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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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范文1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来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指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两大法律效果: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当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变更合同,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的客观情况变化后所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变更合同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变更合同已经无法消除因显失公平而带来的后果,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这就要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并非要有按顺序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当情势变更影响合同的效力带来显失公平或履行没有意义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情势变更原则给合同的效力带来的这两个影响,其理论依据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势变更原则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的影响,这就说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现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关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这就是说合同的主体能够独立地订立合同并承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由于合同不同,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同,法律就对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会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这是对一般合同而言。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订立烟酒合同的合同主体,还应取得由国家批准的烟酒经营资格。

(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的含义与当事人的内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一种价值评断,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一种评价。

(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看,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及不得违反法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发生了瑕疵。

二、情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合同法论文范文2

1.课堂即兴讨论。《合同法》是一门来源于现实生活并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教师可以在讲课过程中向学生提出一些既紧扣教学内容又能引起学生兴趣的现实问题,给学生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即兴讨论。在目前开放式教学难以完全取代传统教学的情况下,课堂即兴讨论既不需要挤占理论教学过多的时间,也不受学生人数的限制,可以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始终,是参与式教学的一种很好的常规实施方式。

2.专题讨论。专题讨论与课堂即兴讨论不同,需要有相对完整的一段时间加以保证,一般一个专题的讨论至少需要1节课或者更长的时间。专题讨论一般以小组为单位,教师在课堂上提出《合同法》相关的热点问题或者典型案例,要求学生围绕该问题在课后完成资料收集,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小组代表阐述己方观点并接受其他组同学的提问,由小组成员进行回答。相比于短时间的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有利于学生更深入地参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不仅授予学生理论知识,更教会其学习的方法。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就是专题讨论的重要意义。

3.课堂辩论。课堂辩论可以以多种方式展开,模拟法庭、角色扮演都是可供选择的方法。辩论是法学学科的特色所在,法学的魅力可以在辩论中得到充分的展示。因此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设置几次课堂辩论,允许学生自由表达意志。教师同样可以通过分小组的形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成员根据老师给定的案例,课后查阅资料、查找论据。课堂上可以分饰各个角色,进行辩论。与专题讨论不同,在课堂辩论中,学生主要通过对抗式的交流方式力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通过辩论,使模糊的问题清晰化,活跃了课堂气氛,加强了学生的参与热情,培养了小组成员间的合作精神,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参与式教学在实施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参与式教学固然有传统教学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但是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将以《合同法》课堂教学为例,谈谈该教学模式在运行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首先,在传统教学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参与式教学无法真正全面展开。长期以来,虽然教育界专家、学者以及一线教师一直在致力于研究教学方式的改革,但是,传统教学方式的主导地位还是未曾改变。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教学计划、教学资料、教学场地、课堂规模以及师资力量都限制了参与式教学的真正全面开展。清华大学过增元教授曾将参与式教学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四点:(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2)提问式的授课方法;(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4)论文形式的考试。以此为标准,反观我们现行的教学,教学内容受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限制,内容与过程基本固定化。授课方式受课时安排、课堂规模的限制,传授式的教学还是占有主导地位。在评价标准方面,基本还是采取传统的卷面考试为主,期末成绩在整个评分体系中还是占了过半的比例。笔者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虽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评价标准等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受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离参与式教学的全面实现还有一定的距离。其次,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部分学生已经习惯了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缺乏学习的参与热情。笔者在《合同法》的讲课过程中,经常穿插相关案例与学生进行课堂讨论,鼓励学生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真正能热情参与讨论的学生并不多。部分学生只是静等老师公布答案。另外,笔者也发现在参与式教学的实施过程中,学生“搭便车”的现象比较常见。参与式教学对学生的课后自主学习要求比较高,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往往由学生分组自主学习,查找整理相关资料,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最后的成果,并在课堂上进行展示。这种方式就给部分自主学习热情不高的学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不付出努力,最后却分享了其他小组成员努力的成果。不仅自己学不到相关知识,也造成了评价结果的不公。最后,开展参与式教学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参与式教学中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扮演了学习管理者、课堂组织者和知识创新者的角色。通过参与式教学方式在《合同法》课程中的运用实施,笔者认为,要组织一个成功的课堂,教师应具有以下能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娴熟的管理技巧,这是组织一个成功的参与式教学课堂的基础;良好的沟通技能和应变能力。教师作为课堂的管理者和组织者,需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包括对语言的驾驭能力以及对问题的应变分析能力;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设计能力。教师是课堂的组织者和设计者,如何设计一个高效、知情意和谐统一的课堂是对教师能力的一个很大挑战。

三、提高参与式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1.学校应该赋予教师更广泛的自,营造开放式的教学氛围。每一门课都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性,教师在开放式课堂的建设过程中往往受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等限制,无法真正根据其意志来实现课堂的建设。以《合同法》为例,合同的案例往往来源于实际生活,随着生活的不断发展,案例也在不断更新,因此教学内容的设定及各部分内容需要的时间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由于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的限制,教师的调整权限很小。在评价机制上,虽然学校也在逐步调整平时和期末的评分比例,重视学生的平时表现,但多数课程还是以期末成绩为主。笔者认为,学校应该在教学与评价方面赋予教师更广泛的自,这将有助于更好地营造一个开放式的教学氛围。当然,笔者所主张的自的放开并非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放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有限、逐步的放开。

2.教师应提升自身教学能力,明晰教学中的角色定位。参与式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和学习策略,主要贡献在于把教学的中心从教师向学生转变。参与式教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要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识修养与教学能力。在参与式教学中,教师是课程的设计者、是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是教学的引导者,同时也是学生最亲密的伙伴与朋友。教师应该将课堂设置成为一个开放、宽容的讨论场所,以引导的方式代替布道式的教学,以平等友好的交流代替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一定要以一个研究者、学习者的身份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教师应当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让其慢慢探索,慢慢发现。同时,老师在课堂上要不惜赞美之词,当学生提出自己想法的时候,不论结论是否正确,均要发掘其观点的合理部分加以肯定与赞扬,这种肯定和赞美会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3.课堂主题的设计要具有科学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设置一个开放、宽容的讨论环境是参与式教学成功开展的基础。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主题则是其开展的关键。教师设计的主题既要紧扣课程内容,又要结合于实践,同时具有一定的可探讨性。如笔者在《合同法》的教学课堂上设计了这样一个主题,大意为某家电商店售货员由于粗心大意漏看数字,将价值2897元的商品错标成了897元,购买者见价格便宜,购买两台,导致商场损失4000元。由于买方是信用卡付款的,商店找到买方后要求其补交4000元或者退货。但买方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而且错标价格是商店的行为,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坚持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店不能反悔。对于这个案例,既紧扣了合同效力部分的理论内容,又来源于实际,一开始就引起了学生的兴趣。笔者把学生分成两方,一方代表卖家利益,一方代表买家利益,双方展开了争论。当时,多数学生倾向于买方的观点,认为是商店营业员标错价格,与买方无关,因此卖方不能反悔。但是随着辩论的展开,加上老师适时的引导,最后学生明白了这是一个由于卖方营业员对自己的行为发生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商场主张买方补交4000元或者退货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案例最后的结论改变了学生对该类事项惯常的认识,学生普遍反映这次的课堂讨论非常有意思,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这个案例的讲解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当多数学生接受了笔者对该案例的分析结果时,有一位学生却始终坚持“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单方面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既然损失是由于卖方营业员错标价格所致,那么损失理应由卖方(最终由卖方营业员)承担,与买方无关。对此,笔者没有以教师的身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要论来压制学生。而是首先赞赏了学生的质疑精神,承认了他观点中的合理部分,但同时也分析了我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理由:假设我们把案例的金额放大,这次错标价格的损失不是4000元,而是4万元甚至更多,那么营业员是否就应该为自己的一个疏忽而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呢?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呢?这位学生在认真思考了笔者的提问后,意识到了是自己考虑不周,接受了笔者的解释。

合同法论文范文3

遵守公序良俗是一个社会对其成员在道德操守方面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合同法明确指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益。很明显,这项条款可以用“公序良俗”来进行表述。虽然用“公序良俗”来对这一条款进行归纳略显生硬,相对而言与我国的法律惯例和习惯也不完全相衬,但这样称谓更容易加深人们对他的理解。所以,笔者认为应将之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一个区域内全体成员都应该遵守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种必然。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其地位来说,指的是它在合同法体系中所起的根本的、基础性的作用;从其作用来说,体现的是它对合同法行为规则方面巨大的指导和引领性;从其性质来说,他表现出来的并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在实践中对合同法的运作具有广泛的制约意义和适用价值。

(一)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是一种根本性的行为准则

合同法的原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也就是初级层次指的是合同法的具体原则,第二层次也就是高级层次特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哲学关系为,基本原则是对一切具体原则的高度抽象和深刻概括,是上位原则。进一步分析可知,合同法基本原则是通过对具体的合同法整体概括充分提炼而形成的,是一种形成和贯穿于合同法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它对合同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行为和整个过程方面具有普遍的制约意义和决定作用。换句话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的实践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指导和补缺作用。

(二)占有绝对的指导地位,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

所谓指导地位,意指合同法具有广泛地的涵盖性和高度的统帅性。相较于合同法的具体规则而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并占有指导地位,也就是说,合同法的具体行为规则以及具体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必须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按照它的内涵并根据它的内在规定性而展开,只能在合同法基本原则内涵统领的范围内进行实践运作,并始终接受它的检验。具体合同法律规则中凡是有悖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都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运作的整过程”主要是指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范围及于合同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对合同法律起着重要的统领作用。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寓意于各种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合同法论文范文4

1.课堂即兴讨论。

在目前开放式教学难以完全取代传统教学的情况下,课堂即兴讨论既不需要挤占理论教学过多的时间,也不受学生人数的限制,可以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始终,是参与式教学的一种很好的常规实施方式。

2.专题讨论。

专题讨论与课堂即兴讨论不同,需要有相对完整的一段时间加以保证,一般一个专题的讨论至少需要1节课或者更长的时间。专题讨论一般以小组为单位,教师在课堂上提出《合同法》相关的热点问题或者典型案例,要求学生围绕该问题在课后完成资料收集,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小组代表阐述己方观点并接受其他组同学的提问,由小组成员进行回答。相比于短时间的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有利于学生更深入地参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不仅授予学生理论知识,更教会其学习的方法。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就是专题讨论的重要意义。

3.课堂辩论。

课堂辩论可以以多种方式展开,模拟法庭、角色扮演都是可供选择的方法。辩论是法学学科的特色所在,法学的魅力可以在辩论中得到充分的展示。因此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设置几次课堂辩论,允许学生自由表达意志。教师同样可以通过分小组的形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成员根据老师给定的案例,课后查阅资料、查找论据。课堂上可以分饰各个角色,进行辩论。与专题讨论不同,在课堂辩论中,学生主要通过对抗式的交流方式力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通过辩论,使模糊的问题清晰化,活跃了课堂气氛,加强了学生的参与热情,培养了小组成员间的合作精神,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参与式教学在实施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长期以来,虽然教育界专家、学者以及一线教师一直在致力于研究教学方式的改革,但是,传统教学方式的主导地位还是未曾改变。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教学计划、教学资料、教学场地、课堂规模以及师资力量都限制了参与式教学的真正全面开展。清华大学过增元教授曾将参与式教学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四点:(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2)提问式的授课方法;(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4)论文形式的考试。以此为标准,反观我们现行的教学,教学内容受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限制,内容与过程基本固定化。授课方式受课时安排、课堂规模的限制,传授式的教学还是占有主导地位。在评价标准方面,基本还是采取传统的卷面考试为主,期末成绩在整个评分体系中还是占了过半的比例。笔者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虽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评价标准等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受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离参与式教学的全面实现还有一定的距离。其次,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部分学生已经习惯了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缺乏学习的参与热情。笔者在《合同法》的讲课过程中,经常穿插相关案例与学生进行课堂讨论,鼓励学生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真正能热情参与讨论的学生并不多。部分学生只是静等老师公布答案。另外,笔者也发现在参与式教学的实施过程中,学生“搭便车”的现象比较常见。参与式教学对学生的课后自主学习要求比较高,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往往由学生分组自主学习,查找整理相关资料,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最后的成果,并在课堂上进行展示。这种方式就给部分自主学习热情不高的学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不付出努力,最后却分享了其他小组成员努力的成果。不仅自己学不到相关知识,也造成了评价结果的不公。最后,开展参与式教学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参与式教学中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扮演了学习管理者、课堂组织者和知识创新者的角色。通过参与式教学方式在《合同法》课程中的运用实施,笔者认为,要组织一个成功的课堂,教师应具有以下能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娴熟的管理技巧,这是组织一个成功的参与式教学课堂的基础;良好的沟通技能和应变能力。教师作为课堂的管理者和组织者,需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包括对语言的驾驭能力以及对问题的应变分析能力;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设计能力。教师是课堂的组织者和设计者,如何设计一个高效、知情意和谐统一的课堂是对教师能力的一个很大挑战。

三、提高参与式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1.学校应该赋予教师更广泛的自,营造开放式的教学氛围。

每一门课都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性,教师在开放式课堂的建设过程中往往受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等限制,无法真正根据其意志来实现课堂的建设。以《合同法》为例,合同的案例往往来源于实际生活,随着生活的不断发展,案例也在不断更新,因此教学内容的设定及各部分内容需要的时间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由于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的限制,教师的调整权限很小。在评价机制上,虽然学校也在逐步调整平时和期末的评分比例,重视学生的平时表现,但多数课程还是以期末成绩为主。笔者认为,学校应该在教学与评价方面赋予教师更广泛的自,这将有助于更好地营造一个开放式的教学氛围。当然,笔者所主张的自的放开并非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放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有限、逐步的放开。

2.教师应提升自身教学能力,明晰教学中的角色定位。

参与式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和学习策略,主要贡献在于把教学的中心从教师向学生转变。参与式教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要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识修养与教学能力。在参与式教学中,教师是课程的设计者、是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是教学的引导者,同时也是学生最亲密的伙伴与朋友。教师应该将课堂设置成为一个开放、宽容的讨论场所,以引导的方式代替布道式的教学,以平等友好的交流代替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一定要以一个研究者、学习者的身份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教师应当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让其慢慢探索,慢慢发现。同时,老师在课堂上要不惜赞美之词,当学生提出自己想法的时候,不论结论是否正确,均要发掘其观点的合理部分加以肯定与赞扬,这种肯定和赞美会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3.课堂主题的设计要具有科学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设置一个开放、宽容的讨论环境是参与式教学成功开展的基础。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主题则是其开展的关键。教师设计的主题既要紧扣课程内容,又要结合于实践,同时具有一定的可探讨性。如笔者在《合同法》的教学课堂上设计了这样一个主题,大意为某家电商店售货员由于粗心大意漏看数字,将价值2897元的商品错标成了897元,购买者见价格便宜,购买两台,导致商场损失4000元。由于买方是信用卡付款的,商店找到买方后要求其补交4000元或者退货。但买方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而且错标价格是商店的行为,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坚持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店不能反悔。对于这个案例,既紧扣了合同效力部分的理论内容,又来源于实际,一开始就引起了学生的兴趣。笔者把学生分成两方,一方代表卖家利益,一方代表买家利益,双方展开了争论。当时,多数学生倾向于买方的观点,认为是商店营业员标错价格,与买方无关,因此卖方不能反悔。但是随着辩论的展开,加上老师适时的引导,最后学生明白了这是一个由于卖方营业员对自己的行为发生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商场主张买方补交4000元或者退货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案例最后的结论改变了学生对该类事项惯常的认识,学生普遍反映这次的课堂讨论非常有意思,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这个案例的讲解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当多数学生接受了笔者对该案例的分析结果时,有一位学生却始终坚持“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单方面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既然损失是由于卖方营业员错标价格所致,那么损失理应由卖方(最终由卖方营业员)承担,与买方无关。对此,笔者没有以教师的身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要论来压制学生。而是首先赞赏了学生的质疑精神,承认了他观点中的合理部分,但同时也分析了我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理由:假设我们把案例的金额放大,这次错标价格的损失不是4000元,而是4万元甚至更多,那么营业员是否就应该为自己的一个疏忽而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呢?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呢?这位学生在认真思考了笔者的提问后,意识到了是自己考虑不周,接受了笔者的解释。

4.评价机制要合理性,强调多维度评价。

合同法论文范文5

目前,高校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但同时又存在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而实际情况是,很多高校使用劳务派遣时,不仅涵盖管理和后勤等常规岗位,甚至包括教学及科研等核心工作,超出了临时性、辅、替代性的范围。因此,同样的工作岗既有编内人员,又有合同制职工和人事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用人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高校为减少用工成本很难保证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编内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他们的归属感,从而影响到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高校易承担派遣公司转移的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用工过程中,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校尽管没有过错,仍还有可能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法律风险。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实施过程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公司、用人单位等都从各方面入手,争取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就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修改的意见。高校可以结合此修正案,思考并解决在劳务派遣过程的实际问题。

1.首先,在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上,修正案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修正案第五十七条指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从原先法律规定的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升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两百万元,并强调了必须具备专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同时要求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同意后才能经营,这些要求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条件。因此,高校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时就可以充分考虑派遣公司的资质、实力、信誉等问题。这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利益,也关系到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当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资质正规、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公司相对而言能更加妥善地解决问题,协调处理三方面的关系,让劳务派遣人员与高校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保障。

2.对劳务派遣的三类岗位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劳务派遣用工规定应在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修正案对三个特性作出明确解释。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相对于之前简单的罗列,此次修正案更详细地对“三性”做出详细的界定,避免用工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混淆概念,含糊不清。目前,很多高校存在的过度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对“三性”的界定模糊不清晰造成的。此次修正案出台后,各高校在用工时就应该严格遵守修正案的规定,从学校整体规划和用工实际出发,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

合同法论文范文6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