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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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方案

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方案范文1

建立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企业档案工作保持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因为企业制度的创新与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互相补充、促进的。

(一)企业改革需要档案管理制度的创新,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无论是转变经营机制,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档案为企业调整组织和产业结构,对外经济合作、清产核资.进入市场成为具有独立法人权力竞争者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档案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企业档案工作还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下,将阻碍其发展。作为企业科技信息管理的组成部分,档案部门要积极探索档案工作发展的新思路,着手进行改革.实现档案管理制度的创新。

(三)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为民众、为企事业服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效能。

二、结合实际,建立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是科学规范开展档案工作、加强企业信息档案资源建设工作的首要环节。因为制度是基础保证和根本保障,它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现代档案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应包含档案工作规章、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业务规范和重点档案工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档案工作规章包括各级、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责任及文件形成归档责任制度、档案工作规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又涵盖了档案管理办法、档案保管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等制度内容;档案业务规范则又囊括了档案整理规范、档案分类方案、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特殊载体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全宗管理办法等内容;而重点档案工作制度则包含了军工电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协作组工作规则等等。

笔者所在的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是2014年在总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加快安全电子产业发展”的号召下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海康集团组建而成的安全电子产业子集团,公司建立伊始,公司领导就十分注重制度体系建设工作。中电海康档案管理办公室更是积极配合公司制度建设工作,结合档案工作的特点难点,在贯彻公司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的前提下,档案工作人员勤做功课,积极调研,认真完成《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其中包含了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等规范,奠定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初步在制度建设和执行环节层面上打造了闭环管理平台。随后各专兼职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经验,相继出台《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会计档案管理细则》、《科研档案管理细则》《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细则》等等制度规范,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工作标准,使档案管理工作很快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后续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从强化企业档案资源建设角度出发,积极学习、研究先进企业的档案资源建设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公司发展要求的企业档案资源建设制度,推进公司档案资源建设工作的开展,如《企业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制度》、《档案资源建设管理制度》、《档案资源建设达标升级考核测评办法》等制度,最终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现代档案管理制度,夯实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

三、如何优化创新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一)制度创新战略――走实用化之路

没有永久不变的制度,只要是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可以进一步提高效率的就是好制度。制度创新的成果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在档案馆看来有效可行的制度,未必在基层单位档案室能顺利推广和应用。档案人员一定要深入学习和研究本单位的当前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度创新着眼点在于组织内部。机制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机制是由制度内化而来的,档案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运行规律,这是档案管理机制创新能否实现的关键。

(二)管理创新战略――走复合化管理模式之路

新世纪的新技术革命,正在推进组织管理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档案形成的规范性和档案利用的广泛性,将使档案和档案工作走出档案室,走向组织管理的每个角落,使档案事业成为组织内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事业。搞档案工作信息化也好,搞档案数字化也好,千万不能忽视传统档案管理模式。我们主张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引进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数字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步推进,采用复合化管理模式。复合化档案管理模式是档案载体多元化,两种不同载体的档案如何有机结合保存的模式,有利于档案管理发展的良好模式。

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方案范文3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特点

(一)核心是满足健康需要 健康档案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多渠道信息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信息资源库。

(二)收载内容全面 健康档案记录贯穿人的生命过程,内容不仅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治疗过程,而且关注机体、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居民生命过程中与各类卫生服务机构发生接触所产生的所有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的客观记录。

(三)具有动态连续性 建立了健康档案的居民只要与卫生机构发生接触,卫生服务人员都要及时补充更新其健康档案内容,这样才有助于卫生工作者系统掌握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重要疾病和健康问题,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二、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已成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举措将对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一)健康档案是城乡居民个体健康状况的“晴雨表”。健康档案详细记录着居民及其家庭的健康问题的形成、发展和转归过程中健康危险因素及其干预效果。假如病人突然发病,身边又没有亲人,但只要调出该患者的健康档案,患者的既往病史、用药史便一目了然,有利于医生及时对病人病情做出准确诊断和治疗,同时也大大节约了医疗成本,避免了重复检查。年10月4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直播间》栏目对广西南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档工作进行了题为“贴心服务,健康档案一对一”的报道。受访的居民说以前看病都要重复做各项检查,医生才能对症下药,自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健康档案,医生对其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做到了了如指掌,成了居民的健康参谋,因此健康档案受到广泛欢迎。居民健康档案还能够帮助医务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及其患病的相关背景信息,有助于全面评价居民的健康问题,及早提出预防性保健措施,做到防病于未然。

(二)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防控工作的“指南针”。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生主动挖掘并掌握社区卫生问题和有效配置资源的有效工具。只有对社区居民疾病谱、死因谱等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才能全面了解本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社区高危人群制订出有针对性的防病治病服务计划,提供系统性、协调性和连续性的卫生服务,从而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素质。同时,完整的健康档案能及时有效的提供各类卫生统计信息,帮助卫生管理者客观的评价居民健康水平、医疗费用负担及卫生服务工作质量和效果,从而为制定宏观的卫生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健康档案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证据链”。健康档案的原始记录具有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医务人员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诊断、治疗、用药及临床处置正确与否都可以在健康档案中找到相关依据,因此,健康档案为解决医疗纠纷或某些司法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客观依据。

(四)健康档案是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导航仪”。在某个区域突发传染性疫情或食物中毒事故后,卫生应急队伍通过对本区域内的居民健康档案的分析,可直接为查明事件发生原因、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五)健康档案是医学教育的“教科书”。科学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可以为医学教育提供鲜活的案例,是医学教研活动不可或缺的好教材。

三、关于建好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档方式要灵活

通常的建档方式有四种:一是邀请居民来建档。基层卫生机构可以自己或通过居委会发通知向居民发出建档邀请,号召居民主动建档。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做好建档宣传工作,让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建立健康档案的意义和作用,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二是上门为居民建档。对于有些不便自己去建档者,基层医务人员必须上门入户为其建档。这样才能够对整个家庭做全面评价,并根据普遍存在的健康危险因素,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三是日常门诊建档。辖区居民到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时,由首诊医生负责为其建档,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四是义诊、讲座期间建档,这样不仅为辖区居民免费检查了身体,宣传了健康知识,会受到居民的广泛欢迎,还会大大提高建档效率。五是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建档。年11月,县被列为省17个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县之一,为全面做好建档、录入工作,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门诊就医和入户建档相结合的方式,准确全面的搜集农村居民健康资料。在此基础上,实行首次就诊即建立健康档案、再次就诊实行连续性跟踪服务的管理模式,全力破解健康档案动态管理问题。年底,县已经为全县95%的农民建立了健康档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二)利用档案要充分

一份理想的健康档案要求接诊医生如实完整记载居民的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康复状况等资料,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保持资料的动态连续性。这样的档案建好后,不应成为一叠被隔离在柜子里,长期贮存起来的“死档”,而应该成为充分体现其使用价值的“活档”。从个体层面上讲,个人健康档案是评价居民个体健康水平并针对个体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可根据居民个人健康档案信息,识辨其存在的危险因素、评估其健康状况的动态变化、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从群体层面上讲,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档案提供的信息,能够识别高危人群,了解病人的来源、疾病构成、年龄、职业、时间、地区分布,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等,有效组织诊疗服务、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及时调整服务项目,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控制疾病的发展。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健康档案用活,使其能最大限度为居民健康服务,因此要充分利用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做好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对发现的健康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和医疗康复等便捷有效的服务。

(三)管理档案要规范

一要加强日常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归档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

二要加强健康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能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能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三要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及时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信息化建设要加强

电子健康档案不仅记录病人及其家庭的原始注册资料,也可记录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临床资料,除一些文字信息外,还会记录一些图像或者声音及动态画面,使健康档案的内容更加完整、逼真;电子档案操作起来更加简便、快捷,会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并且具有灵活的输出、计算统计、决策辅助等功能,会大大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把健康档案中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来传送,从而达到远程会诊的目的,实现资料共享。因此各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如年底杭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辖区居民推出的一种“市民卡”就是电子健康档案的一种积极尝试,该档案详细记录了建档居民的健康信息,居民拿着这张卡到任何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只要轻轻一刷,既往病史、体检结果等所有信息均可随时调出查看,便于病情的诊治。居民在家只要打开电脑进入系统,自己的健康状况将一目了然,居民因此可享受到连续、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程序更新有一定的滞后性,电子档案不能包容所有资料,因此,必须用纸病历来辅助,不能过分依赖计算机,否则可能会丢失有用的信息。同时,要注意加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由于健康档案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问题,电子档案联网后很容易成为窃密对象,因此应该多从技术上加强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设计,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获得认可后,才能登录,增强使用的安全性。电子健康档案还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最终实现对每位居民从出生到终老的全过程健康管理。

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方案范文4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云平台;大数据

安全生产管理永远是一个企业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企业不断在加强的其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不断在探讨解决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不断转变管理理念,将云平台、大数据等信息化的要素加入其中。通过创新管理模式,将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存在的信息盲区、平台功能性低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一、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的需求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命脉,而大数据、信息化管理是构建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两者的结合则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大趋势。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统一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全面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用,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预警监控能力……”。借助信息化手段,可以很好的固化业务流程、制度规范、考核标准,使岗位责任、流程、制度执行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协同化,杜绝人情干扰,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为流程改进、决策分析提供准确、详实、可追溯的数据支撑,从而很好的将安全生产管理“精、准、细、严”的理念精髓贯彻下去。

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的现状

据调查,大部分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早已实现了由简单数据处理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的转变,如建立了办公系统、财务系统、合同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科技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在各个企业得以推广应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化普及程度低部分企业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即使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其信息化水平也仍然较低,大量信息依旧停留在繁重人工统计分析工作中,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2.信息化平台功能性低部分企业采取了边开发、边改进的系统建设模式,造成了功能模块不齐全,这直接导致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无法满足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需要。3.信息化平台精细度低有的企业在开发其业务板块的时间先后,各业务以信息孤岛的形式存在,业务信息精细化程度不高,无法及时准确的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三、信息化云平台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

通过上述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需求及现状分析,结合目前国内外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时相应2015年国家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仅需要建立,还需要与企业其他业务板块进行整合,甚至与政府或者行业的信息化系统进行接口。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云计算技术来整合分散的计算、存储、数据和业务资源,从而解决各部门业务系统分散、基础设施利用率低、重复建设严重、应用部署灵活性不高、运维困难等问题,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基于上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云承载平台架构图可以了解到,整个系统构架将目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日常涉及的安全生产文件、工作动态、隐患排查、事故快报、信息台账、档案管理、ES系统、安全管理等基础信息设置于业务应用系统中。在进行云承载平台搭建时,通过将底层资源进行池化,实现资源的灵活调度及按需取用,通过安全建设,实现云内部的安全防护,从而更好承载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信息化业务。2.系统构架设计在企业云资源池的建立过程中,需要分别建立云计算中心、安全出口区、安全资源区、云平台管理区、网络互联区、应用资源区、存储资源区、数据库资源区,具体的功能划分以及区块之间的联系详见下图。3.云管理平台构架通过云管理平台可以实现对所有资源的统一管理,包括网络资源、内部用户和业务的融合管理,提供基本的网络资源管理、拓扑管理、故障管理、性能管理、内部用户管理及系统安全管理,同时,也可以实现对全网资源相关管理人员在云平台的相关活动日志的记录,并对其进行审计,最后以报表形式进行输出,简化数据中心的运维管理工作,也可通过大屏直观的展示出来。

四、总结

安全生产管理只是企业信息化管理的一部分,从一朵“小云”融汇成一朵“大云”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下阶段通过进一步完善“企业云平台”的构建,实现企业内部各项工作开展的协同化、信息共享的标准化、决策分析的智能化。以标准的系统构架,为各级领导提供统一的决策支持平台,为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提供统一的业务管理平台,为各级技术人员提供一个与生产相适应的协同工作平台,以确保工作效率的提升,有更多精力专注于自身业务能力的提升,全面提升企业的整体战斗力。

作者:孔令 单位: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

参考文献:

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方案范文5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总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先抽后采就是煤矿企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将煤层瓦斯预抽到有关规定的指标以下后,再进行煤炭开采。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占比例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00余处,原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8%,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涌出量大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多年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瓦斯先抽后采,不断提高瓦斯抽采率,有效地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减少了采掘时期的瓦斯涌出量,改善了矿井安全状况。实践证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2.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发展不平衡,基础不牢靠,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率偏低,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装备不足,还不能真正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大多数没有进行抽采,全国平均瓦斯抽采率不足30%,部分煤矿企业瓦斯灾害仍然很严重。煤矿瓦斯事故仍是“第一杀手”,2005年以来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329起、死亡3082人,占煤矿同类事故起数的58.6%、死亡人数的64.6%。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点是防治瓦斯,必须加快实现先抽后采。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把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抓好、抓实,全面提升我国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3.煤矿先抽后采首先在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瓦斯抽采观念,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创新,既要认识到瓦斯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 又要认识到煤矿瓦斯可防、可控、可治、可用;特别是随着瓦斯抽采技术和装备的发展进步、煤矿企业的广泛实践,各种条件煤层在采前可以完全做到将瓦斯抽采达标,关键是要在理念上真正把先抽采瓦斯作为煤层开采的首要生产环节,首先布局,首先提供资金、人力和工程与技术装备保障。因此,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抽采瓦斯既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有效途径的先进理念,切实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先抽后采,并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向煤层气开发利用纵深发展,实现瓦斯治理由被动防范到主动治理。

二、先抽后采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4.指导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瓦斯的综合防治。同时,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还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真正落到实处。

多措并举就是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充分利用地面和井下的空间,提前预留抽采时间,采取多种可能采用的有效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并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撑、严格法规标准和现场管理,全面加强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

应抽尽抽就是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都必须先抽采瓦斯,达到《基本指标》要求后再安排采掘;在此基础上,要对煤层瓦斯尽最大能力进行抽采,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前瓦斯抽采的最大化。

抽采平衡就是在对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的基础上,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拟安排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也就是矿井采掘活动严格控制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和煤层内。

5.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年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40%以上;瓦斯年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要满足采掘工作面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能够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二是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要求。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是逐步实现“抽、掘、采”平衡。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达标煤量能够满足安全掘进和安全回采的要求。

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

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8.坚持抽采平衡,合理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实现抽采平衡。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四、完善先抽后采工作机制

9.加强先抽后采制度建设,落实各级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先抽后采工作负责;瓦斯抽采机构和人员必须建立先抽后采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10.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加强抽采队伍建设。按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应抽采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足瓦斯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矿(煤)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有条件的应建立瓦斯与地质相结合的部门或瓦斯研究机构;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14. 用足用好促进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应抽采煤矿企业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健全煤层气开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抓紧向财政税收部门申请认证,享受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五、强化措施,加大预抽力度

15.优先选择地面区域预抽。煤层平均渗透率大于或等于1毫达西,且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煤层平均渗透率在0.1到1毫达西之间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钻井进行区域预抽。

16.加强井下区域预抽。矿井要开展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采区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提前预抽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前方煤层瓦斯,采用顺层长钻孔预抽工作面开采区域煤层瓦斯和下一个工作面开采区域的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的技术方法,确保突出煤层掘、采之前抽采达标。

17.积极采用卸压区域预抽。煤层群开采的突出矿井应开采保护层,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优先开采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应优先开采低瓦斯煤层。同时,采用地面钻井或井下巷道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8.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煤层预抽。推广地面钻井、井下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顺层交叉长钻孔预抽、保护层开采卸压区域预抽等成熟、适用、先进的瓦斯预抽技术;积极应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预抽效果。

19.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制定抽采设备更新计划,逐步淘汰落后的抽采设备;实施瓦斯分源抽采,建立高、低负压(浓度)分开抽采系统和分区抽采系统,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系数;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加大抽采管路直径,减少系统阻力,保证孔口抽采负压大于13千帕;积极推广大能力钻机、大直径长钻孔,提高单孔抽采量。

20.加强瓦斯预抽管理。煤矿企业要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按要求安装排渣器、自动放水器和计量装置;钻孔、钻场、管路系统等主要作业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测量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并及时调整。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每月至少分析一次预抽情况,适时评价预抽效果,提出区域性预抽评估报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依据。

21.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抽采效率,及时更新制约抽采能力和效率的设备、管路和工艺技术,并坚持 “密钻孔、高负压、严密封、长期抽”,最大限度的提高瓦斯抽采效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提高矿井的瓦斯抽采率。要根据开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确定煤层瓦斯抽采量和矿井抽采率,并将煤层瓦斯预抽量和矿井瓦斯抽采率纳入责任制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作到位。

22.努力提高瓦斯利用率,以用促抽。煤矿企业和瓦斯抽采企业必须同步加大瓦斯利用的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将抽采的瓦斯进行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变害为利、变废为宝。要积极做好与财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用足用好瓦斯抽采与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设为城市民用和工业用气管网,保障正常燃气供应;要加快建设瓦斯发电工程,争取富余电量上网;要不断开发瓦斯利用新途径、新技术,提高瓦斯利用率,严格限制瓦斯排空,以利用促抽采,以抽采保安全。

六、加强先抽后采监管监察

23.加强对先抽后采的管理。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先抽后采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相关政策,把先抽后采纳入到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之中,把矿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核定生产能力时,首先要按照《基本指标》的要求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能力,矿井生产能力大于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措施的落实和抽、掘、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