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模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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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模式范文1

1.合同审核。一般需要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尤其是进口仪器设备,需要对国内商的资质及其商业信誉进行调查评价。我校有专门的审计部门对合同对象的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进行审查,评估合同签订对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并在其合同履约过程中关注资质、信用有无变化。2.合同签订。进口设备的签订大多是与国内的商签订,为了规避汇率变动,结算方式主要为人民币包死价。但也有少量签订条款中涉及外汇结算,进口仪器设备签订合同后免税办理、清关等程序,到货周期较长,一般为3到6个月,汇率波动较大,出现结算付款与预算相差甚远,从而导致用户部门预算不够的现象。从而导致合同风险把控不严,违约处理风险增加。3.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一起遵循合同约定条款,根据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目的履行义务。尤其进口仪器设备,要进行设备性能测试、分析,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4.合同签订后的验收、结算。合同签订后,进口仪器设备需要相关免税办理,清关到货后的验收工作一般由职能部门、用户部门以及供应商参与,如果涉及商检的设备,还需要海关等校外单位参与。进口仪器设备由于指标的复杂性、专业要求,验收有时会需要专业的场地和条件进行设备性能调试。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物条款进行履约验收。合同结算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重要环节,既是对合同履约的监督,也是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一般由用户部门办理入库、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汇率变动对进口设备采购合同的影响

高校的年度预算是对一年的采购计划的总体规划。其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是年度采购总预算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对年度整体采购预算计划有重要的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变动不仅会影响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且对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我校目前采用的一般结算方式为人民币包死价,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汇率变动风险。但也有少部分进口设备是采用外汇结算,采购合同条款一般会注明付款结算的方式、时间等,合同结算的时间段不同所对应的人民币汇率就不同,所支付的金额就会随着汇率的上升或者下降而变化。

三、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流程管理

目前进口仪器设备普遍金额较高,结合我校的实际工作,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需要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大部分的进口仪器设备都需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于进口仪器设备合同签订后采购周期较长,流程中涉及单位较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合同管理体现了采购合同过程的闭环管理,包含合同的签署、办理免税、清关、商检、资料归档等环节。

四、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

作为政府采购的其中一员,高校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也具有商业性质,同样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开展。学校通过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用制度法规约束,施以监督,将合同管理工作推向规范化、法制化,使其更加完善。尤其对于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通过规范合同的标的物产地、型号、价格、到货时间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的准备、订立以及履行阶段进行合法、规范管理,我们能够做到保护学校资金、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进而有效提高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效率。

五、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我校已经实现集中采购合同统一管理模式,并且已初步建立了合同规范管理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章管理办法,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模式。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的缺乏,导致用户在查阅采购合同时效率低下,也为学校采购合同整体管理增加潜在风险。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是合同管理效率提升的重要保障,合同是否及时归档、合同档案分类是否便利、科学,使得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同管理模式范文2

[关键词] 架子队公路工程 成本合同管理 做法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模式已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需要,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用工行为,需要采用新型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以适应建设发展要求。“架子队”管理模式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铁道部于2008年3月25日印发了《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在铁路建设系统全面推广架子队劳动用工管理模式。那么,这种用工管理模式在公路建设领域应用的前景怎样,中交二公局也专门组织进行了调研,推荐有条件的项目部在施工管理中尝试应用。宁波象山港大桥项目在具体施工管理过程中对这种管理模式进行优化使用,有效的保证了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并明显降低了施工成本。

1铁路工程“架子队”模式及其直接在公路工程中应用的困难

1.1架子队模式。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队伍,是以施工企业自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控制层,以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

1.2直接使用铁路工程架子队模式在公路工程中遇到的困难

1.2.1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铁路工程“架子队”管理模式,每个班组管理层均需要配置队长、技术主管、领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和材料员及其它管理人员,再与作业班组配置,才能够构成一个稳定的架子结构。但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每个班组不能够搭建完整的架子。项目部管理人员精简的政策,也不允许在多个班组同时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

1.2.2务工人员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架子队中作业层务工人员来源,合法的途径应该是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但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合法注册且符合要求的劳务公司不能有效满足需求,社会可利用的有效资源总体上供不应求。

1.2.3务工人员稳定性问题

由于务工人员存在很大的流动性,当一个架子结构稳定后,如何保持务工人员相对稳定、使得务工人员逐步成为高工效的熟练工人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个不断流失和更换的架子队,必定是松散和没有战斗力的队伍。

因此,要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中应用,必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

2宁波象山港大桥项目概况和应用架子队模式的可行性

象山港大桥项目是我局2009年6月承接的项目,为双塔双索面钢箱梁斜拉桥施工,采用钻石形混凝土索塔,索塔高226.5米,主跨688米。主要工程包括6个主墩及辅助墩的钻孔平台搭建、大型群桩基础、钢套箱吊装、大体积承台施工、塔身施工及钢箱梁及斜拉索安装。工程造价8亿元。

架子队管理模式,并不是对任何一个项目都适合推行,对于目前不适宜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公路施工项目,比如兼有路基桥梁涵洞施工的项目,不宜强制推行。本项目由于是大型独立桥梁施工,工序过程相对一般的路基桥梁涵洞合同段而言更加清晰明确,且劳务使用密集程度较高,故应用架子队模式管理具备条件。

3改进后的宁波象山港大桥项目架子队模式做法

经过专题研究,确定象山港大桥项目架子队管理模式为:以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为主,构成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生产人员,对多个班组进行管理。其具体做法如下:

人员引进:人员引进的原则,应是与我公司长期合作的队伍,队伍成员能力较为全面,能够适应一定劳动强度,从多方面了解来看队伍的信用较好,无不良纠纷记录。基于这个原则,目前我们引进两个长期合作的劳务队伍的组成人员作为架子队的主体。

人员配置:班组长仍由原劳务队伍负责人担任,每个队伍独立配置项目部技术人员,并统一由现场副经理负责管理。其他质量、安全、试验、物资、设备等主要管理人员都由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员工担任,不独立为单个劳务队伍配置,而是负责对所有劳务队伍进行管理。

劳动关系:引进的劳务队伍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劳务人员与项目部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与项目部的劳动关系。劳务人员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向公司索取对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授权。

材料设备关系:架子队管理模式下,班组在施工中需使用的材料、大型机械设备及小型机具均由项目部配备,架子队负责使用、维修和保养。项目部根据施工计划和定额消耗限额对班组实际材料设备的使用和消耗进行考核,纳入奖罚管理。

劳务结算:由班组长根据劳务人员当月出勤纪录和当月完成工作量、岗位难易、强度的不同,初步计算每位劳务人员应得劳动报酬,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现场副经理进行审核后,由合同部制作工资发放表。

工资发放:工资按月发放,财务部统一为工人办理工资卡,及时、足额将工资存入工人工资卡中。工资到账后,工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财务部领取银行返回的存款单复印件,并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社会保险:劳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因缺乏政府配套体系和制度,劳务工流动频繁,社会保险在异地转移、城乡对接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加之劳务工社会保障意识淡泊,参保积极性不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但项目部采取专人负责,为所有具备条件的劳务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工伤管理:当劳务人员发生工伤时,按照项目部制定的上报程序逐级上报,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处理。劳务人员发生工伤,由项目部承担工伤责任,项目部根据《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承担赔偿义务。由于项目部对所有参加人员均进行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项目部可通过保险公司减低赔偿负担。

考核管理:由于现有劳务队伍的引进基本上依靠传统的劳务分包合作队伍,在架子队模式下,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没有传统分包利润的获取。如何保障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合理收入,以确保管理队伍的积极性和队伍整体的稳定性,是较难把握的。项目部为此制定了针对劳务队伍负责人的考核方案,原劳务队伍的带队负责人将根据考核方案取得相当的工资收入。

4实施架子队管理模式对项目成本合同管理的影响

4.1降低了施工成本

众所周知,项目的标后预算中直接工程费分三大部分,即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常规项目实施时,人工费的预算一般情况下含入了劳务分包的成本,而劳务分包一般分为:清包工劳务分包和带小型机具劳务分包(注:劳务队伍有合法的资质)。无论清包工劳务分包和带小型机具劳务分包,都含入了劳务分包人的利润收入,对项目部而言是不可避免的支出,且这块支出往往难以把握。而且,项目更多情况下采用了带小型机具的劳务分包,这样的劳务分包项目成本更大(因为劳务分包商对小型机具部分的投入必然要求回报)。因此,在做标后预算时,人工费预算实际上不仅仅只是纯人工费了。

实施架子队管理模式后,人工费部分支出变得非常容易理解,即主要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这与以往的劳务分包相比,显然剥离了传统的中间劳务分包人的利润成本。而且,项目部自购的小型机具当项目完工后,仍然留有残值,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这些残值仍可以在下个项目发挥效益。经过测算,实施架子队管理模式后,节约的成本约为原劳务分包支出的5%~15%。而这不是最主要的,更重要的是项目部可以把握工期,缩短工期产生的效益更大。

4.2确保了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由于本项目工程为海上特大型桥梁施工,项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项目的进度质量以及安全是放在项目领导班子面前重要考量的。这些重要性也决定了实行的架子队模式的必要性,因为只有项目部直接控制劳务队伍,消除中间分包人(即便是允许的有资质的分包商)的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才能将工程主体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牢牢的把握在自己手中。

事实证明,从短短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来看,架子队管理模式在象山港大桥项目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象山港大桥主墩钻孔平台设计长85米,宽42米。据同等规模海上桥梁施工经验,搭建类似规模的钻孔平台需要使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象山港大桥73#、74#两个主墩钻孔平台,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就完成护筒下沉,搭建平台的目标。主墩设计的162根直径3米桩基长度达到120米,地质情况复杂,钻孔施工难度很大,但实际成桩速度已远远高于计划进度,平均单根桩的钻进成孔仅需10-12天(远低于常规计划18-20天成孔速度),平均一天至一天半就成孔一根,这些进度的提升很大程度得益于架子队模式下人员的紧密配合和资源的最大优化。由于生产进度态势持续迅猛良好,项目在业主组织的两次立功竞赛活动均名列前茅,创造了外界称赞的一系列“象山港速度”,为“市长的‘一号工程’创造了一流的速度,展示了二公局一流的形象”。

4.3难点和缺点: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材料及小型机具管理的难度

架子队管理模式下,要求项目管理力量配备应合理和充足,且管理人员带工经验应较高。但实际由于项目管理人员普遍带工经验不足,管理深度不够,导致队伍管理不够规范。另外,由于材料设备及大小机具设备均由项目部提供,队伍对机具的爱护、材料浪费情况较难控制。这些缺点项目部可以通过逐步完善一系列考核管理制度来解决。

4.4直接进行用工管理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

本项目实行的架子队管理模式,由项目部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区别于铁路工程架子队从劳务派遣单位获取劳务人员。此做法优点在于可以随时补充和获取劳务人员,以保持工程需要,但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劳动用工的合法性就显的很重要,处理不当容易引起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5结语

架子队管理模式作为一种管理方法,本身有利也有弊,其产生有一定的原因和背景,其形成、发展和推行也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和完善。作为基层施工单位,我们要保持我公司在多年改革实践中总结积累的先进管理方法和优良管理传统。新的管理模式,需要我们去适应,去应对,却不能照搬照抄,应在实践中加以创新,研究探索架子队管理模式与我公司管理方法的最佳结合点,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模式范文3

基建项目中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内容繁多,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合同管理架构,理清合同管理思路,理顺合同关系,强化合同责任,从而使合同管理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通过合约体系架构图可清楚表示出各类合约体系下的合同种类、主从关系,有利于理清项目管理思路。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高校基建部门通过招标或者捐赠人指定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与之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范围、建设标准、验收标准、移交程序、代建成效评定、代建过程监督等关键内容,高校在建设过程中不再是直接参与项目管理,而是协助和监督代建单位代行项目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单位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咨询等企业签订合同,高校只与代建单位存在合同关系,代建制模式下的合约体系架构.由此可见在代建制模式下,高校合同管理的重点在于代建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2代建合同审核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管理中采用的“代建合同”主要有三种模式:上海、广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委托代建合同”模式,深圳、重庆、宁波、厦门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指定代建合同”模式,北京、武汉等代建制试点采用的“三方代建合同”模式。高校基建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相比,作为业主的高校既是投资方又是使用方,高校应根据所处地区的政策要求来选择采取哪种模式的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需要重点关注代建范围、代建单位职责的明确约定、代建费的计取与核发、变更管理、履约保函、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1确定代建范围

代建方案的选择决定了代建合同中对代建范围的约定。根据高校基建项目特点、前期立项及设计完善程度可选择全过程代建管理或分阶段代建管理两种模式。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项目,可采取项目前期代建和项目实施阶段代建管理两阶段选择不同的代建单位或部分自行管理、部分委托代建管理的模式。前期代建工作范围包括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协助高校基建部门办理征地拆迁、环保、规划、消防、人防、绿化等政府审批手续、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选择以及办理开工前准备工作等内容。实施阶段代建工作范围包括组织各项招标及采购、洽谈、签合同,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审核、签证工程拨款意见,会同高校基建部门组织各项竣工验收,以及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和负责工程保修期管理等内容。对于专业性不太强的一般性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模式,全过程代建从头到尾都是由一家公司执行的,统一安排项目执行全过程的界面划分,减少不必要的接口管理,可提高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2.2规定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是高校基建部门委托的项目建设阶段的项目法人,是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在高校基建部门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权制、全责制的管理。代建单位对高校基建部门负责,作为建设方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力量和严密的管理经验,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控制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合同目标顺利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工程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高校与代建单位的责权在一些具体的工作中势必形成交叉与重合,因此在代建合同中应对代建单位各个环节的职责进行具体规定。

2.3计取代建费用

代建费指代建单位承担高校基建工程委托代建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目前国家对于代建服务计费尚无统一规定。不同地方的政府部门对代建服务费定价不统一,具体的定价方式有:1)招投标报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投标价即为合同费用,如北京、武汉等;2)政府指导价: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一个固定比例,或政府指导价,例如宁波市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90%;3)固定取费区间:有的地方在试点项目实践中,固定一个取费区间,在此范围内上下浮动,如宁夏自治区图书馆代建项目;4)代建费加节余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30%~50%奖励给代建单位,如中国科学技术新馆工程、国家网球中心、曲棍球场及射箭赛场工程等。由目前代建服务费现状可见,项目代建费宜根据代建工作内容、难度和承担的责任,在政府指导价的引导下由市场主体确定。可以考虑的具体方法有: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示费用明细及取费依据,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做出专项评审,但同时也要避免恶劣竞争,防止低于成本中标的现象发生。当采用“总投资×费率×代建难度系数”的方法计取代建费时,代建难度系数应综合考虑委托代建范围、工程的功能复杂性、工程实施管理的负责性、协调管理的复杂性等因素。代建费可按照前期、实施期、后期分三阶段并结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拨付。

2.4规定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像高校基建工程委托代建管理这种模式中,对变更的管理更是严格。代建合同发生变更的情形主要有委托代建工作范围的变更、相关工作时间的变更、合同各方责任、管理、义务的变更、委托代建费及其支付方式的变更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变更等。合同变更应经过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相关各方签订一个附加协议作为原来合同的一部分,该变更方能生效。高校基建方应严格控制变更管理,例如《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就注明:“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人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2.5实行履约保函

为了有效地控制代建风险,可采用要求代建单位提交履约保函的方式作为约束机制。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向高校基建方提供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保函提交后才能签订代建合同。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约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履约保函中补偿。

2.6建立奖励机制

实行履约保函是约束代建单位严格履行代建合同的一个重要手段。从增加代建单位做好代建工作内在动力出发,使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可建立奖励机制。代建单位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按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酬金和工程项目的结余奖励。为了激发代建单位搞好代建工作的积极性,可在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中,把代建费定得低一些,同时把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结余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的比例定得高些。这样代建单位为业主节省工程建设资金或增加投资效益,就可以取得较高的工作回报,从而达到代建双方的共赢。

3结语

合同管理模式范文4

[关键词]项目管理合同;石化;招投标;报价;概述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099-01

引言:项目管理模式是目前比较重要的企业管理方式,业主可以聘请公司,代表业主来管理和监督整个项目流程,而其中的核心问题以及需要决策的问题,是需要I主来解决,其他大部分问题都是由承包企业来完成的。为了让读者更好的理解,在项目管理合同下,石化项目的招投标以及报价问题和管理方式,对具体的子项目工程进行分析。这样可以清晰的了解招投标的环节以及过程,和报价的过程以及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的特点和区别,这样可以加强对项目的成本控制。

1.石化项目背景

石化项目分为定义阶段以及执行阶段。我国目前正在开发的以及执行的石化项目,为舟山渔山岛石化项目,是在2015年进入执行阶段,采用的就是项目管理合同模式进行的招投标和报价。项目的总投资是2600亿,一共三个工期。由中国新奥以及荣盛集团联合,实现民企投资石油化项目的准备。目前该项目已经正在生产,并且将在2020年投入使用,而在这个项目之中,是以项目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的,为其他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意义。

2.项目管理合同模式

项目合同管理是对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进行的管理。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管理模式的流程图为图1方式:

3.基于项目管理合同模式下石化项目的招投标

3.1 PM合同以及招投标的重要环节分析

利用项目管理合同模式,实现招投标,首先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其次是进行招投标。而资格预审的过程,包括确定长名单,同时发出了资审的问卷,然后进行评阅,同时组织答辩,以及进行评分,并且向决策层打报告,可以确定短名单。而招投标的环节则是发出招标文件,然后开标书澄清会,对投标商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最后则是进行标书的阅览、面试、打分以及报告得到授权,这是这个过程。同时还需要确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因此,在石化项目的招投标环节中该项是重要的审核标准。所以,应该重视企业的PMC具体表现。所以,招投标的环节是项目管理合同模式下,最主要的体现内容。

3.2 招投标的过程

招投标的过程也是确定企业的实际实力的过程。而具体的过程是,第一招标,首先发出招标的文件,第二,开标书澄清会,第三,则是同时需要回答投标商的问题,第四,则是对标书进行评阅,第五,则是进行答辩和面试,第六,对答辩进行打分,第七,则是向上级报告,第八,是对投标商进行授权。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就是项目的总体介绍,以及招标的指南,其次则是具体的投标格式。其中必须要有企业提供的部分核心技术内容,同时还需要包括实报实销部分费用,以及最终报价等内容,最后则是定义阶段的保证以及担保书。招投标的过程是项目管理合同主要管理内容。

4.基于项目管理合同模式下石化项目的报价

4.1 技术报价

项目管理合同模式下,石化项目的报价主要是有两部分内容组成,分别是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技术报价包括了四个方面。第一,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第二,IT管理,即石化项目的主要清单内容,以及其组织结构和基本的网络构架。第三,采购管理,同时要编制供出口信贷用的设备表,以及采购工作的内容。第四,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财务和项目控制报价的内容。

4.2 商务报价

商务报价的构成和内容与技术报价完全不同的,其特点就体现在了商务两个字上。首先,是对成本进行报价,确定项目的总成本价格,是取得投标成功的主要内容,第二,则是固定酬金的部分,而且在这其中,是分为固定部分以及存在的风险部分的。第三,则是奖励或者是罚款的内容。这样可以在项目定义结束之前,可以确定一个项目预算的控制,如果PMC把石化项目的预算,控制在了预算范围之内,则可以进行奖励,反之则进行处罚。

结束语

我国石化项目采用项目管理合同模式,进行招投标和报价,这是因为利用该方式,可以减少企业的项目管理的压力和工作量,同时,可以有效的保证的项目得到科学的管理,而且可以有效的控制项目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因此,通过对石化项目的招投标的环节过程,以及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的特点等内容,可以有效的实现对项目合同管理的深入了解。并且针对目前我国石化项目报价的预算进行简单的分析和阐述,促进项目管理合同的利用。

参考文献

[1] 戚国胜,彭飞.项目管理合同模式下石化项目的招投标及报价[J].化工技术经济,2010(04):166-168.

[2] 刘翠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研究[J].天津大学,2010(05):144-148.

合同管理模式范文5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合同管理模式范文6

【关键词】清单计价 合同管理 变更 索赔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现工程计价工作与国际上通行的计价做法接轨,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实施期间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律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加强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对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建设行业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清单计价模式的政策背景

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经过两次较大范围的修编,最新修订的《计价规范》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

三、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的确定、合同的订立、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索赔的处理等,涵盖了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

工程价款一方面反映了业主方建设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另一方面反映了承包企业承揽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是项目各方管理目标的最直接表现。合同管理中工程价款的确定主要体现为承包合同价以及竣工结算价,其中:承包合同价由承包企业在招投标环节通过自主报价形成,是工程价款的基础;竣工结算价由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业主结清双方往来款项金额,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合同订立的关键是合同条款的细化。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根据。目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将合同条款划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类,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全面而细致的合同条款对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索赔的处理起到直接的作用。

合同履行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索赔的处理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变更及其计价管理,正确计算变更金额、索赔金额、结算价款;另一方面通过计量及支付管理,实行动态的进度跟踪,按进度付款,确保工程平稳有序地开展。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

实施《计价规范》以来,清单计价模式已在工程项目中广泛使用,合同管理水平有很大提高。但是,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合同条款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经常发生。

本文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建设市场管理

通过健全建设行业法律体系,改善合同的法律环境,完善合同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确保地方性法规既要符合当地实际,又要与国家行政法规有效对接。只有摒弃带有偏向性的条文规定,使市场各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的前提下,才能建立良性的市场交易环境。

(2)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措施,提高人员合同管理意识。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2]。

(3)推广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订系统完备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以满足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要求,促使合同双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4)加强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3]。

2、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遵照《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进行编制:

(1)合同计价方式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款就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政府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企业定额进行编制确定的投标中标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选用合适的合同计价方式是合理确定工程价款的前提。

(2)风险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为了在合同的履行中更好的界定和计算因风险所致的责任分担和费用支出,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对于较大型复杂且工期又较长的工程,建议采用较为合理的可调单价合同。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而遵循和采用的计算调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招标文件虽然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指出,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把招标文件内容融入合同条款之中,避免合同管理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管理合法、合规地开展。

3、合同履行

(1)工程变更计价

工程建设条件复杂多样,工程变更难以避免。订立工程变更计价的合同条款,合理确定变更后的合同价款,维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调整办法如下: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2)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变更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以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以经确认符合质量要求的完成项目工程量和对应的清单单价计算的价款额,再计入确定的变更金额、索赔金额、工程价款调整额以及应抵扣的预付款等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清单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并考虑变更金额、确定的索赔金额、调价以及其他合同规定应计入款项,计算出竣工结算价款。

4、索赔的处理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4]。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业主承担量的风险,而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方式,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技术措施差异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承包人的索赔。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是发包人降低工程索赔风险的重点环节。

五、结语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交易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王福元.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