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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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范文1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对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产品或者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等。

二是明确了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申请企业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等。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范文2

这些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现榨饮料”,都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根本没什么营养价值,其劣质添加剂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

为规范现榨饮料的安全管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不得称为现榨饮料;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现榨饮料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管理办法还明确,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根据工艺需要,现榨果蔬汁可适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饮用水,现榨杂粮饮品可适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食用糖等。

那么,现榨饮料中主要有哪几种食品添加剂,它们对人体又有哪些危害呢?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范文3

双酚A,全称双酚基丙烷(BPA),是聚碳酸酯PC的重要原料,许多日常消费品如食品包装容器、婴儿奶瓶等儿童用品都可能含有双酚A。

卫生部监督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和树脂意见”的函,其中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第一批拟批准19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11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在“拟批准的11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中,多数含有双酚A的产品,在备注中写明“使用限制条件参考相应产品安全标准。不能用于接触婴幼儿食品”。

是否含有双酚A应标注清楚

目前,国内外对双酚A的毒性研究主要为动物调查实验研究,有研究发现双酚A有模拟雌激素的效果,即使很低的剂量也能使动物产生雌性早熟、数下降、前列腺增长等作用。而塑料奶瓶多以PC材质为主,PC奶瓶多含双酚A。不少家长对此感到困惑。

在北京市场上,包括NUK在内的少数儿童水杯也是PC材质的。“乐扣乐扣”的几款水杯,各大牌子的太空杯也多是源自PC材料,而大多数国产商品都未标明是否含双酚A。

国外进口品牌“汤美”“新安怡”多个儿童水杯外包装上标注了“绝对不含双酚A”、“0%BPA、不含双酚A”等字样。德国品牌NUK有一款标着“聚碳酸酯”的双柄高级透明喝水杯,在注意事项里告知“用温开水冲洗,不可煮沸消毒或蒸汽消毒”,没有提及双酚A的事项。

进口品牌的奶瓶占据市场80%以上的份额,除英国、韩国两款进口品牌奶瓶明示不含双酚A外,所有的塑料奶瓶都写着“安全无毒”、“耐高温,可煮沸或蒸汽消毒”的字样。一款“喜多”牌PC塑料奶瓶外包装上,写有“本产品经过‘双酚A’测试”的字样。与普通PC奶瓶相比,这些不含双酚A的塑料奶瓶往往价格比同样容积的奶瓶贵得多。

欧盟封杀“双酚A”塑料奶瓶

2010年11月上旬,世界卫生组织发表声明说,双酚A安全性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还不足以对它采取公共卫生手段。世界卫生组织的态度没有阻碍欧盟推出双酚A禁令,但显然会对中国的决策产生影响。最近,欧盟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委员会通过一项决定:禁止生产含有双酚A(BPA)的塑料奶瓶,从今年6月起,禁止进口或在市场上销售双酚A塑料奶瓶。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研究员朱善农则表示:“当双酚A聚合成聚碳酸酯或环氧树脂高分子材料后,一般是没有毒性的。双酚A在被广泛使用的几十年间,并没有发生任何危险。”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毒控制中心研究员丁茂柏表示,欧盟虽然不能说是小题大做,也可以说是反应有点超前。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塑料制品中双酚A普查,也只是“只做检测,不做合格判定”,其直接原因就是双酚A的实际影响难以判定。

瓶底数字符号与安全性无关

有报道说,要识别塑料制品是否含有双酚A,消费者可以通过塑料瓶的瓶底三角回收标志进行辨认。这个方法是不是靠谱呢?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董金狮则表示,瓶底的数字是一个塑料回收标志,与该瓶子“是否安全”没关系。

婴儿奶瓶,从原料上来说,可以分为玻璃奶瓶和塑料奶瓶。其中塑料奶瓶的材质一般有PC、PP、Tritan、PES、PPSU。除了PC,其他基本都不含双酚A(BPA)。在婴儿奶瓶的选购上,目前形成的共识是,PPSU(底色发黄)无论从安全性、耐温、耐水解和耐冲击等方面都是最好的,PES(底色淡黄)耐水煮和冲击方面比PPSU差。纯的PP是安全的,耐温一般80℃左右,耐温120℃以上的PP大多是改性的,安全性会降低。玻璃奶瓶相对来说价格适中,也更加安全,但是重金属含量不容乐观。TRITAN材料有FDA认证,用此材料做的奶瓶是比较安全的,但市场上比较少见。

据称,塑料PC里确实含有双酚A,但含量远低于国际标准,而且只有当温度高于135℃的时候,才可能导致该物质渗出。如果使用塑料奶瓶,消毒时温度不要超过100℃,不要将奶瓶放在微波炉中消毒。塑料奶瓶在反复消毒后会磨损老化,溶出的双酚A就会增多,所以使用几个月后就要更换。

新版国标尚未出台

厂家称若有问题将召回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李宁透露,目前国家正在清理包装材料标准,也出台了征求意见稿,稿中也规定我国未来的婴幼儿奶瓶不能使用双酚A,目前这些正在征求意见。同时,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也在做一项工作,对目前可能使用了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做一些研究,并进行相关评估。

目前我国只有一份适应于所有PC瓶的现行国家标准,就是1994年实施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标准,顺应国际标准。

PC材料不止儿童用品。有很多售价10多元的太空杯、休闲水瓶,也是PC材料的产物。超市人员说,这种杯子耐摔,携带方便,买的人很多。

经致电“乐扣乐扣”上海贸易公司,售后部负责人张先生表示,“乐扣乐扣”只有少部分产品是PC材料,但都通过了韩国和中国检验机构的检测。由于双酚A的隐患,公司“可能会减少生产PC材质的水杯”。

德国NUK中国公司客服人员也表示,NUK塑料奶瓶都符合标准,可放心使用,PC材料的也没问题,“如果有问题的话,公司肯定会在第一时间召回。”

链接:瓶底数字常识

01:对应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矿泉水瓶用的就是这种材质,这种材料耐热至70℃,装高温液体或加热则易变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会溶出。这种塑料制品使用超过10个月后,可能释放出致癌物。

02:对应高密度聚乙烯。塑料袋多是此种材质,可耐110℃高温。承装清洁用品、沐浴产品的塑料容器可在小心清洁后重复使用,但这些容器通常不好清洗,容易变成细菌的温床。

03:对应聚氯乙烯。这种材质的塑料制品易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过程中没有被完全聚合的单分子氯乙烯,二是增塑剂中的有害物。

04:对应低密度聚乙烯。保鲜膜、塑料膜等都是这种材质。耐热性不强,通常合格的PE保鲜膜在温度超过110℃时会出现热熔现象,会留下一些有害物质。因此,食物入微波炉前,先取下保鲜膜。

05:对应聚丙烯。微波炉餐盒采用这种材质制成,耐130℃高温,透明度差,这是唯一可以放进微波炉的塑料盒,在小心清洁后可重复使用。但由于盒盖可能使用了其他材料,进微波炉前先把盖子取下。

06:对应聚苯乙烯。这是用于制造碗装泡面盒、发泡快餐盒的材质。耐热抗寒,但不能进微波炉,以免因温度过高而释放出化学物。因此,您要尽量避免用快餐盒打包滚烫的食物。

07:对应PC及其他类。多用于制造奶瓶、太空杯等。近年来,奶瓶因为含有双酚A而备受争议。PC中残留的双酚A,温度愈高,释放愈多,速度也愈快。因此,不应以PC水瓶盛热水。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范文4

作者简介:李洪峰,郑州大学护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卫生法、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73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正在由传统的行政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了法律基础。事实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既是公民权利的体现,也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治建设的需要。尽管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权利,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且缺乏具体操作性,所以这些参与权利在当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践中往往被忽视,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因此,明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性质及内容,并在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中突出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公众制度性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概念、主体及内容

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近现代西方民主治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公众参与权是指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公共领域的治理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主要涉及到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整个法律过程和领域。因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是指我国法律所赋予的公众享有的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过程进行监督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实体性权利,也包括为了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各种程序性权利。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各种权利不仅是我国食品风险治理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本质上是一种保障性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社会公众主要是指除了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方社会监督力量,包括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第三方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消费者、专家学者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内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其中,新闻媒体是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主体;消费者不仅是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主体,同时也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主体;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非政府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检测机构则是一种体现诚信公正的中间力量。因此,上述这些代表第三方力量的个人和组织构成了公众参与的主体,同时也是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主体。总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单一监管资源上的不足,解决食品安全的市场失灵问题,还能减少政府的寻租腐败行为,克服政府失灵,符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变革的价值取向。

从权利内容的角度来说,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权利表现在很多方面。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进程来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的参与权包括食品安全的立法参与权、执法参与权和司法参与权等。立法参与是公众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划计划的制定中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献言献策等方面的权利。执法参与是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主要表现在对食品安全违法的举报、投诉或曝光,以及参与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司法参与主要是公众参与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权利。总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达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举报权、投诉权和曝光权,以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审理的诉讼权等方面。

二、我国食品安全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权的具体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建议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这是公众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权利的来源和基本类型。

其次,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并对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第三方机构、消费者、专家学者等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方式和途径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第9条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权。第10条对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信息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和投诉权等权利内容。第23条规定了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官产学界互动、政民合作共治以及信息交流沟通等内容,是对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第28条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经过由各方面的专家、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对草案进行审查,这体现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建议权、表达权和决策参与权。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证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信息知情权。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这体现了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的保护。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对政府部门应该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总之,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

此外,2014年新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尤其是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明确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第15条则规定了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37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立法参与权、监督检查权、建议权和协助消费者参与诉讼的权利等。

最后,新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诉讼权作了相关规定。例如,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众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事件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此外,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诉讼一种简易方式,有利于降低公众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公众的权利保护。总之,上述公益诉讼和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诉讼权。

(二)公众参与权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对公众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到,尽管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为辅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体系,但是有关公众参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了操作性,甚至有些方面缺乏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往往流于形式,造成了权利被架空的尴尬局面。总的来说,有关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权利在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

在实体性权利方面,对于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对信息公开做了一定规定,但是它们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渠道规定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欠缺,由此造成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依据不足,消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对于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尽管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并不统一,而且相关规定比较抽象,难以调动公众举报的热情和积极性,尤其是缺少对于举报的反馈机制等规定,造成了公众的参与乏力,影响了公众举报的效果实现。对于公众的诉讼权,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有关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将公民个人或消费者个人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同时,对于哪些“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些都可能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阻碍。

在程序性权利方面,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程序性权利规定有很多不足。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然而该条规定几乎是对《宪法》第41条规定的重复,没有做任何具体细化规定,明显缺乏现实操作性,不利于公民批评监督权的具体落实。公众程序性参与权利的缺乏往往造成实体权利实现过程的混乱和困难,这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表现较为突出,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

三、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效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公众立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立法进程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公众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立法参与权主要表现在信息知情权和建议权等方面。一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公众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立法参与权实现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公众在食品安全信息获得方面的弱势地位,因此,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范围使用否定式例举方式,即只列举不能公开信息的范围,同时确定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应该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和信息通报制度,这样就能及时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当然,只有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检测、舆情甄别、公众诉求表达、信息及反馈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安排建立起来,公众才能从政府及企业的公开信息中获取有用资料,提高立法参与的能力和效率。另一方面,改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制定的方式保护公众的表达权和建议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公众通过参加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方式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听证和征求意见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所以,应该完善相关听证和征求意见的法律规定,建议成立一个包括生产者、消费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多主体组成的食品安全立法咨询委员会参与到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各个环节中,并增加相关法律规则保证听证意见和公众意见的法律效力,使其能真正反映公众的利益诉求。此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对公众提出的建议积极回应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一定的建议通告和评论程序,对公众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及时反馈。

(二)公众执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公众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执法参与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举报权、投诉权、监督权等方面,具体表现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对政府管理部门和食品企业行为的监督以及参与政府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众举报和投诉的法律制度。便捷投诉举报途径及降低投诉举报成本和风险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刚颁布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多种举报方式,但是没有将手机短信、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公众号等便捷方式包括在内,应该适时补充增加。对于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应该制定类似于美国《吹哨法案》的举报人保护法加以全面保护。此外,应该在现有举报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奖励额度,充分调动公众投诉举报的积极性。二是完善公众组织性参与执法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应该明确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等公众团体和组织应当保持最大限度的自治和中立性,同时赋予这些团体和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权利并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向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监督等方面。三是健全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新闻媒体监督的广泛性和快速性有利于发挥公众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和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新闻媒体报道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同时还要明确新闻媒体报道的方式和内容等方面。四是健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部门执法过程的法律制度。公众通过参与政府部门的联合执法有利于形成治理合力提高食品安全的治理效率,因此,应该探索公众参与式联合执法机制,鼓励公众包括消费者个人和相关团体或组织等参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这种体验式参与执法有利于公众了解执法过程,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监督执法活动,是公众执法参与权的重要体现。

(三)公众司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有效的司法救济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后保障,也是公众司法参与权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是当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但是我国目前还没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众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尽管我国新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又对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样就极大的限制了公众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为了突破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规定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将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扩展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就能充分保障公众的司法参与权。第二,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改变公众在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困难和弱势地位,减轻公众的举证责任压力。第三,完善当前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并从相关赔偿金额里拿出一定比例费用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奖励,或通过减免或降低原告公益诉讼费用等制度规定激发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热情。此外,完善现有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减轻消费者参与诉讼的各种等负担,促进食品安全公众司法参与权救济的实现。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范文5

今年以来,泾川县把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作为确保肉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收购屠宰病死猪和加工出售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猪肉食品安全。至目前,共印发宣传资料500多份,整顿规范生猪屠宰场2家,综合治理猪肉零售摊点、肉铺、超市34家,摸排整改酒店、食堂22家,发放整改通知书18份,督促审验、补办各类证照(章)12个。

一是加强支部领导。县上专门成立家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支部领导,研究制定了《泾川县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与乡镇、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督促全力抓好落实,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支部保证。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上门动员、媒体追踪、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两章两证”使用办法等政策法规,引导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执法部门整治猪肉市场,确保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是支部联合执法。由商务局牵头抓总,农牧、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联合行动,重点加大对高发时段和地域以及城乡结合部、私宰村(户)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定点屠宰场落实屠宰操作、肉食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力度,强化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及对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突出对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确保猪肉食品安全。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在县家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重难点工作由部门联动突破和常规管理由部门分头落实的双线运行机制,把整改屠宰场作为杜绝私屠滥宰的先决条件,督促屠宰场改造提升场内设施、落实标准化管理措施,实行品牌经营战略,借助比较优势抢占猪肉食品市场,实现经济效益持续提升。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范文6

在听取汇报后,王艳玲充分肯定了上半年全省工商工作:一是市场主体分析报告含金量高。工商部门所做的市场主体数据分析报告数据翔实、重点突出,具有参考价值。二是实施商标战略成效显著。工商部门重视创造品牌,加强商标维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了商标战略实施。三是推动广告产业发展。重点抓好中原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广告业集聚发展。四是促进创业人才发展。创业人才发展是河南省委、省政府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任务,河南省工商局注重营造氛围,发挥孵化作用。五是转变工作作风真抓实做。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续开展“工商局长走基层”活动。(本刊记者 冯春平)

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督导组

到许昌督查

7月30日,河南省工商局副局长李建国莅临许昌督导检查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许昌市工商局局长蔚钟声陪同检查。

督导组一行先后来到长葛市老城、长社工商所,禹州市神垕分局,详细询问了工商所管辖的市场主体户数、市场巡查情况及巡查中遇到的问题,查阅了市场主体分类、建档情况,巡查计划、责任分工情况、执法办案等档案资料,并针对巡查台账、行政指导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在长葛市集贸市场,督导组仔细查看了商户证照是否齐全以及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落实情况,详细了解了经营情况,征求了经营者对工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检查,督导组对许昌市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取得的成效表示满意,对市场主体“一户一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许工办)

采取“三盒一图”模式 统一规范工商所软件

为进一步开展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安阳县工商局采取“三盒一图”模式,统一规范工商所软件。

一是文件资料盒:从省局召开集中行动动员会议以来,凡涉及市场巡查方面的省市县局文件、简报、信息统一规范存档,统一装订到一个文件资料盒。二是行政指导盒:凡是在集中行动中下发的行政指导,均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统一归档装入行政指导盒。三是处罚决定盒:凡是在集中行动中经过行政指导仍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结案后行政决定书统一收集到处罚决定盒。四是市场分布图:为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的市场分布情况,确保市场巡查百分之百到位,安阳县工商局为每个工商所分管辖区统一制作市场分布图,明确标注了乡镇所在地及各村的市场分布情况、市场巡查责任人、分包领导以及巡查情况。(魏连坤)

依托市场巡查 完善商标广告监管

安阳县工商局依托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规范管理商标广告监管工作,引导企业、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安阳县工商局不定期组织各工商所所长、监管人员指导工商所解决商标品牌培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商标广告监管工作能力。将日常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常见违法形式、常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以网上通知的形式对工商所进行指导。制作了《日常监管规范表格》,将常态监管内容、基本情况、违法形式、问题等方面尽力表格化,方便巡查监管和信息统计报送。将工商所划分为几个片区,由监管股具体负责一个片区,确保指导工作到所、到队、到区域、到企业。

截至目前,该县共有注册商标718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1件,河南省著名商标9件。 (苏江英)

快速反应市场巡查 加强乳制品监管

自新西兰恒天然集团生产的部分浓缩乳清蛋白被曝可能受病菌肉毒杆菌污染后,安阳县工商局及时采取措施,结合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保障流通领域乳制品监管。

一是把好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与乳制品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发现不符合经营乳制品条件的,取消经营者的乳制品经营资格。二是加强乳制品监管长效机制。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销货制度“一票通”。三是加制品案件查处力度。加强与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配合,运用食品监测箱或委托送检,发现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予以严肃处理。四是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作用,方便广大群众就近举报。 (王新正)

心系企业 热情服务

自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开展以来,安阳县工商局通过市场巡查发现,安阳县福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是安阳县唯一一家医药连锁企业,由于疏忽,该企业及其50多家分支机构没有进行年检。市场巡查人员发现后,及时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指导通知书,并通告了工商局注册股。在工商局副局长刘拥军的带领下,安阳县工商局注册股及水冶分局工作人员放弃双休日,到福安医药公司为该公司及其多家分支机构进行年检,只用了一天的时间,全部年检完毕。

2013年5月28日上午,安阳县福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答谢安阳县工商局、水冶分局热情周到的服务,将一面书有“心系企业、热情服务”的锦旗送到该局。(申庆军)

加强夏季饮料市场监管力度

安阳县工商局通过市场巡查,加强夏季食品饮料市场监管工作,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关。对重点区域有饮料销售的经营户进行摸底,检查经营户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坚决取缔无照、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饮料的经营户。二是严把索证索票关。督促经营户建立进货台账,规范索证索票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管跟踪对接机制。三是严把市场巡查关。对重点区域加大监管巡查力度,严查流动摊点销售过期、变质、污染、“三无”饮料。四是严把打假维权关。利用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假冒伪劣饮料。

截至目前,安阳县工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202人次,执法车辆260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240余户,下发行政指导12次,有效地净化了夏季饮料市场环境。 (梁士杰)

加强巡查 确保夏季食品安全

入夏以来,各种饮料、啤酒等应季食品进入销售旺季,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夏季食品的消费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日,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结合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夏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的要求,该局围绕整治夏季食品消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将专项整治和日常市场巡查有机结合起来,对农村饮料批发经营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店等重点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严禁销售假饮料、劣质饮料。认真开展饮料经营主体资格的专项执法检查,严查无证经营行为。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情况。此外,该局在巡查中还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引导其诚信经营。(陈玥)

强化巡查 严格监管广告

在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中,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强化市场广告巡查,提升执法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到位,有序。

一是核查经营主体。对辖区内的广告经营市场主体进行核查,认真核实现有户数与登记档案,核查合法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建立明晰台账。二是开展行政指导。深入走访辖区媒体单位,进行广告专题培训,通报广告监测结果,认真开展行政指导,提高从业者责任意识。三是确定巡点。围绕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重点查处医疗广告、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低俗广告,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四是巡查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加大对广告印制单位、单位、主要道路口等巡查频次,杜绝出现监管盲区。 (李军)

市场巡查集中行动成效显著

按照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周密组织,在辖区内迅速开展市场巡查整治行动,通过构建完善的市场巡查机制,有效提高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效能,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市场秩序。

行动开始,该局立即将巡查目标详细分解,明确人员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全面展开市场巡查,积极开展行政指导,严格执法办案程序。该局将机关股室人员划分到工商所监管巡查小组,同劳同责,按网格、按区域、按行业将市场主体逐一明确到市场巡查组、市场巡查员,并明确巡查时间、方式方法,切实做到巡查双方信息畅通,明确巡查目标、巡查内容、巡查任务、巡查范围、巡查路线、巡查责任及巡查记录等。

截至目前,已入户巡查市场主体7000余户,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836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6份,收到了良好效果。(申红伟)

坚持“四个到位”确保市场巡查集中行动见实效

近日,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坚持“四个到位”,积极推进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该局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组织学习行动方案和实施细则,全力抓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打好思想基础。二是领导管理到位。分局专门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在单位上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做到领导在先、组织到位。三是责任落实到位。分局把股室人员划分到工商所监管巡查小组,同劳同责。各所实行所长分包辖区责任制,监管人员实行路段分包制度,责任到人,落实到点。四是督查总结到位。分局把检查督导、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集中行动的全过程,强化跟踪督查,高标准严要求,并及时汇总巡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典型案件。 (杨晓岗)

问计于民 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为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8月2日,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在企业、工商户中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调查问卷活动,在该局注册大厅和工商所共发问卷100余份,征求企业商户对该局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该局认真落实“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做好服务发展品牌,做深中原红盾品牌,做响消费维权品牌,做亮工商窗口品牌,认真查摆问题,切实解决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为推进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周玉芬)

积极强化农资市场监管

为强化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汤阴县工商局创新监管思路,积极探索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有力地净化了农资市场。

一是深入调研,推行“一票通”制度。通过市场主体调研,借鉴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推行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一票通”索证备案监管制度。将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进行控制。二是规范经营,强化市场检查。认真履行工商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经营假劣农资等违法违规问题一查到底。三是打假与扶优相结合。以农资广告为重点,严厉查处利用虚假手段欺骗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扶持推介一批信誉良好的优势农资经营户,推动农资市场秩序健康发展。(李维)

提高农村领域消费纠纷调处能力

为提高农村领域消费维权水平,有效化解农村消费领域矛盾纠纷,汤阴县工商局强化多项措施,提高农村领域消费纠纷调处能力。

一是广泛宣传,推进农村消费教育引导体系。积极倡导健康、科学、理性的消费模式,创新消费教育,引导消费形式和内容,增强识假辨假能力,引导经营者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二是丰富载体,确保消费调解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拓展调解形式载体,扩大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一会两站”覆盖面,使消费维权逐步从“工商部门调解”向“经营者自律规范与工商调处”相结合转变。三是加强联动,拓展农村领域消费调解范围。解决农村消费者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消费维权网格体系。 (薛国青)

开展“银企合作” 破解资金短缺难题

“要不是汤阴县工商局为俺提供的小额贷款,别说现在生意越做越好了,恐怕连门店也保不住了,是他们帮俺度过了资金困难这道坎儿。”提起汤阴县工商局为个体工商户解决资金困难的事,该县宝宝奶粉城的老板陈书光动情地说道。

2013年5月,陈书光到汤阴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办事,无意中提起自己为进货资金无着落而一筹莫展。工商人员得知后,立即帮她与邮储银行联系,仅用两天时间就帮其贷到了10万块钱,让她顺利渡过了资金难关。

汤阴县工商局通过开展“银企合作”、股权出质贷款等渠道,对企业进行融资指导,破解了资金短缺难题。今年以来,该局共办理股权质押4件、动产抵押登记24件,融通资金1.8亿元。56家企业通过“银企合作”获得了充足的资金。 (李国栋)

强化服务意识 打造“服务工商”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经营业主、消费者,汤阴县工商局强化服务意识,从市场准入、经济秩序、消费维权三方面出发,切实做到执法为民,着力打造“服务工商”。

一是科学设定市场准入门槛,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完善红盾护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惠农和市场助农等工作机制,创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二是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不断提升工商机关的服务水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最终实现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目标。三是关注民生,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完善工商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保维权体系和事先防范、事中调解、事后保护的消保维权机制。 (王妍)

三项举措强化夏粮收购市场监管

近日,汤阴县工商局出台多项措施,强化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营行为。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依托经济户口,对粮食收购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质和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坚决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二是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在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中,重点检查夏粮收购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了广大粮农的利益。三是不断夯实维权基础。依托“一会两站”站点,畅通投诉渠道。严格12315申投诉值班及责任追究制度,对粮农的投诉和举报,迅速受理、积极处理。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检查粮食收购经营户13户次,确保了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稳定。(姜士清)

严格执法 规范办案

近日,一消费者到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鼓楼所投诉,称在文峰中路某超市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巧克力的商品包装上未标注规格,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超市现场检查,依法责令超市负责人对该批巧克力下架封存,并提供这批巧克力的进销货手续。

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巧克力预包装食品在外包装未标注规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5.7的规定:“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依据相关规定,该所没收了没有标注规格的巧克力,并对该超市罚款7000元。 (夏梦)

高效严格办案

近日,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北城工商所在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中查处一起涉嫌侵犯“骆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该所执法人员在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中发现辖区一商户在其门头上使用了“CAMEL”英文字母及“骆驼商旅男装”字样,且标注的商品价格相对较低,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和注意。

通过调查发现“CAMEL”“骆驼”商标是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金刚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而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CAMEL”及“骆驼商旅男装”使用在其门头、服装吊牌及货架宣传牌上,侵犯了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该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其经营的服装予以了扣押。 (史玉蓝)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个体注册登记权限下放到工商所后,档案管理松散,个体档案、空白营业执照时有丢失现象,给工商行政管理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日前,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一是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员制度》《空白营业执照管理制度》。二是固定档案管理人员,强化档案管理责任,档案柜全部落锁封闭,钥匙由档案专管员保管,档案管理人员的变换,必须经分局同意,并进行书面交接备案,确保档案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三是严格空白营业执照的领取。营业执照由办公室统一发放,以不同的工商所加盖不同印章的方式进行区分,严禁相互借用,各所建立营业执照使用台账,使用完毕后的空白营业执照,与办公室核对后再重新领取,杜绝空白营业执照随意丢弃现象。 (罗琳)

源头征求意见,避免办证照难

为了彻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印制了《文峰工商分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从源头征求意见,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服务作风转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征求意见表》设有征求意见栏、对服务人员态度评价栏,并且留有监察室电话及分局局长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该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股和工商所在受理审批事项时都要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表》,一式两份,由当事人进行填写,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另一份由办理单位每周五集中上报监察室存档。无征求意见表视为档案不完整。

今年以来,该局共受理行政许可事项5661起,应办结5555起,即时办结15起,提前办结5540起,按时办结率100%,发放《征求意见表》893份,对服务人员评价均为满意。(孙建伟)

采取四项措施,深入推进中原红盾市场巡查

自中原红盾市场巡查开展以来,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采取了四项措施,深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