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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 企业年金;税收;公平;效率
随着多支柱体系取代单一制度成为国际养老保障改革的大趋势,企业年金的发展已越来越受到各国关注,而它对于我国政府、企业、个人乃至金融投资市更是有非比寻常的意义。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后,各界均给予了极大的热情、关注与期待。但预期的快速发展并未出现,企业表现出明显的观望态度。截至2008 年底,全国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为1038 万人,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比例仅为4.27%,而且仍然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及电力、石油石化、铁路、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
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年金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与之相配合的税收制度,由于企业年金大多为企业自愿举办,因此可以说只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诱导才是推动企业年金蓬勃发展的“启动引擎”。所以,要突破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瓶颈,当务之急是先要建立合理的税收政策。而兼顾公平与效率,应成为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标。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企业年金制,在宏观上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微观上,是企业的薪酬福利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延税计划,所以它既有社会性,也兼具经济性。税收政策不但是政府发展企业年金的经济激励措施,也是规范企业行为,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必须兼顾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公平
税收政策是国家对企业年金这一补充保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应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一个内在要求。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公平应该体现在:
1.计划内公平享受税收优惠。所有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有公平的参与权,平等的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尤其在企业内部,年金计划的要一视同仁,不能偏向高收入者,不应以参加者年龄、工龄和工作业绩为借口将职工排除在外。因此企业年金税惠应当是有条件的税惠。
2.兼顾计划内外的利益。在税收诱导下,高收入者和大企业会成为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推广者,这必然使得税收优惠为高收入者和大企业避税提供了方便,而高收入和行业纳税减少,同时也意味着低收入者和小企业的相对税负增加,这将使得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者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企业年金税惠必须是有限的的税惠,将其负面影响控制在适当范围内。
3.不同制度的税收优惠的协调统一。企业年金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它是养老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等不但在制度内容上要相协调,相关税收安排也必须统筹考虑。
(二)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效率
企业自愿性举办企业年金必然是以合理延税、避税为出发点,给予雇员所得税惠也将使他们对年金制持积极态度。因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效率应该体现在:
1.促使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积极举办企业年金。企业以经济利益为其活动的准则,决定了它不可能仅仅从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出发建立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必须给予企业确切的优惠待遇,使其有利可图,才能真正把年金制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2.促使职工自愿向企业年金缴费。在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制,企业年金缴费免税或是延税,雇员就享受了当期应税收入和最高税率的双重优惠,可以通过企业年金制及其税惠政策使其终身收入最大化,并且实现了在职与退休后的合理分配。
3.保证投入较多者获得较高的退休所得。多提供资本者多回报,是不能违背的效率准则。企业年金的目的不是为了收入均等化,而应通过制度的健康发展,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更好的退休保障,实现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美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美国是当前企业年金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它的企业年金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规则,其中税收政策又是制度的核心和动力所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待遇鼓励雇主和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战略和策略,以及灵活运用税收手段保证必要公平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享受优惠的条件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种类繁多,只有符合《国家税收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的适格年金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惠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针对我国年金的性质,仅讨论缴费确定型计划)
1.对计划覆盖面的要求。根据美国税收法和保障法的要求,资助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不能完全随意决定哪些雇员可以参加,哪些不能,只有覆盖一定数量员工的正规退休金计划才能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利,雇主也不能随意在计划的参加者中提供不同的福利,对年龄和工作情况的要求有最低限度的规定,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考核也必须依据具体规定。
2.对雇员帐户资金增加和雇员税前缴费数量的限制。税法规定个人账户年度缴纳额不得超过40000美元(2002年,随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或年金计划参加者年度报酬的100%,而税前缴费的年度限额定为计划参加者年薪的25%,并规定年薪以20万美元为上限(2002年,每年有5000美元增量)。
3.对既得受益权的规定。雇员在任何时候都对由自己缴费形成的退休金部分拥有完全既得权利。当雇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对雇主缴费形成的退休金部分拥有既得的权利。除此之外,他们可以按照两个标准实现对雇主缴费的既得受益权:一个是 5年后一次性获得100%的记得受益权;二是3年后获得20%的权利,然后每年增加20%,直到实现100%的权利。
(二)EET的征税模式
一般而言,在企业年金有三个征税环节:雇主和雇员缴费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和退休雇员领取退休金环节。如果用T表示对其中的某一环节征税,E表示对其中的某一环节不征税,那么,美国以401(k)为代表的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采用的就是EET的征税模式,即: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年金计划资金的投资所获得任何投资收人全部免税,获得完全的既得受益权养老年金在该雇员参加计划过程中均不被包括在其当期应税收人之中,只有在该雇员提取养老金的时候才会有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与工薪税制的结合
如果说雇员在年金税制中的优税好处,是通过所得税实现的,那么雇主在企业年金税惠中得到的好处则是通过工薪税(即社会保障税),由此第一支柱同第二支柱实现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按照美国《国家税收法》规定,雇主以缴费形式为其雇员向税收优惠年金计划所存入的资金,以及雇员从计划中所提取的资金,一般都不按工薪对待,因此也就不产生联邦社会保险税和联邦失业保险税,这为雇主积极资助年金计划和雇员积极参加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起到极大的推动和鼓励作用。比如,某雇主支付给一个雇员的年薪为5万美元,如果雇主在年底时另付给这位雇员1000美元奖金的话,雇主就必须要向政府为这1000美元纳76.5美元的工薪税,同时雇主还必须从雇员的1000美元中扣除同等金额的工薪税,雇员实际上只能拿到923.5美元的奖金;如果雇主将这1000美元奖金以缴费额的形式为这位雇员存入到其所资助的年金计划中,雇主和雇员都不用支付任何工薪税。这一税收政策鼓励雇主以向年金计划缴费的形式来支付雇员年终奖金,对雇主和雇员都有极大的吸引力,是美国年金税收效率性的又一体现。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设计
(一)EET税收优惠模式
税收模式的选择是整个收制度的核心,不同的模式代表国家对年金优惠的不同态度。考察当前各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惠模式可以看出,最为普遍采用的是EET的税惠模式。它有利于鼓励企业雇主和雇员进行缴费,容易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是,EET征税模式也有缺陷,主要是它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因而这种征税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权衡利弊,EET模式相对其他模式更能满足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财政有条件实现的税惠模式。
(二)税收优惠限额
2004年以来,我国已有多个部门对于企业年金缴费税惠额度有了多次调整,各地也依据不同规定制定各不相同的税惠额度, 4%到1/12不等,如此政出多门、反复无常加大了年金需求方对企业年金发展前景预期的不确定性。从深层意义上讲这是因为当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只能单纯依靠税惠比例高低来承担激励和约束两方面作用。
合理的税收优惠额度应该反应国家希望通过企业年金制度达到的保障程度,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享受税惠的条件限制来保障基本公平。根据我国养老体系设计,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替代率应达到20%,应以此测算能够享受税惠的缴费水平,其中还需要对工资增长率、投资收益率和缴费的年限做出预测,采用不同参数对缴费水平测算结果均会有很大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以4%税惠额度是很难达到20%的替代率的。国外一般将税惠限额规定为15%左右,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可以先将税惠额度定到12%左右,这样如果缴费满25年,工资增长率4%,预期投资收益率8%即基本可以实现20%的替代率,既避免在目前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过高税惠限额带来的公平性问题,也为将来进一步调整留下了一定空间。
(三)优惠待遇与享受条件相结合
成功的税收政策,光有各种优惠待遇是不够的,只有同适当的享受条件相结合才能达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目的。可以说,有了待遇优惠政策只是为年金制度的发展增加了动力,但是政府决定它的发展方向往往是通过各项限制条件。
借鉴美国成功经验,我国税收政策中享受优惠的条件应包括:
1.计划基本审查要求。应包括:计划必须是专项资金,不得将缴费挪作他用;设立个人账户,计划必须是永久性的等。
2.参加计划的资格条件:年龄条件可参照《劳动法》中劳动年龄,工龄要求不应超过一年,而且应当充分考虑临时工参加计划的权利,可参照美国的做法为其设定一个年工作小时的标准,超过这一标准即可计算为工龄。同时还可引入美国最低参保率检测和非歧视性检测等指标体系,充分保证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和公平性
3.缴费限额和缴费基数的限定。在确定了税惠限额百分比的条件下,为了保证税惠的公平性,还应对缴费做进一步条件限定。一是应规定年总缴费上限,防止企业年金成为逃税漏洞;二是应该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社会保险类似的缴费安排可以实现向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
4.规定既得受益权。对企业缴费部分的既得受益权可设定几种进度表供企业年级计划选择,避免因企业的过分要求损害员工的利益。
5.对提前提款的限制。企业年金是以满足老年需求为目的而建立的,提前提款都可看作是违背这一目标的行为,因此在制度中应有明确限制,否则将失去税惠资格,甚至可以施以税收惩罚,
(四)基本养老保险协调配合
企业年金的本质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因此,我国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能与基本养老金的税收政策脱节。实际上,无论是基本养老金,还是企业年金,它们只是在举办的主体和方式上不同,都属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计划,所以,在税收待遇上二音不应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在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运行过程的三个环节中,多数国家对两者课税的税负是大体相同。因此,我国在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设计中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既不宜过分强调给予企业年金优惠税收政策,使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来进行避税,导致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不公;也不宜过分依赖于基本养老金,忽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作用,阻碍我国企业年金正常、健康地发展。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本着与基本养老金制度相协调的原则,减轻国家在老龄化问题上所承受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除此之外,美国的经验还告诉我们,如果说所得税惠是激励雇员参加企业年金制的最大动力,那么对雇主的激励就更多的来自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障税惠。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在此接轨,如果能够吸收美国的作法,合理安排企业年金和基本保障的税制,就可以实现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制度监管
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就像一对孪生姊妹,它们往往相伴而来。在西方国家,人们把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形象地比喻为“避税所”(taxshelt),可以说正是这种“避税所”的功能才会刺激企业积极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但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被人们滥用。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来看,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就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些偷税的机会。为此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制定一些反偷税的条款。同时还要改革监管的手段,使用恰当的指标体系,加强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制能够健康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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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税收政策范文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于精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长期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予以推广,将会对社会各个行业的财务会计过早造成较大影响。本文以施工企业为例,就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结语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工业企业;税收筹划;税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87-02
引言
2011年,中国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拟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方案,到2012年年初,中国的交通运输业开展“营改增”的试点。经过中国财政部门以及税务不断的改革和尝试,直到2013年8月,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随着营改增制度在中国部分行业的试点安排后发现,在营改增试点的部分企业出现了一定的税负的降低,但是,还是存在部分的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据统计数据可得,2012 年9 月至 2013 年 1 月,中国营改增试点期间内,中国的部分工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赋税减少了将近4 000 万元,同比下降了将近 42%;而工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赋税减少了大概1 500 万元,同比下降了将近16%。据不完全统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682家交通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中,有将近450家企业税负有所上升。“营改增”的目的是通过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由此促进中国各个企业的持续发展。所谓的税收筹划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有的一种管理方式,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法律、财务、会计、税务等多方面的知识,通过对企业的组织架构、投资经营方式、营销方式、管理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节约成本的目的。由于,中国“营改增”的时间较短,不少企业没有适应“营改增”政策下的税收规定,因此,企业单位应该根据自身企业所在的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特点出发,重视税务理念的创新,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的能力,并且必须要做好随手筹划的风险的防范工作,加强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养,才能有效地做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营改增”给工业企业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部分的工业企业对税收筹划重视不足
据调查可知,中国的不少的工业企业对企业自身的制造工作、销售工作等等非常的重视,将绝大多数的工作的重心放在了生产和销售上面,往往忽略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管理的工作。在某些工业企业中,这些企业的领导者缺乏必要的税收意识,不少的工业企业很少设置专业的办税员,这些工业企业的管理者对工业企业的纳税方式以及税收核定情况了解非常的不足。不少的工业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税务工作只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交纳就可以,不需要另外进行筹划工作。甚至,某些工业企业的管理者误以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企业没有必要为了节约一定税务做违法的事情。这种想法是正确的,但是对税收筹划的理解有很大的偏差。从中国的工业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可以看出,中国绝大多数的工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还处在初步阶段,他们并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来支撑其必要的税收筹划工作,更是无法足够的规范、足够的细致地完成工业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
(二)工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负税有所增加
随着部分的工业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工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所需要交纳的税负有了一定的提高。首先,“营改增”之后,中国工业企业的成本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通常情况下,中国工业企业的成本主要是劳务成本、原材料成本、制造机械成本、机械维修成本、财务费用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等等。工业企业在进行“营改增”之后,“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工业企业的成本构成中,只可以根据当期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来计算的工业企业的税金,并不包括营业税的税金。对于某些工业企业来说,增值税抵扣的项目主要是工业企业的原材料等基础的成本以及企业的购买的器械等等,但是,对于不少的工业企业来说,原材料虽然是工业企业很大的一部分的支出成本,但是,原材料可抵扣增值税的部分非常的少,而工业企业的制造机械是企业购置成本非常高,并且需要长期摊销的费用之一,企业很少购买,因此,可以抵扣的机会也比较的少。按照“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政策,工业企业在进行新设备、新技术的投资活动,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工业企业的成本会偏高。再加上工业企业的人力成本,企业厂房租金等费用并不属于增值税抵扣的内容。因此,不少的工业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反而增加了一些。
(三)中国不少的工业企业缺乏对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
由于工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许多不可预计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多么专业,如何精密的税收筹划工作,都有可能面临一定的税收筹划的风险。对于工业企业来说,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很有可能受到企业内部或者说来自企业外部的各种税务因素的影响。由于受到来自企业内外的各种因素的干扰,很有可能导致这些工业企业在预先进行的税收筹划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或者说按照工业企业预算设置的税收筹划却难以达到预计的效果,甚至可能因为受到内外因素的干扰,导致税收筹划失败,造成企业难以承受的经营损失。现阶段,中国的工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以及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面临诸多的问题。首先,由于工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目标以及税收筹划的处理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异,导致了工业企业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工业企业的税务人员对“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条款的了解存在一定差异,他们制定的税收筹划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其次,如果工业企业的税务人员的税务相关知识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导致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缺乏可操作性,也容易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四)不少工业企业缺乏专业的税务人员
税收筹划和普通的会计处理不同,税收筹划属于较难的财务管理工作,一个专业的税务人员来说,不仅仅需要对现阶段的税收制度有足够的了解,更多的是需要对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税务动态有足够的了解。在“营改增”之后,工业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转变原有的税收筹划的观念,重新去学习和了解全新的税收制度以及新的税收筹划理念。由于“营改增”的时间比较短,工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新的税收政策的了解不足,在缴税的过程中被动地接受税务局给出的税务计算,并没有形成全新的税收筹划意识,给工业企业的税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二、给中国工业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提高工业企业管理者的税收筹划的意识
对于一个工业企业来说,生产和销售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工业企业来说,有效的财务管理是一项非常系统化的工作,无论是企业的财务预算、财务成本控制以及税收筹划等等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作。因此,对于工业企业来说,有效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不仅仅涉及到部分的税务成本的减少,更多的是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因此,工业企业的领导者需要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将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作为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中。将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融合与工业企业的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并且要加强工业企业的领导层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只有提高对工业企业的税务筹划以及管理意识,才能够将税收筹划与工业企业的管理的贯彻实施落实到位。
(二)应该充分了解部分工业企业“营改增”后负税反增的原因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部分的工业企业的负税增加了不少,但是,从数据上看,并不是每一个工业企业的负税都有所增加。因此,工业企业在面对税负增加的情况,不应该盲目地排斥“营改增”的制度,而是应该从多个方面去了解“营改增”制度,对“增值税”的征收政策进行学习和分析。由于“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工业企业的负税,降低工业企业的成本,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营改增”政策是为了维护工业企业的利益而设立的。只要工业企业对“营改增”后的负税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分析得来的原因、工业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行业情况以及最新的负税制度和“营改增”后的各种征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从工业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来降低企业的税负,最后就可以降低工业企业自身的成本,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强工业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首先,工业企业应该将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提上工作议程,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小组,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增加风险评估以及执行监督等基本的环节。其次,税收筹划小组的纳税方案必须要结合工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要有针对性,要兼顾企业的资源配置、成本核算、发展战略等多个方面。工业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并且通过小组的人员配备来做到安全的保障。再次,可以纳税方案制定的稍微有灵活性一点,或者设置一些备选的方案,方便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工业企业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选择应对政策。
(四)加强对工业企业税务人员的培养
首先,应该提高对企业相关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税务人员对“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其次,应该将工业企业的税负管理纳入税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中,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的积极性。再次,应该加强其税务小组与财务部门、采购部门以及销售部门等部门的沟通,保障纳税方案的实施。最后,财务人员应该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给税务人员税收筹划一个良好的基础。现阶段税负有所增加的工业企业应该从企业自身出发,加强税收筹划,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范文4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业,是指工业企业在调整转型中,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转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来企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拉长产业链,提高竞争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服务业比重提升;有利于促进产业联动发展,实现“优二进三”;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基本原则
工业企业分离第三产业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引导企业进行产业分离,不减少国家的税收,不增加企业的税负,不影响企业的产值;坚持因企制宜,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实施不同环节的分离;分类指导,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做到分离一户成功一户;部门联动,政策支持,合理推进。
三、主要形式
(一)分离发展物流运输业。把运输成本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设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在保障企业自身物流服务的同时,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面向社会承接业务。
(二)分离组建商贸公司。引导工业企业设立核算的商贸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及其他辅料,集中进行产品销售,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服务业贸易企业。
(三)分离发展售后服务业。对生产大型设备(产品)且必须提供安装、售后服务的生产企业,把安装售后服务等劳务分离出来,成立专门售后服务公司。
(四)分离设立研发、咨询等服务。鼓励企业剥离内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场地租赁、有偿使用等业务,成立相应子公司。发生相关业务时,由母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或服务费用。
(五)分离设立劳务(物业)公司。对企业内部的后勤服务、安全保障、资产管理等环节实施分离,成立专门的公司,在做好母公司业务的基础上,面向全社会,拓宽服务对象,拓展服务领域。
四、主要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产业分离工作涉及企业组织结构变化、国家与地方利益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为做好这些工作,街道办事处专门成立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街道三产办、财政所、工业、农经中心、招商办、工商所、地税所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业主辅分离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要搞好宣传。开展形式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消除企业顾虑,调动企业积极性。
三要政策扶持。在工商注册、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价格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 税收刺激 中小企业 长期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已对中小企业在经济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形成共识,并积极对其进行税收鼓励。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在工业产值和利税方面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适应各层次市场的需求、繁荣地方经济等方面举足轻重。由此可见,从税收方面,我们也应做出一定的调整,以发挥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1、有效处理了各方面的经济问题
一方面,有效缓解了近期的就业压力。我国人口众多,整体素质不高,出现了很多富余的劳动力,在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的改革使得下岗问题更为突出。我国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如果能很好地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就业方面的作用,就能减轻大企业的负担,活跃市场,这无疑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另一方面,有效拉动了投资,正是由于中小企业日益发挥出的重要作用,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成为中国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中国投资增长的新生力量。
2、积极推进了产业结构升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国要赶上世界潮流,必须在科技和创新方面作出努力。现在,产业结构向以尖端技术为先导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和轻薄短小的软工业转移。消费需求转向以多品种、高性能的“质”的需求为主。中小企业以其灵活、易创新、转向快等优势,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3、有利于小城镇的发展
我国的小城镇多是乡镇企业的集中地,而乡镇企业正是中国小企业在农村经济中的主力。我国目前要繁荣小城镇经济,无论从企业、人员还是基础设施建设上,中小企业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我国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可是企业规模过小,竞争力不强,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使其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方面乏力,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其次,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由民营经济组成,人们在意识上对其存在一种漠视的态度,而国有大企业一直在薪金、福利等方面享受着国家的特殊待遇,中小企业却缺乏政策的保障,在资金、人才等各方面缺乏吸引力。最后,很多民营企业的问题来源于其自身局限性。很多中小企业产生于家庭,其经营与家庭未脱离,使其受家庭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以税收刺激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
目前,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民间资本要真正进入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垄断行业和领域,还有待于国家出台针对各行业、领域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实施细则,这样才能够切实打破各种阻碍民间投资的有形和无形的壁垒,真正建立起各类资本。为了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保障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等战略性目标,在贯彻各项配套措施的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践,国家还应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
1、通过税收政策的改进来促进就业
我国现行税法对于安置特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相对于我国每年新增需要就业的2000多万劳动力而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过窄,且存在税收歧视。具体来说:首先,现行税收政策仅对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的减税优惠,对于企业新安置应届毕业生、农民工等就业没有任何税收优惠。下岗失业人员仅占我国新增劳动力的一小部分,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进城农民工才是新增劳动力的主体,将这部分人员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显然不符合保障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要求。其次,为了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倍扣除。相关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上述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里明显存在对规模相对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收歧视,不利于这类中小企业的发展。最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20%)优惠政策,但从鼓励就业的角度分析,该政策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限制标准有待进一步放宽。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能力较强,而盈利能力却相对较低,“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的从业人员限制标准,将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排除在享受优惠的门槛之外,不利于广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对上述政策进行完善:继续延长鼓励安置新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该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从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等新增劳动力主体,以体现税收政策对各种就业形式的公平支持;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入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范围,以消除税收歧视,进一步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
2、减少中小企业税负
(1)减少中小企业所得税。社科院《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
/2011》显示,2008年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为17.3%,大口径宏观税负为30.9%,大小口径宏观税负的巨大差异说明我国纳税人税外负担沉重,折射了我国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沉重的现实。为了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在清费立税、规范合理收费、取缔不合理收费的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考虑降低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水平,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降低到15%,与基本税率保持10%的差距水平。
(2)逐步减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2009年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相比于以前6%和4%的征收率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大大降低。当前,从我国增值税制的整体运行情况分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大约为3%―4%,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大约为1%―2%。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工业企业的税负水平与一般纳税人大体持平,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税负水平比一般纳税人高1―2个百分点。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方式灵活,生存空间较大,在安置就业方面有着大中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以2007为例,全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1200.6万户,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85.01%,按每户平均安置3人就业计算,全国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安置3612万人就业。因此,基于公平税负与增加就业的考虑,国家应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至少应考虑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低到2%。
3、逐渐均衡不同类企业的税负
国家应给予中小企业纳税人适当的纳税选择权,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后者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等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非公司制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体。世界各国对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都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公司制企业,首先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于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利润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公司制企业,不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股东都要按其应得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按公司制企业对股息双重征税对股东比较优惠,还是按非公司制企业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东更优惠,这完全取决于各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税基的确定以及两税之间的相互协调。一般而言,如果不对公司制企业分配股息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优惠,非公司制企业的总体税负会较低一些。然而,由于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要对公司的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这又抑制了投资者对非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税收实践中,一些国家为了给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创造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通常赋予了中小企业投资者一定的纳税选择权。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于非公司制中小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投资者应该分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适用税法的差异,两类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导致两类中小企业投资者的所得税负担也不同。从我国税法的实际情况看,公司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扣除项目更加宽泛,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比非公司制企业多。就税率来说,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施20%和15%的优惠税率,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从公司分得的所得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分析,究竟哪种类型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较轻,需要根据企业类型、规模、行业、利润分配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降低税负的选择机会。为了尽可能消除税收政策对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在加强税收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如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结论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清楚看到现行税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与不平等待遇。加大税收政策调整与改革力度,给予民营经济更多的优惠与帮助,全面降低中小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税收负担,使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在公平的税收政策平台上竞争,从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形成鼓励创业和民间资金积累的政策氛围,全面推动我国“小康社会”及公民收入增长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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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税收政策范文6
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属于财产税,是对不动产,特别是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一种税。未来我国财产税改革可以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将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等归并,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在统一的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中,可分设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等税目,对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设置不同的税率,充分体现税收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农用土地税的征税对象为农村集体农用土地和国有农用土地,农用土地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按照农用土地类型、土地等级、面积、产量实行分档定额征税。农用土地税的收入应全部支出在农村建设上。
完善现行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制度。一是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进步。二是适当降低农产品税率,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进一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三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效率。对农民难以受益的优惠政策可以取消,改为财政直接补助形式。比如对农资产品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
对个体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收入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民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基本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又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全社会范围内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具体思路是:可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加入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条款,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
改革和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今后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改革中.要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城乡税制基本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农村一定的税收制度上的照顾。此外,可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税收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城市扶持农村的原则。
在尽快完善和改革税收制度的同时,针对现行税收政策,目前宜进行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调整。
税收政策要系统化,协调好各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要对目前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和简化,使之系统化,更易于操作。要重视各类政策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影响政策效果。
加大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国家一方面要集中扶持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一般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扶持。如加大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品等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大对农产品企业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等;对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于农村经济建设,也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要体现城乡一致。取消目前对农村的一些歧视性税收条款,凡是目前给予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农村都可享受。而且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由于有一定的财力保障,建议把现行只适用于城市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农村,并作为近期税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比如,对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给予与城镇下岗职工一样的政策优惠。对农村退伍军人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