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保障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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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保障措施

会议保障措施范文1

【关键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建设,问题,对策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状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基层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领导,认真谋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基层平台建设推进方案。就目前发展而言,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难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效用,其内容相对繁杂,服务难度较大,建设质量与服务水平都难以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宏观角度来讲其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指乡镇事务所的工作职责,其中主要包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针对某地开展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调研数据;促进就业发展、提供就业指导、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服务等;协调相关部门及职业技能培训对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才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等。

另一方面指社区与村居协理员的工作职责,其中主要包含:建立完善社区与村居劳动力平台保障体系并有效加以管理落实;针对社区及村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信息的搜集与审查,建立完善的信息库;掌握社区与村居参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人员的信息,为其提供全面的求职信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档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活动的开展,积极调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之间的矛盾;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宣传指导工作,针对重要信息进行整理、数据分类,提供可靠的工作意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布置。以上两个方面的充分发挥将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创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存在问题

3.1人员管理方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大多数身兼多个岗位与职责,很多问题的发生并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与解决。大多数工作人员在处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问题上,还要处理部分当地政府官员所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而导致一人兼多个岗位任务,这样不仅仅使其工作任务繁重,难以专职进行处理问题,更会导致在处理问题上不能准确地加以解决,不利于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3.2工作经费方面。经费问题作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创建的基础,对其公共服务平台的开展与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影响。很多乡镇企业工作的开展不仅仅需要上级的支持与赞同,更需要资金来开展项目,进行预算,从而有效的保障社会民生事业的大力发展。但实际上,在某些地区甚至存在着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工资难以保障等现象,资金的严重缺乏降低了工作人员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创建与开展,打消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严重滞后。

3.3人员素质方面。人员素质的高低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开展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创建涉及面比较广泛,且政策性比较强,内容复杂丰富,并与人们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

4 加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4.1把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摆上重要位置。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下,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农村就业及社会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从某种角度而言,必须将农业就业及社会保障放在重中之重,从而建立与城镇相统一的公共社会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实现城乡统筹协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4.2规范完善基层平台工作机构,配置人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离不开人的管理与发展,人作为主体,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完善,建立基层管理人员责任负责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配备专业的人才对基层平台服务进行管理与维护,此外,还要确保人员的收入状况,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有助于基层服务平台的持续发展。

4.3加大对基层平台建设资金投入,提供经费保障。基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首先要进一步提高乡镇党委、政府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在落实惠民政策和维护社会稳定上的认识,在政策、资金、物质上给予支持。要配备工作所需要的设备设施,逐步现代化,确保信息安全。其次要增加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有效运行。建议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及时到位。

会议保障措施范文2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1]包括

    6、专家组报告

    

    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如果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

    

    本案中,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5月2日向当事方散发,但7月11日才向所有成员散发,因为需要把 英文 翻译成法文和西班牙文。

    

    此外,本案还涉及了单独报告问题。

    

    如上所述,dsu第9条规定,如果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单一专家组(single panel)。但这种安排应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专家组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时,应当确保当事方的权利不受损害,就像由单独专家组(separate panels)审理一样。如果一个当事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就应当(shall)作出单独报告(separate reports)(第9条第2款)。

    

    2003年1月28日,美国提出请求,要求专家组作出8个单独报告,而不是一个报告。美国称,提出如此请求,是为了保护其在dsu中的权利,包括寻求与一个或多个起诉方达成解决办法,不通过报告或不上诉;而这个权利决定于单独报告的存在。

    

    2003年1月30日,起诉方对这个要求表示反对,并且提出了很多理由,特别是这个请求不够及时,如果满足这个请求就会延误作出报告的时间,以及起诉方假如知道要作出多个报告,就会以不同的方式陈述观点。

    

    当事方随后多次交换了意见。2003年2月3日,专家组致函当事方,称将在中期报告中对美国的请求作出决定,但即使接受美国的请求,这些单独报告的描述性部分也是相同的。2003年2月6日,专家组作出了单一的描述性部分。

    

    最后,专家组决定采取由8个专家组报告组成的一份文件的形式;本文件应当视为8个单独报告,涉及本案8个起诉方中的每一个起诉方。在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的,表明这8个争议是通过单一专家组程序审理的。在这份单一文件中,对于专家组决定裁决的请求,裁决也是共同的。按照司法节制的原则,专家组主要审查了起诉方的共同主张,因此可以作出共同裁决以解决争端。最后,这份文件的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的,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

    

    如上述关于单独报告问题的裁决所说,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的,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因此,这个部分是针对单个成员的,例如“对欧共体主张的结论和建议”,共8个部分,但统一编号为“xi”。事实上,对每个成员主张的结论和建议的结构和内容是相同的,仅有的例外是日本、韩国和巴西没有“未预见 发展 ”这一部分,因为日本没有提出这个请求,而韩国和巴西虽然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就未预见发展提出了主张,但在第一、二次书面陈述中,没有论证这个主张或者要求就这个问题作出裁决。

    

    

    

    四、上诉审议阶段

    

    1、要求通过专家组报告

    

    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20天后,dsb方可审议通过报告;除非一当事方提起上诉,或者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当获得通过。

    

    对于胜诉方何时可以要求召开dsb会议通过报告,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还是在20天后,dsu没有规定。从实践看,是可以在20天要求将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或要求专门召开dsb会议的。例如,从专家组报告散发之日起,以下案件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的日期分别是:加拿大药品案21天,[29]加拿大汽车产业案20天,[30]印尼汽车产业案21天。[31]按照惯例,要求召开dsb会议,应当提前10天提出。因此可以推论出,胜诉方要求召开dsb会议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作出的。

    

    本案中,专家组于7月11日散发报告。起诉方于7月31日要求dsb在8月11日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专家组报告。但8月11日,美国向dsb提交了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宣布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32]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通过。从这个时间安排看,起诉方是在专家组散发报告20天后才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的。

    

    2、交叉上诉

    

    根据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上诉通知作出后15日内,原上诉方之外的当事方可以加入该上诉,也可以就专家组报告中的其他 法律 错误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其他当事方有15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加入其他当事方提起的上诉。其他当事方也可以单独提起上诉。单独上诉可以在该15日内提起,也可以在此后提起(但必须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60日内,即专家组报告被dsb提供前[33]),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的上诉成员审理。这就是“交叉上诉”(cross appeal)的情况。例如,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败诉,因此提起上诉。而欧共体和日本也就专家组报告中不利于欧共体和日本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上诉。但这种上诉是“附条件的上诉”(conditional appeal),即请求上诉机构,只有在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中有利于欧共体和日本的裁决部分的情况下,才就欧共体和日本单独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34]

    

    本案中,起诉方提出了多个主张,但专家组只对其中的几个主张作出了裁决,就足以认定美国的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的义务。然而,专家组行使司法节制权(judicial economy)而没有审查的美国措施的其他方面的违法性仍然存在;尽管起诉方认为上诉机构没有理由不同意专家组的整体结论,但如果上诉机构的裁决的确影响了专家组的裁决(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should reverse sufficient of the panel’s findings to undermine this conclusion),则专家组行使司法节制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上诉机构就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因此,起诉方就专家组没有审查的一些主张提出上诉,提交了“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other appellant’s submission),即附条件的上诉。提交这种上诉书面陈述的日期,是以美国上诉通知为起算点的,即8月26日。其中,日本、韩国和巴西提交了联合提交了一份“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象欧共体等8方就美国的上诉书面陈述提交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一样,美国也就8方的“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提交了“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上诉机构最后裁决认为,由于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因此对“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中的主张进行审查的条件并未出现,因此没有必要审查这些主张。

    

    3、上诉审议程序

    

    上诉审议程序规定在dsu第17条和《上诉审议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

    

    根据《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审议听证会原则上应当在上诉通知后30日内举行。但本案的听证会是在9月29、30日举行的,即是在上诉通知后48、49日举行的。

    

    根据dsu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每个案件由3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本案中是mr. james bacchus, mr. georges abi-saab和mr. john lockhart。其中,james bacchus也是上诉机构主席,并且是上诉机构中唯一一位从1995年就担任上诉机构成员的人。他作风严谨,对听证会时间和秩序要求严格,但又不失幽默,使得听证会很有个性化色彩。[35]]

    

    听证会分两部分。首先是当事方发言,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上诉机构对上诉和交叉上诉的内容未作区分;美国在口头陈述中没有提及交叉上诉的内容,而欧共体等8方则按照事先的分工,分别宣读就美国上诉的辩驳和交叉上诉的内容。然后是上诉机构成员向当事方提问。与专家组听证会不同的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互相提问。但是,在一当事方回答问题后,其他当事方举牌经主席同意后,也可以就某个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了听证会,并且除了没有第一部份的口头陈述之外,也可以回答专家组向所有参加方提出的问题,或者主动要求发言。与专家组听证会期间第三方只能参加为其专门召开的会议相比,第三方在上诉审议中似乎享有更大的权利。

    

    上诉方主要是指责专家组的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如何错误,而被上诉方则百般为专家组的裁决辩护。虽然专家组裁决中,很多推理和结论都是起诉方的观点,但也有很多是专家组自己的理解。因此,对于专家组裁决中某一观点或结论的含义,双方在上诉阶段常常会提出自己的理解。这让人感觉到,如果专家组在场,会提供更为准确的解释。事实上,上诉是针对专家组裁决的,被上诉方应当是专家组才对。即上诉方指责专家组裁决,由专家组作出辩护。这实际上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谁应当是上诉阶段“被告”的问题。

    

    

【注释】

[1] 这10种产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 [2]欧共体、日本、韩国、 中国 、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将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见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

[3] 本案还有7个第三方: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马来西亚撤出第三方。

[4] 欧共体第一次书面陈述,第2段。

[5] 美国上诉书面陈述,第6段。

[6] 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第1段。

[7]美国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137段。

[8] 美国钢管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wt/ds202/ab/r,15 february 2002,第109段。

[9] 见外经贸部网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

[10] 在该案中,美国总统在3月5日才宣布采取保障措施,显然没有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欧盟、韩国等宣布对此保留权利,认为美国应最迟在2月20日开始提供磋商的机会。

[11] 在美国面筋案中,欧共体从wto裁决报告通过后第5天起,对来自美国的部分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时间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国根据dsu的规定,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认为欧共体的报复措施虽然通报了货物贸易理事会,但从未列入该理事会的议程;欧共体没有就报复水平是否相当的问题与美国进行磋商。见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 january 2001。后来,美国于2001年6月1日宣布,对面筋的保障措施不再延长。该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实施的,已经实施了3年。美国没有就欧共体的报复措施进一步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的报复措施也按期于5月31日终止。

[12] 事实上,第8条第2款规定的报复必须在90天内实施,和第3款规定的绝对增长并符合协定的措施不得在3年内实施,也有令人困惑之处。例如,wto裁决不可能在90天内作出,如何满足90天的条件,就成为了一个问题。作者曾与姜丽勇讨论过这个问题。

[13] 见wto文件:

(1)欧共体:g/c/10,g/sg/43,15 may 2002。报复清单分“短单”和“长单”。欧共体认为,美国保障措施所适用的10种钢铁产品,有些是进口相对增加的;基于美国对这些产品限制而对欧共体造成的影响,欧共体可以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内实施。因此欧共体“短单”提出,欧共体保留以下权利:不早于6月18日,对来自美国的干鲜果品等农产品,服装等纺织品,以及部分轻工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约3.64亿美元,将影响3.64亿美元的进口。“长单”是那些不能确定为进口相对增加的钢铁产品给欧共体所造成的影响,要等wto裁决美国的这些措施不符合wto协定。因此,欧共体宣布保留以下权利:对于来自美国的农产品、纺织品、五矿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征8-30%关税,金额约5.83亿美元,将影响22.42亿美元的进口,将于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决美国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规定后第5天实施(如果这个时间较早)。

(2)日本:g/c/15,g/sg/44,21 may 2002。日本的报复也分“短单”和“长单”,时限与欧共体相同。其中,“短单”针对某些钢铁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4,882,547美元。“长单”不高于123,425,608美元,但没有列举产品。  

(3)挪威:g/c/16,g/sg/45,21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水果、烟草、钢铁产品和枪支等,金额5.573百万美元,将影响18.577百万美元的进口,但没有说明加征关税税率  

(4)瑞士:g/c/18,g/sg/47,22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农产品、轻工产品,加征从量关税,金额3,022,529美元,将影响36,562,424美元的进口。

(5)中国:g/c/17,g/sg/46,21 may 2002。宣布保留以下权利:从2005年3月,或者wto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协议后第5天对来自美国的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加征24%的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14] 见wto文件:巴西:g/c/11,g/sg/n/12/usa/6,g/sg/n/12/bra/2,16 may 2002。韩国:g/c/12,g/sg/n/12/usa/7,g/sg/n/12/kor/1,16 may 2002。新西兰:g/c/13,g/sg/n/12/usa/8,g/sg/n/12/nzl/1,17 may 2002。

[15] dsu第3条第3款。

[16] 美国对新鲜和冷冻大西洋大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案,1994年4月27日报告,第332-338页。但专家组如何知道某事项是否在磋商中讨论过,则需要当事方举证。由于磋商是秘密进行的,并且没有正式记录,所以起诉方保留对磋商事项的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些成员就使用书面提问的方式。参见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

[17] dsu第4条第3款。

[18] 见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

[19](1)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联合新闻声明指出,联合磋商发出了全球钢铁市场的所有贸易方对美国保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的明确信号。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美国的保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要求。他们还对尽管上诉机构已对6起诉诸wto的美国保障措施案判为违规,而美国仍然有计划地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的关注。他们最后要求美国立刻停止实施与wto不符的保障措施。如果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见外经贸部网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

(2)专家组裁决后,本案起诉方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该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见欧共体官方网站: 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002|0|rapid&lg=en 。

(3)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后,8方再次发表联合声明,欢迎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认为美国应当立即终止保障措施;如果美国不撤销保障措施,有关成员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并依据wto规则采取其他适当行动。见欧共体网站: 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518|0|rapid&lg=en 。

[20]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

[21]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59/11。

[22] 见wto文件:wt/ds259/9。

[23]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24] dsu第12条第2-5款

  

[25] dsu第12条第6款。

[26]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

[27] dsu第18条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专家组的书面陈述,如果该成员要求保密,则其他成员应将其视作保密材料,但该成员应请求必须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对外提供。

[28] 在“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wt/ds192)中期审议中,美国提出,该部分对巴基斯坦观点的介绍太多,因而损害了美国的权利,要求专家组作出修改。但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对美国的损害,因而没有接受美国的要求。见专家组报告,第7.4-7.14段。

[29]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

[30]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

[31]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

[32] 见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t/ds259/13,14 august 2003。

[33] 见dsu第16条第4款。

会议保障措施范文3

推进发展构建和谐为实现公司新的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实业公司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物资集团一届一次职代会精神,于3月28日,召开了一届二次职代会暨2006年工作会议。

会议首先重点学习了集团总经理孙铁文同志的《推进“四个过渡”,构建和谐企业,为实现物资集团新辉煌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和党委书记高伟同志的《统一思想真抓实干为推进物资集团和谐发展再做新贡献》的重要讲话。按照物资集团一届一次职代会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实业公司实际,提出了2006年经营发展总的工作指导思想:即以管理局《二次创业指导纲要》为指导,按照集团一届一次职代会的总体工作部署,全力推进“四个过渡”,围绕“一个重点”,拓展“两个市场”,加强“五个管理”,落实“五项工作”,强化“一项保障措施”,实现“两个目标”,再创公司经营发展新的辉煌。

围绕“一个重点”:以推进发展,构建和谐为重点,确保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争创集团先进单位和“四好班子”。版权所有

拓展“两个市场”:围绕油田和社会“两个市场”,做好市场开发工作,实现市场份额最大化。

加强“五项管理”:一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经营考核体系。二是加强营销力度,建立健全销售管理体系。三是加强服务,延伸服务内容,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五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过硬的优秀团队。

落实“五项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好益朗司特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投产运行工作。二是认真落实好宏远水泥制品厂产品结构调整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三是认真落实好宏启抽油杆修复旧油杆技改项目。四是认真落实解决好木材厂产品项目更新问题。五是认真落实好多种经营系统资金集中管理、财务集中核算的工作。

强化“一项保障措施”: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推进发展、构建和谐提供坚强保证。

会议保障措施范文4

近年来,市卫生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取得了一些成效,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市卫生局很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局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在卫生系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并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为切实做好好卫生系统残疾人保障工作,卫生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卫生系统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医政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碰头会,协调解决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的落实。同时,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组织好《残疾人保障法》学习、讨论和宣传,把学习《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四五”普法内容,要求各单位站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落实好残疾人保障措施。版权所有

二、切实落实好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

(一)完善各项预防保健措施,避免各类病残现象出现

市卫生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督促市卫生防疫站、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防治站等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好各项预防保健措施,预防各类残疾现象发生。市卫生防疫站,在抓好各类疫苗接种工作同时,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脊灰”糖丸100%接种率,避免“婴儿瘫”出现。市妇幼保健院,狠抓婚前医学保健和孕产妇保健,在育龄夫妻和孕产妇中间大力普及生育知识,提高优育优生率。自2002年以来,妇幼保健院在全市城乡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遗传性疾病筛查,并保证筛查率在95%以上。对个别听力异常和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患儿及早发现、及早治疗,避免了各类残疾现象的发生。今年,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将进行免费婚检,此举将进一步推进我市预防保健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市优生优育率和人口素质。市皮肤病防治站,作为我市麻风病专职救治机构,每年进行麻风病现症病人和愈后病人普查,及早发现麻风病人并给予及时治疗和干预,防治病人向病残发展。受到了病人及其家属的衷心感谢。

(二)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为残疾人就医提供方便

市卫生局重视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各方面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卫生局和市残联等部门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一是在门诊、病房等显要位置张贴、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提示,并在挂号、缴费、检查等各环节优先照顾残疾人。有的医院在门诊等处安排专人,帮助老弱病残人员挂号、缴费、检查等。市人民医院购置了电动车,安排专人,免费照顾、运送行动不便的病患。同时,在公用通道、卫生间建设、病房安排等方面,都设置了残疾人专用通道和马桶。市中医院等单位,还为残疾人减免医药费用。

(三)认真落实残疾人救助政策

会议保障措施范文5

关键词:对外贸易;贸易壁垒;企业社会责任;温州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1-0065-04

作者简介:薛剑(1978- ),男,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刘芳雄(1973- ),男,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① 所谓新型非关税壁垒,常指以技术性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绿色壁垒和社会责任壁垒在内的所有限制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

自加入WTO以来,温州的对外贸易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外贸依存度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在此过程中,温州所面临的贸易壁垒也经历了一个花样不断翻新的过程,并表现如下:关税壁垒――传统非关税壁垒――新型非关税壁垒。①外贸壁垒给温州外贸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考虑到商务部将推进公司责任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的制度背景,考虑到温州正在实施的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计划和事实,为在温州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整体布局之下实现国际贸易的良性、高速和优质发展,温州必须认真思考通过推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常简称CSR)应对贸易壁垒的法制路径。

一、温州近年来遭遇贸易壁垒的现状与趋势

1.温州近年来遭遇贸易壁垒的现状

自2002年至2007年6月止,温州遭遇贸易壁垒的情形大致如下:

2002年,温州遭遇贸易壁垒8次。其中,保障措施2次,反倾销2次,贸易秩序1次,禁止进口1次,打火机CR标准1次,337调查1次。2003年,温州遭遇贸易壁垒9次。其中,反倾销6次,保障措施2次,337调查1次。2004年,温州遭遇贸易壁垒10次。其中,反倾销9次,保障措施1次。2005年,温州遭遇贸易壁垒12次。其中,反倾销7次,保障措施3次(包括特殊保障措施2次),灰色清关1次,监管措施1次。2006年,温州遭遇贸易壁垒7次。其中,反倾销3次,打火机CR标准1次,337调查1次,保障措施1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进行1次。2007年上半年,温州遭遇贸易壁垒4次。其中,保障措施2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进行2次。温州遭遇其超过两次的贸易壁垒分别为反倾销(29次),保障措施(10次),337调查(3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进行(3次),CR标准(2次),其余的为1次。[1]

综上所述,温州近年来在遭遇贸易壁垒方面存在着如下特点:(1)传统非关税壁垒是温州近年来遭遇的主要贸易壁垒。(2)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温州遭遇最多的传统非关税壁垒(主要为欧盟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但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进行这一新的实施贸易壁垒的方式已经出现并存在着增多使用的势头(为美国、加拿大采用)。(3)新型非关税壁垒中,以337调查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威胁一直存在(为美国所采用)。

2.温州潜在大量遭遇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和社会责任壁垒

欧美一直是温州出口产品的主要销售地,也是针对温州实施贸易壁垒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令人担忧的是,自2007年以来,在欧美地区,温州在前述传统非关税壁垒威胁依旧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复杂、更难应对的新型非关税壁垒。这些贸易壁垒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等为由,取得了更大的合法性,且技术性含量很高,从而使得对它的应对更加困难。主要的事件有:

在欧盟:(1)2006年12月13日,欧盟通过“REACH”法案,要求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2)欧盟EUP环保指令于2007年8月17日开始正式生效,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3)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在美国:(1)2008年6月,美国环保署宣布了一项法规,制定或修改、或删除有关商品内麦草畏残留的现有许可限量。(2)7月,美国拟定百治磷残留许可限量法规,宣布拟定有关商品内百治磷的残留许可限量。(3)8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加工、加工和处理中的辐照的最终法规。(4)9月,美国食品加工、加工和处理中的辐照的最终法规。[2]

综上所述,对温州出口产品而言,“前有伏兵(新型非关税壁垒)、后有追兵(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局面已基本成型。

二、温州遭遇贸易壁垒背后的法学分析

客观地讲,欧美等国所实施的大量贸易壁垒并非单纯针对“温州制造”而言,而只不过相关产品主要由温州生产,以至于给温州造成的冲击相对而言特别引人注目。鉴于此,若想客观分析、深度追寻“温州制造”遭遇贸易壁垒背后的原因,必须拉宽思考的视角,将这个问题放在国际层面及国内经济大背景下进行思考。

1.“温州制造”遭遇难题的国际法制背景

近些年来,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尊重基本人权、保护劳工权益、善待环境等问题。在政治层面,这表现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典型的事件有: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其《行动纲领》中指出,加强环境、经济和社会三方面政策之间的正面互动对长期的成功具有根本性意义。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重申我们的共同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平等、团结、包容、尊重所有人权、尊重自然和分担责任,对国际关系极为重要”。概而言之,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均倡导在国家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实施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追求实现社会目标和环保目标。在经济层面,国际社会正兴起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潮流,诸如《全球契约》、《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等权威国际法律文书相继出台。该潮流背后的潜台词是:如今人们日益强调企业在其日常运行中,必须遵循所谓的“三重底线原则”:即同时关注人、环境和利润。[3]此即是温州大量遭遇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由而实施的贸易壁垒的国际大背景。

2.“温州制造”遭遇难题的国内法制背景

事实已经表明,“温州制造”遭遇大量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因之一是过度依赖价格竞争策略,在相当程度上漠视合理的劳工成本和环境成本。此外,产品技术含量低、不注重品牌建设也是主要内因之一。其中,劳工成本和环保成本低不仅是企业没有动力进行品牌建设的原因,劳工成本被压缩也是导致企业无力进行技术升级的诱因。换言之,不尊重劳工权益、漠视环保职责在很大程度上是“温州制造”大量遭遇贸易壁垒的深层次原因。就反倾销而言,已有学者指出,我国之所以大量遭遇反倾销,表层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的出口产品进行低价倾销,深层的原因则是我们产品的成本不具有国际公认的合理性,以侵害大量民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4]

作为对面临大量贸易壁垒的回应,温州一直在努力探索应对贸易壁垒的良方。在企业间,如下共识已经达成:要想有效应对贸易壁垒,企业应全面了解、掌握欧美等国反倾销、等贸易壁垒的“游戏规则”;应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应积极应诉等。此外,温州自2002年初被商务部确定为地方行业组织参与公平贸易工作试点地区以来,已经走出了一条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为核心指导,地方行业组织多方配合,涉案企业积极参与的新路子,并已取得了一些成绩。

客观地讲,上述应对贸易壁垒的机制的成效还是值得反思的,2002年以来温州所面临的贸易壁垒不见减少的事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鉴于此,笔者认为,从技术层面应对贸易壁垒的策略不管是否加上积极二字,都只能是被动的回应;若想有效应对各类传统及新型贸易壁垒,唯有从法制层面寻求努力的方向。

三、温州应对贸易壁垒的法制路径选择:倡导企业社会责任

1.“温州制造”与企业社会责任

近来的研究表明,至少从长期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5]从其内涵看,企业社会责任准则超越了只是强调技术性指标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创造利润”的传统观念,强调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的价值和对社会的贡献。尽管在社会责任领域,温州已经出现了一些依照国际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来经营管理企业“先行者”最典型的例子是均瑶集团,它是我国第一家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的企业。夏子昂.温州老板交责任答卷[N].温州都市报,2007-8-25(A8).,总体上,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恰恰是“温州制造”相对匮乏之处。

温州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存在的最大的两个问题是:其一,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未能具有针对性,既未能做到紧密围绕其核心商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其二,企业未能做到将履行社会责任与其企业的经营管理相结合,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被用作了一种公关手段或赶时髦的举动。但与此同时,温州企业一方面为了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站稳脚跟,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契入跨国公司的全球价值链;另一方面囿于资源有限,往往窘于应对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提出的要求,并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跨国公司转嫁社会成本和风险的对象。

2.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应对贸易壁垒的成效分析

如前所述,温州当前面临的贸易壁垒形势是前有伏兵(新型非关税壁垒),后有追兵(传统非关税壁垒)。笔者认为,针对这些“伏兵”和“追兵”,企业能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在不同层面或程度予以有效应对。具体说来:

第一,传统非关税壁垒。在这方面,温州主要面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挑战。鉴于实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主要依据分别是企业的倾销行为或某种产品的大量涌入。笔者认为,就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而言,履行社会责任至少是温州企业应对它们的间接途径。理由在于:温州企业之所以有能力进行倾销或将大量某种产品输入他国,在很大程度上乃基于漠视劳工成本和环境成本的低价策略,也即国外所称的“劳工倾销或环境倾销”。企业如能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必将摆脱只能依靠低价竞争的策略,走出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阴影。

第二,新型非关税壁垒。在这方面,温州主要潜在面临知识产权壁垒、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和社会责任壁垒的挑战。无疑,通过关注环保、维护劳工权益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乃有效应对绿色壁垒和社会责任壁垒的不二法门。就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壁垒而言,应对它的最佳方式当然是加快自主出口品牌建设以增强外贸竞争力,靠品牌和技术而非价格取胜。但是,从长远来看,创造品牌和技术所需的创新能力和思维,无一不以尊重员工的尊严、价值作为前提。对一个企业而言,要想在产品或生产流程等方面有所创新,切实履行针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同样是必要的前提。这意味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样至少是应对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壁垒的间接途径。

综上所述,就温州而言,履行社会责任至少是企业应对各类传统和新型非关税壁垒的间接途径和从长远来看的必然选择,并是企业有效应对绿色壁垒及社会责任壁垒的直接途径。尤其是考虑到对温州而言,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及社会责任壁垒存在着后来居上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成为温州应对贸易壁垒的法制路径选择。

3.倡导温州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设计

鉴于我国目前“大政府,小社会”的现状,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尤需政府为之提供一个可行的环境。政府必须通过公共政策力量和“软实力”措施,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需求。笔者认为,政府在制定、实施有助于培育企业社会责任精神的公共政策时,应该注意到温州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的情形,在温州,2007年,温州市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市所有企业总数的99%左右.朱长丰.温州中小企业困境与发展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6):105.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有其特殊性,注意到以纯道德说教方式推行CSR的做法肯定会遭致抵触,因为这与中小企业所感受到的“市场是残酷的和不讲道德的”现实不符,注意到企业社会责任常被中小企业视为增加了日常管理成本的负担。因此,要想借通过在温州企业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以图从根本上达到提升外贸竞争力、有效应对贸易壁垒的目标,必须从关注企业可以得到的实际利益这一方面入手。笔者认为,可供选择的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政策指南至少应该做到:(1)因材(企业)施教,不宜直接将适用于大企业的有关概念、做法直接适用于中小企业。(2)将工作要点放在提升企业的CSR意识和创造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实践CSR的支持性环境方面,认识到至少从短期来看,它们更有可能对此抱一种怀疑而非热情接受的态度;(3)政府应致力于寻找、突出和宣传已有的企业从良好的CSR实践中获益的情形;(4)政府应为中小企业实施CSR提供各种必要支持。

温州企业通过压缩劳工成本和环境成本获得的外贸竞争力并不可靠,也不长久,更不道德,反而招致了大量贸易壁垒。从长计议,若想有效防范贸易壁垒尤其是各种新型贸易壁垒,只能从法制变革方面寻求良策。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契合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寻求通过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温州的今天,通过在温州企业中推行CSR以应对贸易壁垒的努力是值得尝试的。

参考文献:

会议保障措施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纠纷;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贸易壁垒

[中图分类号]F752.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1-0023-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出口的迅速增长,中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与摩擦。近年来,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层出不穷,既有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一般保障措施,也有知识产权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所引发的贸易纠纷让很多中国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本文拟就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纠纷现状和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结合具体贸易摩擦类型及实际贸易纠纷案例探讨中国应对不同种类贸易纠纷应采取的措施及策略。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贸易纠纷现状

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贸易纠纷现状呈现出三大特点。

首先,从所涉纠纷数量上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救济措施及贸易保护手段的最大受害国。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经连续16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调查报告数据统计,1995—2010年上半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共发起3752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有784起,占比高达20.90%。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了从2005—2010年涉华反倾销调查数量占世界总量的比例及其变化趋势(见图1)。在反补贴措施方面,从1995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已有2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启动反补贴调查共计250次,其中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高达40起。特别是自2007年以来,涉华反补贴调查呈激增态势,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相关数据统计2005—2010年涉华反补贴调查数量占世界反补贴调查总量的比例及其变化趋势见图2。除了这些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之外,中国出口还受到很多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的限制,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其中以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为突出。据统计,中国外贸出口企业70%以上遭受过国外的技术贸易措施,约40%的出口产品受到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每年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贸易额达200亿~300亿美元,其损失之大可见一斑。

其次,从发生纠纷的对象来看,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的主体仍以发达国家居多,但发展中国家数量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反倾销措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已经取达国家成为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主体。截至2010年6月30日,在涉及中国产品的784起反倾销调查中,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数量高达487起,占总数的62.12%,其中印度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137起,远超美国(101起),位居所有成员国之首。另外,在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对华立案数量近年来也有显著增加。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2010年9月的数据显示,2009年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为77起,较2007年的51起增长了40%,涉案金额则增加了4倍多。

第三,在纠纷涉及的产品方面,中国卷入贸易纠纷的产品领域呈不断升级之势。近年来,贸易纠纷中涉及的中国产品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延伸,所在产业从传统的农业、纺织和汽车等向电子信息、通讯、飞机制造和生物等高科技产业领域升级。相较1996—2001年,2002—2006年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产品中机电类和轻工类产品所占比重有大幅提高,分别从7.14%和10.71%增长到26.7%和23.3%,而五矿类和土畜类产品则均有一定幅度减少,由此可见中国卷入的贸易摩擦涉案领域的扩大与升级。

三、与中国企业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普遍性原因

贸易纠纷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由于节约劳动的技术进步会提高资本生产率和回报率,相对降低劳动的报酬,使发达国家把越来越多的劳动相对密集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种生产转移带来了两个效果:一方面发达国家消费增加,储蓄减少,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储蓄增加而消费减少,最终导致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为扭转此种贸易逆差,发达国家自然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从而引发了贸易摩擦。其次,基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和就业的需要。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国的出口产品往往与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构成竞争关系,又由于出口国的产品往往在价格或质量上较进口国更有优势,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构成了很大威胁,因此出于保护该产业及其从业人员的需要,进口国通常会采取一定贸易保护措施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从而产生贸易纠纷。另外,发达国家为保护其高新技术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也是知识产权和技术领域贸易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控制是一国经济增长或赶超他国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为保护其长远核心利益,发达国家往往会通过设置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贸易壁垒制造摩擦。

(二)特殊性原因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如此多的贸易纠纷也有其特殊原因。第一,在贸易结构方面,中国进行的大量是加工贸易,而产品加工后往往会增值,最终的出口额总是大于进口额,因此加工贸易本身就伴随着贸易顺差。根据海关统计资讯网公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加工贸易占中国出口贸易总值的46.18%,总金额高达1845.44亿美元。如此高的加工贸易比重导致由贸易顺差引起的摩擦就不难理解了。第二,由于中国企业出口的很多产品档次较低,产品附加值低,加之行业自律性差,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同类企业间相互削价竞争,因此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第三,由于中国技术相对落后,缺乏相关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对国外技术有很强的依赖性,且并未形成自己的一套技术标准,只能受制于国外标准,因此为他国利用知识产权和技术问题引发贸易纠纷提供了机会。第四,中国之所以面临如此多的贸易纠纷也有一些政治性因素。近年来中国崛起的势头越来越猛,“中国”甚嚣尘上,很多欧美国家都感受到了中国的迅速发展对其政治经济地位的挑战。因此,这些国家企图通过制造贸易摩擦的手段来阻止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以达到遏制中国崛起的目的。

四、中国企业应对贸易纠纷的成功案例分析

(一)应对反倾销类贸易纠纷

积极应诉是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的前提条件。不应诉或不配合调查,只会带来最不利的裁决和败诉的结果。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应诉积极性不断提高。据信息表明,2002年企业反倾销应诉率总体超过75%,其中对北美地区、大洋洲地区几乎全部参加了应诉,对欧洲和亚洲的应诉率都超过70%,对拉美地区总应诉率约60%。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合理运用一定诉讼策略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机制已经成为企业赢得诉讼的关键。

案例一:加拿大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案

1.案情概述

此案发生于2004年10月。加拿大海关总署立案公告,正式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和波兰的强化木地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同时对原产于中国的强化木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调查当局在本案中使用抽样调查方法,只对出口加拿大最大的上海某外资企业做全面调查。广东公司坚信本公司对加拿大出口没有倾销,选择了自愿填写问卷,并力争调查机关到公司实地核查。作为整个应诉工作的一部分,广东公司也全面参加了无损害的抗辩,其基本抗辩内容是申请方无合理的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害或是面临遭受损害的威胁。

2005年5月17日加拿大调查当局作出终裁:对被抽样调查的公司将原27%的税率调整为9.7%,而对广东公司因在5月17日终裁前无暇审核材料税率仍维持为17%。但调查当局将在损害最终裁决6月16日出台后的6个月内,审核公司的材料。在6个月的继续应诉时间里广东公司应诉小组全力整理数据和资料,在初裁后提交的抗辩材料基础上,于2005年9月28日,两次提交了大量的材料,加拿大调查当局对广东公司提交的问卷答复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并于2006年2月对倾销和补贴的问卷答复提出了大量的补充问题。2006年3月20日—23日加拿大海关总署派出两名官员到广东公司实地核查。2006年5月5日,加拿大海关总署公布了再调查的裁决结果。调查当局在裁决中确定广东公司涉案产品的正常价格低于对加拿大的出口价格,反倾销税率为零。至此,广东公司在本案应诉中,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以零税率结案。

2.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广东公司的两点做法很值得国内相关企业在应诉类似反倾销案件时借鉴。首先,其深知反倾销调查的时效性要求,在加拿大当局立案后迅速做出反应,聘请律师开展应诉工作。而中国有很多企业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前持观望态度,寄希望于对方不申请或撤回申请,最终错失了聘请律师指导企业的最佳时机。另外,广东公司还有很强的应诉抗辩和合作意识。不仅积极配合加拿大调查当局的调查,在调查问卷中进行有力抗辩,而且在加拿大海关总署派官员进行实地核查时还详细地向核查官员解释了国内内销客户的情况,说服核查官员接受公司的内销产品的客户与在加拿大的进口商属于不同的贸易水平。这种积极抗辩与合作意识也是中国很多企业所欠缺的。

(二)应对保障措施类贸易纠纷

近年来随着中国出口的持续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其业已成为世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新宠”。据相关数据统计,在中国加入WTO后的4年间,涉及中国的保障措施案件由1995—2001年的18件上升到29件,占所有案件的比重由6.0%上升至9.4%。由于保障性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视,因此应对保障措施类贸易纠纷的成功案例尤其值得中国学习借鉴。

案例二:美国钢铁保障案

1.案情概述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命令,宣布对进口到美国的10类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分别征收8%~30%的额外关税,时间为3年。该措施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其中中国作为对美钢铁出口大国所受威胁尤为严重。

2002年3月14日,中国政府向世贸组织提出就此问题进行磋商,2002年3月21日,中国要求加入欧盟与美国进行磋商。2002年3月26日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美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提出,在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条款下,就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措施进行磋商,中国政府将保留在《关贸总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2002年5月24日,中国对17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2002年5月27日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正式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2003年5月2日,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2003年12月1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签署总统令宣布自12月5日起终止保障措施执行。自此,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第一案以胜利告终。

2.案例分析

中国政府在此案中维护了钢铁产业的安全和国家利益,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成功之处:第一,中国政府有效利用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面对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时,反应非常迅速,并寻求与涉诉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积极展开合作,利用DSB机制避免了美国违反WTO规则的保障措施对中国钢铁产业造成的损害。第二,中国政府充分利用了磋商的机制,在美国实行钢铁保障措施后积极与世贸组织、欧盟和美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进行磋商,争取到了在此案中的主动权。第三,中国政府还合理利用WTO的规则采取了适度的保障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在美国宣布实施钢铁保障措施后,中国于2002年5月24日宣布对17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在WTO规则范围内成功抵御了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保护中国国内产业免受未预料的冲击。

(三)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类纠纷

近年来中国在出口方面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类纠纷数量有日益增长的趋势。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公布的数据统计,2010年美国、加拿大对中国的TBT(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分别较2009年增加了183.3%和160.0%,如此迅猛的增长势头需要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

案例三:温州打火机应对欧盟TBT案

1.案情概述

2002年4月30日,欧盟通过了旨在限制中国打火机进口,以保护本国生产商利益的《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简称CR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全面禁止玩具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并规定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该法规将在2004年强制执行。

2002年3月,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官员组团共赴欧洲与有关方面交涉。在交涉中欧盟进口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期间,温州打火机企业还纷纷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积极开展研发工作,并新创建了一个专门生产安全打火机的特色产业园区。

2003年12月9日,欧盟常规产品安全规定指令紧急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各成员国未能就欧盟标准化委员会于2002年4月30日通过的EN13869:2002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早期的决议即欧盟对制造商、进口商及零售商分别从2004年6月19日和2005年6月19日起强制执行的CR法规不再生效。这意味着以温州烟具协会为主的对欧盟CR法规历时两年的抗争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2.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在应对欧盟CR法规过程中能取得初步胜利主要有三点可取之处:首先,其充分发挥了协会组织的力量,积极主动应对欧盟制定的CR法规。在此过程中,以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发静为主的一批企业家主动带头,组织温州烟具行业协会的同业者,与欧盟有关方面抗争。与此同时,温州鹿城烟具协会还成立了专门应对小组,全面搜集相关数据、资料,并着手聘请资深律师搜集欧盟的法律法规。此外,温州烟具协会还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这与很多其他企业在遭遇技术贸易壁垒时被动应对、孤军奋战的局面形成了鲜明对比。其次,温州打火机企业还联合欧盟进口商,共同应对欧盟的CR法规。在此案中,欧盟打火机商充分利用天时地利的条件,一方面给温州代表团尽可能的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各种游说活动,对赢得抗争CR法规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在积极进行相关交涉的同时,温州打火机企业还不忘加强自身建设,进行技术升级和研发工作。宁波新海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就通过自主创新研制出了带CR装置的打火机,已经有3款产品在美国成功申请专利,另2款在欧盟也即将取得专利证书。这种自身技术的提高大大增强了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应对CR法规上的主动性。

五、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在融入世界市场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数量日益增多且类型更加复杂的贸易纠纷。这既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产物,也与中国自身的出口结构特点、层次和体制有密切联系。面对不同类型的贸易纠纷,中国企业在采取有效方式积极应对的同时,更应全面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层次,以从根本上遏制其他国家利用贸易纠纷阻碍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企图。另外,中国还应完善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立法,并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应诉机制,加大力度培养相关方面的法律人才,只有这样,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才能在国际贸易中赢回自己应得的利益,我们的国家才能在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真正实现经济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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