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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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

合同签订管理范文1

关键词:合同签订 合同履约 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分析

随着科技创新的迅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施工领域,使得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样化。施工单位及专业越来越短。自然环境,现场条件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没有不存在风险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项目存在履约周期长、涉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识别各种风险,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综合单价综合了工料消耗及费用报价,因其报价风险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业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其进行风险分析。综合单价的报价将最终体现在合同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较大,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进行风险的总体分析和预测是十分重要的。

2.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风险管理

2.1业主风险种类与对策

业主风险很广泛,有环境要素风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等。也可以分为不可抗力的风险、人为风险、政治风险。

在所有的风险中,产生于社会风险和自然条件的风险部是业主的最主要风险,而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对业主的威胁最大。

业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2.1.1管理措施。包括给起草招标文件、评标留足够的时间,起草责任明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责任和风险分配,设置严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责任体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备的合同,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风险责任:在合同中设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对承包商的责任和加强对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种保函、保留金、对承包商设备和材料进场后所有权的定义等。

2.2承包商合同风险与对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的。常见的风险由以下几类:业主的信用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承包商对合同风险应在对工程承包文本进行审查的同时进行,针对具体的风险提出相应对策,在合同谈判中就要减少或避免风险。对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风险,主要对策如下:

2.2.1清单报价中。承包商应对风险不同的分项工程采取不同的报价,对于风险大的分项工程要充分考虑风险附加费,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报价工业主选择,还要充分考虑承包商自身的承担风险能力。

2.2.2重视合同谈判。谈判阶段是个很重要的阶段,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和弱势的现状,目前还难以改变,业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谈判时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2.2.3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否者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的履约信用差,经常拖欠工程款,将会影响到以后的工程进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无利可图。

2.2.4通过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降低工程风险。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将使得在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意外风险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签订中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视,更要有明确的约定。二对于施工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的约定,价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实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应加强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施工合同的签订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类型,最主要的有两类形式,及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其风险进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着手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进行对等谈判,充分协商。但对于承包商而言,应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3.1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认真地、全面地进行合同审查和风险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完不成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对每一条款的利弊得失都应该清楚了解。

常见的合同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会出现如下合同问题:(1)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款,但双方已签字盖章,难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补充。(2)在合同实施中发现,合同规定含混,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条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估计和具体规定。有些合同条款都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激烈的争执。双方在签约前未就合同条款的理解进么沟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甚至中了对方有意设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结果导致整个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标

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是取得工程利润。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长远利益。没有合适的利,即使丧失工程承包资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责权利不公平、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这应座位基本原则。

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常常会犯以下这些错误:

3.2.1由于长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签订合同;

3.2.2初到一个地方,急于打开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签订合同;

3.2.3由于竞争激烈,怕丧失承包资格而接受条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这些情况很少有不失败的。所以,座位承包商应该确立宁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签订不理与自己、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尽可能使用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

现在,无论在国际工程中还是在国内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标准的合同文本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关系明确。而且比较平衡;风险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个合理的工作条件。

(2)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赋予合同双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应与自付给对方的代价平衡。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个地位和权利还需承包商自己争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弃这个权利,盲目地、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受到损失,常常法律对他难以提供帮助和保护。

(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

分析国内外承包工程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许多施工合同失误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视合同的法律性质,没有合同意识造成。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规范,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厉害相关,合同签订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也不能用他们来束缚自己。这里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一切问题,必须事先商定好,用合同来约束。对各种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有侥幸心理。

尽管从取得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很短,承包商也应将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图纸、规范等弄清楚,斌详细地了解合同签订前的环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签订后再做这些工作,不能为将来合同实施留下麻烦和“后遗症”。这方面的失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

②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要写入合同,或双方文字签署才算确定,不要相信“一诺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对在标签会议上和合同签订的澄清会议上的说明、允诺、解释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应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如签署附加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写入合同中。这些书面文件也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为索赔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约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即是完成整个合同中规定任务的过程,也即从工程准备、施工、竣工、试运行直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这个过程有时时间很长,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尽快开工。承包商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4.1.1组织项目经理部,落实施工队伍主要工作有:(1)挑选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2)选择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2)落实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4)建立项目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4.1.2施工准备主要工作有:(1)接收现场、办理现场交接手续;(2)领取有关文件(如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表等);(3)建立现场生活和生产基地;(4)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人员进场、各项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5)编制付款计划表;(6)提交现场管理机构及名单;(7)采购机械设备;(8)材料定货采购;(9)办理人员进场的有关手续等。

4.1.3办理保险、保函(若合同有规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选择金融机构,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2)选择保险机构,办理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4.1.4筹措工程所需资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与支出情况;(2)编制现金周围计划;(3)估算工程流动资金需要量;(4)多渠道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如公司内部垫资、银行贷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合同文件;(2)建设现场合同管理机构,确定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职责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虽然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合同中加以规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应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的范围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绍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职责:4.2.1业主的职责(1)选定业主代表、任命监理工程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并按合同规定完成通水、电、所、现场内道路等准备工作;(3)办理施工所需的种准建手续;(4)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对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复;(5)按时向承包商支付各种款项;(6)及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7)对承包商的信函及时给予答复;(8)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9)主持解决合同变更和纠纷处理;(10)批准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有关报告等。4.2.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业主的授权,监理工程师可部分或全部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协调工作。4.2.3承包商的职责(1)制订工程施工实施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2)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劳动力;(3)按合同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4)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6)制订施工安全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办法;(7)按合同要求负责设备的采购、运输、检查、安装、高度及试运行;(8)按合同要求负责工程有关的设计工作,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9)接受或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有关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风险来源及对策,包括来自业主、承包商自身及编制清单主体单位的风险,因为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会明确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说清单计价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额计价下要求更规范。比如工程量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可以直接根据单价,初步估算价差,这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另外本文还中电提出了针对承包方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尤其在中国“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下,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签订及履约阶段的风险问题研究,必须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分析制度。

总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证工程项目在整个实施过城中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保护买卖双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签订必须公正、严谨,合同的履约务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参考文献:

合同签订管理范文2

【关键词】合同 市场经济 管理

一、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同步进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内容涉及到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规范的合同,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经营和运行中合同运用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依法签定合同及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开展企业诚信活动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还能体现出一个企业的诚信度,因此在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是培育和树立良好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依法签订合同,能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

依法签约、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途径和保证。对企业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认真执行合同,能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检查监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人员和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可以确保企业收益实现,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发生。

笔者在食品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在公司系统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合同的签订进行严格审核,始终坚持依法签约和依法履行的原则,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不仅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社会上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已连续十多年荣获运城市商贸流通先进企业和守信企业称号。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格和资信

在洽谈合同阶段,要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防止合同欺诈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求对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并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比如:是屠宰企业的要有屠宰许可证;药品经营的,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等。否则,就会给企业留下不必要的隐患。其次,对于重大合同,应该在签订前组建考察团到对方进行实地考察,对对方提供的各类证件和证明、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证。有必要时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担保或查封情况等等。

(二)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有的在签订合同时签的一方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怎样处理的条款。这样另一方就可能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因此在审理合同时要慎重再慎重。

(三)注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有些标的是多类商品,而在合同中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具体确定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因此合同中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标的物数量、质量要求及执行标准、单价、总价都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

(四)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注明明确的金额,这样,就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法院也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

合同中不同的约定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履行地点,约定在对方,那么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大,从对方交货地,就开始转移到己方,一旦发生纠纷,就意味着有可能要到对方法院去诉讼,异地诉讼,地方保护主义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带来诉讼风险。因此,不论哪一方,都要争取在己方交货,从而最大的降低交易风险。有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造成合同一方长期承担合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会使得卖方长期承担仓储、质量保证等义务,也增加了合同期内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六)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这个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诉讼强调的是原告以就被告原则。当前,在我国还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不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把管辖地点争取在本企业所在地。仲裁相对诉讼程序简单,但是一裁定终局,对于重大案件就没有回旋余地,所以风险太大,一般都不建议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七)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合同签订管理范文3

案例:某甲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证券公司嘱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其资金和股票的安全。甲开户之后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时更换密码。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但乙证券公司强调甲未及时更改密码,自身亦有过错。甲与乙证券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期间,恰逢A股票价格陡涨,并逐渐超过了购买价格,甲即不再与乙证券公司联系赔偿问题。半年之后,股市转熊,A股票亦下跌,两周内即跌至购买价格,甲仍未予售出;再两个月后,仍跌幅不止。后该笔股票缩水约150万元。甲遂以乙证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证券公司赔偿该笔150万元的损失。法院认为,该笔150万元的损失,系因操作密码未及时更换,证券公司误操作在甲的帐户上买入A股票、而A股票价格连续下跌造成的。操作失误虽有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原因,而乙证券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甲乙对该笔资金损失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无权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情况下,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行为。甲虽因未及时更改密码而有一定过错,但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其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尽管甲乙对于无权行为的发生均有过错,简单判令双方对150万元股价贬值损失各承担50%却无疑失之于粗糙和简单。

结合本案,笔者拟探讨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被人的义务。

在无权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被人在已经知道无权行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示追认。该条规定在合同实务中适用时殊显单薄,难以涵盖无权行为发生的复杂情势;《合同法》第48条关于相对人撤销权和催告权的规定,表露了立法者对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对其意思的理解产生歧义的担心。因此,在具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人有义务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传达其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或部分标的已经为被人所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买方),或被人之货物已经由无权行为人交付而为相对人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卖方),对合同的否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人对于无权行为是否明知,是判断其默示是否构成追认意思表示的关键。在当事人已经履约、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已经转移时,应可推定被人对无权行为的明知,此时的沉默,当属《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视为同意”的追认,其欲否认合同当然须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了解到行为人的行为乃无权而尚未履约时,被人对于合同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送达对方,而不应消极等待。亦即被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应明确通知相对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为卖方实际交货)对合同予以追认,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利将合同撤销。问题在于,如果相对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销权,被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时,若相对人不履约,被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则》第66条,主张其沉默应被理解为对合同的追认,而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不可。相对人既已知悉合同为无权行为的产物,即为明知被人并无订约的意思,只有在被人明示追认合同之后,在相对人与被人之间才形成实质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则,相对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人的沉默为未作出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无权合同关系中,善意相对人与被人一样是无辜的,依据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原则,后者既可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认合同,前者亦当可以在未履约时默示撤销。因此,相对人应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约、不通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不希望履约而担心被人追认时,则应在对方追认合同之前将其撤销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相对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销合同的效果是阻却了被人对合同的追认。

综上,应视合同是否履行,确定被人的“默示”所表达的意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被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物或部分标的物已经交付时,方才产生追认的效果;相对人未履约、亦即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被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为未对合同予以追认,如相对人迳行履约则可能承担对方否认合同的不利后果。简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人对合同的否认须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对合同的追认须明示。

在本案,乙证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时为甲买入了A股票,合同已经履行,A股票已经存在于甲的账户为其占有。此时甲以明示方式表示异议,是为妥当。

义务之二:在合理期间内对合同做出追认或 否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后,或在无权行为人将被人所有的合同标的物向相对人交付之后,若被人保持沉默,持续多长时间可以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长时间之后,被人即无权再以明示方式对合同效力予以否认?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时,若被人欲追认合同,应在多长的期间内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合同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被人知悉无权行为的时间。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的时间应该不难确定。如本案,甲出差归来即查询自己的账户,发现其资金均已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其查询帐户之日即为知悉无权行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时间的确定则较为复杂,其主要决定于无权行为人向其告知的时间。但是,无权行为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时告知;抑或被人可能从其他途径知悉无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在得知合同的签定乃无权行为之产物时,若能够同时确定被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销合同,或催告被人追认合同;若不能确定被人是否知悉或何时知悉,其若欲撤销合同当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为妥,否则,发生纠纷时其应承担证明被人知悉及其知悉时间的举证责任。

其次,须确定合理期限的长短,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将这个期限确定为一个月。以无权行为签定的合同是一种不稳定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无疑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而当今社会经济活动节奏迅捷、联系紧密,任何一个合同的不稳定、不确定都可能使一个或多个交易链条面临断裂的危险。因此,被人有义务及时对合同作出评价。《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应理解为在不能确定被人是否或者何时知悉无权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通过催告告知对方无权行为的存在,既确定了期限的起算点,也给对方的追认限定了期限的长度。(应该指出,一个月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限定长于或短于一个月的期限,法律亦应认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一个月的时间,对当事人而言,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决定已足够长,而对防止因合同关系的不稳定对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而言,亦足够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此确定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况下,若被人在一个月内保持沉默,未作否认的表示,即可认定其对合同已经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否认者无效;若合同没有履行,被人在知道无权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则可合理地认定其对合同未予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追认者相对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特殊情况主要有二,一个是标的特殊,一个是行情特殊。

有些货物属时令产品,或保鲜要求高,或季节性强。还有一些货物行情变化幅度较大,其价格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陡峭的涨跌。以这类特殊货物作为合同标的时,要求当事人履约及时,周转快捷。无权行为人签订合同买卖这类商品的,被人应根据货物的时令特征,或其他具体情况,在合理的短时期内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合理期限。例如,某副食商场的商未经授权即为该商场购进一批新鲜蜜桃,于5月15日运抵商场。商场于6月10日致电供货商和商,称此批蜜桃购销合同为无权的合同,不予追认,要求将货物运回。该商场作为被人对合同的明示否认虽于一个月之内做出,但新鲜水果应属时令性商品,商场在该种商品品质保鲜时期过去之后方才对合同表示否认,使相对人难以对货物做出有效及时的处理。此时的明示否认应该认定为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而无效,不能否认合同对商场的效力。

在本案,证券买卖当属行情特殊的交易,甲发现乙证券公司的无权交易之后,立即提出交涉,亦为及时。

义务之三:相对人履约后,被人占有合同标的物时的止损义务。在相对人为卖方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时,被人即实际占有了合同标的物。被人对合同予以否认的,则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此时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被人将合同标的物交还相对人或无权人;一是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其接受标的物,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人赔偿(应该注意,此时并非被人履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而是其与无权人就处理合同标的和赔偿损失问题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在第一种方式,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其仍属于相对人或无权人(无权人代被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有。此时,被人即应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在其与相对人或无权人之间形成了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所有物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有义务以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程度的注意,照看其所占有的他人之物;必要时应采取可能的措施,使标的物免遭毁损灭失。否则,占有人须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方式,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示,其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由后者承担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前者则有义务对标的物善加维护,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双方尚未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合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占有标的物的被人亦承担着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上例,副食商场即使在合理期限内对合同及时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意思表示,若其要求供货商或商运回蜜桃,其亦有义务在蜜桃运回之前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其变质降低价值。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其当然有权要求供货商或无权人支付。或者,其以第二种方式处理,即时出售蜜桃,尽量减少损失,对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商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占有人采取的措施适当与否,原则上以善意为限,即占有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措施适当的客观标准是,其不会损害占有人自身的利益,且措施的成本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其采取了适当措施之后,即使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当认为占有人尽了照看义务。

在本案,甲发现了乙证券公司为其账户购买A股票的无权行为之后,虽然及时表示了异议,向乙证券公司提出交涉,但在交涉期间,A股票行情上涨,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超过了购买价格。从甲帐户的股票价值看,乙证券公司无权行为的后果已经由亏损转为盈利。此时,甲既已停止向乙证券公司交涉,亦未将A股票售出以回笼资金。若对甲的行为做出判断,似可认为既然无权行为不仅没有给甲造成损失,相反实际上已经给甲带来了盈利,因此从甲不再与乙证券公司交涉赔偿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已经默示对无权行为予以追认,其愿意接受该行为的有利后果。但是,笔者认为合同履行的后果对被人有利并非其默示追认合同的充要条件,甲既已明示表示对合同予以否认在前,因行情上涨而推定其默示追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况且,证券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标的,行情涨跌无常,颇难把握,股价上涨之后的盈利状况与此前的亏损状况一样只有在股票售出后方才固定,在股票未售出、甲账户的资金未回笼的时候,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对甲有利或不利,除非确定一个时间点,根据此时的股票价值(价格)确定合同履行后果。因此,甲仍有权利主张已经明示否认合同、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在占有股票期间,A股票价格上涨,其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甚至在可能挽回损失的时候仍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不仅失去了赢利机会,反而使损失急剧扩大,是为重大过失。据此,损失的计算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认定甲发现无权行为时A股票贬值的5万元为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此后行情上涨又急剧下跌,甲未履行及时出售股票的止损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了的损失,其不得向乙证券公司要求赔偿。这种计算损失的方式是以甲 发现无权行为的日期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后果的时间点。一种是以股票价格上涨至消除亏损的水平之日为时间点,认定无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笔者倾向于后者。甲作为实际控制股票的占有人,有充分的便利以最低的成本弥补损失并获得赢利。但其既持股观望希冀行情继续上涨以获得暴利归于己,又存侥幸之心在股价下跌产生亏损时诿于人,完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止损义务不仅包括了积极地防止标的物价值的减损,还包括不得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能够获得的利益既可冲抵损失,那么在可得利益额大于或等于损失额的情况下,即可认为损失已经得到补偿而不复存在。因此,甲不履行止损义务是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重大过错,构成本案150万元的损失的直接原因,甲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

《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站在被人和善意相对人的立场上,充分考虑了他们的要求和利益。在无权行为法律关系中,被人和善意相对人是可能的受害者,法律规定做如此倾向性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无权行为人作为引起了整个无权关系的产生重要当事人,担负着法定的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从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出发,亦不能不考虑无权行为人的相关权利问题。

一般说来,无权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不稳定合同的产生,可能给被人或相对人造成损失,将其置于被动地位承受责任固属当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权行为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有时候被人自身亦有过错(如本案),此时,将无权行为人完全置于被动地位不甚公平。特别是,无权行为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人、或对相对人不利,其履行的后果亦可能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利益。但在交易场上,合同履行的利益或不利益随时可能发生转化,而履行结果的盈亏决定于时机的掌握。在无权行为发生之后,被人既可行使权利追认或否认合同,善意相对人亦可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无权行为人却注定要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合同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损失的话。基于这样的利益格局,对合同履行盈亏时机最为关心的是无权行为人,至少,其关心程度决不低于被人或相对人。然而,后者尽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追认或否认或撤销合同,或催告对方及时表态使合同关系确定化;而终将承担不利后果从而对合同履行时机最为关心的无权行为人却只能被动而无助地消极等待,这是不甚公正的。无权行为人作为与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无权行为人的权利应与相对人相似。合同在被人尚未追认、相对人亦未撤销的时候,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权行为人作为责任人最关心的是,合同或在最佳时机、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履行,或在损失相对最小时及时得到撤销。因此,无权行为人的主要权利应为催告被人对合同表示态度,使合同关系及时得到稳定。但其既非合同当事人,即不应享有撤销权:合同尚未履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人或无权人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无权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后果。法律没有就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作出规定,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缺乏诚实信用态度的被人,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阙漏,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时候,置他人特别是无权行为人的利益于不顾,本案即是最好的例证。

本案股票买卖合同已经履行,若甲不追认合同,乙证券公司须承担合同履行的后果。在甲交涉赔偿期间,A股票行情上涨,甲即停止了交涉,但既未表示不再要求乙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也未明示保持今后继续要求赔偿的权利。乙证券公司认为既然行情上涨,损失当然不复存在,甲又停止赔偿交涉,应可认为甲已追认合同,同意承担合同后果。乙证券公司遂认为事情已经解决,无须也无法做进一步的行为,以至酿成后来的讼争。甲作为被人既已明示否认合同在先,认定其停止交涉赔偿即是对合同的默示追认,缺乏根据;此后的损失计算更极易产生歧义。因此,若无权行为人被赋予了催告权,乙证券公司即可在股价上涨时行使权利,敦促甲就是否追认合同做明示意思表示。若此,合同关系会及时稳定,甲之诿损失与他人的侥幸之心既去,抑或不会产生损失,此后诉讼的更无从发生。

合同签订管理范文4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对策

当代社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到人力资源、设备或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业务往来,这些环节都是依靠合同为链节,以达到规范双方约定及履责的目的。合同签订以后,便形成法律效应,合同签订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条款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签订,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由于合同签订涉及众多法律条款和双方约定条款,如果企业未能重视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时不能及时发现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往往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很大的损失。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企业必须重视日常的合同管理,提高自身法律风险识别能力,以科学、合理、高效地控制合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力市场改革以后,电力企业步入市场经济,其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因此,电力企业业务往来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合同签订,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因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注意合同法律风险识别,并认真制定相应解决对策,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双方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意识、企业资质、企业履约能力等,都会影响合同本身的签订风险,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方企业自身问题上。因此,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对彼此都不了解,一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主体资格欠缺,合同即使签订,一方缺乏履约能力,合同将会被迫终止,无法继续履行。甚至有的企业缺乏职业道德,为从中牟利,利用法律漏洞制定合同陷阱,也会产生合同纠纷,导致合同终止。

(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形式是否正确,二是合同内条款是否合法合理。首先,需要认清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是否正确,如果一些合同形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立即终止签订,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其次,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内容,认真阅读、研究合同内每一条款细则,检查条款内容有无纰漏,有无漏洞,有无存在歧义,是否合法合理等,如若发现问题,立刻停止签订,要求对方改正。

(三)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期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以为事件,导致对方企业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责,如对方企业故意违反合同规定、对方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对方企业突然失去履约能力,这些都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应加强合同履行时的日常管理力度,随时关注对方企业的经营变化,包括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发展状况等,时刻关注企业履约情况及发展走向,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合同管理重视程度,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内容,特别是对于步入市场经济体制较晚的电力企业,提高自身规避法律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改进合同管理方式,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同时,企业应对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其法律专业能力,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学会辩识合同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自身的法律权益。

(二)合理构建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构建合理的合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强化合同管理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根基。合同签订对于企业良性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企业有必要健全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设立核心管理机构,与各部门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保证合同管理全面、统一、高效。同时,企业还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以科学合理的管理条例为基础,细化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的每一项职责。

(三)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全面跟踪合同签订相关问题

合同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法律风险辩识和规避工作,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普通非法律专业职员是无法胜任的,因此,为避免企业合同管理中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全权负责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从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问题,到合同签订形式及签订时的条款拟定,再到最后的合同履行,全面跟踪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规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现代社会一切以法律为基础,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律规则的同时,必须重视随处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产生的法律风险普遍存在,也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现代企业必须认清当前企业管理形势,重视合同管理,注意法律风险识别,并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玉翔.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职业时空,2007(15).

[2]张强.企业合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2015.

合同签订管理范文5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浙劳社劳薪〔*〕87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提到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落实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二、制定计划,层层落实。为响应国家、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关于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号召,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落实,从*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我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充分覆盖。其中,*年末各类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6%;2007年各类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1%;2008年末各类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三、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基本思路是:巩固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和提高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以开展“和馨行动”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抓手,重点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着力提高规模以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作重点是:全面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以非公有制为企业重点、以劳动密集型为行业重点、以乡镇为区域重点;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以国有、集体、管理规范的企业为重点,主要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管理质量,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四、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按规定到所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施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要把职业技能考评、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支付与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联系起来,实行计算机互动管理。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台帐,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六、深入宣传,广泛发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举办现场咨询等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劳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广泛宣传讲解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分类指导,加强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用工的特点,分别制订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核审查,建立用人单位自行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向所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化。

八、规范管理,建立机制。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用人单位把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要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要坚持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范和约束劳动合同的工作思路,建立劳动合同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新路径。

合同签订管理范文6

在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今天,企业在获取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发展风险,如何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已成为当前企业发展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其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风险。鉴于此,笔者将在下文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探究,分析其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应对策略

合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合同则是维持和规范企业合作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也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针对企业合同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这在规范企业合作关系和合同管理的同时,也给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增加了法制管理的压力。企业合同风险已成为导致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原因,合同管理风险的存在不仅会造成企业经营的失败,甚至会导致企业的破产。所以,我们必须重视企业合同管理,重视起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管理。笔者就是在此背景下开展的对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探究。

一、企业合同的管理

合同作为维持和规范企业合作关系的重要依据,其签订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但签订完后该合同就开始具备法律效应和强制性效应,一旦合同双方有一方违背合同规定,就要强制性按照合同来执行赔偿事宜。合同的约束性和法律效应对合同双方都有作用,这种协议有利于维护惬意双方的合作关系。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就必须可少的要与其他各方签订各种合同,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企业某些利益被损害的情况,这一情况就是合同风险,也是企业合同管理所致力于消除的情况。合同中法律风险的存在会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收到损害,甚至会导致企业的破产,所以,我们必须重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范,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消除。

二、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1.合同签订前的风险

合同签订前主要存在两种风险即信息泄露风险以及对方合同主体和信誉缺失风险,这两种风险都会导致合同签订的条款的不平等,损害企业的利益。其中信息泄露风险主要指为了合同签订对己方有利,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的今天,部分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获得签约资格,在谈判过程中获得合同对方的信息,如资金安排、人员情况等,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对另一方签约企业在这次合同中的获利有极大的影响,这些信息的泄漏就是企业签约前所谓的信息泄露风险。剩下一种风险是指签约前对方隐瞒自己的相关主体资格和信誉,合同签约且生效后,对方企业没有率不行合同的资格和实力,这会导致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

2.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形式规定是潜在的法律风险的重要方面,这也是签约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其风险主要指拟定的合同条款内容或者合同形式不具备法律效应,无法执行。这种合同的签约内容条款是无法执行的,因为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无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执行。若是该合同形式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那它就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这种不健全的合同形式也是无法具备法律效力的。3.合同履行时的风险合同顺利签订,但在合同执行时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有效执行,或故意违背合同,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此时会给签订合同的对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合同履行风险的存在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因素导致:首先,对方企业缺乏合同管理,没有提前察觉对方企业的动向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次,部分企业对违约企业的法律追究和赔偿追究反应过慢,应该第一时间追究对方的责任,寻求赔偿,弥补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1.合同签订前行为管理

在合同签订前机械能合同风险管理是最合理的,因为这样才能将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中,所以,必须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管理,做好相应的合同风险识别、评级以及管理准备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合同签订前的风险管理主要就是对合同相关事宜的审查,合同的条款内容、形式、流程、签约主体的相关资格和信誉等等,都是需要严格审查的项目。如果签约人是对方企业委托人,要严格检查其相关授权证明。最后,要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每一个合同条款中的法律名词都要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以此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提高法律顾问履行监督

法律问题就要交给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解决,这样才能避免问题的产生。对于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来说,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是必需的,因为他们更加专业,能够发现一些非专业人士无法发现的潜在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必须聘用法律顾问并加强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内容、形式、法律名词等合同内容的监督,一旦发现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要及时上报并提出解决措施。

3.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对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要求过硬的一项管理工作,这一工作的有效执行对企业合同签订工作的开展有极大的影响,所以,必须提高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聘用人员的门槛并加强对在职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此外,还要提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让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当他们做决策时会更加谨慎、小心。

四、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企业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对方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对于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工作来说也是如此,在合同签订前要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避免风险或者降低风险。这种了解和调查主要针对对方企业的地址、工商部备案、企业资金状况、人员情况、企业资格、企业信誉状况等等,由此判断该企业是否具备执行合同的实力。合同签订双方哪一方存在错误应该及时赔偿给对方所受到的损害,签订双方都有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最后,要调查签订方的行业信誉度和履行合同的执行能力,或者找一些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查。

(二)合同在签订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合同签订的双方都有可能会在合同的条款上进行相应的变化,一方有可能会出现违背合同条款内容,也有可能会因为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其不能正常及时的履行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在履行合同条款的实践活动中,来自法律风险更多的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状况和相关证据方面的缺乏。如果出现纠纷,应该时刻保持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纠纷,这样利于双方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货款回收条款要注明还款的具体时间点,时间段,如果到期没有还款,应该加强回款力度,落实责任人,查明情况,及时催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要做到全面了解签订方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根据签订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合同条款;在履行条款的过程中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出现纠纷时及时做好调解和诉讼等各种准备。

五、结束语

市场在不断发展扩大的同时意味着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节下,企业经营的风险就越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我们必须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加强对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级以及应对,以此提高合同管理质量,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作者:陆都 单位: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