负担。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4

一直以来,《防止法》对于诱导的行为都是予以坚决取缔。然而,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只限于在路边发生的行为,并未包括网络上所出现的行为。

近年来,由于在一种称为“约会网站”的网络空间的中介下遭到“福祉犯”(指伤害少年福利的犯罪)的害的未成年少女人数急剧增加,而且,这种现象使以往的法律无法有效应对。因此,日本于2003年制定了《约会网站规制法》。该法律将所谓的“买方”(即者)作为主要的惩罚对象,无论“卖方”(即者)是否主动勾引“买方”或收取其金钱,只要与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即要被处以100万日元(约14.7日元合1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据神奈川县警察局称,即使是少女,如果有恶意引诱性犯罪行为的话,也要对其进行处罚。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7年,因违反《约会网站规制法》而被检察机关调查的少女人数只有14人,而去年急速增加至89人。截至今年3月底,已经有23名少女接受了检察机关的调查。

原本是保护对象的少女被检察机关曝光的原因,是人们意识到“少女本身也存在问题”。一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说:“尽管需要少女提高道德素质,但如果一味地强调这点,就会给‘福祉犯’提供可乘之机。”

然而,警察方面甚至有时对如何处理因露骨公开信息而曝光的少女也感到困惑。川崎市内初中三年级女生(15岁)去年9月就曾多次利用手机在网站上公开信息。神奈川县警察局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顺藤摸瓜,并以违反禁止儿童和猥亵法为由逮捕了5名与少女有关系的30-40岁男子。后来,警方虽然也准备对少女进行立案调查,但却受制于《约会网站规制法》的相关规定。

《约会网站规制法》从兼顾表现自由的角度出发,对约会网站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要求它们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以异往为目的、公众浏览性、回复功能和持续性。神奈川县警察局判断,由于少女信息的网站并没有为男性提供直接向少女回复的功能,因此,这一点并不符合“以异往为目的”的规定。检察官说:“只有一小部分网站符合以上4个条件。但是,由于这些网站在运作形式上存在差异,因而取缔网上这种违法行为非常难。”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5

传销组织肆虐互联网

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传销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近年来,关于网络传销诈骗犯罪的事件屡见报端。以近日查处的“天下粮仓”案为例。据警方介绍,这个传销组织表面上是进行农产品的连锁加盟经营,但实际上却连个实体店都没有,所有来北京的投资者,都被集中“上课”洗脑、灌输“一夜暴富”的观念。

另外,在不久前央视曝光的广西来宾传销案件中,该传销组织号称的一种比三峡工程还要大的“资本运作”,吸引了全国30个省份的人员前往来宾淘金。这种“资本运作”被传销组织宣称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型业态,以钱赚钱,只要投入3800元,出局时可挣到380万,但必须拉人头、发展下线才能获得提成。

虽然各地工商局和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破获了多起案件,但网络传销仍然屡禁不止。根据《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报告下载:b2b.toocle.com/zt/2010bgdz/)显示,网络传销近年来在国内快速蔓延,2010年国内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超过4000万,经工商查处公布的涉案金额达60亿元,致使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其中,已查处的“世界通”网络传销案,发展人员13.5万余人,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非法获利高达10亿余元。

一起起网络传销案件,涉及人员之多、金额之大让人触目惊心。那么,为何会有如此多的人心甘情愿地参与其中?在当前经济普涨的情况下,网络传销所宣扬的以小钱圈大钱的观念吸引着众多人的眼球,以至于让利益蒙蔽了双眼,而这也正是网络传销能够横行互联网的最根本原因。

网络传销现新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传销手段,网络传销之所以更难治理,就在于其具有更高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快速扩张性。并且尽管政府部门道高一尺,传销不法分子却是魔高一丈,网络营销不断演变出新的诈骗手段。

首先,网络传销打着电子商务的名义,极具隐蔽性。传销组织经常利用虚拟店铺或产品,靠发展下线、缴纳会费获利。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即使发展成会员,很多也都是假名或代名。正因为如此,使得网络传销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比如,新近出现的网络游戏“赠红包”,就是通过无讲课、无产品、以人传人方式,要求玩家以“赠红包”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来实施传销活动,效率更高,危害更大。

其次,网络传销的地域更广。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由于在互联网上操作,因此可以不受地域限制,传销的源头不容易找到,这无疑也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治理和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但无论网络传销罪恶的躯壳套上怎样华丽的外衣,传销组织变幻出怎样的花招,其主要的诱饵也不外乎是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通过这些操作手段达到吸引网民注册及入会、进而开展传销活动或骗取会费的目的。

肃清网络传销须多管齐下

想要彻底清除网络传销陷阱,从源头上治理网络传销,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各大网站、广大网民等社会各方人士的通力合作。

首先,工商管理、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应加大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加强规范和监管;还应积极开展活动,向广大网民宣传网络传销新手段、新渠道等方面的知识。可以说,监管部门加强宣传和打击力度是挫败网络传销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负起责任,联合各方共同治理。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6

一、网络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现状

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的服务,就是通过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帮助买家获得、使用实名认证为他人的网络支付账户。以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找到大量相关网站。而在淘宝网中,诸如微信绑卡这样的支付账户实名认证服务,也以1至100元的价格存在。以一家名为买号街的虚拟账号买卖平台为例,该平台集结了大量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的出售,包括支付宝、微信在内的多种网络支付账户,在上面都可以找到相关商品。

网上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的服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买家提供自己的网络支付账户,由商家提供身份证信息、手机号和银行卡信息(该银行卡仅为实名认证验证使用,并不参与到实际的网络支付活动中),帮助用户完成身份验证;另一种则是商家出售已经完成实名认证的网络支付账户,由买家绑定手机、银行卡等信息。如在买号街网站上,通过暗访一家名为恐龙工作室的商家客服表示,他们所卖的号,除了已经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外,没有绑定手机和银行卡,买回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绑定,使用毫无障碍;另一家名为琪莱小号批发的商家,也提供类似的服务,表示买家买来这些账号用来干什么,与他无关。

二、网络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逃避资金监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账户实名制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的基本要求,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能有效追踪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防范洗钱、恐怖融资、诈骗等活动,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在网上购买实名制认证账户,有些可能出于洗钱等法律禁止的违法目的。

(二)担忧个人信息泄露

中国互联网协会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我国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部分用户担忧进行网络支付实名后泄露个人信息,从网络安全角度出发,选择了观望或从网上购买实名认证账户。

(三)部分人群难以独自完成认证活动

对于运用网络能力较弱的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虽有网络交易的需求,但受限于自身能力,若无协助难以完成认证工作,从网上直接购买实名认证账户则更为方便。

(四)部分境外用户实名认证难

《办法》针对境内用户和境外用户实名制认真的要求相同,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境外用户因为长期生活在大陆以外,难以拥有大陆地区办理的银行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验证。

三、网络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存在的风险

(一)规避了网络支付实名制管理的要求

网络支付账户与金融体系的关系紧密,涉及面广,对用户财产安全、国家金融安全都有很大影响。买卖实名认证账户,与炒信行为中虚假认证账户行为基本一致,严重破坏了互联网认证体系和诚信体系,规避了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于网络支付实名制管理的要求。

(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用户借名、借身份进行网络支付账户实名认证,一方面,用户个人账户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另一方面,当用户账户被盗或密码遗失时,无法及时有效完成挂失。同时,还面临真正認证者主张权利或因债务被查封冻结的风险。另外,在买卖实名认证账户活动中用于出售的身份信息,倘若来源非法,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甚至因非法获取、倒卖、泄露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政策建议

(一)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实名制认证账户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清算监管部门,应联合工商、公安、网信等部门清理网络出现的买卖实名制认证账户的网站和商家,关闭非法网站,将提供该类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列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