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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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报告

变更报告范文1

h红外贴包装变更

高原天籁亲情代言

新年伊始,长春市郁鑫医药有限公司传来喜讯,郁鑫堂远红外贴(郁鑫膏)已有明星代言。公司特意邀请星光大道高原天籁组合作为公司产品的形象代言。因此,“郁鑫堂远红外贴”包装图片变更为“高原天籁”组合。高原天籁,内地音乐组合,由来自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男歌手吾杰(吾杰泽让)和来自四川省阿坝州的女歌手卓玛(德青卓玛)组成,该组合因独特的嗓音和靓丽的外形而被广大观众所喜爱,曾参加央视《星光大道》栏目并获得周冠军,从此红遍大江南北。

不开刀不手术

治好严重顽疾

冯女士多年来颈部、双手经常酸痛、麻木,走起路来特别费力。她去过多家医院,曾做过牵引、吃药、针灸、理疗。但是在这些方法的治疗中,总是治疗之后症状暂时缓解,过一段时间后就会旧病复发、疼痛难忍。最近,冯女士感到病症越来越严重,从颈牵扯到肩,由肩波及臂、手、脚。走路时双腿发颤,而且腿脚乏力,连一百米的距离都坚持不下来,连吃饭、刷牙都很困难,基本生活难以自理。

经大医院检查,冯女士颈部第4至5椎间盘突出,脊髓神经受到较严重挤压,诊断为严重的颈椎病。各家医院均要求冯女士立即开刀手术治疗。但看到那些曾做过开刀手术的病友都说手术后特别痛苦,所以没敢轻易尝试。毕竟手术还是有一定的风险。但苦于没有更好的办法,冯女士也只好忍着病痛,一直拖着。但她没有放弃,始终寻找着有效又安全的治疗方法。前段时间她在网上查到了郁鑫堂的膏药,看网友说效果不错,尤其是可以不开刀就能治疗颈椎病,这让她突然眼前一亮,觉得有必要买来试试。

冯女士虽然去了郁鑫堂,但仍是半信半疑,不知道效果怎么样,结果一试,发现效果特别的好。贴上的当天疼痛就明显减轻了。冯女士这才放了心,知道大家说的都是真事儿了。确定疗效后冯女士当场就购买了600元产品,使用了一个疗程(一个月)之后麻木现象也基本消失,不再酸痛乏力,也不影响正常生活了。

刘先生,河北平泉县人,本身患有腰间盘突出。以前使用过郁鑫堂远红外贴,效果显著,已经基本康复了。今年1月份又电话邮购了600元产品。因为当时快到年关,公司发货很多,比较忙,没有注意到是刘先生再次购买产品。直到2月8日,刘先生打来电话表示感谢。原来刘先生的母亲今年已经73岁高龄了,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半边身体都不能动。用了郁鑫堂膏药,不到一个疗程,仅仅600元的产品就治好了脑血栓后遗症,现在特别健康,刘先生高兴坏了,把这个好消息分享给我们,希望我们可以宣传一下这个消息,让更多的患者看到,也让更多的人恢复健康,大家一起受益。

6年腰腿老疼痛

试用2贴见奇效

陈先生62岁,经朋友介绍来到郁鑫堂总部,与薛总介绍起他的病情。他是6年前开始感觉时而有腰腿酸痛的症状,那时候程度较轻。他说那时候久坐、劳累后或晨起时疼痛比较明显,适当活动或休息后有所减轻,所以未予重视。后来病情逐渐加重,一活动就感觉腰部僵硬,疼痛无力,过度劳累时疼痛还会加剧。之后出现了腰部的放射痛和下肢麻木。到现在疼痛难忍时候就用力敲打按压腰部,能稍微减轻点。他说:“我医院也去过,偏方也用过,效果都很一般。”

薛总了解情况后,并没有要求陈先生购买,而是直接免费为他贴上了2贴膏药,先让他试试看,自己体验下与其他产品的不同。陈先生试用后就直接回家了。第二天下午,陈先生再次来到店里,直接就要购买郁鑫膏。原来陈先生刚回到家里就发现疼痛减轻了,平时上完楼总会腰酸,这次回家上楼也没有这个症状。晚上睡了一觉之后第二天早上也没有疼痛酸软的现象,陈先生特别高兴,他发现自己终于找到好产品了。所以第二天直接到店里购买了1200元的产品。他说自己用的同时还想给他的那些老同事们用用,让他们也不用因为腰腿疼痛而难受了。

郁鑫膏适用以下病症

体验优惠有赠送

适用症: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肩周炎、腰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骨质增生、腰肌劳损、手脚麻木、跌打损伤、抽筋、痛风、脊柱炎、腱鞘炎、网球肘、跟骨刺、关节炎、滑膜炎、骨折骨伤、股骨头坏死。除对以上风湿骨病作用外,还适用于以下病症:月经不调、小肠疝气、痔疮、疗疮、哮喘咳嗽、前列腺炎、乳腺炎、腮腺炎、胆囊炎、阑尾炎、鼻炎、肠炎、牙痛、胃痛、胸膜炎、牛皮癣、静脉曲张、蚊虫叮咬、脚鸡眼、肿瘤疼痛、三叉神经痛、淋巴腺炎及各种无名疼痛。除此之外,对面目斑痘(俗称青春痘)也有很好的治疗作用。

相关链接:“郁鑫堂”膏药全国统一零售价格,300元/盒谢绝讲价。

体验用户:660元享受买一赠一(2贴无效,剩货保退)并赠送一块广告布,一本骨病知识手册再赠送一本秘方集锦。

加盟商进 4500元货,享受二级批发价。

商进10800元货,享受一级批发价并有免费产品赠送。

长春市郁鑫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昌路与清河街交汇(北行20米)

全国免费电话:400-6051658

电话:0431-86813868

13194358734 15943064906

农行账号:6228480530466060619

户名:薛恩生

手机: 13843172598

变更报告范文2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变更报告范文3

征询管委会、海关、商检、派出所、税务局、外管局、工商管理局意见。

二、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企业迁出审批

1、公司成立及以往变更时管委会的批复;

2、批准证书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报告原件;

6、企业注册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7、企业执行董事、股东的决定原件;

8、企业原章程复印件;

9、企业执行董事名单原件;

10、《各职能部门意见征询单》;

11、管委会经贸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

四、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请注销海关登记(清关)

五、浦东新区财政局申请注销财政登记

六、黄浦区商务委企业迁入审批

1、公司成立及以往变更时管委会的批复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新注册地及经营地有效证明原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如有);企业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如有);

7、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如有);企业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如有)

8、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

9、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承诺书、进口设备清单等附件);

10、公司新名称核准复印件;(如有)

11、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12、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3、由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4、管委会经贸处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材料

七、外高桥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档案迁出

变更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第九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十三条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变更报告范文5

关键词:工程变更、计量、计价、支付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engineering practical change is inevitable and how to find th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negotiation principle, this paper tries to from the basic principle, the doctor of engineering change, measurement and pricing, the payment process such as pay proposed operation norm.

Keywords: engineering change, measurement, price, payment

中图分类号:TB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变更

1.1 工程变更的含义、范围和内容

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此项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的变更、工程内容的变更以及时间顺序的变更等。

1.2 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

工程变更无论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最后均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认为其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收到变更指示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书内容应根据变更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 变更工程的计价

根据07标准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15.4: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FIDIC合同条件下可以调整合同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

(1) 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 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FIDIC合同条件下删除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收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在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 变更金额的支付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减少变更工程发生

(1) 初步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人员与建设单位人员有效沟通,减少施工阶段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情况。

(2) 加强设计变更控制。在变更审批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检查工程变更的原因、依据、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确保工程变更对项目成本目标、进度目标不会造成过大影响。

(3) 合同中应精量细化有关工程变更、工程价款增减等相关条款。应对工程增减条款。应对工程价款增减的条件、办理的程序等予以明确界定。

(4) 对工程变更,要做到事前把关,主动监控,规范操作。尽可能聘请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到项目的造价控制当中。

5、 最后

工程变更造价管理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部分。承发包双方应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在合同中细化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加强对变更工程的计量、计价与支付控制,落实工程变更管理的措施。只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有明确的认识,努力避免变更后的纠纷与分歧,双方的合作、项目的工期、质量才有保障。

参考文献:

国家建设部标准施工合同文件

建设部工程量计价规范

FIDIC施工合同范本

变更报告范文6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为另一种会计政策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第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第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许多财务报表项目不能准确地计量,只能加以估计,而估计过程涉及以最近可获取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但是,估计毕竟是就现有的环境状况对未来所作的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经验,可能不得不对前期的估计进行修订,但是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一般而言,会计估计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二是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调整方法。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切实可行时,要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即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计算累积影响数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追溯到比较财务报表的最早期初留存收益;而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则采用未来适用法,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按照会计准则,对于会计估计的变更,只能选择未来适用法。通过对准则的分析和研读,采用未来适用法会对本期的报表产生影响;而采用追溯调整法会对本期和前期都产生影响。但对基于各种利益视角的报表分析者而言,同一个会计政策变更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说是在20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一种现象,它是和技术说相对立的一种假说。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经济后果学说代表了会计思想的真正革命。经济后果问题的提出,改变了人们对会计的认识。会计不是绝对中立的,它可能会给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同的经济后果。一直以来,会计规则制定者都在假设会计的效果是中性的,而经济后果问题的提出,使制定者能够正视经济后果的存在。泽弗(Stephen. A. Zeff )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The Rise ofEconomic Consequences)(1978)一文中认为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的会计职业界就注意到,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第三方干预会使会计准则的制定变得极为复杂。泽弗将经济后果定义为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行为的影响。显然Zeff是从会计报告的角度来定义经济后果的。WilliamRScott在其《财务会计理论》(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一书中将经济后果定义为经济后果是指,不论证券市场理论的含义如何,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公司的价值。从本质上来说,经济后果就是认为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化是有影响的。也就是说Scott把会计政策选择(也就是会计选择)影响公司的价值等同于经济后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范,不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选择将会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失。利用会计政策选择作弊是一种不通过实实在在劳动就可以改变业绩的捷径。

国内学者认为,会计的经济后果学说是指各社会经济主体通过利用会计信息在他们中间进行财富的非公平性转移而带来的社会性后果(雷光勇等,2001),具体的表现就是一个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对其市场价值产生影响。会计准则经济后果产生的途径分四个步骤:由权威机构制定、颁布会计准则;企业根据所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设计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财务会计系统;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生成会计信息的载体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传递给相关方,如政府、投资人和债权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