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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文范文1
1.1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与理论教学的必要性
高等法学教育与普通法学职业培训有较大差异,其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虽然法学本科毕业生未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进行实务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此外,法学教育还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学理论培养和树立法学学生对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这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首先应立足于基础理论的介绍和学习,让学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接受具体诉讼法条和规则,不仅知道相关法律条文的外在规定,更应该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背景和依据。只有在掌握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条精神。
1.2理论教学的方式和改进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虽自成一体,但内容相对比较艰深难懂,尤其是诉与诉权理论因其复杂性长期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门并融会贯通,必须以相关宪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原理作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充分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较好的理论教学方式主要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1.2.1启发式教学
对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讲授,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与此同时,借助于提问与暗示,引导学生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演绎能力,通过司法“三段论”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举一反三,从而真正领悟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课堂讨论的形式,引导学生对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形成自己的观点,在此过程中,能进一步加深对基本原理知识的理解。
1.2.2案例式讲授
以具体案例为引导的原理讲授,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促使学生在案例中加深对原理的认识和理解。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为例,单纯依靠概念辨析,很难让学生直观理解两者的差异,而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如“张三打伤李四,李四向法院对张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诉讼标的为二人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李四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张三赔偿5000元和2000元的具体实体请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确,使抽象的理论问题转化为实在具体的问题。
2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与实现路径
2.1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
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学科,特别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环节具有许多课堂教学所不具备的优点,它改变了教师与学生的思维习惯,为学生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民诉法可能是与社会关联最为密切和频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种动态的法,是将文本内隐含的权利实际兑现的法,所以学习民事诉讼法,不能只是单纯记忆静态的程序规则,更重要的是学以致用。
2.2培养实务能力的途径
2.2.1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大多数法学本科院系进行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可以使学生真正以当事人的视角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2.2.2组织实际观摩
观摩是组织学生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某一环节(如开庭审理、强制执行等)进行参观学习,使学生增加诉讼的感性知识,巩固课堂的学习内容,同时为以后的课堂学习建立基础。
3.2.3建立法律诊所
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办案过程,一方面能够训练理论应用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法律思维和职业精神。这种诊所式教育法以真实案件为依据,所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2.2.4引入项目教学法
这是职业教育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完成一个具体项目而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借鉴这种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将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分则部分分为一系列工作项目,围绕这些项目以学生为主体展开论证和研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由教师拟定项目,学生必须自己制定出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过一系列任务完成这项目的和要求。以“”项目为例,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为:撰写状和具体法院实务办理。任务设置为“接受当事人咨询,撰写状”。通过项目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更加重视相关的诉讼过程,成为项目完成的主体。
3提升民事诉讼课程教学质量的整体性思考
民事诉讼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教学质量的实质提高,并不能单纯依靠民事诉讼法本身。而是应当以一种整体性的视角,一方面重点研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关注民诉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沟通和衔接。
3.1与民事实体法类课程的勾连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民诉法学本来就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虽然近现代以来民诉法表现出强烈的脱离民法学理论和范畴的趋势,已建构起一整套独立的概念体系,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强烈的共通性。正如学者所言,民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民事实体法,两者在民事诉讼领域处于相互协动的关系。如果没有扎实的民法积累,也不可能真正学好民事诉讼法。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其与实体法用语的差异和交错。
3.2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衔接
在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法的基础和参照,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又与刑事诉讼法具有很强的联系。三大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处。如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及证据种类基本相同,部分内容也有交叉。这就决定了在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各自的交流和沟通,通过相互比较加深学生对不同诉讼类型的理解和认知。此外,除了三大诉讼法课程之外,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课程设置,譬如模拟法庭和证据法课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都已经开设的课程。最后,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选修的方式开设侦查学原理、公诉学、司法文书、律师制度等课程,形成完整的诉讼法学类课程体系。
4结语
民法学论文范文2
1、民族唱法
从广义上来看,我国的民族声乐相关艺术,主要囊括了曲艺说唱、民歌说唱和戏曲说唱这三种不同风格的演唱艺术,从这点上来看,我国的民族唱法指的就是在进行具有浓烈的民族特色的歌曲和演唱民歌时所运用到的一些声乐的技巧,主要涵盖了不同种类别的歌唱形式。在对传统的民歌和戏曲等之中精髓进行继承和发展的同时,又对西方美学唱法中比较先进的优秀的技巧加以和借鉴,这有效地集二者于一身。这样的唱法其特点就是在演唱时音色清脆明亮,语言准确,因此,深受人们群众的欢迎。
2、美声唱法
美声的唱法主要是从西欧中比较专业的且具有古典声乐特色的传统唱法中不断演变而来的,是在文艺复兴展开之后渐渐才形成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科学的比较完备的歌唱体系,它对喉咙和气息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音域比较开阔,同时各个声区之间的连接也比较自如灵活,在转音中也十分流畅且能够精准的协调发声器官,在此过程中,很多比较高难度的技巧都可以完成,进而使音色得到美化,因此,这种唱法普遍被认为是比较科学的一种歌唱方法。
二、民族声乐的传统韵味
我国地域十分辽阔,且有着56个民族,每个民族因所在的地理环境不一样,语言和风俗习惯等也都大不相同,因此各个地域的民歌都有着不一样的民族特色。有人曾说,韵味指的就是在演唱时存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中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族色彩。由此可知,在民族声乐当中,韵味充分体现了民族声乐中独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它是声乐作品的魅力所在。因此,在我国传统的民族声乐中一般都是把演唱者在演唱时是否有“韵味”来判断其演唱水平。而润腔这一技巧就是充分地将“韵味”给表现出来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就是让演唱的曲目更富有表现力,让作者更有自身的感染力。润腔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说运用哭腔,注重字的缓慢轻重等,也就是说,在演唱中加入润腔能充分的将韵味给体现出来,而韵味就相当于一部作品的灵魂,我们必须将其保留下来。
三、借鉴美声唱法中的科学理论
1、声部划分
这一理论在美声唱法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众所周知,每个人具有的声音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不只是因为演唱者声带宽厚度不同,也主要受到演唱者共鸣腔大小和体积胖瘦等因素的左右,这样每名演唱者都具有不一样的音域和音色。而美声唱法关于声部划分这一理论就是经过划分不同的人的声部,确定其各自的类型,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注重“因材施教”,让演唱者将自己的嗓音发挥到最好,因此说这一理论在美声唱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我们的民族声乐中缺乏这一方面的理论,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美声唱法这一理论来提升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唱法。
2、科学且合理的发声体系
在美声唱法中其发声体系主要起着将演唱者的唱歌能力加以提高的作用,在这种体系中不但包涵了怎样训练声乐的方式方法,而且这也跟“由浅入深”这一原则相吻合。在进行声乐教学中将这一手段运用其中,可以使教学模式变得更加的丰富,同时利于将教学质量加以提高。在我国的民族唱法中同样也缺少这一理论的引用,因此我们借鉴这一理论在民族唱法中,就提高教学质量来讲无疑是十分有利的,与此同时,在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中其基本原理还有相通的地方,我们可以使二者互相学习各自的方法,进而将我国的民族唱法的理论体系不断地加以完善。
四、结语
民法学论文范文3
广义的公用事业是指所有为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产业及活动,包括电信、邮政、电力、铁路、航空、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一般是为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各项事业的总称,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即城市建设部门分工进行行业管理的范围。本文所谈及的公用事业主要是指此范围。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可以理解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而更少依靠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它针对的是“城市公用事业只能由政府统包”的传统观念,强调民间资本的进入是超越社会政治制度的世界性浪潮。
二、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公用事业由政府部门垄断性经营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对民营化提出了要求。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是改革二十多年来触及较少的一个领域,传统体制所带来的弊端不仅没有消除,反而随着其他行业改革步伐的加快而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1.垂直垄断的经营模式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在城市公用事业中,多数行业长期以来采取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如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所属企业垄断了这些行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输送和分销等所有环节,垄断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强行交易、限制竞争行为屡有发生。
2.低效率的价格形成机制使企业缺少降低成本、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激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价格改革主要集中在私人产品价格领域,而对传统的公用产品价格体制触动较少。因此,目前我国公用事业的价格形成机制仍然延用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企业的自报成本,企业增加的成本可以轻易转嫁出去。在这样的机制下,企业很难形成降低成本的激励,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涨价--再亏损”的怪圈。同时,由于缺少竞争,公用事业企业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往往得不到保证。
3.投资主体的单一化,给政府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也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难以弥补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建设资金的缺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的来源单一,吸引民间资本成为当务之急。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扩大,缩小了原有自然垄断的范围,创造了新的竞争领域,使公用事业民营化成为可能。传统理论认为,诸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网络性特征,更适合由一家企业垄断经营;而由于其同时叉具有公用性和公益性,加之投资大、网收期长等特点,垄断权理所当然地落入政府手中。但现实的情况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分工的扩大,人们对传统自然垄断行业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在2O世纪7O年代,电力、电信等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纵向拆分就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其中也涉及到一定数量的城市公用事业。拆分之后,除网络部分仍保持垄断经营以外,其他部分均以引入竞争,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公用事业民营化使多方受益,是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趋势对民营投资者来说,涉足公用事业风险低、现金回报稳定,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从政府角度来讲,民间资本的介入,对于减轻财政压力,及时筹集资金加速城市建设,提高地方政府政绩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另外,实施民营化以后,公用事业的竞争性加强,可以向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产品与服务,公供服务的质量也相应得以提高,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现状及其障碍
(一)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服务由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是政府权力的衍生物。因而我国的事业单位具有十分明显的政府特征: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活动与服务依赖政府,机构设置有行政级别,事业单位人事有行政编制,高度封闭而自成一体,事业单位由官办、官管、管养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过分依赖于政府的公共事业愈来愈多地表现出矛盾和问题:政事责任不分,管理方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事业单位也存在兴办主体结构单一、内部机制不活、效率不高、增长过快、机构重叠、人浮于事财政负担沉重等弊端。为了改革上述弊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以公共事业组织自由化、公共事业服务社会化、事业人才流动市场化、公共事业经营多元化和公共事业管理法制化为特征的事业单位和事业体制的改革。在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些民营化的项目,如今,我们探索出或引进了BOT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和合资、股权出让等模式,以投资和生产主体多元化,政府与生产者角色分离,政府管制与市场竞争有机结合,契约约束取代行政管理,投资的风险、责任、回报分散等方式,实现了建设资金来源的多渠道、资金使用的高效率,并且引进了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减轻了财政补贴压力,分担了政府投资公用设施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存在的障碍
1.立法比较滞后
我国一直没有一个大的法律方面的规定为民营化提供制度保障,具体表现在:(1)制度安排的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2)政出多门。相关规定从多个部门出台,如建设部国家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有些地方都对之做出一些规定。(3)内容陈旧。以往建立在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上法规体系远远赶不上实践的需要,一方面许多旧有条款已明显不适应甚至背离改革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还有许多新的市场行为亟待法规的调整和规范。
2.公共责任缺失
无论是承包还是特许经营,民营化之后政府都不应该把公共服务当成包袱甩掉,它仍然需要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毕竟,公共服务可以民营化,但公共责任不能民营化。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是一种委托机构,它必须对其委托人即公众负责,确保公众利益得到维护是政府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文.E.休斯指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责任机制。与此同时,市场行为只有在满足利润的前提下才会对消费者负责,如果没有利润,即使是公众不可缺少的服务,市场也可能不会完善供给。由于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来源本身就存在责任问题,所以就无法期望公共机构在确立一种新的责任制时不忽略或削弱另外的一些责任,其结果可能如欧文.E.休斯所言:“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确实需要适当的确立并被公民广泛接受,如果责任机制含糊不清、或很容易被回避,那些潜在的问题必将形成对整个管理主义模式的挑战。”
3.监管力度不够
政府对行业的监管没有跟上,现在的监管还是完全用计划经济的思路。监管的构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不仅表现在对市场准人的监管上不够,还表现在对价格监管、质量监管上的不够。如:沈阳市政府在将沈阳第八水厂民营化过程中准人监管不够,没有引进竞争,只将中法水务公司作为惟一的候选伙伴,致使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4.政府的诚信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项目合同对政府的约束力不强,政府容易产生意向变更,破坏投资规则,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处于劣势地位,挫伤民营投资者的积极性,也给外国投资者造成了不稳定的预期。
四、化解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主要对策
(一)完善政府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在保证民营化高效运作的同时,政府应保证公众的利益不因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趋利性而受到侵害,具体应做到:
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既保持适度竞争,又要维护各时期各类竞制者的公平权益。
2.立法规定控制权。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在某些特定的关键性基础设施领域保持绝对控股地位或相对控股地位以及必要的决策权或否决权。
3.建立公共服务定价机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公众可承受能力,通过专家论证、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形式,吸引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对公共服务的合理定价,并进行严格监督执行。
4.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绩效评估制度。通过设立公共服务质量投诉机构和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对民营化所表现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并公布于众,采取奖优罚劣的形式对民营化中出现的服务数量不足、质量低劣、漫天要价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整改。
(二)建立腐败防范机制,规范政府行为
通过减少政府控制的资源,民营化可减少腐败。采取以下措施可使腐败机会最小化:(1)加速民营化进程,不给腐败交易留更长的时间;(2)按照标准程序操作,减少推行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即小要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则);(3)确保透明度,做到民营化进程、企业价值、最终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4)对进程拥有独立控制权,避免由企业原来隶属的政府部门控制一切,因为这可能导致利用原有关系搞幕后交易。
(三)加强监督,建立独立规制机构
规制机构一定要与规制对象分离,保持独立性。借鉴国外的规制经验,笔者认为确立可以成立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作为规制的主要机构。这可以:
1.在结构上使其与政府政策部门分开,可以独立地执行监管政策而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特别是作为现有公司股东的政府政策部门的不必要干涉。
2.监管委员会由一个合议机构来集体领导,从人员构成来看,该机构应当由行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经济学家、法学家等组成,这些委员具有固定的、得到保证的、任命时间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错开的任职年限,这种安排既可以保证监管的专业性也可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3.监管委员会要有足够的经费与人事支配权。建立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后,要在政府与公用企业之间形成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并存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使公用事业得以真正体现其公共性。
(四)加强政府对民营资本的支持力度
某些行业本身微利,在没有政府支持或支持不力的情况下,私人获取利润的空间不大,必须直接给予一定的支持才具有投资获利的吸引力。另一些行业,由于没有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私人进入最初成本较高,这时应给予一定的补贴、税收优惠或其他支持,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成本下降了,则可减少支持,实现其正常发展。
民法学论文范文4
(一)地方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由于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经济相对于东部、中部地区较为落后。受地区发展相对滞后的影响,民族地区高等院校用于教育建设的资金相对较少。经费的不足使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自身建设发展、人才的引进、教学设施投入的过程中难免有掣肘之感,,如何在有限的教育资源里合理配置,最大化发挥教育资源的效用,提高法科学生的各种素养是民族地区法学教育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对优秀师资吸引力下降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法学院校与发达地区相比,其较低的待遇、不够便利的地理环境、相对不足的研究发展环境往往令法学发达地区培养的优秀法学人才望而却步。西方早期的法学教育是从学徒式的教学开始的,法科学生在进入法学大门之时一般需要优秀的法学先行者为其引导,从而使法科学生能够更快更好地成长为优秀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见,优秀的法学教育人才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同时也需要有足够多的优秀法学教育人才作为硬件基础,然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较为缺乏的恰恰是这一重要的硬件资源。优秀法学教育人才的相对匮乏对于先进法学理念的传递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利于高质量的法科学生的培养,可以说,人才的匮乏制约了民族地区法学院校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了法学院校为民族地区输送法律人才的能力。
(三)法学实践的资源相对较少
实践性教学是法科学生由书本走向现实的必经之路。从我国国情来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学理论也逐步发展,但是,法律文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这些个案是学校的课程教学无法深刻且形象地传递给学生的,因此,需要在学生离开高校前给予其接触法律实务的社会实践机会。然而,民族地区的社会资源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是相对不足的,能够提供给法科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平台也相对较小,这制约了民族地区法科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从长远角度来看,也限制了法科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法学教育统一性与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殊性的矛盾制约着法学特色的形成
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形成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国家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确定,规范了法科学生基本的知识传授范围。这一指导性意见对于统一全国的法学教育,确保法学教育符合基本的要求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也是确保法学教育质量所必须的。二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迫使办学单位在组织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依据司法考试内容来调整和修正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司法考试的导向已经全面地影响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和主要的教学环节。[2](P173)三是1978年以来政法教育传统所形成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在政法教育传统模式下,强调法学教育的政治性自不待言,对法学教育课程和教育内容的统一性和人才培养标准的单一性也被强化。在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学专业教育大一统的局面得以形成。应该说,统一的法学教育并非都是负面的,它在形成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法律的统一理解以及确保法科学生的质量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功效。另一方面,对差异化的法学专业的办学单位以及法学专业特色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约作用也不容低估。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学生生源结构以及就业环境存在着明显的劣势的情况下,如何提升落后地区法学教育的质量、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市场竞争力就成为问题,这也是构成目前民族地区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
(五)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办学条件的不均衡和相对落后,是制约法学专业建设以及专业特色形成的基础性因素
民族地区的法学院系从构成结构来分析,除了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具备相对优势的办学条件外,其他新办的法学院都存在办学条件简陋和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稳定的教学团队和有实力的科研团队的形成尤其匮乏。而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对落后和法学院社会影响力的不强,又与办学条件有关联。一般来说,办学条件分为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如果说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在硬件建设上有长足的进步和明显的成效,那么,在软件建设上不能仅仅通过经济上的投入来解决,因为它所涉及到的专业影响力、教学效果、教学模式、科研特色、服务地方能力以及所培养人才的社会表现等变量因素是需要长期的努力才能建成的。与发达地区法学院系比较,虽然在专业建设起步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差距拉大了,除了这些学校雄厚的背景外,与其对法学院建设投放的重大人力、物力和办学资源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六)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环境和就业结构对法学专业发展的影响
高质量的法学专业一定是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专业,而是否适应的检验标准则是就业率与就业结构。目前,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不仅表现在就业率比较低,而且与民族地区以外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竞争上也处于劣势。据统计,全国法学本科在校学生40万人,每年毕业10万人,而90%以上的学生会到非政法部门工作,他们的就业走向如何解决,成为家长关心、社会担心与学校操心的问题,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学校如何应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影响全局性的问题。民族地区法学院系面临着相同的就业问题和压力,而其就业上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是与高水平法学院学生在就业竞争上的劣势,另一方面是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对民族地区法律职业适应性上的差距。
(七)法学专业办学准入资格门槛过低政法职业学院、党校法学教育以及电大、自学考试、民办学校、独立院校等多元化的法学高等教育
对民族地区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导致了法学教育管理混乱、分散和资源上的浪费和重复建设[4](P23),而参差不齐的办学水平又形成了社会对法学教育评价上的负面效应和用人单位的排斥。目前,制约着法学院质量的一个问题是法学教育信息的披露,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难以作出有效的办学质量评估,所以,建立起教育部门评估、学生评估、社会评估以及同行评估相互结合的评估机制,优胜劣汰,才能推动法学教育的良性竞争,推进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
(八)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对基层、边远地区、农村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的适应性上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第一,民族地区对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吸引力不强,而在农村地区和基层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多为转行或者自学者,其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都不适应迅速变化的农村社会。第二,法学院在培养能够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法制的人才上尚欠缺有效的机制和政策支持。第三,培养熟悉民族地区社会背景、了解民族地区社会风俗习惯、具备民族地区语言能力、社会交际能力、了解民族地区法制状况的法律专业人才,仍然是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的专业建设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确定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的现实依据
从理论逻辑上看,高等教育与区域特征的互动关系是分析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殊性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概念工具,也是我们借以观察处于高等教育分层化过程中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特征的有效工具,离开地域特征我们将无法解释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状况成因和特色战略选择的现实理由。民族地区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所指称的对象具有更为复杂的意蕴,它是民族元素与地域元素、文化元素以及政治元素、经济元素等相互结合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归属于民族地区范围的地区,必须具有民族、文化、政治、经济以及地理上的共同性特征,它包含着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使民族地区成为一个承载着丰富社会内容的地理概念。
这些特征因社会标记使得它们区别于非民族地区,这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区域性特征形成的社会基础,决定了高等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的形成,因而,民族地区的地域特征对于法学教育的特色定位和选择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与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征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通过民族地区的区域特征、法制状况与法学专业建设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解释出法学专业特色形成的社会基础,同时,也必须根据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制需求和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征来构造法学专业发展的特色,并使这些专业特色建立在比较现实、稳定的基础之上,从而保证所培养的人才能够在民族地区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后劲。无论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需要一支熟悉民族地区情况、有民族社会生活经验、能够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的法律职业队伍,而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基本职业志向的法学院也只有确定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教育目标,才能保证专业建设契合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三、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
针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所出现的问题,并基于法学教育规律的掌握以及对未来民族地区法制社会建设人才需求的预见,笔者认为,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是: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立足民族地区,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育,建立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学专业教育体系。
(一)从全国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学院系的布局和结构来确定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中国30多年的法学教育发展,在法学教育格局上形成了以教育部属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和原司法部属政法院系为第一方阵的法学专业教育集团,其在师资力量、科研实力、培养模式以及专业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远胜于其他法学院系。因此,作为后进地区的法学院无法形成与其进行竞争的实力,也难以在专业办学水平上超越它们,处于发展中的民族地区法学院没有悠久的办学历史、雄厚的办学实力,在办学条件、生源结构以及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处于竞争的劣势,如果效仿重点大学的办学定位,既不可能也难奏效,甚至失去了自己发展的优势、特色和个性。因此,作为民族地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只能以地方社会法律服务和地方法制建设来确定法学专业的办学目标和发展基础,立足民族地方、服务民族地方,以民族地方法制为基础确立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方案,以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目标定位,形成民族地方对本土法学教育质量的社会认同和接受基础。民族地方法学院系应改变与科研型、学术型、涉外型以及全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学习和移植的传统做法,应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实际寻找法学教育发展的特色和建构自己的法学专业发展优势。
(二)从民族地区地方法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
法学专业教育归根到底是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人才,而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建设的法律人才需求结构直接决定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数量上的需求,满足这一需求是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1.主要以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为主体,因此,特别需要具备法律应用方面的能力。2.对民族社会和民族地区的广泛认识和知识基础。3.对基层法律状况的熟悉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适应能力。4.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的职业意识。5.了解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具有民族法律工作的文化、心理条件。[7](P138)6.具备民族地区工作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7.从人才需求的领域来分析,民族地区需求传统性的法律纠纷解决为主的法律人才,新型的反映市场经济发展新型案件并不占据主流。8.非正规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然占重要比例,传统的政法部门以外的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占绝对多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结构和法治的状况决定了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方面的要求,保证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具有地方的适应性和适应能力。根据教育均衡的理念,[8](P71-75)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是教育科学发展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也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必须奉行的理念,按照这种理念,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发展必须以地方法制人才需求相适应作为判断法学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标杆。
(三)从民族地区法学院系自身的办学条件出发确定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和专业特色建设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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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语音部分,学生较难掌握的某些元音与辅音存在于某些同学的少数民族语言及方言里,通过这些同学的现场发音并对这些同学的发音进行采集,可以提升学习效果。比如颤音的学习,对于民族语言及方言中没有此辅音的同学来说,学习起来难度较大,而维吾尔语、撒拉语、蒙古语等北方民族语言中存在,这些同学的现场发音,让其他同学真切地感受到这个音的发音特点,同时我们将其采集下来,整理到教学语料库中,为教学服务。又如语法部分,语法的组合规则中讲到述宾结构,这种结构是人类语言中普通存在的结构,但两个成分的排列次序不同语言各不相同,汉语中宾语在述语之后,而傈僳语、彝语等少数民族语言中宾语在述语之前。我们通过对傈僳族、彝族等少数民族同学的语言资料进行采集,丰富教学语料的同时更好地加深同学们对这一语言现象的认识,并引导同学们去留意与思考这种语言现象。再如语义和语用部分,关于词的象征意义,我们在教学中举出同一词,在英语、法语、日语等语言中有不同的象征意义,学生对自己懂得的语言能自然接受,但对自己陌生的语言恐怕就不是那么容易理解了。那么在讲这一知识点之前,可要求学生去收集自己少数民族语言或汉语方言中具有象征意义的词,在课堂上让学生参与讨论,学生的学习兴趣得以积发,课堂气氛得以活跃,相关的理论知识大家也很容易接收。作为教师,如果针对不同章节,组织学生有意识地收集相关的语料,建构属于自己院校的语言学概论教学语料库,那么长期积累下来就是非常可贵的民族院校语言学概论教学素材。
二.分组实践:基于调查与报告相结合的教学互动
民族院校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少数民族或汉语方言区域,他们的母语大多为少数民族语言或汉语方言,这是民族院校语言学概论实践教学的优势所在。近三年来,我们给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专业的学生开设语言学概论,对所有学生进行细致调查,收集学生掌握语言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学生语言基本信息库。这个基本信息库包括有学生的姓名、学号、民族、籍贯、掌握民族语言及汉语方言情况、掌握文字情况等内容。来自不同民族的学生拥有不同的母语,涉及不少民族语言,如壮语、黎语、藏语、苗语、白族语、畲语、蒙古语、维吾尔语、彝语、侗语、水语、锡伯语、哈萨克语、撒拉语、珞巴语、土家语、傣语、朝鲜语、布依族语、仫佬语等,还包括不少的汉语方言,遍及各大方言区,如赣方言、粤方言、吴方言、湘方言、客家方言、闽方言及东北、西北、西南及江淮等方言。基于学生语言基本信息库,按掌握民族语言及汉语方言的情况进行分组,这就形成语言学概论实践教学的基本组成单位,大部分的调查与报告均以小组进行安排。
语音部分的教学历来是语言学概论教学中的难点。语音部分要求明确认识语音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初步掌握人类发音、准确掌握普通话发音的基本原理和常用国际音标。这些教学内容本身就有较强的实践性,如果单纯从理论着眼,讲授发音相关原理,学生接受效果就很差。讲语音的物理属性,涉及语音四要素音高、音长、音强、音质等,讲其生理属性就会涉及发音器官、发音部位,这些内容倘若抽象进行讲解,学生难于理解,就需要借助一些实物、运用一些仪器来进行讲解,让学生实际去使用浪纹仪、语图仪等,通过亲自去实践加深对语音四要素的理解与认识。对于常用国际音标的掌握,除了课堂上通过录音与教师的实际发音,让学生在课堂上通过发音要领去体会外,还需要课外的练习与辅导。民族院校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少数民族或汉语的不同方言区域,对常用国际音标的学习自然会呈现出个体的差异性。针对这一点,我们对所有学生掌握民族语言及方言情况进行了统计,建立了数据库,根据不同民族语言及汉语方言,对学生进行了分组,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加强了分组的课外辅导。在学习了语音部分后,让同学们根据给定的语料运用录音软件对自己的民族语言及方言进行了录音,鼓励学生运用国际音标进行基本的记音活动。在记音过程中,同学们会自觉地运用国际音标,遇到问题也能通过查找相关资料、与老师同学讨论的方式来解决,在这种实践教学形式中,学生加深了对常用国际音标的认识与运用,进而达到相关的教学目的。语法部分的教学内容过于抽象,如何让学生去理解语法结构的基本规律?如何去理解与分析语法现象中的组合规则和聚合规则?怎样理解语言的普遍特征?如何分析语言的结构类型?这就需要在讲授理论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我们将这些问题细化,例如语法的组合规则中语素是怎样构成词的,结合自己的母语来谈谈这个问题。学生会首先想到自己母语的情况,对自己的语言进行调查,不得其解时,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进行补充,在课堂上也能将自己的思考与同学老师进行交流。语言的结构类型可按构词法与句法的不同角度进行划分,让学生首先去考察自己母语的结构类型,并进行论证,形成研究小论文,分组进行讨论,并请每组代表在课堂上将小组讨论的重要观点进行陈述,这种研究报告的教学形式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升学习的效果。再如,语言的演变与分化规律性较强,语言发展变化的原因是什么?社会方言、地域方言及亲属语言的关系如何?这一部分的内容实践性较强,可组织学生深入不同阶层、各行业调查语言使用情况,对社会方言的形成及特点有更深入地认识;按所属方言不同进行分组讨论,各地方言有何特点;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查找亲属语言的相关资料,了解其研究的历史、方法及重要观点。
三.学生本位:引导民族视野下的语言学创新项目
立足民族院校特点,指导学生进行语言学创新项目研究,在项目的申报与研究中将民族性、现实性与专业性三者融合在一起,在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之下,将民俗与语言结合在一起,拓展学生视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升学生将语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调查与现象分析的能力与水平。在进行语言学概论教学时,我们将所有学生掌握语言及方言的情况作了细致的统计与调查,由于学生人数过百,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种类及汉语方言较为丰富,我们按其所掌握语言的情况对学生进行了分组,我们开展的所有实践活动均以小组形式进行,在各种教学实践活动中,每个小组内部通力合作,有些作业是单独完成,但有些作业如研究报告之类,我们要求以小组形式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小组内容成员之间合作意识、团队意识加强,成员之间加强讨论与交流,学生在此过程中自主创新性得以提升,在老师的适当指导下可申报创新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目前我们指导学生成功申请了与语言学相关校级、省级、国家级创新项目,在项目的申请与完成过程中,学生们对语言学概论的学习热情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实践的调查过程中,不断地加强语言学概论基础的学习,尤其是其中较难的语音部分,这部分在实践调查中显得格外重要,是语言实践调查的前提。在此阶段,这种学习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而转化为一种主动的需求,学习的内容也不仅是课堂上的有限知识,而是调查实地的鲜活而丰富的生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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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音乐;文化传承;音乐教育
传统文化是文明演化过程中汇集成的一种能够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传统文化也是民族文化发展的不竭源泉。我国的民族音乐文化具有其独特性与潜在价值,实现民族音乐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学校的音乐教育。
一、民族音乐文化的内涵
(一)民族音乐文化的定义
民族音乐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长期的音乐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总结而逐渐积淀下来的各种音乐元素,包括乐律、乐器、乐谱、乐理、调式、节拍以及该民族的习惯、观念、语言、气质、风格等的集中反映。
(二)民族音乐文化的特征
1.民族文化能够体现爱国主义精神。民族音乐作为一种传统文化,是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文化与精神食粮。民族音乐是社会思想与艺术高度发展的历史积淀,民族音乐可以使人们把自己的命运与祖国的发展前途联系在一起,能够激发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民族自豪感、自信心、自尊心等,能够传承和弘扬民族美德。
2.民族音乐文化具有包容性。民族音乐文化所蕴含的文化的情结,其涵盖的情感和精神也是这个民族的灵魂、思想与智慧,民族音乐文化是最优美、最富有人性内涵、最富有生活气息和民个性形象集合体,充分的把民族本质以最完美的音乐形式表现出来。
(三)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播方式
1.传统音乐的传播方式划分为无意识传播与有意识传播。其中无意识传播是民族音乐传播的最主要方式,是指民歌、民间歌舞、民间乐曲、戏剧声腔、曲艺音乐等,通过民歌手、民间乐手、民间艺人等民间音乐家的演唱演奏的方式流传下来的。无意识传播主要是传播者出于自娱自乐、谋求生计的目的,是一种无序的、顺其自然的状态,无意识传播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这种方式也是最普遍的。有意识传播主要是指师傅传授徒弟技艺,例如少数俗字谱和工尺谱刊行流传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针对性。
2.现代民族音乐传播更注重有意识的传播,主要是以学校为载体,通过音乐教育的方式向青少年一代传播民族音乐文化知识,已经成为有意识传播的重要途径。例如运用民间曲调与现代作曲手法相结合编创的学堂歌曲在学校中广为传唱,还有的学校在音乐教育中,把传统音乐及现代作曲家的民族音乐作品编写进音乐教材中,这种有意识的音乐传播方式为现代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民族音乐走向世界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二、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与学校音乐教育的融合
民族文化是国家、民族谋求生存、促进发展的基本国策,民族文化传承有着深远的意义,尤其是在全面推行素质的时代背景下,民族文化已经成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学校音乐教育中的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是我国民族音乐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民族音乐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融合了各种文化形式,涵盖了人们生活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不同的民族音乐能够直接反应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文化、风俗、语言、审美价值、审美观念,民族音乐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学校教育是一个国家、地区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程度的直接体现,学校教育包含多样的社会功能,因此,学校音乐教育为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提供了途径,传承民族音乐文化是时展赋予学校音乐教育的历史使命。学校音乐教育传承民族音乐文化逐渐成为学校独特的校园文化,能够营造民族传统文化氛围,能够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怀,也能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促进民族音乐文化的不断发展。
(二)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民族音乐是学校音乐教育的宝贵资源,民族音乐在学校教育中占主体的地位,既能够为学校音乐教育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又能够为学校音乐教育实践活动提供丰富的经验。民族音乐是学校音乐教育的基础,有益于构建新的学校音乐教育模式,有利于学校培养以开放心态吸纳人类一切优秀的多元音乐文化的高素质人才,其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三)学校的音乐教育与民族音乐文化发展是互为基础的关系,学校音乐教师是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重要队伍,在学校音乐教育过程中应坚持“我为主、外来为辅”的原则,学校教育把中国民族音乐文化放在首位,树立华本土音乐的主体思想意识,正确看待中国音乐和西方音乐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学校教育作为传承民族音乐文化重要基地,要对学生进行民族素质与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教育,在传承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的同时,也要从世界各国音乐中吸取营养,要培养学生具有与时俱进的思想意识,让中国音乐教育立足于自身,更放眼世界。
三、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在学校音乐教育中的价值
首先,学校重视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能够促进音乐教育的改革,打破传统音乐教育的局限性,能够在教育发展的新时期实现音乐课程的价值与教学目标,能够促进学校的美育和德育。民族音乐文化传承融入学校音乐教育中,有利于音乐课程资源的整合,拓展和丰富音乐教学的内容,开阔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对民族音乐发展历史的了解,使抽象的内容变得具体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分析乐曲的不同变化,能够让学生在不同的民族音乐中体验和感受民歌的不同风格,认识民歌中常见的形式,学生在民族音乐学习的过程中不仅是一种美的体验更是精神的洗礼,同时提高了学生对祖国音乐文化的热爱之情,又能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水平和树立正确的审美价值观念。
其次,学校音乐教育中重视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是时展的必然趋势。21世纪是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的时代,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日趋频繁。鲁迅先生在《且介亭杂文集》中说:“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尊重本民族文化的重要性,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才能获得文化在世界上生存的权利,因此我国的民族音乐文化的生存与发展,首先要树立起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坚定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的基本立场,重视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的重要意义,才能创造与时俱进的新民族音乐文化,才能促进学校音乐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民族音乐文化具有独特价值,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和历史内涵,民族音乐传承能够为21世纪学校音乐教育体系构建打下坚实基础。1994年在音乐教育领域对音乐教育改革提出“文化意识、文化传承、文化发展以及文化策略”的改造建议,将丰富的民族音乐文化资源引进到学校音乐教育之中,将“民族音乐传承与学校教育”这一理论指导学校音乐教育实践,构建“音乐理论体系和中国音乐教育体系”以推进民族音乐教育事业的改革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四、学校音乐教育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措施
民族音乐教育作为学校音乐教育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学生民族音乐教育,能够使学生加深对我国优秀的民族音乐文化艺术的理解,能够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热情,能够提高学生的民族素质,也能提升学校音乐教育的水平,进一步促进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
(一)营造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客观环境
1.社会环境
社会是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大环境,国家对民族音乐文化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政府制定的相关文化政策是民族音乐文化生存的精神土壤。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文化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等。例如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无形文化财宝”保护法等,以及加大对非物质文化保护资金投入,如筹资建立“中国无形文化财宝博物馆”等,而且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财宝”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营造一个有益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的社会环境。
2.校园环境
学校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主要阵地,学校要加强利于文化传承的校园环境建设,一方面,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要深刻认识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树立现代的音乐教育观念,组织适合学生发展需要的音乐教育活动,以提高音乐教育的质量,同时学校要鼓励音乐教师进行音乐教学科研活动,促使教师创新音乐教育的方式,更好的传承民族音乐文化,为民族音乐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氛围。
(二)完善中国民族音乐理论体系
我国的民族音乐具有独特的创作方法、音乐观念、形态特征和表现形式,在美学、史学、形态学等方面已经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学校的音乐教学要摒弃以往的“中轻西重”、“ 技重论轻”的观念,形成涵盖中国传统的语言、美学、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音乐理论体系,以推动我国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民族音乐教材的改革与课程结构优化
我国的民族音乐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涵盖的资源也十分丰富。而学校的音乐教材是教育实施的重要载体,教材的系统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程度直接决定音乐教育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因此,学校的民族音乐教材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把中国民族音乐理论成果直接转化成学校音乐教材。另一方面,依据学校的实际发展情况编写民族音乐教材,教材体系要依据“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在教材内容上要体现出“经典性”、“文献性”。 民族音乐教材的改革与创新能够使学生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音乐文化,同时培养学生的审美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能力。学校在设置民族音乐的课程结构时,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民族音乐概论、民族音乐学基础、中国传统音乐、中国乐理课、中国音乐风格课、中国音乐史、中国艺术美学课等课程,以完善中国民族音乐理论体系。
(四)加强民族音乐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教师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教师要具有多元文化知识和丰富民族文化知识,才能在音乐的审美和文化传承教育中发挥关键作用,才能增进学生对民族音乐文化的了解与认同。其次,教师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例如利用多媒体网络,给学生介绍民族生活地域、风俗习惯、经济形态、文化传统,语言及民歌风格的相关知识,还可以通过播放影音资料,让学生鉴赏民族音乐,增强学生对民族音乐的体验和感受,养成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的意识。第三,教师还可以组织音乐活动,例如民族音乐歌唱、民族音乐舞蹈、民族音乐演奏为主题的活动,增强学生参与的热情,通过组织这些丰富的音乐活动,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民族意识、民族音乐融入学生的日常生活。
五、总结
弘扬民族音乐、传承民族音乐文化将是学校音乐教育担负的历史使命。民族音乐文化的教育与传承,能够使学生欣赏、学唱民族音乐,吸收民族音乐的精华,更好理解民族音乐文化的内涵,能够增强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民族责任感,也能促进我国民族音乐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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