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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评价报告范文1
【关键词】矿山作业;安全;安全评价;作用
1 引言
虽然国家在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加大了安全措施,但是我国是能源开采大国,矿山开采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首要问题。如何有效的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危险、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中,达到本质安全生产,依然是时刻需要思考的问题。安全评价作为一种手段在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安全评价通过对煤矿企业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危险度的评价,,查出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使系统在生产运行期内,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防止事故发生。
2 安全评价的概述
2.1 安全评价的分类
从定义上看,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既需要安全评价理论的支撑,又需要理论与实际经验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安全评价按照实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2.2 安全评价的目的
矿山安全评价依据安全评价基础的理论,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矿山生产系统中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及损失与伤害程度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对相应的数据进行分析讨论,依据当前的经济水平与科学技术条件,结合现实发生的问题,最大可能地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险或将危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序,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从而达到保证矿山安全的目的。
2.3 安全评价的过程
安全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级报告。前期准备主要是明确评价对象、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 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是根据被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和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定性、定量分析主要是对辨识和分析的危险有害因素定量化分析和评价,以非常直观的形式把危险、有害因素展示出来。
3 安全评价在矿山安全中的作用
安全评价工作,有效预防了事故发生或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尤其在重特大生产事故预防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提升了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准确的执行。矿山系统可分为:采掘、掘进、通风、输配电系统、提升运输、供排水系统,从这六大系统着手,杜绝六大系统的危险和安全隐患因素,就一定能做到矿山的安全生产。矿山安全评价的定性定量分析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六大系统着手或从生产工艺顺序着手,这样矿山安全评价从点到线、从点到面的分析了危险、安全隐患等因素。从矿山安全评价的分类以及评价的整个过程分析,矿山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之中全程“监护”;从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分析,它不仅检查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以及成果等而且对目前尚未解决的和尚未发现的危险、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及预防建议;矿山安全评价还对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伤害以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提出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矿山安全评价还在于不仅给矿山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而且给技术工人、设计单位等都提供了查找危险、安全隐患和整改危险、安全隐患的依据和方法。安全评价在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中,为政府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使“三同时”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表现在前期设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达标、法规标准完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安全评价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促使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行为符合政策及法规要求,解决了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少、技术不足的问题,增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效力。
安全评价采用系统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辨识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程度,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企业通过实施这些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先控制事故的发生。安全评价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促使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由经验型、事后型的传统管理向依靠科技进步和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的现代化安全管理转变,以寻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损失和最佳的安全投资效益,体现了“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策略。安全评价增强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进一步明晰了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掌握控制危险源的途径和有效措施,从而实现安全管理的高效率。但是,由于安全评价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和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多样性、复杂性,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4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有待于提高
许多安全评价报告仅被建设单位作为办理“三同时”手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而忽视了对建设项目提高本质安全的作用。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未被有效运用在设计方案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相关对策措施未被分析采纳,彻底整改。造成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例如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能体现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特点、作用,消弱了在评价对象不同阶段安全评价报告应发挥的作用,不能满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5 改进和完善安全评价、更好服务矿山安全
为了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对矿山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必须保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并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决定于安全评价法律依据的基础、报告评审专家的把关作用、安全评价人员素质和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重视程度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安全评价管理机制,保证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技术支撑作用。安全评价人员应加强专业技能,结合矿山的具体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提高业务素质,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安全评价系统的复杂性、评价对象行业多样性等要求安全评价人员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安全学科知识和较高业务素养,以全面系统地查找危险源并对。
6 结语
总而言之,对矿山作用进行安全评价,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各个时期进行安全评价,以安全评价为手段和方法,消除实际运作中的危险因素,保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在实际运作中,矿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强化安全评价专业人才和行业专家队伍建设,促使安全评价师与行业专家的协同工作,实现安全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密切结合。
参考文献:
[1]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委员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011 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工程安全评价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工程安全评价报告范文3
关键词 安全评价;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TD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4-0059-02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非煤矿矿山的安全评价体系是安全评价体系中的一个体系。
1 矿山安全评价体系现状
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就是对当前矿山的生产系统的所有危险状态的主观把握。评价的过程中,因为不科学的定性指标、层次不同的评价人员、各式各样的评价方法,再加上一些不合理的操作和原始数据误差都将会直接导致整个评价结果的真实性。目前我国非煤矿矿山安全的评价方法当中,在理论上进行研究的相对比较多,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很多的评价方法还是缺少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一些特定的危险因素中是很难进行安全评价的。当前,我国的非煤矿山企业都是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如果出现了重大安全隐患或已经发生了伤亡事故,就必须要重新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的评价。所以说矿山安全现状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相比,是具有非常大的动态性。可是当前安全现状的评价分析和数据都已经在报告书中有所体现,想要长期对某一个区域的矿山进行安全现状的分析,就会显得有些困难了。
2 矿山安全管理体系
矿山安全管理的信息系统,主要就是通过对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生产、安全信息经过了收集、传输、存储、维护和更新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数据库、多层架构体系、WEB网络等技术,结合矿山实际特点,构建出一套矿山安全的数据体系,初步实现信息的综合查询、报表输出、录入、统计分析、修改、安全评价等。通常情况下,对非煤矿山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分为五个最见的模块,即矿山的安全信息管理、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恢复、安全评价和安全分析。其中安全信息管理模块其实就是对其信息的提前录入、修改和删除,通过这些具体的数据进行分析、查询和输出报表;基本信息管理模块指的是管理企业的用户以及基本信息的管理;系统恢复模块指的是如果系统一旦出现了问题时,对数据所进行的恢复工作;安全评价模块指的是对矿井通风、井巷掘进、井下爆破等所有的生产状况所进行的及时事故统计和安全评价;安全分析统计模块指的是对掘进支护、运输、填充和提升等生产过程所进行的分析。
3 安全评价方法及模块的设计
3.1 矿山安全评价方法
目前最为常见的矿山安全评价方法有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工程类比法、专家评议法、经验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工程岩体稳定性分析法、影响分析法以及故障类型法等。这里安全检查表是最能普及应用的一种方法。此评价法就是把所有的项目进行列表分析,以准确定位系统的实际状态,能够定性地对整个系统进行相对比较综合的评价。制定检查表的意义就是为了实际检查过程中每一个生产环节、系统和操作人员能不能准确执行安全技术的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装置等能不能符合其安全要求,查找系统中潜在的有害因素,然后对其进行适当的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3.2 模块体系的结构
非煤矿山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为关键和主要的模块就是安全评价模块,它的主要功能是利用矿山安全检查表对矿井通风、井巷掘进、井下爆破、井下供电以及矿井提升等系统进行的安全评价。
3.3 制定矿山检查表
制定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表通常都是依照四个标准,即合法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简捷适用是关键,可操作性是基础,无论是在矿山的全面安全大型检查过程中,还是生产系统的检查中都可以用。对于一些矿山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可以有针对性、系统性地进行整改和检查,确保矿山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之中。例如,针对某地下矿山安全预评价,应综合考虑总图布置及运输、厂址选择、爆破、凿岩等采矿工艺过程及生产工艺,矿山开采中的开拓与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风、充填、供电、消防等,以及废石场、爆破器材库、电力、通讯及建筑等公用辅助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外部周边情况等进行单元划分,从而全面地、系统地作出评价。
在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中,采矿工艺系统众多,工艺过程复杂,要想全面地找出其系统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分析评价,采矿及系统安全专业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评价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但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评价人员并不具备安全工程或采矿工程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因此,系统地学习采矿及安全知识是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必要条件。培训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可邀请当前国内权威的采矿及安全专家到机构内部进行培训,亦可将评价人员派送到政府、高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点或直接到高校进行采矿、安全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深造。
3.4 模块数据库的设计
以矿井的通风系统为例,在制定安全检查表、采集安全信息数据方面,对所有的原始数据都经过了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研究,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把传统的数据库技术与业务数据报表、紧密地结合到一起,设计了一个可以存储所有原始安全数据的数据结构体系,为后面可视化的实现以及数据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全面的数据基础。
4 结论
对所有的非煤矿山来说,所有的安全评价都是防止事故频发,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目前,我国的矿山安全评价报告中还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强对安全评价过程的进一步地控制,做好档案的管理,重视整个安全评价队伍的人才建设,逐步完善和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为高质量安全评价报告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工程安全评价报告范文4
【关键词】煤矿 安全
一、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一)伤亡事故严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大。
在我国的12个产业门类中,煤矿行业事故最频繁、伤亡严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占国内工业死亡人数的60%以上。近年来,煤矿每年的一般事故损失约7.5亿元,瓦斯爆炸事故损失约7.5亿元,加上因尘肺病的损失,共计27亿元,约占国有重点煤矿每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煤矿特大事故己不仅是经济问题,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二)环境条件恶劣,危险因素多。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煤矿井卜工作场所窄小,光线主要靠矿灯照明,且劳动强度大。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多。
(三)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
虽然我国煤矿的安全防灾救灾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先外先进产煤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在瓦斯抽放方而,美国普遍采用采前地而钻孔抽放瓦斯,抽出率在70%以上,比我国瓦斯抽出率高出50%,并且地面抽出量大,可大幅度减少通风量、降低通风费用,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组织结构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滞后等方而的问题,在灾害管理上始终处于救灾状态,而在灾害预防与系统管理方而相对落后。
二、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自从《安全生产法》确立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煤炭企业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或续证的一个条件。部分煤炭企业并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投人,简单的认为安全评价只是一个过程,只是为了取证,导致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整改,整改的措施得不到落实,甚至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隐瞒矿井生产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导致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与现状严重不符,与后续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脱节。
(二)评价人员技术力且明显不足。
我国安全评价工作起步晚,发展速度快,目前的安全评价师队伍主要以前期培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证书转换而来的人员为主,也有2008年以后通过安全评价师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前期转换来的安全评价师固然存在新技术、新理论方面的缺陷,但大多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批曾经在煤炭战线长期从事生产、管理的煤矿安全评价师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通过考试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尚缺乏现场生产实践和工作的锻炼,安全评价工作步人了空前困难的“实践经验”匾乏期。同时评价项目成员结构不合理,专业配置不全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评价机构资质与评价项目要求不匹配。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2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6条规定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特别规定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随着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及工程规模与多年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评价机构技术力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为了承揽安全评价业务,甲级资质注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技术力量、风险担当能力没有标准,导致安全评价资质相互借用、挂靠的现象,乙级资质评价机构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未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等规定,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大型甚至特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现象,安全评价质量难以保证。
(四)评价程序不合理。
安全评价通则或安全评价导则中列举了评价工作程序,只是规定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应该按照这个程序进行。而部分评价公司将通则或导则中的评价工作程序示意图作为自己评价工作的程序,不能按照评价工作进度客观地描述具体的评价工作程序,反映不出实际的评价工作周期。
(五)评价依据不充分。
随着煤炭市场发展,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仍存在前期地质工作及审批程序不全的问题,导致安全评价工作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评价应该依据的技术文件和法定程序文件不充分。部分评价机构未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信息库,未及时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评价人员继续教育跟不上,评价工作该依据的法规标准不依据,甚至引用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法规规定。
三、煤矿安全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
煤矿是一个人、机械、环境共存的复杂系统。其灾变既具有人工系统灾变的性质,同时也具有自然系统灾变的特点,单纯地借用目前只适用于人工系统或自然系统的方法评价煤矿灾害系统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可行的。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直接影响评价效果。我国现行的一些评价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性评价方法在评价过程中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预测事故的风险。为此,希望有能力的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能联合研究、开发具备科学的、先进的评价方法,推进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向深人,更准确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二)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安全评价标准。
工程安全评价报告范文5
关键词:安全评价;旅游饭店企业;绩效;现状
中图分类号:F590.6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153-05
引言
安全评价概括地讲,就是综合运用安全科学原理和相关科学的方法,特别是系统科学的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或危险性)进行分析、辨识和度量,预测和评价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寻求最佳对策,使系统达到事故率最低、损失最少、安全投资效益最高的最佳安全状态[1]。安全评价工作在中国开展时间不长,但该项工作的实施为中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许多学者对多种安全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2]。
当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旅游饭店企业也得到蓬勃发展,在中国开展旅游饭店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无论是对推进旅游饭店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还是为适应今后旅游饭店运行的高速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已是现代旅游饭店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3~4]。但由于安全评价工作在中国起步较晚,仅有一些学者对城市旅游地、旅游栈道、旅游生态安全、滨海旅游地等做了研究,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评价体系,因此,在实施过程当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5~8]。
为进一步了解旅游饭店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状况,笔者对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等九个地市的178家旅游饭店企业进行了调研,分析其实施安全评价工作的现状及所取得的效果。同时,针对目前旅游饭店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以期为旅游业有关部门推进安全评价工作提供科学依据[9]。
一、调查方法、对象及研究内容
1.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
2.调查对象:为随机抽取福建省福州、厦门、泉州、宁德、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等共九个地市的178家旅游饭店企业(均为星级饭店)。
3.调研内容:包括旅游饭店企业对安全评价工作的接受程度、旅游饭店企业开展安全评价的目的、旅游饭店企业实施安全评价最为关注的问题、旅游饭店企业实施安全评价所取得的效果,主要表现为旅游饭店企业在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安全事故发生频率等方面的改善情况。
二、结果与分析
(一)旅游饭店企业对安全评价工作的接受程度
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显示(见图1): 57.6%的旅游饭店企业对安全评价的接受程度的态度为很重视,25.3%的
图1旅游饭店企业对安全评价工作的接受程度
注:1为很重视;2为重视;3为无所谓;4为没有意义;5为很没有意义。
旅游饭店企业对安全评价的接受程度的态度为重视,只有0.8%的旅游饭店企业对于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也表明大部分旅游饭店企业已认识到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重视安全评价后的整改工作。
(二)旅游饭店企业开展安全评价的首要目的
对安全评价首要目的的调研数据选项,图2的数据显示:(1)45.7%的旅游饭店企业认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为了提高安全水平,说明福建省大部分的旅游饭店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旅游饭店企业自身的安全已经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2)10.4%的旅游饭店企业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开展安全评价的,19.1%的旅游饭店企业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的。
两个方面都显示出了福建省仍有很多旅游饭店企业是由于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制政策而不得不进行安全评价工作,体现出有些旅游饭店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外界的压力。还有部分饭店企业是由于市场竞争需要而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三)旅游饭店企业实施安全评价最为关注的问题
图3的数据显示了旅游饭店企业实施安全评价最为关注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提出的对策是否可行并有针对性,所占比例为44.7%。这说明在安全评价工作中,旅游饭店企业最为关注的还是所实施的评价是不是真正有利于旅游饭店企业自身的发展,这是旅游饭店企业安全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2)危险、有害因素能否辨别全面,所占比例为30.5%。这说明一些旅游饭店企业比较重视安全评价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且希望能够发现并解决所有的安全隐患。(3)评价报告能不能被通过的问题,所占比例为19.2%。这说明一些旅游饭店企业担心自身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等硬件和软件达不到合格水平,从而会影响这些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4)安全预评价及评审所用的时间长短问题,所占比例为5.6%。因为安全评价工作完成后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报告一旦没有通过,旅游饭店企业就不能进行正常生产活动,因此,评价所用的时间太长,也会相应地影响旅游饭店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会给各方面带来很多恐慌。
(四)旅游饭店企业实施安全评价所取得的效果
1.安全评价前旅游饭店企业的安全状况。对这一部分数据,收集到的有效数据为169份。图4显示,进行安全评价前,绝大部分旅游饭店企业存在一些隐患,所占比例高达74.5%,
图4安全评价前旅游饭店企业的安全状况
注:1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2为存在一些安全隐患;3为安全状况良好。
其中有10.2%的旅游饭店企业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只有15.3%的旅游饭店企业安全状况良好。因此,可以看出福建省旅游饭店企业总体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为此,非常有必要对旅游饭店企业运行进行安全评价工作,这不仅是对旅游饭店企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也是对旅游饭店企业自身安全运行负责。
2.旅游饭店企业实施安全评价后取得的效果。
(1)企业对饭店地址选择、运行方案调整情况(如图5所示)。
图5数据显示:通过安全评价,绝大部分旅游饭店企业对饭店地址选择、运行方案进行过较大调整,所占比例为79.1%,说明旅游饭店企业本身确实存在的问题很多,需要改进;有部分调整的饭店企业占13.7%。通过旅游饭店企业的反馈意见获知,7.2%的旅游饭店企业是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饭店地址选择、运行方案也很完整,所以这部分旅游饭店企业没有进行调整。
(2)提出的对策措施在项目初步设计时的整改情况(如图6所示)。
对这一部分数据,收集到的有效数据为164份,其中对提出的对策措施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全部落实的旅游饭店企业有128家,所占比例为73.8%;部分落实的有36家,所占比例为26.2%;没有不落实的旅游饭店企业。可以看出,旅游饭店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后,基本落实了评价机构所提出的对策措施,整体状况趋于良好。
(3)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水平、事故发生频率方面的改进情况分别(如图7、图8、下页图9所示)。
由上页图7、上页图8、图9可知,旅游饭店企业在实施安全评价以后,在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安全设施方面,有55.4%的旅游饭店企业安全设施改进很大,44.6%有所改进,说明旅游饭店企业很重视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投入了大量资金;(2)安全管理水平方面,48.3%的旅游饭店企业在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改善,51.2%的旅游饭店企业有所改善,0.5%的旅游饭店企业没有变化,说明旅游饭店企业在投入硬件设施的同时也很重视软件水平的提高,重视培养安全管理方面的人才;(3)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方面,43.7%的旅游饭店企业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明显减少,39.9%的旅游饭店企业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有所减少,总体状况趋于良好,但是,不能忽略的是,还有16.4%的旅游饭店企业安全事故发生频率依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对该现象,通过在旅游饭店企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中,可以得出产生这种现象的两个原因:一是个别旅游饭店企业安全事故依旧多发,安全运行状况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二是部分旅游饭店企业本身已经具备了很好的安全运营条件,采取了完备的安全事故预防措施,评价前后均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五)安全评价机构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据调查数据,收到的有效数据为172份。由图10可知,旅游饭店企业认为安全评价所存在的核心问题是评价机构的收费问题,被调研的饭店企业反映所占比例高达60.8%,因为由此直接给饭店企业带来的是所要承受的经济负担,这一方面反映最为强烈的是中小规模的旅游饭店企业。其次,就是评价结论流于形式,所占比例为17.4%。
目前,许多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时总是使用单一的模板格式进行安全评价报告的写作,而很多法律法规标准可能根本不适用于某些旅游饭店企业,缺乏有效的针对性。
还有部分旅游饭店企业认为,评价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评价机构所评价的内容与星级饭店的实际情况脱离,评价人员的服务态度差等,这些不利因素也会影响旅游饭店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
此外,被调研的旅游饭店企业所反映的问题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价周期时间太长,能否提高评价机构的办事效率以免影响旅游饭店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应适当地增加评价机构的数量以扩大其竞争的力度,以更好地为旅游饭店企业自身服务。
三、对策与建议
从对福建省旅游饭店企业实施安全评价工作绩效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福建省还有相当数量的旅游饭店企业对饭店的安全评价工作的认知度不高;不少旅游饭店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并不是出于自愿接受安全评价工作。但是鉴于中国旅游业安全的严峻形势,在现阶段,还必须要按照政府的强制政策和法律法规来推进饭店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笔者针对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收费偏高。突出反映在很多中小规模的旅游饭店企业(尤其是经济性饭店),所收评价费用给一些旅游饭店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建议国家旅游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指南,使旅游饭店企业在预算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参考,增强其透明度。同时,考虑到各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建议可以把权力下放到各个省份,根据该省份旅游饭店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细则。
2.安全评价耗时较长。安全评价耗时较长影响旅游饭店企业的正常运行时间,安全评价机构在保障安全评价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缩短评价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烦琐的安全评价程序,避免影响饭店企业的正常运营。
3.安全评价间隔周期短。部分旅游饭店企业反映安全评价比较频繁,且评价内容非常琐碎,应考虑在保证安全水平和安全性能的基础上把安全评价间隔周期适当延长。
4.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部分旅游饭店企业反映某些专业安全知识和问题在国内缺乏技术精湛的专家,应该增强对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能力。
5.安全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尤其表现在安全评价机构方面,对此,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安全评价机构都应该加强对饭店安全评价工作的宣传活动,使安全评价工作深入人心,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旅游饭店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6.安全评价报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应该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和比较,避免分析、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单元时发生漏项等。
结论
1.旅游业的安全评价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安全评价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通过开展饭店安全评价工作,旅游饭店企业在安全运营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技术方面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安全事故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
2.目前安全评价工作尚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收费偏高、安全评价耗时较长、安全评价间隔周期短、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安全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安全评价报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等。
3.旅游业安全形势依旧严峻,国家旅游有关部门应制定系统规范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旅游安全评价工作。如尽快制定和出台《旅游安全评价条例》等法规文件,使旅游安全评价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促进旅游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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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Safety Assessment Performance in Tourism Hotel Enterprises
――A Case Study of 178 Star Hotels in Fujian Province
GAO Ling,JING Xiu-yan
(Tourism Department,Minjiang College,Fuzhou 350108,China)
Abstract:To further improve the safety assessment work and to learn the implementation situation of safety assessment in tourism hotel enterprises,178 tourism hotel enterprises from all sections of Fujian province were investigated.Based on the safety situation of those hotel enterprises before safety assessment,the project site selection situation,the process adjustment situation and the measure correction situation during tourism safety assessment,and the improvement situation in safety facilities,safety management ability and accident frequency after safety assessment,the actual performance of implementing safety assessment in hotel enterprises was obtained.Besides,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safety assessment were pointed out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 measures were presented in tourism hotel enterprises of Fujian province.
工程安全评价报告范文6
关键词: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 安全事故 预防对策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安全评价简介
危险源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水利水电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施工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安全评价主要包括危险性识别和危险度评价。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安全评价程序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的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⑴在准备阶段需要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的技术资料。
⑵根据被评价的施工系统,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
⑶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⑷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⑸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2基于事故致因模型的预防对策―管理调节
2.1宏观管理调节
宏观的管理调节主要是指国家从宏观政策上进行把握,主要包括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以及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等。
2.1.1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政府要探索和推动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使水利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监管过渡,实现由经验型被动管理向预防型全过程管理转变。
⑴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审和管理工作;
⑵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重点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⑶引导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⑷建立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量化考核目标,推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⑸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加大水利水电行业安全标准制订、修订和监督检查力度;
2.1.2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依靠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建设,构建一套完备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与水利水电安全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立法,历来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水利水电施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需要加紧制定能够适应新时期的法律法规,继续完善我国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2微观管理调节
微观管理调节主要是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对安全系统的人和物的具体管理调节。安全事故管理调节主要是指微观管理调节。管理调节可分为一级管理调节和二级管理调节。
2.2.1一级管理调节
一级管理调节主要包括对人的管理调节和对物的管理调节。
⑴对人的一级管理调节
一是要提升作业者的自律行为,二是要规范作业者的行为
①关于人才的引进,需要安全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的共同配合的,在人力资源的招聘、选择阶段,根据岗位特征,根据人的生理状况和个性的不同,能够适应的工作内容与工作环境的不同,应用合理的行政手段安排不同类型的人从事不同的工作。
②力求做到人事相宜、人尽其用,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
③将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尤其是对新职工上岗前的培训以及换岗前的再培训作为企业的一项根本任务来抓,用制度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充足的安全培训投入。
④要强化安全培训效果的评价。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行业的具体特点,建立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认证资格、培训经费、安全技术及装备的投入,以及事故安全情况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机率。
⑤在安全管理中,还应注意使安全教育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潜移默化地提升人的安全素质与安全意识。
⑥合理的奖惩可以通过满足人们的需要、适时给予职工表扬和批评、授予职工荣誉称号及晋升和降职来实现,但要注意选择好激励的时间和方式的更迭,已达到最佳效果。
⑵对物的一级管理调节
对物的一级管理调节主要是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它们的维修保养,防止物出现不安全状态。在水利水电工程中,选用的机械设备需要注意:
①要适应工地的气候、地形、土质、运输距离、施工断面形状尺寸等要求;
②机械的容量要与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相符合,尽量避免因机械工作能力不足而造成延缓工期的现象。
③引进机械设备后有必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价工作,系统地分析机械设备在使用阶段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并对危险事件的概率和程度进行全面评价的一系列逻辑步骤和迭代过程。
④针对风险评价工作,提出相应的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对策措施,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
2.2.2二级管理调节
(1)对人的二级管理调节
对人的二级管理调节主要是指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现场安全监管,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做到监管工作与施工工作同步。做好应急预案工作,一旦事故出现,启动预案,努力中断事故发展的进程,减少事故发生的损失。通过实施安全教育、互检和相互提醒和预知危险活动等具体事项来实施安全管理。
(2)对物的二级管理调节物的风险评价工作综合考虑了可能影响机械安全性能的诸多因素,二级管理调节主要是针对这些因素对运行中的机械设备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监测,物的不安全状态一旦出现,而机械本身没有及时制动的情况下要强制制动,防止事故的发生。
2.2.3对环境的调控
环境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重大致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在对施工环境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还要积极为施工人员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要进一步落实对不利影响的应对措施,使之在工程设计阶段都能充分考虑到,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环境对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更加安全。
同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对环境也有影响作用,其不利影响会进一步恶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我们在避免或减少环境对工程的不利影响的同时,也要针对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制定减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