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调研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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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调研报告

股市调研报告范文1

——以__省__县人民法院为例

【内容摘要】根据对__县法院两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总结两年中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的主要情况和案例特点,对审判实务中存在和出现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交通保险 审判实践

近些年,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虽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只是侵权案件的一种类型,但在审理中,往往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绝大部分问题。尤其是在现代侵权法与保险制度结合较为紧密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侵权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之间的关系;应当采用何种标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如何兼顾权益保障和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的类型和范围;如何在实现《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的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从而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前提下,如何设计更具有效性的一次性解决纠纷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是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侵权法、保险法的基本问题。

如何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该条文规定提升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紧以该章的六个条文仍然难以涵盖道理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纷繁复杂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基于对法律规范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也出现了裁判依据不统一、裁判尺度不规范等影响法律统一适用的情形。为此,笔者就我院两年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的案例进行了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 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和案件特点。

笔者就修正后的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笔者深入到本院民一庭、审判监督庭等部门,有选择性地就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与资深法官进行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并对本院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以及对本院两年年来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及表现出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

2010年至2012年,我院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169件,其中判决158件,撤诉4件,调解6件。在审理这些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保险公司普遍不同意调解,调解率级低,故这类案件绝大多数是以判决方式结案,且上诉率较高。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看出所呈现三大特点是:

(一)撤诉、驳回少。两年来,我院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原告撤诉的仅有4件,占审结的169件的0.24%,驳回率为零。统计表明,即使事情清楚,责任明确,原告依然坚持,而保险公司坚持既定理赔思维和理赔标准,不愿意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意愿。

(二)判决的多、调解的少。(1)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的为6件,占审结的3.5%,调解率极低,低于民商事案件的平均调解率,审结的案件判决158件,占审结169件的94%,且在各类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率呈现逐年上升势头。这表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除级少数能够调解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抗较为激烈,造成调解难度不断加大。(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少,在基层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强于机关业务庭。两年来按照简易程序仅占审结的 31%,按普通程序结案占审结69%,在基层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基本能占审结的50%。

(三)诉请金额逐年增大、审限意识良好。根据统计数据看,我院两年中所受理道理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标的上升幅度达到了173.1%,但近两年来我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超审限率为1.31%,低于省高院所规定的3%标准,这体现了我院近两年来在各类案件审理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结,加大了对案件审理期限监督、管理和规范的力度。

总的来看,我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较好。但调研中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及保险法相关业务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些基于理论认识不同,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从而导致案件处理存在失误,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二是执法尺度极不统一。从调研的典型案例重点分析来看,存在着同样案例,在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上出现不同

的的判法。二、从调研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发现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和意见。

笔者从八件不同类型的道理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发现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被侵权人所主张的伤残鉴定费法院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案例呈现的判法是,如果被告是财产保险公司,不予支持,比如(2012)旬民初字第00348号判决书,如果被告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则应予以支持,比如(2012)旬民初字第00113号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承担伤残鉴定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区别保险公司的类别,如果判决支持了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就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理由如下:第一、《交强险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内容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款以列举的形式对保险责任做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未能将“伤残鉴定费”列入其中。那么,仅就该约定,是否就能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伤残鉴定费?分析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即保险责任的赔偿内容做明确的规定,而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但可惜的是,某前我国尚未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审理中涉及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作为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的依据。而《人损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可见,《人损解释》也未能将“伤残鉴定费”规定其中。这是否就可以据此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无法律规定应由受害人承担呢?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人损解释》之所以未将伤残鉴定费单独列入其中,是因残疾赔偿金包含了伤残鉴定费,伤残鉴定意见书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无伤残鉴定费的发生,就没有伤残等级的认定意见及残疾赔偿金的产生;二是《交强险保险合同》既然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制定,当然适用《人损解释》的规定,理应将“伤残鉴定费”包括在残疾赔偿金的范畴中。第二、《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依据此条约定,是否能将“伤残鉴定费”划归“其他相关费用”从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呢?下面我们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1)《交强险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制定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作出规定,“伤残鉴定费”也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时,如果认为“伤残鉴定费”属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应当就该事项向投保人单独列明并提示或明确说明,不能以概括性规定“其他相关费用”,这样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2)《交强险保险合同》既然属于合同,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交强险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第三人存在伤残事实,则伤残鉴定费亦必然发生,第三人此项损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应当预见的。如果保险公司单方免除承担伤残鉴定费责任,应当行使提请和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就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于法有据。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害人申请鉴定伤残,鉴定机构作出不构成伤残而支付的鉴定费,受害人应当自行负担。就“伤残鉴定费”承担主体问题,笔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论述,认为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但遗憾的是,目前法院对此却判决不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此判决也不一。笔者曾以上述理论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保险公司以不承担“伤残伤残鉴定费”为由而上诉,结果被维持,甚感欣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多个被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的分配原则。

《交强险》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规定,同一交通事故存在多个受害人即多个被侵权人的,则所有被侵权人都是交强险受偿主体,且所有被侵权人总的赔偿不超过交强险限额。因此,在有些案件中,由于被侵权人的损失均超出或者总和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所以就产生了被侵权人之间还存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对此,从案例调研情况来看,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相同,有统一执法尺度的必要。

针对该问题,根据我院两年来所审理的道路

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的归纳,基本形成如下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个被侵权人,且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所有被侵权人的情形下,应当由损失多的侵权人首先获得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受害人、不管损失大小,应该平均获得赔偿,即平均确定各被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其中一方或多方被侵权人再次平均分配。持本观点的理由是:(1)每个被侵权人是平等的,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数额也是等额的;(2)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在实务中往往难以操作,因为很多情况下总损失很难确定;第三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对于被侵权人只是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它仅仅是一种保障,未能者并不丧失获赔的权利,只是失去获得赔偿的一次保障,故应按照谁先,谁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法处理。对于不的当事人,法官不存在释明的义务。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同一交通事故存在多个被侵权人的情形,应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不宜作硬性统一的规定。

对上述争议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理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该条解释,调研案例中又发现如下问题:问题一、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是否可以突破呢?我院由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中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的复函》【(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的规定,所有案例均未突破,是值得借鉴的。

问题二、如果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同一法院将如何审理?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将案件合并审理,理由如下:一、分别的案件是同一事故引发的,引发纠纷的原因相同;二、因涉及交强险的分配,合并审理有利于就交强险公平处理;三、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相同的事实重复审理,节约诉讼资源。

问题三、如果出现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不同的法院将如何处理?针对此问题,调研中,笔者听取了我院资深法官并结合案例分析得出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且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交先受理的法院后再进行合并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动员当事人撤诉后到最先受理的法院重新。

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是有益的探索。但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民诉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第二种观点如果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自愿撤诉的,则符合《民诉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撤诉的,法院不能强迫其撤诉,不同法院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并参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可能同时判决。

问题四、如果多个被侵权人未同时法院将如何处理?

针对此问题,调研座谈中,形成的意见是:一、对只有部分受害人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当事人找出交强险的受害人,由受案法院通知其他未的受害人参加诉讼,当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否则就应由其他受害人都参与到诉中一并审理。二、如果仅有部分赔偿权利人,法院应通知未的赔偿权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并审理。三、如果只有部分被侵权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未的被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如果预期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已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将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四、如果只有部分被侵权人的,法院无需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若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法院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商业三责险)等各种因素,综合预留交强险赔偿金额。这四种意见做法均属于就这一问题进行不同的处理,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但这些都是实践中有益的探索,值得借鉴和参考,笔者倾向第四种意见。

另外在调研分析案例中,发现对于多个被侵权人时对交强险分配的具体计算办法还存在模糊的认识。比如在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的情况下,计算某个被侵权人从交强险限额中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时,一些法官是按照某个被侵权人的总损失进行计算的,这种计算办法其实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办法是应该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分项限额范围内分别计算。具体的计算办法可借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该规程第四部分赔款计算部分规定如下:

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数额内,对受害人①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总赔款=②各分项损失赔款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款限额。

第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被侵权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款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第三、案例说明③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在计算每个被侵权人应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时,应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并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公式,分项计算然后再求和。以下举例说明:

陕G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属于陕GA车一方全部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损失7500.00元,财产损失1800.00元;乙医疗费损失5000.00元,财产损失600.00元。假设陕GA车投保了交强险,其适用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则陕G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陕G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医疗费用部分)=甲医疗费+乙医疗费=7500.00元+5000.00元=12500.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赔付100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10000.00×7500/(7500+5000)=600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部分):10000×5000/(7500+5000)=4000.00元

2、陕G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财产损失部分)=甲财产损失金额+乙财产损失金额=1800+600=2400.00元,大于适用部分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20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2000×1800/(1800+600)=150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部分):2000×600/(1800+600)=500.00元。

3、甲合计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1500=7500.00元。

乙合计获得交强险赔偿金额=4000+500=4500.00元。

以上是多个被侵权人同时侵权人时,每个被侵权人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办法。在上述案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

问题是:(1)计算甲乙每个人应该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额时,需要将其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分开计算;(2)虽然甲乙两人的医疗费损失总和及财产损失总和均超过了交强险的相应限额,但是,也不应该突破分项限额即使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三)多车相撞后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承担的难点和突出问题。

由于道路交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状况愈发复杂,由此造成实践中多辆机动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一起交通事故涉及多辆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下,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多个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部分机动车未投保时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与未投保车辆的责任如何分配等等,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但如何理解与适用本条的规定则显得尤为关键。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根据案例归纳和实践,从造成损害的类型区分为:(a)造成车上人员及财产损失,但不涉及车外人员或者财产损失的;(b)不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且造成车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从发生交通事故所涉及机动车辆 不同划分为:(c)两辆机动车相撞;(d)两辆以上的机动车相撞。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投保交强险的赔付规则。这里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第二种是造成车外财产损失的;第三种是造成人员伤亡的。

1、两辆机动车相撞均有责任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强险赔付规则。④

在此种情况下,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AB两车相撞各付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2、两辆机动车相撞一车全责一车无责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强险赔付规则,此时则由承保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内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AB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假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3、多辆机动车相撞,部分有责任(包含全责)、部分无责时,宗原则是各方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个分项限额之和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进行分摊,计算公式为: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人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之和)。

(a)一方全责对方无责的情况下,对于无责一方而言,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有各自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如果全责方的损失未超过多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总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内对全责方财产损失平均分摊,但无责方之间交强险不再互相赔偿。对于由责任方(保护全责)而言,如受害人损失总和未超出责任限额之和,则由保险公司在其有责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损失超出责任限额,则由保险公司在有责限额内对无责方按照损失占所有无责方损失总和的比例承担赔付责任。⑤

例如:ABC三车相撞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假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又假设B车无责(损失1800元),C车无责(损失1200元),则A车交强险应当赔付B车为:2000(财产损失限额)×【1800÷(1800+1200)】=1200元;应赔付C车为:2000(财产损失限额)×【1200÷(1800+1200)】=800元。

(b)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时,所以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由责任方损失按照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任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任方之间不互相赔偿。多方有责任,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责任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任方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由责任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去责任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个由责任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如:ABCD四车相撞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任(损失1000元),B车次要责任(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假设CD车辆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的结果为:第一、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第二、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600-100)+800/2+500/2=1150元;第三、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100)+800/2+500/2=1550元。

前例中,ABCD四车获交强险赔偿分别为1000元、600元、800元、500元。CD两车即为AB两车的共同的第三人,由于CD两车的损失未超过两个交强险有责限额中的财产损失限额之和,根据司法解释21条规定,应“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AB两车均为有责,因此简化处理为由AB两车的保险公司在有责限额内对CD两车平均赔付。

多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外财产损失交强险赔付规则。

此种情况的赔付规则是:有责任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无责任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由责任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任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任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⑥

例如:ABC三辆车相撞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由责任方的赔付数额: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于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由责任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分摊的规则是“按照有责任限额与责任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例如,车外财产损失为400元,由A车和C车的交强险按照前述比例进行分摊,由于两车都是有责任的,其交强险责任限额相同,因此简化计算为A车和C车的交强险在各自的有责财产损失限额内平均分担。具体各车的交强险赔偿为: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

3、多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交强险赔付规则。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如:AB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为7000元,死亡上餐费为60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

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公式为: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

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公式为: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数额,按照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B车交强险对A车损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2000÷(1000÷2+2000)】=1600元。

B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1000÷2)÷(1000÷2+2000)】=400元。

(四)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在案例调研中,__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判例基本上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比如设计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等方面在适用法律上都运用的很准确。这里只是对通过案例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作一阐述。

问题一是在认定误工费上,需要把握的几点要求是:(1)侵权行为与误工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误工费是按照一定公式计算出来的,是拟制的法律真实。不是客观真实,从事不同行业、岗位、必然存在误工费计算的差异。(3)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时,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侵权造成的损害发生以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4)对于误工的时间,一般侵权未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的,按照受害人就医的医疗机构确定的时间标准,一般称之为非持续性误工。造成残疾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前一天;死亡的,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为误工时间。

问题二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严重”的标准认定问题。

通过上网公布的案例和调研中发现,在支持受害人精神抚慰金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认定标准不统一。

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除了需要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加害行为与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外,还需要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而对于“严重”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究竟如何把握,一直存在争议。为了使争议尽量能缩小,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的情况下,当前实践中以伤残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不失为一种妥当的做法。原则上,只要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视为情况而定,但一定要从严把握。至于仅仅引起些许的不高兴或者不舒服,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三是关于对停运损失赔偿。在调研中发现,对于受害人请求的停运损失一般均未予以支持。

如果说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法院不支持停运损失是不可置疑的,但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了,并且关于“停运损失”规定了“合理”的限制。那么合理的因素包括哪些方面,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合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车辆停运的时间。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的时间来计算停运时间,以期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出厂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者重新购买车辆的发票、提车单等证明其合理的修理或重置时间,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扩大部分损失则不予支持。(2)损失的具体范围。该损失不应再包括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因停运产生的违约金等。在具体计算停运损失的数额时,要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对策和建议

(一)为更为有效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裁判依据,统一执法尺度,平衡各方利益,更为准确地适用法律,建议审判委员会就本文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做出统一指导性意见。比如对停运损失“合理”的界定、对误工费标准、精神抚慰金认定“严重”标准等问题做出统一指导性意见。

(二)建立上下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道路保险纠纷案件的沟通交流、统一法律适用、联手化解纠纷,通过规范工作事项报备制度,解决法院日常工作中信息掌握不及时、了解不全面、沟通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建立审判业务指导例会制度,解决上下级法院指导流于形式、审判监督相互脱节等问题;通过完善发回改判案件沟通协调制度,解决发还改判率过高、上下级法院法官沟通协调过少、司法资源交叉浪费过多等问题;通过建立上下级互动基本制度,解决思想无共识、步调不一致的问题,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赔偿类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在审判实践中,也会面临更多新的问题、新的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加大对相关典型案例的,培训和指导下级法院,尤其是对基层法院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上级法院应该尽量统一标准给予指导。各办案法官,也要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各方面问题和法律的研究、学习,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提高案件当事人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的满意度。

(四)就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形式、内容、说明告知义务进行探索和研究,通过司法建议形式,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督,助推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人的行为规范和管理。

①注: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此处的“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②注:符合表示求和,读音为sigma,英文意思为sum,summation,即和。

③注:参见奚晓明所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1页

④注:指人民法院认定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责任,并不一定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认定标准。

股市调研报告范文2

【摘要】一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和症状,以及鉴别诊断和患者自愈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为焊接过程大量吸入氧化锌烟雾引起的金属烟热职业中毒

【关键词】金属烟热 焊接 氧化锌

2010年10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某公司发生一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现场调查、患者临床症状和临床检验结果分析,是由短时间内吸入大量氧化锌烟雾所致金属烟热。

1 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19日,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有关单位报告,称无锡市惠山区某公司有多名头痛、恶心、发热的病人在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卫生监督与专业人员立即赶赴卫生服务中心和公司进行调查。当日公司下班后,于18:30多名员工向公司反映因头痛、发热、恶心等症状陆续有人至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到21:00止共14人就诊,就诊员工最迟于20日凌晨3:30离开卫生服务中心。

2 调查情况

2.1 临床调查 当日工作现场共24名工作员工,至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有14名,主要症状为咽痛、胸痛、头痛、乏力、发热,就诊人员症状一致。体格检查心率加快,最高124次/分;均有发热表现,最高79.4℃。临床血常规显示白细胞均有不同程度的升高,最高20×109/L。经卫生服务中心对症治疗,于20日15:00所有就诊员工均恢复正常。

2.2 现场调查 该公司专业生产各类非标钢格板,现有员工46人,生产工人25人,产生症状的员工均为当日从事氩弧焊接工人,除紫外线防护罩外,无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钢格板的生产工艺较为简单,主要流程是:长条钢板断料、机械钻孔、氩弧焊接、涂锌(外加工)、矫形、成品出厂。该公司生产场所为一单独的标准厂房,除南面为车间出口外,其余均与相邻单位厂房间隔2-3米,车间功能基本分为四个区域,东南为焊接工区,东北为断料、钻孔工区,西北为原料堆放区,西南为矫形和成品堆放区,通风窗离地面约3米,均关闭。事发当日,工作较为繁忙,一批成品钢格板须按照需方要求进行返工,并于次日发货,公司于16:30下班。现场因无成品钢格板,以及考虑不确定后果等因素,未进行模拟操作。

3 分析与讨论

金属烟热多见于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焊接、切割、碳弧气割等行业[1],多为在通风不良的环境中作业,吸入过多的金属氧化物烟尘所致[2]。发病机制是进入呼吸道的金属微粒直接穿透肺泡,在体内被中性分叶核粒细胞吞噬,吞噬后如核粒细胞发生变性、崩解而释放出内生性致热源,即导致发热反应[1]。

本次事故中毒员工咽痛、胸痛、头痛、乏力、发热的临床症状和血白细胞升高的表现与《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48―2002)“金属烟热常在接触金属氧化物后数小时内骤起发病。首先是头晕、疲倦、乏力、胸闷、气急、肌肉痛、关节痛、以后发热、血白细胞数增多,较重者伴有畏寒、寒颤。”[3]的描述一致。且病人都在24小时内经简单对症治疗症状消失,符合金属烟热的临床过程。当日发病的员工都参与了氩弧焊接,焊接过程中本身会产生一定量的金属氧化物,加工中的成品钢格板已经经过镀锌处理,在焊接过程中由于高温烧灼产生了大量的氧化锌烟雾,加之车间通风不良,工作强度增加,车间中聚集的大量氧化锌烟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金属烟热诊断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锌冶炼、锌合金铸造、锌白的制造,镀锌、喷锌、锌焊等锌作业工的金属烟热” [3],以及鉴别诊断,确认本次事故是由氧化锌烟雾引起的金属烟热,中毒病例14例,罹患率58.3%。

4 建议

4.1 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意识,认真学习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职业病防治制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并保证员工的正常、正确的使用。

4.2 为确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应对员工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3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管理。认真执行职业中毒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参考文献

[1] 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第一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84-85

[2] 杜成,施健.碱式氯化铜尘吸入引起金属烟热的调查.职业与健康,2007,23(1):13

股市调研报告范文3

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如何,是决定全民族健康素质能否明显提高的关键之一。为了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双鸭山市政府把关注民生和新农村建设列为工作重点,结合市政府2009年目标,市疾控中心把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纳入日程,有效预防和控制了农村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农村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市疾病控制中心于2008年6月6日~6月29日进行了大骨节病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监测点的选择:双鸭山市地处浅山丘陵地带,1968~1970年我市有15个村屯被定为大骨节病区。病区在籍人口为49.28万人,常住人口45.13人,其中汉族占98%,满族占1.6%,朝鲜族占0.4%。该地村民生活来源以种植大豆、玉米、水稻为主,辅以养殖业。大多数粮食为外地采购,主食为大米、白面,年人均收入为1100~2400元,饮用水为深机井集中供水。目前,病区的中小学生都在非病区寄宿上学。对我市岭东区长胜乡立新村、东风村、宏伟村、富强村、青山村;四方台区四新村;宝山区双鸭山农场一连、二连、三连作为监测点。

1.2 监测对象:随机抽取调查了岭东区长胜乡(利新村、宏卫村)、四方台区太保乡四新村、宝山区振兴乡(扬木冈村、华新村)3401名16岁以上成年人作为成人大骨节病病情监测对象。

1.3 监测指标:临床及右手X线(含腕部)病情。

1.4 诊断标准:《大骨节病诊断标准》(GBl6003-1995)。

1.5 监测方法: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要求,挨门逐户走访调查并填写调查登记表,统记分析Ⅰ、Ⅱ、Ⅲ度患病率。

2 结果

平均患病率13.87%,其中Ⅰ度患病率8.88%,Ⅱ度患病率3.39%,Ⅲ度患病率0.48%;其中男性患病率30.20%,女性患病率33.90%;各地区中岭东区长胜乡患病率最高,达42.80%,四方台区太保乡为2.63%,宝山区振兴乡为0.97%。

3 讨论

大骨节病主要是儿童时期发病的一种慢性、多发性、退行性、地方性骨关节病。双鸭山市曾是我省较重的病区之一,病区分布广、病人多、危害重,数千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严重制约了病区社会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双鸭山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经费对大骨节病病区采取改水换粮投服亚硒酸钠等综合防治,使病情逐步得到控制,2006年我市被列为省级克山病、大骨节病病情监测点。

3.1 病情分析:1969~1975年为高峰发病高峰,1975年大骨节临床检查,检出率为59%,X线检出率为82%,1990~2000年病情平稳,无新病例。此次病情调查大骨节病3401例,检出病人472例,调查结果说明双鸭山地区目前仍有成年大骨节病人,病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全身关节增粗、畸形、肘部弯曲、短指、身材矮小,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查说明我市成年人大骨节病病情较为严重,岭东区长胜乡为重病区,四方台区太保乡为中病区、宝山区振兴乡为轻病区。

3.2 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①没有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由于我市大骨节病病情较稳定等因素,90年代初市政府取消了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近年来未能对病区开展定期监测和预防性投药。②70年代购置的手提X光机、心电机等设备老化落后,急需更新。③地方病病区的老患者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无钱就医,急需社会救助。

3.3 防治措施:①首先是建立长期监测系统。今后每年要定期对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进行病情监测,准确掌握我市大骨节病病情消涨及发展趋势,并对现患Ⅰ、Ⅱ、Ⅲ度患病率进行管理,定期随访、治疗及进行生活指导,对疫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改善病区人民生活水平。②邀请省地方病研究所、省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专家来我市协助诊断,查明发病原因,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③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每年增加地方病防治经费可以纳入财政预算,并一次性投入资金更新监测设备购置X光机和心电机,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④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对农村地方病患者纳入新农合及大病统筹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纳入农村地保救助。

【参考文献】

[1] 徐刚要,吕晓娅,曹小刚.2001年陕西省大骨节病监测报告[J].地方病通报,2003,18(3):75~76.

股市调研报告范文4

摘要 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对“国培计划(2013)”——骨干教师高端研修项目人大附中高中数学班学员进行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 “国培计划(2013)”——骨干教师高端研修项目人大附中高中数学班培训需求调查报告 “国培计划(2013年)”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脱产置换研修学习心得体会 “国培计划(2013)” 城市优质教育资源进村校项目活动心得体会 “国培计划”高中生物骨干教师研修项目培训方案的设计与实践 小学科学国培计划(2015)县级教师培训团队“送教下乡”培训需求调查报告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 “国培计划”转岗培训心得 “国培计划”培训策略研究 “国培计划”小学数学骨干教师培训班级的服务与管理研究 “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培训项目可持续发展研究 “国培计划”农村体育骨干教师培训解读与策略 “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课程建构 “国培计划”初中美术骨干教师培训问题及策略分析 "国培计划"农村英语骨干教师培训模式探索 体育游戏在留守儿童中的延伸"国培计划"2013 “国培计划”辅导教师培训总结 “国培计划(2011)”紧缺薄弱学科培训项目综述 “国培计划”中的“影子研修”探索 结合兵团实际 创新国培计划培训模式 “国培计划(2011)”紧缺薄弱学科培训模式探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1-12-12/2013-10-24

11 李淑文.对中学数学教师专业知识需求的分析.现代中小学教育,2006,(12):62-64

(责任编校:齐媛)

股市调研报告范文5

摘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国九条”的提出、中小股东投资在我国证券市场越来越高的比重一次次提醒着我们中小股民在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当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依然不容小觑,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更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基于上述现状,本文从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出发,着重分析了信息披露不规范对中小股东投资行为、信息获取途径和信息获取及时性方面的不利影响。继而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中小股东自身、上市公司、政府机关机构角度提出了应对建议。

关键词 :信息披露不规范;中小股东;影响;应对建议

2013 年12 月27 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中重点提出了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九个方面问题,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缺乏专门的制度用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状。另一方面,根据证监会的2013 年度的统计数据,近年来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总计约为9000 万人,其中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者完成的交易量大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从以上两则信息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小股东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地位。然而尽管地位如此,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却并不乐观,尤其是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的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现象仍时有发生,加剧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据证监会统计,2011 年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报告中,300 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知情权部分的平均得分为66.25 分,而2010 年这一统计数据仅为60.75 分。由此可见,虽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稍有改善,但是在总体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不完整、披露形式的不规范、披露的及时性不高等。上述现象对促进上市公司信息对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有着不利影响,中小股东、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应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改善。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对中小股东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完整导致中小股东投机行为较多

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仍存在着部分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和延迟披露等。例如,创业板“财务造假第一股”的万福生科,其通过虚构合同,甚至虚构客户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导致2012 年、2013 年报表净利润与实际不符。其在2012年的半年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1.88亿、虚增营业成本1.46亿、虚增利润4023万,以及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等严重问题,以上违规行为阻碍了中小投资者理性、客观的投资,最终使中小股东蒙受损失。

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完整,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信息之间的不对称,这使中小投资者普遍对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缺乏信心。

由于害怕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投资行为通常属于短期逐利行为或是投机行为,这一点可以通过沪深两市较高的换手率发现———根据瑞士信贷对全球股市换手率的计算,中国2013年股市换手率居于全球第一,超过所有发达国家。

(二)部分披露方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中小投资者拥有越来越多的途径了解上市公司各类信息,但数量并不代表质量,部分信息披露方式仍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如,信息获取途径形同虚设、热线电话无人接听、财务报表中的经济术语晦涩等。

除法定媒体外,87%的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公司主页中设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板块与公司的投资者进行网络上的互动,其中大约有10%的公司还会定期召开的投资见面会,多数公司还开设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据统计,个人投资者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按顺序依次为门户网站、公司网站,行情系统、传统纸质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其中互动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也占有一定比例。可见,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新兴媒体、网络等途径与投资者建立了联系。

这些披露方式虽然形式花哨,但起到的实质作用却有待探讨。比如新兴媒体消息方面,部分上市公司的网站主页、各类互动平台上信息更新频率小、消息不及时等问题就制约了这些渠道作用的充分发挥。

另外,投资者热线电话方面,一项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热线电话开设和运行情况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00 家企业中,47%(142 家)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设置可供拨打的投资者热线电话,25%(75 家)的上市公司虽然设置、公布了投资者的热线电话,但是存在上班时间却没有人接听,形同虚设的现象,仅仅有28%(83 家)的上市公司设置的投资者热线电话能够保证正常运转。

经济术语表达方面,根据统计数据,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而言,有七成以上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反映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部分财务、法律、以及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术语晦涩难懂,理解把握困难。约九成受访机构、个人投资者认为应对信息披露语言适当规范。那么,对于经济知识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投资者来说,难以读懂的各类报告无疑成为了其有效获取信息的障碍之一。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使中小股东受损

广义上看,信息披露不及时既是指上市公司在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也指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或澄清对其股价有重要影响的相关信息的行为。

宝安公司的石墨矿风波就是对我们一个很好的警示。2010 年4 月,中国宝安旗下的子公司———贝特瑞公司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宣称其拥有近亿吨适合于锂离子二次电池生产使用的优质石墨矿资源,可以做到稳定持续的供给原料。并且与此同时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和信达证券四家券商,从2010 年9 月到2011年2 月期间也都分别在其各自的出具研究报告中或多或少的都传递出“建议投资人买入”的信息。由于参考了以上消息,不少投资者购买了中国宝安公司的股票。但是在2011 年2 月,中国宝安出面答复投资者疑问时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另一种说法:公司在鸡西地区建有石墨产业生产园区,主要从事石墨等材料的深加工,但是目前鸡西园区内没有发现石墨矿的存在。消息一出,宝安股价大跌,上述投资者纷纷遭受重创。

中国宝安的股价的涨跌与其是否拥有石墨矿资源有直接关联。在宝安此次的股价起落过程中基金投资者纷纷都于股价高位撤出,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信息不对称的中小股民、投资者则是纷纷被套牢或者不得不亏损售出。2010 年至2011 年一季报之间,曾经拥有宝安石墨众多股权的八家基金纷纷大量抛售。截止到2011 年度第一季度季报报,2011 年第一季度季报较2010 年的年报来看,十大流通股股东总计持股数减少了40047202 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也相应的减少了3.68%。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影响之大。

二、减小信息披露不规范对中小股东影响的建议

(一)少一些投机心理,多一些理性思考

从中小投资者自身来说,中小投资者应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原则,提高分辨能力、甄别信息真假。中小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先对上市公司进行充分调查,获取多方信息,对上市公司有客观全面的了解。中小投资者可以适当参照证券商的调研报告,但也不能全盘接受、盲目听信,还要在其的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去更加深入的了解上市公司的公告,并反复、多方面的确认信息的全面、真实和可靠性。

另外还应引起中小投资者关注的是,我们在投资股票时,也应适当的关注那些同样持有该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的下一步动向。由于机构投资者持有该股票的大多数股份,所以其每一个动作都很有可能引起股价的波动。总之,中小投资人需要的不仅是一个拥有健康透明管理机制的股票市场,中小投资人自身还需要树立正确合理的价值投资的理念。这不仅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大力加强监管的,需要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的大力配合,而且更加需要中小投资人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理性思考。

(二)提供“易懂易得”的信息

从上市公司角度看,为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着力避免因信息误读误解、获取失败而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的发生。因此,建议上市公司从信息披露内容的表达语言和披露方式上加以改进。具体看,在表达语言上可以更加通俗易懂、言简意赅,披露方式上更加公平、易得。“易懂易得”应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上市公司有责任使本公司对外公布的信息通俗易懂、获取方式便捷,真正兼顾各类投资者理解能力与信息获取能力。

处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当今社会,以努力促进信息获取途径的公平性、确保中小投资者能够从繁杂甚至矛盾的信息中快速提取有效信息为最终目标,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信息披露系统和互动平台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促进法定和非法定披露平台相结合。上市公司还应当不断完善以网页、链接或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存在的专用信息系统,并且应把信息披露部分重点、专门纳入专用信息系统,这一专用信息系统还应当囊括公司网站相关信息、各类媒体报道和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及简、详版的公告,还可以加入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互动答疑、中小投资者自身的调研记录以及网络投票等多方面的信息。此外,建立系统内地图导航,按照重要风险提示、经营业绩等信息要素,将公开报告各章内容和临时报告进行整归纳整合,这样不仅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比对,还有利于引导其分类提问。

(三)事前提醒,事后惩罚

从政府监管部门看,针对上市公司有时会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状,当企业无法对及时公开信息进行自我监督时,监督和处分两种手段毋庸置疑的必须充分发挥规范信息披露的作用。在事前提醒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企业信息披露的截止时限前一月,提前提醒企业及时公布信息;也可以将上一年度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受到处罚的企业名单及具体惩罚措施公开,起到警示作用。另外,提醒公司及时公布信息也是与上市公司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之一。事后惩罚方面,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加强惩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绝不姑息放纵,严格监管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性,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欢,唐贵芳,梁志杰.股票市场信息不对称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3):249-252.

[2]张蓓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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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调研报告范文6

其实,这样的大跌并不可怕,去年的“2・27”和“5・30”都出现过较大的下跌,此后一部分股票出现大涨,并带动指数创出新高,而另一部分股票则始终趴在“地板”上,无力上行。暴跌对股市来说既意味着风险的释放,又意味着机会的来临。那么,哪些股票会在暴跌之后跌出机会呢?低市盈率股票无疑是十分值得关注的群体。

股市上涨的过程中,投资者更多的是关注公司业绩的成长,选择成长股往往会取得不错的收益。但在股市下跌的过程中,价值股的抗跌效果明显要好于成长股。对于,只100倍市盈率的股票来说,股价跌去一半,市盈率仍然高达50倍,投资价值仍然不高;而对于20倍市盈率的股票来说,股价跌去一半,市盈率就只有10倍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自然增强了。因此,在下跌市道中,低市盈率股票的抗跌性更好。

当然,我们选择低市盈率股票,不能机械地用股价除以每股收益而算出来的市盈率,还要看收益是如何取得的,收益是否稳定。一些低市盈率股票的收益来自重组产生的一次性利润,未来的收益根本无法复制,投资者就需要当心了。下面我们就简单分析几只低市盈率的股票,供投资者参考。

潍柴动力(000338)

潍柴动力是国内最具实力的重型卡车制造商,在2006年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湘火炬后,公司已经拥有了从整车到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重卡核心零部件在内的完整产业链条,是未来国内重型卡车的龙头。

2007年,潍柴动力发展良好,1~9月公司实现每股收益2.777元,全年有望达到3.6元左右,对应的市盈率不到21倍。2008年,潍柴动力的利润增长可能会大幅度放缓。主要原因是2008年国家将停止国Ⅱ标准重型卡车的销售,而国Ⅲ标准的重卡在成本上要提高约20%,价格的提高对需求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另外,重型卡车的销售增长高峰期已经过去,目前已经进入销售平稳期,公司的业绩比较难出现爆发性增长。同时,人民币升值对公司出口业务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尽管增长速度会大幅度降低,但多数机构研究员对潍柴动力的未来仍然保持乐观。由于公司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竞争力,销售仍能保持比较平稳的局面,利润也会有一定的增长。综合多家研究机构的报告,2008年公司有望实现每股收益4元以上,按1月22日收盘价76元计算,市盈率仅19倍,属于价值被低估的产品。多数研究员给出的估值范围在90~120元之间。就算研究报告过于乐观,股价今年达不到如此高度,76元的价格也还是非常值得投资的,至少下跌空间不大。

如果可以直接投资港股的话,投资者还可以选择购买潍柴动力H股。目前H股价格只有37港元,对应的2008年市盈率不足10倍,比购买A股还要安全。

辽宁成大(600739)

尽管辽宁成大的主营是进出口、医药连锁等业务,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广发证券第一大股东这一点上。广发证券是国内著名的大券商之一,注册资本20亿元,辽宁成大持有54611万股一发证券股权。尽管广发证券借壳上市遇到了一定障碍,但这并不妨碍辽宁成大从广发证券获取巨额利润。受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影响,广发证券的净利润大幅度上涨,为辽宁成大带来了大笔的投资收益。2007年三季报显示,辽宁成大的每股收益高达1.9841元,其中由广发证券贡献的投资收益占到了净利润的95%。公司日前又预增公告,预计2007年净利润同比增长300%~400%。按此数据计算,公司2007年每股收益将达到2.09~2.62元之间。1月22日,公司股价以跌停报收,收盘价为42.39元,市盈率在16~20倍之间,投资价值较高。

根据多家机构对辽宁成大2008年业绩的预测,今年公司的每股收益有望达到2.87元,市盈率还有进一步下跌的空间。当然我们也要考虑到今年的证券市场很难再复制前两年的走势,因此对于机构的盈利预测要打点折扣。即便如此,公司目前股价对应的市盈率也不到20倍,是比较安全的投资品。这些都还没有考虑到广发证券上市的因素,一旦广发证券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将得到跨越式增长。逢暴跌介入,未来应该有不错的回报。

太钢不锈(000825)

钢铁行业一向是市盈率最低的行业。在钢铁行业中,市盈率最低的公司当数太钢不锈了。按2007年三季报每股收益1.0358元和1月22日收盘价22.12元计算,市盈率仅为16倍。

太钢不锈是全世界最大的不锈钢生产企业,去年前三季度共取得营业收入604亿元,比2006年全年的400亿元还多50%,预计全年有望取得营业收A800亿元。根据公司的公告,2007年公司的业绩将比2006年增长50%~100%。每股收益在1.16~1.52元之间。由于去年前三季度公司每股收益已经实现了1.0358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去年的业绩更接近于增长的上限。

2008年,钢铁行业将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如铁矿石涨价、经济增长放缓等。但对于太钢不锈来说,由于公司拥有矿山,铁矿石自有率高达85%,具有较高的成本优势。国内对于不锈钢的需求比较平稳,因此业绩在2008年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根据多家券商的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太钢不锈的每股收益将达到1.75元左右,对应的市盈率不到13倍,是抵御暴跌的不错品种。

江铃汽车(000550)

江铃汽车是国内轻型商务车高端市场的领先者,其主打产品――全顺成为业内公认的高品质的代名词,在引入福特汽车公司的10年里,公司实现了第一次飞跃。主营收入由16亿元增长到85亿元,增长5.3倍,年复合增长率为18%;净利润由4400万元增长到8.3亿元,10年增长18.9倍,年复合增长率为34%。