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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安全生产范文1
自2002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颁布以来,我国不断在法律层面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并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及能力。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推动下,我国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明显提高,但民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1、2]。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强,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力投入不足,容易成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灾区[3]。中小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最基层的人员,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数量最庞大、作用最直接、最重要的安全管理力量[4],因此如何做好中小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尤其是安管人员的培训是当前安全生产培训领域一个重要的课题,有待于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文章以广东省地区中小企业为例,从企业安管人员的组成、特征出发,结合成人教育的规律,初步探讨中小企业安管人员培训方法及技术要点难点。
1 中小企业安管人员队伍建设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地区借助地理位置及国家、地方优惠政策的优势,吸引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入驻,经济发展迅速。由于国家安全生产政策不完善,以及企业本身管理体制不完善、安全生产理念欠缺,导致在过去年十几年间,中小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远跟不上企业发展壮大的步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5]。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广东省于2002年出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须按要求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003年颁发《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须按要求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其中少于50人的一般性企业可聘任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同时明确注册安全主任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及相关职责;2006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主任的人员定位、能力要求、职责、权利及义务等。上述三项政策的颁布,从制度上保证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上述法规,广东地区的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通过考核取得由培训或考核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分别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安全主任的最低要求是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三年。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广东省已培养了约12万名安全主任,初步建立起一支以安全主任为主体的企业安管人员队伍。根据调查,广东地区企业安管队伍有如下特点:一是,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企业安管人员以大专及以上学历为主,占比为50%左右;其他地区企业安管人员以高中学历为主,比例在50%以上。二是,企业安管人员以中青年为主,30到40岁的安管人员所占的比例最高,达到了37%。三是,企业安管人员大多不具备安全专业背景,从业年限较短,经验较欠缺。四是,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上看,企业往往倾向于派遣满足安全主任条件下限的人员参加培训,而不愿配置更高层次的人才担当安全主任[4]。
综合文献资料及实际调查分析,自《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颁布以来,广东地区企业安管队伍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广东地区中小企业安管人员(以安全主任为代表)学历呈中等偏下水平,其中以高中及同等学历人员所占比例最高;企业安管人员缺乏专业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不丰富。此外,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在安管队伍建设上的人才投入不足。
2 中小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现状
2.1 培训内容
企业安管人员培训有统一的教学和考核大纲要求,培训内容较为固定,可调整的空间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分别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职责与义务作了规定,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根据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安全管理技术、职业卫生知识;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等多方面。对中小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的培训内容及目标为: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使学员掌握国家、广东省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了解国家、地方政策法规;实施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培训,使学员具备组织制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和组织拟定隐患整改措施、进行事故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危险源管理等能力。通过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安管人员人员能获得具备担任中小企业安全主任工作的能力,能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问题。培训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教学大纲设计课程,同时也结合当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作适当调整。
2.2 培训及考核形式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考分离制度的规定,企业安管人员的培训、考核一般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组织实施,这样保证了教学考核的公平、公正,提高了教学效率。
安全生产培训按培训分为新增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广东地区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及安全主任培训主要采取集中授课、或网络培训的形式,其中安全主任新增人员培训必须集中授课,其它可采取网络培训形式。集中授课一般由安全生产产业协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组织教员实施,培训教员由已取得安全生产教员资格证、在消防、危化品管理、安全监督、职卫防控等各个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丰富安全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教员根据所教课程的教学大纲制作PPT讲义,主要以讲授方式进行。课程中一般也会加入小组讨论、视频播放、案例分析及讨论等方式。培训完成后,由考核部门依据题库统一命题,采取闭卷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查,达到合格分数要求的考生给予颁发合格证书。根据规定,广东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及安全主任采取年审制度,持证人员须在获证的次年开始,每年参加当地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通过考核,三年内未参加通过年审者取消其合格证。
2.3 培训效果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广东地区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主任培训、考核的管理,培养了大批重视安全、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为整个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中坚力量,为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
但同时,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培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覆盖面仍然不足。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培训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的形势下,企业安管人员培训已能覆盖部分正规企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执法力度依然有限,加之中小企业人员结构简单、缺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仍存在部分中小企业无专职安管人员的情况,因此企业安管人员培训的覆盖面须进一步扩展。
二是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6~8]。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安全科技的发展,生产条件的复杂化、生产集约化对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通用性的教学大纲难以满足不同学员的需求。
三是培训形式单一、培训手段较为落后[6~8]。目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沿袭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教师讲,学员听”,培训形式单一,手段落后,缺乏趣味性及吸引力,导致部分学员受教效果差。
3 中小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改进措施探讨
3.1 成人教育规律探讨
成人具有学习目的性强、主动学习意识高,实践能力强但理论知识相对贫乏,思维能力较强但记忆力较差,自制能力较强但思想自由松散等特点[9、10]。成人学员的特点在安全生产培训中尤其明显,不管是企业负责人还是安管人员,大多在企业从事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他们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且已形成自我的安全管理理念;他们大多带着在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参加培训,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成人学员的特点要求教员本身须具有较强的理论及实践能力,强烈的责任心,密切关注自己所用教学方法所产生的效果,注意通过学员、用人单位等各种渠道收集反馈信息,把发现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2 改进措施探讨
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成人教育培训规律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培训,提升培训质量。
一是分类培训。根据学员特征及类型分班培训,提高教学内容及手段的针对性。即因材施教,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人员进行分班,针对不同班别学员的类型及特征,有区别选择对应的教学内容及手段对他们进行不同的教育和培训。
培训前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不同培训对象的行业类别、岗位层次以及实际岗位操作特点,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结合不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这样针对不同学员,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培训内容,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因需施教,因人施教,以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安全培训手段必须灵活。不断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努力开创丰富多样、灵活多变,集知识性、趣味性、生动性于一体的培训方法,从而提高学员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可以通过事故分析、现身说法等生动形象的教学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研讨教学。可以通过结合学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开展实例分析或小组讨论,从而提高学员参与课程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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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雅妮,黄志雄,黄绍斌,等.广东地区制造业工人职业安全态度与安全生产行为[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2,29(7):424-429.
[3]冯雅宏.伤亡事故多,职业危害重-民营中小企业成安全生产“重灾区”[N].人民政协报,2006,B01.
[4]颜伟文,张文海,王磊,等.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现状及其培训的建议[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6(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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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曹国伟.如何提升安全生产培训水平[J].管理论坛,2012,3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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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丽华.浅谈安全生产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民营科技,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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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履职情况:
(一)落实规划,部署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落实层级责任制,促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落实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与各镇、各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特别针对今年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情况,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并与13个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全县安全生产规划的实施。二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指导。一年来,共组织了7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取得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普及到各单位中去,特别制定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对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旅游景点、建筑施工、食品卫生、特种设备等8个重点专项整治进行了部署。三是加强对上级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宣传贯彻。收听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后,均亲自组织,结合德庆实际,有针对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消除安全隐患。如对悦城龙母一条街消防用水不足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拟订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火灾隐患较为严重的城区朝阳市场二楼的防火整治,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现场办公,在原有5个消防栓的基础上,重新增设了11个消防栓,并且还落实每家经营户自备一个灭火器,在硬件上加强了火灾事故防范。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在正常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认真督促指导县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突出安全生产有人管,有人会管。一是落实好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把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执法的准确,做到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在安全生产检查和处理安全事故中没有出现执法纠纷问题,没有出现越位、错位执法现象。二是加强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组织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7名;同时,认真研究镇级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率先在全市为13个乡镇配备了1名安全监督员,并对其进行了安全主任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负责辖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层级安全管理网络,使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得到市安全生产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三)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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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和基本内容
1.明确企业法人为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应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对本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内生机制。
2.明确企业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根据企业工作分工,具体明确和细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制定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对应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并对运行效果实施跟踪考核管理。
4.明确企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职责分工,细化生产、技术、经营、党群等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机制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本企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明确岗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单位岗位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生产职责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组织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推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三)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公示
企业可采取内部、展板、微信等方式,并在适当显著位置粘贴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展板,实现“制度上墙”,此外,要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发放相关方安全告知书,定期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或机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中。
四、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到考核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考核标准见附件)。
(六)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
企业结合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管理的落实机制,依据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对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嘴上实干,实际怠慢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两面人”,则依法依规,不留情面,以此来消除安全生产责任侥幸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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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997〕第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计划,明确重点,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同时要使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并长年坚持下去。
二、各地区、各系统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各局(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区(县)劳动局和区(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工段长、班组长、新职工、换岗职工及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大纲,并对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今后,各类人员要经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安排上岗工作。
四、今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点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各地区、各系统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在年内达到80%。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培训教材可参考北京市工伤与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编印的《北京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教材》。培训教育时间要不少于8学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培训教育时间或两年培训教育时间合并使用。
其它人员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应严格执行《办法》中的规定。
五、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表附后),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建档登记工作,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建档登记。为规范建档登记工作,便于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登记表所列的内容将培训考核情况输入计算机,并逐步实现计算机建档登记。
六、各地区、各系统要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年终考核。今后这项工作也将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综合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执行《办法》好、按要求完成各项培训教育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执行《办法》不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七、为全面落实《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培训教育工作,我局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建档登记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此外,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因实际情况对完成今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与我局预防中心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联系电话:6301、6393(安管处)
6317、0229(预防中心)
联系人:魏丽萍、刘自杰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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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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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总公司或区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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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年龄| | |
|------|---------|-------------------|
| 现任职务 | |任职年限| |
|------|---------|----|--------------|
|安全培训日期| |培训学时| |考核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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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 |
|训 | |
|内 | |
|容 | |
|--|---------------------------------|
|培 | |
|训 | |
|单 | |
|位 | |
|意 | (签章) 年 月 日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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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 |
|动门| |
|行意| (签章) 年 月 日 |
|政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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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 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 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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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安全生产范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