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项目经费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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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经费报告

申请项目经费报告范文1

一、总则

1、为了推动声学理论与声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宗旨,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3、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及重点课题两类,其中一般课题的资助强度一般为6~12万元,重点课题的资助强度一般为20~40万元(可空缺),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特别情况,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一年。

4、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实验室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二、资助对象

主要资助国内外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的科研人员、教师、博士后以及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者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要求的,需经一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在读博士研究生须经导师认可,导师为课题第一或第二负责人,同时需由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重点课题必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位申请者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开放基金。

实验室欢迎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的优秀学者提出资助申请,特别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

三、开放课题资助范围

开放课题资助的范围和重点领域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每年在实验室网站公布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

四、开放课题申请程序

1、申请人根据每年实验室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申请书,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

2、实验室组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3、对确定资助的项目由实验室向申请者发出正式通知,并签署开放课题研究工作计划任务书。

五、开放课题评审原则

1、项目方向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具有明确的研究成果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秀青年研究骨干。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资助强度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额度为准。

3、根据评审结果,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4、根据批准通知,课题负责人应在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填写《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办公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六、项目的实施与审查

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研究计划实施中,若改变预定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需要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3、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4、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中止资助。

5、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6、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抽样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的抽样,专著封面复印件;

(3)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一般情况下,要求一般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SCI/EI论文2篇,重点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SCI/EI论文4篇。

2、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基金”(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coust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另外,论文作者单位中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不限完成单位排序)。

3、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4、对于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凡被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的,实验室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

5、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并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七、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直接划拨给申请者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建帐立卡,专款专用,不得转拨,不得挪作他用。

2、 经费按年度分期下拨,第一年拨课题总经费的50%,第二年拨课题总经费的50%。

3、 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握,项目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加盖财务部门公章的经费开支结算报告,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4、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费;

(3)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基金课题有关的标注“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申请项目经费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项目经费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申请项目经费报告范文4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布署,为了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算帐。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日期

乡经费申请报告二**县民政局:

我镇现有五保老人234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31人,分散供养的还有203人,按上级民政

部门的要求,20XX年敬老院建设集中供养的老人要达到80%以上,还有160多名老人需入住敬老院。原有敬老院现有院舍已住满,需进行扩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敬老院基础上新建院宿舍80间(另加配套设施),共需要资120万元。镇政府筹资40万元,另80万元需要上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镇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0日

乡经费申请报告三县政府:

我局是负责全县国民经济运行调控、指导管理全县工业及体制改革及项目审批的政府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量大面宽。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县金融管理工作、城乡统筹发展工作进入新的、实质性的工作阶段,我局就此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增加了人员,购置了必备的办公设施,改善了办公条件;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推进,先后参加了多次省、市、县组织的招商引资、贸易洽谈、考察学习活动;各类项目建设工作也已进入关键时期,立项 审批、调研查看、督促检查、聘请专家、材料图册打印制作等费用急剧增加,加之今年是“xx”规划启动之年,各类安排部署、检查较多,造成我局预算经费失衡。临近年终,特请政府给予解决资金12万元工作经费,以缓解我局经费压力,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妥否,请批示。

20XX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工作经费 请示

黄陵县经济发展局 20XX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4份篇二:申请资金请示报告格式

申请资金请示报告格式

1(单位名称)关于申请(资金用途)

2资金的报告上级单位名称

3因申请资金元用途

4兹望批准为盼

5特此报告

申请项目经费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特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

第二条创新计划主要实施对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有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的前期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创新计划重点面向水利行业,同时鼓励水利系统外的单位参加。

第四条创新计划所实施的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是部门选题,招标确定(A类);二是计划指导,单位申请,专家评议,择优确定(B类)。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为创新计划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专家委员会”),受国科司的委托全过程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国科司于上年十二月底以前A类项目的招标通知书和B类项目的申请指南。

第八条A类项目的投标标书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科司。

第九条B类项目应按其类别填写申请书,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等)初审并择优向国科司申报,部直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审后直接申报。

四、项目的评审和选定

第十条A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B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分类进行评议,通过综合分析,择优选项,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国科司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创新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经费,并争取其它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为一次确定,分年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改装费、计算费、水电费,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购买资料费、会议费和研究报告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六、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被批准的项目,A类项目由中标单位根据评标意见与国科司签订合同;B类项目由承担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填写项目合同书,原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保证单位,汇总审定承担单位填写的合同书,报国科司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创新计划项目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科司提交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凡不按时送交报告的,暂停拨款;无特殊原因而不送交报告或发现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善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均停止资助,以至追回已拨经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创新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中间评估。

第十九条创新计划项目的论文、成果报告发表时,均应注明得到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创新计划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应向国科司报送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提要和经费决算表,并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成果的鉴定、奖励等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创新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属水利部和承担单位共有。

七、附则

申请项目经费报告范文6

你想做什么?__研究目的

你为什么要做?研究意义和立论依据

你如何去做?__研究方案

你以前做过什么?__研究基础

提高命中率=水平+技巧(选题、填表)

一、选题:

注意创新、注意学科前沿、交叉和科学意义。结合自己积累及特点(不赶时髦)。结合国家需求,严格符合指南。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避免重复(已立项的重点重大项目)。有限目标(三年时限,突出重点)新概念要多费口舌,学术用语要准确,语言表达要具体,防止空泛;写申请书必须采用一种说服评议人对你将要开展的工作产生兴趣的方式去组织整个申请书。申请书的思想要清楚、明确、严谨,逻辑性要强;书写要突出创新点,要有连贯性、前后照应;不写错别字,要使你的申请书能充分、真实地反映出你的学术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使参加评审的科学家对你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给你的申请投上赞成的一票……

由于国家基金申请竞争激烈,使得申请人的表达能力、说服能力和申请经验几乎摆在与项目本身的学术价值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有了好的想法、高的学位、出色的文章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资助,所以申请人对同行评议过程及对评议专家评议的重点和要求的了解,对申请书的清晰写作的掌握也是申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家基金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以下4方面的信息:

(请按申请书中的填报说明来填写申请书)

1.简表按《简表填写要求》填写

2.《立论依据》__要充分、合理

特别是要引人入胜、要有近期的文献引证,国内同行的工作要尽量引证,避免过激的评价别人工作。

应说明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研究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表明你将对那一问题展开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问题和发现了什么新现象,而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将这些信息资料收集全进行分析,以证明你对问题的选择和分析是正确的。必须充分重视所提出问题的创新性。选准了研究问题后,要讲清楚通过你的研究工作将会给本研究领域贡献什么,增加那些新的认识。

3.《研究方案》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许多申请人容易忽略它,据统计数据发现50%以上的申请项目均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体、非最佳等等。我校是63.7%,未资助课题问题出在这里。①研究目标是项目申请的精髓它必须具体、明确、可行、准确地将你要做什么、希望解决的问题清晰地传递给评议人。②设置的研究内容和关键问题应紧紧围绕研究目标,且内容不能庞杂,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点。③创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叙述必须清晰、具体;可行性应针对研究内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思想和关键技术不被侵犯。④项目的特色与创新应着重于与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和本项目自身的特点。⑤预期的研究进展应包括每年的年度进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应客观实际,以发表文章和实物或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形式。论文只是载体。申请书中一定要使研究方案与研究目的一致。

4.《研究基础》

要求提供项目组主要成员以往的、主要相关的研究基础和实验室支撑条件的背景资料,并客观的自我评价。尽可能介绍申请项目的前期进展(附上有关已投稿的文章和被接纳的证明),加强对你的信任。提倡尽可能地利用国家重点或部门开放实验室已有的研究设备。主要成员的学历和工作简历应清晰,提供近三年内发表的的论著目录,且应包括论著中全部作者名单、顺序,论文题目发表年月、期刊名称、期号、页号等。

5.《经费预算》

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过高无力资助,过低无法开展工作。99年平均资助强度为13.5万元/项,参照99年指南上99年的平均强度,平均往上加1万多元。按申请书上要求的顺序填写各项预算,项目实施费包按申请总金额的10%计算。面上项目累计不超过1万元;仪器设备费不要超过总经费的1/3,只能购买本项研究的特殊专用设备,协作费指合作单位科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