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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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范文1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范文2

水资源论证工作,可分为准备、工作大纲编制、报告书编制、技术审查及行政审批阶段。(1)准备阶段: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编制报价(项目复杂时,必要时去现场了解情况再编制),接受委托后编制资料清单,开展现场查勘、调研和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一般要在现场工作3~5天,对于扩建项目尤其要详细了解已有项目的实际取水、排退水及相应处理方案等。(2)编制工作大纲阶段:在充分收集已有资料、了解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工作大纲,确定论证等级,分析论证范围,明确论证的技术路线、内容和重点。(3)报告书编制阶段:在工作大纲的基础上,严格按《导则》要求完成各章节的编制内容,内部审查并修改完善后,送审稿上报审查主管部门,期间协助业主起草论证报告书送审稿。(4)技术审查阶段: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针对报告书提出个人及专家组意见,会后由项目组修改完善。(5)行政审批阶段:按专家组及专家个人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认可后,形成报告书报批稿,上报行政机关审批。

2水资源论证不同阶段工作标杆创建

2.1水资源论证项目报价书编制

2.1.1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1)项目概况项目具置、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搬迁)、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发改委立项文件,环保、国土、水利部门前期意向性文件等)。(2)项目取用水情况取水水源、取水方式、取水量、保证率;项目用水方式(电厂等项目需要水量平衡图用于分析其用水指标,水厂项目需了解其供水规模、水质要求、净水工艺等);项目生产过程废水处理方式,有无废水外排。如有,需了解退水地点、水量、退水规律(经常性还是间歇性)、污染物种类及浓度,以及排水口是否有环保部门批复。(3)区域基本情况查阅资料了解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情况;项目取、退水涉及哪些水功能区,还有哪些水源供本项目用;当地用水总量指标分配情况;水资源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等。

2.1.2报价书编制格式(1)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简介单位人员配备、资质、业绩概况、主要联系人信息等。(2)资质情况将资质扫描件放在报价书中。(3)项目报价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为依据,编制项目报价。同时,分集中办公费、会议费、资料收集及现场查勘费、技术工作劳务费、报告印刷、计划利润、税金等项目,对报价作详细测算报价。两项报价相差不能太大,同时应给出一个优惠报价作为最终报价。(4)近5年类似及相关项目业绩业绩按由近到远的顺序排列,最近的业绩放在前面。与项目类似的业绩可优先置顶。(5)其他说明主要向业主方说明我方承担本项目的优势、价格优惠政策等,酌情增减。

2.2资料清单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1)项目基本情况资料项目规模、地点;明确详细的取水方案,退水方案;水量平衡图;初可研报告文本及审查意见;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图、地形图;应急污水排放措施。(2)项目所在区域的基本情况资料河流水系图及概况,水文站网情况,水文气象特征,取水河段的地形图;分析范围内社会经济和主要用水指标密切相关的资料;取水水源的所在河道水利控制工程、调度运行办法及实际运行资料;水资源状况资料(对于保证率高的取水项目,尤其要注重收集枯水期资料);分析范围内的水资源供、用、耗、排资料,水功能区分布,主要污染源、入河排污物的现状与近年来变化情况,近年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5年以上的水资源公报资料及有关水利统计年鉴。(3)论证范围内水文、水资源(水质)及取水河段资料对于地表水水源,需收集论证范围内各水文站降水、流量、水位、蒸发长系列资料,供地表水取水水源论证与调节计算用;对于中水水源,要历年的污水厂实际运行资料;对于地下水源,需收集论证范围内地质钻孔,水文地质实验,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资料,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和层位资料,地下水补给、排泄量、开采现状和开采规划等资料。论证范围内的取水、用水资料,主要为取水河段上下游工业用水户名称、规模、取水口分布、取水量、取水设计保证率、生产产品等,农业灌区面积、分布、种植作物类别、复种系数等,生活取水户规模、取水量、取水口位置等,供分析计算取水水源可供水量及供水保证程度。项目所在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取水口上下游污染源分布及第三者用水户取水口高程,项目取水口附近近3年的水质监测资料。取水口附近河段历史演变情况,近年来冲淤状况、来沙量等资料,供分析取水口位置合理性。(4)有关水资源管理与规划资料区域水资源管理文件(条例),水资源综合规划,取水河段所在的水功能区划及管理要求,用水定额资料,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三条红线管理实施方案等。(5)有关支撑文件资料发改委、环保、国土、水利局等部门与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或者审查意见,项目初可研审查意见,相关取用水协议等。(6)其他企业与水有关的风险预案,内部管理办法。

2.3工作大纲编制

2.3.1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2.3.1.1需编制工作大纲的情形有(1)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为一、二级的。(2)调整取水用途作为水源的。(3)利用调水水源的。(4)混合取水水源论证的。

2.3.1.2编制原则(1)准确的项目定位,把握论证的重点与难点,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2)体现清晰的论证分析思路和合理技术方法。(3)论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4)资料清单及补测方案明确。(5)人员组织及经费预算合理。

2.3.1.3工作大纲编写准备工作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区域水资源条件、用水指标、业主要求、工作人员组成情况。

2.3.1.4编制要点(1)工作等级应根据项目情况,分类逐条说明,由于项目的复杂及取水水源的多样性,以及北方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工作等级易出现较高或较低的偏差,应仔细考量。(2)分析范围和论证范围取水量较小的项目,分析范围建议以县级行政区为宜。从水库取水的项目,分析范围可扩大到水库所在流域。分析范围图应包含项目位置、主要水系、水文站网、水功能区、供水工程、主要取用水户和取水口位置。论证范围应分为取水水源、取水影响和退水影响论证范围,根据导则要求综合判定。(3)现状及规划水平年现状水平年选取时,应先分析比较近几年降雨、来水情况,选取一般偏枯年份较为适宜。工业项目选取竣工或投产年份作为规划水平年,供水项目选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年份。(4)明确论证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技术方法1)资料收集基础资料应收集全面,搜集方法及途经可靠;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定额和文献资料充分,项目概况、工艺流程介绍清楚;计算方法正确、参数选取合理。a.对计划收集的资料提前分类,列出清单。b.制定收集资料和现场查勘的日程计划与工作方案。c.编制补充监测的工作方案与技术大纲。2)现场勘查a.听取项目业主对单位的介绍,正在开展的前期工作情况及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意见,了解项目拟采用的取用水方案、退水方案。b.查看取水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取用水户及取水口分布情况。c.查看取退水地点、取水退河段的水质、水量等涉水事项。d.改扩建项目还需查看前期项目用水主要过程。e.了解当地的产业结构、相关用水指标及政策。3)水资源状况与特征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总体状况分析,取水河段水资源特征分析,尤其注意枯水期分析。4)水源条件及取水方案分析分析论证范围内可供本项目使用的水源及可供水量、保证率,比选后明确项目取水水源和取水方案。5)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范围内供需平衡和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分析;结合现状供水能力和水资源状况,分析开发利用潜力;分析范围内各行业用水指标,评价区域用水水平;有针对性提出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6)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水资源管理要求、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方案等方面提出取水合理性分析内容及方法;分析项目用水流程,计算用水指标分析用水合理性;分析节水潜力,提出针对性的节水措施方案。7)取水水源论证针对论证范围内可供使用的各水源,分析其现状与规划水平年来水量、用水量、可供水量及水量供需平衡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水源组合方案建议,评价水源方案的水质、水量可靠性和可行性,以及取水口的合理性。8)取、退水影响在初步分析项目取退水方案的前提下,分析取、退水可能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水域纳污能力、水生态保护及第三者产生的影响。9)补救与补偿措施建议在取退水影响分析的前提下,说明影响的可能程度和范围,提出合理可行的补救和补偿措施。(5)编制进度计划应考虑的要素:论证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立项的时间要求;论证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委托方的意见。其他编制要点还包括人员构成及职责分工、经费预算、有关附图等。附图主要包括分析范围图、水功能区划图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超采范围图。分析范围图一般基于流域水系或行政区划图,应标明主要水系、水文站网、水功能区、主要供水工程、项目位置、取退水口位置。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图应注明地下水埋深等值线和主要开采井的位置。

3结语

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范文3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范文4

为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取水高开采、用水高消耗、排水高污染造成的开发过度、河流干枯、灾害频发、生态失衡等问题,2002年5月,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这是以水资源为基础,指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为科学审批取水许可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云南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已有三年多了,经过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共138项,其中40%为水利,60%为水电。笔者作为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参加了13个水利水电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评审。回顾三年来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论证)工作,总体感到进步较快,大多数有资质承担论证任务的单位都能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的要求,认真开展论证工作。但是,也不难发现对一些主要技术问题的认识还不一致,工作的深度参差不齐,在这里对评审工作中碰到的主要技术问题,提出来与同行们商榷。

2论证范围的选取和工作等级确定

云南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绝大多数是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在论证工作中,合理地确定论证工作范围和等级是保证论证成果质量、工作深度和费用协调一致的重要因素。范围过大,工作量大,浪费严重;范围过小,不能满足工作深度要求。

2.1论证范围的选取

对地表水而言,一般应从3个方面考虑论证范围:①水文评价区间。对建设项目取水,从水文资料可靠性、一致性、代表性分析的角度,考虑流域水文控制站所涉及的范围。②取水用水评价区间。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或流域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供需平衡、累积影响所含盖的范围。③退水评价区间。对建设项目退水口所在水域,以水功能区为分析单元,论证对周边水功能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3个方面考虑的范围可交叉、重叠,并在论证范围图中示意清楚。此外,还要考虑水量平衡计算条件及与现有的规划成果、资料协调一致等因素,使论证工作能顺利开展,论证质量得到保证。

2.2工作等级的确定

水资源论证主要从取水、用水、退水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全过程进行分析论证,有别于区域水资源评价、水资源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水文专题分析。工作等级的确定主要从建设项目的取水规模、用途、当地的

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程度、取退水影响的程度与范围、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等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

3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1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的基础

在确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范围内,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调查评价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简要分析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在水功能区划成果的基础上,调查分析入河污染物的现状及水资源质量情况;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调研资料,分析水源工程的设计供水能力和现状供水能力,查清工业、农业和城市生活等各行业用水现状、人均水资源量、平均耕地水资源量,农业有效灌溉程度、有效灌溉面积,现状可供水量占总需水量及规划水平年需水量的比例等进行供需平衡和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分析;结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区域用水水平,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开发利用潜力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阐明取用水的必要性、迫切性。

3.2取水的重要依据

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建设项目取水应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专项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方案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思路分析取水的合理性。取水应符合水资源规划、配置和管理要求,并与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程度、区域的用水水平等相适应。满足河道内最小生态需水量,在通航河道上满足最小通航水深。

3.3用水合理性分析的重要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的取水方案和用水工艺,进行各行业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的拟定,并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指标、区域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相比较,分析建设项目的用水合理性,并通过水量平衡计算,分析是否缓解当地的水资源供需矛盾,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如2003年水利部水规总院对云南省第一个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云南省德宏州陇川麻栗坝大(二)型水库用水合理性评价为:报告提出的陇川县2015设计水平年农业灌溉、工业及城乡生活用水定额、灌区需水量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成果基本合理。经分析,麻栗坝灌区当地多年平均地表径流量为7.31亿m3,水利设施多年平均可供水量0.67亿m3(未考虑麻栗坝水库),设计枯水年份需麻栗坝水库供水1.49亿m3.修建麻栗坝水库工程后,可对水资源进行调节和优化配置,有利于缓解陇川坝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符合陇川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南宛河流域规划》的要求。通过径流调节计算分析,水库多年平均供水量1.42亿m3,灌溉供水保证率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取水水源论证

4.1取水水源论证的重要环节

建设项目取水首先要分析来水量是否满足要求。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流域的水文控制站、邻域参证站的实测降水径流资料,分析论证所采用径流资料系列的代表性、可靠性。通过径流特性、人类活动对径流的影响分析及径流还原和插补延长,一般可把径流资料还原到天然状况,或统一到现状下垫面条件下,使其具有一致性。

依据建设项目对取水设计保证率要求,选择取样时段和方法,一般按皮尔逊Ⅲ型频率曲线分布,适线法确定不同水平年来水量。经验频率按数学期望公式计算,适线时,在照顾大部分点据的基础上,应侧重考虑平水年、枯水年的点群趋势。当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区域无实测水文资料时,可依据已有的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成果、流域水文模型、径流系数、地区综合公式、等值线图等计算来水量。

对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在现状水平年来水量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论证范围来水区域规划水平年用水量的情况计算来水量。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有资料条件的或是无资料条件下的来水量分析计算,都应对径流成果进行合理性检查,即径流分析计算成果应与上下游、干支流和邻近流域的计算成果比较,符合其降水径流特性与自然规律。

4.2应体现宏观规划与微观项目建设的结合

可供水量是指在某一水平年需水要求和指定供水保证率的条件下,现有和规划的水工程设施可能为用户提供的水量,是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也是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规划水平年的确定,除考虑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外,还要结合考虑宏观规划,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等的水平年,以便资料成果的协调一致。

根据论证范围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用水定额和规划用水量,结合现状用水量分析调查进行不同水平年的需水量预测;以需水预测和供水工程规划为基础,结合工程的设计供水能力,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的来水与用水过程,通过水量调节计算可供水量。可供水量的计算原则是,需考虑河道生态用水,有航运要求的航运用水,以及其它用户用水,在此基础上计算工程的可供水量。计算中应充分考虑现有工程和规划拟建工程条件,对不同工程条件和需水水平进行多方案调节计算;对于具有多年调节功能的蓄水工程,应进行多年调节计算;对于保证率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应对连续枯水年进行调节计算。

4.3综合分析取水水源的可靠性

根据分析调节计算得到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对各种影响可供水量的因素进行风险分析,主要分析规划水平年取水水源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来水水量与水质的变化,可供水量的减少对供水要求产生的影响,人类活动对水质产生的影响,是否满足用水水质的要求。定量给出规划水平年不同保证率可供水量的可靠程度,以保证供水安全、可靠。

5取退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

5.1地表取水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地表取水影响,重点是分析取水对论证范围内水量时空分布与水文情势的影响。根据建设项目取水量占论证范围内现状和规划用水量的比例,特别是枯水期和枯水流量的取水比值,定量分析取水前后水功能区控制断面相应时段径流量的变化和影响;当取水量占取水水源可供水量比例较大时,必须定量分析取水对河流生态基流量的影响;对引水、蓄水工程,由于水域流态改变,必须分析对下游水文情势的影响,对农业蓄水灌溉工程而言,重点是对回归水量的分析,定量分析净耗水量,在枯水期对河道产生的影响及对水功能和纳污能力的影响,提出满足下游生态保护的最小流量和其它生态保护措施。

当取水可能对敏感生态水域和重要水功能区的水资源条件构成明显影响时,要针对取水引起水位降低、水量减少、流速变化、水质下降、水温改变等水资源特性改变的情况,对可能进一步产生的水域生态系统中保护性生物群落栖息地、繁殖场和迁徙通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重点分析,预测取水对水域生态系统、生态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5.2退水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退水影响分析必须遵循论证范围内水功能区管理的规定,满足水功能保护的要求。对水利工程而言,主要根据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分析工程建成、灌区开发后,退水污染物对水域纳污总量及水资源保护

规划目标的影响,是否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要结合工程调度运行方式,分析下泄水量、水温的沿程变化及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及低温水下泄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要针对退水特性和退水水域环境特点,特别是周边水功能区集中城市生活饮水水源或第三者取用水的安全,分析其污染物的迁移扩散和自净转化能力,论证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在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基础上,综合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选取及所确定排放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针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减轻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使其符合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

6存在问题及建议

(1)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或各级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指导价格,竞相压价会导致论证工作无法保证成果质量和论证工作所应持的公正立场。

(2)对于南方地区河道内生态基流量的确定,与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动能设计规范有冲突之处,即在水电站设计保证率90%以上时河道水量都变成生态基流量不能开发利用,规范所定设计保证率没有实际意义。

(3)水资源论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论证范围内水资源利用配置方案,需要协调处理好各有关用水户之间的合法利益,更要站在水资源管理代言人的立场上,保证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即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社会责任重大,但还不被广大群众所重视,导致论证工作中对相关受影响方利益考虑欠周全,遗留下一些问题,增加今后的处理难度。

(4)2002年省政府批准执行的《云南省水功能区划》中,对一些水能资源丰富的峡谷地区所划定的水功能区和保护目标,与近几年来云南加快发展中小水电的战略有不协调之处,有必要根据目前全省的水利水电建设局面,对该水功能区划作相应的调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7结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且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上述几个方面,笔者认为是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最具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有许多技术问题尚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抓住工作重点和难点,培育新型的用水观念,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在充分做好上述调查分析工作的基础上,科学、公正、合理地作出水资源论证结论,为取水许可审批提供可靠的依据。

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范文5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 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的是在建设活动前,调查、预测和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出解决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主要的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仅要予以经济评价,还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通过评价环境影响,能提供依据给建设项目的选址,以防因为布局不合理给环境造成无法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将周围环境的现状调查清楚,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进行预测,有针对性的提出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能够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了基本项目审批程序。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4年,人事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通常是限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了城市规划一定要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依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不同的三类:一定要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比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需要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非常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二、比较分析

(一)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正是其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一部试行法和一个管理办法,发展到如今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的配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反观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还没有完善。《水法》是当前唯一的涉及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目前提到水资源论证的唯一行政法规,还都不是专门针对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就是水利部制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还被质疑存在违法嫌疑。

(二)评价论证范围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在不断的扩充,从1981 年“基本建设项目”到1986 年“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1997 年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有辐射环境影响的“设备购置”活动也列入评价范围,2002 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评价范围扩展到规划,2009 年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参与综合决策。当前,环保行业人士又开始对政策和战略类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和深化。(1)从报告章节内容看,从最初的污染达标排放管理到强调环境容量分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于环境风险防范,评价水土流失和生态影响,强调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性评价较为注重,还对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布局合理性和环境经济损益进行评价,每部分内容都要求设立专章进行分析评价。对环保领域、经济领域、规划布局领域、社会稳定领域等的环保相关问题全面综合的进行可行性论证,为参与政府综合决策提供了坚实的依据。(2)从环境要素看,从最初的三废控制(水、气、渣),到生物和生态,到物理污染噪声和电磁辐射,近些年又对地下水和土壤有了较多的关注,评价内容也在逐渐的扩展。(3)从评价时段看,要求评价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役阶段全过程的环境影响。(4)从项目实施过程看,要求从原材料的产地到产品的最终报废处理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周期评价。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就比较窄,差不多限于需要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自来水的项目没有严格的约束力。对不取水然而却对水资源影响风险很大的项目,比如穿过水库的输油管道,岩溶地区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穿过含水层的隧道等,存在监管盲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才开始试点。

水资源论证内容基本停留在“以河论河”、“以水论水”的模式上,关注点还在水量够不够及怎样保证供水这一问题上,目光还停留在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索取上,而还欠缺对社会水循环过程控制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论证分析。如对工艺过程和水平衡的耦合、工艺设备先进性和取用水合理性、工艺水循环过程中水量耗散和水质衰变、已掌控水资源的挖潜、水资源跟踪监测机构和制度建设、施工过程的水生态影响和补偿等,论证都很薄弱。

(三)跟踪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规划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比较重视。在规划设计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编制,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环境监理,试生产过程实施环境监测和“三同时制度”检查,工程竣工阶段要进行环保验收,之后还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核设施等特殊项目还得进行退役后环境影响评价。

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审批轻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查审批阶段,没有实质性规定后续的跟踪监督管理。2011 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始探索论证后评估工作。

(四)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它对于公众参与比较重视。20世9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实行,之后渐渐对公众参与范围进行了扩大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都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2006年,原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

(五)立法体系的建立

第一,在促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的时候,对于《水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是不能忽视的,《水法》有关规定应当作整个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体系的统领。在《水法》中应设立明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提出“水资源论证”的定义和内涵; 对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要做规定,要是由《水法》对其适用范围(如建设项目和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得到提升,使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从跟上得到解决。

第二,制定推动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专门行政法规。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有关的行政法规应该对下列事项明确作出规定:首先是明确应该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虽然《水法》能够对水资源论证制度适用于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进行规划,然而规划的具体种类、识别根据等具体管理问题还是要由行政法规进行具体明确的;其次是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基本程序,包括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审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其和之有关的水资源论证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再次是对于违反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应该建立水资源论证管理规章体系并加以完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水资源论证管理的相关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的立法重点在于创设制度和搭建体系,而相关规章体系的核心应是管理措施和程序,比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审批程序,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

三、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为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之处。为确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首要抓手的作用,就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理顺审批管理体制;健全水资源论证立法体系;

扩展论证范围,深化论证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参考文献:

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范文6

关键词:人饮工程;取水许可;规范化

1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管理现状

全省“十一五”期间新建、改扩建工程19003处,“十二五”期间新建、改扩建工程7728处。2016年,全省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在原有人饮工程基础上实现规模、效益、质量、管理全面升级。2016年、2017年共新建、改扩建工程6195处,2018年计划建设1723处。据初步统计,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已累计兴建各类供水工程56183多处,其中日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工程1109处、200~1000吨2648处、20~200吨15121处。根据全省取水许可台账统计,仅有856处人饮工程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证取水比例大。按照行政审批分级管理权限,人饮工程的取水许可审批基本上都在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但大部分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人饮工程取水许可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重工程项目建设,轻取水许可审批”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工程,以及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人饮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外,其余均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为简化人饮工程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以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3号),明确“新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原则上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等相关专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初步设计一并审批”。然而,大部分已建人饮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或没有将水资源论证纳入初步设计一并审批,就开展了工程项目建设。目前湖南省绝大部分人饮工程处于无证非法取水状态,且需办证的人饮工程底数不清。

2)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未进行水资源论证,部分人饮工程的水量、水质安全保障程度低。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人饮工程以灌溉水库作为水源,侵占了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权益,取用水矛盾日益突出,水事纠纷频发,城乡生活供水挤占农业用水引发行政诉讼近年呈多发态势。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十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并按权限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方可开工建设。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人饮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项目开工前没有进行水资源论证,没有按规定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导致水源地水质、水量达不到供水要求。

3)清理规范工作难度大。全省已建小型分散、低标准的单村单组供水工程占比90%以上,缺乏专业的管护主体。据统计,县水利部门管理458处、乡镇管理1215处、村组管理32397处、租赁管理231处、买断经营46处、私人管理1359处、其它自建自管的20477处。对于供水水源分散、供水规模较小的人饮工程,有相当数量的联村、单村工程都是委托乡镇和村、组集体甚至个人管理,没有实际经营者,办证主体不明确,后续的计划用水、饮用水源水质等日常监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4)依法监管手段不足。取水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行为提出了处罚要求,但实际操作起来缺乏有效的手段对管理对象进行约束,政府执法成本高、周期长,建设单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特别是对于人饮工程为重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消极配合的水厂缺少有效的管罚措施。

3工作思路与建议

按照分级管理、程序规范、精简高效、全面覆盖的原则,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饮水工程水源可靠性分析,核准供水范围和取水许可水量,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保障用水安全。

1)明确报批对象。具有独立供水管理单位(供水总站、股份制公司)的工程由供水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无独立供水管理单位的工程以供水管理组织(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单元统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2)依法开展论证。对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若已将水资源论证专题纳入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初步设计报告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技术依据。对于其它未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湘水许〔2015〕85号),日取地表水2000m3以上(含本数)、地下水200m3以上(含本数)的建设项目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日取地表水2000m3以下(不含本数)、地下水200m3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3)严格审批权限。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工作的通知》(湘水许〔2015〕11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取水工程应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取水工程应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进行报批。对从灌溉水源工程取水的项目要加强水平衡分析,并取得初始水权人同意,获取水源工程开发利用目标调整批复后方可审批开工建设。杜绝挤占第三方取用水户的合法用水权益,避免造成用水矛盾。

4)规范工程验收。发放取水许可证前要对工程取退水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工程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达到50万m3以上的工程应将取水计量信息接入湖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

5)强化问题整改。对于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已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人饮工程进行全面摸底,重点摸清现有人饮工程名称、项目所在地、工程取水规模、取水水源及水源性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取水许可办理等基本情况,明确需要开展取水许可清理规范的人饮工程底数。并应当责令供水管理单位(组织)或个人限期整改。属于《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人饮工程可不办理取水许可证;属于已将工程水资源论证专题纳入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批的人饮工程,可将设计报告及其批复作为批复取水许可申请以及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技术依据;其余工程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统一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编制一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再对单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