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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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其物质形态包括纸质文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奖牌、证书、印章等纸张材料、感光材料、磁性材料及各种实物。

第四条档案事业建设应当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档案事业发展和财政预算支出水平逐步增加。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负责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社会化,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本市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档案,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立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设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立档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或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立档单位,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立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将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事务,委托给国家档案馆或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但委托收集、整理、保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档案属国家所有,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按规定的范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档案;

(二)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的党群机构的档案。

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年鉴等出版物,编辑单位应当在出版发行的3个月内向市、县国家档案馆移交正式出版物。

第十一条立档单位分立、合并时,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档单位的档案;立档单位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时,负责处理其善后事宜的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档单位的档案,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市、县级国家机关批准举办的纪念、庆祝、招商、比赛、表演、展览等重大活动和重大接待活动,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承办单位无法独立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提前5日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派人员协同收集、整理档案。

第十三条立档单位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整理、编目和消毒除尘。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立档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和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防止档案损毁、散失或泄密。积极采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各级国家档案馆库及关键设备的建设、改造、维修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各类档案馆建设应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基建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检查馆藏档案,及时抢救发生褪变的档案,所需经费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立档单位或个人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已经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单位或个人凭合法证明均可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利用档案者提供便利,并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必须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档案事务咨询、档案人员培训、档案价值评估、管理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服务。

第十八条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档案馆、立档单位、档案事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按照一定归档要求,将整理好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内容信息、结构信息、背景信息一并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磁性载体或光学载体上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分管领导,明确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档案人员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相关知识,熟悉掌握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技能,并能积极主动地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做好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对电子文件实行全程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电子文件的形成、承办、运转等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有档案部门负责。

第八条各单位的电子档案与其它各种门类的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积极提供利用,为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单位档案部门要与业务部门相互兼容的计算机软硬系统,保证电子文件的有效归档与管理。

第九条各专业主管单位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必须对所属单位和本专业系统的电子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划分

第十条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均应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等业务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电子文件稿本及代码

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二)子文件类别及代码

T-文本文件;D-数据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P-计算机程序;O-多媒体文件。

(三)电子文件信息类型

1.文本文件:指用计算机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归档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重点收集定稿电子文件和正式电子文件。

(1)定稿电子文件:用计算机起稿时形成的最后一稿草稿文件。对特别重要文件的历次草稿需要保存时,每一稿应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2)正式电子文件:指已修改、签发完毕的定稿、能行使文件职能、注明正式文件文号的电子文件。

2.数据文件:指采用数据库形成存在的具有文件属性的记录。

3.图像文件:指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数字设备采集或制作的静态图像文件。

4.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获得的静态图形文件。

5.影像文件:指用数码摄像机等视频设备录入的动态图像文件。

6.声音文件:指用音频设备录入并转换为数字形式的文件。

7.计算机程序:指计算机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软件的版本等。

8.多媒体文件: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声音、图像、图形、影像等两种以上的复合信息形式。

(四)电子文件载体类型

电子文件载体主要分为磁性载体、光学载体两种。磁性载体包括磁带、软磁盘、硬磁盘光学载体包括只读光盘、可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形成部门定期将具有凭证性、依据性和参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脱机备份。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制作纸质版本与电子文件同时归档;转换成纸质版本的,及时归入相应门类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

第十四条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包括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逻辑归档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物理归档是指把电子文件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物理归档按纸质档案的规定完成。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时,必须进行物理归档。具体做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局域网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归档,基本要求是:

(一)电子文件归档操作由具体经办人完成。

(二)档案人员应会同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设定查询归档电子文件的权限。

(三)网络管理人员应把电子文件的物理地址存放在指定的计算机服务器上,并采取可靠的备份措施。

(四)归档电子文件要有文件产生及运行过程的元数据,即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五)局域网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系统设备更新时,应制定严密的数据转换办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能在新系统中运行;档案人员应参与设备更新时的数据转换工作,并做好更新记录。

(六)电子文件归档后,档案人员、网络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理计算机或网络上重复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局域网条件有限或没有局域网的单位,电子文件采用物理归档方式,要求:

归档电子文件存储的载体光盘、磁盘等介质应注明是否做检毒和清毒处理;含有病毒或其它安全隐患的数据文件不得归档。

第五章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

第十七条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文件整理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电子档案的移交

第十八条电子文件的形成部门应按规定将每年办理完毕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前,各承办部门应检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做到移交及时、数据完整、内容准确、手续完备等。

第十九条单位的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整理、编目、保管、开发利用工作。档案部门应检验承办部门移交的电子文件,做到外观完好、整洁无损、稿本准确,记录的字节数、检索条目等著录项目与登记一致,确保上机测试无病毒和准确率。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移交进馆的电子档案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利用,一套异地保存。

第二十一条撤并单位的电子档案应按规定向接管单位或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电子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接收入库的电子档案,每两年要抽检一次,抽检率不低于40%,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

第二十三条系统设备更新时,要及时对电子档案进行迁移和备份。

第二十四条对电子档案的复制分为相同载体的原样复制和不同载体的转换复制。本办法推荐采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分别是: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禁用软磁盘作为电子档案保存的载体。

第二十五条磁性载体上的电子档案,每四年要复制一次。需要抢救的光盘应及时复制,原载体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

第二十六条保管的电子档案要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手段进行保管。电子档案载体应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尘。防要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7℃-20℃,相对温度控制在35%-45%。

第八章电子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七条电子档案的提供利用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查阅应在许可范围,并遵守保密规定。

(二)通过网络查询和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三)封存的电子档案不得利用和外借。

第二十八条到期销毁的电子档案,应按档案销毁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确保载体与信息彻底销毁。

第九章附则

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

1.加强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背景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办事规程,“体系”是各种制度之间存在的相互监督、制约与补充的关系“集合”,体系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良好的体系能够体现出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首先是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档案管理也当如此。

档案是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历史纪录,这些档案记录了过去与现在发生的各种活动、组织机构调整等信息,成为了为未来各项事业发展做出规划或进行各项决策的依据,或成为维护团体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凭证,所以,档案是一笔宝贵财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体系,使各类档案都得到有效保管和利用意义非常重大。

但是,在目前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当中还存在许多不利于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的问题,例如: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仅以档案管理业务的需要为导向,而很少兼顾到与管理制度相关的各方利益主体的需要,档案管理理论仍停留在“单位本位”上,而没有顾及档案管理的目的与目标,没有树立起为社会服务的档案管理理念;许多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都没有听取与档案管理制度相关的利益主体的意见与建议。在这种档案管理理念下制定出的管理制度自然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制定的管理制度也由于缺乏外部约束力而使其执行力大打折扣,弱化了档案制度管理的效力。

2.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构建档案管理制度体系没有现成模式用来“克隆”,档案管理制度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出认真规划。在“向管理要效益”社会发展背景下,档案管理效果的评价标准,已不再以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的标准作为依据,而取决于建立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否中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度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当代的管理潮流是“创新”,档案管理的“创新”首先体现在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创新。

2.1从开发“管理层”入手

档案产生于各类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档案的作用是记载历史事件,为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凭证,所以,档案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资产。当前,部分档案管理单位仍缺乏对档案管理在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认识,缺乏对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切实举措,这同与整个社会发展趋势及行政体制改革形势不相适应。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源,主要是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层缺乏重视,所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首先应提高档案管理层的现代管理意识,树立档案管理是服务社会、提高社会效益管理理念。

2.2从管理“规范化”切入

“10号令”的出台,为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就是要依据这一法令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宜的档案管理规范。该当今强调了档案资料收集的重要性,将档案收集视为档案管理实现规范化的关键环节,没有完善的档案收集管理,档案管理就成了无源之水。所以,对档案收集管理应在档案管理制度体系中做出明确规范,使档案收集管理目标落实到实现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2.3从优化“档案员”队伍抓起

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得到切实落实,档案管理人员作为执行者具有关键性作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研和档案利用等环节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同时,要精通档案专业知识,提高档案管理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全面提升档案管理水平。要做到这一点,档案管理人员应通过学习掌握新知识、技术、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档案收集管理中,对各类档案资料做到认真查验和及时收集,对发现的档案信息源认真追查,并对收集的档案资料按所属类别进行归类整理。在档案保存管理中,保证档案资源的安全、完整、并为档案使用者提供查阅方便,使档案资源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3.个人数字档案馆集成服务模式

个人数字档案馆可以按照档案信息需求用户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具有个性化特征和集成服务,有效提升了档案信息的服务与管理水平,个人数字档案馆出现可有效促进公共数字档案馆服务水平的提升,使其服务更加具有个性化。个人数字档案馆的含义是:第一,档案管理部门为需要档案信息的用户创造个性化平台;第二,依靠个人计算机,建立数字档案信息库,有利于个人用户及时得到档案信息。依靠档案馆建立的档案信息服务系统与互联网档案信息资源联系在一起,共同组成了个人数字档案馆。

个人数字档案馆系统作为一个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门户系统,基于用户需求这个中心,将具备个性化的档案信息展现在用户面前,主要内容有收集档案信息、组织和查阅等操作,档案用户可在档案部门网站中的数字资源当中,查找到适合本人需要的信息,并将其纳入到个人数字档案馆当中。在有信息需求时,只需访问属于自己的个人数字档案馆,即可获取所需信息内容。构建个人数字档案馆系统的目的,就是为用户提供建立个人所需要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条件,由用户自己组织所需要的档案信息资源。该系统可通过对智能、个性化定制、信息传输等先进信息管理技术的集成,为档案信息用户提供具有个性化特点的服务技术,使档案信息用户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以此体现了档案信息服务为广大用户服务的特点。

个人数字档案馆系统建立的第一步是由管理人员肥其管理的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以主题分类或资源分类为用户创建档案信息资源列表,有的系统还能够把档案资源列表以专题形式制做成模板;第二步,用户将获得属于自己的登录帐号,并使用帐号登录系统,然后在档案资源列表当筛选符合自己需要的档案信息资源,或将用户本人网络信息资源纳入到加入系统之中,还可通过专题模板,建立起不同类别档案资源文件夹。

4.档案信息服务优化策略

4.1加强档案部门网站的建设

档案网站不但可以为档案部门树立良好的形象,而且可以帮助档案管理机构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多样化服务,将网络信息及时提供给广大用户。网站建设首先应该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目标和服务功能。发达国家建立的档案网站主要针对社会公众,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档案网站对外展示着档案机构的形象,引导着档案信息化发展。档案信息用户登陆网站后,不但可以及时得到档案信息而且可以明确档案部门的本身职能,依此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因此,网站建设应突出网站功能建设。

4.2个性化信息服务

个性化档案信息服务与传统档案信息服务不同,主要是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信息,以达到用户的满意为最高标准。个性化档案信息服务应该根据不同用户需求的特点、行为、心理、习惯,将各种具有个性化的针对性的信息展现在用户面前,使各种各样的用户都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档案信息。改变传统用户找信息和为信息找人的局面。首先,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行为和需求习惯,设计个性化和服务功能。其次,创建带有个性化的档案信息管理环境,提供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整合功能,使用户享受适合自己习惯的档案信息服务。再次,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丰富信息,根据不同用户的要求进行收集,也可以预测不同用户的信息需求方向,从而有针对性的收集信息。最后,利用个性化手段提供信息。

4.3加快档案信息资源开发

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站)等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配合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考务档案包括:(一)考务管理过程档案,包括记载考务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试卷及工件;(二)考试结果档案,包括记载合格人员成绩的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三)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四)考评人员档案;(五)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六)证书管理资料。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站)应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制卷申请资料及试卷清样、试卷交接单、考评人员派遣使用资料、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组织开展质量督导的,应该保存现场督导资料。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根据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收集保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规定档案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衔接有序,互相佐证,采用上下联形式的,应分开保存。阅过的考卷、答题卡应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

第五条全国全省统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考务资料收集归档,包括:鉴定公告、考前会议记录、报名人数、补考人员情况登记表、考场安排表、试卷交接单、考场记录表、考试汇总表、考生用过的试卷(答题卡)、论文及评分表,保存期一年;各职业和等级的空白试卷保存两份,保存期两年;其他考务资料保存在“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或“考务管理软件”中,保存期二年;全省统考的制卷资料,保存期一年。考生个人申报资料由各市中心和省属报名点保存,保存期三年。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照第四条由省中心、省属鉴定所、省批准的高级技师统一鉴定试点单位或各市中心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务资料;业绩评审和论文答辩还需保存业绩考核评分表、论文答辩评分表;综合评审资料由实施综合评审的省中心或市中心保存,省中心保存省属鉴定所站技师、中烹等职业技师以及所有除竞赛以外的高级技师理论试卷、技能考核评分表及综合评审资料。以上资料保存期一年。

第七条考试结果档案(合格人员成绩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由负责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市中心永久保存。

第八条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由负责评估和年检的省市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九条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资格申报表、聘约、培训及资格考核记录,履职和年度考核记录,续聘申请等。高级考评员档案由省中心收集保存,考评员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的省、市中心收集保存。各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开展考评员培训的,必须填写《考评人员培训班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考评人员档案保存期三年。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证书管理资料包括:空白证书订购申请表、购领台帐(进库)、发放台帐(出库),以上表格和台帐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按年度收集整理,编目归档。考务过程档案以时间为序按鉴定批次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设立自有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的,可整理后移交所在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鉴定机构设立自有档案室的,应指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明确职责,归档时应查验档案的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的,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应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风之处,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环境,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记录的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数据。以电子文档保存的数据档案应及时备份,并进行编号保存。

第十六条档案应分时间、类别保存,便于查找。应根据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选择适合的保存地点。

第十七条因业务原因需要借阅、查询档案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在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阅、查询,在借阅期间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使用完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十八条质量督导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考务档案的,鉴定机构必须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托。

第十九条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可以登记造册,经批准后定期由保密部门销毁。

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实物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物品档案。

第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物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本单位获得的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荣誉证书、光荣册等。

(二)上级领导、知名人士、有关单位赠送给本单位的题词、锦旗、牌匾、字画、工艺品等。

(三)本单位对外交往中获赠的重要纪念品。

(四)本单位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

(五)机构成立以来使用过的牌、匾。

(六)本地区、本企业第一批生产的、获奖的及重要的产品样品。

(七)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六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应归档的实物自形成后的次年三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由于特殊原因,应归档的实物确需在有关部门暂时保留的,应先将归档实物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拍照登记,再办理借用手续。

(二)归档的实物要保持整洁、无破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将实物档案损坏、私存或转送他人。

(三)归档的实物应当拍照归档,所拍照片纳入本单位照片档案的管理,两者之间要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四)本单位对外交往中赠送给对方的重要实物,也应当拍照归档。

第七条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

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暂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第八条实物档案的整理

(一)归档实物的分类:归档实物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成套实物为一件)。归档实物可按物品种类分类;实物档案较少的单位,可不分类。

(二)归档实物的排列:归档实物可按种类结合时间进行排列,也可按归档时间顺序排列。

(三)归档实物的编号:归档实物应按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档号,并在不影响实物品像的合适位置粘贴标签,填写档号。归档实物的档号一般由全宗号、类别号、件号组成(不进馆单位全宗号不填)。归档实物的档号有两种格式:

格式一:全宗号-类别号-件号

格式二:全宗号-件号

(四)实物档案目录的编制:归档实物应按分类方案和档号顺序编制实物档案目录。实物档案目录设置档号、题名、实物来源、形成日期、实物类别、实物数量、保管期限、存放地点、互见号、备注等项目(见图一)。

实物档案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实物档案目录封面设置全宗名称、实物类别等项目(见图二),其中全宗名称为必填项,实物类别为可选项。

实物档案目录及实物档案目录封面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新晨

第九条实物档案的保管

(一)实物档案应专库或专柜保管。

(二)存放实物档案的库房和橱柜应保持整洁,定期除尘,避免实物档案褪色。

(三)易虫蛀、易锈蚀的实物档案要做好防虫、防锈蚀的技术保护,确保实物档案完好无损。

第十条实物档案的利用

(一)利用实物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二)因举办展览等确实需要使用实物档案原件,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珍贵的或不易搬动的实物档案,提供实物档案照片使用。

第十一条实物档案的移交

(一)凡列入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上一年度实物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在次年七月二十日前将实物档案目录报送同级综合档案馆备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实物,应当在五年内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二)实物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实物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