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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档案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档案业务;业务外包
中图分类号:G27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一、法律法规问题
(1)法律体系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出现了档案中介机构,经过了将近30年的发展,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还尚未正式出台一部有关档案业务外包的立法来规范档案中介行业的服务,仅仅只是在2011年1月14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下发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到了要制修订《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但到目前为止尚未颁发。针对档案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规范,使得各档案中介机构各自为政,行业内部交流较少,档案中介机构发展难以形成规模。
(2)规范问题。在我国旧档案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多局限于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相对来说较少,同时,档案中介行业的管理又没有跟上,档案中介机构基本处于中间地带。在30个省(市)“档案管理条例”中,有6个“条例”规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县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备案,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有业务监督、指导的关系的有7个,还有6个无任何约束关系。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没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管理,缺乏行业管理,制约了我国的档案业务外包的发展。
二、档案中介机构运作问题
(1)缺乏明确的领导中心。在美国,商业性文件中心成立了一个宗旨明确、成员分布广泛的领导中心――国际文件与信息管理服务行业协会(PRISM),在协会的领导下,整个商业性文件中心行业呈现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为整个行业的有序运转提供了有效组织保障。同时,在PRISM的带动下,国外商业性文件中心行业内部频繁开展交流和活动,探讨行业的热点问题;汇集行业最新动态,进行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树立起良好的行业形象。目前我国档案中介机构行业尚未成立一个明确的领导中心来保障档案中介服务行业的有序运转,档案中介机构发展各自为政,发展规模小,综合实力差。除了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的部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如深圳档案寄存中心、上海档案咨询服务中心等)的规模较大外,我国大部分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上都处于分散经营状态,行业内部交流较少,服务规模小、水平低,综合实力差,与国外的中介机构相比毫无竞争力可言。
(2)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业务种类少,服务手段单一。据了解,在30个省(市)档案管理条例中,有20个省(市)出台的“档案管理条例”规定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其中提到了档案评估、鉴定、咨询的有16个;有3个省(市)的“条例”涉及到了档案整理;只有山东省的档案管理条例将档案业务咨询、档案整理、档案价值评估、档案技术服务、档案寄存保管纳人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目前,在我国发展的比较好的档案中介服务项目是档案整理、档案寄存和档案数字化,很少涉及档案缩微、档案培训等业务。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过于狭窄,服务手段单一,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档案中介机构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三、档案专业人才问题
(1)档案专业人才规模问题。目前,我国档案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比较小,国家每年培养的档案专业人数远远少于实际所需人数;同时,由于档案工作相对来说较为机械、枯燥,造成各企事业单位引进专业人才困难、留住专业人才更难的状况,致使专业人才紧缺,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
(2)档案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问题。一些档案中介机构具体从事档案整理的人员往往是经过短期培训、甚至有些是不经过培训直接上岗的,其档案专业素养明显偏低,大多缺乏职业资格证明,既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又精通信息技术应用的“双料人才”几乎是凤毛麟角。由于缺乏档案专业知识,在从事档案整理工作时往往会出现诸多错误,如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标准、归档范围不准确、档案目录的录入不符合要求、排列编号不规范等错误,档案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无法得到保证,严重影响档案外包服务的质量与成效,甚至全部整理工作重来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因此,如何抓紧培养提高档案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档案业务外包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档案工作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外包档案安全问题
(1)信息内容的安全。档案是载体和信息内容的统一体,档案价值的发挥要依赖于其信息内容,因此,在档案业务外包过程中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问题面临严重的挑战。比如,在档案外包过程中,外包公司派人对档案进行整理,这些“外部人士”在整理档案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档案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特别是在数字化录入阶段,信息录入人员要接触每一份具体的档案文件,了解文件的内容和在整个档案中的地位作用,这就使被整理的档案变得毫无秘密可言。而如果从事档案外包工作的是没有经过岗前培训而又非专业档案人员的人,他们的保密意识会非常淡薄,在没有相关约束的前提下,他们可能会带走文件目录甚至档案原件等重要的档案信息,从而给档案信息内容安全带来威胁。
(2)载体的安全。档案载体的安全主要体现在档案整理等业务环节。在档案整理过程中,档案上柜的完整、美观、整齐是档案业务外包的主要目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一般档案馆所采用的基建档案的档案盒都是A4规格的,而基建档案中所包含的图纸很多都是A3或者其他规格的,这就涉及到了A3规格的档案如何放进A4规格的档案盒中;或者一些A4规格的纸质档案太厚,不能完全放入一个档案盒内,这就牵涉到档案的拆分,而拆分档案必然会破坏载体的完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就是通过拆分档案进行装盒的,保证了档案的美观、整齐,但有可能造成对档案载体完整性的破坏。
五、外包项目质量问题
(1)缺乏质量标准。在外包过程中,档案形成机构关心的是如何以最小的代价得到最有效、最优质的档案业务服务;而外包机构关心的是如何以最小的生产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双方在业务外包中存在着观念差异和经营矛盾。档案形成机构最关注的是成本问题,在进行档案业务外包时,必然想将外包业务以最低的成本代价委托给业务外包机构;而档案中介机构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就会最大限度地缩档案外包的生产成本,从而使外包的质量下降。双方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可供参考的质量标准来规范业务外包的双方,导致在外包过程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
(2)监管缺失。档案业务外包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监管缺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档案形成机构出于成本考虑,不可能再找第三方进行监督,也很难保证自己的档案人员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另一方面,如果靠档案中介机构(即业务外包服务者)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则对于档案形成者而言,档案信息面临丢失、泄露的风险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档案业务外包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婷.浅析档案馆业务外包的可行性与风险性[J].兰台世界,2008(9):25-26
[2]肖文建,胡敏捷.数字档案馆建设中信息技术外包的潜在风险及防范[J].档案学通讯,2010(6):50-51
[3]聂晶.档案馆业务外包的风险控制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03):227-228
最新档案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文书档案;管理;创新;对策
在当前这个信息化飞速的时代,传统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必须要对其创新,对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单位的整体发展质量,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意义
(一)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创新一词起源于拉丁语,有三层的含义,更新和创造新的东西以及改变。21世纪的发展离不开创新,不需要一成不变的东西和观念。创新是一个单位生存发展中最核心的东西,文书档案管理是一个单位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应该相结合起来发展,档案管理工作应该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不断的创新。文书档案工作不断地发展与创新才能跟上时展的潮流,跟上单位发展的步伐。
(二)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文书档案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文书档案的工作必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管理,结合实际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确保文书工作紧跟时代的潮流,为文书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思想,为创新提供契机。
(三)解决文书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创新就是对旧的东西或者观念提出异议,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就是针对文书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当前,在各单位中文书档案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亟需解决,创新的工作迫在眉睫,为各单位更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目前文书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专业性不高
由于档案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在单位中很少被重视,一般只安排少数人来进行档案管理的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专业性不强,导致文案管理工作整体的专业性欠缺,是当前档案管理存在的最大问题。
(二)缺乏统一的规范
文书档案管理中最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文书管理混乱,比如编号的不对应案卷的不完整等,这些都体现了档案管理没有规范性。在很多的单位中很少有规范的统一的文书管理标准,导致文书档案管理没有相关的参照物来进行工作[2]。
(三)档案信息化在执行中并不顺利
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许多单位在对文案管理时也应用现代化的技术水平,对文书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档案管理工作在效率上有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企事业单位的不重视,管理人员专业性素质不高这些都是阻碍信息化档案管理的重要原因,是信息化在推广的过程中受阻,档案管理工作并没有明显的改善。
三、文书管理工作中创新的方法
(一)在对管理人员上加强创新
1、思想上进行创新
创新的最关键因素是思想上的改变,在文书管理工作中要想创新,首先要对思想观念上进行改变,舍弃传统文书管理工作的思想,接受新的管理工作的思想。传统的文书管理工作主要针对的是政治上的一些相关的信息资料的管理,现代化的文书管理工作面向的是各个行业而进行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管理的难度,传统的管理工作的思想已经不再适应。
2、知识上进行创新
知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发展,传统的文书管理工作的理论知识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文案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舍弃旧有的管理模式,接受新的理论知识模式,使文书档案工作能够跟上时展的步伐。
3、技术上进行创新
对文书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技术上进行创新,就要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教授他们最新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推动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让管理工作人员把相关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在实际的工作中灵活的运用理论知识、不断的积累工作经验,促进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二)改进文书档案管理的方式方法
1、改建文书档案的管理系统
由于档案管理工作长期处于不被重视的状态,相应的管理系统也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的水平,达不到目前档案管理系统的需要。目前很多单位的管理系统还停留在对目级的管理上,只能进行比较简单的文案搜索,不能对全文进行检索,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的速度,并且在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致使档案管理的水平不高。
单位要想长远的发展下去,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完善档案管理系统的信息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单位档案管理的模式进行调整。在管理上加强力度,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一些管理条例,改变原有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模式。
2、实现文书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时代最明显的一个特征是办公自动化,随着电脑的普及,电子文档、现代化办公技术也随之普及。档案的管理由于信息的庞大,更加需要信息化和现代化,以此来保证文书档案整理的正确性、规范性,提高文书档案管理的水平。
加强对文书档案信息化的管理是时代的需要,顺应了时展的潮流,在完善的文书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大对信息化管理的推广,实现文案管理办公的自动化。在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同时还应注意文字的规范性,在进行信息录入时,要注意文字的规范和专业用语,制定统一的文字标准,进行专业科学的管理。还需要注意对文案信息的保密,对文字录入的相关人员进行文案工作保密的培训,建立相关的监控软件,确保文案信息的安全性。建立规范安全的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文案工作的创新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新档案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加强市政工程;档案管理;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大规模的城市改建、扩建产生了大量的市政档案。市政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运行、发展和延续。加强市政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市政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价值与指导意义
市政工程档案内容涉及到市政工程基础服务设施的城市规划问题、工程作业范畴内的管理手段、处理经验等,完善的市政工程档案能为城市规划系统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物质保障,有效控制不必要的勘测设计及资源浪费和闲置,进而控制投入成本,创造出使用价值与社会效益。
1.1 市政工程档案是城市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城市规划问题是市政工程作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市政工程档案确是城市规划相关问题的主要参考依据。也就是说,市政工程档案对城市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与价值极大,只有依据工程档案才能实现市政规划的合理部署与调整;另外,城市市政新项目的规划与旧城改造问题都需要了解城市原貌的基础情况。如,公路交通、地下官网施工、市政给排水工程、供暖供热、以及包括抗洪救灾等问题。由此可知,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决定了城市总体规划的数据信息的真实程度,即城市规划编制的质量与真实可靠程度。
1.2 利于健全市政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档案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进行项目竣工交验。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明确了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健全的工程项目档案,否则会根据档案内容完善程度做出惩治举措,即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此外,现代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必须要结合现行相关法规条例做出具体的档案管理改进举措,才能为市政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市政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与安全功能,逐步完善市政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建设内容。
1.3 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供依据
市政工程项目档案中记录着城市规划系统中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局或相关单位可对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具体分析,编制并建立出符合工程项目作业、管理所需的项目方案。如,公路交通板块的技术档案能够为路桥、公路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能够结合其工程特点确立出投资规划与具体施工工艺等。特别是地下管网及周边建筑作业的质量控制点,都与工程技术档案的存在密切联系。并且,在这些市政项目参建之际直至完工之后的各项技术资料、凭证等还能作为后续城市规划项目的主要参考依据,进而实现了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化与长远化发展。
2、市政档案在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1它是城市规划编制和调整的基础资料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是龙头,而市政档案资料是城市科学规划的依据。没有市政档案,市政规划编制、调整、完善只能是纸上谈兵。不管是新城建设,还是旧城改造;不管是新规划的开始,还是旧规划的调整,市政专业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都需要掌握城市所有的道路交通状况、地下管网情况、供水、供热、排水及城市防洪抗灾能力等,而这些资料都是靠市政档案提供的。只有搞好市政档案管理,提供准确的、真实的原始资料,才能保证规划编制和调整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2.2它是市政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列人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请市政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这就明确规定了如果工程档案不合格,将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这就为加强市政档案管理堵塞了管理工作上的漏洞,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提供了“尚方宝剑”。由此可见,市政工程档案,是市政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3它是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的依据
市政档案既是市政工程的履历表,又是市政工程的“健康档案”。科学分析市政设施现状,根据其不同特点,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养经济责任制。道路路况档案为道路大中修或改建提供决策资料,以其确定工程的投资规模及见效程度。特别是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哪里发生故障,确定怎样的维修方案,必须查找准确的档案同时,维修改造后的成果,又组成了新的市政档案,为下一步的管养提供最新的依据。没有准确的市政档案就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市政工程档案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3.1重点加强管理机制
市政工程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性,一个项目是由参加建设的各方共同完成的,其档案工作也一样,从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审核到归档、移交整个环节需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密切协作配合。因此,理顺机制,明确职责,保持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是做好市政工程档案工作的基本保障。
理顺管理机制,变档案一级管理为档案室、项目管理部两级管理,这样可以较好地解决管理机制差的问题。在每个工程项目管理部设立专职档案员,负责该项工程的档案工作,将工程档案的编制职责交到项目管理部,并且要求档案工作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档案室负责对项目管理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变工程档案工作的一级管理为两级管理。
市政工程档案的两级管理体制有其自身的优点:一是档案工作力量加强,管理重心下放,解决了市政工程档案编制工作不够到位的问题,保证了及时收集和归档;二是档案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工程档案工作成为项目管理部的考核内容后,使档案工作在项目管理部受到重视,从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能自觉地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及时交给档案员。在项目各标段工程结束时,项目管理部能主动组织标段工程档案的验收,为整个工程项目档案的按时验收提供了保障;三是专业分工有利于档案员进一步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使工程档案的组卷更为合理、实用;四是有利于对项目竣工图变更情况的掌握,保证项目竣工图的编制质量。由于项目管理部设在施工现场,档案员对工程的进度和工程变更情况比较了解,可以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变更文件的收集和相关图纸的修改工作,以保证项目竣工图能够与市政工程实际状况相符。
3.2市政工程档案的完整化、系统化、信息化:
市政工程档案的完整、系统是有效利用,发挥市政工程档案作用,实现其价值的前提。加强管理必须抓住收集齐全,材料系统这二个环节。保持归档文件的完整性是档案系统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环节。市政工程档案来源分散,形成周期长,同时内容繁杂、数量庞大,给做好收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档案人员只有全面了解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才能合理确定各阶段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既不重复也不遗漏。收集工作要从平时做起,阶段工作完成后要对归档文件完整性进行检查,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同时要注重特殊形式的文件材料的收集。现行的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除了传统的纸质文件外,还会产生许多照片、电子文件等,这些特殊的文件材料也反映了市政建设的过程,是工程项目档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收集时不能疏忽遗漏。
4、结束语
在当今的现代化的社会已经高速发展到信息化阶段,顺应时展,建立的市政工程档案,使市政工程档案能更快捷、更方便的为城市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操纵平台。因此,理顺机制,明确职责,保持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是做好市政工程档案工作的基本保障。总之,只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责任意识,建议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模式和机制,才能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曾文芳;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最新档案管理条例范文4
婚姻登记的相关信息
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符合结婚条件的,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中国《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婚姻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结婚登记
在一些国家中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关于结婚登记,中国《婚姻登记办法》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离婚登记
在中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婚姻登记的意义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最新档案管理条例范文5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五)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 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二)注册建造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事质检、安全、资料管理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
建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审查、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下列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质量安全监督权: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省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 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 招标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产品交易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整体或者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条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市场的主要内容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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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本厂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厂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基建工程。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管理机构和职责
5.1 归口部门及职责
计划与市场营销部为全厂基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基建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编制,决算管理;负责组织安生、财务、审计、监察、安全和使用部门共同对基建工程的验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基建工程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5.2 相关部门及职责
5.2.1 财务产权部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负责对基建工程的验收。
5.2.2 厂长工作部(审计)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负责按我厂《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的要求对基建工程进行审计验收。
5.2.3 纪检监察室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及我厂《行政监察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对基建工程进行验收。
5.2.4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验收。
5.2.5 安全生产部负责参与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加强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监督:
5.2.5.1 应督促做到基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5.2.5.2 在签订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时,应同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5.2.5.3 发包前应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5.2.5.4 在危险区域作业,应检查基建工程承包方是否制订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5.2.5.5 检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员进入现场前是否经安全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并考问其是否熟知现场安全措施;
5.2.5.6 检查基建外包工程开工前是否自上而下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是否对所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5.2.5.7 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安监人员应及时制止,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应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停止工作;
5.2.5.8 应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5.2.6 厂属基建工程使用部门负责按设计相关要求对基建工程进行验收。
5.3 领导职责
5.3.1 本厂厂长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厂基建工程的预算及施工合同的批准;负责督促归口部门加强对我厂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 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基建工程的过程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各工序质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预决算工作、基建工程组织验收工作,对管理督促不严、组织验收不力而导致本厂基建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预算严重超支、基建工程的严重质量问题等负领导责任;对本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5.3.3 财务产权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全厂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实时监控基建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对审核不严、监控不力而导致本厂基建工程预算严重超支负领导责任。
5.3.4 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全厂基建工程的全面审计,督促本部门审计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查看施工技术、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记录(如隐蔽施工记录),验证各种技术签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基建工程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对本厂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领导责任。
5.3.5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及我厂《行政监察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对基建工程活动进行监察,并按本管理制度要求配合计划与市场营销部对本厂基建工程进行验收。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本厂监察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及我厂《行政监察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监察负领导责任;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对我厂基建工程活动进行监察负领导责任。
5.3.6 安全生产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安监人员加强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同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对承包方所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安监人员是否及时制止,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应是否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停止工作等。对上述是否有效执行安生部长负领导责任。
5.3.7 安全生产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对与生产相关联的全厂基建工程的验收。
5.3.8 厂属基建工程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按设计相关要求对基建工程进行验收。
6 管理要求
6.1 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 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必须以国家颁发的最新标准,规定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
6.1.3 工程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规定及业主对工期、质量有要求和市场实际,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预算价。工程预算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 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6.1.4.1 计划投资批准文件;
6.1.4.3 生效的合同书;
6.1.4.4 施工概预算;
6.1.4.5 工程需用材料有着落。
6.2 施工管理
6.2.1 施工中的技术管理
6.2.1.1 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6.2.1.3 根据合同,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并作好质量鉴定记录。
6.2.1.4 基础土石方开挖完,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基槽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2.1.5 一切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严禁偷工减料,施工中遵守规程和规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6.2.2 施工现场管理
6.2.2.1 施工队伍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考评,如需要招投标应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6.2.2.2 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应到施工现场,负责监督施工安全、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监督施工。如发生粗制滥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应采取返工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概由施工队伍负责。
6.2.3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6.2.3.1 各种施工工程应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各种规范进行。
6.2.3.2 工程质量,应分阶段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前进行现场验收,并作好施工记录。
6.3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6.3.1 工程竣工后,由双方及相关科室按照施工图纸,国家颁发的规范严格细致进行验收, 经验收认为合格 后方可竣工决算。
6.3.2 工程竣工后应具有下列资料:
6.3.2.1 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
6.3.2.2 施工分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2.3 主要材料的合格证书(代用材料批准手续)。
6.3.2.4 混凝土施工日记 。
6.3.2.5 混凝土试块数据。
6.3.2.6 钢筋及焊接头的试验记录。
6.3.2.7 各种数据尺寸,标高位置的检查记录。
6.3.2.8 结构体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6.3.3 工程竣工后,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3.4 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验收,并做好签证及记录工作。
6.3.5 验收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进行。
6.3.6 验收通过后,联系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汇报到有关单位及厂部审批。
6.4 工程预算、决算管理
6.4.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预决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规定及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业主对工期、质量有关要求和市场实际进行工程预决算。
6.4.2 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在施工前编制预算,提请计划、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报请主管厂领导批准。
6.4.3 经主管厂长批准的预算连同施工合同,报财务部门,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拔款的依据。
6.4.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6.4.4.1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6.4.4.2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答复,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4.4.3 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一个月内办完一切决算手续,资料(特别是竣工图)全部归档、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
6.4.4.4 施工单位竣工后28天内应提交结算文件。
6.4.5 按计划下达的月维护任务,在次月结算。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管理制度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负责检查督促。
7.2 本管理制度按《罗湾水电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
8 附则
8.1 本管理制度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基建管理制度(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校舍建设秩序,规范建设各方工程行为,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基本建设有关法规和教育基建特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行政与计划管理
1、教育局基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是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中小学校基建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中小学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论证、计划、质量监督、造价审核、工程验收等工作。
2、凡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学校规模、总体规划、校舍面积定额和资金情况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由基建办会同有关科室进行可行性论证,本着“长远规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当年度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局长室审批。
3、基建办根据审批后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下达给各基建单位,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4、投资10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基建办实地勘察,并会同财计科论证同意后填写《零星基建、维修工程计划申请书》,报局长室审定,同意后由基建办开具《学校小型零星基建批复》。
二、程序和审批管理
1、建设单位填报《学校基建工程计划申请书》,经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向市计划委员会申请立项,同时办理资金审计,由财政、审计部门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做好办理用地、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等手续的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必须委派专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基建办给予指导、协助。基建工程必须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严禁无证开工。
3、新建项目需扩大用地,必须根据用地规划,按有关规定办好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严禁违章用地。
三、规划与设计管理
1、学校应坚持“立足长远、一次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乡镇人口出生的比例和趋势,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办学规模和国家、省颁布的校舍建设标准,制订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2、审批后的规划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的依据,必须保证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若规划与发展或规模不相适应而需调整时,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加以调整。总体规划没有完成,不得进行项目的单体设计。
3、基建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或私人设计。委托设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批文、地质勘探资料和经教育基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功能要求方案,以及学校总体现状图、规划图。并请设计人员到现场踏勘,确保新建的校舍风格与校园整体协调,严禁设计人员闭门造车。同时为更好加强工程建设的设计服务工作,学校在签订设计合同时,要注意付款方式,建议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
4、基建项目单体设计应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满足教学功能和师生工作生活的需要;要面向教育现代化,符合学校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城市(镇)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其它有关设计规范。
5、基建项目建筑面积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及学校办学规模、总体规划确定,如需作重大修改和变更,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增加计划手续。
6、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或投资达500万元的基建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可采取建筑设计方案征集的方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宗旨,进行方案评选,择优选用设计水平高、功能完善、布局和造价合理的设计方案,设计招标和方案征集评选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基建办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7、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基建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建筑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会审,以此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8、基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召集设计、基建办、监理、施工等部门进行施工图的交底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如确需变更施工图,按前条办理有关手续,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招标与投标管理
1、凡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招标文件经批准后应公开。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整个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
3、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建设单位要进行调查考察,会同监察室、基建办共同提出考察意见,在招标办和公证处主持下确定投标单位。
4、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计价方式、质量、工期等要求,上述招标文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同意后方可向投标单位。
5、在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一定程序和办法选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规定进行开标、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评出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办出具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一旦中标,不得变换施工队伍,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转包、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证单位。
6、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签订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签订施工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的实施。合同签订应充分体现招标文件内容,学校要对合同各条款先行初审,经局主管部门复审后签订正本,交副本一份基建办备案。
7、对于投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维修项目以及学校绿化、景点布置,建筑物资的采购等也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公开招标,不得直接发包,在内部招投标过程中,学校必须先制订好招标文件,明确标的、评分标准、评分办法、质量要求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内容。招标文件交基建办审定,招标评委组成必须有局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局纪监室参与监督。
五、质量与安全管理
1、基建办和建设单位共同对基建项目实行施工管理。学校必须建立由校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察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基建办委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渠道和隶属关系,凡由计委立项项目都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质监,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基建办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永久性建筑投资在10万元以上,由基建办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工程承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4、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挖、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它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加强对建筑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与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6、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基建办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室、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基建办,由质监站牵头组织事故处理,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7、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它有关单项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筑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基建办和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9、凡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10、校舍投入使用后,学校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和基建办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1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保修金不得退还。
六、财务与审计管理
1、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学校要指定专人管理,专设基建财务帐,要明确财务负责人,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管好基建财务,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行财务手续。
2、基建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标函、施工合同和双方协议等条款执行。
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决算(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决算进行工程量的核定。
4、工程量核定完成后将工程决算送交基建办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基建办提出初审意见。
5、决算审核后,由财计、纪监、基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财务结算,财务结算完成后,由教育行政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内部审计。
6、工程决算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财务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余款不得结清。
7、基建账目往来全部结束后,会计人员要及时整理好账册和凭证,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交接,并按会计档案要求做好存档工作。
8、学校除基建工程外的校舍维修和装饰费用在一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基建办审定。财务会计人员凭工程项目决算审定单方可作支出处理。
七、校舍与档案管理
1、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使用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组成管理网络,明确分工任务,落实人员责任,定期检查和调整。
2、校舍档案是建设单位预测评估、决策设计、检查维护和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基本建设开始就要重视资料归档工作,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整理,注意规范性和准确性,尤其注意资料的完整性,从项目的申请、可行性研究、勘探资料、各项批文证件在开工前就要重视收集、积累工作,进入施工阶段,更应重视图纸(规划图、施工图、竣工图)、各种施工质评、监验等纪录和设计变更资料的收集。当工程竣工后,各项基建资料都应及时收集归类、汇总,发现遗失或遗漏要及时补齐,统一收集后按档案要求整理并入学校档案。
3、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学校要配套制订使用与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规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意观察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尤其是年久失修的旧房,发现隐患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风暴雨雪天气更要加强检查与防护。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不得使用,校舍损坏要及时修复,确保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安全。要重视室内外水电、电教系统和设备的保养维修,以保证安全使用。
4、学校要加强师生爱护校舍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护能力,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八、队伍与人员管理
1、要建立基建管理机构,配好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人员职责。
2、学校要加强基建人员的管理,重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学校不得向施工队以任何形式摊派费用和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工程建设为由索要财物和谋取私利。同时,要重视人员业务技能的提高,对现有教育基建管理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基建管理能力,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3、各单位领导要重视队伍的全面建设,发挥群体网络职能。要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建好各类工作台帐,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能和作用。要加强基建理论研讨,总结和推广教育基建管理的新经验,使教育基建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基建管理制度(三)
一、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要先报建设项目,编制计划和预算,杜绝未报先建或边报边建,要严格按照预算施工,不得随意扩大项目,避免建设超预算的现象。
二、加强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分管领导亲自抓工程质量,专管人员具体抓,责任到人,按职负责,专管人员主要抓质量,抓工期,抓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工程验收由基本建设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参考平时检查记录,对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防水材料、砖、水泥预制件、焊条及其他材料等),在使用前要对其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进行复核,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以上。在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合格标准的,分清责任,严格按施工招标合同办,在没有纠正之前,坚决不能交付使用。
四、投资十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确定施工单位时要积极推行投标、招标承包责任制。投票、招标中要对参加单位首先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克服投标、招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