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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1
一、税收征管考核体系的完善历程
伴随着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理念的变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年之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收入任务为中心,实行“一票否决”,正所谓“一俊遮百丑”,这种考核制度,使税收法制精神无法全面贯彻落实。为此**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开始进行“十率”考核;**年8月,总局印发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重点考核“七率”;**年6月,总局修订印发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改按“六率”考核。随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全面实施,税收考核实现了由单纯考核收入任务,向收入任务与征管质量考核并重、征管质量考核为主的转变。税收考核重点的转变,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税的要求,较好地保证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组织收入原则的落实。
二、当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的不足及因素分析
(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覆盖面较窄,不利提高征管质量
现行征管质量考核体系侧重于结果的考核,而对于各类程序事项、与税收管理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未纳入考核,不仅不利于依法治税精神在税收管理全过程的贯彻落实,而且还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税收关系、税收执法水平。在这样制度安排下,各级税务机关关注的是税收收入计划是否完成了,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都入库了,而较少关注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到底是多少,是否都如实申报了,税收状况与经济水平是否相适应,税收执法过程是否规范、适当等。这样必然放松对执法程序、税源管理等非考核指标的要求,从而不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提高。
(二)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不合理、不科学
目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在设置上存在混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职责情况,造成“纳税人感冒,税务人员吃药”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如现行“六率”中的登记率、申报率。因为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履行的质量好坏属于纳税人自身的责任,从法理上讲纳税人违法登记、申报的行为,应由纳税人自已承担违法责任。而现行考核制度则将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转化为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不可否认,基层税务机关确实承担着宣传税法、普及纳税知识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将纳税人的责任,转化为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样的考核制度,已经扭曲了基层执法行为,造成了少数基层机关为应付检查,征管工作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如对于登记率,只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予以统计,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予统计;为保证申报率,少数地方非正常户认定较为随意。
(三)受多项因素影响,税收征管质量也表现出无奈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与否,受多项因素影响。首先是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当期招商引资任务,在一无厂房、二无设备的情况下就注册登记,表现出登记户数的虚增。少数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借优化经济环境之名,出面干预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等。其次是现有国税机关干部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业务素质上都难以适应税收政策、征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再次是部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较低,不主动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管质量。
三、科学设置考核体系,全方位推进征管质量上台阶
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和社会满意的要求,从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内部管理效率、社会满意度和增强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科学设计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力求从多角度、多侧面全面反映税收工作的真实状况。
(一)以征管基础业务为考核重点,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税收征管工作千头万絮,将所有的管理事项、管理环节都纳入监督考核,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必须将税收业务中最基础、最广泛,对征管质量影响较大的事项纳入考核,才有可能取得"以点带面,纲举目张"的效果。经过比较分析,税收征管质量指标体系应包括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制七类指标。在各类别下增设明细考核指标,具体为:税务登记类下设设立税务登记率、登记准确率、变更税务登记准确率、停复业登记准确率、注销户手续完备率,用于反映税源管理情况;认定管理类下设税种认定核批准确率、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准确率、增值税税收优惠调查准确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审批调查准确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调查准确率,用于反映日常认定管理事项;纳税申报类下设准期申报率、逾期申报限改率、逾期申报处罚率、零(负)申报率,用于反映纳税申报总体情况;税款征收类下设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单位(千万元、亿元)税收收入欠税弹性系数率、新增欠税率、清理欠税率、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处理准确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准确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用于反映税款征收总体情况;发票管理类下设发票行政许可调查准确率、供票资格认定调查准确率、发票代开准确率,用于反映发票使用基本情况;税务稽查类下设案件准期查结率、协查案件按期回复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反映稽查总体情况;税收法制类下设税收保全措施准确率、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准确率、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准确率,用于反映基层常见税收法制事项。通过设置、分解、落实、考核上述指标,实现对征管"关键点"的有效监督与控制,进而对税收管理总体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证税收征管总体质量的提高。
(二)以规范内部管理、促进外部满意为重点,科学设置征管效率考核体系
以规范内部管理与优化税收服务为重点,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治税思路,税收征管效率指标体系应包括宏观征管效率、微观征管效率和社会满意度水平三类指标。宏观征管效率下设可比宏观税负率、资产税收贡献率、人均GDP税收产出率、税收经济弹性、宏观数据一致性系数,用于反映该单位整体税收征管效率;微观征管效率下设人均管户数、人均查处案件数、税务人员结构比管理、稽查机构与行政管理机构的比率、人均入库税收收入、人均征收成本、单位收入成本、人均工作效率、单位纳税成本,用于反映具体征管单位及人员征管效率;社会满意度水平下设户均查实投诉率、待批文书按期回复率、综合满意度调查、税收公平性调查,用于反映税务部门在当地社会影响情况。通过三个层面的效率考核,在总体上对于每个单位的征管效率进行综合控制,从而为征管决策提供依据。
(三)努力提高“人”的素质,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供保障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2
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之间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目前房地产行业己形成多种开发形式,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按照税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分别交纳销售房地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税收,应该申报纳税。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作双方常常不申报纳税。瞒报了这部分销售收入,偷逃了税款。
(二)以开发房屋抵顶所欠建筑商款项,不入帐,不做收入。只在企业内部财务报表中体现,致使企业少计了应税收入,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房屋抵顶拆迁户补偿费、银行借款本息、支付工程款、获取土地使用权等不计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款长期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房地产开发商长期将销售款、预收定金、房屋配套费等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帐上,不与帐面的成本、费用配比结算,造成帐面无应税所得或亏损,或者以实际收到款项确定收入实现,偷逃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开发产品,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开发票减少计税依据,实现“双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售房收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购房者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缴纳契税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见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是双方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故双方协议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实现所谓“双赢”,实则是实现应纳税款的“双偷”。
(五)代收款项偷逃税。将在销售房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申报纳税。
(六)“收入实收不转”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施工方延误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罚款收入及投资方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付施工方优良工程及提前竣工奖励收入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七)与关联方企业之间互转收入和费用。与关联方企业之间,特别是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往来频繁,利益关系密切,互转收入和费用存在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导致企业最终多计费用或少计收入,偷逃税款。
(八)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采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帐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多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甚至有的企业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九)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具体表现为:(1)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2)将开发项目之外的道路铺设、小区绿化等工程成本列入开发成本。自用房产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3)多列利息支出和经营费用。(4)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二、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3
一、强化税收征管,提升征管质效
(一)继续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推进对纳税人的分级分类和按事项管理。完成了全市金融保险行业的划归管理和建筑安装业纳税地点调整后的对接管理。积极做好全市重点工程项目暨高铁新客站工程和田子路工程的税源划分及协调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拟定了2013年上半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案;
(三)加强发票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对内重点检查发票库房、发票缴销等,对外重点对停车场、物业公司、培训教育机构、旅游景区开展发票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窗口征收管理,同时还开展了POS机使用情况自查工作;
(四)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工作。开展个体评定税管理情况及个体户分类管理的典型调研,针对区局个体评定税应用软件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撰写了《关于个体评定税系统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提出相应改进意见。为区局进一步完善评定程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通过调查,摸清了全市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征管现状。指导基层局继续做好个体工商业户的建账建制工作;
(五)继续做好推广使用税控机的工作。及时监督、落实未达起征点户税控机补助兑付工作,全市目前已推广3205户,其中未达起征点752户;
(六)明确了全市财务报表的报送要求。统一报送口径,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全面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工作打好数据基础;
(七)统一规范了全市征管软件错误数据处理口径、程序,全面使用征管软件运维系统。即减轻了基层局负担,又明确了各岗位责任。
二、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一)开展两年一次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预评定A 级企业339户,B级36087户,C级1672户,D级162户;
(二)在达坂城区试点使用“新疆税企互动平台”;
(三)在沙区试点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扩大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了办税便利;
(四)继续加强12366举报工作的管理。改进和完善12366受理、反馈、回复工作,并按季进行了通报;
(五)从四月起推广使用高拍仪器,实施征管资料储存电子化;
(六) 研究制定了星级办税服务厅和纳税服务明星评选办法(草稿)。
三、优化征管环境,服务领导决策
(一)立足本职,加强调研服务领导决策。针对征管软件运行、,征管服务质量、办税服务评价等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了题为《细节入手,做精征管服务》、《对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工作建议》、以及《纳税服务工作现存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三份调研报告;
(二)进一步扩大邮政代开代征范围,以便于纳税人就近有序代开发票,新增发票代开点40个;
(三)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准备工作。
下半年继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征管质效水平
(一)继续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1、继续做好对纳税人的分级分类和按事项管理。
2、继续做好全市跨区县重点税源管理。
(二)开展全市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三)加强管理,出台税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加强个体户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局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召开全市系统个体工商户管理现场会。
(五)切实落实《乌鲁木齐市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争取召开一次协税护税现场会。
(六)组织修改全市地税系统“管查联动”办法,召开各局管查联动联系会;
(七)落实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各项安排部署。
二、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一)在区局后台系统完善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疆税企互动平台”;
(二)跟进沙区试点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 ”情况,评价试点效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4
科学发展观指出,发展是第一要务。财政政部门作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责无旁贷。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实践开展科学发展观,跳出账房先生的圈子,做现代经济的明白人,始终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作为主线贯穿工作的始终,准确把握好当前财政工作形势,做到在掌握科学发展理论上有新认识、在按科学发展决策上有新思维、在落实科学发展能力上有新提高,才能扎实推进财政工作、服务建设区域强县目标。
一、全县财政收支形势
1、收入完成情况。一季度,全县共完成财政收入34734.2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完成7300.4万元,为年初预算30638万元的23.8%;政府基金收入25503.7万元(其中纯收益仅162万元);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完成1930.1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9.9%。
2、支出完成情况。1-3月份,全县共实现财政支出44092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22811万元,剔除省市专项转移支付1576万元,为年初预算62916万元支出的33.2%;政府基金支出20851万元,但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仅完成255万元,其余均为列收列支支出;社保基金支出430万元,为年度预算支出9722万元的4.4%。
二、当前收支执行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季度入库的财政总收入保持持续增长,省市考核的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同期多收296.9万元,增长4.2%,但总收入中列收列支多,一般预算收入低于序时进度,收入形势十分严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总收入列收列支数额大。一季度共征收土地出让金25340万元,去年同期多收20xx1万元,增长3.85倍,其组成为县工业园区列收列支县城司缴纳出让金19190万元,县本级企业改制5788万元,乡镇200万元,纯收益仅162万元;县城司征地一次性缴纳的列收列支契税799.6万元。
2、一般预算收入下降趋势加速。对今年一季度的财税形势,我们从如下5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与上年同期比:1-3月一般预算收入多收296.9万元,增长4.2%,剔除县城司征地一次性缴纳的列收列支契税799.6万元后(下同),比上年同期少收502.7万元,负增长7.2%。减收主要出现在三月份,三月份国税、地税比上年同期分别减收175.2万元、361.4万元,财政1-3月减收545.4万元,其中契税减收59万元,非税收入减收493万元。(2)与时序进度比:1-3月一般预算收入低于序时进度5.3个百分点,少收1159.2万元,其中:国税少收512.1万元,地税少收187.9万元,财政少收459.2万元;(3)与**兄弟县市比:预算完成率、与上年同期增幅及或是在计算列收列支的契税收入排名也在第五位,高于潜山、岳西、枞阳;低于太湖、望江、怀宁、桐城;(4)与省61个省直管县比:一般预算收入排名48名,增幅43名,而去年一般预算收入46名,增幅11名,如果剔除列收的契税一般预算收入排名52名;(5)分税种比:比上年增长的税收有营业税10.4%、增值税9.6%、消费税120.5%、个人所得税0.4%、资源税79.2%、城市维护建设税10.9%、印花税7.6%、城镇土地使用税473.9%、车船税14.8%、耕地占用税211.8%。减收的有车辆购置税-9.6%、企业所得税-27.7%、房产税-32.5%、土地增值税-71.2%、契税-12.2%以及政府非税收入-21.3%。
3、社保基金负增长。一季度社保基金入库比上年同期少收597万元,负增长23.6%,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比上年同期少收427.7万元,负增长26.7%。
4、支出增长过快。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少,财政保障工作压力增大。
三、措施与建议
1、领导高度重视。一季度的财政收入从元月份的超时序进度2个百分点,到2月份低于时序进度0.9个百分点,再到3月份的低于时序进度5.3个百分点,收入增幅的发展轨道在呈加速度下滑,且有迹象表明4月份的形势更加严峻。鉴此,请求县委、县政府对当前的财税工作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对财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及时果断决策提出强有力的措施,以尽快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否则后果难以估量。我们认为,只要上下一心完全可以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同时召开高规格的全县财政暨民生工作会议动员和教育全县各级各部门树立强烈的增收节支意识。我局打算结合科学发展观主题实践活动以“主动理财,服务大局”为主题,自主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多个调研组进行调研,并在今天的会后立即启动,争取尽快形成调研成果,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财源建设。当前对财源项目的建设必须要采取超常规的手段。一是要对症下药激活房地产市场。我们认为鼓励各单位、团体、协会与开发商合作以团购的方式开发房地产,是当前激活房地产的最佳选择,其优点是:(1) 激活了房地产;(2)启动了东北片区;(3)解决了税源的持续增长问题;(4)解决了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5)政府不需另行让利;(6)快速做大县城规模;(7)解决了房产商的资金链断裂问题;(8)对经济的刺激作用立竿见影。缺点是对现有的存量房地产利润有影响,但是薄利多销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要注意土地挂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二是对拉动内需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要加大工作力度。要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重点办要组织专班督促,对进度不快的要予以通报。三是融资项目要全力推进并加强管理。东北片区、工业园区对今年拟建的项目,要尽快按程序报批,早日动工,发挥融资效益。同时要注意绝对不能因为进度而不走程序,导致资金浪费。四是在工业上弱中扶强。我县工业基础薄弱,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招商引资中招大引强才能实现。当前重要的是对在我县已形成燎原之势的服装业引导好,使之成为我县当前的支柱产业。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引导政策。五是尽快有序实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这既是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满足重点工程建设支出的需要。建议尽快启动东北片区的土地挂拍工作。
3、硬化征管措施。一是国税部门要比照地税对餐饮业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各大超市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不能一边完成不了任务,一边严重漏税。二是要建立车辆营运税良性征管机制。我县交通十分活跃,但是有千余辆客货车辆在江西、湖北注册交税,税收流失十分严重。将千辆客货车辆引凤还巢刻不容缓,要制订出像江西、湖北一样的好办法。三是要在房屋出租所得税上有实质性突破。四是加强财政监督,对个别征管漏洞明显不服从县政府决策的行业和税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进行财政监督并依法处罚。
4、加强关联企业税收征管。一是对关联的交通运输、建筑等企业的入库税收实行增收奖励,即入库的地方税收收入超上年实绩在100万以内的按8%奖励企业,超上年实绩100万以上部分按10%奖励企业,超500万以上的一事一议。入库的共享税收超上年实绩100万以内的按地方所得30%奖励企业,超上年实绩100万以上部分按地方所得40%奖励企业,超500万以上的一事一议。二是扶持部分国税征收潜力好的企业。与上年比超收部分,100万以内的地方所得30%奖励给企业,100万以上部分40%奖励给企业,500万以上的一事一议。奖励资金从县工业发展奖励基金中列支。关联企业入库税收征管部门不享受超收奖励。
5、强化财税目标管理。一是各征管部门要按时序进度分解落实任务到各征收机构,并建立时序进度考核机制。从4月份起县政府对国税、地税按时序进度考核:入库达到时序进度的每月奖励2万元,未达到时序进度的,缓拨业务费。二是提高乡镇财税收入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的比重,促进各乡镇人民政府主动护税协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各乡镇国地税收入全面完成。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5
调研目的:***
调研地点:**县地方税务局
调研方式:实地查看资料、询问
二、调研过程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新税收征管软件在全省范围内成功上线后,实现了全省征管数据的大集中,如何依托这一平台,提高基层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税水平,是早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税收征管目的重要途径。
问题一:数据大集中环境下,税务数据的属性有哪些?如何去监控这些要素达到提高数据质量的目的?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数据作为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主体,它具有多重属性,其基本质量特性主要包括适用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四个方面,要对数据质量进行较好地控制,就必须对数据的四个基本质量特性进行很好了解,从而在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杜绝数据质量问题的出现,使数据监控工作能够真正达到控制数据质量的目的。
1、数据的适用性。在日常税收工作中,会产生大量的各类税收数据,这些数据有反映不断数量变化的税收动态信息,也有反映相对稳定属性的税收静态信息。这些数据有的是为基层税收管理员服务的,有的则是满足管理部门和领导决策服务的,这就从客观上造成数据的多样化。不同的数据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每个数据的正确性都要求它是进入正确的专业应用,换句话说:无论多么准确、及时的数据,如果不具有适用性,它就不能产生任何作用,甚至使用之后会造成损失。
2、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监控和质量控制的过程中,准确性越好的数据,其误差应该越小。影响数据准确性的因素很多,数据误差在数据采集、审核、录入、传输和处理等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如:在数据采集环节,存在着对纳税人辅导培圳不到位、纳税人填表票差错率高、税务人员因业务水平审核数据差错率高的问题。所以,需要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从各个方面分析影响数据准确性的因素,同时有效控制不同类型数据的合理变化范围,将数据误差控制在尽可能理想的范围内,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数据的及时性。在税务部门日常数据的管理中,往往要求能够更快、更准地收集到所需的数据。如:对于地税部门某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如果有一条线的税款征收发生滞后,导致税收统计数据不实了,那么拿在手里的征收数据就没有任何及时性,也是毫无意义的。一个好的应用系统在使用数据时不仅要求数据的适用性还必须考虑数据的及时性,应用系统引入税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把大量复杂、繁重的重复计算、统计、分类工作交由计算机处理并迅速得出准确结果。如果数据不及时,那么应用系统的处理结果就可能违背了程序设计和使用者的初衷,不仅无法提高工作效率,还可能由于数据滞后而影响税款征收的正常化。因此根据数据应用需求及时采集数据,按照操作人员要求及时数据,是保证数据及时性的重要一环。
4、数据的有效性。在解决好数据适用性、准确性、及时性的情况,需要考虑数据的有效性。对于一个及时采集获得,准确、及时、完整的数据,还需要考虑这个数据使用的时间和对象。一堆过期的数据无异于废品或垃圾,是不产生价值的,因此在使用数据时,要考虑它是否有效。如:我们在3年前采集了某个企业的按月征收的税款统计数据,记录了当月各种税款的征收数,而该企业现在已经注销了,那么我们拿着这一些数据来分析、管理这户企业,还有效没有呢?
结论:税收数据是否可信、可用,这是税务部门关心数据的两个层面。是否可信是指数据在适用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是否满足应用要求;是否可用是指数据的格式、内容等能否作人员读取和使用,能不能很方便地进行深入处理和分析。以上两个层面中,可信就是数据的基本质量问题,需要通过采取管理手段、技术手段等各方面的努力来解决;可用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主要通过技术手段使数据规范化、格式化。
观点二:坚持数据质量可控的前提下,对目前大集中运行中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要理性对待、科学解决、持续改进
随着新税收征管系统的成功运行,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又一历史性跨越,税收业务流程的处理愈加便捷,涉税数据的管理更加规范,数据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也对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熟练性也提出更高的要求。自新系统运行以来,各基层税收管理部门总体感觉运行流畅、业务全面、满足需求,较旧系统而言更合理化,但个别方面还存在个别矛盾有待化解。而数据质量作为影响整个流程的起始环节,其问题尤其使基层税收管理员所关注。
问题二:目前大集中环境下,在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主要有哪些?解决的路径如何去选择?
目前,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采集手段相对单一,不能全面采集纳税人数据。目前,基层税务部门大多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来实施管理行为,信息来源面窄,获取信息的手段落后,致使数据质量受到影响。数据采集不全的问题比较突出,多侧重于对纳税人静态信息的收集,而对动态数据的采集不够全面,不能真实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2、数据信息共享程度差。一方面表现为系统内部各软件间数据定义没有统一标准,数据关联性差,信息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不能有效利用社会信息资源。
3、人员操作水平制约数据质量的提升。一方面,**县地方税务局,在职职工平均年龄达42岁,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并且计算机操作水平较低,尽管地税系统每年定期开展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训,但效果不明显。也有极个别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待一些简单重复性的工作缺少工作耐心,致使错误数据屡屡出现。另一方面,办税人员对网上申报等系统的掌握程度不一,以及诚信纳税的意识不同,也影响到了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1、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为了保证业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一致,必须要有专门的岗位负责业务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当前,各级要在建立健全税源管理中心的机制、职能的过程中,专门设置数据质量管理岗,或将数据管理的职能详细明确到相关岗位,牵头负责税收业务数据的质量管理,使得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如征管部门负责统筹税收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业务数据加工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按照规定进行技术岗位数据变更,并对系统税收业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计算机中心负责系统数据资源的安全传输和存储;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管理权限,负责对应范围内的税收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参与相关制度办法、数据审计规则和问题数据处理方案的制定;各基层单位所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税收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各岗位人员对自身采集录入的业务数据质量负责;对其他岗位采集录入的,且属于本岗位管辖范围的数据质量负责。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应相应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落实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2、提供数据质量管理工具。数据质量管理工具针对数据流中的特点,主要体现三个特点:前堵、中控、后审。
前堵——阻拦错误数据于进系统之前。在数据录入环节、纳税人涉税数据导入环节、部门间信息交换环节,设置相应的逻辑规则,自动排查错误数据,提高原始数据的准确度。建立征收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征收人员的相互交流,及时交流、解决征收大厅录入、开票、操作等问题,将可能的错误录入解决在数据进入系统之前。
中控——通过数据审计及时校验、修正数据。开发检测软件、预警软件进行数据采集后的自动审核,及时发现各类异常数据,分层面推送至相关人员进行纠正。数据审计是组织开展数据质量评估,保障业务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可以运用人工审计和软件审计两种方式。人工审计即运用随机抽样方法,从总体中选择一定容量的样本数据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主要方式是通过实地检查,调阅资料,手工对各类录入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内容进行对比核实。软件审计即利用专门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重点审查数据的时效性、一致性、完整性及相容性。
后审——检测错误数据于日常维护之后。实施日常检查和稽查的核查、抽查。检查核查的范围是综合股到户日常检查的纳税人,稽查抽查的范围是稽查局到户检查的纳税人和县局确定的专项抽查对象,核查、抽查的内容为登记类、税源类、管理类三类信息。建立质量通报制度,定期数据质量通报,将检测的异常数据下发基层核实维护,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3、完善大集中系统自身功能。一是加强系统间对接,减少重复劳动。大集中系统本身具备一定的处理功能,但是却使用单独系统处理个别业务或机外流转的现象依然存在,带来了一些重复劳动,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缴申报与货物运输业的管理。二是拓宽回流数据分析途径,实时反馈重点指标。在强调基础信息、数据的登记上报的同时,要关注上传数据的回流、统计、分析,以便更好地实施税源监控。如在查询分析上,需要更强大的组合查询功能,便于根据各种需要批量或单一实时分析,特别是按不同对象对收入进度进行的查询。三是完善系统内在设计不足。再好的系统与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是必然的,百密难免一疏。后大集中时代,应对各种特殊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对于诸如市内工程项目开票需更改账户划缴,项目开票退税需返回施工方管理员审核等问题应及时解决。四是结合系统整合流程文书,同步统一管理要求。根据大集中设定的相关流程、相关文书,对原有的所有管理办法、涉税文书都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对不符合新系统流转的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修改、制定。譬如对双定户的管理等,如此类推,不一而足。
5.提升操作人员数据应用水平。在培训模式上,建议根据岗位需要,分批分岗位培训,集中整理特殊环节、特殊业务处理的注意事项,尽快下发系统操作的帮助文档。实际应用中其实并不需要太多懂得全流程的通才,更需要熟悉自己岗位所涉及模块的专才,只要每个岗位都能熟练操作,那整个系统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结论:数据质量问题不外乎两方面原因,管理上(人)的因素和技术上的因素,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从组织、制度、技术等层面保障对数据的有效监控,是破解如何保证数据质量难题的关键。
观点三:提高数据管理水平的过程中质量和效率的冲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冲突是必然的,但也是可以化解的
信息化在人的意识中往往意味着速度、效率,当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全面应用、快速推进后,手工作业已基本被电子化所取代,由此带来的工作提速是毋庸置疑的。这理应会带来工作量的减轻与征纳的便捷,而易于被征纳双方所接纳。但事实往往会与理论产生偏差,在推进信息管税的过程中,特别是初期,数据质量的提高必然要付出效率的牺牲,也必然会有来自纳税人的阻力,但提高数据质量或者说推进信息管税的根本目的决定了这种冲突是可以化解的。
思考:如何辩证地分析这些冲突的产生?
首先,数据质量的提升在短期内是以工作量的增加为代价的。数据是信息管税的关键。从实际情况看,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利用一直是我国税收工作的“软肋”,信息数量少、质量低、利用差,最为重要的是与纳税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纳税人所知晓、掌握的情况严重缺乏,这也是我们信息化运用多年而利用层次一直受限的主要屏障。现实背景下,信息是税收征管的核心,但数据采集、整理、利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长期必须以短期为基础,大量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可避免的将集中在某一时期,在这种情况下,短期内增加征纳税双方负担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其次,数据质量的提升一定程序上也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认识。从长远看,数据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征管环境。但按照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原则,作为具体的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与维护个体利益本身是个两难取舍,征管实践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是要解决纳税不实问题,促使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从纳税人角度衡量,信息管税的制度安排本身就是对其利益的一种更深度“侵害”和“侵犯”,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提供真实的数据信息往往会产生一种不自觉的抵触,必然会影响原始数据质量。
结论:提高数据信息的质量,加强数据管理,不仅需要在税收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还要依靠纳税人的配合参与,税务部门设定的理想化程序未必是最符合当前纳税人的诉求,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但一切工作的成败终究取决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思想认识,更新理念观念,不失为提高数据质量的治本之道。
税务调研报告(二)
一、“税收存续期”的定义及管理现状
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往往会影响到后期的税收问题,从经济事项发生到涉税事项产生的这段时期即称之为“税收存续期”。一般而言,“税收存续期”随经济事项发生而开始,随涉税事项产生而逐步结束。现阶段,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管理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虽然,目前从“后续管理”的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存续期”的管理有所强化,但如何从“税收存续期”的角度统筹各税的“后续管理”,还缺乏统一的认识与研究,更没有系统的规划、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等。
(三)政策水平不高。税收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对涉及“税收存续期”的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税收政策与财会制度的差异不了解,导致不能对“税收存续期”相关税收事宜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
(四)管理范围不广。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较多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角度进行强化,而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税收存续期”管理较薄弱,有的甚至还是盲区。
(五)管理手段滞后。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涉税事项管理方法较为落后、手段比较单一,既没有推行专业化管理,也没有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税收存续期”产生的原因
(一)因税收政策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影响后期的税收缴纳,特别是明确规定企业经济事项发生时暂不征税的税收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年60号文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从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相隔一段时期即“税收存续期”,而且存续期的长短因股权转让的时间而定。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规定中,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亏损),影响到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存续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长可能5年。
(二)因税收政策与会计差异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由于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收政策对某些经济事项的确认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税收存续期”。例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上确认为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不确认为清算收入,但要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由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会计制度能够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以后纳税年度”即属于“税收存续期”。
三、“税收存续期”税收管理相关案例
(二)营业税案例:2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开发了ABCGF共5栋商住楼,其中A号楼为产权式酒店,共有332间产权房,20**年底止已售出257家。购房合同约定,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首付50%,剩余款项由租用业主产权式酒店房的某酒店用租金(年租金为购房总价的8.5%)代业主支付,至付完为止。合同总价款4977.7万元,首付2488.85万元,剩余款项由酒店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423.1万。
四、加强“税收存续期”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及财会制度的学习。特别是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发生各项税收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才能准确地对企业“税收存续期”影响到本期的税收进行计算,从而规避因政策不熟而可能导致的税务风险。
(二)及时建立“税收存续期”档案。“税收存续期”经济事项发生后,及时采集相关信息,既要分门别类建立专门台账记录,又要将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料记录于信息库之中。同时,对存续期内涉税事项的变动及时进行登记并跟踪管理,做到“税收存续期”管理系统化、信息化。
(三)强化“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的检查。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应对企业“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逐一进行检查。其中,以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为检点,对企业“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进行检查。
税务调研报告(三)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是专业化的税务检查,其作为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改革中,随着由传统的税务检查向一级稽查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充分认识税务稽查的职能和现状,对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能的稽查体系,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稽查法制建设的不规范,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不高,素质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税务稽查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敬业精神离工作职责的要求还尚有一定的距离,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
而税务稽查的这4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目前税务稽查的现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上讲,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2、稽查选案不规范,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举报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经验来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在进行专项稽查时,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三是税务稽查工作围绕收入任务,只注重纳税大户,而忽视缴税小户,。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环节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处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显,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深。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和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经费、设备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处时间较长,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难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大案要案。某国税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处了所辖一企业,当初步查明该企业涉嫌偷税100多万元时,金融部门害怕企业破产收不回贷款,当即对企业进行了查封扣押,税务稽查从查处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当税务稽查结案时,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造成国家税款难以执行。
4、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性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了,管理性检查刚完,专案稽查又来了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比如:对某企业纳税人进行检查,该企业账面处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A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账外资料,注重对账外资料的收集,从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证据;而B检查组认为对企业“查账查账,就账查账”,从而未发现偷税问题(抛开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税务机关来讲,虽然得出两种结论,但B检查组也无过错,该企业账面处理正常,也没有哪条哪款规定对每个纳税人都要检查账外资料,况且还有查到查不到的问题,这些都使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受到考验。
5、税务稽查处罚力度小,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在西方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处罚力度的限制,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检查不以为然,偷税甚至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据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称,一些涉税违法犯罪份子,对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能“舌生莲花”,乱说一通,怎么好怎么说;但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则如实反映,经常造成税务与公安检查结果的不一致。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稽查也未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
6、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畅通还没有真正实现。一是受企业财会软件开发应用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许多企业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记账或自制软件,税务稽查软件变成了“高射机枪打蚊子”。二是税务机关本身对计算机协查运用不到位。现行的协查只能是增值税专用票的网上协查,而对所谓“四小票”,即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协查,只能通过手工发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时间长或干脆没有回函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三是国、地税两套机构的设置,造成信息不流畅。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管辖,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增值税被国税查处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处理,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信息未及时传递,地税机关未作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而对于相同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国税机关管辖,国税机关对两方面都可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对相同企业的处理不相同。
四、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
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2、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实现稽查机构的专业化。一级稽查的模式是税务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种体制改革,重点突出大要案的检查。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专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选案积分制。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服务。
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大要案都进行公示。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6
关键词:税务稽查;选案信息
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选案质量好坏,取决于案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广泛性,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较完整的形式对税务稽查的案源分类和选案方法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面对近年来以几何级数增长的纳税人、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和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的收集、筛选需要在手段、方法上全面更新升级。
一、国外税务稽查选案信息来源及管理方法
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计算机筛选案件是以一定的信息为基础的。其信息源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上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的结果;工商、海关、劳工、银行或贸易管理、土地或地产管理、城市建设和交通、外汇管理、福利管理、商品检验、邮政电讯、新闻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公民举报材料和从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取得的信息。根据获取的信息,计算机系统就可以对各类纳税人做出基本描绘和分析比较,并根据其异常情况的大小打分和排序,美国联邦税务局就根据这个分数,选取纳税人作为当年的稽查对象,制定出稽查计划,下达到小区税务局实施稽查。由此可见,美国其选案过程具有信息量大、信息来源广泛、信息处理技术手段好、管理集中的特点,从而确保了稽查选案的准确、高效。
二、我国目前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管理现状
(一)选案信息管理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选案信息获取是各级稽查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而我国目前负责选案的人员往往会在日常事务性的工作中耗费大量的精力,很难系统地对某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确定稽查对象只能是对照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和个人经验随机勾选。从上到下都未能将选案信息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求不高,指导不力,对选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具体要求,对选案信息处理手段和方法缺少系统研究和管理。除此之外,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属于征管部门的管理对象,纳税评估也属于征管部门的职责,尽管纳税申报、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两项业务的内容存在某种交叉,但由于征管与稽查的信息渠道不畅,造成稽查选案获取征管信息的被动和局限。
(二)信息渠道单一,存在信息孤岛。与税务稽查工作相关的各部门之间信息系统互不兼容,自成体系,远未形成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增加成本,浪费资源,降低效率,即便是国、地两个税务机关,也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目前工商、银行、土地等部门的信息获得不仅没有法律保障,而且即使通过税务机关的自身努力获取了相关信息,也不能进入税务计算机系统加以分析利用。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和日管信息,明显的缺乏动态管理,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资料存在残缺不全、时间滞后和人为虚设的现象,选案信息只能靠选案部门独创天下。
(三)选案信息处理手段落后。各地税收征管应用系统软件中尽管开发了选案模块,但开发应用还处于一个简单低级的水平,缺乏对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能力,最多也仅限于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逻辑上的判断,而不能依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相关历史纳税信息,进行横向、纵向或定性、定量分析。选案信息的调用还局限于一般的检索,更不能通过建立数据模型来综合处理信息,使得计算机在选案方面的信息处理潜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信息体系的构想
(一)把选案部门从稽查局内部分离出来,归并到税源管理部门。一方面,因为税源管理部门是税收数据的采集部门和加工部门,其资料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并能够做到在选案中不带任何观点和框架,可以使选案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税源管理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税源信息和行业水负水平信息,从目前管理体制上也便于与征收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和信息交流,可使选案信息更加现实和客观。
(二)改进选案信息获取手段和方法。首先,扩大选案人员数量,安排高素质的人才进行选案信息分析,并加大考核力度,防止选案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其次,依据相关纳税人信息,建立稽查选案积分制,提高选案准确性,提高稽查效率。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信息,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以便稽查实施。第三,加强案头信息分析,在选案环节就应该综合经济发展、地区特点、行业状况及企业经营等各方面信息资料,运用横向、纵向比较及指标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分析,以提高选案的准确性。
(三)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稽查管理现代化的趋势,也是加强稽查选案信息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明确与稽查相关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一要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努力实现共享。不仅要与征管部门、纳税人实现共享,且要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要加大信息化的硬件投入。要配齐硬件,用好软件,保证信息高速、畅通、便捷、安全,建立起智能化的税务稽查办公场所。三要盘活存量信息。透过存量信息之间所存在的钩稽关系,不断挖掘潜在价值,多层次、多角度地解读信息中所隐藏的信号,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进而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使现有的“死”数据,变成服务于税务稽查选案的“活”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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