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程款的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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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款的报告

申请工程款的报告范文1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 工程款支付 内部会计控制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价款支付控制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成本、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加强和完善对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是降低项目建设成本、促进建设单位及时收回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预付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或动员预付款,是指高速公路工程在正式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各种施工准备的款项。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建立一整套严格的支付流程,以便财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的程序,做好开工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具体程序为:第一,在已具备施工条件且施工承包商向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时,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除应要求其写明申请预付的金额外,还应要求其提交相应的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第二,工程、合同部门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第三,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函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即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金额,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第四,报经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五,财会人员办理付款、入账手续。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进度款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施工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必不能要求施工承包商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整个工程款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从路基、路面、交通机电工程到附属工程、绿化工程、服务区等,可能要进行几十次乃至上百次的进度款支付,认真对待每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不仅是日常内部会计控制的需要,而且也为日后高速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奠定基础。所以,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程序,由工程合同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具体程序如下:首先,由施工承包商提出中期支付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并提交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 工程进度报表应完整、详细。与此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其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对隐蔽工程、付款情况、相关约定、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核实,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概预算、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最后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会计部门根据技术负责人与合同部门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交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支付意见;最后,对申请支付金额较大(金额上限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总造价等自行确定),或双方存在争议时,应报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最后,财务人员根据审批额度付款,会计人员及时入账,并将审批单随银行结算等单据一起存档。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内部会计控制程序的主要环节,为了杜绝工程款支付 “超付”现象的发生,工程部门现场技术人员应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等方面来严格控制“超付”。 此外,除进度款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还可能向施工单位支付一些应急的临时性周转借款,针对这些款项的支付会计控制可参照以上方法进行。

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申请工程款的报告范文2

一、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程发承包管理的各项规定

建筑工程实施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主体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给其他企业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业务转包或再次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或以发包人的身份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各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发承包合同备案、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区建工局和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书面报告。

二、坚持诚信发展,严格遵守“双清”工作的各项规定

1.自觉遵守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承接施工业务前,须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登记以单个工程为对象,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须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该表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登记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末前,持《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该表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参加我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或施工分包活动,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2.积极贯彻“双清”工作的各项规定。工程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并应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兑付分包工程款和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各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前须与区建工局签订预防与清理拖欠民工工资责任书,施工过程中须依法与所使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督促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民工权益告知、民工工资计酬手册等制度,并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工程监理企业要定期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工程款情况和各施工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情况,督促整改各类拖欠行为。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应责任主体应积极妥善加以处置。

三、加强动态监管,逐步推动“双清”工作步入长效化管理

1.加强宣传教育。区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动员和部署全年的“双清”工作,并由区清理拖欠工程款与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特称区清欠办)与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驻区项目部、相关建设单位签订“双清”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区建工局要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送《“双清”工作须知》(附件3),宣讲“双清”工作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在日常建筑市场检查巡查中,区建工局要做好“双清”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教育,逐步在我区建筑市场营造诚信发展、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区建工局要把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建立执法检查层级管理制度,落实项目包干负责制。对每一个建筑工程,要确保执法检查的次数不少于4次。要把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备案情况、施工企业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以便准确掌握各建筑工地的“双清”工作动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每季度的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通报中给予通报批评。对以往在我区出现过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所承建的建筑工程,区建工局要适当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

3.强化拖欠隐患排查治理。建筑工程在进行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须联合开展一次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发现拖欠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整改到位后将排查整改情况如实填写入《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登记表》(附件4),然后提交区建工局。区建工局收到《登记表》后,应安排专人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无重大拖欠隐患的,在《登记表》中“抽查情况”栏内签署抽查意见,并将《登记表》转交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经签署抽查意见的《登记表》是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要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

四、实施失信惩戒,强化拖欠问题的处置力度

1.对出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未在区清欠办及区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限定时间内妥善处置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实行限期整改制度。整改限期根据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拖欠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在处置拖欠问题中的诚信度决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整改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我区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建筑施工企业因拖欠问题未及时处理到位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2.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实施失信惩戒。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兑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原则上该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暂停实施。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且到办理新的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仍然未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工程的施工许可。

五、加强部门联动,全力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建工局要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力度,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综合运用各项法律和行政手段,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区司法部门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调解活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携款潜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恶意讨薪的违法行为。

附件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2:《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3:《“双清”工作须知》

4:《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登记表》

附件1: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我公司计划在你区参与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施工分包)活动,现申请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相关资料附后,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南京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4.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原件(省外企业,由所在省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和企业拟派建筑造师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原件;

6.企业法人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负责处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拖欠问题且未按限定时间处置到位时自愿接受*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实施的失信惩戒等)。

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

备案号:[]第号

受理人意见:审核人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区建工局工程管理科、招标办、行政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2:

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我公司现向你局提出市场诚信备案申请,相关申请资料附后,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南京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4.区招标办、安全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无失信行为的证明;

5.企业法人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负责处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拖欠问题且未按限定时间处置到位时自愿接受*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实施的失信惩戒等)。

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备案号:[]第号

受理人意见:审核人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区建工局工程管理科、招标办、行政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3:

“双清”工作须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共同做好我区建筑业领域预防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你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

1.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强令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或以发包人的身份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施工;

2.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监督总承包企业按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督促施工现场各施工企业依法与所使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

3.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各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发承包合同备案、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我局工程管理科、安全质量监督站书面报告;

4.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让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本企业资质施工,不得将主体施工部分进行转包或将主体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给其他企业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分包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5.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次进行分包;

6.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聘用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为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目前南京市强制推行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在建设单位交纳社会保障费后,应及时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注册),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申请工程款的报告范文3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F406.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01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业主更主要职责是在融资基础上切实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具体改造工作可委托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改造项还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道路市政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建,以下分别从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如何加强监管进行分析。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监管总的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独立核算,改造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

一、征收补偿资金监管

征收补偿资金可以借助监管银行在资金支付上的优势进行监管支付。对未设立个人结算功能的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信托公司、资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了确保资金能准确支付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具有个人结算功能的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以下简称委托银行)。

为了明确征收补偿各方监管责任,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委托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管责任及监管要求。实施单位按照签约合同的一定规模,按批次向项目业主申请资金。项目业主组按照一定比例对征收补偿情况进行抽查,并重点检查被征收补偿对象是否在花名册中、合同有无重复签订、有无重复领取、并对一户一档的项目档案资料如产权证、国土证等进行抽审、对补偿标准进行确认、对合同金额进行复核等,确保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真实、准确、合规。委托银行负责对实施单位申请支付的征收补偿款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监管要求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确保每笔资金真实、准确支付至被征收单位账上,征收补偿款不允许以现金进行支付。实施单位支付征收补偿款后及时到项目业主报账,项目业主才能安排拨付下一批次征收补偿资金。

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应提供要件包括:区政府签章的项目花名册、征收决定(模拟搬迁公告)(征地拆迁公告)、经备案的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合同、征收补偿资金申请表、区政府及监管银行对申请拨付资金的意见(均加盖公章)、货币补偿资金明细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明细表。

日常申请征收补偿资金应提供要件包括:补偿安置合同、征收补偿资金申请表、区政府及监管银行对申请拨付资金的意见(均加盖公章)、货币补偿资金明细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明细表。

征收补偿资金报账应提供要件包括:征收补偿资金已付款明细清单、实施单位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如补偿给个人的提供个人签收相关资料、银行对账单。

二、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监管

实施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方案(含分项目进度计划、总体资金计划等),报项目业主审定后组织建设。

为了确保工程投资不超概算,建议工程价款的支付原则为根据总体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计划按节点支付,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总体项目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体项目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完毕且竣工资料备案完成后支付至总体项目结算价的90%,政府投资项目经成都市审计局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体项目最终审计结算价的95%,最终审计结算价的5%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实施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公建配套及安置房建设项目最终价款以成都市审计局审计金额为准。

对于实施单位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业主将进行逐笔审核。对于包工包料工程允许支付工程预付款,但对于纯施工不包括材料采购的不予以安排工程预付款。

工程款应提供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如采取比选等其它办法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单位出具的收据或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监理公司意见的工程计量计价报表(如已竣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实施单位内部审核资料后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

材料款应提供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按规定不需要采取招投标的,可不要求)、材料采购合同、货到后的入库单(按采购合同的分期付款条款规定执行)、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实施单位内部审核资料后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

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等期间费用款、原材料及设备采购款等应提供要件包括:设计咨询及购买等合同、收款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必须与项目进度匹配,为了加强对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支付审核,可以引入中介造价机构对公建配套及安置房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中介造价机构则应该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选取。实施单位申请建设资金应经中介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项目业主才能予以支付,确保工程款不超拨。

三、项目完工财务决算

参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委托实施的,项目财务决算可由实施单位完成,项目业主发生的改造项目前期费用(如可研费用、造价费用等)及利息等会计核算账目,由项目业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政府投资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实施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并纳入决算。

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23号令)实行必审制,改造项目财务决算可由实施单位报送成都市审计局审计,成都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作为最终和实施单位结算、付款的依据。

为了明确监管责任,在项目具体实施中,项目业主应对具体的改造项目制定资金监管办法,对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的具体要求、监管流程、财务决算等进行明确,同时设定标准格式的支付审批表、定期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

参考文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申请工程款的报告范文4

随着杭州市萧山区基本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基建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政府对投资型项目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近年来,萧山区对进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和那些虽未进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区级部门,凡由财政安排资金或财政安排和单位自筹资金拼建的,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纳入中心结算平台进行集中核算、直接支付。同时,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从注重事后监督进阶到更注重事前,事中监督,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但结算中心职能和范田毕竟有限,现阶段无法全面、系统地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在工作和学习中,笔者发现某些政府性投资项目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投入与支出比例失调,资金使用率低下等。于是,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是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项目中不断有工程联系单,工程成本难以控制

正常的工程应是按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到决算的顺序进行,金额应依次减少,而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项目概算超投资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主要原因是:

1 建设单位前期工作未能做细,设计、勘察不到位。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关系到一个工程预算的准确性,也是施工单位在招标中采用最优施工工艺的前提条件。如果施工中发现勘察不到位,必会对原有施工方案进行更改,从而使工程增加投资,造成项目竣工决算时工程投资超出批准概算的情况。

2 建设单位均采用低价中标,但结果往往使投资额急剧增加,投标者以各种让利方式进行低价中标,而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困无利润可赚,提出各种理由增加联系单,长期以往也掌握了一套从联系单中赚利润的方法,建设单位事后为了求得保进度,保质量的效果。不得不以增加联系单的价格进行弥补,使工程造价提高。

(二)缺乏规范的预算管理基础,工程款项随意支付

实行集中统一核算后,结算中心接受支付申请的依据是单位的预算指标,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付申请。结算中心有权予以拒绝,从而起到了强化预算约束的作用。所以,集中统一核算依赖于预算编制的相应改革,也就是说,预算要细化到每个部门及每个项目,比如,一项工程专款2000万元。细化预算要提供明细经费计划表,在计划表中详细列明工地征用支出,拆迁安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的数额,以及这些款项的支付对象,只有这样,会计核算中心才能根据细化的预算指标办理各项资金的支付。

而目前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尚未到位,在支出方面随意性较大,预算对支出的控制和约束非常薄弱,反映到支付中心的问题有:

1 建设单位存在重工程质量、轻合同管理的倾向,提供给会计结算中心的资料不完整,结算中心在支付款项时,很难保证收款单位就是中标单位。

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部分建设单位领导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王程监理流于形式。

(三)缺少有经验、懂业务的基建财务会计人员

从萧山区现有的国有基建单位来看,普遍存在缺乏基建专业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不规范、核算水平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未取得合法票据付款,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单位或个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时(包括代垫款项、代收款项、手续费等),使用统一收款收据。而未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区外来萧的建筑施工单位,没有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出具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

2 业务管理费控制不严。支付中心执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只提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按工程项目概算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但对具体金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使建设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控制业务管理费,从而造成超标准支付。

3 未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手续,有的基建项目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超过6个月后,仍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也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有的项目虽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甚至交付使用,但仍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及其他费用都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这样不仅扩大了基本建设支出,而且影响了固定资产管理。

(四)未全面实施招投标制度

部分单位由于受利益驱动,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或公开招标,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另外,有的项目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同时,一些如消防,供电,供水等垄断性行业部门要求由其指定的企业承揽相应的工程,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调研,确保建设项目概算的科学性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地质勘探及设计工作,这是控制工程成本的关键。严格审核工程量,及时把握变更情况,对于工程变更的,应由监理部门按照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及其附录,下达相应的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量清单;对于工程索赔的,应由监理部门签发的索赔审批表及索赔费用计算资料等确认后交建设单位签字。

同时,计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等前期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对建设资金运行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硬化基本建设预算约束,杜绝超概算问题的发生。

(二)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部门预算

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化预算,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实行网上申报全过程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经发改局立项批复后,定期实行网上申报,每月建设单位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完成工程量等申报建设进度,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建计划,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对每项工程应落实具体的用款计划,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支付中心应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手段,“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进行审核。通过网上申报和审核,便于职能部门及时掌握基建完成情况。对基建行为做到全过程管理。

(四)规范建筑合同的订立,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

财政部门应尽快出台适合财政预算单位执行的建筑工程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中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根据笔者在会计结算中心的工作经验,预算单位到会计结算中心支付第一笔前期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书,土地征用通知单和直接支付申请书;支付第一笔工程费用时,应提供中标书、开工报告、合同等;支付监理费,设计费时,应提供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进度报告,监理公司监理的签证等:等工程完工进入决算时,根据审价中心的审价报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款项必须直接支付到中标单位,不允许施工单位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结算工程款项,对于基建项目中的管理费用,可以采取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时,按申请计划数的一定比例下达管理费用的预算指标。

(五)加强培训,提高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由于基建财务核算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强,一个单体工程就涉及土建、设备,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门窗工程,装饰工程等十几项分项工程核算,一千较大的指挥部涉及单体工程有数十项乃至上百项,拆迁工程涉及成千上万户居民的拆迁费,赔偿费,安置费,购房费明细核算。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相比,基建工程核算连续性强、时间跨度大。因此,必须加强基建财务会计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对财会人员进行工程招投标,建筑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以及工程定额费率、材料信息价格等内容的培训;二是对财会人员进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税法》以及会计电算化培训,把财务人员培养成既擅长财务,税务又懂施工基础知识(预算、决算,施工组织)的复合型人才。

(六)强化管理,做好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由投资审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投资审计机构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申请工程款的报告范文5

一、本补充意见,适用于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附属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二、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开工手续,由于工期原因确需提前开工的项目必须在30天内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必须检查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六大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上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不一致时,建设单位不得准予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时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

1、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开标前,投标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中标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诚信保证金),按《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交纳1.5%;工程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交纳1%,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支付情况公示七天。确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劳动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建设部门才给予退款。

3、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得到保障,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通过审计结算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70%。

申请工程款的报告范文6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民族:

住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电话: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1.6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7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报价单应当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3.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又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对以下原因造成局部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程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9.2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9.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材料进场

20%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40%

第三次

工程完工

25%

第四次

验收合格

15%

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工程款在扣除乙方提供的与不达标无关的材料的成本价后的剩余部分;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