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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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报告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1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探矿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探矿权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八条探矿权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凡在本县辖区内申请探矿权(包含探矿权到期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本县注册公司,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转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矿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㈡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㈣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㈥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㈦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条勘查投入不足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探矿权人按投资不足部分占计划投资的比例缩减勘查面积,并须在设计的时间内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报告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上报探矿权时,应当先进行规划审查。规划审查的内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㈤是否存在探矿权、采矿权的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上报探矿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上报:

㈠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局明显不合理的;

㈡应当整体勘查、规模开发的矿产地,分割申请勘查、开采的;

㈢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勘查项目不符的;

㈣探矿权有重叠交叉或者有权属争议的;

㈤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㈥申请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㈦按照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但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

㈧勘查项目区块面积不足一个基本区块的;

㈨其他不宜审批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半年内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未满2年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并提交勘查报告的,不得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较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

第十九条转让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必须缴纳经依法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续申请登记书;

㈡年度检查报告;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没有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继续申请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延续登记的规定办理。勘查项目申请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续登记,申请人必须核减50%的勘查区块面积。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㈤变更勘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申办探矿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㈣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和实施方案;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领取勘查许可证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迅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迅管线;

㈢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㈦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㈢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㈣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㈤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㈧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矿业权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每一个探矿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㈠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已开工但未进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钻探工程)施工的均属圈而不探行为,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自首次设立探矿权日起,勘查期限满3年,累计完成的工作量未达设计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处理,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进行探矿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并进行矿产品销售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2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证券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统一评审。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评审,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主管单位认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一)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范围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

第十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条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五)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予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向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2名专家。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根据专家组长提议,由评审机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评审专家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必须提出评审意见书,根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要求,评审机构可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聘请评审专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的评审事务。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一)国家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二)国家或有关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四)国家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认定。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资格,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四)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

(一)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

(二)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四)评审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手续,不下达认定书,但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3

摘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源,人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也带了的诸多的环境问题。为了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本文将对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时设置准入条件进行研究,确定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准入门槛,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问题;准入条件

矿产资源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系统重要的构成要素。目前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都受到了严重影响[1]。而矿山的开采直接诱发或加剧了地质灾害。作为采矿大国,如何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物质生活并提供足够资源的同时[2],最大限度的减少其所带来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矿业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设置矿业活动各个环节的准入门槛进行研究,以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目的。

1准入条件研究的意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研究的意义,就是结合矿区资源特点和当前技术水平,从矿业发展的源头上研究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些主要措施。换言之,就是探讨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开采规模结构、开发利用模式、矿石的后续加工、企业矿产品的生产以及矿山企业“三废”资源化再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环节上,理清现状、预测发展趋势,从而设立准入门槛,提出淘汰和限制的矿山开发技术政策措施,从而达到既要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又要最大限度地减轻地区生态环境压力,保护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2准入条件的设置

为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最大限度的降低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利用时,要求相关企业具备的必须条件,设置矿业活动各个环节的准入门槛,作为审查、发证的依据,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目的。

2.1勘查准入条件

矿产资源除需具备法律、法规、条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资格准入: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勘查活动。②空间准入:探矿权必须设置在勘查规划区块内,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内只设置一个探矿权,或属同一个勘查主体的若干个探矿权。③规模准入:原则上禁止在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圈定的最小预测区内进行化整为零勘查。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④规划准入:新设置的探矿权原则上应位于勘查规划区块内。勘查矿种、区域必须符合规划要求。⑤综合勘查评价准入:有共伴生矿产(元素)的,勘查设计中要有综合勘查手段,勘查报告中要有综合评价结果。另外,要加强已有探矿权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设计施工、随意变更设计、减少设计工程量或投资额、以采代探、边采边探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2.2开发利用准入条件

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除要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开采资格准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后,矿业权人必须到市和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开采方向准入:不得新建属禁止开采矿种的矿山;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属限制开采矿种的矿山数量,确实需要的须经专门的规划论证。③开采布局准入: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进入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④勘查程度准入:投入开发的矿产地,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程度,满足矿山建设要求。各类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⑤储量规模准入: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划确定的相应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⑥利用效率准入: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三率”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否则不予批准。⑦环境保护准入: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⑧安全生产准入: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现状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⑨规划指标准入: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扩建矿山,不给配置资源,不给配号,不颁发采矿许可证。⑩技术标准准入:,应按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名录》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

2.3当地优势矿产

除要遵守以上准入条件外,针对各地优势矿产特点做如下细化:优势矿产新设采矿权原则上限制在重点矿区内,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地质勘查程度和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延续、变更采矿权的,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1~2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采矿权。

2.4市级发证矿种的准入条件

市发证的矿种,其矿山还须达到相应的最低开采规模、符合利用效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其它准入条件。提倡采用合理先进采矿方法,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

3结论

环境保护和矿产合理开发利用是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可以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推动治理,严格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军旗,周运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J].中国水运,2007.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

*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附件2

*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资料汇交细目〖3〗指标单位汇交范围备注水利与渔业水利工程(水库)库容量亿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积万亩≥5标准海塘、江堤保护耕地万亩≥100水产冷库储藏能力吨≥5000渔业港口大中型交通铁路铁路干线铁路隧道长度米≥1000铁路桥梁长度米≥1000火车站等级级三级以上公路等级级一级以上港口、码头大中型独立公路大桥长度米≥1000独立公路立交桥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长度米≥1000飞机场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上内河通航建筑通航吨级吨≥300通信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县(市、区)级以上通信工程电缆长度公里≥500电力核电站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所有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5火电站单机容量万千瓦≥5输变电工程电压万伏≥22工业钢铁厂年产量万吨≥100石油化工厂年加工原油万吨≥50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氟化工厂年产单体万吨≥4其他工业企业占地面积亩≥200非城区50亩以上输油、气管线长度公里≥120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卫(独立)学校在校人数人≥3000高教园区占地面积亩≥200体育场(馆)座位座≥2000影剧院座位座≥1200会展中心大型医院、疗养院床位张≥500城市建设

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长度公里≥3隧道长度米≥250桥梁(含立交、高架)长度米≥100地下铁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万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万吨≥5水厂日供水万方≥5燃气厂日供气万方≥30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万方≥5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积亩≥200城市垃圾处理场容积万方≥500人防掘开式工程底层面积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长度米≥1500其它粮食中转库及储库库容亿斤≥1.5油库库容万方≥5冷库储藏能力万吨≥1火药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省级以上一般建筑楼层数层≥20高耸构筑物高度米≥100高边坡工程高度米≥100矿山(甲类)年产矿石万吨≥10乙类矿山≥100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新建村庄人口人≥1000附件3

*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地质勘查,问题,对策

1.前言

我国对地质勘查工作非常重视,尤其是这对于缓解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中存在的日益严重的矿产资源约束,以及保障国家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科学、协调、可持续的利用具有巨大作用。加强地质勘查,对于推进我国城乡社会建设以及积极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巨大意义,对于改善当前人居环境也有巨大的作用。

2.主要问题

通过参与省内外各类地质项目评审、检查与验收,笔者总结出了近几年来地质勘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下:

2.1立项阶段

由于在前期工作的欠缺,选点没有认真调研,没有对前人成果加以借鉴,文献资料搜集不全,野外考察不认真,立项原则不清楚,工作不认真,从而使得后期问题较多,结果不理想。由于在目前阶段,地质勘查投资渠道单一,一些队伍的构成很不合理,竞争力不高,找矿的效果也不好。我们应该尽快建立起地质勘查的投融资新的运行模式,完善相关的流程。对地方勘查单位要减员增效,以克服当前普遍的机构臃肿,体制僵化的问题。

2.2设计阶段

(1)设计前没有进行实地勘探,没有对已往地质勘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细致了解,工程布置不合理,立项依据不充分,导致后期实施不顺利。(2)设计资料不全。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设计要求编写,附件如任务书、资格证书、矿权证明等不齐。图像不完整,不规范。(3)设计工作方法叙述不规范,技术指标的要求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4)预算不合理,高定工程技术条件和高套预算标准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一些预算员都没有经过正规培训,预算没有严格审查,预算格式不对,甚至计算结果错误。

2.3实施阶段

(1)没有按批准的设计及专家意见实施。工作流程不正确,没有系统性;样品测试结果不及时,从而不能有效指导勘查工作;工程随意布置,钻孔位置及工作量的变动没有正常的申报审批手续;甚至出现了一些越界施工、边探边采等严重的违法行为。(2)测试地质剖面位置不佳;导线点及界线点无标志;记录不完全,不准确;分层不清楚或不合理;标本采集不规范;剖面与平面图不吻合;岩矿鉴定及采样结果没有及时补充进剖面记录,导致错误;剖面实测中的地层划分单元、岩矿石名称、描述及其他原始资料混乱;没有及时按实测剖面编制出地层柱状图。(3)地质填图观测点现场没有标志;实际观测点位与图上不一致,测量坐标误差大;实测地质界线与推测界线没有划分清楚;有效点较少;记录格式不规范,观察不细致,描述不完善,没有路线描述以及没有应有的地质信息;没有现场素描图或照相材料。(4)槽井探布置间距参差不齐;施工没有达到地质目的,见矿率不高;规格不达标,不平整,没有清楚的基岩界线,缺少质量验收记录;地质观察、素描简单,记录不全;槽端、井口及基点均无标志,采样位置不易观察到。(5)钻孔布置不合理;矿体斜深不够,从而导致浪费大量工作量;观察、素描简单,记录不清楚;没有测斜、校正孔深的记录;岩心与岩心箱标识不规范;缺岩心签、分层签、样品签的使用不规范,数据不对应;岩心处置没有经请示;钻孔竣工验收不规范,没有钻孔验收报告;没有封孔设计及封孔质量记录;孔口没有放置水泥标志或标志不合格。(6)采样方法不正确,探槽与坑道中基分样不能用拣块法;分样不合理,没有按矿种、矿石类型等来划分样段;样长不合理,通常不应超过可采厚度;矿体顶底板没有样品控制;刻槽样槽不清楚或根本找不到样槽,样槽不平整,规格不对;岩矿心样应该采用钜心法或着劈半法;样品野外称重不认真;样品分析结果不及时;样品内、外检数量不对及单位不规范。(7)综合研究不够,资料整理不及时,野外验收时没有一套完整的资料,缺资料清单、详细的工作总结、初步综合研究成果图表;没有对资料进行分类装订;野外描述的内容与实物不一致;签名不全;三级检查不严格或流于形式;没有项目任务书和经评审通过的设计书以及设计审查意见。

2.4报告阶段

(1)各类报告是地质工作的最终成果体现,但很多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议毫无建设性意义;报告格式不规范,甚至出现报告题名、责任页、摘要、附图附表附件和内容要求都不符合要求的现象。(2)报告内容很多相似,机械套用他人成果,抄袭严重,有的甚至出现甲项目名称用在乙报告中。(3)不同的报告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资源储量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等,名称不同,内容不同,要求也不同,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按不同报告编写提纲和相关的技术要求来编写。

3.问题的解决

现在就如何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我们要加强综合信息研究,不断坚持地质科技的改革创新,为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做出贡献。当前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严重落后,一些重要的矿产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必须用先进的地质理论去武装我们,指导我们科学找矿,尤其是现在找矿的难度越来越大,我们更要用创新的地质理论以及先进的勘查手段来帮助我们找矿,我们不能受传统理论和观点的束缚,要敢于不断提出创新的思路。所以,加强综合信息研究,并且积极推进地质科研创新,对于科学找矿具有重大的意义。

应该制定具体合理的规划,为缓解我国当前的资源压力作出努力。为此我们提出了,要加强能源以及非能源的矿产勘探,并建议国家对重要的矿产和重要的成矿带编制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勘查规划,落实任务,保障资金,确保国家对矿产的需要。

对于公益性的地质工作,国家主要负责全国的能源和资源的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因此凡登记矿权的资源勘查,从预查到勘探项目都是根据目前地质勘查规范。预查地质的效果不好,普查也不是很准确,许多项目还有待验证,投资风险较大,对于企业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十分不利。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该充分考虑地勘单位的权益。尤其是最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收入,中央和地力二八分成,这对于完善矿业权的有偿转让具有重大意义,规范了矿业权的收入分配。

应该积极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的扶持政策,这对于保持地质勘探队伍的稳定以及加强地质工作和促进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不仅要依靠市场‘无形的手”也要政府用‘有形的手”来对矿产的开采和勘探进行宏观调控。控制好规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从而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

4.结束语

我们应该统筹好地质工作的开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要做好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协调,做好矿产的地质勘查和环境的地质勘查的工作,统筹好国内的地质事业发展和对外合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矿产资源的总体规划,协调好各地地质勘探工作的推进,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 , 2006

[2]徐绍锉,张华海,杨志强,王泽民,GPS测量原理及应用[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6

规范工作成果,防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

据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

**〕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方案》(办

字〔**〕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公安、工商、环

保、电力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对本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矿产

资源勘查项目、国有大中型矿山周边、小矿山密集区域、超贫磁铁矿分布区域,以及重点矿区内

可疑的企业厂(场)点和其他建筑物等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地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相

关部门做好“一矿一卡”清理,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

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从重处罚,坚持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彻底

取缔;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

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严格实施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监察

部门牵头对无证开采的搞好“三查”,即查是谁在擅自允许开采,查是谁在擅自供电,查是谁在

擅自供应火工品,并记录在案。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聘用有资质的单位对辖区内地下开采的小矿山

进行一次全面测量检查。对超层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在没有改正前安监部门暂扣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停

供火工;对集中整治前已经因越层越界开采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且再次越界开采的矿山,认

定其构成“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行为,依法提请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

源破坏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测量的矿井,要逐矿写

出调查报告,存档备查,待能测量时及时补测。对故意设置障碍的,要依照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处

理。对发现再次超层越界的必须报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全面清查以承包等名义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工商部门对

采矿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坚决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租赁或采矿权擅自转让行为。引导

采矿权人依法办理采矿权租赁或采矿权转让手续,同时对违法租赁采矿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

矿权、采矿权的要坚决制止。在没有改正前安监部门暂扣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暂停供火工品

、工商部门要暂停其经营。切实加强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对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坚决依

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对建立

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

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建立专门档案,

实施跟踪调查;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全面开展资源整合调整布局工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委、安监等部门全面安排资

源整合调整布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非煤矿山整合方案的实施,关闭取缔整合后多

余的矿井。尽快安排煤矿区调查摸底,凡是资源枯竭的,立即关闭。按市政府要求在3月底前完

成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编制上报,在8月底前完成矿区专项实施方案编制上报,确保**年底前

完成整合任务。

(六)加强对超贫磁铁矿开发与保护的治理。要按照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

为统领,矿山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监、发展改革委、环保、水务、林业部门对

超贫磁铁矿开采进行研究,制定科学的保护与开发方案,待上级部门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不

能开发的要坚决管死,逐级落实责任,责任到人;能开发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实施严格的环境

保护,加强监管,把合理开发与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案落到实处。通过治理整顿取得

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此项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年3月28日—4月18日)。各矿山县(市、区)要结合本方案和当地

实际,研究制定“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行动中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情况

要认真登记和统计,并于4月10日前向市整顿办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进展情况报告。4月18日前报

送“回头看”总结报告。

(二)检查验收阶段(**年4月19日—5月10日)。今年5月,国务院九部委和省政府将对各

地“回头看”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为督促完成“回头看”行动各项任务,市政府将提前组

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组深入到有关县市,采取明查或暗防

的形式,检查各地“回头看”行动执行情况,发现工作不认真实施,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走

形式走过场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协调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

方案,明确任务,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回头看”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部门配合,协调联动。国土、发改委、公安、监察、财政、安监、环保、电力等有关

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做好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卡死责任,狠抓落实。同

时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切实把工作做实做好。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在开展“回头看”行动中,各县(市、区)要严格执法,加

大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查

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会议、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