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研究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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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研究报告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准确的掌握我县税源现状及变化动态为目标,提升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保障税收收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促进税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县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局副局长担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具体安排

(一)时间安排

1.普查开展阶段(8月11日—9月30日):普查工作在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全面开展。通过对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进行全方位的纳税(费)普查,获取第一手资料。

2.成果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对获取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完成成果总结报告。

(二)任务安排

全县普查工作分综合组、巡查组、政策研究组和评估组四个小组分别开展,由四个组长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税源普查工作。

1.综合组。由县局副局长任组长,县局税费服务局任联络员,主要负责税源普查结果的汇总、分析、比对和成果报告。

2.巡查组。由县局副局长任组长,县局税源管理局任联络员,主要负责指导各单位的调查巡查工作。巡查组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查巡查事项的规定,对全县登记注册类型为单位登记、个体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和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已纳入本次税源普查评估范围的除外)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巡查巡管,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纳税、认定证明、税收优惠等方面。申报纳税中,要全面了解全县纳税人欠税情况(包括陈欠、新欠两部分),核实抵缴欠税、呆账类型调整、死欠核销情形是否属实,预估可收回欠税金额。根据巡查要求逐户巡查,分别统计各税源管理分局2013年征管质量指标(六率:风险任务应对率、税务登记信息差错率、欠税分类认定率、正常欠税清缴率、未按期缴纳税款催缴率、滞纳金加收率);按照行业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总结各行业发展现状和特点,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同时梳理定税方法和流程,查找其漏洞,完善定税管理办法;了解各地社会化办税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其影响效应。巡查组对巡查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完成税源调查表、巡查报告。

3.政策研究组。由县局副局长任组长,县局政策法规科高红卫任联络员,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并完成房地产税收研究报告。对影响2013年、2014年收入的政策因素进行效应分析,并就税收政策在哪些领域、哪些方面有挖潜空间及如何将政策效应转化为可收税源等问题提出建议,同时完成房地产税收研究报告。

4.评估组。县局评估组由县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征管信息局、县稽查局任联络员,成员由县稽查局和税源管理一局、二局各抽调2人组成,主要负责2013年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企业(2013年或2014年已接受稽查或列入稽查计划的企业除外),对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费)款缴纳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有疑点的可追溯至2011年度。工作中按照行业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总结各行业发展现状和特点,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完成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在普查中,要遵循“五个结合”的总要求,做到静态税源与动态税源相结合,数据统计与分析相结合,正常调查与纳税评估相结合,政策研究与新增税源相结合,收入规划与征管、税政、规费、稽查相结合。

(一)提高认识,保证质量。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税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确保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在检查中要实地搜集数据资料,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充分挖掘税源潜力。

(二)强化分析,注重运用。要加强对数据的综合分析,从数据中发现规律,形成具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成果,为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次普查涉及企业多,参与面广,各参与单位要加强协作,确保普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效推进。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2

陈志勇。男,广西贺州人,1958年4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湖北财政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学术兼职。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全国高校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财政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财政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学术经历。1981年9月―1987年7月在原中南财经大学财金系就读,先后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原中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等课程的教学和研究;1999年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研究生,2002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2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系主任;2003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2005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2004年在加拿大圣马力大学作为期半年的学术研究,近年来先后应邀到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英国卡蒂夫大学、日本京都大学、日本岛根县立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逢甲大学等高校作讲学和访问。

研究领域。主要研究财政理论和财政政策,涉及税收、公债、公共收费、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宏观调控、地方财政等方面,并形成了财政收支政策与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分权与财政管理体制、区域经济与地方财政三个主要研究方向。

专业业绩。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规划项目、财政部科研项目、湖北省科技攻关项目等各类科研课题2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各三部,领衔讲授的《财政学》课程荣获国家级精品课程。代表作主要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财政政策调控》(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财政学原理》(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国家预算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公债学》(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2007―2008中国地方财政发展报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06.9)、“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7.3)、“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课税权法治化建设”(《财政研究》,2007.5)、“公共财政的分析”(《财贸经济》,2007.10)、“财政体制与地方政府财政行为探讨――基于治理‘土地财政’的视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2)、“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财政研究》,2010.1)。2009年度,学术论文“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第六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研究报告“科学发展观下湖北公共财政发展职能研究”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发展研究奖(2006―2007年)三等奖,研究报告“本科生导师制度研究――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实践”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3

[关键词] 税务信息化;税务建设;税务发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070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1- 0136- 02

在2003年到2005年期间,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市场规模又进入一个增长周期。并且根据美国学者Richard L.Nolan提出的的税务信息化一般发展规律,对于任何正在发展的行业,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必须要经历数据的初始、蔓延、控制、集成、数据管理和数据成熟的几个阶段。根据智研数据中心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税务信息化整体市场的增长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2013年市场规模已达到400亿元。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所推出的《2014-2019年中国税务信息化建设行业分析与发展前景研究报告》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我国现如今税务信息化建设呈现较好的市场环境、较大的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市场及品牌竞争力被不断增强、产品进出口量得到有效控制,并且能够从中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的行业投资环境进行有效的分析。

1 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1)从建设成果方面讲。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等基础建设的不断开展与实施,其工作取得不错的成果。2004年之前,我国的税系统已全部联通与链接正常,包括省级地税局等。信息化建设的硬件配备上来说,已初具规模。税务信息系统已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之一。

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也刺激着税收管理信息化队伍的建设发展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今,全国税务系统已拥有3万余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质量相当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不断提高,不断与时俱进,逐渐成为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事业发展中的主力军。

在具备了较强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的硬件及队伍建设后,税收信息化应用水平也得到不断提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认证系统的实施与普及,以及实施“一窗式”管理以来,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大大加强,较好地解决了存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申报偷骗国家税款的问题,增值税收入形势明显好转。

还有一点就是,随着科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各种管理平台也逐渐的应用到税务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平台的搭建与不断推广、各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推行等方面,都进一步提高了税务机关的业务处理能力、数据利用效率和相关税务部门的管理监控水平,进一步推进了税务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2)税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这种理论的环境建设得到不断的加强,但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力度不够,实践应用范围较窄,缺乏管理理念和体制上的创新,不能形成良好的在线管理平台,因此税务工作效率较低而不能及时有效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具体表现为,过度强调硬件建设,如不合理的设备采购、网络环境的搭建的单一与理论化等,对软件的创新建设还不够,不能以信息化对税务业务流程进行相应的优化,这主要原因是对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思想观念缺乏全面、客观、科学的认识,税务信息化管理理念和管理体制不能同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第二,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由于税务管理系统间数据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各应用系统间相互封闭,地域间税务信息难以共享,信息化应用系统的数据集中度不高。主要原因是在税务业务工作的各个部分过分专业化,信息管理中只有单个系统建设的相对比较完善,系统间科学与合理的共享信息较少,这样就容易出现许多系统各自为政,税务工作的整个系统结合度不够紧密,信息的共享程度也就不高。 最后是税务数据的信息化处理实践性较差。主要表现为,在建立了相对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后,对数据查询分析的准确性并没有得到提高,不能建立更加全方位的监控分析系统和决策支持辅助系统。原因是对税务数据、税务信息、相关管理知识认识不清。只有在拥有大量数据的基础上,逐渐通过信息的共享系统查询与掌握有价值的信息,才能更切合实际地应用到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

2 税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对策分析

(1)信息化发展的环境对策。一是要认识到税务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整体建设,包含管理理念和科学技术。随着信息化工业的发展,要根据信息化建设规律,做好业务和技术的统一,以应用的实际效果为重点,数据和业务工作流程都要规范。税收信息化建设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不断的完善制度管理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管理创新,创新制度与管理模式。同时要不断加强专业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力度,提高税务信息化建设中的软实力。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4

高职院校是培养生产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基地。近年来高职院校购买和引进了大量的数控设备,实践教学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但从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对外进行产学合作和科学研究等方面都需要有一些的精度高、功能齐全、性能好的先进设备,由于制造业的差距这些设备还需要从国外进口。按照规定,进口仪器设备需要支付相应税费,这对教学经费紧张的高职院校来讲,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一是《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施行,二是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而支持鼓励的国内项目投资,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采购的进口数控设备可以通过发改委和海关办理免税手续。随着国内制造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政策都有了新的变化,一是2007年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二是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在新的政策下,高职院校仍然能够合理利用政策对教学科研中需要进口的数控设备免除相关税费进口,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二、利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政策免除进口税收

1.政策支持

根据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要求,进口设备免税的条件如下: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二条)。

2.对于职业院校免税进口数控设备条件的理解

高职院校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符合暂行规定中第三条中的第二款关于学校的定义范围。高职院校进口的数控设备主要用于数控技术等涉及先进制造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在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列出了16款可以免征进口税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范围,其中和高职院校进口数控设备相关的是第二款: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关于规定中的“合理数量”,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同类设备进口只能免除1台设备的税费;根据规定,进口的设备用于教学且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不符合条件的设备进口应不予免税。

对于免税进口的设备的管理也应该按照规定执行。根据规定第五条:依照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免税进口的数控设备进口后应该放在院校教学实习场所内,主要供教学使用,所有权属于职业院校,必须登记记入学校的财务账和固定资产账。海关对于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有行使监管的权力,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放行之日起计算,院校的科教用品的监管年限一般为五年。《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还指出:经海关同意,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也可用于其他院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这也符合最大限度发挥资源优势,多院校共享实践教学资源的设想。因此,对于高职院校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需要进口的先进数控设备, 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应该可以免税进口。

3.海关办理免税进口免税申请的程序

科教用品进口免税的审核部门是海关,其审批程序是:符合条件的科教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前,应凭有关批准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资产登记证、资金来源以及证明、盖章确认所需购买仪器设备所用的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大纲、有关课程表、教学时数及在校学生人数等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处级以上包括处级)申请办理“免税备案”,经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一式两本,一本由海关查存(正本),一本(副本)交申请单位在办理免税手续时使用。申请单位在货物进口前,需办理免税证明,持《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副本,事先填好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关于进口该科教用品的使用申请报告、外贸合同副本、产品说明书及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形式发票和装箱单,科研课题或教学大纲,以及海关认为必须的其他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手续,经过海关逐级审核批准后才能生效。免税申请批准后,由海关颁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单位或其委托人持审批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有关单证,自货物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报关提货。

三、利用国内“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政策免除关税

1.政策支持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发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并且在2006年公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新目录执行。

对于国内投资项目,如果申请进口设备免税,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该项目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必须属于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项目进口的设备必须是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且进口的设备不属于《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范围内规定的设备。满足条件的内资建设项目可以利用国家对项目投资的鼓励政策,经过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项目投资的途径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

2.政策理解

所谓内资项目是指除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25%以上的项目之外在我国注册和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等;进口设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从国外,以及从台我国台、港、澳地区购置的设备;免税范围是特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高职院校的数控实训基地主要用于培养社会急需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按照目前的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25项;满足第18条其他服务类“包括幼儿、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第11条机械方面“数控除外”、第26条“实验基地建设”等条件,所以高职院校数控实训基地建设属于国家支持和鼓励的内资建设项目,对于教学必需的、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范围内规定的数控设备,可以利用国家对项目投资的鼓励政策,经过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项目投资的途径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需注意免税确认是针对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单纯的设备进口不享受免税政策。

3.项目投资途径进口设备免税的办理程序

内资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办理程序主要有三步:办理免税确认书、海关办理免税证明、持免税证明在设备到口岸后办理相关清关手续;其中办理免税证明和清关阶段与办理教科文卫单位设备免税程序一样,所以重点介绍办理免税确认。

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实行项目批复机构申报负责制,按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限额以下(指按国家规定不需上报国家发改委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总投资5000万以下的内资项目)的内资项目中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由省发改委审批。由于职业院校数控实训基地建设投资一般不会超过5000万元,所以属于由省发改委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免税确认应该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出具免税确认书。

办理免税确认书经过两个阶段:申请阶段和办理免税确认书阶段。在项目申请阶段,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市属高职院校的项目由院校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属高职院校项目由院校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后,负责初审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在办理免税确认书阶段,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限额以下项目在规定日期内批复并下发免税确认书。下面以省教育厅直属高职院校为例介绍经教育厅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过程。

(1)省属高职院校在进行实训基地建设前,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学校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函,由发改委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立项申请则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受理书。需要的材料有:编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评估等附件资料,资金证明等。

(2)申请单位接到发改委发放的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受理后,应立即开始办理建设项目核准书。须将相关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资产登记证、项目建设申请报告、主管部门致发改委的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函、资金证明等材料送交发改委社会处,如有基础设施土建项目内容还需提交环保部门、土地部门等材料,社会处负责受理审核,如果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则予以备案签发项目建设核准证。按照规定,项目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通知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

(3)取得项目建设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开始进行进口设备的采购工作,对按“招投法”规定需要招标的设备,应该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招投标事宜,招投标完毕后,应当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将有关招投标、进出口产品委托协议书、技术协议或合同等材料提交省商务厅,经网上向商务部申请机电产品进自动进口许可证。

(4)取得进口许可证后,即可到发改委办理进口设备的免税确认书。将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备免税确认书的请示函(文中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起止日期,用汇额、可研批复、项目核准情况、符合《鼓励目录》的具体条款等内容。如果项目建设期、用汇额、进口设备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核准证、委托投标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或协议、设备清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及发改委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到省发改委规划处办理免税确认,获得免税确认书后即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免税备案和免税证明;

对于市属高职院校,则要经市主管部门向所在区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区市发改委进行初审,然后由所在区市发改委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过程以及所需材料基本相同;

已出具的确认书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变更理由确实需要变更免税确认书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向原项目批复的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批复的发改部门初审盖章后,向出具原免税确认书的省发改委正式行文提出变更申请,经出具原免税确认书的国家、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总之,高职院校在进行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需要进口数控设备时,可以合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免除相应税费。在目前情况下,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有非常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5

一、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对增强银行竞争力和稳健性的意义

税收机制能够通过银行业本身的税收、其他企业税收和涉外税收等各个子系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银行经营能力、银行客户的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进而影响银行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一)调控银行业之间的收益

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体系的主体,通过各种交易行为,取得相应的利润所得。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分配机制,保证了各银行主体收益的相对公平,促进银行加强内部创新,有利于银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稳健发展。

(二)参与银行与经济运行机制的调控

从理论上分析,银行业税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影响银行业的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在微观层面上,银行业税收直接调节了银行的营业额和盈利水平,引导银行加强经济效益核算;在宏观层面上,税收通过调节储蓄和投资来影响银行业正常经营机制的运行,并通过“储蓄一投资”、“银行体系—经济体系”的传导机制来作用于国家的宏观经济。

(三)实现对银行业本身的调控,规范和促进银行经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国家不可能再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而只能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降低其经营风险,抑制其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曾经长期担当了政策性银行的角色,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构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影响了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国家应通过税收政策进行调控,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银行盈利能力,提高处理不良贷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影响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偏重

不论是从税收政策的内容看还是与国外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存在整体偏重的事实,仅以构成银行业税收负担主要部分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过高的税负,既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又直接减少了银行企业的经营所得,导致银行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相应下降,特别不利于银行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

(二)银行业税制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税制中,对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明显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内资银行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难以与国内外资银行和国外银行进行竞争。从流转税制来看,内资银行缴纳的流转税多于外资金融企业。内资银行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可以免缴这些税费。从企业所得税制来看,内资银行比外资银行的税负重,外资银行享受较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扣除项目的规定上与内资银行差别较大。另外,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从事转贷业务的税收规定也不统一。

(三)银行业税制不规范,税收调节面不合理或缺位

一是接收抵债资产税收优惠规定覆盖面过窄,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则。现行税法只对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债权的四大资产公司免征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其他银行企业仍需缴纳包括评估费、转让费、印花税、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二是对银行代收的邮电费、凭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三是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制过于简单,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难以发挥税收对银行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

(四)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内资银行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滞后。人为造成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脱节,引发了税企在诸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宣传广告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的问题。二是银行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不但低于

三、提高我国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流转税制度

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银行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额),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从根本上分析,应将银行等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或对金融企业按现金净增量征收“现金流量税”。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银行经营及国家财政状况,笔者认为,银行业税制“破旧立新”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是,近年来银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一方面银行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减弱;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税收对全部税收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从而为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建议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调整银行业的营业税税基,免征抵债资产转让环节和金融回租业务的流转税。

(二)改革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中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中资、外资银行不但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率,而且要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体系;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投资收益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三是改革投资收益征税制度,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投资收益的征税或者免税规定原则上应当一致,应一律以征税为宜。

(三)改革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办法

根据参与的目的不同,可以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两大类。为鼓励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可暂缓对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转税,或征收较低营业税,以体现鼓励和扶持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课征企业所得税,现行做法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这可能对企业的资金流动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因此可改用实现法确认衍生产品交易的损益,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并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对由此带来的避税行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优化税制,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

税收优惠不再按内资、外资来划分,而是按照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简化贷款呆账核销、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办法,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优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踊??/p>

上述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必须以银行改制和改革为前提,防止单纯调整税制而出现的国有银行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现象。目前,我国银行业还具有某种垄断性,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存在相同的委托问题。因此,应尽快在银行业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尝试,可适当的引进外资和内资参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税收带来的好处能体现在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实力和促进经营的稳健性上,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关于中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2002年第5期。

(2)王聪《中国银行业税负分析》,《金融研究》2000年第7期。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6

随着奥地利萨尔茨堡艺术节的开幕,一架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文化和经济助推器也开始了高速运行。继1998年和2003年了萨尔茨堡州经济部关于萨尔茨堡艺术节经济作用的研究报告之后,今年又新了受艺术节委托而进行的调查结果。研究依据是上年度对艺术节外来观众进行的一项调查,有效人数约为2800人,对它的分析构成了艺术节经济作用研究的基础。艺术节主席海尔加・拉博-施达乐强调指出,这个结果描绘了萨尔茨堡艺术节的全景画面。

一、总体经济效益达2.25亿欧元。萨尔茨堡艺术节的总体经济效益,包括由此而产生的边际效益,是研究的主要目标,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部分。萨尔茨堡艺术节的直接作用包括,一方面艺术节观众在停留期间,为旅馆、餐饮、购物、交通等的支出,另一方面是艺术节(艺术节基金)本身的支出,即相关的物质、服务和人员使用的支出。

外来观众对旅游、商业、交通等方面的支出总额达到9200万欧元,其中仅旅游业中的旅馆和餐饮的花费就为7000万欧元,占外来观众总消费额的四分之三。根据营业税进行换算,得出结论是直接经济效益约达到8200万欧元,其中仅旅馆和餐饮业的就达6300万欧元。这样国库收入高达1000万欧元。艺术节本身支出产生的直接效益则为2900万欧元。所以,萨尔茨堡艺术节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达到了1.12亿欧元,这是艺术节经营加上外来观众消费的总和。艺术节扩展成为边际效应,对当地及奥地利全国的无数服务业、生产业而形成的间接效益达1.13亿欧元。因此,总体的生产和销售额约达到了2.25亿欧元,与2002年的1.68亿欧元以及票房收入取得佳绩的2006年相比都有了显著增长。效益中的绝大部分用于萨尔茨堡州的经济发展,约占四分之三。

二、艺术节带来了就业和税收的高效益。艺术节通过生产和销售效益而产生的就业机会大大增加,对地区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仅从对艺术节外来观众服务方面就为萨尔茨堡提供了1300个直接性的就业岗位,主要在旅游和商业领域,间接产生的全年性的就业岗位在奥地利全国则达到2800-3000个,其中2400-2600个是在萨尔茨堡。事实上,在萨尔茨堡的众多旅游和商业企业拥有的全年性就业岗位已经不完全依赖于艺术节吃饭了。

上述研究还对艺术节产生的税收效益进行了评估。由艺术节创造价值而产生的税收回流效益估计在2800-3000万欧元,以营业税、工资税和收入税形式体现出来,其中还不包括艺术节本身的贡献,2006年为760万欧元(不含社会保险额530万欧元)。相对而言来自公开的补贴只有1300万。

三、萨尔茨堡艺术节享有国际声誉。艺术节观众多年来形成了固定群体。约有72%的外来观众是固定观众,其中60%以上的人是参加10次或更多次艺术节的“铁杆”。总体来看,外来观众平均参加艺术节达17次之多。对于当地旅游业制定策略而言具有重要性的是平均停留时间,为7.1天,这个数字远远高于其它旅游形式的平均值,如观光旅游的4.3天,市区旅游的1.8天。

在住宿方面55%的人入住城里,23%的人选择住在附近的乡下。13%的人住在自己的第二套住宅,2%的人则从周边的巴伐利亚和上澳州的常驻地赶来。80%的观众住在城内外的旅馆或者小客店,这是艺术节住宿的主要方式。不足3%的观众住在私人家里,而18%选择的是免费的住所或其它地方。

艺术节经济效益的来源主要就是观众的支出,把他们的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接受的服务和其实内容累积起来,每个外来观众的每日花销平均都在283欧元以上,购买艺术节门票的支出是每人平均573欧元,2002年这项门票开销还只是222欧元。

从观众会参加多少个艺术节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很多人具备多次充当“艺术节旅游者”的潜力,这是文化旅游的一个细分市场。70%的人表示参加过一个或多个艺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