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及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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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及制度

档案管理及制度范文1

1、公司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含备查帐簿)、财务 报表、财务计划 、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专业的文字、图表和电脑软盘资料 。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必须切实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2、会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由主办会计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类装订成册或整理成卷、编制目录及序号进行登记,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年度的会计资料归档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以前。

3、会计档案由主办会计负责保管,做到不丢失、不缺损、不烂、不被虫蛀等,财务部定期不定期检查会计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处理档案保管中存在的问题。

4、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归档的会计资料,按年、季、月顺序立卷登记存放。

5、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必须向档案管理人员打招呼,阅后近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

6、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7、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经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负责人指定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要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事由。

8、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须经公司领导或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外借或复印,并办理有关手续,外借期间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拆散原卷册,要限期归还。

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和使用价值,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具体保管期限详见附表。

10、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由公司领导、财务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同签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上级方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销毁。销毁时应派人监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应保存的资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1、由于单位人员的变动,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由移交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档案管理及制度范文2

1概念与作用

卫生监督档案或称卫生管理资料档案,是论述和反映单位在管理活动过程中,通过卫生管理人员及领导层开展卫生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文件材料,是卫生监督单位开展卫生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经过卫生管理人员的收集、整理,并按照归档制度进行归档,反映了单位在卫生管理工作的活动历程,不仅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还具有长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查考和历史凭证等作用。

2卫生管理制度

监督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还包括组织管理机构与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设置、职工健康检查和卫生监督知识培训等方面资料。根据其管理的全部内容及项目,确定资料归入卫生监督档案。而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是单位落实上级布置任务的基本前提,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监督单位,应制订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还包括党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效能建设制度、稽查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等。对外则应包括:卫生检查、奖罚等制度与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车间卫生制度、产品检验制度与产品留样制度、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检验室工作制度、卫生管理人员监管制度、卫生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其他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3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局在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制订了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各个科室都有了档案管理的分工。整理卫生档案一般按如下要求进行整理后归档:

(1)按照不同的内容分类,如制度类、文件类、证件类、卫生监督、监测类、索证类等进行归档。

(2)按照时间顺序分类,将每年的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类归档。

(3)各类卫生档案应保存3年备查,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上级要求,有的资料保存的时间还要更长些。有的要求保存达10~30年。

(4)卫生监督档案整理工作,需要卫生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卫生管理的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并通过编目将其内容与成份揭示出来。

(5)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还要注意卫生监督信息的审核[1]。

(6)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按规定在第二年初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归档。专项工作如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质量抽检、专题调查、会议、培训、宣传等重要活动待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及时做出总结,及时归档。

档案管理及制度范文3

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类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像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市)、县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构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进馆年限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开支。

第十一条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搞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次性调查等),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及制度范文4

关键词:制度化 基层档案 管理 环境 对策

一、有利于对基层档案实施制度化管理的环境条件

(一)法制环境不断完善

近几年,我国逐渐为档案管理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其中最早制定的是《档案法》,随后又制定了5部档案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50部国务院部门的档案规章,并且各个地方也逐渐了地方性的档案法规。作为法规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法规对以制度化推进档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档案法》提出机关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内的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来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档案法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应当为管辖范围内的档案事业制定相应的发展计划以及为档案工作制定规章制度。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内的档案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内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加以完善。档案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给基层档案的制度化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二)工作标准有规可依

近年来,国家的档案局逐渐制定并出台了40多个工作规范,包括《档案工作基本术语》《档案著录规则》《档案编制规则》等等。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国家标准也有10多个,包括《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档案分类标引规则》以及《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等等。另外地方也制定了很多档案的工作规范与工作标准,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例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文书类电子文件数据方案》以及《公务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等规范和标准对如何接收和管理电子文件进行了明确。

(三)制度管理达成共识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实施制度化管理逐渐成为全体社会公民的愿望。以制度化推进基层档案管理工作有利于发挥出基层档案的整体优势,避免由于档案人员在能力与个性上的差异而对档案管理的工作质量产生影响。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让档案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认认真真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推动基层档案事业更好发展。

二、以制度化推进基层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

要以制度化来推动基层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发展,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传达到各个基层单位,让基层单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中的要求来对单位内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这些制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关于档案资源的制度:(1)文件材料归档的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明确文件的归档范围以及保管期限,让档案的形成者与收集者可以有所参照,这是核心制度。(2)下属机构缴送和备案档案目录的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监督与指导所属机构内档案资源的建设工作。(3)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及照片声像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等,主要用于管理专项的档案资源。

2.关于档案利用的制度:(1)档案统计相关制度。将档案的保管、进出以及利用等多方面情况统计起来以供档案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为开展科学管理提供保障。(2)借阅制度。结合档案的机密等级来确定其具体的利用范围与审批手续。(3)档案开发与利用的规章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保障档案得以合理利用。

3.关于档案安全的制度:(1)档案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相关制度。人防、技防以及物防是安全防范相关制度的主要方面,应急处置相关制度的使用必须以简捷为主。(2)档案的保密管理相关制度。对于的信息系统,应做好保密管理工作,防止在传输的过程中导致档案泄露。(3)档案的异地备份相关制度。对于重要的电子档案可以采取异地或异质备份的保管方式,确保重要档案的安全。(4)鉴定销毁相关制度。根据规定来建立鉴定与销毁小组,对超过保管期的部分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并将销毁的档案登记下来。

(二)强化配套工作,严格执行制度

1.加强制度的动态管理。各基层单位应当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意识,在建立相关制度时保留一定的空间用于日后的修订和完善,并加以创新。在将制度落于实处的过程中,应时刻关注档案工作的环境变化与发展动态,以便及时修改和调整制度的内容。

2.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可以全面了解规章制度的优缺点以及落实情况。建立相关制度有利于保障考核工作的规范化,考核指标的客观化。各基层单位应严格开展考核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并建立相关档案来为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3.严格实施问责制度。《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提出,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和没有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来使得档案被损毁或丢失的;对于应未建立档案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来使得档案出F安全事故的一些行为应当严厉追究责任,提高制度的约束力。

(三)做好宣传、引导与保障工作

对基层档案实施制度化管理需要得到领导的重视,发挥领导的带头作用。档案部门应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给领导,让领导全面深入的了解档案工作,消除某些领导对档案工作的偏见,充分认识到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以及保管等多项工作的积极意义,了解到开发和利用档案对促进整体工作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对基层档案管理提高重视。

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对推动基层档案的制度化管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基层单位应对档案的管理人员加强培训,让他们掌握丰富的档案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会对现代化的管理技术与手段进行灵活运用,从而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基层单位还应制定严格的招聘制度,挑选出高素质的人员来为管理队伍注入新的活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基层档案实施制度化管理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复杂的工程。一方面,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规体系;另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开展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出制度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基层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规范化管理评估推动贵州省城建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J].城建档案,2012,(04).

档案管理及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五)监督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六)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八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九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查,并经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审计复议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复议机构按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审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取先进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和本地区的审计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审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及制度范文6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三是增加了实行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五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六是对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时间做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七是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调整,延长了凭证、账簿和辅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

下面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会计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会计档案的鉴定要求和销毁程序5个方面的修订进行说明。

提出电子会计档案概念

新《办法》第三条明确“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会计档案”是电子会计档案。本概念既参照了《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58-2014)中的电子档案的概念,又不同于下定义,而是以范围界定的方式确定了什么是电子会计档案。在这个表述中,特别强调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原生性,即是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形成的,以区别于将纸质会计档案扫描形成的数字化副本。

提出会计电子n案管理要求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此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这与原《办法》中“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的要求是截然不同,不用报备即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二是对电子会计档案移交与接收提出了要求。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电子会计档案接收分为单位内部会计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接收和单位之间的移交接收。对于前者,要求“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对后者,要求“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修订会计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于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新《办法》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是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是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七是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以上要求中:第一、七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第二、三、六项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第四、五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六项规定;单位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七项规定。

修订会计档案定期鉴定程序

定期鉴定是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优化档案资源,去除无利用档案,确定档案存销的又一次鉴选。会计档案也不例外。一般来说,各单位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原《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致使大多数单位不敢销毁会计档案,那怕已到保管期限。大量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

根据新《办法》要求,单位不仅“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而且“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参加人员至少应包括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必要时还应法律部门参加。“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由于各单位每年都会产生会计档案,每年都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到期,是否需要每年进行鉴定呢? 这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每年到期档案量不大且库房空间充足,可几年鉴定一次,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量比较大,且库房空间有限,可每年开展一次鉴定工作。

会计档案定期鉴定时为什么要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呢?因为档案部门不一定能全部掌握本单位哪些会计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这些只有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共同参与才能全部掌握。设有法律部门的单位,还应请法律部门人员也参与会计档案的定期鉴定工作。这都是避免将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的会计档案被销毁的有效措施,是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的需求。

具体鉴定时,可先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通过逐卷、逐份档案阅读的方法,提出初步的鉴定结论。鉴定时应考虑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鉴定结论可以是销毁或继续保存期限。初步鉴定结论提出后,形成初步鉴定意见,然后召开鉴定小组或委员会会议,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讨论审定,形成正式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编制销毁清册。

修订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由于会计档案包含较多的敏感信息,因此,会计档案销毁工作重点防止会计档案信息外泄,因此新《办法》首先要求对可以销毁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为了防止错误销毁会计档案,新《办法》还设置了销毁前再次确认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原《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再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为此,新《办法》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即“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新《办法》还规定,“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