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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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报告

居家养老服务报告范文1

【关键词】居家养老 人口老龄化 养老模式

一、离休干部居家养老的重要性

所谓居家养老是一种以社会和政府力量为依托,通过社区的形式,为居家老人进行生活服务、照顾护理、家政服务、娱乐服务、法律辅助、信息咨询和老年教育等的养老服务模式。二十一世纪初上海市开始尝试为居家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十几年不断的完善与探索,初步形成了适合自身客观情况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我市2012年的老龄事业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了“9073”的养老布局,也就是百分之九十的老龄人口实现居家养老。百分之七的老龄人口实现社区养老,百分之三的老龄人口由专门的养老机构养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倾向的日趋明显,老龄人口在社会人口中的占比会越来越大,作为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青睐。

对离休老干部来说,其已经从企业人转化为社会人,从健康人变成“双高期”的老人,他们的生活更需要他人的照顾,实现居家养老对离休老干部来说,可以加强对其精神上的关怀,让其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居家养老模式可以让离休干部享受到天然的地缘和亲缘关系,可以更好的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不仅对老年人的养老生活具有重要影响,也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在社会化服务不断完善的今天,上海市尤其应该通过单位、社区与家庭的练手做好离休老干部的居家养老工作,让他们幸福的安度晚年。

二、上海市离休干部居家养老的现状

目前,上海市存在的离休老干部较多,离休干部居家养老的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

(一)社会养老资源无法满足离休干部实际需求

上海是我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社会养老机构的数量难以满足社会养老的需求。虽然上海市政府早在1990年就已经提出了社区高龄养老工作,并且在医疗卫生等方面不断完善服务质量,但是由于相应的服务人员素质不高,直接影响了离休干部的养老质量。另外,从维权的角度看,离休老干部所遇到的婚姻家庭、子女赡养等问题较多,需要得到法律的帮助,但是社会上的养老机构无法及时对其进行相应的帮助,无法满足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

(二)离休干部空巢独居问题多

离休干部的年龄已经进入双高期,即高龄高发病期,许多老干部的身体体质越来越差,甚至不能正常参加户外活动,基本的自理能力也逐渐丧失,这时候,离休干部的生活就需要他人的帮助。但是随着社会工作压力的增加,离休干部的空巢化现象明显增加,很多离休干部的身边都没有子女的陪伴,为了不给子女和邻居添麻烦,离休干部很少出门,独自一个在家生活,长期处于无人陪伴的状态,使得很多离休干部缺乏安全感,心情压抑也无人倾诉。

(三)干部需要家庭亲人关心的愿望无法得到满足

离休干部在其年轻时大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所参加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少,心理上的孤独感不断增强。这时候大多数的老年人都喜欢在家中养老,身边有儿女相伴,以得到心理上的慰藉,乐享天伦。但是由于年轻子女的工作较忙,经常无法回家陪伴父母,导致单纯以家庭负责养老的方式让子女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现阶段的居家养老问题需要家庭、社区和单位的共同努力。

三、推进上海市离休干部居家养老工作的对策

党的十报告指出,必须全面做好离休干部工作。这一报告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老同志的关心厚爱,也为新时期做好离休干部居家养老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目前,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模式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居家养老模式应该成为离休干部最主要的养老模式。

(一)发挥多方力量,积极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的发展

为了让广大离休干部能够安心养老,得到更好的照顾,家庭、社会和相关单位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为此,我们首先应该完善与老干部家庭联系制度,相关单位应该定期对老干部的生活进行慰问工作,面对面的与老人进行情感交流,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干部进行心理上的安抚。其次,应该充分发挥社区在干部养老中的依托作用,以社区服务为载体,改善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质量。

(二)加强宣传,积极推进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居家养老模式

为了让更多的离休干部得到社会的关注,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社会宣传,积极开展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模式理念宣传,充分发挥家庭在养老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对于那些缺乏子女关心的离休干部,政府、单位应该对其子女进行及时教育工作,让子女认识到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还应该做好社区的宣传工作,就近开展活动,让离休干部就近得到关注,鼓励老干部走出家门,积极参与各类社区活动,不断丰富离休干部的生活。

四、结语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中华民族以孝为先,做好离休干部居家养老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上海市应该立足于离休老干部的需求,努力为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生活服务,让每个离休老干部都能享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爱,安度晚年。

参考文献:

[1]梁永郭,段春颖.推行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行政管理问题探讨[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

[2]朱海伦.基于信任视角的社区养老服务研究[J].嘉兴学院学报,2010.

居家养老服务报告范文2

关键词 城市社区 老年人 居家养老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

China's Urban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 Issues and Strategies

YUAN Jimei

(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118)

AbstractIn the city, community home care as a pension in line with the wishes of the elderly, to meet the needs of old-age pension, and gradually be recognized and expanded, but the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s i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ocess of gradually exposing a number of issues need to be resolv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at at present, China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s, there is some common problems, and issues related to these recommendations, I hope it can play a helpful role to the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s.

Key wordsurban community; old-age; home care

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据官方统计,2005 年底我国60 岁以上的人有1.44 亿,占人口总数的11%,世界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一,亚洲老年人口的一半;其中80 岁以上高龄老人1300 多万,年均增长速度更是高达5.4%。到本世纪中叶,我国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60 岁以上的老人。①老年人口的增多,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在城市,随着独居老人高龄老人的增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变得更加严峻。

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就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养老服务以社区为依托。它是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一种运用社区资源开展的养老照顾方式,由正规服务、社区志愿者及社会支持网络共同支撑,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帮助和支援,使他们能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下维持自己的生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存在与发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拓展,城市老年人口数量也急剧上升。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对于在城市生活的人来说已经有所脱节,子女由于求学工作结婚等原因,无疑使家庭养老功能被架空,而现存的一些机构养老,无论是在服务还是机构设施上还存在诸多漏洞,加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使许多老年人对其有排斥心理。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保留了传统家庭养老在家养老的形式,满足了老年人养老的心理需求和物质需求。目前国外许多国家都在朝着社区居家养老方向发展,而就我国未富先老的情况而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我国养老服务的一种必然选择。

2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过政府政策的不断引导,社区自身多方面的探索,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社区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自己实际情况,具有自己地方特色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与此同时,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部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这些社区经过多年的协调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而他们在探索发展中形成的一些模式策略也正在不断地得到推广与壮大。

许多城市社区相继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济南市采取的“居家养老服务代币券”形式,由政府免费为一些有困难的老人提供代币券,老人可以利用代币券购买服务。宁波海曙区建立“义工银行”,以自己今天的服务,换取明天他人的服务等。总体来说,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已经初步形成一定的规模与体系。截至2002年,我国的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已达到2318 万个,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1 8 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根据2005 年全国范围的城乡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711 9%的老人希望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②

3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已经初步形成一定的规模与体系,但是就整体发展水平而言,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仍处于初始阶段,整体发展水平低,仍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

一是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地区发展很不均衡。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是以试点的形式,逐步向外扩散。在有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已形成一定规模与特色,发展形势也比较乐观,而另外一些城市,由于经济等多重原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只在极少数社区开展,有的甚至仍停留在书面文件阶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均衡发展,严重影响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缺乏自主性。目前,已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绝大多数由政府主导,由社区具体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开展措施及对象的确定都是由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长足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更需要社区自身的探索与自主。如果过度的依靠政府力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则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而是又变成了政府的一种福利性救济。纵观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缺乏自主性,过度依赖政府,这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空间来说都是一种限制与约束。

三是所提供的服务比较片面单一,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目前已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有些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在文件中有所体现,未付诸实践,具有很大片面性。如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精神慰藉服务,在各个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中都有体现,但是在真正的实践中,有的社区根本没有条件实行,而即使有些社区提供了这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都是一些模式化的东西,没有具体考虑到老年人具体不同的需求。

4 完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

针对目前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也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应对策略与方法。

(1)正确认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衡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需要政府的倡导与支持,更需要社区内相关人员正确认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能仅仅把它当做上级布置的任务,或是仅做一些面子工程,要放远目光,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未来功能与效益。

(2)充分发挥城市社区自身的主动积极性,提高社区自主性。城市社区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时,要注重充分开发利用社区内部资源,提高自主自觉性,不要过分依赖政府。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社区服务人员的选择,可以立足于本社区内一些下岗闲散的人员,这样就能解决部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问题,而社区的一些具体服务项目和内容,在政府指导的前提下,社区相关负责人应该以社区为依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具体开展和实施。在寻求支持方面,要把目光放长远,充分挖掘本社区内已有或潜在的资源,动员社区力量,发挥社区成员的主动积极性。

(3)全面贯彻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种需求。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了解老年人的需求。老年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此他们的需求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他们提供的服务必须以他们的需求为导向。有学者认为社区养老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物质支援、心理支持和关怀,同时, 很多调查报告表明,医疗服务、文化生活与精神慰藉、日常生活料理是老年人最希望得到的社区服务, 因此社区应把服务的重点放在这些方面,同时加大相关设施的投入和建设。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今后的开展过程中,应该朝细致化全面化方向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时,不仅要把他们看作老年群体,更要了解他们具体的个体需求,可以通过问卷或者访谈,具体了解老人的需求,然后根据每个老年人的具体需求情况做成老年人个人卡片存档,在以后开展服务的时候便可以此为依据。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满足老年群体的多种不同需求。这就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要不断深化、健全、完整。

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社区相继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而就我国国情而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方面缓解了由于政策文化观念变迁所带来的养老问题,同时为我国今后的养老事业提供了方向,虽然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仍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社区缺乏自主性,及服务的单一性等问题,但是许多学者根据自己的调查都提出了宝贵可取的对策,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各个学者也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提出的许多建议有的正在被采纳与实施中,相信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不断地探索发展中,必能形成一套有自己特色的全面的服务体系。

注释

①崔张丽.关于我国社区养老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管理世界,2009(7).

②庄琦.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与出路[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4).

③陈元刚, 谢金桃,王牧.我国社区养老研究文献综述[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9(9).

参考文献

[1]张文范.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的战略意义[J].城市管理,2004(6).

[2]陈德君.论社区服务与养老保障[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1(1).

[3]王海燕.发展城市社区养老应对人口老龄化[J].理论学刊,2002.

[4]陈友华,吴凯.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划与设计[J].人口学刊,2008(1).

[5]赵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与市场角色定位分析[J].社会工作社会视野,2010(5).

居家养老服务报告范文3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养老模式;养老服务

随着中国内地人口老龄化,居家养老成为老年人照顾领域中备受关注的养老方式。200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提出了“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以官方文本的形式正式确立的“社区居家养老”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在中央政府的号召下,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掀起了一股探索“居家养老”模式的热潮,而有关“居家养老”文献亦如雨后春笋。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居家养老的文献和数据资源,而且为进一步更好地探索“居家养老”模式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1 居家养老概念界定

一种观点从养老场所的角度认识居家养老,认为“根据养老场所、居住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养老方式分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养老院等)相对的养老方式。顾名思义,居家养老即老年人居住在自己家中生活安度晚年,而非集中居住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养老场所的确没有脱离居住的家庭或社区,但是仅从养老的场所来认识居家养老有失偏颇,居家养老不仅涉及养老场所的问题,还涉及资源供给主体和服务提供渠道的问题。

综合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居家养老是由个人、家庭、社区、国家和社会等多元主体提供养老资源,以家庭或社区为养老场所,在社区的基础之上,通过多渠道获取养老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化养老模式。

2 有关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研究意义

2.1有助于解决当前社会条件下养老问题面临的困境

研究表明,第一,我国老龄人口数量持续增多,规模已超过欧洲老年人口的总和,并呈现出数量多、增长快、抚养系数大、空巢老人多、“未富先老”等特点。如何应对老龄化成为中国政府与社会各界面临的前所未有的难题。第二,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儿防老”一直是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和无子女的“丁克家庭”的逐渐增多,家庭的规模、结构和功能发生显著变化。传统的家庭自我服务功能正不断受到冲击和削弱,诸如独居老年人、留守老年人、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长期照顾问题亟需解决。第三,机构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入住养老院被誉为一种“现代养老模式。”

2.2有助于满足老年群体的现实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老年人追求生活质量的意识增强。据一项对全国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5000名老年人养老意愿的调查显示,95%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模式,仅有5%的被调查对象选择机构养老。这很大程度上还与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养老文化有很大关系。俞贺楠等指出:“社区照顾能够使被照顾者在自己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生活,而不会产生被抛弃感,在心理上不会像养老机构中的老人那样可能因远离自己生活过的社区而产生被家人和社会冷落的孤独感。”

3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出路

3.1分发挥社区功能,逐步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社区居家养老要努力实现政府、民间组织、志愿者、企业等不同力量同时参与。在引入市场机制方面,要尽快形成一种资源配置、监督约束的机制,进而体现财政支付的公平性。我国民间组织还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发掘社区的功能,鼓励民间组织的形成。

3.2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人才保障

政府应当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在初期应当投入专项经费,对自愿参与的人员(包括老年人的子女)进行资格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医学护理常识、生理和心理常识、家政和药学常识等。日本采用的“介户制度”可以作为我们参照的对象。“介户制度”是由政府出资对拿到资格证书的“介户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役所登记造册,提供上岗岗位,“介户员”的报酬也较高,这有力地保证了高素质服务人员的供给。只有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才可能满足老年人的现实需求,才可能增进老年人享受服务的满意度。专业化的社区服务人员无疑是我国老年事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人才智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邬沧萍,周俊山.我国社区养老的现状、问题和对策[M]于燕燕.中国社区发展报告(2008―200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19-320.

[2]熊跃根.需要、互惠和责任分担――中国城市老人照顾的政策与实践[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20,22.

居家养老服务报告范文4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居家养老服务报告范文5

关键词 社会组织 居家养老 参与方式

鼓楼区是南京市人口集中、商贸发达的主城区之一,辖七个街道,六十五个社区,根据南京市人口普查报告,该区是老龄化相当严重的地区。积极的养老服务举措、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全社会的共治既是应对老龄化趋势严重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该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以该区社会组织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例,阐述其参与的机制。

一、 研究设计

1、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南京市鼓楼区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案例,透视其作为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当中的运行机制,便于调查对象、或是和本文调查对象同属一种机制的其他社会组织反观自身欠缺之处,有效地改进使组织得以更好的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也为当前在我国发展得并不完善的社会组织提供理论参考。

2、概念界定

社会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国内也称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由于它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企业经济组织,所以又被称为第三部门,简称NGO。

居家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

3、研究对象

本文所调查研究的对象是登记注册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下的一个民办非企业组织——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成立于1998年,于2003年正式加入到鼓楼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的构建当中,是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典型代表。

4、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是实证研究中的个案研究法。实际调查的过程当中,采用了半结构式访谈的方式,前期搜集资料数百篇,完成访谈11个。(见表1)

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机制

统计数据显示,鼓楼区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0多万人,占全区人口比率约16%,其中空巢、独居、高龄、困难老人占老年人口的近50%。为了解决养老难、养老贵的问题,鼓楼区政府决定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顺势而入,进入到鼓楼区的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1、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

鼓楼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是由政府购买或补贴、社会组织运作、老人受惠的创新型社区养老模式。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唯一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以承接项目的方式参与该网的运作。

社会组织和政府是服务网中的两个重要主体,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的参与可以分为竞争性参与和非竞争性参与两种方式。

(1)非竞争性参与——项目委托。在这部分非竞争性的参与中,整个服务被塑造成一个项目的形式,鼓楼区政府是购买方(即项目发包方),通过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心贴心”作为项目的承办方,组织一支专业护理团队为符合困难条件的老人(名单由政府提供给机构)提供免费服务(对于老人来说免费,实际费用由政府支付),为自行购买的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因每小时服务仅为10元,远远低于一般劳动行业所得,属于福利性质)。

(2)竞争性参与——公益创投项目。近些年来,鼓楼区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养老服务方面出台新举措,即大力推广公益创投项目,在众多社会组织当中公开招标,每个项目着眼点可大可小(由于还处在试水阶段,大多为几万元的小项目),根据工程量大小设定一定额度的资金,分配给中标组织去具体开展实施。“心贴心”多年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强大的品牌公信使其在和区其他社会组织的角逐中非常有竞争力,拿下了不少项目的运作资格。

2、提供养老服务的方式

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作为一个多年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根据鼓楼区老人的实际需求,结合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为老人们提供形式多样、种类齐全的服务。

(1)按照服务费用划分。上门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网的主要工作形式,按照每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划分,“心贴心”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可分为无偿的和低偿的两种类型。

(2)按照服务形式划分。上门提供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网的主要工作形式,但除此之外,“心贴心”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还提供多种形式、种类齐全的服务,可分为托养服务、援助服务、紧急求助服务、膳食服务、精神关爱、老年大学和助老职业培训六大类。

3、养老服务的评估机制

科学的监督评估机制是确保项目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所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各个项目受到一系列监督评估机制的检测和制约。

鼓楼区政府的做法是建立具体的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三级评估网络,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网”进行前期需求、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系列评估。

4、参与养老服务的效果

自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2003年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以来,鼓楼区从未发生过老年人非正常死亡或去世多日无人知晓的事件,众多孤寡、独居、空巢、困难老人在服务网络的覆盖下享受到了生活照料。

(1)老人得到实惠,项目满意度较高。最初老人们对服务人员的上门是十分排斥的,凭借长期不懈的坚持和优质专业的服务,老人们感受到便利和实惠,逐渐接纳了这样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项目实施之后,政府、第三方机构包括“心贴心”自身组织过多次针对老人满意度的调查,结果均显示老人对“心贴心”提供的各项服务满意的占绝大多数。目前居家养老直接受益的老人近1600人,间接受益的家庭约7000户。

(2)分担社区压力,获得认可。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参与曾经受到过基层组织——街道和社区的怀疑、基层工作人员的抵触,认为他们在和社区“抢饭碗”。“心贴心”秉持着为老人诚心服务的理念,积极和社区配合,以实际行动向社区表明态度。看到“心贴心”在养老工作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感到担子轻了,态度也由原来的“怀疑”变成“大力支持”。

(3)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鼓楼区老年人口数量大、需求层次广,养老压力非常沉重。在原本的需求和供给难以得到平衡的状况下,鼓楼区政府首创性地通过项目委托的方式购买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打开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渠道,改变了这种固有局面。民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对“心贴心”有很高的评价。

(4)带动区域内下岗职工再就业。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所招募的服务团队,其成员绝大多数都是鼓楼区四五十岁左右的下岗女职工,这部分群体往往是支撑一个家庭的核心力量,却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再就业难度很大。“心贴心”于是将她们招募进组织中来,由下属的协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进行统一的专业培训,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

(5)完善区域内共治框架。在“心贴心”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当中,我们明确感受到了社会组织的参与给公共事业管理带来的新的活力。这种新生能量的注入,推动着新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建立。社会组织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召集志愿者等方式,有效地积聚人力、物力,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发挥促进社会福利、平等互惠的作用,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社会共治框架。

三、问题与思考

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参与鼓楼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为区域内老人和其家庭带来了丰厚的实惠,但是在笔者的走访调查中,也发现这种机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组织发展、影响服务层次提升,现提出和大家共同探讨。

1、服务购买方的问题

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方——鼓楼区政府没有出台一套制度化的购买政策。目前的情况看来享受鼓楼区政府专项财政补贴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只有“心贴心”一家,其参与方式是非竞争性的,且接受的评估机制并不完善。

除此之外,机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心贴心”服务的项目不符合任何非应税项目,不能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社会组织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制度,看上去很完善,实则漏洞很大,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被当做一般营利性企业看待,税收名目一项都没少。且政府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资金常常不及时到位,这时为了工作能够维持下去,只有组织自己先贴钱做。

有鉴于此,政府方面当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引导,加快制度建设,支持真正有生命力的社会组织出现,鼓励不同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投标。并且购买资金应及时快速到位,给予社会组织的政策优惠应落到实处。

2、服务提供方的问题

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在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当中,面临很大的经营压力。一方面由于上文所提到的不能享受各项福利政策,另一方面政府补贴的标准偏低,常常不得不挪动机构养老的收入用以填补运营亏空。

没有组织竞争的现状导致“心贴心”没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实际垄断地位,造成鼓楼区的养老市场中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和固定程序,缺少共同认同的行业规范。后果就是机制运行的效率低下,工作改进的动力不足。

因此,笔者建议服务的生产者——即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力图向一个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社会组织发展,增强竞争意识,制定严格系统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同时,应当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融合社区各种资源的能力,包括吸纳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与层次。

居家养老服务报告范文6

关键词:老龄化 互联网+ 智慧健康养老 产业运营模式

一、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必要性

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4) 表明,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8亿,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智能养老产业发展报告(2015)》指出老年群体的服务需求呈现新的特点:精神文化服务需求逐渐提升;对健康康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凸显;对服务便捷性的要求不断提高。传统养老无法满足新的需求,不足之处逐渐显现。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新型的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智慧养老成为大势所趋。

二、智慧健康养老产业运营模式探究――“互联网+物联网+养老产业”

我国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家庭养老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本文旨在通过对以政府为主导,以互联网为凭借,以社区为依托,以保险和医疗体系为辅助的智慧健康养老模式的探索,实现老人“安养―乐活―善终”的生活目标。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内主体包括: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政府机构、企业(养老服务企业、智能终端制造企业与第三方投资企业)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图1为我们对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结构的设想。

本文提出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运营模式如下:

(一)政府机构+第三方企业+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

第三方企业借助政府提供的政策与场地支持,投入资金为社区养老服务站提供基础设施、工作人员及运营经费。我们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国家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同时,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在我国拥有广泛的受众市场,投资企业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口碑,而且随着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资本也会得到良性循环。

(二)老人/子女+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养老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站

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的业务受理子系统与平台进行信息对接,根据需求为老人提供相应上门服务。目前养老服务企业主要提供专业医疗护理、心理护理、康复护理和普通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严格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系统的培训,保证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社区养老服务站通过对老人和子女的回访,监督服务质量,形成良好的竞争淘汰机制。

(三)老人+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医疗机构+保险公司(针对健康险险种)

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通过对老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实时监测,建立并管理老人的健康档案。首先,平台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共享机制,当老人就诊时,医护人员可根据其健康档案对老人的病情有一定了解,及时开展急救措施。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病历也应在平台上共享,确保档案的实时更新。其次,平台应与保险公司建立有限度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险公司可利用大数据对老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设计出适合的保险产品,降低出险率。再次,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也需建立有限的信息共享机制,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提供参险老人的电子病历,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平台、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三者之间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让老人/子女不必东奔西走,还简化偿保手续,保证偿保的及时性。

(四)老人/子女+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智能终端制造商

基于老人/子女提出的服务需求,平台向智能终端制造企业提出功能需求,企业据此设计出智能终端产品提供给老人,让老人享受智能化和多元化的服务。例如作为老人普遍需要的一键呼救功能,老人/子女可向平台提出服务诉求,平台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制造一键呼叫终端满足老人的需求。随着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出,老人由养老产业中服务的被动接收方变为主动提出方。

三、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产业结构内主体缺乏参与积极性

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在发展初期,盈利模式尚不完善。因此,产业结构内主体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影响产业链扩张与持续发展。

(二)老龄智能家居配套设施不完善

老龄智能家居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往往“不好装”、“装了不会用”、“用也用不久”。智能家居的智能硬件、智能软件、智能服务没有与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衔接配套,成为常态化的一部分。

(三)信息共享机制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中的信息共享机制带来潜在的信息安全隐患。其一,养老服务企业、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可能将老人信息用于商业用途;其二,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完善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威胁老人信息安全。

(四)跨界融合人才匮乏

产业内传统主体如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缺少既具备良好的行业内专业技能又通晓互联网思维的跨界融合人才,人才的匮乏势必会阻碍产业的创新发展。

四、关于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运用PPP模式,将社会资本引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

2015年9月,财政部公布第二批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206个,其中养老项目10个。PPP的发展,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社会资本也可以通过参与示范项目扩大知名度、把握先机、抢占市场。

(二)完善老龄智能家居的配套设施

政府加强老龄智能家居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智能家居的普及,并配备专业人员指导老人使用,使其成为老人的“健康管家”,并且对智能家居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追踪,根据反馈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工作,建立行业网络安全态势季度研判、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等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保证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的高效、安全运作,强有力地保障老人的隐私安全。

(四)大力培养跨界融合人才

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养老服务企业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资质审核与相关培训,使其具备互联网知识与医疗护理技能,在为老人提供服务时,及时发现老人的潜在健康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智慧健康老产业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更是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一把钥匙,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开辟崭新的路径,探究其完善的运营模式是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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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刚.民政部《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J]. 物联网技术,2014(7)

[5]丁建定.居家养老服务:认识误区、理性原则及完善对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