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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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1 对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特征的分析

1.1 立法时间分析。通过对华东地区9个较大的市以及上海市(直辖市)等10个城市(以下简称华东地区10个城市)的调查,共获得地方性行政法规2部,地方性行政规章10部。12部规范性法文件展示了近30年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的基本成就。华东地区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现行法规和规章及其生效时间,见表1。

表1 华东地区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现行法规规章及其生效时间[2] ~ [13]

调查表明,早在1980年前后,已有南京、徐州、合肥、宁波等8个城市先后颁布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开始依法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进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自2000年以来,华东地区10个城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例如,徐州市2004年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法文件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2011年又出台新的规章对2004年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距今最新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之一,在体现地域特色和时间特色方面具有代表性。

1.2 立法地域分析。统计数据显示,各地城建档案管理立法规模不一,法规规章颁布与修改时间差异较大,非发达城市和内陆城市立法步伐更快,这与各个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并非完全一致,它更多体现的是区域差异,尤其是当地政府、人大重视程度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例如,淄博市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之后不久,又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和了《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1.3 立法技术分析

1.3.1 整体架构分析。华东地区10个城市的12部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其整体框架主要有两种:分章节论述和按条款列举。其中,7部为分章节论述,5部为按条款列举。分章节进行论述的文件均分为总则、附则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归档范围、移送与接收及法律责任等模块。可见,各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立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建文件的归档、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1.3.2 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分析。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在总则的第一、第二条对城建档案管理立法的目的做了相似的描述,即“为了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各地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级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市级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践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了一定的地方特色。

1.3.3 立法内容分析。(1) 共性。第一,各市法规和规章对城建档案的定义差异不大,均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二,各市的城建档案由相应地区市级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均为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第三,对建设工程的竣工图都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必须有完善的竣工图,不完整或缺失的都要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应部门补绘并归档。第四,文件的实施范围描述方式分为两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2)特色。特色之一,实行两套制归档。《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文中均涉及“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建档案保存的完整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特色之二,城建档案利用逐渐受到重视。如《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体现出文件制定者先进的服务思想和立法理念。特色之三,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先由形成单位予以归档管理,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将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室),二者有机衔接,这将从根源上避免城建档案外流和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发生。特色之四,城建档案业务工作与行政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在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档案业务机构隶属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详细阐述了城建档案工作者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和城建档案馆(室)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竣工档案等内容。

2 对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罚款数额差异大,裁量阶次少。有些法规和规章对于法律责任和奖惩的内容存在表述含糊、标准不够明确的情况。如涉及处罚金额,有的规定1万至10万元,有的规定2000元,还有的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自主裁量。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罚款数额的巨大差别、罚款裁量阶次的过少和不加约束的行政裁量权限的授予,无疑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当国有单位、国有组织和国有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出现问题时,惩罚措施往往不易落到实处。

2.2 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具体体现在:一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多,全国统一的法规规章少。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范力度变得越来越弱。二是地方性规章多,由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少。从选样调查的对象看,地方性法规有2部,只占总量的17%,明显偏低。三是一些城市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周期过长,修法工作进展缓慢。从10个城市的现行法规规章看,最早的修订于2001年,最晚的修订于2011年,之间相差10年。还有几部修订于2002年,距今也有12年之久。四是城建档案法规规章与建设主管行业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之处,且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影响了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有所缺失。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文件激增,文档一体化催生城建档案馆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在华东地区的10个城市中,只有徐州市在2011年出台的《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对电子文件归档有所涉及。该《办法》第八条“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竣工档案,档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328―2001)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l l7.2007)”, 而其他1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此均无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2.4 法规和规章的地方特色不够十分突出。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普遍存在结构相似、内容相近甚至雷同的现象,未能突出体现各个城市的地方特色。纵观华东地区10个城市,有的以交通建设为主,有的以历史建筑出名,各地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城市建设规模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差别,立法内容至少应当在部分条款中用于展示自己独特的风貌和建设实际。

3 完善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要实事求是,以城市建设的基本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为出发点,加快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废、改、立进程,确立城建档案法规规章与建设主管行业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时化解二者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充分汲取他们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弥补现有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有的作用。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2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构成及特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文件材料的构成,主要文件材料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走经)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用地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审查意见、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走经批复);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消防、环保);测绘部门的定点、定线成果表、走经图;工程竣工验线成果表、走经图;管线工程竣工图、节点样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大、中型管线工程是在办理规划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它汇集了计划、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是工程建设的凭证,具有权威性。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走经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如有改变,必须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编制竣工图。

2、广泛性。管线档案及供电、邮电、通信、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等十余个行业与部门的档案,如有损伤殃及面广,影响大,与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和品味。

3、特殊性。城市管线在城市星罗棋布,纵横交错,“看不见、摸不着”,隐蔽性很强,管线都埋设于地下,起码的覆土厚度为0.5米,而某些污水管埋深达10米,我们很难发现他们。除了修建地下人防、地铁、广场、停车场、通道及商贸服务设施外,大部分工业输送管道、给排水、污水、中水管道、通信、电力、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安置在地下,形成了密如蛛网的地下管线,成为城市的血管和神经。

因此,要搞好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为将来扩建、维修打好基础,必须有完整、准确、系统的地下管线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利用的目的和利用形式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目的

城市管线档案的利用是城市档案工作的重点,管线档案的价值,只能通过利用才能充分体现,利用者越多,社会效益才会越高,从管线档案利用情况来看,管线档案利用将占馆藏利用的五分之一,目前利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目的有:

1、领导部门决策。主管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及建设系统管理人员办理工程扩建、改造、转换功能,设立新项目查阅利用管线档案做到心中有数。

2、行政管理设计部门查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仅是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也是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汇编“城市地下工程管线综合图”等资料的依据。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依据,减少开挖次数,美化城市环境,方便行政管理与设计部门。

3、为建设管理、施工管理提供依据。过去,很多施工单位或管理产权单位,不重视管理档案的收集与保管,甚至遗失档案资料,在开挖时经常挖断邻舍管线,造成停水、断电,此时只能由城建档案提供管线依据。

(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形式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档案实体利用。利用者带上有关身份证明,办理查阅手续,直接查阅原始档案。

2、管线档案综合编制利用。利用者说明查阅目的、区域、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按其要求,选择该区域经档案人员加工完善的管线档案满足查阅者要求。

3、管线档案的复制。根据利用者查阅目的,为其提供档案复制件,如管线竣工纵、横断面图,节点坐标,高程,走经,埋深等方面管线资料。根据多年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践证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核心档案,与城市的发展,建设紧密相连,收集开发完整、准确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今后提供利用十分重要。

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中存在的问题

1、集中统一管理难,造成无档可查。由于管线单位不履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不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规划验收,不做竣工测量、竣工备案等,移交档案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经济制约措施,导致管线新建、改建信息不明,管理无从下手,档案验收无关可把,城建档案存在一定困难。“无档可查”而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屡遭破坏、地下管线铺设复杂混乱、管道重复铺设、资源无法共享而造成资金浪费等的问题时有发生。

2、种类繁多,各自为政,造成有档不查。常见的有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七种,随着城市的发展,又拓展出了中水、网络、煤制气等新的管线。但这些管线的权属单位各不相同,管线的建设,维护管理均由相关单位负责。档案管理各属其主。加之各级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缺乏协调,行业、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撞车”,管线档案信息收集和集中统一管理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3、更新快,技术日趋复杂,造成档案不准。城市管线的建设没有中断过,无论什么时候,都在进行着规模不同的各种管线的建设。特别是近几年,城市发展迅速,向外扩张,城市基础设施得以重视,往往新区道路各种管线都预先敷设。老城区则不断进行扩容、翻新、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等一系列维护工作,所以,城市管线像是有生命的,不断衰老,也不断生长,时时刻刻,没有停歇。同时,现在的管道,无论从管材,还是施工工艺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各种塑料管、非开挖技术、高压力管道系统、超高压输电电缆等都得到广泛的应用。城市扩张,管线系统也扩张,这样系统中的等级角色就多了,有主干,次干、支管之分,管线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系统中各个单位所起的作用也更加专业,例如某城市环路8km长高压燃气管,不向沿途两侧单位送气,只起到平衡的作用。

(二)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措施

1、主管部门应将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理纳入正常的工程管理审批程序中。建议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备案,或者在工程竣工备案表中设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签署的接收工程竣工档案审核意见栏。实现三个同步:一是工程立项与工程建档同步;二是工程实施与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同步;三是工程项目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从而确保工程档案及时接收进馆,并达到完整、齐全、安全、准确的要求。对不进行竣工测量验收、不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后续工程不与审批,直至其纠正为止。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多项措施的规定确保档案的收集。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规范和推动作用。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在配套办法中应明确下列几个问题:一是配套办法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有实践指导性;二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涉及罚款问题,条款中只明确了罚款的责任人和罚款数额,但没有详细说明如何收、如何用罚款,在配套办法中应予以补充;三是建议加大城建档案执法方面的执行力度,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否则罚款只能徒有形式,不能真正达到目的;四是建议在配套措施中能加入关于老管线的管理办法;五是建议在配套办法中统一各类地下管线的技术规范。

3、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财力、人力上予以保证。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具有实用性、先进性、操作简单、数据生成更新快速方便、兼容性好等特点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需要一批专业的技术人才。为此应加快人才培养,加强技术应用学习,积极实施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有一批技术熟练和过硬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维护。

5、建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机构。为更好地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来实现对其有效的管理,普查工作应在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以及测绘、施工等企业,完成对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的补测、补绘等补救工作,从而尽快改善城市地下管线的无序状态。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房屋拆迁 产权档案管理 关系

一、产权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之前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工作

在拆迁工作进行的前期,产权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的配合有关单位的工作,并主动的介入到管理工作中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调查工作。

第一,对房地产的权属档案进行查阅。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一般处于城市的繁华地带,其产权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再加上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只有通过查阅房地产权属档案才能够了解其真实的内容。对此,产权管理部门应该与拆迁单位以及评估机构等进行协调,对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查阅,明确房屋的合法权属、建筑面积、设计用途朝向等,这样,就能够对将要拆迁房屋的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利于拆迁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做好现场的勘测调查工作。虽然房地产的产权档案能够对房屋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准确的反映,但是仍会有一部分的房屋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没能够确权登记,在这些没有确权登记的房屋中,甚至还有一部分房屋是违章建筑以及临时建筑的简易房屋。此外,经过确权登记的房屋中,有一部分在登记发证以后又重新的翻修和扩建,这些房屋在修建后也没能够及时的申请变更登记,这就导致产权档案中所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想解决以上所提到的问题,还应该要求产权管理部门与评估人员以及拆迁当事人在现场进行实地勘测来获得较为准确的数据,从而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拆迁补偿标准。

二、强化强拆范围内房屋的产权限制管理工作

一旦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当拆迁公告时,其土地的使用权就已经被收回了或者由其他机构进行拍卖、转让,这就使得拆迁范围内房屋在产权处置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对此,相关的管理人员应该熟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等,并在进行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能够灵活的运用,从而有效的提高其工作效率。

如,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第三款中就有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及在《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第四款中规定的“依法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等。

三、做好对已拆迁房屋的消籍以及新房屋登记的工作

第一,对于拆除房屋的灭籍工作。在房屋拆迁结束以后,被拆迁的房屋就不存在了,所以要对这一房屋原有的产权档案进行灭籍处理。在开展这一工作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其内容主要为:“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许多当事人最为关心的是拆迁补偿的问题,其在取得拆迁补偿安置之前是不会主动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等级的。针对这一现象,产权登记部门的相关人员应该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的要求,将注销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的书面说明送到产权人的手中,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此外,还要对登记簿册上的一些资料进行修正或更改,使得产权资料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对于新建房屋的登记工作。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是非常重要的,其中一部分的补偿安置可以采取原地补偿的方式进行,所以,新建成的房屋产权关系相对来说就会复杂一些。而为了有效的减少产权纠纷的发生,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权管理部门还应该及时的通知房屋产权人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四、完善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产权档案收集与管理工作

第一,产权档案的收集工作。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了拆迁过程中工所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都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灭籍的依据,同时也都属于房屋权属档案归档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现阶段拆迁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体制还不够完善,产权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从而阻碍了产权档案收集工作的开展。对此,产权管理部门应该与拆迁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在产权档案收集工作方面达成协议,提高产权档案收集工作的效率。此外,拆迁改造后新建房屋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产权部门还应该要求产权人提供拆迁许可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4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交易量日渐增长,交易事项日渐增多,交易手续日渐周密,交易管理日渐规范。进而,档案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工作要求更加具体。而且这项工作不仅涉及到单位的自身管理问题,更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从多方面对房地产档案进行科学的、多元化的管理。

一、树立依法管档的观念

房产档案提供利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为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根本大法,地方制定和颁发的有关贯彻实施档案法的实施细则,引领着所属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各地方为贯彻本法所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实施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该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这些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应该自觉的学习和领会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一是明确房地产权属档案工作的性质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增强依法管档的意识。二是明确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等。三是明确房地产档案人员的工作需要接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通过实践树立依法管档的观念,就要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执行《档案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本岗位必须履行好的责任做起夯实管理基础,做实档案管理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绝不发生违法行政问题。对于出现的反面事例应发挥其警示作用,通过可能的宣传途径,对档案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二、保证工作细致无误

细致无误是工作要求的高标准,也是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在房地产档案管理者手中的档案关系着城市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大计,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实现工作的细致无误需要依赖以下途径:

1、实现业务管理新突破。房产档案虽不是商品,但却是珍贵的信息资源,房地产档案保存了大量基础资料,并担负着采集、管理与提供房产信息的责任。可是从业务上看,房地产信息管理具有量大、复杂、更新快、用途广的特点,适应这一特点,就必须注意强化业务手段,努力实现业务管理新突破,进一步完善产权产籍信息化建设。完善“数字房产”框架,构建和完善权属登记发证系统、产籍档案管理系统、抵押登记管理系统、房屋产权平面数字控制系统,彻底改变传统的产权产籍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管理手段。

2、做好档案整理工作。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编研工作的原则要求,不断地、及时地对档案史料进行选材、鉴别、考证、加工、整理。根据不同的编研内容,把分散的资料,按照利用规律有机的编制起来,以利于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积极向上的内部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产权产籍管理队伍。实现权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对一些不利于当前发展的环节予以调整,尽可能缩短办件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3、严格日常工作管理。如建立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每天记录档案室温湿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逢节假日更加重视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库房管理科学,库内有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档案柜架排放规范,库内清洁卫生,无火灾、水淹事故,无霉变、褪色、污损、虫蛀、鼠咬现象。建立规范的全宗卷、详细的档案移交接收、借阅登记、鉴定销毁记录,做到档案进馆详细无误,借有凭还有据。利用现代化设备资源,实现各种音像、图片、资料电子化管理。

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房产档案提供利用的方式包括:设置阅览室接待查档,按规定提供电子档案在阅览室查阅;根据利用者需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为权利人提供所缴交房屋原始登记材料的复印件;以房产产权档案为依据,为利用者提供咨询服务;向城市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单位提权档案信息。房地产档案工作人员应予以履行这些职能为基础,满腔热忱的提供服务。

1、强化责任意识。在全面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基础上,规范服务程序考核、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方式,全面、系统的规范服务工作程序要求,抓好工作检查和督查。

2、强化服务规范。一是明确服务方向,努力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为保障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服务。对利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改进利用方式、服务手段,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二是了解客观需要,化被动为主动,取得利用者满意的效果。三是利用产权档案的特点和规律,对整个所有权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改进各项业务工作,促进产权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处理好利用和保密的关系,发挥产权档案的作用。在做好提供利用的同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产权档案的记载更加准确。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5

一、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地下管线是隐蔽在地下的城市大动脉,它担负着城市内传输信息、输送物质、能量、排泄废物的任务。随着城市的发展,埋设地下的管线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形成了庞大的地下管线网络,该网络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真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局。因此,地下管线档案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城市大动脉的运行安全。应该说,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不仅仅是档案资料的管理问题,它是科学管理城市的综合性问题。

二、目前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基本情况

我们城建档案馆于*年至*年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配合下,投资70余万元,聘请冶金部XX地质勘查局三队承担测绘工作,对我市建成区35平方公里内上水、下水、通讯、人防、电力、石油等专业管线进行普查。共测绘上水、下水、通讯、人防、电力、石油等专业管线140余公里,测绘综合管线及专业管线图951幅,经烟台市级验收,该工程的综合质量被评为“优级”产品。城市地下管线现代化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加强对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势在必行。我们投资9万元,购置了微机、数字化仪、喷墨式画图机及其附属设备,开发了《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等软件,完成了馆藏地下管线档案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地下管网图及坐标点成果表输入工作,我们多次向有关单位提供地形图,拷贝煤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网图及成果表,变以往单纯的手工查找为计算机全方位检索,档案查准率、查全率达到了100%,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我们引进有一定专业地下管线测绘人才,对新敷设的各类地下管线跟踪测绘,在完成带状地下管线管理的基础上,我们又开展了块状地下管线的测绘工作,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始终保持完整、准确,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调阅档案图纸800多幅,以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

三、存在的问题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现状及其影响地下管线档案作为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已是不言而喻,而目前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现状,却是令人担忧。

(一)城市旧管网档案资料基本由各专业管线单位掌管。如:自来水管网资料由自来水公司掌管、下水管网资料由市政或排水管理部门掌管等等。各专业管线单位,自成体系,基本上是自行管理、各司其政。这样,就造成了旧管线档案的条块分割管理状况。另外,由于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形成的历史时期长,一般城市的地下管网都是几十年的建设逐渐累积、扩大形成的,在此期间,鉴于机构变更、人员变动、资料移交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造成了旧管线资料的不齐全、不完整。可以说,全市的旧管线资料管理都处于不完整、不齐全、未达到全市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的状态。

(二)档案的严重残缺,影响着城市的建设速度。档案收集的完整与齐全是档案管理的关键环节。地下管线档案由于历史的缘故,缺乏连续、动态性管理。除此客观因素外,主观上各地下管线施工单位,档案意识较差,形成的一部分地下管线档案也不注意收集。因此,在旧城改建、扩建中,工程常常受阻,致被迫停工重新勘测各种地下管线位置、走向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在新城的建设中,由于无档可鉴,所有地下管线工程又得重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阻滞了城市的建设速度。

(三)地下管线有敷设潜隐的特点,现代城市的建设速度愈来愈快,地下管线亦愈埋愈多。目前,地下管线的种类有上水、下水、燃气、热力、通讯、电力、广电、人防工程等。但有关地下管线施工的单位,往往在施工利用档案时,图己方便,只查清自己所属管线的范围、方位后,一走了之。致使埋设的地下管线相互“打架”,城市路面被反复开挖,这种缺乏统一部署、安排的利用现状,势必影响工程质量和城市的规划建设。

四、下一步的打算或建议

要管理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进行旧管网普查,完善旧管线档案;利用法律、法规的制约手段,控制新建管线工程档案;建立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实施。

(二)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搞好城市地下旧管网的普查工作。要搞清城市地下管网的现状,弥补旧管线档案的不足,就必须进行城市地下管网普查,通过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完善旧管线档案。普查工作结束,普查成果应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这样,以城市地下管网普查的最佳模式,确保普查成果的归档保存,来完善旧管线档案,同时也使城市旧管网档案管理实现全市的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6

20xx年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